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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汉民:乾隆年间新疆的滇省土夷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5-01

 

 

内容提要: 乾隆年间新疆的滇省土夷是清代从云南发配到新疆的少数民族, 作为安插户, 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 ) 被“安插”在乌鲁木齐都统辖区的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进行屯田。本文探讨了他们被发配的时间、原因及在新疆生活及婚配等情况。

关键词: 滇省土夷 迁徙 屯田

 

乾隆年间新疆的滇省土夷是清代从云南迁徙到新疆屯田的少数民族。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 被清政府“安插”到乌鲁木齐都统辖区的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进行屯田。《三州辑略·赋税门》记载:

头屯所⋯⋯乾隆四十三年, 安插滇省土夷并安南子弟分户五十户, 每户种地三十亩, 共种地一十五顷。(内除病故三十三户, 退出地九顷九十亩) 实在共户十七户, 种地五顷一十亩。

芦草沟所⋯⋯乾隆四十三年, 安插滇省土夷及安南矿徒共户二十一户, 共种地六顷三十亩。

塔西河所⋯⋯乾隆四十三年, 安插滇省土夷四十六户, 种地一十三顷八十亩。(内除病故三十三户, 退出地九顷九十亩) 实在共户一十三户, 种地三顷九十亩。

“滇省土夷”发配新疆事仅见于乾隆四十二年和四十三年的记载。《乌鲁木齐政略·户民》在乾隆四十三年将此事件记载为“土夷分户”:

四十三年分, 玛纳斯眷兵子弟分户一百二户。古城眷兵子弟分户四十六户。内地迁移户民六百九十五户内: 奇台等处五百三十户、土古里克一百六十五户。本地新招户二百六十七户内: 迪化一百八十户、济木萨二十一户、昌吉县二十九户、奇台眷兵分户三十七户。迪化州安南夷户分户一十一户。土夷分户一百三十户内: 头屯三十九户、芦草沟四十五户、塔西河四十六户。

这里将“土夷分户”与“眷兵子弟分户”、“内地迁移户民”、“本地新招户”、“安南夷户分户”作为乌鲁木齐屯田的同等事件记录在案。此处所载“土夷”, 对照《三州辑略》, 应是“滇省土夷”的简写。“土夷分户”应是指将这批“土夷”每户中的成丁分成几户, 按照“每户种地三十亩”的章程, 在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进行屯田。这些“滇省土夷”是清代云南的少数民族, 当无疑义。经检索发现,“滇省土夷”应该就是清代文献中的“滇省夷人”。

清代嘉庆年间, 云贵总督伯麟奉上谕绘制《滇省夷人图册》, 附说, 即《滇省夷人图说》, 又被后人习称为《伯麟图说》。《伯麟图说》中列有“滇省夷人”108 , [1] 发配到新疆的这批“滇省土夷”是其中哪一种目前尚不能断定。这些“滇省土夷”是从何地、何时、因何罪被发配到新疆屯田的呢?

查《清实录》, 这些“滇省土夷”在清代官方文件中被称为“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乾隆四十二年(1777 ) 十月己酉记载:

谕军机大臣等: 据李侍尧奏, 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 起解时照发遣矿徒之例, 将男丁概行上锁。⋯⋯头二三起夷户, 先后到境, 极安静, 惟无锁链, 与滇省原行不符。⋯⋯将该三起夷户补行上锁等语, 该夷人等在云南起解时, 既按名上锁, 并经昆明县将锁匙点交解员。乃行至湖南, 已无锁链, 必系解员等中途擅开。自应查明办理。但此等土夷, 俱系投诚之众, 本属无罪, 非前此窜回矿徒可比。今分别安插新疆, 原可无庸锁项。而伊等在途, 行走安静, 尚知守法, 并当稍为怜惜。且从前锁解矿徒, 未尝无沿途兔脱之事, 可见押解人犯, 惟在解员等严为防范, 自不致有疏虞, 并不系乎锁与不锁也。[2]

这批“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俱系投诚之众, 本属无罪, 非前此窜回矿徒可比”, 但清政府认为, 让他们继续留居内地, 对自己的专制统治有潜在的危险。即认为他们不适宜于在内地为民, 所以“拟定边外为民”。他们作为安插户, 王希隆先生所言之“根本未触犯刑律的安插户”[3], 由官府强行起解迁徙。“起解时照发遣矿徒之例”, 为了防止他们在中途脱逃, “将男丁概行上锁。”清政府除委派专人负责解送外, 还明确规定: “倘有乘间脱逃之事, 速即严行缉拿, 于所获地方, 即行正法。”[4]他们的起解地点是云南昆明县, 时间应该在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前。

这批“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大概有十余批, [5]途经云、贵、湘、豫、陕、甘, 于乾隆四十三年到达新疆, 被“安插”到乌鲁木齐屯田区的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屯田。那么, 上述三所在“滇省土夷”到达之前是什么状态呢?

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在乾隆年间是专门安插遣犯、厂徒等开荒种地的地方。《三州辑略·赋税门》记载, 从乾隆三十二年起, 头屯所累计“安插为民并安南夷人厂徒等户”共计537 , 每户种地30 , 共计16200 亩。其间,“因病故、省释回籍”485 , “退出、停征地”14600 亩。到乾隆四十一年, 尚存52 , 种地1620 , 纳粮156 石。从乾隆三十五年起, 芦草沟所累计“安插为民及厂徒”共计671 , 每户种地30 亩。其间, “因病故、省释回籍”613,“退出地”18390 亩。到乾隆四十一年, 58 , 种地1740 , “每亩额征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 纳粮16715 石。从乾隆三十六年起, 塔西河所累计“安插为民人户”184 , 这些人基本上都是遣犯、厂徒等, 每户种地30 , 共计5520 亩。其间, 因“病故、减释回籍”158 , 减少耕地4740 亩。到乾隆四十一年, 26 , 种地780 ,“额征京石粮”共计7511 石。

乾隆四十三年, 被清政府强制迁往新疆垦荒落户的“滇省土夷”, 被分配到上述三所, 由政府编为民户, 按民屯例对待, 每户拨给地三十亩, “即到乌鲁木齐, 业已建盖房屋, 拨给马匹、农具、籽种等项”。[6]他们要承担“每亩额征京石粮九升六合三勺”的任务, 同时也不能享受“减释回籍”的待遇了。因为在他们的名册上只有“病故”的记载了。

他们受官府监控, 不许随意迁徙或逃跑。因为凡“乌鲁木齐之民, 有司皆不令出境”[7], 而且必须“照户民之例, 即在各户内选择老成谨慎之人, 责令充当保甲户首。凡遇户民一切事件,令其随时呈报, 甲内或有为匪之人, 即行查出举首, 倘有失察拘纵, 照例将保甲分别惩治。”[8]

值得注意的是,“滇省土夷”在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的生存状况。《三州辑略》记事止于嘉庆十年(1805 ) , 距乾隆四十三年27 年。27 年间, 头屯所的“滇省土夷”和“安南子弟”50 , 已病故者达33 ; 塔西河所的“滇省土夷”46 , 病故者也达33 户。“病故”为何如此高呢? 合理的解释应该是, 这些病故者是没有配偶的, 因此也无子女。或许是另外一种情况, 他们有配偶, 但子女被“分户”到别处去屯田了。

关于这批“滇省迁徙乌鲁木齐土夷”在新疆的婚配状况, 文献中查到一条记载。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己亥, 乾隆帝谕旨, 将“河州逆匪王伏林”案中的“女犯孩童”发配新疆,“赏给完配”于“乌鲁木齐一带屯种人丁及云南新迁置之无妻室者”。上谕说: “河州逆匪王伏林等聚众念经,拒捕伤差一案⋯⋯例应缘坐之妇女幼孩⋯⋯发往新疆⋯⋯查乌鲁木齐一带屯种人丁及云南新迁置之无妻室者, 量行赏给完配, 办理更为便易。著勒尔谨妥协查办。并将此一节, 谕令索诺木策凌知之。”[9] 查《乌鲁木齐政略》和《三州辑略》, 乾隆四十二年或四十三年“云南新迁置”者只有“滇省土夷”, 所以“河州案”中的“女犯”部分应是“赏给完配”了这些“滇省土夷”中的“无妻室者”。

乾隆四十三年后, 头屯所、芦草沟所和塔西河所几乎每年都有“安插为民”人户、“安插子弟分户”等新增加人口。到嘉庆十年, 头屯所达到212 , 种地6360 , “额征京石粮”61214石。前一年, 芦草沟所达到168 , 种地3540 , “额征京石粮”34019 石。塔西河所达到316, 种地9480 ,“额征京石粮”91219 石。[10] 道光二十二年(1842 ) , 林则徐发配伊犁, 路过塔西河, 此时“此地民居甚盛, 闽中漳、泉人在此耕种者有数百家, 皆遣犯子嗣, 近来闽、粤发遣之人亦多分配于此⋯⋯[11]

经过乾、嘉、道、咸百余年的发展, 新疆北部屯田区的人口由零星散布的聚落, 逐步串连成片, 农业几乎连年丰收。当时民谚已有“金绥来, 银奇台”的说法, 其中, 也应该有“滇省土夷”的一份汗水吧。

 

 

注释:

[1]祁庆富、李德龙:《〈伯麟图说〉考异———〈御制外苗图〉和〈滇省夷人图说〉述略》, 《民族研究》2007 年第1 期。

[2]《清实录》第1043 卷。

[3]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 兰州大学出版社, 1990 , 146 页。

[4]《清实录》第884 卷。

[5]《清实录》第1054 卷。

[6]谢小华编选:《乾隆年间徙民屯垦新疆史料》,《历史档案》2002 年第3 期。

[7]纪晓岚:《乌鲁木齐杂诗》,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1 年。

[8]哈恩忠:《乾隆朝管理军流遣犯史料》() ,《历史档案》2004 年第1 期。

[9]《清实录》第1046 卷。

[10]见《三州辑略·赋税门》。

[11]《林则徐全集》第九册“日记”, 海峡文艺出版社, 2002 , 4685 页。

 

(原刊《西域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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