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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Ч.那顺巴拉珠尔(ˇC.Nasunbalˇjuur):《喀尔喀法规》排印本出版前言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9-19

〔蒙〕Ч.那顺巴拉珠尔(ˇC.Nasunbalˇjuur)

翻译达力扎布(DariˇJab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

《喀尔喀法规》(亦汉译为《喀尔喀法典》———译者)是蒙古历史、法律方面的重要文献。此法规首次制定于1709,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制定后的61,喀尔喀被清朝统治18年之际。

1709,在今布拉干省右布林苏木布林罕山前伊邦河之地,喀尔喀土谢图汗多尔济额尔德尼及其近亲,王敦多布多尔济、丹津多尔济等三旗之诺颜、台吉、官员、博格达(哲布尊丹巴)之徒弟中的一些大喇嘛等31人将首次议定之事称之为《三旗大法规》。

从《三旗大法规》制定的1709年至1770年的61年中,共集会14,将集会上议定之事增入《三旗大法规》中。此法规不仅执行于首先制定此法规的土谢图汗盟的三旗,以后随着其它盟旗王公诺颜参加历次集会共同商议制定法规,亦实行于这些盟旗。

《三旗大法规》中有关全体喀尔喀均须遵行的法规条文,在喀尔喀普遍得到实行,因此,后来引述此法规的条文时,将“喀尔喀一体实行〈之法规〉”简略为“喀尔喀法规”。约定成俗,以《喀尔喀法规》闻名。《喀尔喀法规》作为研究蒙古历史、法律的重要的史料,一直引起学者们的重视。

最早研究《喀尔喀法规》,并取得重要成就的是学者扎姆察拉诺·策旺。他第一次把《喀尔喀法规》译成俄文,并与A.图鲁诺夫一同撰写了研究喀尔喀法规的著作,其译文和著作于1923年分别出版。[1]

扎姆察拉诺·策旺和A.图鲁诺夫在其著作中认为,《喀尔喀法规》的特点是基本适应于喀尔喀北三旗内部生活,又具有与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不同特点的蒙古习惯法汇编。[2]苏联学者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则注意和研究了《喀尔喀法规》,在其《游牧封建———蒙古社会制度史》(中文译名《蒙古社会制度史》)一书中指出:许多人认为《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规》是习惯法文献,但是,我们不能苟同。这两部法律文献都是经不断修改传世的实用法典,是与《蒙古律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游牧封建制法规。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该法规中的习惯法影响。[3]

A.V.梁赞诺夫斯基在《蒙古法制》一书中认为,《喀尔喀法规》是以地方习惯法为基础,并具有习惯法汇编性质的著作。并指出制定《喀尔喀法规》的时代,黄教传入蒙古社会,因此,在法规的序言中宗教宣传占据了重要地位。《喀尔喀法规》的重要性不亚于成吉思汗的《大扎撒》和《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4]

Ш.纳楚克道尔吉在其1956年刊刻发表的《有关〈乌兰哈齐尔特〉》一文中指出,深入研究《喀尔喀法规》不能仅限于研究其本身,并强调了必须结合其它相关重要文献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他把《喀尔喀法规》与大沙毕衙门审案档案《乌兰哈齐尔特》(ulaγan qaˇcirtu)、《大沙毕衙门法规》(yekeˇsabi yamun-u dürim)等进行了认真比较研究后指出:1709年制定的《喀尔喀法规》从一开始就实行于全部喀尔喀,或土谢图汗、车臣汗两部内。1789年清朝将《蒙古律例》推行于全部蒙古地区后,《喀尔喀法规》才开始仅限于在大沙毕内部执行。

1958,С.扎拉阿扎布发表了《〈喀尔喀法规〉是蒙古早期法律文献》一书,这是研究《喀尔喀法规》方面有新意的最新研究成果。С.扎拉阿扎布对《喀尔喀法规》注重从封建生产关系及其性质,蒙古社会制度和法律角度进行研究,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他结合成吉思汗大扎撒的一些资料、尤其是《大沙毕衙门法规》、沙毕衙门审案档案汇编《乌兰哈齐尔特》、旧例档案《呼噶尔海尼古尔特》(quγarqainigürtü)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研究。

清朝统治者1691年把喀尔喀归入其奴役之下,在喀尔喀建立了军事—封建体制,极力巩固其统治。但是,蒙古地区反对清朝统治争取民族权利的斗争仍在有力地进行,清朝统治者如若立即废除喀尔喀蒙古原有的法律制度,推行自己的法规,可能会受到各阶层的反对。因此,康熙皇帝“命喀尔喀新降之众暂仍其俗”,[5]这给《三旗大法规》或《喀尔喀法规》在喀尔喀执行八十余年创造了条件。那种把《喀尔喀法规》看作仅限于在土谢图汗盟三旗之间议定并执行,或是三旗所定习惯法汇集的看法是错误的。《三旗大法规》虽然最初由土谢图汗盟三旗议定,但是,一直实行于土谢图汗、车臣汗和博格达的沙毕纳尔之中。而且,后来法规多次增订,喀尔喀四部之汗、将军、其它旗诺颜们共同参加议定,其中一些条例规定在四部内一体实行。以此看来,《喀尔喀法规》显然是在实际生活中被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得到普遍遵循。

从《喀尔喀法规》内时常提到“按大法规办”、“旧例”、“原例”、“早些的例”、“原七旗所议之规”等来看,在制定《喀尔喀法规》之前显然另有实用的其它法规。《喀尔喀法规》未按法律门类编排,只是把不同内容的法律条文大致分类,混合抄写而成。

С.扎拉阿扎布把《喀尔喀法规》有关内容按法律门类的归属进行了大致分类,其中分为:违犯行政法规和习惯法之罪、与行政法规相关的其它事例、有关赛马的规定、《喀尔喀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方式、寺庙和与其住持者权益相关的条例、人身及伤害罪、侵害财产罪、诬陷、失火、逃人、军事、有关民法的一些问题、继承权、借贷、贸易、婚姻法、审判机构、审断等类。他指出《喀尔喀法规》中对罪犯的处罚有鞭打、监禁井牢、流放、赎买、运水、拾干牛粪、给喇嘛熬茶、绕寺庙行走、叩头、持斧立誓、喇嘛破戒还俗,罚畜、罚没全部畜产或一半、以牲畜赔偿、罚没妻子、子妇抵罪、罚没为奴、处决等。

这些处罚不仅反映出封建法律的性质,而且反映出制定这些法律完全是为了保护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喀尔喀法规》中规定:呼图克图格根出行,驿马、首思(食用羊等)不限额,若有人不提供驿马、首思,其全部财产牲畜收归格根之仓。汗、哈敦出行也是驿马、首思不限额,若不提供,没收其牲畜之半。王、贝勒、诺颜出行,提供驿马十匹、首思羊三只,格根、诺颜、达尔罕、寺庙之人、守寺喇嘛牧群的牲畜免于驿站劳役。喇嘛和守寺庙之人可以在诺颜住牧地以外任何合适地点游牧。他们享受各种特权和免除劳役的待遇。《喀尔喀法规》又规定,凡偷窃格根仓库财物、牧群牲畜、寺庙佛像装饰、财物,偷窃汗、诺颜、寺庙财产、牲畜者,没收其全部财产。若汗本人侵害寺庙,没收其属人、财产,只身流放。平民侵害寺庙者处死。偷盗喇嘛、守庙之人财产,罚一九牲畜,加取公畜12头或母畜14头。以上规定明显地保护僧、俗封建主、大喇嘛的利益。

《喀尔喀法规》后半部分则明显受到清朝政策的影响。如1798年制定的条例中有隐丁者,罚马八匹,驼一头,弓箭缺少者罚三岁马一匹,枪支缺少者罚二岁牛一头。隐匿火铳或将火铳买卖、或送给别人者,罚三岁牛一头。给俄人、汉人租借骆驼者,没收其租金。

1726年商议增补《喀尔喀法规》时,清朝理藩院司员(扎尔忽齐)亲自参加。议定给商人印票、持印票行商,从俄、汉商人借贷赊物,借贷者必须经其所属主人同意,所欠债务迅速还清,依《蒙古律例》处置等新内容。在行政法律方面,喀尔喀基本遵循清朝皇帝相继颁布的诏令,1627年首次颁布,以后增定,1693年再次刊布的《蒙古律例》。但是,如前所述,也实行其自己内部制定的《喀尔喀法规》。自1709年至1789,80年期间,在土谢图汗盟三旗和大沙毕,后来在喀尔喀四盟内部都作为有效力的法律加以实行。1789,清朝理藩院制定《理藩院则例》和《蒙古律例》,并加以推行后,基本上停止了《喀尔喀法规》的全面遵行。但是,并未在博格达(哲布尊丹巴)的沙毕中建立封建军事体系,设立苏木,还免除了清朝的兵役、站役及卡伦徭役,只承担库伦寺庙念经、佛会所需开支和博格达各项开支,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在博格达的沙毕中间早期蒙古习惯法、法律和喀尔喀七旗时所定法规继续保存,因此,《喀尔喀法规》在大沙毕中依旧实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这并不是说大沙毕中没有实行清朝法规,其实大事要依据清律审断,沙毕内部的琐碎小事仍依《喀尔喀法典》审断。如沙毕衙门法规中提到:“一条,在衙门所审案中与盟旗有混杂之事全部依《蒙古律例》审断。”外蒙古虽然归入清朝统治之下,但是,约在最初的一百年内继续为实行自己的法规,保持独立,不失习俗而奋斗。以此看来,《喀尔喀法规》是蒙古民族为自由、保持传统习俗、独立和法律权利与清朝统治者斗争的明显反映。

《喀尔喀法规》具有封建性质,是深入研究封建生产关系,尤其是18世纪蒙古社会制度不可或缺的珍贵史料。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委员会历史研究所与编写蒙古通史相结合,一直在整理出版历史研究所需的主要历史文献,《喀尔喀法规》也是为此目的而刊印发表的。

国家图书馆藏有两种版本,第一种,书号为34157.3,书长25厘米,26厘米,红色封面,在毛头纸上书写,120(),封面写有“西库伦的”《喀尔喀法规》。另一种,书号34[003],书长25厘米,26厘米,天蓝色封面,毛头纸上书写,108,写有《大库伦沙毕衙门之喀尔喀法规》之书名。我们这里把两种抄本全部刊印。我们认为,在封面上写有 “西库伦的”等字样的《喀尔喀法规》抄本文字比较古老,有可能是原本,而另一本是抄本。写有“西库伦的”等字样的本子中对议定的条例未加分类,按顺序抄写。而《大库伦沙毕衙门的喀尔法规》这一抄本对条例进行了分类,可能是为便于在日常审理案件时使用,其语言也比较接近现代蒙古语。

比较两种抄本,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在后者或缺少一些条例、或有些新增内容,与前者在文句上不一致之处亦复不少。因此,我们将两种本子一并印出,以飨研究者。

注 释:

[1]Жамцарано.Ц.А.Турунов.Халахаджиром(описание амятника)Ирку. 1923г.ЖамцараноЦ.А.ТуруновХалхаДЖиром.Ирку.1923г.

[2]Жамцарано.Ц.А.Турунов.Халахаджиром2-ртал.

[3]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蒙古游牧封建制部分的前言,乌兰巴托,蒙古文本,1927,29-30页。

[4]РязановскийВ.А.Монгольскоеправо.74-81-ртал.Харбин.1932г.

[5]康熙亲征方略(《钦定亲征朔漠方略》),11,11,蒙古文译本,国家图书馆。

译自《喀尔喀法规》 Ч.那顺巴拉珠尔整理 乌兰巴托 1963

 

(原刊《蒙古学信息》 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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