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满族研究》2015年第2期,第47—53页
基金项目:黑龙江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 目 “清 代 黑龙江 地区 治 边政策研究 ” (课 题 号 : 12532398) 阶段性成果; 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省西部地区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齐齐哈尔大学,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摘要: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治边政策主要是 “治” “流 ” “养 ” “用 ” 的政策 : “治 ” 的 主 要 内容 是 治 官长 , 治 兵丁, 治理模式; “流” 是指遣犯事务管理规定, 其主要涉及流人的安置、 脱逃、 减释等内容; “养” 的主体内容是荒政; “用” 的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剿匪与行围; 二是进贡与采办。 “治” “流” “养” “用” 政策彼此之间相互关联,构成相互包容之样态。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治边政策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大致为: 轻发展、 轻商业、 轻教育。 其凸显“总宜遵循旧章, 不得妄自更改” 的守旧特征。
关键词:嘉庆朝; 黑龙江; 治边政策
学术成果涉及嘉庆朝黑龙江治边政策颇少, 以致我们对其不甚了了。 为此, 笔者从一些清史资料中钩沉出它的大概情形, 使其不惟有助于加深清代黑龙江边政的认识, 也由此管窥嘉庆朝政治环境。
一、 “治”的政策
嘉庆帝振刷朝纲, 救治王朝衰运, 形成该朝治政特点。 这种政策必然投射于黑龙江边疆地区。其表现有:
1. 治官长。 从黑龙江将军人员任职期间所发生的事件中知悉, 朝廷首先要求长官守正。 “政者,正也。 ”[1]它的意思是当政的人行为举止要端正。 守正, 此之谓也。 黑龙江将军景熠案件即为典型例子。 嘉庆六年二月十二日, 内阁奉上谕: “据齐齐哈尔副都统恒伯参奏, 黑龙江将军景熠到任以来,刚愎自用、 贪鄙纵恣; 屡于私署演剧, 令兵丁人等传习歌曲; 擅用站车派办供应于墨尔根、 黑龙江查灾两处, 供给使费至五千余两之多, 并得受餽送银两、 皮张等物; 又勒索铺户, 擅制火枷, 枷毙人犯; 又私用马价银一千余两, 课税制钱二百四十串, 扣留俸饷, 短发市秤, 甚至于应给灾户粮石迁延不给, 以致齐齐哈尔灾户二万数千余名嗷嗷待哺, 众怒沸腾等款。” “著派瑚图灵阿、 继善驰驿至盛京, 会同赓音前往黑龙江传旨, 将景熠革职拏问, 并提集案内人证, 严审明确, 定拟具奏。”“黑龙江将军事务著恒伯暂行署理。 瑚图灵阿若有心开脱罪名、 故纵等事, 罪同景熠一体惩治, 慎之。 钦此。 ”[2]嘉庆三月份, “瑚图灵阿等奏审讯景熠大略情形一折, 恒伯原参各款景熠俱已供认十之七八。 ”[3]嘉庆六年五月丁丑, “宗人府王公、 军机大臣、 三法司议奏: 刑部侍郎瑚图灵阿等审拟已革黑龙江将军公景熠贪纵营私各款, 应照律拟绞监候, 系宗室公, 交宗人府圈禁。 从之。”[4]将军景熠因贪墨伏罪, 又由于宗室之故而免死。 朝廷虽对他有所维护, 但旗帜鲜明地表达出任用长官要“其身正, 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5]的身正之意图。
其次要固本。 固本强调的是保持本身族属文化传统。 嘉庆十七年八月丙午, 谕内阁: “斌静以接奉颁赐墨刻诗句用汉字摺谢恩。 朕颁赏南苑大阅诗, 原期各将军大臣等留心武备, 训练士卒。 自应用清字摺谢恩。 斌静身系宗室, 且任黑龙江将军, 尤当勤习技艺清语。 其摺内铺叙四六, 甚属非是。 ……斌静著申饬。 嗣后此等谢恩俱著用清字摺, 不得再以汉字摺具奏。 ”[6]“国语骑射” 是清廷一贯执行带有民族浓郁色彩的政策, 同时也是民族的根, 它体现出清帝祈求国家稳固安宁的心愿。黑龙江将军斌静在谢恩折内不用清语却使用汉语, 且采用文学句式, 这明显是犯 “本” 行为, 结果必受申饬。
再次要务实。 嘉庆十年十一月甲子, 又谕: “据黑龙江将军观明等奏进白雉一摺。 知道了。 其所请备宣史馆之处, 著不必行。 朕惟以时和年丰、 民康物阜为念, 无事侈言祥瑞也。 ”[7]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庚辰, “谕军机大臣等: 户部议奏, 特依顺保请裁减黑龙江城官庄壮丁一摺, 所驳甚是,已依议行矣。 黑龙江城官庄四十座, 岁交粮石, 以备兵丁接济口粮等项之用。 特依顺保率以兵丁疲乏为词, 请裁官庄十座。 计每岁积省牛具等银不过一百四十余两, 而少收额粮至二千二百石, 若各官庄纷纷效尤, 必致有妨储备。 特依顺保此奏其中必有怂恿之人。 著松宁查明黑龙江城所属官庄实在情形, 特依顺保系受何人欺蒙妄兴此议, 即将特依顺保及造议之人一并据实参奏。 ”[8]
上所引的事情: 一件是进白雉言祥瑞, 完全脱离现实, 仅是歌功颂德的务虚举动; 一件是裁官庄数量, 缓解兵丁疲乏, 可粮食储备必致妨碍的提议。 它看似面对现实, 然未真正解决问题, 反而产生新的问题, 此仍是不切实际的。 嘉庆帝清醒认识到: “为政之道, 总在务实。 实则有功, 虚则罔效。 ”[9]两位将军间接或直接遭到皇帝的责备。 朝廷要求黑龙江将军务实除了造福一方之目的, 恐怕还有 “以期还淳返朴, 复我满洲敦庞风气” 的愿望。[10]
2. 治兵丁。 此项治理特点是守旧, 其内容是守旧业和守旧章。 旧业是指满洲兵丁入关之前的技能; 旧章是指国初有关兵丁方面的规定。 这些是面对现状, 以传统或遵循惯例方式加以调整, 从而达到战斗力程度的手段。
守旧业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形提出: 一个是兵丁清语和马上日渐生疏。 如, 嘉庆八年五月, 宁古塔防御东三省人色克金保引见时所奏履历, 竟非清语。 这件事引起嘉庆帝高度警惕。 他认为: 东三省系我朝根本之地, “清语即如乡谈, 原应不学而能, 乃竟有不晓清语之人。 想东三省似此者尚复不少。 相沿成习, 不惟不晓清语, 必致技艺废弛。 所关綦重, 不可不加整饬。” 于是, 命令 “盛京、吉林、 黑龙江将军等各将所管官弁严行教训, 务令马步射精锐, 清语娴熟, 毋忘本业。 ”[11]吉林、 黑龙江人等 “因年久打牲者渐少, 官兵等或有竟不拴马者, 遇有差使, 雇借乘骑”。 嘉庆帝不无忧虑地说: “此风若不禁止, 则日久于一切行围马上技艺必致生疏。” 因此, 他要求 “吉林、 黑龙江将军等转饬该管官员, 务各令兵丁熟练马上技艺。 遵习旧业, 俾各有勇。 ”[12]一个是兵丁不适合新的训练技艺。 如, 嘉庆元年十二月戊子, “罢盛京、 吉林、 黑龙江兵演习云梯。” 此事经过: 先是各省城驻防满兵无事, 令以云梯添入技艺演习。 “兵部咨行, 误及盛京等三省。” 然后, 黑龙江将军永琨以黑龙江地方不便上言之。 “上以三省遵满洲旧习, 武艺素强; 地方形势又与各省城不同, 故并罢之。 ”[13]嘉庆十一年十月, 观明奏黑龙江地方兵丁不宜添演长枪请旨一摺。 朝廷批允。 其理由是: “东三省兵丁专以打牲为业, 骑射、 鸟枪等技本自精熟, 虎枪亦素练习。 若令与绿营兵丁一体兼学长枪, 转致误其马上技艺。” 所以令三省所有兵丁均毋庸兼习长枪, 仍 “旧演习弓箭、 鸟枪及一切马上技艺,务使益臻精锐”。[14]
守旧章是在遇到的问题前无定例且解决困难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如, 嘉庆后期兵丁拴养马匹[15]一事很有代表。 嘉庆二十三、 四年间, 奉使吉林官员认为 “东三省马匹短少, 欲恳请添设官马以裕差操”。 朝廷以为: “自国初以来, 本无官拴马匹”。 况且经费有常, 断难轻议。 “若但抽添三四千匹, 兵多马少, 实属无益, 不若仍循其旧。” 事情处理结果是: “所有东三省官拴马匹一事, 竟可无庸办理。 仍循旧章, 以安本俗。 ”[16]以后, 黑龙江将军松宁又向朝廷奏请用库贮备用银借给兵丁买马匹分年扣还的办法。 嘉庆帝认为: “该兵丁所得饷银均有定额, 今扣去一半, 而所立之马又无马乾(饲马的干食料), 该兵丁自行餧养, 力有不支, 势必疲瘦倒毙, 其饷银仍须坐扣。 是马匹未能增多,徒令兵丁先受扣饷之累, 又添餧马之费, 其事格碍难行”。 最后降旨: “著仍循其旧, 无庸办理。 ”[17]“兵丁养马匹” 一事关乎军队的建设发展, 怎奈前无章程遵循, 后无经费充补, 产生连锁性障碍, 致其未果。 以此看来, 守旧章也是万般无奈一种抉择。
3. 治理模式。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治理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常规化管理。 即任用职官, 设立机构, 驻扎地方, 直接管辖。 如黑龙江将军设置, 并由其所形成的行政系统网络。 一是巡视。 朝廷实行五年一次巡查东三省之制[18]其中巡视吉林、 黑龙江两处事务的由盛京礼部颁给关防, 巡视毕缴回。[19]嘉庆二十三年九月, “原以慎重官守, 稽查懈怠” 的五年届期阅看巡查之例, 因 “定立年限,则期可豫知, 即有弊端, 不难先期掩饰, 于事仍无裨益” 而停止, 代之 “应行查阅之时, 特旨派员前往”。 其目的是 “以昭核实”。[20]一是特殊查办。 此形式是朝廷派员查办案件时顺便考察当地情形。如, 嘉庆八年十一月, 朝廷命礼部尚书那彦成往黑龙江查办事件[21],即查前任黑龙江将军那奇泰等有无更换奏摺之事。[22]那彦成于嘉庆九年二月上奏筹办齐齐哈尔事宜一摺。[23]这种形式与前两者不同,不属于制度内的规定。 它所产生的效果有时候比前两者更好些, 或许是无格碍所致。
治官长, 治兵丁, 治理模式是 “治” 的政策中主要内容, 其终极目的是治肃政通。 这种政策一是要与国家大政方针同步, 二是要与东三省治边政策整体趋近, 三是要与本地区相契合。
二、 “流”、 “养”、 “用”的政策
“流” 的政策是清代流放制度的产物, 是一种动态化的政治过程。 即所谓朝廷选择黑龙江地区作为承载流犯之地, 按照流刑的惩罚规定输入遣犯; 流人进入此地域重新纳入以之为对象的管理体系,这种体系涵盖遣犯的日常生活、 行为举止、 奖惩赎免、 脱逃释回等一系列相关事务。 “流” 的政策,是由两条线绞成: 以朝廷为主导, 以流人为媒介, 中央与黑龙江地域一线; 流人原地域文化与黑龙江土著文化一线。 以此形成一种相互激荡、 相互作用的运动态势。 因此之故, 名之曰: 移流实边。
除了寻常发遣案犯外, 所有大逆缘坐人犯, 一律发往黑龙江, 给索伦、 达呼尔为奴。[24]而宗室向无发黑龙江之例, 一般发吉林。[25]
黑龙江地区遣犯管理事务繁杂, 其主要涉及流人的安置、 脱逃、 减释等内容。
安置方面: 第一, 为奴问题。 向例发往为奴人犯, “多系免死减等情罪较重者, 分给兵丁为奴。原使之备尝艰苦, 长受折磨。” 但由于兵丁不能养赡, 也有听其赎身自谋生理者。 这类 “殊乖立法惩奸之意” 的现象受到皇帝严行饬禁。 嘉庆十八年秋七月, 朝廷的解决办法是: 所有现在给披甲为奴之太监给官员为奴, 因为他们 “廉俸较优, 并约束亦易于为力”。 至于其他人犯, 按 “其情罪较重者五条, 仍发黑龙江、 吉林; 其情罪稍重者五条, 改发盛京; 情节稍轻者十五条, 改发各省驻防, 均给各该处官员为奴。 ”[26]第二, 缘事发遣大员任用何种差事, 要充分利用其自身的特长来定, 要求黑龙江将军 “将派充何项苦差之处, 据实奏闻, 毋得含混”。[27]第三, 闽广等省案犯。 朝廷认为此等人犯, “均系犷悍无赖之徒, 到配后无人管束又无口食”, 三五成群滋生事端。 要求黑龙江现有人数及以后续添各犯, 自应仍留各该处。 “或有旷土可耕, 借给耔种, 俾令自食其力; 或拨各衙门充当水火夫役, 酌给口食。 ”[28]第四, 改发。 一因黑龙江地气苦寒, 遣犯日增日众, 衣食艰难, 且尚难于管束; 二因案犯凶狡性成 “渐染风俗, 于根本重地, 尤属非宜, 甚有关系”。 嘉庆十七年十二月份确定“业经到配为奴之犯, 其在彼年久者, 量减军流, 分别改发烟瘴、 极边等处; 其到配未久未便减等者, 即著改发新疆”。 嗣后各省案犯有例应发遣为奴者, 量为区别, 酌留数条。 “其余如洋盗会匪人数较多之案, 均酌拟改发新疆及烟瘴等处。 奏明条款, 纂入律例遵行”。[29]翌年三月份又改定为嗣后有应拟发配黑龙江为奴罪名者, 依照上年条款改发新疆; 军流等犯, 其减等改为内地。[30]
脱逃方面: 如嘉庆十五年六月, 朝廷议定: 遣犯脱逃在五次以内, 其经官拏获者, 杖一百, 枷号一个月, 仍发原处; 其自行投首者, 免其枷杖, 发回原处。 脱逃至五次以外, 被获者枷号三个月,投回者枷号一个月; 若脱逃在十次以外, 被获者枷号六个月, 投回者枷号三个月, 均鞭一百。[31]脱逃已然的采取这些刑法惩罚, 未然的需要一些防范措施。 如嘉庆十二年定例: 发遣为奴之犯, “务令该家主严行管束, 断不许勒索赎身, 及任听在外居住”。[32]发往为奴重犯, 将军等 “务须于章京官员内择其能管辖者分给, 令其妥为防范; 断不可派给兵丁水手, 以致疏纵脱逃”。[33]
减释方面: 如嘉庆十七年十一月甲戌, 谕令东三省将军: “嗣后遇有发往各该处年满应行释回太监, 著该将军等先将各太监发遣案由行文内务府。 由总管内务府大臣开单具奏, 候朕酌核案情准其释回者, 再行释回。 再凡遇庆典肆赦之年, 亦著该将军等将发往该处永不赦回之太监等详叙案由,行文内务府。 著总管内务府大臣开单具奏, 候朕降旨。 ”[34]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甲戌, 皇帝降旨:“犯事佥发各省已到配军流人犯, 除传习邪教及有关十恶, 并历次赦款内不准援免之情罪较重者, 俱毋庸查办。 其情罪较轻之犯, 著刑部核明, 准其与未到配各犯一体宽免。 ”[35]流犯减释只有如前所举之例, 年满罪轻的方才允准, 而那些身背大案要案, 身系罪大恶极者除非蒙恩遇赦, 恐怕要孤老他乡。
清廷以流人为介子治理黑龙江边地, 该地以流人管理事务呈现出中央治边 “流” 的政策。 它是中央分配给的一种任务, 非黑龙江原地所具有的事项, 当 “流人群体” 楔入原居民社会中时, 成为原地域里不可分割的部分, 它也自然成为此地区的一项治理任务。
“养” 的政策既是朝廷 “务在养民” 的治国思想外化, 亦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的 “民为邦本, 本固邦宁” 的民本思想践行, 又是清廷 “一体沾恩” 的大一统思想贯彻。 其中主体内容是荒政, 这是国家救灾中的管理措施, 它于黑龙江地区存在多种形式。
单一形式的有: 一是免。 嘉庆元年九月丁卯, 免齐齐哈尔、 黑龙江两处官庄人等旧欠粮石。 四年十一月壬申, 免黑龙江种地兵丁本年未完粮。 九年正月壬寅, 免黑龙江歉收四十官庄、 齐齐哈尔被水官庄新旧额粮。 九年五月甲辰, 免齐齐哈尔贫丁旧欠仓粮。 二是缓征。 嘉庆二年九月甲午, 缓徵齐齐哈尔、 打牲乌拉旗人应还仓谷。 六年十月辛未, 缓徵索伦、 达呼尔、 齐齐哈尔旱灾本年应还粮石。 十年九月丁巳, 缓徵齐齐哈尔、 打牲乌拉、 黑龙江三处旗屯、 驿户旧借口粮。 十三年十一月己巳, 缓徵黑龙江、 齐齐哈尔贫民旧借口粮。 十七年十月乙丑, 缓徵黑龙江、 墨尔根灾民借支粮石。十八年十月丙申, 缓徵黑龙江、 墨尔根贫民旧借口粮。 二十三年十月乙亥, 缓徵齐齐哈尔、 黑龙江、墨尔根、 打牲乌拉四处贫民旧借口粮。 三是贷。 嘉庆三年九月丁丑, 贷齐齐哈尔所属被旱灾民谷。九年十一月癸丑, 贷黑龙江、 墨尔根、 齐齐哈尔、 打牲乌拉等处被水旗民粮石。 十二年十一月己未,贷黑龙江贫丁银米。 十六年四月辛亥, 贷黑龙江、 墨尔根二十六处台站被灾驿丁银。[36]四是给。 嘉庆六年三月, 墨尔根、 黑龙江、 布特哈等处被灾, 秋收歉薄。 上谕景熠, “动拨各城备用仓粮并库存粜粮价银, 放给兵丁, 以资接济。”[37]十六年十一月庚辰, 给黑龙江被水灾民口粮。[38]五是赈。 嘉庆九年十月癸酉, 赈黑龙江、 墨尔根、 打牲乌拉等处被水灾民。[39]
复合形式的有: 一是免缓。 嘉庆七年十月丙辰, 免黑龙江、 齐齐哈尔水灾本年额赋, 并蠲缓旧借粮石有差。 十九年十月戊辰, 免黑龙江被灾各城应徵额粮, 并缓徵旧欠口粮耔种。 二是免贷。 嘉庆四年十月戊戌, 贷齐齐哈尔被旱八旗、 驿站、 屯丁口粮, 并免应交谷石。 二十二年十月丁亥, 免齐齐哈尔、 黑龙江、 墨尔根被灾兵丁额粮, 并贷贫民口粮。 三是免给缓。 嘉庆五年十月辛亥, 给黑龙江等处霜灾兵丁、 官屯人等口粮, 并免本年应交粮石。 缓徵齐齐哈尔、 布特哈等处旧欠粮石。 嘉庆十一年十月丙戌, 免齐齐哈尔、 黑龙江、 墨尔根、 打牲乌拉被霜灾民应徵粮石, 仍给七月口粮并缓徵旧欠粮石。[40]四是贷缓。 嘉庆十二年, 黑龙江、 打牲乌拉、 齐齐哈尔大旱, 土人掘草根、 野菜为食。 上谕贷与口粮, 并展缓应还粮石。[41]
黑龙江地区荒政所需物资一般出自本地。 如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壬戌, 拨黑龙江仓谷赈被旱灾民。[42]“凡齐齐哈尔、 呼兰、 墨尔根、 黑龙江四城, 通设仓房三百九十七所。” 其所存粮 “皆逐年屯户按丁交存, 号为定额。 嘉庆年间以连岁告灾, 接济各城旗民, 旋遇恩诏, 豁免归还。 ”[43]
“用” 的政策是朝廷于黑龙江地区取用所形成的惯例成规。 它遵循地方独具特性, 因地取材, 并且取之有度, 取之有法。 “用” 的政策是因中央需求或索取而构成本生地的事务管理准则, 抑或原地区所拥有的中央化, 纳入国家直辖治理体系。 其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剿匪与行围。 嘉庆帝对黑龙江官兵战斗能力评价同前朝一样给予甚高, 如其所言: “黑龙江官兵皆生长山野, 能耐劳苦, 登陟是其所长”。[44]“其最得力者, 自莫如黑龙江兵丁”。[45]因此, 按以往做法调遣江省官兵剿匪。 如嘉庆四年八月壬辰, 调黑龙江兵一千名, 赴湖北剿贼。[46]嘉庆十一年二月庚子, 调吉林、 黑龙江兵三百名, 赴台湾协剿洋匪。[47]嘉庆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命苏清阿等带领齐齐哈尔各城官兵驰赴直隶、 河南、 山东交界地方, 剿办贼匪。[48]当然, 嘉庆帝并非墨守成规之人,也会相时而动, 这里体现 “用” 的理智性。 如嘉庆五年二月, “剿办教匪, 已阅四年, 尚未告竣。”上谕: “朕思此时若再欲添兵”, 莫过黑龙江兵丁。 “但道路遥远, 调派需时, 且沿途供顿浩繁; 而到营后既不能服习水土, 又不能晓悉地利; 及凯旋时送回原处, 尤多糜费。 是各省防御贼匪, 与其远为徵调, 自不如就近招募乡勇为便。 ”[49]
行围自不多言, 也是清廷常规活动。 嘉庆朝 “每年由盛京、 吉林、 黑龙江官员兵丁内, 拣派善猎人员三十名随扈进哨, 射猎牲兽。” 嘉庆帝用意是: “原恐伊等技艺渐至生疏, 是以令其随围演习。” 在这项活动中, 他注意到: “黑龙江之索伦、 达呼尔等技艺本能娴熟, 且在该处亦时常习猎。若每次派善猎人员照例前来, 路途遥远, 恐伊等未免糜费”。 所以, 嘉庆二十二年九月, 要求黑龙江将军特依顺保 “将随围之黑龙江善射人员三十名, 裁减一半”, 以节兵力。[50]嘉庆二十四年五月己卯,最终确定 “每次只选十名”。[51]
二是进贡与采办。 “黑龙江省诸部归顺之初, 随朝纳貂, 略表臣服之义, 盖无年限、 数目、 定制, 自经披甲当差, 而打牲部落, 始有贡貂之制。 每官每兵一员名, 纳貂一张, 即布特哈城索伦、达呼尔部, 兴安城俄 (鄂) 伦春部是也。 ”[52]“身足五尺, 岁贡貂皮一张” 成为布特哈八旗牲丁的通常的定制。[53]并由此形成 “贡貂赏乌绫” 制度。 如, 嘉庆三年八月乙未, “户部议驳黑龙江将军咨送索伦等所贡貂皮, 虽足壮丁之数, 不及等第, 应毋庸赏。 上以其足数, 命减半赏之。 ”[54]
除了贡貂之外, 黑龙江地区每年时间内都需要进献方物, 此为定例。 如, “将军、 副都统等,岁献方物, 六月进白面, 七月进鹰鹞, 十月进鱼雉等野味, 曰进鲜。 十一月进年贡, 亦鱼雉野猪类,而箭笴、 桃皮木、 火茸附, 俗谓之走大车。 同月进海东青, 十二月进春鱼, 内惟鹰鹞送木兰行在,余悉贡京师。” “嘉庆十四年, 恭进皇上五旬万寿贡, 敬依往制, 惟玄狐九张不备, 购未得故也。 ”[55]嘉庆二十二年八月丁丑, 谕: “每年进哨以前, 盛京、 吉林、 黑龙江等处将军呈进鹰鹞。 此虽旧制,惟朕行围撒放鹰鹞时较少, 若赏给随扈王大臣, 伊等亦无撒放之处。 嗣后盛京、 吉林、 黑龙江, 著各按原进数目减半呈进。 ”[56]
“诸贡之外, 奉采办者, 有参, 有珠, 有长矛杆。 参山、 珠池, 齐齐哈尔、 呼兰两城境皆有之,而黑龙江城境为多”。[57]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采办上蕴藏着 “养” 的观念, 表露着 “守” 的心理, 开展着 “治” 的作为。如, 乾隆朝曾将打牲乌拉东珠, 自乾隆四十六年至五十一年, 停采五年。 至嘉庆四年开采历经十五年。 对此, 嘉庆帝深有感触道: “不惟每岁劳苦采捞人等, 又复多伤物命。” 鉴之, 他下令: “其打牲乌拉采珠河, 著自明年起, 停采三年, 以资长养。 俟三年满后, 由该将军等再行具奏请旨。” “当此停歇之际, 交吉林、 黑龙江将军等于水陆隘口, 安设卡伦, 严行查拏偷采之人。” “勿得仍任偷采”。[58]
同时, 在进贡与采办上又突出 “禁用” 特点。 如, 嘉庆四年正月甲戌, 申禁呈进贡物。[59]采办“嘉庆年间, 均已奉旨饬停”。[60]嘉庆帝禁用的意图是复原满洲敦厚、 朴实之风气。 这种现象出现跟他尚简有关, 正如其所说: “朕惟崇俭黜奢, 治道所尚。 朕素喜俭朴, 乃出于天性。 ”[61]
余论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治边的 “治” “流” “养” “用” 政策彼此之间相互关联, 构成相互包容之样态。 它们的制定基础是嘉庆帝关于黑龙江地域治理的基调, 从嘉庆九年二月份嘉庆帝审批那彦成奏筹办齐齐哈尔事宜一折中可见其端倪。 此基调归结有: 一是内地民人来黑龙江贸易, 不准其携眷居住、 种地谋生; 屯丁放出为民者, 不准私自逗留。 其原由是 “东三省为根本重地”, 民人杂处,“致碍旗人生计”。 二是东三省旗人以弓马为本务, 每日勤加演习, 及捕打牲畜, 兵力自臻骁健。 不可废弛骑射, 不可沾染汉人气习, 务令娴习为要。 三是将军、 副都统有统辖阖营之责, 自当简用京员。 至协领佐领等官, 皆以本处旗人升调, 不改用他处之人。 将军、 副都统等要洁己奉公, 留心管束, 自可潜消积习。 四是田土地亩不准私行开垦。 田土多旷, 屯丁日贫, 自当妥为调剂。 做到 “以期土无遗利, 人有恒业, 方为尽善”; 酌立章程, “总当使旗人等均沾乐利, 期于行之可久”。[62]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治边政策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大致为: 一轻发展。 如晚清学者徐宗亮所道:“边地兴屯, 古今第一大政, 富强之效, 历有明征。 当黑龙江省初定, 庙谟注意如此 , 使移京旗丁户, 逐渐兴办, 实安内攘外之道, 何以嘉庆、 道光间, 名公卿即建此议, 迄不能行?” 原因: 城兵丁俸饷加优, 一饱之外, 更无奢望, 终日城市之间, 游行自如, 孰肯从事陇亩, 受手足胼胝之苦? 即使刑驱势迫, 断无成效可期, 况如京旗之生习繁华, 养成骄逸者乎![63]二轻商业。 “边荒之区征求过密, 则商贾从而裹足。 ”[64]三轻教育。 嘉庆八年二月份, 有官员奏请伊犁地方设学额, 被朝廷驳议。嘉庆帝认为: “伊犁地处极边, 该处毗连外域, 自当以娴习武备为重。 若令其诵读汉文, 势必荒痙艺勇, 风气日趋于弱, 于边防大有关碍。” “傥伊犁地方增设学额, 则吉林、 黑龙江等处烟户繁稠,不更当奏请设学乎! ”[65]以此可知, 不允许伊犁增设学额, 也同样不会允许黑龙江照此办理。 理由都一样: 毗连外域之边地应以武备为重, 文化教育于此关碍甚大。
嘉庆朝黑龙江地区治边政策展现出嘉庆皇帝守成一面。 虽然其守成不是处处皆为墨守, 可他“办理庶政, 执两用中, 善钧从众”[66]的小心慎重态度, 以及 “徐徐办理, 自有成效”[67]的治政手段,“总宜遵循旧章, 不得妄自更改”[68]的守旧思想, 无不彰显其无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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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杨伯峻: 《论语译注》 “颜渊篇, 第十二”, 中华书局 1980 年版, 第 129 页。
[2]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 第 6 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 39、 103 页。
[4] 《清仁宗实录》, 第 29 册, 卷 83, 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影印本, 第 77 页。
[5] 杨伯峻: 《论语译注》 “子路篇, 第十三”, 第 136 页。
[6] [9] [26] [29] [30] [31] [34] 《清 仁宗实录 》, 第 31 册 , 卷 260, 第 517 页 ; 卷 291, 第 975 页 ; 卷 271, 第668 页; 卷 264, 第 576-577 页; 卷 267, 第 627 页; 卷 230, 第 91 页; 卷 263, 第 561 页。
[7] [11] [19] [21] [22] [23] [28] 《清仁宗实录》, 第 29 册, 卷 153, 第 1102 页; 卷 113, 第 501 页; 卷121, 第629 页; 卷 124, 第 662 页; 卷 125, 第 683 页; 卷 126, 第 700-701页; 卷 148, 第 1032-1033 页。
[8] [12] [15] [16] [17] [18] [20] [25] [27] [35] 《清 仁宗实录 》, 第 32 册 , 卷 352, 第 642-643 页 ; 卷 366,第 841 页; 卷 354, 第 680 页; 卷 355, 第 683-684 页; 卷 372, 第 909-910页; 卷 347, 第 586 页; 卷 347, 第 586页; 卷 354, 第 676 页; 卷 303, 第 23 页; 卷 351, 第 636 页。
[10] [13] [24] 《清仁宗实录》, 第 28 册, 卷 59, 第 786 页; 卷 12, 第 184 页; 卷 22, 第 281 页。
[14] [32] [33] 《清仁宗实录》, 第 30 册, 卷 170, 第 208 页; 卷 176, 第 308 页; 卷 176, 第 317-318 页。
[36] 以上分别见于 《清仁宗实录 》, 第 28 册 , 卷 9, 第 154 页 ; 第 28 册 , 卷 55, 第 708 页 ; 第 29 册 , 卷 125, 第684 页; 第 29 册 , 卷 129, 第 745 页 ; 第 28 册 , 卷 23, 第 284 页 ; 第 29 册 , 卷 89, 第 181 页 ; 第 29 册 , 卷 150,第 1055 页; 第 30 册, 卷 203, 第 704 页; 第 31 册, 卷 262, 第 555 页; 第 31 册, 卷 276, 第 759 页; 第 32 册, 卷348, 第 597 页; 第 28 册, 卷 34, 第 386 页; 第 29 册, 卷 137, 第 874 页; 第 30 册, 卷 188, 第 485 页; 第 31 册,卷 242, 第 257 页。
[37] 万福麟 , 张伯英 : 《黑龙江志稿 》, 上册 , 卷十三 , 经政志 “灾赈 ”,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 , 第 587-588页。
[38] 《清仁宗实录》, 第 31 册, 卷 250, 第 374 页。
[39] [65] [68] 《清仁宗实录》, 第 29 册, 卷 135, 第 845 页; 卷 108, 第 444 页; 卷 150, 第 1052 页
[40] 以上分别见于 《清仁宗实录 》, 第 29 册 , 卷 104, 第 396 页 ; 第 31 册 , 卷 298, 第 1094 页 ; 第 28 册 , 卷 53,第 685 页; 第 32 册, 卷 335, 第 422 页; 第 28 册, 卷 75, 第 1000 页; 第 30 册, 卷 186, 第 192 页。
[41] 《黑龙江志稿》, 上册, 卷十三, 经政志 “灾赈”, 第 588 页。
[42] [47] 《清仁宗实录》, 第 30 册, 卷 220, 第 967 页; 卷 157, 第 26 页。
[43] [清] 徐宗亮: 《黑龙江述略》, 卷二, 建置,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 第 26-27 页。
[44] [45] [46] [49] [54] [58] [59] [61] [67] 《清仁宗实录》, 第 28 册, 卷 23, 第 290-291 页; 卷 59, 第 779-780 页; 卷 50, 第 622 页; 卷 59, 第 779-780 页; 卷 33, 第 372-373 页; 卷 56, 第 741 页; 卷 37, 第 427-428 页 ;卷 59, 第 786 页; 卷 41, 第 502-503 页。
[48] 《黑龙江志稿》, 中册, 卷三十一, 武备志 “兵事”, 第 1375 页。
[50] [51] [56] [66] 《清仁宗实录》, 第 32 册, 卷 334, 第 402 页; 卷 358, 第 727 页; 卷 333, 第 392 页; 卷 355,第 683-684 页。
[52] [57] [60] [63] [64] 《黑龙江述略》, 卷四, 贡赋, 第 52、 53、 53、 55、 63 页。
[53] 王学勤: 《布特哈八旗贡貂刍议》, 《黑龙江民族丛刊》 2014 年第 2 期。
[55][清] 西清: 《黑龙江外记》, 卷五,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第 48 页。
[62]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 第 9 册, 第 48-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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