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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志学:试析康雍乾时期清廷回族政策的实施及变化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6

 

近年来史学界对民族政策的研究日益关注,民族问题是每个朝代都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着国家是否安定、民族间是否团结,以及经济社会是否稳定发展。有清一代,民族政策成为其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民族事务、处理民族问题、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清代回族的地位与元明相比自然有所下降,但清王朝早期对回族和伊斯兰教,主要采取了怀柔宽宏的政策,这样回回民族在清康雍乾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本文在汲取近年来回族政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康雍乾三朝的回族政策。

一、清代民族政策的基本方针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出现过几次短暂的分裂割据,但走向统一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主流,民族众多就决定着统治者必须制定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民族统治政策,才能使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清代前期逐步完善的民族政策是其统治牢固的重要保障,总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打破“华夷之防”,确立“满汉一家”的民族指导思想。目的是要求各民族承认满洲贵族建立清王朝为正统,实现以人口数量处于明显劣势的满洲统治者能控制内地人口数量处于优势的广大汉族[1]

其次,坚持“中外一体”,以积极态度治理边疆各民族,使其起到“屏藩”、“拱卫”作用。“边境一日不宁,内地之民一日不得休息”[2],正是基于这样的道理,经过康雍乾时期的努力,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巩固和发展。

第三,“恩威并施”。在清朝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客观环境不同,在表现形式上亦有侧重,有时恩威并重,有时偏之以恩,有时偏之以威。

第四,“因俗而治”。对边疆统治“从俗从宜”,“各安其习”[3]。其主要内容为:(一)设立理藩院,作为统一管理西北边疆事务的中央机构;(二)在西北边疆的伊犁设置军府,在蒙古族聚居的北疆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在维吾尔族居住区继续实行伯克制和札萨克制;(三)利用宗教,从治国需要出发决定如何对待各种宗教,对其统治有利的大力加以扶植;对政权不至于造成威胁的采取不干涉其信仰的相对宽容的政策;对于巩固统治或保持疆土不利的宗教或教派,则予以取缔,严厉打击[4];(四)尊重少数民族衣冠制度[5]

清代前期的边疆政策基本上符合历史发展要求,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大势。因而在客观上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当然,清政府作为封建政权,其边疆政策实质是从维护以满洲贵族为首的封建国家以及各民族上层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势必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的局限性。

二、康熙朝的回族政策

康熙时因其主要精力在于武力征服中原,扫除各路反抗力量,对回族并没有表现出特别的关注。康熙中叶,中原底定,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生产、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以巩固统治,其民族政策也服务于这个中心。在对待回族以及伊斯兰教的态度上康熙帝是比较温和,因为回族的活动没有对其政权构成任何威胁,对回族及其伊斯兰教“偏之以恩”,乘机笼络回族,以巩固其统治基础。

在清军士兵中,有回族军人,如甘肃固原(今属宁夏)人马雄。康熙初他在广西任总兵,十二年升为广西提督,深得康熙器重。后随吴三桂反叛,清帝派人带谕旨召降,谕旨未到,马雄病故。其子马承荫率部投诚,被授伯爵,“给与将军敕印”[6]

征讨吴三桂的回族将领还有西宁人马进良,因其技勇过人,屡立战功,后擢直隶提督。参与镇压米刺印、丁国栋起义的清军主要将领中有宁夏(即今银川)回族马宁,因功升为都督同知,充总兵官[7]

当然康熙重用这些回族将领是从其统治利益出发,笼络回族将领,不仅可以参与镇压其他民族和地方的动乱,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成为解决本民族内部动乱的先锋,毕竟这些人了解回族,对政府来说,他们不仅可以作为政府了解回族的中介,而且可以为政府治理回族出谋划策。对回族来说,他们一方面可以保护回族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政府做出对回族不利决策时,他们就可能给本民族带来灾难。

在对待伊斯兰教的态度上,康熙帝在当时也表现出宽容慷慨的一面。针对大臣诬告回民谋反,康熙专门颁布一道圣旨:“朕评汉回古今之大典,自始之宏道也。七十二门修仙成佛,诱真归邪,不法之异端种种生焉。已往不咎,再违犯者斩。汉诸臣官分职,时享君禄,按日朝参,而回逐日五时朝主拜圣并无食朕俸,亦知报本,而汉不及于回也。通晓各省:如官民因小不忿,藉端虚报回教谋反者,职司官先斩后奏。天下回民各守清真,不可违命,勿负朕恩有爱道之意也。钦此钦遵![8]可见其对回族及伊斯兰教的怀柔宽容,并且大概了解回族所信仰的伊斯兰教,并对此有所赞赏,这对回族及其伊斯兰教在当时的发展有很大的鼓舞作用。

但清军入关之后各地回民的反抗活动,确实又给清统治者留下最初的不佳印象,增加了对回族的歧视和民族偏见。如甘州起义被镇压之后,清官员郝璧认为:“此种从来叵测,与百姓同城居住,习俗不一,终为疑二”。他建议清廷趁兵威之下,“措置正易”,“于各府、州、卫五六十里之外,或有屯堡僻闻之地,子女族党另行安置。勿令养马,勿藏兵器”,并且还要让回回的“掌教一人主之,制其出入,一意耕牧所原有田产,以消其犷悍之性”[9]

他的建议也反映了清政府官员对回族的偏见,肯定会影响上层对回族政策的制定,也会给广大回族官员及民众施以压力,使其知道自己的确特殊于别的民族,政府正在“关注”他们。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对回回就颇为歧视,他认为:“唯回回自守其国俗,终不肯变。结为党伙,为暴闾阎,以累朝之德化而不能驯其顽犷之习”,又说:“天子无故不杀牛,而今之回子终日杀牛为膳,宜先禁此,则夷风可以渐革”[10]。这一方面说明他们对回族及其伊斯兰教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窥见民间有影响的人士对回族所持的偏见。朝野的这种观点必然导致民众对回族的不好印象,自然也会削弱回族的地位。

总之,康熙时对其统治没有构成任何威胁的宗教不加反对,以防激化矛盾,处之超然无为而治,始终保持着政治上的主动。对回族及西北少数民族信奉的伊斯兰教,康熙则采取了“怀柔”“安抚”为主的策略,所以在这个时期回族还是享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最起码享有和汉族平民一样的待遇。

三、雍正朝的回族政策

雍正帝继承了康熙帝的边疆民族统治政策方针,继续执行“大一统”的统治思想。对回汉一体看待,成为其执政的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是雍正皇帝时,由于满汉矛盾的尖锐引发许多纷争,一直强调民族平等的他为消除“华夷”之争,曾专门写出《大义觉迷录》论证民族平等,厘正华夷之辨,他对部分大臣对回民信教与非法结社无端比附的做法加以坚决制止,甚至要将这种行为治罪。雍正帝抨击儒家的“自古帝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的歧视边疆少数民族的观念[11]。说明其统治的核心还是边疆安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对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采取了安抚的措施,有利于其民族统治政策的落实。

但是,当时地方官员始终对回族存在一定的偏见,这缘自回回具有独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因为在这时回族发展的进程中已经成为民族内的相互信任,不与其他外教的人通婚,回族人口的繁衍生息不再依靠其他民族血液的注入,形成了一个坚强的具有凝聚力的团体,而这个团体不被这些身居高位的官员所了解,所以他们屡次要求取消回族的这些风俗和宗教习惯,以让回民“遵奉正朔”。

如雍正二年(1724),当时任山东巡抚、后曾任大学士的陈世倌和安徽按察司鲁国华先后上奏回民不同于其他臣民,伊斯兰教本身应予禁绝。说“回教不敬天地,不祀神祗,另订宗主,自为岁年,党羽众盛,济恶害民”,“不分大小建,不论闰月,以三百六十日为一年,始记某日为岁首,群相庆贺,名曰拜年。又平日早晚皆戴白帽,设立礼拜、清真等寺名色,不知供奉何神。”诬指“斋月”时早起封斋活动是“夜聚明散”,定性为“回回谋叛”,要朝廷强制穆斯林“请概令出教,毁其礼拜寺”[12]

但雍正帝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并在以后解释:“自省各处,皆有回民居住,由来已久。其人既为国家之编氓,即俱为国家之赤子,原不容以异视也,数年以来,屡有人具折密奏‘回民自为一教,异言异服,且强悍刁顽,肆为不法,请严加惩治约束’等语。朕思回民之有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土俗,亦犹中国人之籍贯不同,嗜好方言,亦遂各异??要亦从俗从宜,各安其习,初非作奸犯科、惑世诬民者比,则回民之有教无庸置疑也,且朝廷一视同仁,回民中拜官受爵、荐登显秩者尝不乏人,则其勉修善行守法奉公以共为良民者,亦回民之本心也。要在地方官吏不以回民异视,而以治众者治回民;为回民者亦不以回民自异,即以习回教者习善教。则赏善罚恶,上之令自无不行;悔过迁善,下之俗自无不厚也??朕念万物一体之义,岂忍视回民于众民有殊?”[13](P6-8)地方官在管理地方事务尤其在惩治罪犯的过程中,因为回民的性格、体貌、宗教、风俗等不同于当地人(主要为汉族)而造成了处罚的不同,将很平常的犯罪归结到民族本性或是宗教信仰上来。

这可以从雍正对大臣奏折的批评中看出:“向后,倘回民本无过愆,而大小官员等但因其习尚稍有不同,以此区区末节故意刻求,妄行渎奏,朕必严加处分”[14]。回民在这种氛围之中,被压抑和限制宗教活动和习俗也不足为奇。

总之,当时官方的这种舆论给回族带来了很大压力。但是,雍正帝对此观点加以批判,认为回民的这些习俗和宗教信仰是“先代留遗”,要“从俗从宜,各安其习”,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回民,没有因为地方官的偏见而让回民的发展受到打击,这说明雍正在尊重回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与康熙的政策是一致的,但这并不说明地方官的奏折没有对其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在某些方面官员的建议也会左右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雍正帝没有采纳大臣对回民实施严厉的措施,其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从大局出发,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才能体现其“因俗而治”的治边方略,使国内民族矛盾趋于缓和,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政权才能巩固;二是回民此时的举动并没有对其统治造成不利的影响,而此时他的政策重心也不在回民,而是其他少数民族,如蒙古、藏族、维吾尔族等;三是大臣中既然有对回民持偏见态度的,自然也有保护回民的,将回民和一般民众同样对待的官员也会反对对回民持有这种偏见。

四、乾隆朝的回族政策

乾隆对回民的政策应该说与当时政治形势、历史背景有着一定关系。自18 世纪下半期以来,清王朝已由康雍乾的盛世开始走向日益腐败的下坡路。在乾隆执政的后期,由于封建统治阶级腐化,吏治败坏,贪污公行,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各族人民起义活动日趋频繁、激烈。乾隆三十年(1765)和三十二年(1767)爆发于新疆地区的乌什维吾尔族人民反清起义与昌吉汉、维人民的反清斗争,就预示着全国各族人民反清起义的来临,而乾隆三十九年(1774)爆发于山东的王伦起义,则拉开了清代中后期各族人民大规模反清斗争的序幕,这种严酷的社会现实,不能不引起乾隆的警觉与重视。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动乱,不得不稍许改变其高压手段[15]。随着各地的社会秩序的动荡,朝廷对于系统性的反穆斯林的偏见所持的反对立场也开始动摇了。乾隆时期的回族政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恩威并重”,后期“施之以威”尤其是乾隆四十六年到四十九年(17811784)两次回民起事后,朝廷便对回民及其宗教限制,采取了“残酷镇压,剿抚兼施,禁绝新教,欲灭‘教门’,挑拨离间,制造纠纷,‘以回制回’,进行分化”[16],以及革除阿訇、掌教、师父等名目,拆毁新教清真寺的反动政策,在全国清真寺内供奉上书“皇帝万岁万岁万万岁”的牌位等等。这一系列政策自乾隆至清朝结束,一直没有放松和改变过。整个乾隆朝,官方针对回民的过激言论和做法的记载不绝于史书,政策的改变最终导致回民地位的急剧下降和境遇的恶化。

广西提督豆斌在乾隆十五年(1750)曾上奏折反对在甘肃任命回民为总兵:“此种人惟恃强梁,不讲忠义,富则多事,穷者为窃,其性原与人殊。

今哈攀龙又系回子,纵不瞻循,其如教亲何?”[17]对此奏折,乾隆只是批复道:“所奏甚可嘉。知道了。”说明这时皇帝对回族将领的信任怀疑了,同时也鼓励了朝廷一些对回族持有偏见官员的态度。

乾隆二十七年(1762),山东按察使闵鄂元奏称:“回民犷悍成习,结党为匪,仅照常例办理不足示惩。

请嗣后回民行窃但经结伙在三人以上及携带凶器者,不分首从,不计赃数、次数,悉照积匪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从军。窝窃、分赃之家一律治罪”。御批“从之”[18]。此时的乾隆皇帝虽然已起防范压制回族之心,却希望在不动声色中进行。

经刑部照议奏准,纂辑为例:“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不分首从,不计赃数、次数,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19]。同为行窃,但对回民与其他族人的判罚不一。“若照民人常例科断,则回民纠众行窃之案,亦与寻常窃盗一例从宽,既与例义不符,亦无以惩凶顽而安良善”[20]

仅仅认为回民“犷悍性成,其强横好斗甚于常人”,所以“惩创不得不严”[21]。这说明乾隆时期最高统治者已开始防范回民,并将压制和歧视回民予以法律化,这样便于地方官员在处理回族问题时采取更加严厉和大胆的措施去惩罚回族。

这样,回族在此时便开始了他的灾难,因为皇帝和官员在对待回族问题上的观点已经基本趋于一致。乾隆二十七年(1762),陕西巡抚鄂弼在奏折中写道:“西安各属回民,素相联络,每恃心齐力众,欺凌汉民,强横无礼,盗窃公行,闾阎实受其害。偶有发觉,不过照常完结,甚且庸儒有司,遇回民相殴,未致伤命,遂不通报,以致养成凶横。

查回民聚族而居,各村必有教长,不无读书明理之人。臣现将回民所犯各案,并治罪律例,刊刻告示,发交各村教长,令在教堂悬挂,并责成教长,如遇种种不法,能先期首报,按次优赏,若循隐不举,先将教长治罪。至此等凶顽惟有从严惩办”[22](P17)。御批“为之以徐而持之以久,不可操切欲速”。

对回民施以严厉的刑罚和大规模的制裁措施是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反清起事以后,清政府开始采取“以回制回”措施,挑拨教派矛盾,分化瓦解回族内部的团结。但这种迫害从某种方面讲使回民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没有因为以后的屠回事件而导致整个回回民族的灭亡,“被教外人歧视,至少是被政府和士大夫阶级歧视,并且由歧视而迫害,??这时的迫害虽重,但外来的压力却更使回教人团结了”[23](P40)。西北伊斯兰教门宦组织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宗教意识和宗教制度的作用外,生存压力是西北回族门宦发展的重要原因[24]

如何在动荡之中寻找民族的新生成为当时面临的严峻考验,“苏四十三、田五事件后清政府致力于控制、打击西北回民门宦组织的同时,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它在全国范围内对回民和伊斯兰教的一般政策”[25](P563)。如在处理海富润事件的问题上,乾隆还是比较公允,乾隆否决了朱椿的指控,把伊斯兰教分析为一个虽然愚蠢但却无害的宗教并坚持穆斯林应受到跟其他臣民一样的保护:“其平日所诵经典亦系相沿旧本,并非实有谤毁显为悖逆之语”,“不得竟指为狂悖。此等回民愚蠢无知,各奉其教,若必鳃鳃绳以国法,将不胜其扰。??所奉经典,回民中亦属家喻户晓,即[]与僧、道、喇嘛无异,焉能尽其人而火其书乎?”[26](P128)很清楚,皇帝无意对伊斯兰教本身或对其版图内守法的穆斯林进行歧视,因此他严词责备朱椿过于热衷,而海富润则未受伤害就释放了。但是西北回民在全国来说占回民人口的大多数,摧毁西北回民正常的发展轨迹自然也就改变了整个中国回民的发展方向。

当然,作为皇帝,乾隆会更多地考虑他的统治需要,同时也会因个人情绪做出一些不很合理事情,因此,我们也不能将其“公正性”过于拔高。例如三十三年(1768),他批准了陕甘总督吴达善往回民盗窃犯脸上刻“回贼”的提议。乾隆三十九年(1774

八月,因参加山东堂邑县王经隆起义的回民甚多,他曾批复要坚决镇压,“以申国法”,况闻山东沿河一带回子凶恶者多,尤当趁此多杀数人示之警戒,同时要防止回民官吏与起义回民串通一气邀功请赏或除恶不尽,“留有后患”[27]

乾隆时期的回民政策虽错综复杂,研究者也颇多异议,但主流趋向于1781 年哲合忍耶的反清起事后,乾隆开始公开大规模地镇压回民事件成为清代回回民族走向衰落的开端,甚至可以说是回回民族发展历史上经受严重挫折的开始。当然,统治者也要从巩固其统治的原则出发,调整其民族政策,在此前提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乾隆后期对回民“偏之以威”了。

五、结论

总之,康雍乾在处理回族及其伊斯兰教问题的政策策略上有其局限性,但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他们都非常重视对回族及其信奉的伊斯兰教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历史条件和民族宗教实际状况的政策,这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回族和伊斯兰教的发展都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不仅表现在这个时期回民人口数量的增加,居住的区域更为扩大[28],回民科举入仕和因功擢升的文臣武将更多[29],还表现为伊斯兰教与中国儒家文化的结合,经堂教育的兴起,门宦组织的发展,这一系列变化说明康雍乾三朝回回民族整体向前发展离不开政府良好的民族政策。

当然,统治阶级制定其政策的出发点是必须有利于巩固其统治地位,正如乔纳森·李普曼所说的,在“朝廷仁政的文告中,以及对在考核系统中获得成功的穆斯林进行表彰时,而另一方面,种族论充斥了反穆斯林的奏折,要求国家有特别的歧视性的权力来控制那些天生有暴力倾向的人”,主张“清除帝国内的坏穆斯林(‘莠’),保持好穆斯林的平安和睦”。简言之,就是“在相对平静的年份和地方,宣扬帝国的仁政可能会占上风,但当激乱发生时,歧视性的模式就可能被用来论证国家采用暴力是正当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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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乔纳森·李普曼,著.王建平,译.论大清律例中的伊斯兰教和穆斯林[J].回族研究,2002(2).

(原刊: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6 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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