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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恕、曹伟:评清朝在新疆的隔离制度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5-24

 

摘要:清朝统一新疆后,在行政、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在该地区的统治,但同时又在该地区实行了严厉的隔离制度。清朝的这些做法酿成了严重的恶果,使新疆一直未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与内地实现融合,反而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与隔离状态,使当地民族在清帝国一直处于一种边缘状态,这为民国时期乃至当代中国新疆民族问题留下隐患。

关键词:清朝;新疆;隔离制度

 

1644 年清军入关,在征服中原后不久,即挥师西进,开始了统一新疆的军事行动。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先后征服了准噶尔部和回部,1759 年统一了新疆天山南北。清朝统一新疆后,在军事、行政、经济、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其在该地区的统治,但同时又在该地区实行了严厉的隔离制度。

何谓隔离制度? 一般而言“, 隔离主要起因于位置之竞争,如为人口的隔离,则加上民族、种族、宗教等因素,而透过法律、命令、习俗,或‘君子协议’等方式在地区及公共设施使用上相互隔离,产生不平等待遇,如某些职业之垄断、投票之把持、异族通婚之禁止。在隔离形式上有:种族隔离、黑白分离、社会阶级制度等,例如中世纪欧洲之犹太人地区,南非之种族隔离,美国之黑白隔离,南印度与缅甸之宗教隔离”。[1] 清朝在新疆特别是在回人[2] 聚集的回疆[3]地区施行的隔离制度即十分典型,它旨在隔离新疆回人与其他民族的接触,特别是与汉族的接触,人为地割断新疆与内地的联系,以确保回人对清廷的效忠和清王朝对该地区的绝对统治。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清朝边疆政策的研究著作、论文有很多,但是对清朝在新疆施行的隔离制度进行专门研究的却不多。本文在汲取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从行政隔离、军事隔离、经济隔离、文化隔离四个方面,对清朝自1759 年统一新疆至1884 年新疆建省前这125 年间在新疆施行的隔离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当前相关问题做一些溯源探索,对清政府治理新疆的实践从不同角度做出评析。

一、行政隔离

清朝在征服北疆的准噶尔部后,起初是希望以和平方式招抚回疆,遂派被准噶尔囚禁于伊犁的回疆回教白山派和卓阿哈马特之子波罗尼都(大和卓) 和霍集占(小和卓) 招降叶尔羌等地回人。清政府有意让其“为回人头目”,代表清朝管理回疆。但是大、小和卓在回疆发动了叛乱“, 欲窃据回疆以自雄”。[4]这改变了清朝政府对回疆的政策,提出在中央大员负责下,各城分设头目分而治之的方案,而不设回人总管管理回疆。

清朝统一回疆以前,当地旧有的行政管理制度最主要的是伯克制。“伯克”一词最早见于8 世纪鄂尔浑阙特勤突厥碑文“突厥伯克”。它主要指特权者或贵族,有时行政长官也用此号。由于受伊斯兰教传播的影响,在中亚地区“伯克”一词常与阿拉伯语“埃米尔”( Emir) 、波斯语“米尔咱”(Mirza) 混称。明代以后,在新疆及中亚定居的民族如维吾尔、乌孜别克族中“, 伯克”一词也成为对官吏的泛称。

清朝统一新疆之前,回疆有30 多种不同名目的伯克。伯克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管辖的地方就是他们的世袭领地。清朝统一回疆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减少乃至消除可能产生的离心倾向,对回疆回人聚居区“因俗而治”,对伯克制度进行一些重大改革使其成为清政府在当地的一种基层行政体制。第一,废除伯克世袭制,由朝廷任免升调。第二,选任标准强调对清政府的效忠态度,对在统一战争中立有军功者与受到爵秩者优先。第三,实行回避制度,高、中级伯克回避本城,下级伯克回避本庄。第四,制定品级,分发印记。伯克品级自三品至七品不等,按品级享受规定数量的养廉地、燕齐农民[5]和养廉银。第五,各城伯克均统于当地驻扎大臣,各城大臣有权监督、过问乃至直接参与民政事务,决定伯克的升迁黜陟。清政府为了削弱回人上层的权力,众建伯克,而不设全民族的伯克。清朝先后在回疆31 个城镇地区任命了260 余名各级伯克。[6]通过这些改革,清政府制定出一整套比较完整的伯克制度。此外,回疆各级伯克的任职地区仅限于回疆地区,不能进入中央或内地任职,这就限制了回人接触、了解内地的机会。

综上所述,尽管伯克制在最初起到了维护清朝在回疆的统治、稳定当地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但它却造成了事实上的相对隔离,使回疆各地方政权相互牵制,不能形成彼此间的认同。在伯克制下,清政府设在回疆各地的办事大臣并不直接过问当地的民政事务,而是通过由当地民族上层首领充任的各级伯克实行间接统治,因此回疆的普通回人平时很难直接与清政府派驻当地的大臣发生联系,以致当地回人只知伯克,不知清朝政府,整体的国家意识相对淡薄。加之伯克们往往欺下瞒上,这也成为后来回乱发生的一个因素。1884 年新疆建省后,伯克制被正式废除。

二、军事隔离

统一新疆后,清朝在新疆实行了不同于内地的行政、军事管理制度———军府制,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军政合一、以军统政。清朝在伊犁设伊犁将军统辖天山南北的驻防,兼管全疆的行政事务,下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率兵驻守各地,下辖民事、军事两套系统,军政合一、以军统政。[7]具体到回疆地区,清朝将统治中心设在喀什噶尔。1759 年清政府在喀什噶尔设置参赞大臣,又称“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回疆总理大臣”,管辖南疆八城,即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田、乌什、阿克苏、库车、喀拉沙尔等城的军政事务;另设协办大臣一员,专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两城事务。[8]

在军事体制方面,清朝在新疆的驻军分驻防军和换防军两种。驻防军是长期驻守某地的军队,官兵可以随带家属;换防军则是定期轮班防守的军队,官兵不能随带家属。在回疆清朝实行的是换防制,一般三五年换防一次。清朝的军队由八旗兵和绿营兵组成,总数在80 万人左右,其中在清朝统治前期战斗力很强的八旗兵为数并不多。[9]清朝派驻新疆的军队总数在三万左右,其中北疆的驻防官兵约有二万几千人(其中八旗兵约一万几千人) ,南疆的换防官兵约有五六千人(其中八旗兵约八百人) [10]一般而言,换防兵的战斗力要弱于驻防兵,且清朝派往回疆的换防兵又多为年老体弱者,其战斗力更是大打折扣。以回疆诸城中最为重要的喀什噶尔为例,清朝在此驻守的有:“满蒙八旗官兵440 员名,由乌鲁木齐、伊犁两地驻防八旗中定期派往换防;锡伯、索伦官兵224 ,由伊犁锡伯、索伦二营定期派往换防;绿营641 ,由西宁镇标、汉中镇标及乌鲁木齐提标营中定期派往换防。”[11] 清朝的国家正规军基本不录用回人,回疆各地少量的回兵仅作为后勤保障、地方治安力量存在。他们主要担负如下几项任务: (1)驻守回疆卡伦; (2) 为军台提供后勤保障; (3) 翻译; (4) 从事刨挖硝磺、为牧厂放羊、看船桥、种菜、烧炭等军事差役; (5) 巡查地方,维持秩序。[12] 这实际上使得回人丧失了通过参军踏入仕途和到内地任职、驻军的机会,自然也就使他们丧失了接触内地经济文化的机会。

此外,清朝在回疆还采取了将驻军与当地居民隔离,将汉族百姓与回人隔离的政策。依照该政策,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阿克苏、库车等地修筑了新的城郭,满汉官员、驻军以及普通百姓居住其中,这些城被称作“汉城”。回人各级伯克和普通百姓则住在原来的城里,这些老城被称为“回城”。汉、回两城人员之间不得随意往来。[13]

总之,清朝在回疆实行的军府制、换防制及分城而居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回疆的控制,限制回人与驻地其他各族官兵久处,避免因风俗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但是这种政策也造成回疆各民族间的隔阂,对日后产生了不利影响。军府体系中核心官员的任用,除少数由蒙古人担任外,基本上都由满人担任,他们来自内地,对回疆的实际情况不熟悉,特别是对回疆的宗教文化不了解,且对回人怀有不信任心理,使他们与回人官民之间存有很大隔阂。回人对他们既不了解,更没有多少好感。换防制的实行及分城而居的政策,使换防军队很难与当地回人结为一体、生死与共,进而使防务无法扎实生根。从长远的影响来看,这对中华民族的文化交流、血缘融合及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感均造成了阻碍,不利于祖国的团结与统一。另外,清朝对回疆的战略意义重视程度不够,其派往回疆的换防官兵本来人数就少,特别是精锐的八旗兵很少,且多为战斗力极低的年老体弱兵丁,加之各支军队驻地分散,又相距遥远,战时很难相互策应、支援以形成有效的防卫。后来张格尔、阿古柏之流屡次窜入回疆作乱并使战乱迅速发展,与清朝在回疆实行的军事隔离制度不无关系。

三、经济隔离

回疆地处古丝绸之路要道,自古以来就是商贸发达之地,当地人民也以善于经商闻名,经商也是其与外界接触的主要方式。但清廷为了隔离汉、回民族,在回疆实行了特殊的经济隔离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保留回疆旧有的货币普尔钱;限制回人与其他民族的经济交往;限制内地汉人进入回疆经商、屯垦。

为了孤立回人的经济行为,清朝统一回疆后仍然继续在当地使用回部旧有之普尔钱,而没有使用内地通用的象征天圆地方的圆形方孔钱。关于“普尔”钱的名称《, 皇朝文献通考》记载:“回部之叶尔羌、喀什噶尔、和阗城,旧有钱文,市易通用名曰‘普尔’,质以红铜为之,重二钱,每钱二十文谓之腾格,每腾格值银一两。”[14] 清政府在新疆实行了货币双轨制,在回疆通用的普尔钱在天山北部伊犁、乌鲁木齐和天山东部吐鲁番、辟展、哈密等地以及内地各省则不能流通使用;同样,伊犁宝伊局与内地钱局所铸造的清朝制钱,也同样不能在回疆使用。[15]这在客观上给回疆与内地的经济往来带来不便。

同时,清政府还严格限制回疆与外界的商业往来,监督、限制外界商人———包括汉商、蒙商、外夷(浩罕、哈萨克、阿富汗等人) ———进入回疆经商贸易及回人出卡贸易。汉族商人进入回疆只准单身前往,不得携眷安家。《回疆则例》规定:“内地汉民,前往回疆各城觅食佣工者,如无原籍、年貌、执业、印票及人票不符,即行递解回籍,倘回户私自容留,查出治罪。”[16]除汉人进入回疆必须持有“护照”外,在回疆的汉人只准租种官地。还规定,回疆居民外出经商必须领取路票,没有路票随意走动者,一经查获,要从严治罪,同时将对该处主管伯克及其他基层官员一并处罚。[17]在回疆“汉城”与“回城”的中间地带划出买卖街,供回、汉人民进行贸易,但不允许汉、回人众进入对方城内。应该说,清朝严格限制回疆与中亚等地的经济往来有利于阻断外逃的和卓家族后裔干涉回疆内部事务,有利于维护回疆稳定,但限制回疆与内地的经济往来则不利于国家统一。

此外,清政府还限制内地汉人进入回疆屯垦(包括户屯、军屯、犯屯) 。清朝在北疆大兴屯垦,但在回疆回人密集的西四城,一直迟于道光十二年(1832) 才准许汉人在喀拉赫伊、巴尔楚克等地区屯垦,以避免汉人移植回疆。[18]这种做法使得回疆长期以来得不到开发,而经济上的落后又成为回疆日后动乱迭起的原因之一。

历史上经商贸易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可以互通生活必需品、提高生活水准、繁荣经济、发达交通,且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促进文化的交流。清朝在回疆实行的经济隔离,在维护回疆经济的稳定、有利于满人统治的同时,也造成了回疆与内地经济联系的人为割断和回疆经济的长期落后。共同的经济生活是增进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重要途径,隔离政策人为地破坏了被隔离社会与外界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阻隔了回人对汉族和其他民族的认知了解, 包括对自身民族的认知(一个民族只有在和其他民族交流相处时才能认识到自己民族与他族的不同) ,更为严重的是它延缓了回疆社会发展的进程。[19]

四、文化隔离

在文化生活方面,清朝也在多个方面对“回疆”实施了隔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禁回、汉通婚;严禁回人学习汉语文;不要求普通回人留发辫;汉人、回人分居于“汉城”、“回城”。

通婚是民族融合、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清廷为了巩固其政权,严格禁止汉、回两族通婚,特别是对人数较多的绿营弁兵及遣犯,甚至于由内地进入回疆之“汉回”也在禁止之列,这在《回疆则例》中都有明确规定。[20] 清朝禁止汉、回两族发生姻亲关系,在血缘上阻止了汉、回民族由于通婚而产生民族感情和增进民族融合;在文化上阻止了由于通婚而接触、了解,进而增进文化交流,相互涵化;在意识上,回疆虽然在政治上并入了清朝政治版图,但其文化并未随之也自然并入中原主体文化版图,回人仅止于清朝的隶民。

清朝严禁回疆回人接触汉文化,更不允许他们学习汉文化。首先,清廷严禁新疆的八旗兵和满蒙官员学习汉语文,并且限制汉兵眷属及种地商民学习汉文,防止学习汉语文的风气在新疆流行,以避免汉文化影响到回疆地区的回人。乾隆二十六年(1761) , 清政府统一制作了阿奇木伯克的官印,官印上所刻的是当时的维吾尔文、满文和蒙文,却没有汉字。在伯克入朝时,也要求他们尽量避开汉族的居住地区,绕道北部的蒙古地区,皇帝接见伯克也在位于蒙古人居住的承德进行,避免其接触汉文化。[21]其次,鼓励回人学习满语文,特别是对作为回人上层分子的伯克的子弟们学习满语文进行奖励。

清政府虽然在汉人地区强迫汉人留满族式发辫, 但是在回疆却只允许高级伯克及有功官吏子孙蓄留发辫,即把它当作对回人的一种恩惠进行实施。普通回人是不被要求留发辫的,他们也是没有资格留发辫。

此外,清朝为隔离汉、回民族,在回疆的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阿克苏、库车等地建了“汉城”,供满汉官兵和汉族人居住,而当地回人则居住于“回城”,平时严格限制两城人员往来。汉、满官兵和百姓,不许随意进入“回城”和“回庄”,回人妇女禁止私入“汉城”。

清代的回疆文化已经与汉唐时期有了很大的不同,对此,清王朝的认识严重滞后,未能认识到回人文化的外向性与回疆地域的封闭性。从历史上看,自唐代以后中原地区与南疆的联系已经大不如前,南疆地区开始了长达数百年的漫长的突厥化与伊斯兰化过程。喀喇汗王朝(由回鹘人在9 世纪建立) 统治中亚、新疆时期,是南疆突厥化的重要时期。13 14 世纪蒙古人统治时期,南疆又开始了伊斯兰化时期。明朝时期,南疆地区在宗教文化和政治方面更多地受到来自中亚的影响,而非中原内地的影响。特别是明嘉靖三年(1524) ,明政府采取封关政策,关闭了嘉峪关,不仅停止了与南疆的交往,而且将敦煌、安西、哈密弃之关外,这使中央政权基本丧失了在南疆的影响,进一步拉开了南疆与内地的距离。16 世纪末,南疆最终完成了突厥化和伊斯兰化,使南疆与中原王朝间本已脆弱的政治关系基本消失,更严重的是,使南疆地区从文化上进入了另一个类型,基本丧失了与中原主体文化的联系。从地理位置上看,回疆与内地相隔万里,且有大漠阻隔,在古代生产力水平落后的状况下,其与内地的交通甚为不便,客观上也限制了其与内地的交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回疆与中亚地区则地理位置接近,交通也相对方便,便利其接受中亚伊斯兰—突厥文化的影响。

到清朝统一回疆时,回人的社会意识形态已经是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他们的价值观、伦理观和行为规范都深受伊斯兰思想的影响,而与内地社会文化习俗则差异很大。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本应采取措施积极促进回疆与内地的联系和融合,但出于维护满人统治的需要,在回疆文化领域实行隔离,禁止汉、回通婚,严禁回人学习汉文化,这无疑强化了伊斯兰教在当地回人中的影响,从而严重限制了他们与汉人融合的机会和接受汉文化浸润的机会,使其缺乏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时至今日,南疆地区仍更多地受中亚伊斯兰—突厥文化圈影响。进入19 世纪后,张格尔、迈买的明、倭里罕、阿古柏之流以中亚浩罕国为基地,数次窜入回疆作乱,与回疆特殊的文化、宗教氛围及地理位置有很大关系。

五、几点思考

上文我们论述了清朝在新疆的多种隔离制度,这些制度实施的对象是新疆(主要是南疆)的回人。但是,清朝对另一个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对这一问题,我们做一些对比分析。

由于地域、生活方式、语言、宗教等方面的接近,满族人与蒙古人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满族上层很清楚,在征服和统治中原的过程中,必须重用蒙古人。在清军入关前,满、蒙之间就存在着联姻—同盟关系,满、蒙通婚已是一项国策。随着清军入关和蒙古人所辖主要地域进入清帝国版图,满、蒙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如,据清朝皇家族谱《玉牒》记载:满、蒙联姻共595 人次,其中出嫁给蒙古的满洲格格达432 人次,娶蒙古王公之女的满洲贵族有163 人。两族联姻时间长达300 年。满、蒙联姻过程中,大量陪伴人员或前往边疆地区,或来到中原内地,这些人中既有满族人、蒙古族人,也有汉族人,他们的互相融合使不同民族的文化得到交流,而且由于满、蒙民族之间的长期通婚且人数众多,又繁衍了更多的具有满、蒙民族血统乃至含有汉族血统的混血后裔,对于民族融合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清入关以前及其后,大量蒙古人进入清统治上层,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清廷对蒙古封建主分别加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六等爵位;其下还有一至四等台吉、塔布囊,且受封为六等爵的和执政的台吉、塔布囊都有俸禄,不论执政与否,其领主身份和爵位都是世袭的,都享有特权。[22]另据《清代职官年表》统计,清代在京城各重要衙门任职的八旗蒙古官员,官至内阁大学士的有10 ,内阁学士有41 ,军机大臣有9 ,军机章京有54 ,六部尚书有22 ,六部左、右侍郎有57 人。此外,理藩院、都察院、翰林院等重要部门也有八旗蒙古多人次担任要职。[23]不仅如此,八旗蒙古官员还被委以重任到各地任职。

在军事方面,蒙古人不但可以大量参加国家正规军,组成蒙古八旗,随满洲八旗南征北战,驻扎在全国各地,而且许多在战争中立有军功者还步入仕途。清代共有16 位蒙古人分别出任山陕、湖广、两广、云贵、四川、陕甘、两江、直隶、闽浙、东三省等地总督,22 人分别出任过湖北、四川、湖南、山东、安徽、江西、广西、陕西、江苏、广东、山西、浙江等13 省巡抚。此外,还有多人次出任布政使、按察使、学政等地方要职。[24]

满蒙关系的发展,在清入关以后更明显,实际上蒙古人与满人一起成为统治民族。满人作为人口不及汉族人口三百五十分之一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25] 如何有效地统治这么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是摆在清朝统治者面前的重大问题,而关键是如何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实现有效的控制。1644 年入关时的满人,刚刚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由原始落后的渔猎经济进入到先进的农耕经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依旧十分落后,政治统治经验也十分匮乏。要想壮大自己、维持刚刚取得的政权,就必须向生产力水平高、政治统治经验丰富的汉族学习。

早在清入关之前,皇太极在汲取金国灭亡教训的基础上告诫后世子孙,必须在接受汉文化与保持满洲传统文化之间找到平衡点。他认为满人可以向汉人学习丰富的政治统治经验、科举制度、行省制度、三省六部制度等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大力维护具有满洲特色的国语、骑射、服饰等本民族文化,以防止满人被彻底汉化,进而重蹈当年金国覆亡的悲剧。

入关初期,满洲贵族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由于语言不同遇到了诸多不便。虽说当时起用了大量的汉族官僚,但汉人毕竟是汉人,满洲贵族始终觉得使用汉人不如自己培养出擅长满、汉双语的满人可靠,急需大量兼通满、汉双语人才的清政府陆续开办了各级、各类学校,如八旗官学、宗学、景山官学、觉罗学、咸安宫官学、世职官学、健锐营官学、外火器营官学、圆明园官学、护军营官学等,培养自己的双语人才。受此影响,满洲各王公贵族、大臣纷纷聘请当时有名的“大儒”教育他们的子弟。

此外,清朝还通过恢复科举考试、尊崇和利用传统儒家文化,以笼络广大汉族知识分子和旧官僚阶层。清摄政王多尔衮根据范文程的建议,于顺治三年(1646) 首次开科取士,录取进士300 名。第二年会试,又录取进士300 名。[26]从此,开科取士成为清统治者广纳汉族知识分子的一项重要政策。从康熙二十六年(1687) 开始,清朝统治者允许满人应考,而且明确要求他们使用汉文考试,从而使科举考试成为满族汉化的重要途径。[27]科举考试的作用,除了要求满人必须使用和精通汉文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满族人在应试过程中,由于熟读四书五经,而逐渐接受汉族信奉的孔孟之道;他们学作八股文和诗赋时,也养成了汉族人的思维方式与文人风尚;科举考试还使满族人与汉族人结成同年和师生关系,进而密切了两个民族的关系。[28]

清统治者向汉族学习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满族入关仅仅80 年的时间,许多满族人就已经逐渐淡忘了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雍正朝以后,满语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乾隆三十一年(1766) 编纂的《清语易言》序言中说:“清语者,我国本处之语,不可不识。但旗人在京与汉人杂居年久,从幼即先习汉语。长成以后,始入清学读书,学清语。读书一二年,虽识字晓话,清语不能熟言者,皆助语不能顺口,话韵用字字意无得讲究之故耳。所以清语难熟言矣。”[29] 在文字方面,乾隆朝以后,满、汉文合璧和汉文档案逐渐增多,到了清后期大部分改为汉文档案,即使有满、汉文合璧档案,也仅仅是为了装饰门面而已。清末,除了个别地区还有满文档案外,很难再见到满文档案了。

虽然清朝前期的几位皇帝再三强调维护“国语骑射”的重要性,并采取种种措施防止满人与汉人融合而消亡。但是在满人向汉族学习的过程中,不仅提高了满族人的文化素质,还使满、汉民族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逐渐有了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民族心理,最终导致了民族之间的融合。与此同时,作为清忠实盟友的蒙古人,在清入关以前就与清结成了同盟,共同开拓了清朝的疆域。为笼络蒙古人,清朝给予他们种种优惠政策,使蒙古人特别是其上层与朝廷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蒙古人在清政权接受汉文化并使其成为主流文化的过程中,也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这一进程,使蒙古上层接受汉文化的程度也大大提高。然而,在满人和维吾尔人之间却没有出现与此相同的过程。清朝对蒙古人的政策与对维吾尔人的政策完全不同,其结果也显示出巨大差别。

为什么清朝允许满人和蒙古人向汉人学习,却在回疆实行严厉的隔离制度,严格限制回人接触汉文化呢? 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有两点:

首先,维护边疆安宁,巩固边防。新疆作为国家的“樊篱”,堪称“西北屏障”、“北门锁钥”,其地理位置十分特殊且重要,而回疆又是新疆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在客观上要求清廷立足久远,妥善规划这一地区的经营治理,切实巩固统一成果。清统一新疆时,帝俄已开始了对中亚的军事征服,中亚诸汗国对新疆的干预也频频发生。在此情况下,必须慎重考虑“安边”而“不激变”。这样,清政府一方面在经济、文化领域继承了喀喇汗王朝和准噶尔汗国对回疆的传统政策,避免因改革触动回疆旧制、激化民族矛盾而危及边疆安宁;另一方面,在新疆建立军政制度和政府军队时不让回人参与。清政府在回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了回疆旧制,主要是县以下的下层管理制度。从短期看,这有利于安抚回人,维护边疆稳定;但清朝在巩固了对回疆的统治后,在其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依然保留回疆旧制,而没有对其实行改革,以促进回疆与内地的交流融合,这一保守政策最终埋下了边疆动荡的隐患。

其次,防止汉、回联合反清。清虽然征服了中原,确立了在东亚大陆的统治,但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依旧怀有极大的不信任感,防变主要是防汉人。但汉人与回人久有来往,这种关系是满人所没有的。清政府担心回、汉联合反满,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切断回、汉之间的联系“, 其立国之策重在民族隔离,特别要分离汉族与其他边疆民族间的往来,以避免被统治民族团结反抗清廷”。[30]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清朝在回疆实行了严厉的隔离制度。清朝在回疆实行的隔离制度,核心是强化清朝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即强调国家的统一,强调边疆地区的安定。短期内似乎有效,但从长期看却是一项短视的政策,不利于其在回疆的统治。清朝统治者没有认识到,隔离本质上削弱了回人对中央政权的认同感,造成这种认同缺乏文化基础,而缺乏文化基础的统治是难以长期稳固的。从13 世纪到16 世纪,回人先后被突厥化和伊斯兰化,这使回人文化成为突厥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文化的主体都在境外,而与传统的中原文化没有关系,这使回人文化具有了较强的外向性,非常不利于中原王朝的统治。清政府对此虽然有所认识,但认为依靠强大的军政权力可以安抚,而没有从文化方面来加强影响,结果使深受伊斯兰教影响的回人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保持了相当大程度的独立性与隔离状态,在清帝国一直处于一种边缘状态。当满人由于接受汉文化而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时候,却不得不接受满、回在实质上被隔离了的现实。回人对汉文化和内地缺乏认同,其实也是其对已经汉化了的满人缺乏认同,最终反而威胁到了清对回疆的统治,这为后来乃至当代中国的新疆民族问题留下了隐患。

 

注释:

[1] 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台北商务印书馆1988 年版,19 页。

[2] 清朝时期,尚无现代民族概念,一般认为国内存在满、蒙、汉、回、藏五族,而将现在的维吾尔族称为“缠回”或“西回”,将现在的回族称为“汉回”,统称为回族。本文所提及之“回人”系指维吾尔族。

[3] 新疆以天山为界分为南疆和北疆。清朝时期,南疆居民以回人为主,故又称“回疆”。因清朝在回疆施行的隔离制度较其在北疆和东疆的哈密、吐鲁番实行的政策更具有隔离的典型特征,故本文拟以回疆地区为案例研究清朝在新疆施行的隔离制度。

[4] 参见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65 页。

[5] 关于燕齐农民的来历及身份,学术界争论很多,燕齐农民似可认为是伯克采邑封地上的农奴。

[6] 参见阿不都热合曼·吾拉衣木:《清朝前期新疆行政管理制度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 年第6期。

[7] 参见苏德毕力格:《晚清政府对新疆、蒙古和西藏政策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6 7页。

[8] 参见方英楷主编:《中国历代治理新疆国策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196 页。

[9] 参见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151 页。

[10] 参见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115 页。

[11] 余太山主编:《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年版,435 页。

[12] 参见陈剑平:《清代新疆兵制的变迁》,《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6 年第3 期。

[13] 参见苏德毕力格:《晚清政府对新疆、蒙古和西藏政策研究》,17 页。

[14][15]牛海桢、李晓英:《清代南疆地区实行的普尔钱制度》,《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3 年第4 期。

[16] 转引自苏德毕力格:《晚清政府对新疆、蒙古和西藏政策研究》,161 页。

[17] 参见杨建平:《从制度缺陷看近代新疆的社会动荡》,《西域研究》2006 年第2 期。

[18] 参见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233 页。

[19][20] 参见张文灿:《清朝治理新疆的民族政策评析》,《新疆大学学报》,2005 年第4 期。

[21] 参见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294 页。

[22] 参见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262 263 页。

[23][24]参见张力均:《清代八旗蒙古汉化初探》,《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 年第5 期。

[25] 参见[]欧立德著、华立译:《清代满洲人的民族主体意识与满洲人的中国统治》,《清史研究》2002年第4 期。

[26] 参见季永海:《从接触到融合———论满语文的衰落》() ,《满语研究》2005 年第1 期。

[27] 参见张杰:《清代科举制度对满族文化发展的多元影响》,《学习与探索》2004 年第4 期。

[28] 参见张杰:《清代科举制度对满族文化发展的多元影响》,《学习与探索》2004 年第4 期。

[29] 转引自孙静:《试论乾隆帝对“国语骑射”之维护》,《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6 年第4 期。

[30] 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150 页。

 

作者杨恕,1947 年生,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教授;曹伟,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研究生。

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6月第18 卷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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