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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勇:从流人管控看清代治边方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1-26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914日。

作者简介:孟繁勇,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课题“清代东北治边方略研究”阶段性成果。

流人是指因触犯刑律而被流放的犯人。东北是清代流人的主要流放地之一。在东北流人中,秘密教门案犯是一个特殊群体。清廷和地方官对该群体非常重视,对其管理也远较其他流人严格。

  严酷镇压秘密教门

  从顺治朝起,清廷开始向东北发遣流人。从入关至清末,东北流人共计40余万人,既有皇族和官员,也有文人学者和刑事犯。其中,秘密教门案犯是重点监控和管理的对象。秘密教门是以社会下层民众为主结成的宗教结社组织,以宗教信仰的面貌出现,以师徒递传的方式组成,以宗教迷信作为维系内部联系与团结的纽带。清廷认为,秘密教门是“左道乱政之术”、“邪教”。世宗曾说:“所谓邪教者,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苟不绝期根株,必致蔓延日盛”。清代多次大规模农民起义,例如白莲教起义、天理教起义等,均由秘密教门发动。因此,清廷对秘密教门采取严酷镇压和坚决取缔的政策,并制定了极其严厉的规定予以惩治:“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东北是清代秘密教门案犯的主要流放地。顺康之际,即有向东北发遣“邪教”案犯的记载。乾隆四十六年(1781),清廷规定“邪教为从拟军遣犯,不得发奉天、吉林”。这是因为高宗考虑到“奉天等处,根本重地……此等遣犯,均非安分之人”,所以禁止将秘密教门案犯发往奉天、吉林,以免对这些战略要地造成危害。因此,东北只有黑龙江地区成为秘密教门案犯的流放地。可见,清廷对秘密教门案犯流放地的选择有精心安排,可谓用心良苦。嘉庆六年(1801),清廷又规定:将秘密教门案犯“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达斡尔的异译——引者注)为奴”。后因发往黑龙江为奴的秘密教门案犯过多,嘉庆十七年,又调剂改发新疆,给厄鲁特蒙古为奴。

  管控措施极其严格

  在发遣东北的流人中,秘密教门案犯是管理难度很大的群体,因为很多人一旦加入秘密教门,便笃信其教义,极其虔诚,很难改变。有些人被发遣后,仍“传徒习教”,与同门联络,甚至图谋起事。嘉庆年间,发配黑龙江的秘密教门案犯张效元,听得其同门案犯刘如说要“等着西边王发生有信来,再动手”,便潜逃至新疆,去问被发遣新疆的教首王发生可否起事。可见秘密教门流人活动范围之大、相互联系之紧密。东北地方官深感秘密教门案犯相较其他流人群体更难管理,黑龙江将军赛冲阿奏报:“原犯邪教、会匪各犯,到配后往往执迷不悟。”因此,清廷和东北地方官员对秘密教门案犯深存戒心、高度重视,对这一群体的管理也远较其他流人群体严格,具体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严查动向,严格监管。清朝统治者对东北流人秘密教门案犯的动向非常关注,皇帝也经常亲自过问。乾隆五十七年,高宗传旨黑龙江将军都尔嘉,命其对秘密教门案犯有无继续传习邪教的情况进行调查。都尔嘉奏:“所有彼处遣犯,并无传习邪教,而伊等子嗣,亦无与邪教人等寄通书信。”但高宗仍要求他对秘密教门遣犯严格监管,“倘有不守本分,复兴邪教等恶迹”,则“锁拿办理”。嘉庆十一年,仁宗命黑龙江将军观明调查发遣黑龙江的“邪教”案犯王双喜在配所的表现,谕:“如有与内地民人私通信息、给送银钱等事,即将该犯在配所正法,以净根株。如并无前项情事,即将该犯永远牢固监禁可也。”观明经过调查、审讯之后,奏报王双喜并无与内地民人私通信息、给送银钱之事,已将“王双喜牢固监禁,仍严饬该管官不时稽查”。案犯一旦脱逃,地方官须一面派兵捉拿,一面及时奏报。

第二,秘密教门案犯不得赦免或从宽处理。清朝曾多次实行大赦,也曾适用于秘密教门案犯。雍正十三年(1735),大乘教张保太遇大赦获释,并“交地保安插”。但后来由于担心秘密教门案犯赦免或减释后仍从事传教活动,清廷往往不再予以从宽处理。嘉庆十一年,清廷曾对东北的“免死改遣罪犯,分别减释”,同时又规定:“其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常犯,如强盗免死、大逆缘坐、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犯,均系情罪重大,虽在配年久,年岁垂老,均不准其减释。”黑龙江地区曾有数百名秘密教门案犯具书悔过,表示痛改前非,请求清廷给予宽大处理。黑龙江将军富俊、齐齐哈尔副都统苏清阿奏请对这些人减轻刑罚,被仁宗断然拒绝。道光十二年(1832),清廷又专立条款,正式规定教门案犯此后不得赦免或减轻刑罚。

  第三,对相关地方官严格赏罚。地方官如对秘密教门案犯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都会受到惩治。道光二十四年,传习“邪教”案内军犯海康之女在配潜逃,黑龙江将军衮楚克特楞有失察之责,部议降三级调用,宣宗对其从宽处理,改为革职留任。还有一些官员因为处理秘密教门案犯举措失当,抑或意图推诿,也受到皇帝严厉斥责。例如,黑龙江将军赛冲阿深感秘密教门案犯难于管束,曾奏请改发新疆,使其“到彼均匀安插,庶杜故智复萌之弊”。仁宗斥责赛冲阿“所奏非是,意存推诿”。处理秘密教门案犯有功的官员,则会受到嘉奖。嘉庆二十年,黑龙江将军特依顺保奏:“查明安(徽)省邪教余党,潜赴黑龙江寄送银两,讯明分别定拟”。仁宗传旨嘉奖,下部议叙。

  维护东北地区安定

  有清一代,清廷和东北地方官员对发遣东北的秘密教门案犯进行了严格监管,取得一定成效,维护了东北地区的安定。从对东北流人秘密教门案犯的严格监管,可以看出清代对秘密教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惩治政策。

  秘密教门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下层民众的某些愿望和要求,并多次发动反抗清朝的武装起义和暴动,对清朝的统治予以沉重打击,迫使统治者不得不实行一些让步政策。这是秘密教门的积极意义所在。

  然而,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秘密教门也存在诸多落后和消极的方面,对社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其危害有时甚至非常严重。因此,清朝对秘密教门案犯的严格管理,虽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但客观上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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