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首页 | 本所概况 | 新闻动态 | 本所学人 | 学术前沿 | 本所成果 | 人才培养 | 学术刊物 | 基地管理 | 清史纂修 | 清史文献馆 | 清风学社
  
点击热点 专题研究 理论探微 会议书讯 文献刊佈 学人荟萃
站内搜索:
请输入文章标题或文章内容所具有的关键字 整站文章 清代边疆民族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清代边疆民族研究 >> 专题研究 >> 西北边疆 >>
吕文利:乾隆前期(1736-1750)的清准贸易——以价格、贸易方式的博弈及其影响为中心
来源:边疆史 作者: 边疆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23

原文出处《西部蒙古论坛》(乌鲁木齐)2014年第20143期 第21-38页。

作者简介吕文利(1980-),内蒙古赤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历史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疆域理论等,北京 100081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项目“北部边疆历史与现状研究”之子课题《清初蒙藏关系研究——以蒙古诸部入藏熬茶为中心》(批准号:BJXM2010—20)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清朝与准噶尔的贸易为双方历史上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依据档案,考察双方在贸易中产生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乾隆前期清朝与准噶尔在贸易过程中互相哄抬物价的问题;二是准噶尔人为什么每次贸易都要求搭给现银的问题;三是清朝方面贸易主体的变化问题;四是考察清准双方贸易的商品。通过这四个方面的研究,可以解明清朝方面为了和平而进行贸易,虽然屡屡亏损,但是作为和平的成本,还是要比庞大的军费划算。因此清朝的策略就是保持自己的稳定,等待准噶尔出现危机,在贸易中尽量满足准噶尔的要求,即便亏损也在所不惜。反观准噶尔,似乎上层贵族与下层民众之间出现了背离,这或许可以为准噶尔覆灭提供另一种解释。

关键词乾隆前期;清准贸易;价格


满洲入关以后,对清朝来讲,盘踞于西北的准噶尔势力一直是不容忽视的存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朝把准噶尔纳入版图前,清准双方的关系一直处于时战时和的状态中。但乾隆四年清准双方划分了边界,为双方长期和平创造了条件,如果不是后来准噶尔因争夺汗位而产生的内讧,双方或许就会一直长期处于和平的状态。而在和平时期,双方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贸易。
一、乾隆前期清朝与准噶尔贸易的背景
16世纪末17世纪初,活跃在漠西的卫拉特蒙古部包括和硕特、准噶尔、杜尔伯特、土尔扈特等部。各部互不统属,仅以“楚勒干”①来协调各部之间的关系以及解决重大问题。17世纪初,卫拉特楚勒干之主由和硕特贵族拜巴噶斯担任。1616年,以拜巴噶斯为首的卫拉特楚勒干决定接受藏传佛教的格鲁派教义(黄教)。此后,藏传佛教格鲁派对卫拉特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640年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就具有深深的格鲁派烙印,法典的开头即表明要向格鲁派领袖宗喀巴、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叩拜。②法典中还有保护宗教和僧侣的若干规定,由此可见,藏传佛教格鲁派已经深入到了卫拉特人的生活,卫拉特与西藏之间由此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各封建主纷纷派子侄去西藏学经,后来成为准噶尔领袖的噶尔丹就在西藏整整学习了十年。
噶尔丹于1670年成为准噶尔部的首领,到1678年时,噶尔丹完成了卫拉特各部的统一,建立了统一政权。在这一年,五世达赖喇嘛遣使准噶尔,授予噶尔丹“丹津博硕克图汗”称号。由此准噶尔汗国建立,从此噶尔丹以准噶尔盆地为中心进行扩张。1644年,满洲进入中原,福临举行了即皇帝位的大礼,这表明,原来割据东北一隅的清朝,已由边疆民族政权演变为试图统治全中国的清王朝。这势必与准噶尔势力发生冲突,尤其是双方为争夺喀尔喀部,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1688年春,噶尔丹趁喀尔喀部内讧之机,率兵进攻喀尔喀部,一路势如破竹,但清朝为了达到彻底让喀尔喀部像漠南蒙古四十九旗那样归附的目的,迟迟按兵不动,不予救援。③节节败退之后,1688年九月,土谢图汗、哲布尊丹巴率属民向清朝正式提出归降。④由此,清朝方面不能再置身事外,为了维护属民的安全,为了帮助他们恢复故地,清朝必然要与准噶尔发生战争。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六月,双方在内蒙古乌珠穆沁左翼旗境内的乌尔会河⑤发生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冲突,以清军的惨败而告终。⑥在乌尔会河之战后的第40天,清准两军在克什克腾旗乌兰布通地方展开激战,这就是著名的乌兰布通之战。这次战役双方互有胜负,清朝的损失甚至比准噶尔方面还要大些。但准噶尔军在撤退的过程中,发生了大规模的瘟疫,非战斗减员很多,再加之准噶尔内部分裂,噶尔丹已经无力再往漠南蒙古进攻。康熙则认真总结乌兰布通之战的经验教训,经过6年的周密筹划和精心准备后,从1696年到1697年两年期间,连续三次亲征噶尔丹,最终摧毁了噶尔丹的基本势力。⑦1691年,康熙帝召集内、外蒙古诸部,在多伦诺尔会盟,并宣布对待喀尔喀诸部将与漠南蒙古四十九旗一样,“其名号亦皆如四十九旗例”⑧,“照四十九旗,编为旗队,给地安插”。⑨多伦会盟标志着喀尔喀诸部正式被纳入到清朝的统治体系中。1697年,噶尔丹病死,此后清准双方保持了大约二十年的和平。
噶尔丹之后统治准噶尔地区的首领是策旺阿拉布坦。策旺阿拉布坦是遭受噶尔丹的迫害而逃亡的,他协助清军打败了噶尔丹,目睹了噶尔丹败亡的悲惨结局。因而在他登上准噶尔统治宝座后,尽量避免与清朝发生冲突,而专心致力于向以准噶尔盆地为中心的西方扩张势力。但等其统治地域扩大、经济实力增强后,便开始对藏传佛教的中心——西藏采取行动,试图挟达赖以控众蒙古,从而抵抗清朝。1717年,准噶尔军入侵拉萨,杀死了蒙古和硕特部在西藏的统治者拉藏汗。1718至1720年,清政府经过两次用兵西藏,打败了在拉萨的准噶尔军队,将准噶尔军驱逐出拉萨。这次用兵也成为清朝对西藏进行统治改革的契机。此后清廷依靠西藏的上层贵族,在西藏建立了众噶伦负责制,但这又容易结党营私,形成派系。1727年,终于酿成了阿尔布巴之乱,这又成为清廷调整西藏政策的转折点,阿尔布巴之乱平定后,清廷以西藏地方贵族颇罗鼐统领西藏事务。同一年,准噶尔首领策旺阿拉布坦死去,其子噶尔丹策零继其位。1728年,雍正帝命噶尔丹策零送还因叛乱而逃到准噶尔的青海蒙古首领罗卜藏丹津,但遭到噶尔丹策零的拒绝,这引起了雍正帝的不满。1729年(雍正七年),雍正帝与诸王、内阁、九卿、八旗大臣等商议,认为噶尔丹策零将来“断非安分守法之人,必至生事妄为”,“若留此余孽,则喀尔喀、青海、西藏等处,必被其扰乱。”⑩于是,是年三月,清廷命领侍卫内大臣三等公傅尔丹为靖边大将军,北路出师;川陕总督三等公岳钟琪为宁远大将军,西路出师,征讨准噶尔噶尔丹策零。(11)经过五年的战争,两军劳师糜饷,清朝方面,在雍正年间对准噶尔作战所付出的费用就达五、六千万两白银。(12)准噶尔方面,在1733年(雍正十一年)额尔德尼昭战役后,准噶尔军大败,死伤人数约计万人,重要物品丧失殆尽,此战使准噶尔损失惨重,内部出现了厌战情绪,据清朝方面从陆续来投以及被抓获的准噶尔人处得到的情报,“准噶尔人生计窘迫,牲畜大损,人皆哀怨,无暇歇息,人心离散。”(13)所以此时的准噶尔急需和平的环境,并希望与清朝进行贸易以促进经济发展。
在与俄罗斯签订恰克图条约后,清朝与俄罗斯的关系处于稳固的状态,清朝方面以与俄罗斯划界成功的经验,来谋求与准噶尔的划界谈判。(14)雍正十一年(1733),双方开始谋求议和,议和的中心议题是划定准噶尔与喀尔喀的边界。双方互派使者,经过几年的谈判,乾隆四年(1739)终于商定,准噶尔部与喀尔喀部仍以阿尔泰山为界,“厄鲁特游牧毋得越过阿勒泰南北山梁,山阳喀尔喀则仍居扎布堪等处”,清廷仍保留托尔和、布延图两个卡伦原位不动。(15)涩谷浩一对清朝和准噶尔的关于边界的谈判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纠正了中国学术界一直以来在这个边界划分上的错误,(16)认为这个谈判,只不过划定了游牧的范围以及牧场的边界,并没有实现当初雍正帝的意图,即双方派遣官员,设定严密的边界线。(17)
与边界谈判相伴随的结果,是清朝允许准噶尔入藏熬茶以及清准之间进行贸易。早在乾隆三年(1738),清政府派阿克敦为使臣赴准噶尔与噶尔丹策零议定准噶尔与喀尔喀的划界事宜,临行之前,军机大臣等事先对噶尔丹策零将要提及的问题进行商议并拟定答案,其中有云:“噶尔丹策凌倘若提及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则告之曰,达赖喇嘛身体甚好,班禅额尔德尼去岁圆寂。……彼若提及遣人赴藏熬茶,则称,俟定边界和好后,台吉尔若奏请圣上,料必遣派大臣官员等伴送尔之所派之人前往。……噶尔丹策零若议遣使贸易之事,则告之曰,台吉尔若议定边界,促成修好之事,为遣使贸易之事奏请圣恩,必定获准。惟行经喀尔喀,所属人等不无纷争,关系和睦之道。若行经内地,由我地方官沿途护送,于调换尔等至疲惫牲畜等,均皆有益。”(18)
也就是说,只要边界谈判成功,清政府不但允准准噶尔人赴藏熬茶,而且还派官兵伴送前往,所有费用由清政府承担;若进行贸易,只要行经内地,则还负责调换准噶尔人的疲惫牲畜。这也是清朝方面经过综合考虑后的结果,因为划定边界对准噶尔并无好处,那么只能以进藏熬茶和贸易为条件或者诱饵,促使准噶尔进行划界。因此,后来的发展趋势是以清朝的思路进行的,准噶尔以入藏熬茶和贸易为条件,与清朝划定了边界。入藏熬茶和贸易就成为清准和平时期的最主要表现形式而为清准双方所重视。
由此,乾隆六年,准噶尔第一次入藏熬茶,但是无功而返;(19)乾隆八年,准噶尔部第二次入藏熬茶,这次成功入藏,向西藏各寺庙布施了黄金436两,白银157693.7两;(20)乾隆十二年,准噶尔第三次入藏熬茶,向西藏各寺庙布施了黄金419.3两,银173587.805两。(21)这三次入藏熬茶反映了和平时期清朝、准噶尔及西藏复杂的三角关系。(22)与准噶尔入藏熬茶同时,清准之间的贸易也在进行,(23)但是这种贸易或许很难单纯地从经济角度上来分析,因为清政府总是从和平成本的角度考虑,压抑了经济活动中应该逐利的本性。而这种本性的压抑恰恰反映了清朝有更大的利益诉求,准噶尔则陷入这种经济诉求中不能自拔。因此,从细节研究和平时期清准贸易的价格谈判、清朝为此付出的成本以及双方贸易品的分析,恰恰可以看出双方的实力对比,而这种实力的高下或许决定了此后历史的走向,这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重点,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二、关于在贸易过程中清准双方互相哄抬物价的问题
雍正末年乾隆初年,在与准噶尔的关系方面,清朝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边界谈判上来,谋求和平。但是准噶尔认为,保持永久和平,并不在于是否定界,因此准噶尔的注意力是与清朝的贸易以及进藏熬茶。但是清朝方面坚持,如果准噶尔要长期贸易和进藏熬茶,必须以划界为前提条件。因此双方在边界谈判前,诉求各不相同,表现也就不相同。对准噶尔来说,能从贸易中得到最大的利润是其目的;对清朝来说,尽量以贸易促成边界谈判的成功是其目的。
所谓贸易,通俗来讲就是把货物从甲地贩卖到乙地,从而赚取其中的利润差价。当然,这个差价越多,利润就越高。因此在乾隆元年清准双方的贸易中,准噶尔人对卖给清朝的货物要价甚高,清朝方面为了保持双方和平的状态,也为了双方边界谈判的成功,本着“不必纤屑与较”(24)的原则,基本上按照准噶尔人提出的较高的价格与之交易。而清朝官员弥补亏欠的办法是以正常价格从内地采买绸缎、茶叶等物,卖给准噶尔人时,也虚抬物价,大体不致亏损为好。下面以乾隆元年准噶尔使臣由京城返回游牧处时,在肃州进行贸易为例,进行说明。

通过表1、2可以看出,在此次交易中,清朝官员似乎完全知道各种货物实际的价格,经过估算后,认为如果按照准噶尔人开列的价格交易的话,共亏损2361.3854两白银,所以他们的办法是把卖给准噶尔人的货物也提高价格,经过抬价后,盈利2374.35两白银,把盈利额与亏损额相抵后,清朝还盈利12.9646两白银,均用于“买备包裹各项动用讫”。正是用这种以货易货的手段,清政府才能保证有所盈利,即不论准噶尔的货物价格有多高,清政府都会相应调高交换的绸缎等价格进行应对,从而不致亏损。但实际上,清朝官员的这个估算只是在商品交换时的一个简单的估算,并没有考虑到葡萄等商品在中原地区是否能够卖到那么高的价钱,详见下文。
所以,清政府与准噶尔的这种以货易货并相互抬价的贸易关系一直存在着。从乾隆三年到十二年具体的交易额请看表3。

从表3可以看出,乾隆四、五年清政府竟然亏损13766.68两白银,笔者在档案中没有发现具体原因,只是廷议让此后几年的贸易,凡有盈余的皆补乾隆四、五年的亏缺,但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从乾隆四、五年一直到乾隆十二年,清政府的历年盈余才不过是10343两白银,还差3000余两才能补上亏空,由此我们也看到,双方的贸易商品价格经过历年的发展,已比较固定,很难再通过提高价格或者压低对方的价格来获利了。
此后的历年贸易,双方均是以这种哄抬物价、以货易货的贸易模式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清朝官方每次贸易所报的交易额为双方哄抬物价之后的数额,这是我们在利用这些数字的时候需要注意的。
三、准噶尔人为什么每次贸易都要求搭给现银的问题
因为准噶尔人在每次贸易中,所期望获取的高额利润都被清政府以高价的货物给抵消了,所以准噶尔人每次在与清政府贸易的时候,都以各种理由要求清政府用现银交易。主要的理由有:
1.因进藏熬茶布施之用,所以贸易全部用银两。(42)乾隆六年、八年、十二年三次进藏熬茶贸易的交易金额为近35万两白银,准噶尔人以进藏熬茶方便布施为名,要求与清政府的贸易全部用银两,清政府也答应用银两进行贸易,但经过谈判后,葡萄、羚羊角、磠砂等这些易亏损的物品不在贸易的范围内。
2.乾隆九年正月,准噶尔人以上年进藏熬茶全部以银两交易以及清朝与俄罗斯交易中亦有金银为由,要求至少一部分货物用银两交易。后清朝官员经过商议,议定为“稍以银互市,再为申明定例,坚其后约。”并认为这是两全其美的办法。(43)即给予极少的银两贸易,并申明章程,杜绝此后再有类似事情发生。
3、乾隆九年五月,准噶尔的又一队商人到肃州贸易的时候,因内地货物未齐,准噶尔人便称因清朝方面拖延贸易,不给银两则不卖货物。后经内务府商人反驳后,仍用以货易货的方式交易,但因准噶尔人“自备资斧,必需零银使用”,并且“坚恳再四”,所以在乾隆九年肃州贸易时,在换给准噶尔价值40116两的货物内,搭给现银2667两,“所搭现银不及十分之一,而所给货物,上顾国体,下筹商本,尚有余利”。(44)
4.乾隆十一年,准噶尔人在肃州贸易要四成现银。“查准夷屡次交易,虽以货换,必要现银搭配,盖缘伊之货物,亦系零星凑集而来,故所需银货不一。”(45)后议定只给二成现银,即牛羊、马匹、皮张等货物,共价银95920余两,“惟貂、狐、豹三样皮张,内搭给二成现银9540余两,余俱以内地绸缎等货抵兑交易。”(46)此后相沿成例。
此外,准噶尔人要求用现银交易,还有一些理由,如为避免回到游牧地时用大量的马驼携带货物,节省脚力,请求用银两交易;还有因赶到肃州贸易的牛羊等货物分属不同人家,为便于利润分成时找零,请求用一部分银两交易。
实际上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有的理由很勉强,如请求用银两交易,便于回去利润分成,那没有清朝的银两,难道准噶尔人就无法分成了吗?所以这些理由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清政府用银两以准噶尔人哄抬后的价格换取准噶尔人的货物,这样准噶尔人获利更大。以表1的价格举例来说,准噶尔人葡萄的报价是1.5两一斤,这个价格高得超乎人们的想象,因为当时的一只羊才一两白银一只。如此虚高的价钱,清政府官员之所以还以这个价格贸易,是因为清朝方面也可以哄抬绸缎等价格来抵补这个亏损。但如果准噶尔人要用白银来结算的话,则清朝方面无法抵补,每斤葡萄就只能付给准噶尔人1.5两白银,这样一来,准噶尔人愈发获利,清政府就愈发亏损。而准噶尔人可以用换取的白银与周边蒙古部落或汉人进行私下贸易,又可以获利。这是准噶尔人处处寻找借口让清朝方面在贸易时搭给现银的根本原因。
清政府也深知准噶人的企图,在乾隆八年准噶尔人进藏熬茶前,在东科尔的贸易,因为熬茶需要,故此次交易全要现银,清朝官员就觉得亏折甚多。“该夷等此番所带皮张,开价浮多,原在哈济尔与玉保面称仍要茶封、哈达、绫缎、瓷碗等物交易,及至购觅远运前往,概不取用。今番皮货,官为收买,虽止价银七万八千余两,但较前搭货计算,夷人所得已多。”(47)所以清朝官员一直限制搭给现银的比例。乾隆十年准噶尔使臣哈柳在肃州贸易,“一切皮张、羊只各项夷货,约值银二万七、八千两,均以内地绸缎等物与之公平交易,搭给现银,亦属有限。”(48)乾隆十五年(1750)准噶尔人来肃州贸易,货物价银186200余两,兑给内地绸缎茶线等项,价银167300余两,清政府便给准噶尔现银18800余两。“查准夷交易,向来彼此俱虚抬价值,此次交易,虽名为十八万余两,按实价并现银,共止十二万八千余两,变价还项,尚不亏折。”(49)所以,大约于乾隆九年之后开始,清朝方面每次贸易搭给准噶人的银两大约为贸易总数的十分之一二。
以上事例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准噶尔人几乎每次贸易都有关于用银两结算的请求,这是因为他们知道清政府允准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才屡次请求。而清政府也的确每次都允准了,或全部用银两交易,或部分用银两交易,这是因为清政府每次都从政治的层面来考虑,与巨额的军费比起来,贸易中亏损的这些银两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因此,与准噶尔贸易中的亏损就作为和平的成本,成为清政府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二是准噶尔人内部非但不排斥银两,还非常希望得到它。这似乎已成为准噶尔上下的共识,即凡与清朝贸易必以换取银两为要,也就是说,清朝的货币可以在准噶尔畅通无阻地流通,这充分说明准噶尔对清朝经济依赖程度的加深。
四、清朝方面贸易主体的变化
随着清准贸易的进行,清朝方面与准噶尔贸易的实施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官办到商办再到官办的变化。
清朝方面一开始是由清朝中央政府派官组织与准噶尔进行贸易事宜,贸易所得货物由陕西、甘肃两省以七三开的比例领取,并负责销售,换成银两后,再缴回国库。但是清朝所派的官员并不像商人那样对贸易以及货物的价值有所了解,往往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正如表1所反映出来的,准噶尔人葡萄要价1.5两一斤,清朝官员竟然还可以估算卖到1.8两一斤盈利。对此,川陕总督尹继善看的比较透彻,他说“准噶尔夷人携带货物远来贸易,不但以无用之出产易中国之货财,实欲时通往来探内地之虚实。全在料理之员详慎斟酌,轻重得宜,使彼知天朝于宽大中自有节制之道,不敢萌玩视之心,方为妥协。乃乾隆三四年间,连次交易,办员不善经理,过于将就,以致夷人渐生骄纵,帑项大有亏折。即如绿葡萄一项,并非民间需用之物,乃三年定价每斤至一两五钱,陕甘两省官员均分赔垫。四年带来葡萄至一万七千斤之多,价虽较前稍减,尚系一两一斤收储,日久无人承买,只得减至四钱一斤,商民尚多苦累。统计各项减价,现亏本银一万余两。”(50)甘肃省也是怨声载道,据甘肃巡抚黄廷桂所奏:“乾隆六年西宁东科尔交易,甘省分变共该银二万五千九百一十余两,其羚羊角、磠砂,现存未变,大小狐皮,尚存一万八千余张。是甘省历年分领各货尚在,无法销变,现今肃州又有交易货物,不惟皮张久存,必致虫蛀毛脱,即磠砂、羚羊角虽可收储,若年久亦难免干枯消耗之虞”。(51)而更为困难的是前面交易之货还未销完,后面交易之货又至。所以黄廷桂为了解决货物的销路问题,咨文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能否分销之事,但各省都以当地民风俭约,毛皮很难销售,而“葡萄、磠砂、羚羊角更非常需之物,售卖实难”等理由加以拒绝。(52)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乾隆八年开始,地方官员开始请求中央政府派内务府商人与准噶尔进行贸易,(53)乾隆九年允准,并于当年实施。但是乾隆九年“招商承办,事属初创”,(54)于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商办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军机大臣等原议,“今既招商交易,不便仍照官办之例动帑收买”,但商人自备资本有时来不及,且“夷货之来,并无一定数目,多寡不能预知”,故商人若资本不敷,可允许于地方司库借款承办,但商人自带资本不应少于四、五万两。
2.羊只等牲畜,商人若赶回内地销售疲毙较多,故可由“官项动给,将羊只分给提、镇、标、兵丁,于领饷之时照原本扣还。”
3.原来交易所积之货,经过减价后,一并交由商人带往各处售卖。
4.与准噶尔之贸易,虽有商人办理,但地方官仍须照料,使得商人公平交易办理,不致掣肘。
5.商人运送皮张等货,脚费浩繁,应给商人“所车”免费使用。“如所车不敷及无所车之站”,令商人雇民车接运,自付脚费。(55)
如此拟定章程,对商人不可谓不优待。但是由于之前准噶尔的货物价格过于高昂,即便换成精明的商人来负责交易,也无利可图。我们可以看一下乾隆九年内务府商人与准噶尔人贸易的价格。

把表4和表1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后,我们发现,价格并无太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大概就是商人把质量不同的皮张分类更细了。表4中豹皮、貂皮及狐皮总计13335.9两白银,清朝商人允诺给准噶尔人二成现银,即给2667.18两白银,说明豹皮、貂皮及狐皮才是清朝商人的盈利点,否则不会给准噶尔人现银。表5是商人卖给准噶尔的货物,因无进价,我们无法得知商人从中盈利多少,但根据上文,我们知道,从准噶尔处高价买回的毛皮等物在中原很难变卖,因此,综合来看,很难看出清朝商人能在这批交易中获利。以羊只为例来说,棉山羊1.1两一只,原议定将这批羊只分给当地官兵,于领饷之时照原本扣还。但又考虑到将这些羊只“搭给兵丁,未免价值过昂”,无奈之下,承办商人便于近处羊店商议,以每只八钱卖给当地羊店,仅此一项,商人就赔了6165.9两白银。

而清政府历年因与准噶尔贸易所积存的货物,虽然采取措施,减价卖给商人,但又不肯过于减价,“国帑攸关,亦不便过减,致有亏缺”,再加上历年积存的货物有变质的,所以商人不好销售,也是无利可图。而即便商人有所盈利,也要“以所得余利归公”,(59)清政府的这种不肯让利的态度,致使商人并无积极性。乾隆十四年时,因商人王镗未能按期归还从清朝府库借的与准噶尔贸易的银两,是故降旨,“著照数加倍罚,补还欠项”。“此后办理夷货之处,不必令王镗承领,该督可查照旧例,或另行招商承办,或应官办,妥酌奏闻。”(60)如此严厉的处罚,更令承办商人望而却步。虽然尹继善此后宣布“商人毫无所利,亦非情理,应仍令商办,而官为总摄照看,庶为妥协”,并认为准噶尔人三年内交易两次,“一商承办,资本本难于转输,请派两商轮值。至熬茶等年额外交易之事,仍交官办,而以货交商领销”。(61)但并无一个商人愿意远赴西北与准噶尔人进行交易。无奈之下,尹继善奏请“现届明年贸易期近,一时艰于募商,请暂准官办一次”。(62)由此成为定例,此后“年复一年,(商人)屡招未获”,(63)清政府与准噶尔的贸易又回到官办的状态。

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因为政府权力过大,很多商人很想无偿甚至赔本帮助政府,以获得高级官员甚至皇帝的关注,从而在其他途径获得利益。清政府与准噶尔的贸易,曾经成功招过商人办理,但是从结果来看,应该是商人既没有从与准噶尔的贸易中获利,也没有从其他途径获得利益,所以,其后的招商就无人应募了。

五、关于清准双方贸易商品的分析

清朝与准噶尔双方交易的贸易额逐年增长,为了充分说明清朝卖给准噶尔的货物情况,特把乾隆十三年在肃州贸易时,清朝方面卖给准噶尔的货物清单开列于下,详见表6



综合全文的表格来看,表1、表4是准噶尔卖给清朝方面的货物,主要有羊只等牲畜和各种动物皮张,表2、表5、表6是清朝方面卖给准噶尔的货物,主要有绸缎、花线、茶叶、大黄等。具体分析如下:
表1是乾隆元年准噶尔卖给清朝货物的数据,货物主要是毛皮,其中大狐皮和沙狐皮加起来占总交易额12726两白银的79.8%;表4是乾隆九年的数据,准噶尔卖给清朝的货物中,羊只为20000余只,占总交易额41240余两的57%,大狐皮和沙狐皮占总交易额的30%。实际上,羊只在每次的交易中几乎都有,而且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65)这说明准噶尔地区的经济发展比较好,和平环境下,牲畜也在逐年增多。另外,准噶尔地区出售大量的兽皮,尤其是狐皮,说明当地的生态环境较好。从表1和表4来看,准噶尔卖给清朝的货物主要是牲畜和毛皮,属于简单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商品。这些商品不是清朝方面的必需品,因此,这些货物高价买来后,清朝政府无法变卖,如甘肃巡抚黄廷贵说:甘肃“地处边徼,士瘠民贫,服饰朴陋,其御寒所衣者,粗褐毡片,及老羊皮张而已,而轻裘细暖,即一二有力之家,亦多吝而不购;至于葡萄、磠砂、羚羊角,尤非所需,此民间之难于销变者也。沿边一带,素产皮张,毛深温厚,价值颇廉,足供商贩贸易流通之用,若夷使所携皮张既多,平常作价又昂,商人每虞亏折,不肯认买,而磠砂等物更非常用之货,转售维艰,益生观望”。(66)所以,从清朝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与准噶尔贸易的积极性不高。
表5是乾隆九年清朝卖给准噶尔的货物数据,其中,绸缎、布匹为31241.2两白银,约占全部贸易额41240.35两的75.8%;茶叶为4218.6两,约占10.2%;佛金、哈达等宗教用品为572.55两,约占1.39%;大黄为1545.75两,约占3.75%;胶枣、冰糖、闽姜、烟等为467.8两,约占1.1%;皮箱、盘碗等日常生活用品为292.95两,约占0.7%;现银2667.18两,约占6.5%。
表6为乾隆十三年清朝卖给准噶尔的货物数据,其中绸缎、布匹、花线等为60839.45两,约占总贸易额74560.175两的81.6%;茶叶为9808.8两,约占13.2%;闽姜、冰糖、胡椒、胶枣等调味品、食品为171.75两,约占0.23%;碗碟类日用品为357.76两,约占0.48%;大黄为1310.9两,约占1.8%;现银为1439.52两,约占1.9%。
综合表5、表6来看,清朝卖给准噶尔的货物种类丰富,不但有成件的蟒袍、双喜袍,还有各种绸缎、花线、调味品、食品、药品和日用品等。这些商品中,尤为注意的是蟒袍和双喜袍。蟒袍源于明朝,因袍上绣有蟒纹而得名。至清代为吉服,皇子、亲王、郡王等文武百官,直至未入流皆可穿服,只是在蟒数和颜色上有所区别,并有一套完整而严格的规制。(67)蟒袍是一种装饰性很强的服饰,几乎袍上的每个纹饰都有讲究,如波浪和山石的纹饰,除有吉祥绵续之外,还有国土永固之意。清代文武百官只有在朝贺、接驾、祝寿等场合穿用,它代表的是儒家或者中央政府的一种审美观。双喜袍即在袍上绣上“囍”的字样,代表的是一种汉地文化,至今汉族人在结婚的时候,还要在门口贴上红双喜的字样,以示吉利和喜庆。而准噶尔在乾隆九年购买了49件蟒袍,购买了3件金双喜袍;乾隆十三年购买了191件蟒袍,30件金双喜袍。两次相加,则购买的蟒袍和金双喜袍有273件,如果再加上其他年份的购买数,则数额更多。这些衣服价格很高,最低的为五丝蟒袍,10两一件,最高的为金双喜袍,20两一件,很显然,这是为准噶尔贵族购买的。购买这么多的蟒袍和金双喜袍说明准噶尔贵族有意或无意地接受了中原文化,逐渐脱离了游牧生活方式,越来越向往中原官僚的生活方式了,而这种向往又说明了准噶尔上层和下层民众的背离。另外,虽然这两次贸易中直接的宗教用品占贸易额的比例不大,但我们无法确知绸缎、茶叶、日用品等哪些货物被僧侣使用,实际上,这些货物都有可能被僧侣使用。仅乾隆九年购买的佛金一项,就有220500张佛金,这些佛金就是金箔,是用于制作金身佛像的。另外,两次贸易中茶叶所占贸易的比例并不高,但是蒙古人又对茶叶有极大的需求,看来准噶尔购买茶叶应该还有另外的贸易渠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清代官方的贸易数据,尤其是以货易货形式的贸易数据,存在着由于哄抬物价而虚高的可能,这提醒我们,在引用相关数据时要注意。
2.准噶尔与清朝在贸易谈判中各显神通,但是诉求不同,目的不同,结果也就不相同。清朝方面,在与准噶尔划界成功前,策略是以贸易促谈判,因此准噶尔要价高一些没关系,清政府方面也以高价,通过以货易货的形式把亏损填平;划界成功后,则是为了保持和平的环境,为了兑现准噶尔的承诺,也是为了节省军费;而准噶尔方面则为使利润最大化,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用白银来结算,基本上清政府每次都应允。这表明二者的经济实力有质的差别,准噶尔在经济上甚至已经依赖清朝了,而白银可以在准噶尔畅通无阻地流通,也充分说明准噶尔对清朝经济依赖程度的加深。这种经济实力的差距或许正是后来清朝打败准噶尔的根本原因——无论后来准噶尔是否内讧,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清朝也必将打败准噶尔。
3.通过清朝与准噶尔的贸易研究,还可以对“16到18世纪,银大量流入当时被称作‘货币之坟墓’的中国”(68)的这种观点提出质疑。事实果真如此吗?至少我们从清朝与准噶尔贸易的研究中看到,清朝在贸易中一直是搭配白银的,甚至乾隆皇帝还一度怀疑是否准噶尔人得的白银太多,“外夷(指准噶尔——笔者注)所增之数,即内地所减之数。且内地得货,而旋用旋敝,外夷得银,则日积日赢,不可不为深虑”,(69)后来他得知大部分贸易都是以货易货的方式交易的,每次清朝给与准噶尔人的现银不过十之一二,才为放心。以乾隆十五年清准贸易为例,总共18万两的贸易额,清政府才给准噶尔人现银18800余两,故乾隆帝下旨:“若实银不过一万余,尚不为多费,以数年不用兵所省计之,则我犹为所得者多也”。(70)若准噶尔人所说的清朝与俄罗斯的贸易中也有金银属实的话,则我们更应该重新认识这个观点,至少在细节上要进行详细地研究。
4.从双方的交易品上来看,双方也是不对等的。准噶尔卖给清朝的货物都是一些简单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商品,而且价格高昂,清朝之所以允准以如此高的价格交易,主要是从政治和军事利益上考虑,而清朝卖给准噶尔的商品大部分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绸缎、瓷器等,这就造成了双方在贸易中的不对等,实际上,双方商品的定价权是牢牢掌握在清朝手中的,如在后来的交易中,取消了准噶尔获利较大的葡萄、羚羊角和磠砂的贸易,(71)至乾隆十五年,因为贸易额的逐年增加,乾隆帝担心准噶尔得银过多,因此,定此后准噶尔再来交易,“羊不得过三万只,各项皮张不得过三万张,牛、马共不得过一千,总共不得过七万两之数”,(72)限制准噶尔的交易,这种限制以及上文中提到的白银在准噶尔境内的使用恰恰表明准噶尔对清朝经济依赖程度的加深。另外,从上文商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准噶尔购买了很多蟒袍和金双喜袍,说明上层贵族对中原文化的认可和与自己下层民众的背离,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后来有那么多的准噶尔贵族率领属下归附清朝。
综上所述,清准双方经济实力的差距和准噶尔对中原文化的逐渐认同或许正是造成准噶尔失败的根本性原因。
本文已在日本《满族史研究》以日文发表,详见吕文利著、岩田启介译:《乾隆前期(1736-1750年)の清•ヅユーンガル貿易における価格•取引方法をめぐる駆け引きとその影響》,(日本)《满族史研究》2012年第11号,第1—21页。本次以汉文发表因与日文格式的不同,有所删节。本文为2012年7月14日日本第49次野尻湖クリルタイ(日本阿尔泰学会年会)上口头发表的《乾隆年間の清•ツユンカル間貿易に関するいくつかの問題について》(《关于乾隆年间清准贸易的几个问题》)修改后的成果,感谢会议上诸位先生的意见。本文承蒙日本《满族史研究》的两位匿名审读人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在此表示感谢。在论文修改的过程中,也得到了村上信明先生的帮助,亦表示感谢。
①楚勒干是从蒙古部落的忽里勒台(Huraldai)制度发展而来的。忽里勒台(Huraldai)系蒙文会、会议之义。在大蒙古国时期,忽里勒台制度成为蒙古帝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明朝时,蒙古地区建立了“楚勒干”(或丘尔干,qigulgan)制度,楚勒干亦是蒙文会议、会盟之意,各部间通过这一制度来协调各部之间的关系以及解决重大问题。
②罗致平编译:《〈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译文》,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译组。中国社会科学院原民族研究所、《准噶尔史略》编写组合编《卫拉特蒙古历史译文汇集(第一册)》(内部出版物),第194页。
③清朝的策略是:“土谢图汗虽为厄鲁特所欺,请救本朝,似不便遣兵相助。向使土谢图汗早如四十九旗归于本朝,噶尔丹必不敢侵犯,即使侵犯,本朝必不忍坐视”,“设土谢图汗率众来归,或仍存其汗号,为之安插”。见康熙内府刻本《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卷四,康熙二十七年八月乙巳。(清)方略馆编:《清代方略全书》(第五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2006年版,第464-465页。
④康熙内府刻本《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卷五,康熙二十七年九月丁丑。《清代方略全书》(第五册),第483页。
⑤乌尔会河,汉名芦河,今名乌拉盖河,源出大兴安岭西鹿索岳尔济山,向西南流经乌珠穆沁左翼旗,至乌珠穆沁右翼旗境内的克勒河朔之地枯竭。
⑥关于乌尔会河之战的详细情况,请见黑龙:《乌尔会河之战考》,《清史研究》2007年第1期。
⑦关于乌兰布通之战的详细情况,请见黑龙:《乌兰布通之战再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⑧康熙内府刻本《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卷十,康熙三十年五月戊子。《清代方略全书》(第六册),第257页。
⑨《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年六月乙卯朔。
⑩《清世宗实录》卷七十八,雍正七年二月癸巳。
(11)《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九,雍正七年三月丙辰。
(12)关于清朝对准噶尔作战所花费的经费、筹措方法以及支出的军费内容方面,请见香坂昌纪:《清朝前期对准噶尔作战的经济效果》,《史学集刊》,2000年第4期,第17—24页。或香坂昌纪:《清代前期のヅユンガル政策とその経済効果》,“東北学院大学論集——歷史学•地理学——”第37号、2004年,第1—80页。
(13)《和硕亲王巴尔图等议奏先行派使至噶尔丹策零处晓以厉害折》,雍正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赵令志、郭美兰主编《军机处满文准噶尔使者档译编(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6页。
(14)关于《恰克图条约》缔结过程的研究,请见渋谷浩一「キヤフタ条約締結過程の研究-国境貿易条項の成立と清側口ツア文条約一」茨城大学人文学部紀要『人文学科論集』40:57-75。
(15)《噶尔丹策零为请准遣使赴藏熬茶事之奏表》,乾隆四年。赵令志、郭美兰主编《军机处满文准噶尔使者档译编(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满文原文第699-705页,汉文译文为第931-932页;以及《敕谕噶尔丹策零边界贸易诸事须如约而行》,乾隆五年二月初八日,《军机处满文准噶尔使者档译编(上)》,满文原文第794-803页,汉文译文为第946-947页。另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六,乾隆四年十二月壬午。
(16)他认为:“清朝方面并没有认可往阿尔泰山脉东面很远的地方的边界线,这是明显的错误。”
(17)关于清朝与准噶尔谈判的过程,请见渋谷浩一「1734-40年の清とヅユーン=ガルの講和交涉について:キヤフタ条約締結後の中央ユーラヅア国際関係一」(『東洋史研究』70-3、2010年),第28页。
(18)《军机大臣鄂尔泰等奏报阿克敦等与噶尔丹策零会谈事项片》,乾隆三年三月初六日。军机处满文《夷使档》17604。第900页。
(19)关于乾隆六年准噶尔进藏熬茶的情况,请见吕文利、张蕊:《乾隆年间蒙古准噶尔部第一次进藏熬茶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0)关于乾隆八年准噶尔进藏熬茶的情况,请见拙著:《乾隆八年蒙古准噶尔部进藏熬茶始末》,《明清论丛》,第十二辑,故宫出版社,2012年版,第269-281页。
(21)关于乾隆十二年准噶尔进藏熬茶的情况,请见拙著:《乾隆十二年准噶尔入藏熬茶研究》,《西部蒙古论坛》2013年第2期。
(22)笔者以准噶尔进藏熬茶为中心,对这个三角关系进行了分析,详见拙著:《乾隆年間のヅユンガルの「入蔵熬茶」からみた清朝•ヅユンガル•チべツトの関係》,日本满族史研究会第27次大会发言报告,长崎,2012年5月26日。
(23)关于清朝与准噶尔贸易的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主要有金启孮的《清朝前期卫拉特蒙古和中原的互市》(《内蒙古大学学报(社科版)》1964年第2期),较全面论述了卫拉特的各个时期与清朝的互市贸易情况;蔡家艺的《十八世纪中叶准噶尔同中原地区贸易往来略述》(《清史论丛》第四辑),对十八世纪中叶准噶尔与中原地区的贸易进行了研究;张羽新的《肃州贸易考略(上、中、下)》(《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4期,1987年第1期),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对准噶尔与清朝在肃州的贸易情况进行了研究,对双方的贸易品进行了一些简单分析;《准噶尔史略》(《准噶尔史略》编写组编,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对清朝与准噶尔的贸易情况进行了研究,等等。最近几年关于清朝与准噶尔的贸易问题又得到一些关注,主要有黑龙的《噶尔丹统治时期的准噶尔与清朝关系研究》(内蒙古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及其博士后出站报告《清代准噶尔与北部疆域形成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2007年博士后出站报告),对噶尔丹时期的清准贸易往来进行了研究;柳岳武的《乾隆朝清准贸易研究》(《新疆社科论坛》,2005年第3期),对乾隆朝的清准贸易进行了研究。
(24)《川陕总督查郎阿等为准部贡使额尔沁由京回肃贸易等事奏折》,乾隆元年四月初一日。《乾隆前期准噶尔部与内地的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2年第2期,第38页。
(25)满文的elcin即为使者之意,但在汉文奏折中,常有“贡使额尔沁”字样,把额尔沁当作一个使者的名字,当误。
(26)《川陕总督查郎阿等为准部贡使额尔沁由京回肃贸易等事奏折》乾隆元年四月初一日,《乾隆前期准噶尔部与内地的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2年第2期,第39页。
(27)《肃州贸易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转引自见张羽新《肃州贸易考略(中)》,第48页。因为现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不开放军机处录副民族类的奏折,所以笔者并没有看到档案原件,但好在张羽新先生比较完整地抄录了原档案,所以笔者可以利用。
(28)为使数字更为直观,下面的数字用加号表示清朝盈利,减号表示清朝亏损。
(29)这其中,西安增估皮张等物变价,余出银288.15两;乾隆三、四年下剩茶封变价盈余银1819.28两,共抵补亏损银2107.4两外,还亏损11659.24两白银,“遵奉廷议,以将来如有余剩弥补。”
(30)此数字为原文中的数字。按照前后数字的计算,应该是9916.85两。
(31)此数字为原文中的数字。按照笔者的计算,应为1117.543两白银。这些白银,除还西安司库发给管解绸缎等物千总等盘费银60两外,又还解“夷货脚价盘费等银”898.79两,又还采买毡条等项银158.752两,所以“是年并无盈余,亦无不敷。”
(32)其中,除羊羔皮增变银19.44两外,因此真正的亏损额度是2151.02两。
(33)此数字原文如此。据笔者计算,应为2843.634两。
(34)这部分余银是扣除了与准噶尔交易所亏之银以及还西宁、肃州采买绸缎等物银180.367两后的余额。
(35)乾隆九年数据来自《川陕总督庆复为准噶尔贡使在肃交易事竣先后回归事奏折》,乾隆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乾隆前期准噶尔部与内地的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2年第2期,第40页。
(36)这个数字是原文中的数字。据笔者计算,应为3704.55两。
(37)采买绸缎各物原本价银为15816.63两,后又“找发夷人货价银”2700两,这样一共原本价银为18516.63两。
(38)乾隆十一年的数据非全年的贸易数据,张羽新先生认为,这个数据可能是贡使携带的部分货物交易额。据档案记载,乾隆十一年的肃州贸易额为95922.95两白银。见张羽新《肃州贸易考略(中)》,第52页。
(39)此数字原文如此。据笔者计算,应为172.19两。
(40)此数字原文如此。据笔者计算,应为2752.284两。
(41)此数字原文如此。据笔者计算,应为72.217两。
(42)拙作《乾隆年間のヅユンガルの「入蔵熬茶」からみた清朝•ヅユンガル•チべツトの関係》,日本满族史研究会第27次大会发言报告,长崎,2012年5月26日。
(43)乾隆九年,准噶尔人在肃州贸易时说:“上年东科尔,全数给银,固为大皇帝格外深仁。而俄罗斯各处,我部曾有人往彼,见其与内地交易,有货物,有金银,何以今年肃州概不给银。”《清高宗实录》卷213,乾隆九年三月甲辰。
(44)《川陕总督庆复为准噶尔贡使在肃交易事竣先后回归事奏折》,乾隆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乾隆前期准噶尔部与内地的贸易史料(上)》,《历史档案》1992年第2期,第40页。
(45)《甘肃巡抚黄廷桂为报肃州贸易事奏折》,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下)》,《历史档案》1984年第3期,第13页。
(46)《甘肃巡抚黄廷桂为报肃州贸易及伙商张有澜动借库银事奏折》,乾隆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下)》,《历史档案》1984年第3期,第14页。
(47)《川陕总督庆复为办理东科尔贸易事奏折》,乾隆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上)》,《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第26页。
(48)《川陕总督庆复等为报肃州贸易事奏折》,乾隆十年六月初八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上)》,《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第34页。
(49)《清高宗实录》卷381,乾隆十六年正月是月条。
(50)《准噶尔夷人进贡案》,尹继善折。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20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册,第758-759页。
(51)《准噶尔夷人贸易案》,黄廷桂折,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24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三册,第257页。
(52)《甘肃巡抚黄廷桂为请定分销准噶尔货物章程事奏折》,乾隆八年三月初二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上)》,《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第22页。
(53)《川陕总督庆复为续报准噶尔贡使入京并预筹肃州贸易事奏折》,乾隆八年十二月初三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上)》,《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第27页。
(54)《甘肃巡抚黄廷桂为报肃州贸易不能依限完结事奏折》,乾隆九年七月十三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上)》,《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第30页。
(55)《川陕总督庆复为报办理肃州贸易事奏折》,乾隆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贸易(上)》,《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第30页。
(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转引自张羽新《肃州贸易考略(下)》,第68页。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转引自张羽新《肃州贸易考略(下)》,第71页。
(58)据《现代汉语大辞典》,子为量词,“用于能用手指掐住的一束细长的东西”。
(59)《清高宗实录》卷344,乾隆十四年七月壬子。
(60)《清高宗实录》卷339,乾隆十四年四月丙午。
(61)《清高宗实录》卷344,乾隆十四年七月壬子。
(62)《清高宗实录》卷348,乾隆十四年九月丁巳。
(6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民族类。转引自张羽新《肃州贸易考略(上)》,第29页。
(64)《驻哈密办理回子事物员外郎甘布为呈报准噶尔使臣在肃州贸易情形事呈文》,乾隆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清代新疆满文档案汇编》(八),第56-58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5)详见拙著《乾隆年間のヅユンガルの「入蔵熬茶」からみた清朝•ヅユンガル•チベツトの関係》日本满族史研究会第27次大会发言报告,长崎,2012年5月26日。
(66)《准噶尔夷人贸易案》,黄廷桂折。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24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三册,第256页。
(67)详见《清朝通志》卷58,《器服略三•冠服》,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
(68)岸本美绪:《清代中国の物価と経済变動》,研文出版,1997年版,第39页。
(69)《清高宗实录》卷378,乾隆十五年十二月癸未。
(70)《清高宗实录》卷381,乾隆十六年正月是月条。
(71)详见拙著《乾隆年間のヅユンガルの「入蔵熬茶」からみた清朝•ヅユンガル•チべツトの関係》日本满族史研究会第27次大会发言报告,长崎,2012年5月26日。
(72)《清高宗实录》卷373,乾隆十五年九月是月。

发表评论 共条 0评论
署名: 验证码:
  热门信息
马亚辉:雍正朝云南改土归流...
王聪延:清代内地汉族迁移新...
周卫平:特纳的“边疆假说”...
马大正:中国疆域的形成与发...
成崇德:清代蒙古开发
姚大力、孙静: “满洲” ...
苏发祥:英国藏学研究概述(...
钟焓:民族史研究中的“他者...
  最新信息
葉高樹 譯註:滿文《欽定滿...
柳岳武:晚清“兴边利”研究...
乌云毕力格:小人物、大舞台...
蒙古勒呼:清代蒙古秋朝審考
王庆丰编著:《克敬之满蒙汉...
陈波:现代早期欧洲认定“中...
米彦青:清代草原丝绸之路诗...
  专题研究
中国历史文献学研究
近世秘密会社与民间教派研究
近世思想文化研究
清代中外关系研究
清代边疆民族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
清代经济史研究
清代政治史研究
清代社会史研究
中国灾荒史论坛
  研究中心
满文文献研究中心
清代皇家园林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史研究中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3-2007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Powered by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
< 本版主持:张永江>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