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第97-101页。
作者简介:蔡宇安(1970-),女,副教授,博士,宜春学院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宜春 336000);赵国军(1976-),男,回族,甘肃会宁人,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兰州 730070)。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3年)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3SH13)和国家社科基金会项目“近代西北回族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研究”(项目编号:13XMZ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风云变化,受其影响西北回族商业在近代不同的时期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具体表现在行业变革不断深层化、经营规模明显层级化、商业资本逐步多样化、管理模式渐趋规范化等几个方面。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讲,近代西北回族商业经济都已经向着更高层次发展。
关键词:近代;西北回族;商业;变迁
在中国社会经济近代化转型的过程中,西北回族商业发生了显著变革。由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风云变幻,西北回族商业在近代不同的时期的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清代回族的社会地位大幅下降,已经完全失去了元明时期从事高端商业的优势。加之,回族人口在西北地区的迅速增长和广泛分布造成实际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到晚清时回族商业活动遂与本民族的生计越来越紧密相连。民国以后,西北回族拥有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所以回族商业出现了一个黄金发展时期。民国时期的回族商业经济发展的地域更为广阔,几乎遍及城乡各地,经营的商品种类更为丰富,商业经营的地域特色更为突出,甚至出现大资本运作的新式商业。这些都说明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讲,近代西北回族商业经济都已经向着更高层次发展。
一、行业变革不断深层化
近代西北回族商业经营门类显著扩大,并且伴随着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一些传统行业开始衰落。很多与回族风俗习惯无关的商业行业回族商人都已开始经营,尤其是西北回商已经开始涉足经营一些与近代工业有关的商品,如煤炭、石油等新兴商品品种。同时,西北回族商业活动范围不断拓展,已经突破了地方性小市场交易的局限,长途贩运成为回族商业重要的交易形式。
(一)行业结构的变化
晚清时期,西北回族经营的商业门类比较狭窄,多为与回族群众的生活相关联的一些行业,如饮食业、皮货业、牛羊业、屠宰业、制革业、贩马业、运输业、贩卖山货及油盐米炭等。其中贩运茶、盐等榷货是西北回商的主要行业,如经营甘肃茶叶贸易的西柜则为回民主持[1]3,茶叶多采自湖南和四川。陕西咸阳的木士元是茶商中的“通行领袖”,所经营的茶叶销往甘肃、新疆等地;泾阳马金富和马金玉兄弟,在县城东关开设商号,经营茶叶和杂货,并且远销外地,在当地影响很大[2]96-97。此外,在大中城市中仍有一些回族商人保持从事古玩业的传统,他们中“有开古玩铺的,有跑街的,有长途贩运的,也有在乡村收购的”[3]170-171。这一时期,西北回族商业活动区域由大城市向中小城镇、农村及偏远地区发展,尤其在同治回民起义结束之后更趋明显。居住于西北乡村的回民基本上亦农亦商,多数农忙时务农,农闲时从事小本经营和长、短途贩运。有一些回族地主豪绅也经商,如禹得彦除了在家乡种植庄稼,还在西安开设商号,在四川开有盐井 [4]167。
民国初期,回族传统行业不断扩大,出现了比较兴盛的局面。但随着殖民化的深入,帝国主义国家的商品倾销改变了中国人的消费方式,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很多传统的行业相继衰落甚至消失,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与回族风俗无关的新兴行业。西北回族商业发展明显迟滞于内地及沿海地区。正如时人所述:“西北回胞经营商业者以行商居多,而坐商寥寥无几,但亦可分为运送业,皮毛业,茶业,布业,国药业,粮食业,油业,盐业,旧货业,旅馆业,食品业。”[5]171-172除了这些传统行业外,在大城市里有回商开始涉足新兴行业,如20年代兴起的德泰光煤油公司、利通汽车运输公司,20世纪30年代后有华丰面粉公司、渭南打包厂等 [6]136。
民国中后期,西北回族传统商业结构开始裂变,尤以抗战开始以后变化为明显,“回族传统的行业,在发展中门类也越来越细,并派生出与此业相关的手工工业或是小工厂”[7]。其中,最为突出的为饮食业和皮毛业,如民国时期西安清真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划分更细致,牛羊肉食业虽然与饮食业互有关联,但已经从餐饮业中剥离出来,逐渐发展为集屠宰、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行业。与此同时,糕点业也从饮食业中脱离出来,自成一体。
(二)新兴商品的增加
清末以降,西北回族的商业贸易中皮毛贩运和制革业是支柱性的行业,逐渐形成了集饲养、收购、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集群,成为极具优势的垄断性行业。回商输出的商品仍以羊毛、驼毛、羊皮等西北土特产为主;从内地输入西北民族地区的商品除沿袭数百年的茶叶、布匹、丝绸、生产工具、日用百货外,还新增了很多品种。不仅有内地所产的工业用品,而且洋货也开始输入。如民国时期宁夏“回族经营的商品,主要有当地出产的甘草、发菜、枸杞、粮食、油料、豆类、山货、牛羊肉、清真食品、药材、食盐等等;而从外地运进的商品有丝绸、布匹、成衣、海味、首饰、糖、菜、小农具、棉花、小五金、火柴、蜡烛、肥皂、毛巾、帽子等各类百货以及回族生活中特需的汤瓶、吊罐、白帽、红糖、拜毡、拜毯等等”[8]236。
随着内地商人和外商的增多,西北地区市场中商品以外地和外国货为主,尤其是大、中城市回族经营的新兴商品品种显著增加。例如,西安德泰光煤油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营石油及衍生品的回族商业企业,不但经营品种多样,有美孚煤油、虎牌煤油、鹰牌煤油、鹰牌蜡烛、飞马牌汽油、机器用油以及油灯、蜡烛、凡士林等,而且商品销售量也很大,1927年仅美孚煤油的销售量每月就高达100吨左右,折合1000多桶,占全陕西省销量的一半 [9]71。20世纪40年代后,西北回商经营的商品中舶来品开始占据主要份额,有火柴、西药、布匹、煤油、蜡、纸、碱、洋糖、烟、日用品等几大类。并且每类商品品种也很丰富,如布匹有人马弓斜布、九龙洋布、卡机布等;日用品有毛巾、香皂、牙膏、纸烟等。当时大部分来自日本及美国,由包头输入,小部分来自内地[10]。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舶来品已经普及到小城镇、农村集市,甚至是偏远的民族聚居区。如青海玉树地区的结古,市面商品中80%的布匹与杂货为英国货、日本货和印度货[11]683。
(三)活动范围的扩展
清末民初,外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伸入到西北市场,又因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兴起的资本主义民族工业从西北地区找到丰富的生产原料,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西北地区商品贸易的发展。与此同时,贩马业和运输业的大发展为长途贩运成为西北回族商业的主要贸易形式提供了运力保障,如在西安马市形成了回族马牙家,这些骡马经纪人把中原的汉族和大西北的回族、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联系起来;运输业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清光绪中叶开始的甘肃皮筏运输业,兰州筏户几乎尽为回民,先多来往于西宁至兰州间,后又延至包头等地,此行业一直持续经营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2]167-177。民国中期,近代机器工业已经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大量出现,商品生产已经从以家庭为纽带而结合于自然经济体系之中的使用价值生产转向价值生产。生产决定流通,20世纪20年代以后,中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商品经济获得较大发展,超越地方性小市场的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网络逐渐建立,为回族工商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受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的影响及生产力发展的带动,西北回族商业活动已经突破了以交换小生产者的剩余产品,而达到互通有无、调剂生活为目标的地方性小市场交易的局限。商品交换的目标已经从获得交换价值形态下的使用价值开始向追求价值转变,故而西北回族商业向近代资本主义商业过渡。长途贩运虽然风险大,但是利润也高,这种长途经商的形式在民国的西北回族商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所形成的四通八达的水、陆运输网络,是西北回族商业流通网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西北回族商品流通网络的发展和西北区域市场网络的完善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西北回族经济近代化的初步尝试,体现在回族商业与市场关系上,更确切地说是与长途贩运关系更为紧密。回族商人从事的长距离运销使得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和稳定,从而形成了很多大小不同的与市场体系有嵌入关系,并且自成体系的微观层次的回族商业网络。
二、经营规模明显层级化
民国时期,天津、北平等所产的商品和由天津进口的洋货等物资在西北市场占了较大的比重,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丝绸、日用百货等物资在西北的输入量也逐步增加。与此同时,西北地区商品的输出量也成倍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西北回族商业便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起来,以经营规模来讲,主要分为批发商业、零售商业、小商小贩三个层级,其经营方式也各不相同。
(一)沿习传统经营模式的小商小贩
民国期间的西北回族商业中,数量最大的是小商小贩,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仍沿旧习,“‘拾街头、皮毛秆、卖零食、宰牛羊、当经纪、闯五行’,可以说是对回民商业行业和经营状况的缩写”[13]63。虽然小商贩资金少,但人数多,分布广,所经营的商品又与城乡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整个西北回族商业和民国期间的西北民众的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据青海省政协工商联小组在20世纪50年代初收集的资料,1949年以前西宁地区小商贩户数约占商业总户数的95%,从业人员约占商业总人数的77%,农村小商小贩的比例高于城市,其中50%以上为回族[14]216。小商小贩的经营形式,总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坐商,其中有固定店面的(俗称杂货铺)叫小商或小商店,在固定的地点露天摆摊营业或租用他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如市场)设摊的叫摊贩。第二类是行商,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流动商贩(当地人叫“货郎”)。这两类小商小贩城乡都有。第三类是小运输商贩,是将商品运送到特定地点的行商。小运输商贩与前两类小商贩不同,即不设店摆摊,也不走街游乡,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地点之间来往的行商。小商小贩的营销方式有四个特点:一是零星进货。因为资金少,以品种多、数量少为进货原则,以达到快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的经营目的。二是多在本地进货。在一般中、小城镇的坐商中,有专门以供应回族小商贩为主营业务的小批发商。供应的商品不但价格便宜,还可以优中选优。加之,双方之间由于长期合作形成了固定代销关系,双方相互信任,能保证进货过程快捷顺利。三是回商小贩们销售方式很灵活,有固定客源。因而小贩们对于任何数量、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及任何形式的交易都很重视,为顾客提供了各种方便之门,不但可以送货上门,顾客还可随意挑选、可赊欠、可以货换货,可谓“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四是行商的经营活动覆盖区域广泛。货郎的活动区域遍及城市的大街小巷、农村的村落集市,小运输商则伸入到边疆民族地区、偏远地区,从而能将分散在这些地方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收购起来,加强了各地及各民族间的物资交流和商品流通。小商小贩的经营范围很广,凡群众日常生活、生产需要的,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经营方式灵活,特别是农村的小店铺和游乡货郎,既销售,又收购,可以用现金购买,也可以用粮食、鸡蛋、零星皮毛等换购,熟识的人还可赊欠。他们将这些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集中起来,运往城市。
(二)以快进快销为经营策略的零售商业
西北回族的零售商业经营策略以快进快销为主。一般零售商都选择离营业地点最近、运输最方便的市场进行,进货时对市场稀缺商品抢购、多购,对平销商品则少进、勤进。销售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现金销售。这种销售一般为坐店经营,通常要想方设法招徕顾客,以增加销量。顾客进门后,店员要立即主动招呼,顾客要什么店员给拿什么,任其反复挑选,不怕麻烦。并且,要想尽办法宣传介绍,促成交易,强调不失去任何一个顾客。即使不能成交也要注意“买卖不成仁义在”,不能得罪顾客,期望顾客下次再来。对于阔绰主顾还可以送货到家,取钱回铺。为了多招徕顾客,多获得利润,有的商号在进货时选购上好商品,或在外地委托精心加工,使货物质量好、结实耐用;交易中绝不短斤短尺。注意树立好的信誉,售出的商品有问题时,还负责退换、赔偿。二是赊销。对农牧民零售商一般采用赊销,因为赊销的对象是熟识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所以赊销数额很大,而不认识的人若要赊欠货款则需保人做担保。农民在冬夏“换季”或有婚丧大事,一时不能支付现金或粮食时,即向其赊购。多以房契、地契为抵押品,到期清偿。偿还方法,一种是当时议定秋后付给粮食或现金若干,另一种则是秋后根据粮食市价再行折算。赊销商品的价格都是包含利息的,而且利率通常高于正常值。如果到期不能清偿欠帐,则以抵押品顶账。很多商号在农村拥有的田产多数是“收账”得到的抵押品。
(三)以长途贩运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批发商业
西北距工业品产地遥远,运输时间长,每次进货数量较大,加之赊欠款项、占用资金多,只有资金雄厚的商号才有能力经营批发业务,这些商号多为封建官僚垄断资本家、大民族资本家及宗教商业集团经营的商业机构。无论官僚垄断资本家,还是回族大民族资本家,抑或是回族宗教商团经营的批发业务都要通过长途贩运的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经营批发业务的商业机构分为行商、坐商两类。行商从外地运来的商品,多数委托过载行代为批发(或全部售给过载店),或将货存放熟识的商号中批发。坐商在主要进货地(如天津、西安、上海、武汉、兰州、成都等地)委派驻庄人员,专门从事商品采购、发运。经营批发的行商和坐商大多数集中在区域中心市场,一般是“上货”(输入工业品)、“出货”(输出皮毛、药材等土货)都经营。“上货”多用大车、脚骡运输,“下货”多用皮筏走水路。清末设立邮局后,零星的进货多用包裹从邮局邮寄。在外地有联号(总店或分店)的,各联号互相代为采购、发运,年终结算(零售商亦同)。批发商品,在抗日战争前,基本以赊销方式为主,批发给西北零售商的,都会商定收款日期。如在西宁市场,销货1月后,于每月21日收款,叫做“标期”。而每标付款只占总赊销数的25-30%,最多超不过50%,这样续赊续还,直至年终。赊销为贸易双方提供了一些方便,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若物价波动时,常引起纠纷。如抗日战争胜利后,物价一时暴跌,许多零售商户资不敷债,无力偿还欠款,批发商和零售商都受到很大损失。此后物价又不断上涨,赊销批发的经营方式遂止。批发给外地的,除“标期”收款办法外,有的议定以皮毛偿还,通常是冬季给商品,春季收皮张;春季给商品,秋季收羊毛等。为提高营利能力,多数批发商兼营零售,经营的商品并不局限于何种范围内,有利可图时就跨行业经营,遇到物资紧缺时常采用囤积居奇的手段来获取暴利。
三、商业资本逐步多样化
(一)资本来源多样化
按性质来讲,西北回族商业资本有民营商业资本、官僚买办垄断商业资本两种。资本的来源形式多样,民营回族商业资本有从银行贷款的,有招股集资的,有经过原始积累而来的。而回族官僚买办商业资本的来源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来源于各种苛捐杂税、高利贷、教徒的奉献等等。虽然官僚买办垄断商业资本占当时西北商业总资本的很大比例,但是其仅能代表小部分回族上层的利益。
(二)资本构成多样化
回族商号在资本构成形式上,有独资与合资两种。合资商号一般是由家族或亲友、同乡合伙经营的。在1923—1937年中国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包头吴忠籍回族只有“宝顺栈”“德顺公”两家合资经营的商号。由此可见,由于资金有限,这一时期商业资本的回族皮毛商在外埠经营商号为股份制形式,而且从资本规模上讲,都为大型商号。1937年以后成立的三家皮毛店都是中小资本。到1940年,吴忠籍回民经营的5家皮毛店中,有2家资本超过1万元的大型皮毛店,占40%;有2家资本在3000~10000元之间的中型皮毛店,占40%;有1家资本低于3000元小型皮毛店,由此可见,回族皮毛店经营规模以大、中型皮毛店为主,小型为辅组,组成了多层级、金字塔状的结构(见表1)。
(三)股份组成多样化
在股份组成形式上,皮毛行业的股份,除了“财股”以外,还有“身股”。“财股”是由投资者投入的金融股本,每股金额由各店自行规定,少则每股几百元,多则每股2000-3000元,只拥有财股的投资人被称作财东,有些财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则另聘任经理管理店铺,但一般都由财东自己兼任经理,如表1中只有“德顺公”的7个财东都不参与经营,另聘马自源为经理,而其他4个店都由财东兼任经理或副理。“身股”是皮毛店将高级店员的人力和技术折合为股份,作为一种特别形式的股份,在商业资本的构成成分中身股与财股同样重要,它也是各商号高级店员薪水的组成部分。身股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对商号的运营的影响重大。以回民皮毛店“宝顺栈”为例,总体来讲从1935年到1939年其业绩整体上呈下滑趋势(见表2)。这虽然与抗日战争爆发后,当时的市场需求适于中、小商号经营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则为激励体系存在问题。“宝顺栈”皮毛店不仅身股少,红利分配标准也大大低于行业通行的身股、财股对开的标准。虽然宝顺栈超低的身股的表面上让财东减少了支出,却让其在营业收入上大打折扣,可谓得不偿失之举[15]。
四、管理模式渐趋规范化
(一)初步近代化的经营方式
受外地商人先进经营模式的影响,有些回族商号开始推行某些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有不少商号雇用店员,用工资支付,形成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因而形成了资本广义性质的商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大多数仍保持了较多封建性的商业经营模式,但是也有一些开拓型的回族商号进行近代化转型成为了典型的中国式的近代资本主义商业企业。例如,1924年西安德泰光煤油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由原来的十余股增至为二百余股。企业仿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设立各机构和人员,成为当时西安市内组织比较完善、规模比较大一家回族民营企业。在经营方式上也改变了坐等客户上门的经营方式,采取了较为先进的分销模式,不但在西安市内设立一些代销点,并且在外地设立了分理处以扩大业务量[9]70-71。
(二)彰显激励化的薪酬福利
多数回族商号的学徒没有工资,一般按照“进门4两银” (大商号会多一些)的例规,在3年学徒期间,除供给食宿外,每年只给4两银子的零用饯,其他用费用完全自理。然而,有些商号为培养学徒、留住学徒而提供额外的福利,如学徒的医疗费用由商号负担,学徒衣着由商号按成本价供应布料,等等 [14]219-220。而店员则实行年薪制,每年的工资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一般来说,店员工资在商业繁盛的大中城市高一些,县城则低一些;利润多的大商号高一些,利润少的小店铺则低一些。县城以下的商铺只有个别的商号有能力雇用店员,但也仅有一两个店员,工资每年只有三四十元。有些店铺的店员工资事先不确定具体数目,到年底由经理决定;有的虽先行确定工资金额,但数目较少,年终时经理根据各人的表现,用“馈赠”的名义或“暗塞”的方式,分别发给“奖金”,奖金的数额有时大于工资。后者实际上是把每年的工资用两种名义发放,工资总额并未增加,却能博取职工的好感。两种做法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店员、学徒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努力工作。
对工龄较长(一般是10年以上)且受店主器重的店员,实行人力股份制(身股),即给没有投入资金的主要得力店员以人力资源顶一厘或几厘股份,成为“小掌柜”,年终分取红利。顶了股份的店员不能辞退。商号中有“身股”者不领工资,其薪水领取有两种方式。一是,以预先支取“应支”,一般各店多将应支规定为每厘若干元(每厘30至50元不等),这个标准是由财东和身股所有者共同商定的,且随物价的涨跌和社会平均雇佣工资的增减而变化。店里根据个人所拥有的身股份数来计算其应支额,如一厘的应支为35元,每年8厘身股即可获得应支额280元,并将支取的数额登记入帐,到身股分红时再扣除。二是,每到三年合帐时进行红利分配,一般由财东和身股所有者共同决算,根据财股、身股的数量给其所有者分发红利。
(三)趋近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一般来说,稳定经营的回族商号均有明确的管理制度。首先,人力资源配置合理。商号基本成员有四种:一是东家(资方),二是掌柜(资方代理人也称经理),三是店员,四是学徒。个别商号还雇有后勤人员(勤杂、炊事)。其次,人员按层级分工。多数商号里的记帐先生、外地坐庄人员、门市主要售货人员定为高级职员,学徒和普通店员则级别较低,居于从属地位。他们的劳动强度很大,每天从黎明忙碌到天黑闭店,并且全年没有休息日。学徒在满师前,不能到柜台营业,只能做粗活,而且还要为东家、掌柜和店员服务。最后,店规明确细致。为加强经营管理和维护经营秩序,各商号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店规”,其内容涉及劳动、生活、福利、奖惩等方面。譬如,青海西宁的一些店铺里规定店员和学徒的医疗费用由商号负担;店员每3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期,在家可居住半年,途中住宿、雇车费用由商号支付。此外,对学徒生活也有管理制度:不许夜不归宿,不许赌钱、嫖娼,不许与外界拉扯交往,不经经理许可不得去戏院、茶馆,不许携带家眷,不许私自照顾亲友等等[14]219。
五、结语
自古以来,回族善于经商,商业是回族经济的一个重要门类。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西北回族商业产生了明显变迁,行业变革不断深层化、经营规模明显层级化、商业资本逐步多样化、管理模式渐趋规范化。总体来讲,近代以来西北回族商业的变迁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在加快全面小康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下,西北回族经济相对于小康标准仍有较大差距。现实条件和历史因素造成了这种情况,回族经济要向更高更强更快的目标发展,就要进行全面的现代化转型。故而,研究占回族经济重要比例的商业经济的近代化转型,对于促进回族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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