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乾隆年间新疆的滇省土夷是清代从云南发配到新疆的少数民族, 作为安插户, 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 年) 被“安插”在乌鲁木齐都统辖区的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进行屯田。本文探讨了他们被发配的时间、原因及在新疆生活及婚配等情况。
关键词: 滇省土夷 迁徙 屯田
乾隆年间新疆的滇省土夷是清代从云南迁徙到新疆屯田的少数民族。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被清政府“安插”到乌鲁木齐都统辖区的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进行屯田。《三州辑略·赋税门》记载:
头屯所⋯⋯乾隆四十三年, 安插滇省土夷并安南子弟分户五十户, 每户种地三十亩, 共种地一十五顷。(内除病故三十三户, 退出地九顷九十亩) 实在共户十七户, 种地五顷一十亩。
芦草沟所⋯⋯乾隆四十三年, 安插滇省土夷及安南矿徒共户二十一户, 共种地六顷三十亩。
塔西河所⋯⋯乾隆四十三年, 安插滇省土夷四十六户, 种地一十三顷八十亩。(内除病故三十三户, 退出地九顷九十亩) 实在共户一十三户, 种地三顷九十亩。
“滇省土夷”发配新疆事仅见于乾隆四十二年和四十三年的记载。《乌鲁木齐政略·户民》在乾隆四十三年将此事件记载为“土夷分户”:
四十三年分, 玛纳斯眷兵子弟分户一百二户。古城眷兵子弟分户四十六户。内地迁移户民六百九十五户内: 奇台等处五百三十户、土古里克一百六十五户。本地新招户二百六十七户内: 迪化一百八十户、济木萨二十一户、昌吉县二十九户、奇台眷兵分户三十七户。迪化州安南夷户分户一十一户。土夷分户一百三十户内: 头屯三十九户、芦草沟四十五户、塔西河四十六户。
这里将“土夷分户”与“眷兵子弟分户”、“内地迁移户民”、“本地新招户”、“安南夷户分户”作为乌鲁木齐屯田的同等事件记录在案。此处所载“土夷”, 对照《三州辑略》, 应是“滇省土夷”的简写。“土夷分户”应是指将这批“土夷”每户中的成丁分成几户, 按照“每户种地三十亩”的章程, 在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进行屯田。这些“滇省土夷”是清代云南的少数民族, 当无疑义。经检索发现,“滇省土夷”应该就是清代文献中的“滇省夷人”。
清代嘉庆年间, 云贵总督伯麟奉上谕绘制《滇省夷人图册》, 附说, 即《滇省夷人图说》, 又被后人习称为《伯麟图说》。《伯麟图说》中列有“滇省夷人”108 种, [1] 发配到新疆的这批“滇省土夷”是其中哪一种目前尚不能断定。这些“滇省土夷”是从何地、何时、因何罪被发配到新疆屯田的呢?
查《清实录》, 这些“滇省土夷”在清代官方文件中被称为“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 十月己酉记载:
谕军机大臣等: 据李侍尧奏, 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 起解时照发遣矿徒之例, 将男丁概行上锁。⋯⋯头二三起夷户, 先后到境, 极安静, 惟无锁链, 与滇省原行不符。⋯⋯将该三起夷户补行上锁等语, 该夷人等在云南起解时, 既按名上锁, 并经昆明县将锁匙点交解员。乃行至湖南, 已无锁链, 必系解员等中途擅开。自应查明办理。但此等土夷, 俱系投诚之众, 本属无罪, 非前此窜回矿徒可比。今分别安插新疆, 原可无庸锁项。而伊等在途, 行走安静, 尚知守法, 并当稍为怜惜。且从前锁解矿徒, 未尝无沿途兔脱之事, 可见押解人犯, 惟在解员等严为防范, 自不致有疏虞, 并不系乎锁与不锁也。[2]
这批“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俱系投诚之众, 本属无罪, 非前此窜回矿徒可比”, 但清政府认为, 让他们继续留居内地, 对自己的专制统治有潜在的危险。即认为他们不适宜于在内地为民, 所以“拟定边外为民”。他们作为安插户, 即王希隆先生所言之“根本未触犯刑律的安插户”[3], 由官府强行起解迁徙。“起解时照发遣矿徒之例”, 为了防止他们在中途脱逃, “将男丁概行上锁。”清政府除委派专人负责解送外, 还明确规定: “倘有乘间脱逃之事, 速即严行缉拿, 于所获地方, 即行正法。”[4]他们的起解地点是云南昆明县, 时间应该在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前。
这批“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大概有十余批, [5]途经云、贵、湘、豫、陕、甘, 于乾隆四十三年到达新疆, 被“安插”到乌鲁木齐屯田区的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屯田。那么, 上述三所在“滇省土夷”到达之前是什么状态呢?
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在乾隆年间是专门安插遣犯、厂徒等开荒种地的地方。《三州辑略·赋税门》记载, 从乾隆三十二年起, 头屯所累计“安插为民并安南夷人厂徒等户”共计537 户, 每户种地30 亩, 共计16200 亩。其间,“因病故、省释回籍”485 户, “退出、停征地”14600 亩。到乾隆四十一年, 尚存52 户, 种地1620 亩, 纳粮156 石。从乾隆三十五年起, 芦草沟所累计“安插为民及厂徒”共计671 户, 每户种地30 亩。其间, “因病故、省释回籍”613户,“退出地”18390 亩。到乾隆四十一年, 存58 户, 种地1740 亩, “每亩额征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 纳粮16715 石。从乾隆三十六年起, 塔西河所累计“安插为民人户”184 户, 这些人基本上都是遣犯、厂徒等, 每户种地30 亩, 共计5520 亩。其间, 因“病故、减释回籍”158 户, 减少耕地4740 亩。到乾隆四十一年, 存26 户, 种地780 亩,“额征京石粮”共计7511 石。
乾隆四十三年, 被清政府强制迁往新疆垦荒落户的“滇省土夷”, 被分配到上述三所, 由政府编为民户, 按民屯例对待, 每户拨给地三十亩, “即到乌鲁木齐, 业已建盖房屋, 拨给马匹、农具、籽种等项”。[6]他们要承担“每亩额征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的任务, 同时也不能享受“减释回籍”的待遇了。因为在他们的名册上只有“病故”的记载了。
他们受官府监控, 不许随意迁徙或逃跑。因为凡“乌鲁木齐之民, 有司皆不令出境”[7], 而且必须“照户民之例, 即在各户内选择老成谨慎之人, 责令充当保甲户首。凡遇户民一切事件,令其随时呈报, 甲内或有为匪之人, 即行查出举首, 倘有失察拘纵, 照例将保甲分别惩治。”[8]
值得注意的是,“滇省土夷”在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的生存状况。《三州辑略》记事止于嘉庆十年(1805 年) , 距乾隆四十三年27 年。27 年间, 头屯所的“滇省土夷”和“安南子弟”50 户, 已病故者达33 户; 塔西河所的“滇省土夷”46 户, 病故者也达33 户。“病故”为何如此高呢? 合理的解释应该是, 这些病故者是没有配偶的, 因此也无子女。或许是另外一种情况, 他们有配偶, 但子女被“分户”到别处去屯田了。
关于这批“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在新疆的婚配状况, 文献中查到一条记载。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己亥, 乾隆帝谕旨, 将“河州逆匪王伏林”案中的“女犯孩童”发配新疆,“赏给完配”于“乌鲁木齐一带屯种人丁及云南新迁置之无妻室者”。上谕说: “河州逆匪王伏林等聚众念经,拒捕伤差一案⋯⋯例应缘坐之妇女幼孩⋯⋯发往新疆⋯⋯查乌鲁木齐一带屯种人丁及云南新迁置之无妻室者, 量行赏给完配, 办理更为便易。著勒尔谨妥协查办。并将此一节, 谕令索诺木策凌知之。”[9] 查《乌鲁木齐政略》和《三州辑略》, 乾隆四十二年或四十三年“云南新迁置”者只有“滇省土夷”, 所以“河州案”中的“女犯”部分应是“赏给完配”了这些“滇省土夷”中的“无妻室者”。
乾隆四十三年后, 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几乎每年都有“安插为民”人户、“安插子弟分户”等新增加人口。到嘉庆十年, 头屯所达到212 户, 种地6360 亩, “额征京石粮”61214石。前一年, 芦草沟所达到168 户, 种地3540 亩, “额征京石粮”34019 石。塔西河所达到316户, 种地9480 亩,“额征京石粮”91219 石。[10] 道光二十二年(1842 年) , 林则徐发配伊犁, 路过塔西河, 此时“此地民居甚盛, 闽中漳、泉人在此耕种者有数百家, 皆遣犯子嗣, 近来闽、粤发遣之人亦多分配于此⋯⋯”[11]
经过乾、嘉、道、咸百余年的发展, 新疆北部屯田区的人口由零星散布的聚落, 逐步串连成片, 农业几乎连年丰收。当时民谚已有“金绥来, 银奇台”的说法, 其中, 也应该有“滇省土夷”的一份汗水吧。
注释:
[1]祁庆富、李德龙:《〈伯麟图说〉考异———〈御制外苗图〉和〈滇省夷人图说〉述略》, 《民族研究》2007 年第1 期。
[2]《清实录》第1043 卷。
[3]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 兰州大学出版社, 1990 年, 第146 页。
[4]《清实录》第884 卷。
[5]《清实录》第1054 卷。
[6]谢小华编选:《乾隆年间徙民屯垦新疆史料》,《历史档案》2002 年第3 期。
[7]纪晓岚:《乌鲁木齐杂诗》,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1 年。
[8]哈恩忠:《乾隆朝管理军流遣犯史料》(下) ,《历史档案》2004 年第1 期。
[9]《清实录》第1046 卷。
[10]见《三州辑略·赋税门》。
[11]《林则徐全集》第九册“日记”, 海峡文艺出版社, 2002 年, 第4685 页。
(原刊《西域研究》2008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