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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啸:明清与西藏政治互动策略之比较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3-07

文章出处:《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2126页。

 

摘要:明清两代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政治互动策略既有相通之处,也有相异之点。其相通处多表现为继承性,主要有政治册封、众建分治、薄来厚往、茶马互市等。其相异性多表现为清代基于时势变迁而进行的回应,如清朝在统一西藏的途径、对藏传佛教的尊崇与管理、慎武与用兵、治藏体制调适等方面,多有创新。文章从政治互动的视角,就上述诸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多层面的比较考察,以期为解决至今犹存的民族问题,提供历史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明清;治藏;政治互动;继承;创新

 

作者简介:马啸(1968),男,甘肃西和人,历史学博士,陇东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西北区域史、边疆民族史。甘肃,庆阳,745000

 

明、清两代与西藏地方政治互动的模式,是基于自元代业已奠定的中央政府处理与西藏地方关系的基本范式而运行的,这就是元朝对西藏的统治,已造成了西藏各地方政教势力对中原中央王朝权威的普遍认同,并使西藏从政治、宗教、经济等方面产生了心向中原的内驱力;而中央政府通过扶持西藏教派势力以实现对藏地统辖的政治体系,也已渐成定势;且自元朝在藏地充分行使治权之后,藏内各教派、寺庙和世俗贵族均争相向中央政府寻求封授职位、名号和领地,一再亲自或派人进京请封,以便获得中央王朝的追认或颁赐新的封诰,并以之为荣、以之为合法。因此,明清与西藏地方政治互动的策略,既有相通之处,也有相异之点;既取得了各自的成效,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一、相同性

清赓明统,建立了一代由边疆兴起的少数民族主政天下的新王朝。清朝对明代与西藏政治互动策略的继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清朝继承了明代对藏地僧俗首领进行册封以确立中央对西藏统属权的模式

在明朝统治的近三百年间,对西藏的管理,基本上沿袭了元朝治藏的制度与方式,又与元朝有所不同。明朝在藏地采取了对上层僧俗首领进行普遍封赐的政策,对元朝封任的官员继续承认,以招抚、宣慰、化导的方法,通过诰封、敕命、赏赐等手段,使藏地各地僧俗首领直接受命于朝廷。针对藏地教派林立的现状,明初改变了元朝只倚重萨迦派的做法,在西藏建立军政机构的同时,封授了一系列的法王、西天佛子、国师、禅师等,以法王为最高僧职。又分封了五个实力强大的政教领袖,使其抚治一方,称五大教王。[1]此五王各有自己的领地,王位可以世袭,但承嗣者必须上报中央,经明廷册封后方为合法。明朝还沿袭元朝的做法,先后设置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地区的军政事务。明朝在西藏分封诸王,是对西藏行使主权的象征。

清代袭其旧制,对西藏的僧俗首领予以册封,赐予相应的名号。清朝以1653年五世达赖晋京朝觐为契机,分别对五世达赖和当时掌握西藏军政大权的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进行了正式册封,并以此为标志确立了清政府对西藏的政治主属权力。清朝给五世达赖喇嘛的封号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赐金印金册,由此奠定了达赖喇嘛在西藏大部分地区(又称“前藏”)的统治地位,中央对转世达赖的册封逐成定制,沿续至今。清朝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2]明确地把他“当作领有封地的汗王来对待”。[3]此时,西藏格鲁派与固始汗则是二位一体的关系,他们是作为一个联合完整的地方政权实体与清朝进行互动交往的,清朝也是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并希望两者共同治理西藏。对于格鲁派的其他高僧清朝也予以分封,《理藩院则例》中记载了关于呼图克图职衔名号的定制:“凡呼图克图、诺门罕、班第达、堪布、绰尔济系属职衔,国师、禅师系属名号。该呼图克图等除恩封国师、禅师名号者准其兼授外,概不得以呼图克图兼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等职衔,亦不得以国师兼禅师名号。”[4]可见,明清两朝对西藏的僧俗首领都予以册封,给其以相应的名号、待遇,借以提高他们在宗教和政治上的威望,从而增强他们在西藏社会中的影响力,为中央政府对西藏进行有效统治发挥作用。

()清代继承了明朝对藏地多封众建、分而治之的策略

明、清都对藏地实行多封众建、分势减力的政策。明初实施“有请必封”、“来者辄授官”、“多封众建”的策略。《明史·西域传》说:“初,太祖以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官。……迨成祖,益封法王及大国师、西天佛子等,俾转相化导,以共尊中国……”。[5]明朝还特别避免给予任何教派以特权,实行所谓的“多封众建”,就是竭力使相同等次的宗教势力多头化,即“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6]使它们互相牵制,形成各教派势力均衡存在、彼此牵制的格局。

清朝入关之时,西藏已处于格鲁派上层僧侣与和硕特蒙古贵族的联合统治之下,格鲁派位居西藏其他教派之首。但清朝在1751年以前施行其治藏政策时仍就严格执行政教分立的原则。1653年,清朝在册封五世达赖和固始汗时就进行了严格区分:对五世达赖,清朝在册封文诰中仅称其为“禅林山斗”,希望他“应劫现身,兴隆佛化,随机说法,利济群生”。[7]这意味着清朝仅将五世达赖封为西藏宗教领袖,而未赋予他任何政治上的权力。清朝在册封固始汗的文诰中明确要求他“作朕屏辅,辑乃封圻。”[8]这说明清朝是将固始汗作为领有封地的汗王来对待,承认他在西藏的政治领袖地位。尽管五世达赖在世时手中已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9]但从清朝对二人的分封看,显然是想在西藏实行一种严格的将宗教和政治权力分开的政策。清朝对桑结嘉措和拉藏汗的册封,仍体现和贯彻着这一原则。除此之外,清朝也力图分减西藏的教权,相继册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章嘉呼图克图、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四大活佛系统以分掌格鲁派在蒙藏地区的教权。

()清朝继承了明代对西藏“薄来厚往”的贡赐政策

以经济手段强化对藏地施政是明朝治藏的一个重要手段。确立和维持对西藏的统治,“明朝非以武力,而主要是以经济手段来联系和制约西藏,并以此作为维系同西藏政治关系的基础。”[10]而厚赏贡使则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朝贡制度可以说是“明朝全部西藏政策的核心”。[11]明廷为了笼络藏族上层,对循例进京朝贡的使团不仅给予政治上的殊荣,而且赐予经济上的实惠,以促其内附,对贡物没有严格的数量要求,照例厚赐,薄来厚往。正如明太祖说:“其所贡方物,不过表诚敬而已。”[12]取其政治上“称臣纳贡”之意。贡品大体分为马匹、宗教纪念品、藏地的土特产品等。明廷对藏地僧俗首领朝贡的回赐极为丰厚,一般是贡物的三倍之值。[13]对于如何赏赐,明成祖明确要求“厚往薄来”,[14]又说“朝廷柔远人,宁厚勿薄”。[15]明神宗也说要“务令远人得沾实惠”。[16]以致万历六年(1587)十一月,礼部有官员感叹道:“各夷年例进贡,惟西番人数甚众,其赏赐甚厚。”[17]明朝对来使的厚赏政策,虽所费甚巨,渐成财政负担。但厚赏政策极大地强化了明朝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力和影响力。为此,终明一代,朝贡联系成为西藏与明朝之间最广泛、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互动形式。

清朝对来自藏地的贡使和高僧也厚加赏赐。一方面对贡使、高僧给予大量的直接赏赐。如顺治十一年九月,清廷回赏达赖喇嘛请安使节的赏物为“镶金绿松珊瑚之四十两,金茶筒一个,玉瓶两个,玉杯四个,镶金雕鞍一副,缎十匹。回赏班禅同达赖数。十一年十月,清朝回赏达赖喇嘛贡方物银六百两,银鼎一,茶筒一,金盆一,缎二十,玲珑雕鞍一,虎皮五,海獭五,茶叶四篓。而赐顾实汗银二百三十八两,银茶筒一,金盆一,玲珑雕鞍一,缎十,茶叶二篓,虎皮二,海獭二”。[18]乾隆元年(1736)赏哲卜尊丹巴灵童银4万两;四十五年(1780)赏六世班禅价值数十万两白银的珍宝。另从1724(雍正二年)始,每年赏给达赖喇嘛茶叶五千斤,班禅额尔德尼茶叶二千五百斤,以地丁银两采买,然后运送打箭炉,由西藏地方政府派专人差领。[191738(乾隆三年),乾隆皇帝降旨令于四川打箭炉地方所征税银内,每年给达赖喇嘛银五千两,其诏曰:“藏地大小寺院凡千余处,皆由达赖喇嘛之囊佐(商卓特)定期布施熬茶,且(地方)政府为各种善业开支甚巨,财力不足,朕历辈先皇向来尊崇奖赏达赖喇嘛,令从打箭炉每年支银五千两,交付于达赖喇嘛之熬茶人员,作为定期布施资金。”[20]自1793(乾隆五十八年)21日始,每年又赏给达赖喇嘛银一千两,以资日常开支。[21]另一方面,对各大寺院给予经费补贴与各种布施。据载,格鲁派五大寺院中,哲蚌寺喇嘛6500名,国库支给5500;色拉寺喇嘛7700名,国库支给5500;甘丹寺喇嘛5500名,国库支给3300;扎什伦布寺喇嘛3500名,国库支给2000;塔尔寺喇嘛3500名,国库支给3300名,[22]其余部分由地方支给。从驻藏大臣所奏达赖喇嘛商上呈报1821(道光元年)9月初4日至1844(道光二十四年)5月初6日所收布施数目看,西藏地方政府每年所收布施相当可观,最多时半年(从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至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可达金88两,银120633钱,少时半年(从道光十一年二月初一至七月二十九日)也有银88两。[23

()清初继承了明朝对藏地推行的“茶马互市”政策

茶马贸易本属汉藏民族间的一种纯经济的物资交易活动,明朝统治者发现其有可资利用之处,遂将之作为控驭藏地的一种政治手段,纯粹的经济活动被赋予了重要的政治内涵。明代统治者认为:“茶马,国之要务。”[24]“国家重马政,故严禁法。”[25]在他们看来,“摘山之利而易充厩之良,戎人得茶不能为我之害,中国得茶实为我利之大,非马政军需之资,而驾驭西番,不敢扰我边境矣。”[26]将之上升为制驭番族之法。朱元璋曾说:“夫物有至薄而用之则重者,茶是也。始于唐而盛于宋,至宋而其利博矣。前代非以此专利,盖制戎狄之道,当贱其所有而贵其所无耳。”[27]还说:“……巡禁私茶之出境者,朕岂为利哉,制驭夷狄,不得不然也。”[28]明世宗也说:“国家令番夷纳马,酬之以茶,……非中国(即内地)果无良马,而欲市之番夷也。亦以番夷中国藩篱,故以是羁縻之耳。”[29]这些都清楚地表明,明朝严茶马贸易之法,控制内地茶叶入番,想借之实现政治上和军事上所不能企及的统驭藏地的功能,即实行“以茶驭番”政策。对此,明人刘良卿指出:“番地多马而无所市,吾茶有禁而不通,其势必相求,而制之机在我。”[30]这既是汉藏茶马贸易由经济贸易活动变为政治手段的根本原因所在,亦是明王朝治藏策略的一大特点。故后人总结道:“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31

清初,茶叶贸易也是在清朝严格的控制下进行的,所不同者,其贸易方式因地区而异。陕甘、云南地区以传统的茶马互市形式进行,而四川地区则多以直接购买的方式进行。[32]顺治初年,厘定茶马事例。上马给茶蓖十二,中马给九,下马给七。[33]由于官营茶马互市缺乏有效的管理,私茶盛行,屡禁不止。1735(雍正十三年),清廷最后废除茶马之法,令五司之茶一律改为商茶。[34]这是茶马贸易的政治功效消退,商贸作用与经济规律复归的反映。

二、相异性

清代对明代与藏地政治互动策略又有诸多的扬弃与创新,表现为:

()统一西藏的途径不同

明初通过推行广泛的招谕和安抚之策将藏地顺利纳入明中央王朝统治之下。洪武三年(1370),明军击溃扩廓帖木儿之后,元朝在西北地区的军事优势不复存在,明廷为尽快稳定西北局势,派熟悉藏务、与藏地僧俗首领打过交道的故元陕西员外郎许允德入藏,招降朵甘、乌思藏各政教首领。同时,明军加大了打击西北元军的力度,并于洪武三年五月攻下河州,打开了明朝入藏的通道。在此基础上,明廷恩威并施,迫使故元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一大批吐蕃首领及元宗室镇西武靖王卜纳剌相继归降,此举大大推进了西藏各地方僧俗势力归顺明朝的进程。自此以后,“河州以西朵甘、乌思藏等部来归者甚众”,[35]仅短短六、七年时间,元朝在藏地的行政机构与官吏便归入了明朝的统辖之下。洪武六年(1373)二月,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应召率故元国公南哥思丹巴亦监藏等人进京朝觐,并请明廷赐封职号。朱元璋对此十分重视,优礼款待,封喃加巴藏卜炽盛佛宝国师,授玉印。其所荐乌思藏有元故官六十余人,亦按等第一并授职。这一汉藏关系史上影响重大事件的发生,“标志着明朝中央对西藏的统辖至此已基本建立”。[36

与明朝通过打击和驱逐残元力量,采用和平招谕手段使藏地归服中原的历程不同,清朝则是通过与和硕特蒙古的联合而逐步获取对藏地的统治权的。清廷入主中原之时,西藏已处于和硕特蒙古汗廷的统治之下,格鲁派正是依靠和硕特蒙古的支持才在西藏社会独占鳌头的。清廷凭借强大威势赢得了大漠南北蒙古各部的归顺与臣服,在此基础上取得了对西藏的间接统治权。1696年,清朝击败噶尔丹之后,利用西藏蒙藏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直接介入藏政,遂导致了蒙古对西藏的控制权逐渐向清朝的转移,这一转移过程最终以1720年清朝出兵西藏驱逐准噶尔部而告完成。因此,“清朝实际上是通过对蒙古的征服和控制而从蒙古手中继承了对西藏的统治权。或者说是由蒙古对清朝的归顺与臣服而将西藏带入了清朝统治之下。”[37

()对藏传佛教的尊崇与管理政策不同

对于藏地这样一个全民信教并由众多教派势力控制的社会,对宗教教团处置的妥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明朝治藏政策的成败和藏地的稳定与发展,而且事关明朝的北方,尤其是西北边防的巩固。因此,明朝对藏地的管理,除了设置行都武卫,委任僧俗地方首领为朝廷命官以外,还充分利用藏传佛教在藏地的深远影响,“因俗以治”,即借助藏传佛教“阴诩王度”,[38]“化愚俗,弥边患”[39]的功效,实现其“因其俗尚,用僧徒导化为善”,[40]以致“共尊中国”[41]的政治目标。为此,便采取了一系列吸引、优待和尊崇西藏高僧的政治、经济措施。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这一做法,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此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和可以获取最大功效的政策设计与政治运作的体制与机制创新。

清王朝的建立过程与明朝的建国路径略显不同,它经历了由区域性民族政权向中原中央政权跃进的历史性跨越。其推崇和利用藏传佛教有着特定的政治内涵和作用:即清朝在关外初兴之时,就将收复蒙古各部以壮大自己作为其立国发展的根本战略;而桀骜不驯的蒙古首领此时却“唯喇嘛之言是听”,[42]“在这种情况下,黄教,特别是作为蒙藏膜拜偶像和精神领袖的达赖喇嘛对蒙古各部汗王就具有相当的影响和号召力。”[43]为此,清政府不得不把尊崇和利用藏传佛教作为联合、结好蒙古的一项重要国策:一方面执行一系列优礼藏传佛教的措施争取漠南蒙古的归服;另一方面利用与藏地直接联系之便,以邀请达赖之举吸引和绥服漠北、漠西蒙古;同时,也通过对达赖喇嘛的邀请与册封,加深清朝与藏地的政治互动程度。这些政策在当时有助于清朝比较迅捷地控制蒙古各部,有助于清朝集中主要力量向中原腹地推进、完成对南方残明势力的征服,也有利于顺利实现对西藏的直接管理。

清朝入主中原后,继续以藏传佛教柔顺蒙古,使之服从清朝中央的统治,形成系统的“兴黄教以安众蒙古”的战略思维和相应的政策体系。对这一治策雍正皇帝曾解释说:“因其教不易其俗,使人易知易从,此朕缵承先志,护持黄教之意也。”[44]乾隆更直接地指出:“本朝之维护黄教,原因众蒙古素所皈依用示尊崇,为从宜从俗之计”;45]“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46]嘉庆亦指出:“因众蒙古崇奉喇嘛,最信黄教,因而加以保护用示怀柔。”[47]应该承认,清初推崇藏传佛教,优礼格鲁派高僧,就建立和巩固对蒙古、西藏的统治而言,无疑是成功的,因而此举被奉为基本国策而趋于定型化。

但清朝在尊崇和扶持格鲁派的同时,对格鲁派的整饬和管理也非常严厉。如明确规定了由理藩院统管黄教事务;建立年班朝贡制和颁发度牒制;多封大喇嘛,以分势减力,便于控辖;中央掌握对大喇嘛的封赠和废黜之权;限制喇嘛庙规模;依法严惩不法喇嘛,等等。这样作的目的,无非是要使喇嘛咸知“感畏敬凛”,成为守法尊国的僧人。

()慎武与用兵

明朝除在河、湟、洮、岷一带用兵外,对卫藏地区“不劳师旅之征”,[48]即完成了藏地主权由元向明的过渡。

而清朝在实现对西藏直接管理的过程中,曾因时制宜利用青、藏地方蒙藏统治者上层的矛盾或西藏内部的纷争局面,几次出兵藏地,对强化其政治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1717年,蒙古准噶尔部军队在拉萨三大寺上层的暗中支持下由新疆南下经阿里潜入西藏,攻入拉萨,击杀拉藏汗,在拉萨大肆抢劫掠夺,致使西藏政局大乱。清朝前后两次派大军入藏,在西藏僧俗民众和各地方首领的配合与支持下,最终击败并驱逐准噶尔军队,并借此时机取消了和硕特蒙古对西藏的统治权,在西藏组建起一个直接受清政府控制的由前后藏世俗贵族组成的西藏地方政府。正如有的学者所评论:1720年清军入藏和建立对西藏的直接统治并非完全是清朝单方面强加于西藏的行动,恰好相反,清朝是在西藏人民遭受准噶尔人的蹂躏和野蛮暴政以及达赖喇嘛的转世传承面临危机的条件下以西藏保护者的身份而采取行动的。清军入藏和对西藏的直接统治,不仅将西藏人民从准噶尔人残暴统治的痛苦和灾难中解救出来,而且也结束了延续达十余年之久的达赖喇嘛转世传承的危机,受蒙藏人民一致公认的格桑嘉措最终在清军的护送下入藏坐床,取得了合法地位。为此,清朝的行动完全顺应了西藏广大各阶层人民的愿望和要求。”[49]就连意大利藏学家伯戴克也认为,此时“西藏完全自愿地受中国的支配,完全不像准噶尔统治时被迫所为。”[50

1791年,清朝再次派军队入藏,帮助西藏抵御廓尔喀的入侵。此次清朝用兵得到西藏人民的广泛支持,所以连战皆捷,将廓尔喀军全部驱逐出境。抗击廓尔喀入侵事件,“是清朝拯救西藏于灾难的一次行动,……这次行动的结果不但使西藏在政治上更加依存于清朝,使二者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和融洽,而且也大幅度提高了清朝的威望,使清朝对西藏的统治地位更加巩固并得到西藏社会更广泛、更自觉的认同。”[51]这一重要背景自然为清朝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治理提供了条件,其结果是“导致了1793年清朝《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的颁行,从而使清朝在西藏的施政发展到最高阶段,西藏与中原的政治关系在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得以巩固和定格。”[52]台湾学者吕秋文对此亦有所概括:“大清一代,虽多次进军西藏,不是协助其内部抵抗外御,就是为民除害,平定内乱,使清朝在西藏之声望与地位,从此达到空前。一旦遇到外敌的入侵、内部的暴乱,西藏各教派与地方势力,莫不借助中央的力量予以解决与摆平。西藏与中央政治隶属关系,久而久之,自然因此而形成。”[53

()治藏体制上创立了新格局

明朝治藏,始终采取羁縻而治、不介入的间接治理方式。明王朝一不在藏内驻军,二不直接派官,三不清查户口,更没有如汉区的赋役政策;在不违背明中央政府对藏拥有主权的前提下,让西藏地方行使相对的内部事务自理权。表面上,它既不如元王朝治藏措施直接,亦不如清王朝治藏制度周密。[54]但正是这种表面上看似松散和相对洒脱的治藏政策,却取得了终明之世“西陲宴然……无番寇之患”[55]的成效。即如有的学者所评论:“恰恰是明朝与西藏这种表面上较为松散的关系却使得西藏在与明朝的关系上更趋主动、更为积极。”[56

而清朝治藏则采用由间接治理到直接统治的方式。如前所述,清王朝对西藏的治理,起初是以和硕特蒙古为中介的间接管理,而后适时地发现和抓住蒙藏之间的矛盾冲突,或拉或打,从中斡旋,尤其是通过扶植蒙藏两族共同信仰的格鲁派,绥服蒙藏,由间接统治到最终确立对西藏的直接统治。清朝与明朝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清朝在西藏驻兵。清朝在西藏地方建立了常备兵制,确定了驻兵的地点、数额、后勤补给来源等。第二,派官员直接对藏政进行管理。建立驻藏大臣制度,直接参与处理藏政,并不断加强和扩大驻藏大臣的权力,最终制定《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驻藏大臣、达赖、班禅的地位和权限,确立了驻藏大臣对藏政的领导地位。

三、结语

由上可见,明清两代与藏地的政治互动策略在各自的实力基础、施治态势、治边思维的制约下,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均有其独到之处。应该说,明朝经过洪武、永乐二代的不断调试而最终确立的治藏范式,不仅成功地承袭了前代中原王朝对藏地的主权,而且在治藏制度体系上亦有较大的创建,并有效地维护了藏地的相对稳定。史载,终明之世,明中央要求藏地“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57]的政治责任基本得到落实。但这只是说,明朝在藏地教派林立的特定现状下,较好地施行了因势利导、因俗而治的羁縻统治,其效果只能说是管住了藏地,保证了“终明世无番寇之患”,而不能说是强化了直辖、达到了较高的社会控制指标。其政策之局限性十分明显,这深深地烙印在其治藏政策及相关举措上。

而清朝治藏则是从全局出发,注重对西藏地方进行直接管辖与综合施治,从而使其治藏策略显现出一种全面性、直接性、周密性的特点。其内容与特点在《钦定藏内善后章程》29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即施治内容不仅包括政治、军事、宗教,还包括外交、赋税等各方面,且其政策和措施都相当完善。如宗教方面的金瓶掣签制度、军事方面的地方常备兵制、政治方面的政教合一制度、驻藏大臣制度,等等。而驻藏大臣的职权更是通过相关法规详细加以规定,具有法制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由于清朝治藏更多着眼于西藏的长远稳定,务求法律、制度之完备,加以清朝统治者用思缜密、施行得法,不仅使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达到最高境界,中央与西藏地方的政治关系在制度上亦最终趋于完善和强化。其诸多作法不仅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且个别措施至今仍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价值,因而值得深入研究、总结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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