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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霄锋: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政治体制模式研究——以土流参治为核心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7

原文出处:《青海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第108115

 

作者简介:贾霄锋(1974-),男,甘肃宁县人,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藏学研究。重庆400054

 

摘要:文章认为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成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之一,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一种集权统治网络,并以此研究了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地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认为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清朝大多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

 

关键词: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土流参治;政治体制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为了有效治理和管辖藏族地区,在藏区除了推行僧纲制度、流官制度,卫所制度,还推行土司制度。如何使僧纲制度、土司制度、卫所制度和流官制度这四个连环制度发挥应有的政治功效,明清统治者根据藏区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社会现实情况,以“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和根据“政治神化”准则构建的“政教合一制”相结合,作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造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构建了藏区土司地区的集权统治网络。这种从政治、宗教、军事相互结合的方式构建的集权统治网络遍布藏区土司地区,为藏区土司制度的推行、发挥其社会和政治功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本文在此以期探讨明清时期藏区土司这种以“土流参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模式,以求教于学界。

“土流参治”是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一个显著特点。此处所讨论的“土流参治”是在推行土司制度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中既有土官又有流官,并不是有的学者所提的把“土流并治”放入整个封建社会,从整个“土官”系统和全国“流官”系统(包括全国各地的流官)出发,认为流官与土官并存,以流官治“编户”,以土官治“土民”。[1]这与本文在此探讨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中,该地区的土官与流官在自己的辖区内不但治“编户”,且治“土民”,有很大的差异[2]。土流参治不但是土司制度自身的一大特点,而且也体现了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的灵活性特点。

一、藏区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

1369年,徐达指挥明军主力从陕西凤翔直插今甘肃巩昌、临洮地区,直逼甘肃藏族地区。当年夏天,元朝的巩昌总帅汪灵真保、临洮藏族土官赵琦(赵阿哥潘后裔)相继降明,汪灵真保、赵琦等随即被送到南京朝见明太祖[3]。在明军进入藏区时,明太祖一方面以武力打击仍占据西北的蒙古宗王及将领,一方面通过赵琦等地方首领遣使诏谕藏族僧俗首领。①洪武二年五月,明太祖派人诏谕吐蕃的诏书为:“昔我帝王之治中国,以至德要道民用和睦推及四夷,莫不安靖。向者胡人窃据华夏百有余年,冠履倒置,凡百有心孰不兴愤。比岁以来,胡君失政,四方云扰,群雄分争,生灵涂炭。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内,臣民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式我前王之道,用康黎庶。惟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恐尚未闻,故兹诏示使者至吐蕃。”[4]这份诏书一方面说明了明朝中央政府正式向藏区宣示明朝建立,“式我前王之道”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另一方面说明当时藏区基本上处于残元势力的控制。这在次年即洪武三年(1370年)四月,明太祖在册封诸皇子为王,在其诏告天下书中也得到印证:虽然天下大统已定“,欲先论武功以行爵赏,缘吐蕃之境未入版图,今年春夏复命徐达等帅师再征,是以报功之典未及举行。”[5]这一阶段,明王朝采用军事打击和政治招徕相结合的策略解决对藏区的统一问题②。在明朝强大的军事打击和坚持不懈的政治招谕之下,在北元的武力大部被歼、元顺帝去世、元朝恢复无望而且明军已攻占河洲的情况下,原先一直忠于元朝的藏族各部首领才陆续归附明朝,尤其是何锁南普等归降受赏之后③,甘肃、青海一带的藏族首领和元朝故官纷纷降附明朝,也同样受到明朝的接纳和封赏。④接着,明中央相继设立各级土司机构,对归降土官授以各级土职。明太祖在安多藏区按明朝兵制中的卫、所体制,如在河州设立河州卫,并且委任归附的藏族部落首领为卫所的世袭土官。《明太祖实录》载“以何锁南普为河州卫指挥同知,朵儿只、汪家奴为佥事。置所属千户所八:曰铁城,曰崛岷州,曰十八族,曰常阳,曰积石州,曰蒙古军,曰灭乞军,曰招藏军。军户千户所一:曰洮州。百户所七:曰上寨,曰李家五族,曰七族,曰番客,曰化州等处,曰常家族,曰爪黎族。汉番军民百户所二:曰阶文扶州,曰阳咓等处。仍令何锁南普()子孙世袭其职。”[6]洪武七年三月置巩昌西固城等处千户所“以故元番汉军民世袭干户韩文质为正千户,世袭副千户严志明、严才为副千户。纳溪、白渡等司进盐所易马凡二百五十匹,命典牧所收牧。”[7]洪武七年(1374),明朝又在河州设立西安行都指挥使司,并统辖朵甘指挥使司和乌思藏指挥使司。⑤对于元代的脱思麻宣慰司辖区,明朝因该地区藏、回、蒙古、汉等民族杂居,故设置河州卫、洮州卫、岷州卫等,直接划归陕西行省管理。明朝还将元代的西宁州改为西宁卫,又在西宁卫以西设立安定卫、罕东卫、曲先卫等,由西宁卫遥领,隶属陕西行省,管理青海北部的各土司及藏族、蒙古族部落。

对于当时在乌思藏地区(今西藏自治区)有十余家僧俗地方势力,其中势力最强、影响最大的有两支:即帕竹政权和萨迦派政权被帕竹取代后在后藏存留的残余势力,⑥明中央统治集团除了“尚用僧徒”,册封了许多僧纲之外,设立了朵甘卫和乌思藏卫,后来朵甘卫和乌思藏卫升为朵甘指挥使司和乌思藏指挥使司。朵甘指挥使司的辖区与元代朵甘思宣慰司相同,乌思藏指挥使司的辖区与元代乌思藏宣慰司相同。洪武六年春,摄帝师喃加巴藏卜及故国公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于入朝,“上所举六十人名。置指挥使司二,曰朵甘,曰乌斯藏,宣慰司二,元帅府一,招讨司四,万户府十三,千户所四,即以所举官任之。“”佛宝国师锁南兀即尔等遣使来朝,奏举故官赏竹监藏等五十六人。命增置朵甘思宣慰司及招讨等司。招讨司六:曰朵甘思,曰朵甘陇答,曰朵甘丹,曰朵甘仓溏,曰朵甘川,曰磨儿勘。万户府四:曰沙儿可,曰乃竹,曰罗思端,曰列思麻。千户所十七。以赏竹监藏为朵甘都指挥同知,余授职有差”。[8]可知,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诏置乌斯藏、朵甘两卫指挥使司及宣慰司2、元帅府1、招讨司4、万户府13、千户所4,封故元国公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60人为指挥同知,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万户等官。升乌斯藏、朵甘两卫为都指挥使司后,又封授土官56人,增置朵甘思宣慰司及招讨司6、万户府4、千户所17。⑦对乌思藏西部的阿里地区,明朝设置了“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加以管理。后来在明成祖时又置“乌思藏卫牛儿宗寨行都指挥使司,以喃葛监藏为都指挥佥事。授锁巴头目剌咎肖、掌巴头目札巴、八儿土官锁南巴、仰思都巴头目公葛巴等俱为司徒。各赐银印、诰命、银币。司徒者,其俗头目之旧号,因而授之。以擦巴头目巴儿藏卜继其兄葛谛藏卜、挫失吉继其父冷真监藏并管著烈思巴簇林监藏俱为乌思藏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佥事。喃葛烈思巴继其父损竹监藏为乌思藏俺卜罗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佥事。各赐诰命、綵币。”[9]

对四川西部大渡河以东的藏族地区,明朝设立茂州卫、松州卫、威州卫、松潘卫、天全六番招讨司等机构进行管理。至于明朝在藏区设置了多少土司机构,具体情况《明史》大概有这样一个统计:都指挥使司2:乌思藏都指挥使司、朵甘卫都指挥使司;指挥使司1:陇答卫指挥使司知;宣尉使司3:朵甘宣慰使司、董卜韩胡宣慰使司、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使司;招讨司6:朵甘思招讨司、朵甘陇答招讨司、朵甘丹招讨司、朵甘仓溏招讨司、朵甘川招讨司、磨儿勘招讨司;万户府4:沙儿可万户府、乃竹万户府、罗思端万户府、别思麻万户府;千户所17:朵甘思千户所、剌宗千户所、孛里加千户所、长河西千户所、多八三孙千户所、加八千户所、兆日千户所、纳竹千户所、伦答千户所、果由千户所、沙里可哈忽的千户所、孛里加思千户所、撒里土儿千户所、参卜郎千户所、剌错牙千户所、泄里坝千户、润则鲁孙千户所。[10]朵甘思南部的今德钦、中甸等地,当时在云南丽江军民府纳西族木氏土司的统治之下,所以隶属于云南行省。在甘肃和青海的土族、羌族地区也封授了一些土司,其中除本民族的首领担任土司官员外,也有个别汉人、蒙古人、畏兀儿人担任土职。

清王朝中央政权建立以后,为了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在中央设置理藩院作为统辖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理藩驻下设族籍、王会、典属、柔远、练远及理刑等六清吏司,分掌各少数民族事务。其中,典属清吏司专管西藏和甘()川僧人转世名号及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事务,负责清王朝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对于藏区的治理,清代一方面沿袭了明代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加强。清朝和藏区最早的联系在1639年,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五世达赖僧人、四世班禅等人在格鲁派取得对乌思藏地区的统治权之前,就经过商议,派遣使者,以乌思藏各僧俗首领代表的名义,到沈阳与清政府建立联系。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并进而统一了中国。清朝初期对青藏高原采取了对固始汗和达赖僧人封给名号,维持他们的统治地位的办法。1652年,五世达赖僧人应召到北京觐见顺治皇帝。1653年,清朝册封五世达赖僧人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喇怛喇达赖僧人”,册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自此,确立了达赖僧人的封号和其在西藏的政教地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控制,清廷自理塘、巴塘以西直抵西藏沿途各地设置许多粮台,当时在康区所设的大粮台有五个:打箭炉粮台、理塘粮台、巴塘粮台、察木多粮台、拉里粮台,设同知、通判,知县等文职任其事,平时则运粮供给驻康藏之军,战时负责供大军所需粮草。此外,在沿途交通要道设置塘讯,以武官副将或都习、守备、千总,把总等率兵驻守。[11]随着五世达赖僧人到北京朝见及其被清朝的册封,1652年明朝所封的乌思藏各地首领及康区的长河西、鱼通、宁远、董卜韩胡指挥宣慰使等派人到清朝献旧敕印,请求内附。[12]康熙五年(1666)在此地设明正宣慰司,归四川管辖。[13]但不久吴三桂便据滇抗清,使朝廷哲时无暇顾及西陲。此时和硕特部统治者与西藏达赖乘清王朝集中兵山征滇之机,侵占昌都,理塘、巴塘各地并派驻营官控制当地土司。朝廷平定云南之乱后,开始着手加强对西部地区治理,康熙三十五年(1696),朝廷遣兵部郎中金图会同川抚于养志查勘川藏地界,将大渡河以西的打箭炉划归四川所属。由于和硕特派驻在打箭炉的营官不愿退出该地,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杀害了明正土司。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派四川提督唐希顺率大军打打箭炉,杀和硕特特驻营官昌策集烈,恢复明正土司,并招抚了打箭炉以外的瞻对、喇滚,巴底、单东、革什咱、绰斯甲、咱里、沙甲、恶洛等大小部落五十余处,隶宣慰司领之,下辖安抚司五:瞻对安抚司、喇滚正副安抚司、巴底安抚司、革什咱安抚司、绰司甲安抚司及土千户一,即咱里土千户、土百户四十八,仍归雅州府统辖。[14]但当时巴塘、理塘仍在和硕特部所控制,根据《九朝东华录》载,康熙五十八年(1719),议政大臣上奏“:理塘地方与打箭炉甚近,若遣官招抚,自当归顺。巴塘民心亦与理塘相似。遣官一员先至理塘宣示威德。若倾心而化,即令开造地方户口请册。继续至巴塘亦照此行。……虽巴塘以外,亦可传檄而定。若义木多地方亦来归顺,则离藏甚近”。朝廷命永宁协副将岳钟琪率兵前往招抚,相继收抚理塘,巴塘,江卡、左贡、乍丫、察木多、洛隆宗等地,并令当地部落开造地方户口清册上报。同年,德格各部首领也率众归顺朝廷。雍正七年(1729)朝廷在理塘设正副宣慰司,⑩所辖长官司三:瓦述崇喜长官司、瓦述毛丫长官司、瓦述曲登长官司及土百户一,即瓦述毛丫土百户。皆给印世袭,并令其呈户口纳粮。同年,在巴塘也置正副宣慰司,所辖安抚司十:瓦述余科安抚司、霍耳竹窝安抚司霍耳章谷正副安抚司、霍耳甘孜孔撒安抚司、霍耳甘孜麻书安抚司、霍耳咱安抚司、霍耳林葱安抚司、东科安抚司、春科正副安抚司、上纳夺安抚司及长官司八:瓦述色他长官司、融述更平长官司、霍耳结隆冲长官司、霍耳白利长官司、春科高日长官司、上瞻对茹长官司、中瞻对茹长官司、蒙葛结长官司;土千户三:瓦述写达土千户、上纳夺土千户、撒郭土千户及土百户三十四。[15]德格地区於雍正六年(1728)归顺后,朝廷于次年在此地设宣慰司,其辖地“南连巴塘、毛丫、北接上下俄洛。东抵甘孜、瞻对,西至纳夺,察木多,据金沙江之上游,地方数千里。”[16]下属春科安抚司,春科高日长官司和上百户十一。这已表明,到了雍正年间对康区已次第设置完毕,并于打箭炉设厅管辖康区诸土司。

1652年,青海等处蒙、藏首领,也纷纷归附清朝。此后不久,明朝所封乌思藏阐化王的后裔派人到京献明朝所赐玉印,请求换发新印,清政府派使者进藏,询问达赖喇嘛,查明阐化王后裔已归达赖喇嘛管辖,所以没有换发新印。与此同时,清朝沿用明朝的旧制,将西宁卫(后改为西宁府)、河州随地划归甘肃行省,将松潘及阿坝等地划归四川行省管辖。1700年,清朝派四川提督率兵进驻打箭炉,重修铁索桥,并招抚木雅、喇滚,瞻对等土司,将雅碧江以东的地区划归四川行省管辖。清政府平定西藏之后,1721次年,清朝废除蒙古汗王和格鲁派的第巴管理西藏政务的制度,任命四名噶伦,管理西藏行政。另外,清政府还在拉萨、昌都、里塘等地驻兵,保卫地方,并从1727年起在拉萨设立驻藏大臣。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清朝又将青海蒙古部落编为二十九旗,并将原属青海蒙古管辖的各个藏族部落收归清朝政府直接管理。1728年,清政府在西宁设立青海办事大臣(亦称西宁办事大臣),负责管理青海蒙古各旗和藏族部落。至此,整个青藏高原都纳入了清政府的直接统治之下,使清政府有可能对藏族地区行政区划重新进行调整和划定。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划分西藏和四川、云南的地界,分别将昌都、洛隆宗、桑昂曲宗等地划给西藏管理;将中甸、阿墩子(德钦)、维西划归云南管辖;巴塘、里塘、康定、德格等地仍归四川管辖。同年(1726),四川、云南、西藏三方派员会勘了地界,在金沙江以西的宁静山山头竖立界碑,规定了川藏、滇藏界线,这条界线是以金沙江为基本划线,划出了云南、四川藏区与西藏的地理分界。1731年,清政府又划分驻藏大臣和青海办事大臣的管辖地界,将原属蒙古和硕特部管辖的藏北和黄河源以南的游牧部落七十九族分隶青海和西藏,其中,四十族归青海(即今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三十九族归西藏,即民间所称藏北霍尔三十九族。至此,四川、云南、青海藏族地区的行政区划基本确定。当时青海办事大臣驻西宁,但西宁府属甘肃省,西宁办事大臣辖地为日月山以西、贵德厅、循化厅的黄河以南的蒙古各旗和藏族部落牧地,河州以南的甘南藏族地区。驻藏办事大臣除直接管辖藏北二十九族和达木蒙古(即当雄地方)外,还监督在达赖喇嘛领导下的噶厦政府(1751年,清政府在西藏废除郡王制,正式建立噶厦政府,即原西藏地方政府)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至乾隆五十八年(1793),清政府在反击廓尔喀侵扰西藏取得重大胜利后、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噶伦、代本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呈请清中央政府任命,以下官员由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会同挑选。驻藏大臣还负责管理和训练西藏常备军队。达赖喇嘛等大活佛的转世要在驻藏大臣的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等,从此,驻藏大臣的政治权力更加巩固,达赖喇嘛和班弹额尔德尼平等的宗教地位和政治地位进一步确立,清朝治理西藏的制度更加完善。这是清朝中央政府全面加强对西藏地方统治的重大措施。从1727年始设驻藏大臣到清王朝覆灭的1911年,清朝中央政府先后派遣正副驻藏大臣总计达百余人。西藏和云南、四川、青海之间的行政区域的分界也基本沿袭未变。在青海地区,随着清政府统治力量的衰落,原在黄河以南的藏族部落不顾禁令,移牧黄河以北,占据青海湖周围的蒙古各旗牧地。清政府在多次阻止之后,于咸丰八年(1858)允许部分藏族部落驻牧黄河以北,并给部落首领委任千户、百户等官职,划定牧场地界,由此形成青海湖周围的藏族“环海八族”,仍由西宁办事大臣管辖。对于果洛地区,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驻藏的青海厄鲁特贝勒额驸阿宝移文乾清门头等侍卫拉锡转奏:“西边郭罗克肆行抢掠,请派兵剿巡”。康熙帝见奏即令进军果洛“:奉旨:着提督岳钟琪等,即行剿抚荡平。又派满洲兵数百名,并插汉丹津兵协助。提督岳钟琪、游击周瑛于175910月,率诸军进攻,取下郭罗克之吉宜卡等处21寨,直抵中郭罗克之那务等寨,发兵奋战,连破19寨,斩三百余级,擒获首恶酸他儿蚌、索布、六戈,乘势复抵上郭罗克之插六等寨,寨目单增绑鳟首恶假盖并贼从格罗等22名以献,贼从尽正法,首恶酸他儿蚌等三名解部,其投诚番众争杂备土目囊索沙加布管理,留士兵100O名驻扎,自黄胜关至郭罗克俱安塘站。”[17]由于这次军事行动的迅速胜利,大大加快了清王朝在果洛的建政工作,至康熙六十年,建政工作基本完成“:上郭罗克车木塘寨土百户泽楞查什,系西番种类,其先噶屯,于康熙六十年归诚,授职,颁发号纸,无印信。住牧上郭罗克车木塘寨。中郭罗克插六寨土千户索浪丹坝,系西番种类,其先丹增,于康熙六十年归诚,授职,颁给号纸,无印信。住牧中郭罗克插六寨。下郭罗克纳卡寨土百户拆论扎告,系西番种类,其先彭措,于康熙六十年归诚,授职,颁给号纸,无印信。住牧下郭罗克纳卡寨。”[18]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因“杂各土司约束下郭罗克不严,仍行劫掠,复令川陕总督岳钟琪迁平番营守备宋崇璋,领兵进剿招抚下郭罗克、阿树等13寨归并本营管理。”[19]将果洛地区的行政区划由漳腊营划归平番营。到了乾隆时期,清延对果洛的施政有了很大的加强,首先加强了松潘镇的驻军实力。松潘镇驻军兵额2000名,除驻防郭罗克及符塘汛外,常驻兵为1200名。松潘为四川重镇,军事地位非常重要,当时松潘镇统辖土司116处,1927个部落。至(1739年)乾隆四年,常驻兵力增加到2200名。

二、土司和地方各级流官的关系

明清两代在元代基础上⑩进一步发展,使土流参治成为土司走向流官的桥梁。明朝在藏区实行的土流参治与非藏区实行的有所不同。藏区土司地区的行政建制以都司卫所制为主,府州县制为辅;而非藏区的行政建制则以府州县体制为主,都司卫所制为辅,如贵州芒部“,该府开设之处,设土知府一员,流官通判一员,经历一员,随司办事”。[20]说明了在土府中,流官任通判一职,明显受土司节制。

藏区土司与流官的隶属关系比较复杂,甘青藏区属于军事建制的卫所,土司和流官同任职于卫所。甘青藏区则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在土流比例上,大都以客籍汉族为多,基于河湟、洮岷一带的重要地位和特殊的地理位置,明朝驻兵于此并有汉官掌兵权,如河州卫由大将韦正任指挥使,执掌卫事。洮岷地区番人叛乱频繁,这两个卫的军政要职大部分由流官掌握,对土官仅仅授予次职。到永乐时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授汉人李达为世袭洮州卫都指挥使,镇守洮州,有金朝兴、宋忠等人为世袭指挥佥事。西宁卫建立后,祁土司先祖朵儿只失结立功颇多,朱元璋特命其“为之左”,用心安抚其部众“,谨守法度,以安疆土”。[21]在西南藏区基本上以土人为官,在土司官署中,推行“流辅土”的办法,甚至在都司一级的行政长官也是土司,如俺不罗行都指挥使司輯訛輥,洪武十八年(1385),明朝中央政府曾任命原卫指挥使古鲁监藏为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佥事。卫所一级也是以土司为主,如陇答卫指挥使司輰輥訛,永乐四年(1406)三月,明朝任命陇答地方首领结失古加之子巴鲁为陇答卫指挥使,并赐其诰命、银、币等物。永乐五年三月,巴鲁奉朝命会同帕木竹巴灌顶目师阐化王吉剌思巴监藏巴里藏卜,以及护教王、赞善王、必力工瓦国师、川卜千户所、必里卫、朵甘卫、川藏族一起复置驿站,沟通内地与藏区的使臣往来。

当涉及番汉关系,事情复杂,难以处理时,流官往往派土官前往解决。如宣德七年(1432年),西番头目朵里只领真等六十余帐逃往赤斤,头目俺官搬卜等三十余帐逃往肃州,甘肃总兵官、都督刘广遣李文招抚,“逃徙番民七百余帐,皆还居旧地”。[22]对塞外四卫之间的纠纷,明廷经常派河州、西宁二卫的土官前往调解。永乐六年(1412年)春,康寿赍敕往谕罕东,令将所“掠安定民三百户”归还安定,并劝其“悔过迁善”。[23]此外,土司每年定期向地方政府缴纳一定的秋粮、屯粮、屯草,以“折充兵米”,不得短缺,以体现流官对土司在行政上的统属关系。

但究明代土流参治,总体而言,土司由于势力较大,独立性相对较强,除了甘青藏区土司基本上受流官节制外,西南藏区土司则流官不能节制,流官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流官逗留省城,不敢赴任。

清朝派往土司地区的流官不仅有职,而且有权,土司要受流官节制。清代有些土司实权下属流官掌握,土司形同虚设,如云南“丽江府土司,也有同知掌印。知府则木氏世袭,见同知甚恭,称公祖,自呼曰治晚生。景东、蒙化、永宁三郡皆然”。[24]有些土司仅有空衔,除负责“催征、捕盗”外,无权干预地方事务。同时,又在土司地区普遍建立军事机构,驻扎大量军队“,凡镇臣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25]这样是以往那种土司割据一方的局面有所改变。如撒拉族地区,土司韩大用、韩炳“因番性强悍,不服约束”,所以“设营弹压”。于是“立循化营,设游击一员,其地名草滩坝工也,适居十二工之中。据其腹心,以制其手足”。[26]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循化查汗大寺庄撒拉族与汤思庄人争夺草滩,发生械斗。地方官员会审结束后,正式设立循化厅,移河州同治于循化厅,隶属兰州府。此后,“回民注册,与汉民一例纳粮当差,并严禁土官不得擅受民词”。[27]至此,清朝对撒拉族的统治臻于完善。这就由原来单纯的土司制度的统治方式演变为流土并治的统治方式。甘青诸卫的土流比例,因资料缺略,多不可考,惟万历年间成书的《庄浪汇记》记录了庄浪卫汉、土军人的数额。据载,当时庄浪卫有“汉官千户共五十九员”,“土官指挥千百户二十六员”。《庄浪汇记》卷1又载,无论汉官、土官,均“袭替不常,无定数”。《五凉考治六德全集》也载:庄浪卫指挥使汉官4员土官2员,指挥同知汉52,指挥佥事汉103,正千户汉52,副千户汉74,实授百户汉117,试百户汉136[28]

抚远大将军年羹尧条奏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明确要求在“打箭炉之外木雅吉达地方应设总兵、游、守、干、把等官,兵二千名,雅龙江中渡处设守备一员,千总二员,兵五百名,里塘、巴塘之吹音等处设守备一员,兵二百名,里塘地处四冲,应设副将一员,都司一员,兵一千二百名;鄂洛地方,各路咽喉,应设参将一员,兵六百名;巴塘系形胜要地,应设游击一员,兵五百名;宗都地当云南孔道,应设参将一员,兵一千名。俱令新设之总兵统辖,以为云南、四川两省声援。“”黄胜关外潘州旧城,应设游击一员,兵六百名;河巴地方山河围绕,应设副将一员,都司一员,兵一千五百名;黄河两边渡口应设守备一员,兵三百名。悉隶松潘总兵统辖。里塘添设同知一员,令其管理兵粮,收纳番民贡赋”。[29]这样不但保证了地方流官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控制,而且也明显增强了中央政府对该地区的管理,充分发挥了土流参治的政治功用。

总而言之,土司制度发展的终结是土司向流官靠拢,最终融入流官体制之中,土司制度最终被流官制度所替代,在此当中,如果说土流参治是土司走向流官的桥梁,那么改土归流则是土司制度走向流官制度的推动力。甘青藏区土司受流官节制较西南藏区土司成功,充分表明甘青藏区土司对中央王朝忠顺,以及中央政府对甘青藏区土司的有效管辖,也使甘青藏区土司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融入流官体制中。在后来的改土归流中甘青藏区土司的抵触情绪较西南藏区土司平和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藏区土司制度内部的明显差异之一。

三、土流参治的特点及其政治功能

纵观藏区土流参治不但有土流参治的共性,也明显具有藏区土司制度的个性特征,无论从那方面讲,土流参治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的一大特色,是中央专制集权发展的结果,其特点和随之表现出的政治功用体现在:

首先是从元明清以来,不断完善、强化土流参治,逐渐增强流官权利。元代时,在土官地区的土流参治尚处于草创阶段,从行政建制上形成了网络状的土流参治行政体制,在土官官署里也设有流官吏目。明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土流参治,尤其是清代地方流官实力增强,土司实力削弱,在土流参治中使流官很好地控制自己辖区的土司政权。如明代应袭之人年幼,在暂由其叔或母摄政时,并令流官协同管事。土司袭职时上报的亲供册和邻近土司具结的证明文书必须经布政司、都司核定,然后才启文送部。清代把土司全部划归当地流官管辖,使有的土司名存实亡,形同虚设;有的土司只能秉承当地流官意志办事,土司的奖惩、升降操之流官之手,使土司对流官只能惟命是从。

其次,藏区土司地区的土流参治情况复杂,在甘青藏区,土司在卫所任职,受流官节制;在西南藏区,有土控于流的,也有流不能控制土的,到了清代,虽然土司全部归地方流官管辖,但由于西南藏区地理环境复杂,一些实力较大的土司依然“王自地”,实际上不受流官节制,如大小金川土司,始终周旋于流官和周围各土司之间,不服从地方政府政令,向四周扩大自己的地盘,最后引发了大小金川之战。但从总体上讲,藏区的土流参治还是比较成功的,无论西藏藏区还是西北藏区的土司,在中央或地方政府调遣之下,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民族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何锁南(又作何锁南普),河州右丞里西番(今藏族)人。元陕西平章宣慰使都元帅。明初卫国公邓愈招抚归诚,赐姓何,授河州卫土指挥。卒,授其子何铭镇国将军,本卫指挥同知,因功升都指挥同知。永乐间(14031424年)卒于军,子何忠袭职。忠卒,子何英袭,调遣防守,时有军功。正统间(14361449年),授指挥佥事。英卒,子何端继续守备甘、凉一带。卒,子何勋承袭,嘉靖间(15221566年),征洮州(今甘肃临潭县),守碾伯(治今青海乐都县),进军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市),卒于军,子袭职。卒,无嗣,其弟何珽继之。珽卒,子何橦袭,防御甘、凉,屡有战功。天启四年(1624年)卒,子何永吉承袭。清初,永吉率众归诚,随河州副将出力征贼。顺治五年(1648年)回变,其子何扬威率部落征战有功,请给号纸,世袭原职。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子承龙袭。承龙卒,子福慧年幼,其妻祁氏管理土务。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卒,福慧接理土务。雍正年间(17231735年),防御番夷有功。至乾隆四年(1739年)仍授世职。卒,子何武袭。何武与其子何大臣在老鸦南岔等关隘守御49年,在撒拉族反清的石峰堡之变中,父子尽职防御。嘉庆四年(1799年),白莲教起义军由川入甘,何武患病,令子何大臣在景古城防堵。次年何武卒,大臣袭职。大臣卒,子何华袭。咸丰二年(1852年),何华卒,子何其清袭。同治二年(1863年),其清卒,子何柄以在城防及收抚洮州等战役中立功,于光绪四年(1878年)承袭祖职。[30]

第三,土职加流官衔也是藏区土司制度中土流参治的一大特色。为了控御土司,使其能为朝廷效力,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为土司加流官衔,以示恩宠。这在明清时期,成为土司制度中土流参治的一大特色。

第四,一方面为了加强土司和外界联系便利以及增强土司机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司机构的监管,在土司官署中的设置流官吏目。如明代永乐四年正月(14062月)置四川叠溪、郁即二长官司流官吏目各一员。[31]洪熙元年七月(14258)改四川雅州学正何源为土官衙门吏目,原因“源,云南人,以监生授学正,自陈不通经学,难为师范,愿改他职。”上谕行在吏部尚书蹇义等曰:“非明经不可为人师,云南生固不退经,量才授职,则人皆效用,官不废事,此亦初授之际失于酌量,其改为土官衙门吏目,彼知土伤,亦得展布。”[32]

在土流参治的政治体制中,一些开明的封疆大吏或流官对于藏区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有的对于推动土流共治,增强土司对于中央的向心力,如四川茂州知州陈敏。宣德八年(1433年),陈敏以亲丧去官,茂州岳希蓬长官司长官和静州陇木头长官司长官并各寨羌民一百七十余人联名上奏,要求陈敏复任,其言“茂州僻处边方万山之中,与松潘、叠溪生番接邻,累岁皆被其害。自知州陈敏到任,抚恤人民,制驭生番,然后各得安业。今敏去任,民失所赖。愿令本官复任。”[33]结果陈敏得以继续复任茂州知州,推动了汉藏友好关系发展,也稳定了政局,发挥了土流参治的政治功用。但是由于封建官僚的不良积习,对于土流参治的政治功效,在好多地区产生了相反的作用。残暴、昏聩和贪鄙的流官,为了自己的私利,甚至抢夺土司的财物,引发民族矛盾,给国家和民族都带来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当然,这一方面与封建制度的自身缺陷有关,另一方面与官员的政治素养有关,像四川茂州知州陈敏这样的杰出封建官吏,则推动土流参治的发展。

最后,在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中,土司和流官根据实际情况,其实力相消长,尤其是基层县令对于实力较大的土司无能为力,有时候只是起到了一个政治调解员的作用,如县令陈克绳在沃日土司争袭的过程中充当了调解员的角色。沃日土司哈儿吉,先后娶必色满土舍纳尔吉之女和董卜韩胡女土司王么么之女朗金初。哈儿吉死后,没有儿子,其侄子纳儿吉得到沃日土司的支持,应袭叔职。哈儿吉之妹泽儿吉久操沃日权柄,年长尚未嫁人,亦窥视土司位,想以土女袭位。梭磨土司勒儿悟得知,愿以其弟朗松入赘泽儿吉,泽儿吉也与梭磨达成一致。同时土妇朗金初听其母之谋,认为当以妻袭夫职,也参与争夺土司之位。如此,沃日土司之位成为三方争夺:土司太太,土司侄子,土司妹妹。当时的县令陈克绳着手此事,进行斡旋调节,但不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力量)强行干涉。

总之,这种土流参治,辅之以文武相维,不但使土流不相混淆,而且也适宜了藏区的实际情况。明、清时期藏区民族地区地方管理机构,增强了中央政权在藏区的统治力量,安辑番族,谨守塞疆,修职贡,供征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藏区民族融合、区域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等方面都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注释:

①如《明太实录》卷45,洪武二年九月乙卯条载:吐蕃寇临洮,屯于洮河原[],指挥韦正率兵御之。……正之守临洮也,善于招徕。时土酋赵琦弟同知赵三及孙平章祁院使等皆先后来归,正悉与衣冠厚遗而遣之。自是诸部土官相率来降.

②如明太祖实录卷52,洪武三年五月辛亥条载“:左副将军邓愈自临洮进克河州,遣人招谕吐蓄诸酋。”卷53,洪武三年六月癸亥条载“命僧克新等三人往西域招谕吐蕃,仍命图其所过山川地形以归。”卷67,洪武四年八月己酉条载“遣工部主事王伯彦往河州,赐山后七驿世袭土官劳哥等文绮、银碗。”.

③如《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乙酉(1370721)条载:“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以元所授金银牌印宣敕诣左副将军邓愈军门降,及镇西武靖王卜纳刺亦以吐蕃诸部来降。先是,命陕西行省员外郎许允德招谕吐蕃十八族、大石门、铁城、洮州、岷州等处,至是何锁南普等来降。”何锁南普等降明后,即被送到南京朝见明太祖。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辛巳条载“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一十三人来朝,进马及方物。”次日,“赐土[]蕃宣慰使何锁南普及知院汪家奴等袭衣。”

④如《明太祖实录》卷60,洪武四年正月癸卯条载“:西番十八族元帅包完卜、七汪肖遣侄打蛮及各族都管哈只藏卜、前军民元帅府达鲁花赤坚敦肖等来朝。诏以包完卜为十八族千户所正千户,七汪肖为副千户,坚敦肖为崛州府千户所副千户,哈只藏卜等为各族都管,各赐袭衣、靴袜。”卷66,洪武四年六月戊子条载“:以吐蕃来降院使马梅为河州卫指挥金佥事,故元宗王李罗罕、右丞朵立只答儿为正千户,元帅克失巴卜、同知卜颜歹为副千户,同知管不失结等为镇抚百户,及其部属以下各赐袭衣、文绮有差。”卷68,洪武四年九月辛亥条载:“以故元降臣汪瓦儿间为河州卫指挥佥事,赐文绮、袭衣。瓦儿间仕元为平章,至是来归,故有是命。”卷86,洪武六年十二月丙寅条载“:西蕃土官朵儿只巴遣其子知院僧吉加督、左丞管著[]等来朝,贡方物,并以故元詹事院印来上。诏以僧吉加督、管著[]俱为镇抚,赐织金罗绮、衣服、帽靴,任赐第居于京师.

⑤明太祖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己卯条载“:诏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陞河州卫指挥司[使]韦正为都指挥使,总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卫。陛朵甘、乌思藏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以朵甘卫指挥同知琐南兀即尔、管招抚即儿为都指挥同知。”

⑥帕竹政权为大司徒绛曲坚赞所创立,他在公元1354年击败萨迩、止贡、蔡巴、雅桑等势力的联合进攻,以武力控制了前后藏的主要地区,并在1360年得到元朝赐给的大司徒的封号,以西藏山南的泽当为中心建立帕竹政权。萨迦的残余势力则以后藏达仓宗为中心,尽管力量早已衰落,但是仍保有元朝所封的帝师、国公等名号,在官爵上高于帕竹政权的首领。

⑦见明太祖实录卷95,洪武七年十二月壬辰条载“炽盛佛宝国师喃加巴藏卜及朵甘行都指挥同知锁南兀即尔等遣使来朝,奏举土官赏竺监藏等五十六人。诏增置朵甘思宣慰司及招讨等司。招讨司六:曰朵甘思、曰朵甘笼答、日朵甘丹、日朵甘仓溏、日朵甘川、曰磨儿勘。万户府四:曰沙儿可、曰乃竹、曰罗思端、日刊思麻。千户所十七:曰朵甘思、曰剌宗、曰孛里加、曰长河西、曰朵甘思多八参孙等处、曰加巴、曰兆日、曰纳竹、曰伦答、曰沙里可哈思的、曰孛里加思东、曰果由、曰参卜郎、曰剌错牙、曰泄里坝、曰阔侧鲁孙、曰撒里土儿干。改故元伦卜卒曰四族,达鲁花赤为都管,朵甘捕盗司为巡检司。以赏竺监藏等七人为朵甘都指挥司同知,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三人为乌思藏都指挥司同知,星吉监藏等十一人为朵甘宣慰司使,川搠藏卜等八人为朵甘思等六招讨司官,管者藏卜等五人为沙儿可等万户府万户,管卜儿监藏等十八人为朵甘思等一十七千户所干户,速令一人为伦卜卒曰四族都管,监藏令占等三人为朵甘巡检司巡检。遣员外郎许允德赉诏及诰印往赐之。来使哈石监藏等赐衣裘、帽靴遣还。”

⑧如清世宗实录卷66,顺治九年[壬辰]七月辛卯条载:“天全六番、乌思藏、董卜、黎州、长河西、鱼通、宁远、泥溪、蛮彝、沈村、宁戎等土司各缴前朝敕印以降。”

⑨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己酉]四月丙戌条载:议政王大臣等议复“:川陕总督岳锤琪奏‘:四川巴塘、里塘等处,请授宦抚司三员、安抚司九员、长官司十二员,给与印结号纸。副土官四员、千户三员、百户二十四员,给以职街,以分职守。内巴塘、里塘正副土官,原无世代头目承袭,请照流官例,如有事故,开缺题补。至各番钱粮,正项之外,又有供给喇嘛衣单、土官、蛮兵头目口粮、杂粮等项,未便仍令将弁等私自征纳,请统作正赋收催。’均应如所请”。

⑩元代在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构中一般是“参用土人”,将民族酋领“参用”到各级行政机构中,但具体情况不一样,有的以流官为主,土官多是佐贰,有的以土官为主,流官为副,只有基层小官才全用土人。

不罗行都指挥使司为洪武初年置,辖地在今西藏浪卡子一带。元时为思答笼剌万户(即羊卓万户)的封地。原为俺不罗卫,后升为俺不罗行都指挥使司。

陇答卫指挥使司为洪武年间设置,其辖境在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西南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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