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态度,并不是支持,而是限制、禁止。清朝的法律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地点、时间和贸易物品控制的十分严格。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中的税收是很重视的。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也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关键词:清朝;西南民族地区;贸易法规
我国西南地区与东南亚越南、缅甸、老挝等国相毗邻,有着悠久的边境贸易历史,到了清代,随着双方经济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边境贸易有所加强,专门研究清代边境贸易的文章已经不少,但探讨这段时间西南地区边境贸易中清政府有关法规的论文似不多见,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剖析研究,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态度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政治上的专制和保守更加明显。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继续推行“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限制、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清朝法律中的海禁政策和限制,禁止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便是典型的一例。《大清律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只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给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下海者,绞;因而走漏事情者,斩;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1 ]乾隆年间海禁的条例又有所增加。从这些条例中可以看出,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的方针,严禁对外贸易,西南地区也不例外。根据西南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这些条例之外,朝廷又以“诏”的形式制定了若干法规。先从与东南亚各国贸易的指导思想上看,清朝从维护自己的统治出发,在总的限制对外贸易的方针下,对与东南亚各国边境贸易的态度不尽完全相同。清代泰国与我国关系较好,没有发生大的战争,相比之下,清政府对与泰国的贸易规定较为宽松。康熙三年,特别批准暹罗国于进贡方物之外,在边界进行了一次贸易,这是康熙年间特批的两次边贸之一。[ 2 ]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暹罗国运至我国贸易的米、谷等物,免征船货税银。[ 3 ]越南与我国接壤的边境线较长,广西有“三关百隘”之称,但清政府由于越南政局不稳,对与越南的边境贸易控制较严,乾隆初年曾在广西开平而、水口两关和由村一隘例许客商行走,后因越南内讧,清廷担心边境不靖,又于乾隆四十年关闭了由村一隘。[ 4 ]西南地区与缅甸的边境贸易历史悠久,往来频繁,但因乾隆年间中缅之间的战事,中缅边贸关闭了三十余年。西南地区虽然与老挝接壤,但清代没有正式的开关贸易,非法越境贩卖的个别商人,被发现后受到流放西藏、新疆等地的严厉制裁。[ 5 ]
总的看来,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态度,并不是支持,而是限制、禁止,这也和其闭关锁国的政策是一致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对西南地区的边境贸易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法规。
二. 西南地区对外贸易中的具体法规
(一) 贸易地点
西南地区和与其接壤的几个东南亚国家边境线很长,但清廷对边贸的地点作了十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前所说,广西和越南的边境有三关百隘之称,但乾隆九年以前,只开平而、水口二关,许商民出入,镇南一关,为越南经由贡道,其他百隘,悉行封禁。乾隆九年增开由村一隘许商民出入。[ 6 ]但乾隆四十年又将由村隘口关闭。我国商人在越南所设商号、铺店,均要报清朝廷批准。[ 7 ]清廷与缅甸恢复边境贸易以后,对边贸的地点也有明确规定,只能在永昌徼外,潞江、缅宁等处则不准永昌府发给印照,不许商货通过。[ 8 ]为了禁止在清政府规定以外的地方贸易,也有一系列的法规措施。清政府下令在广西边境建有若干关卡,各关卡“悉用砖石垒塞,平坦散漫处用坚木竖栅,并派拨兵勇防守。第恐稽察不密,年久又复废弛,请嗣后每年冬月,饬知府,协将亲巡一次,补栅浚壕,并查验兵勇有无缺少,各出印结备案,庶不视为具文。”[ 9 ]并规定“沿边各隘,各制巡旗一面,号簿一本,令各隘兵勇每日持旗执械,自本隘巡至邻隘,即将该隘兵勇姓名,查到缘由登记号簿,逐日互巡。如巡查不到,许邻隘首禀;不首并罪。夜则击梆谨守。防汛各弁逢五逢十彼此会哨外,不时于所管卡隘往来查察。该管都、守每日清查一、二次,如兵勇偷安,汛弁懈弛,究革详参。”[ 10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地点控制十分严格。
(二) 贸易时间
除了贸易地点外,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乾隆年间从广西前往越南贸易的客商,一般给予半个月的时间,过期不归者,“即饬头人、保人严询究处。”平而、水口两关均为河道,每月逢五、逢十开放,夜则锁截。[ 11 ]
(三) 贸易物品
按《大清律例》的规定,马牛、军需品、铁货、铜钱、绸缎、丝棉均属不许出境的违禁物品。由于西南地区与东南亚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边境贸易中关于物品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泰国出口清朝的多为大米,因对清朝有利,给予免税优待。后来商人发现泰国的木料便宜,易于造船,便在泰国买木料造船,载米运回,此举受到清廷的限制,“其无米载回,只造船载货归者,应倍罚船税示儆。”[ 12 ]乾隆元年,泰国因修造佛寺,欲从广东购买铜七、八百斤,因铜是清廷严禁出口的物资,不能破例,最后采取变通之法,由乾隆皇帝赏赐800 斤铜给泰国国王,并“后不为例。”[ 13 ]乾隆九年,泰国急需铜器,但无工匠制作,买了本地红铜,运进广州,请工匠制作。制好后因有铜器不许出口的规定,不许运出,后来广东巡抚以“暹罗自行买备进口,请工制造,与兴贩不同”,奏请皇帝,恩准放行。[ 14 ]乾隆年间,为了争取泰国共同对付缅甸,朝廷特地批准泰国购买一定数量的硫磺、铁锅等清廷违禁物资的请求。[ 15 ]在与缅甸的边境贸易中,出口到缅甸的有钢铁、锣锅、绸缎、毡布、磁器、烟茶等物,黄丝、针线等物尤为缅甸所需,从缅甸进口的则是珀玉、棉花、牙角、盐鱼等,尤以棉花为大宗。[ 16 ]乾隆年间因中缅战事,清廷禁止中缅边境贸易,特别严禁内地的丝、纸、针、绸等物出口缅甸, [ 17 ]也严禁缅甸的棉花进入内地。但民间的贸易往来通有无是清政府的法规无法完全禁止的。不久就发现,缅甸的棉花仍然从海道由广州进入内地,缅甸的玉石在广东、云南也颇多售卖,内地的纸、丝、针、绸等物也仍流到缅甸,清朝官吏也不得不承认:“似滇省闭关禁市,有名无实。”[ 18 ]
(四) 税收
虽然比起与俄罗斯等地的边境贸易来,清代西南地区边贸的税收额不算多。乾隆三十九年,云南永昌等处的关税,只有五、六千金, [ 19 ]乾隆四十五年,云南开化府与越南贸易的税收有银二千两。[ 20 ]但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地间贸易的税收从不放松,也有具体的规定。乾隆五十七年,云贵总督富纲上奏酌筹中缅边贸开关通市事宜中说:“除腾越、永昌现有原设税口杉木笼、暮福二处,业已设汛驻兵查验、收税外,应于扼要之顺宁府城及南河口两处,设卡稽查。其自内地贩货出边者,在府城收税给照,于南河口验票。边外贩货进内者,在南河口收税给照,至府城验票。”可看出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中的税收是很重视的,但收税的定额具体多少,史料不见记载,看来各关卡情况各异,收税的定额可能不完全一致,乾隆皇帝对富纲奏章的批谕是“立法难周,行之在人,勉力实办,无为空言。”[ 21 ]除了进出口货物正常收税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收税有所变通。如前所举,泰国商人贩米到内地,免税给予鼓励。泰国政府每年到京城进贡时,也有商船随行,清廷谕旨:“除正、副贡船仍照办理免税外,所有夹带商船,俱着查明一体按货纳税。”[ 22 ]泰国商船运货物到内地,一船载米5000石以上,船上的其他货物便可减税20% , [ 23 ]这些是酌情减免税收,以示奖励的,但也有的是增加税收,以示惩罚。对于中国商人到泰国购买木料造船,运货回国者,如果未按有关规定运米回国,“只造船载货归者,应倍罚船税示儆。”[ 24 ]
(五) 管理
对于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管理,清政府也有一套具体的规定。各地边贸的管理机关,由当地的行政机构兼管,并未设专门的部门。但为了使当地的行政机构便于边贸管理,将有的地方行政机构名义上升格。例如:乾隆五十六年,广西太平府龙州因为“开关通市,稽查商民,所关尤重,通判职分较小,难资弹压”,清廷特准将龙州通判升格为同知,其下属的浔州府同知升格为通判,主要是“改铸官防钤记”,但“一切廉俸役食衙役仍旧。”[ 25 ]清廷对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管理,除了前述交易的地点,货物种类、时间、税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外,进出关贸易的人员,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各关口都要“设立腰牌、钤烙火印,凡遇客商出口贸易, 查无违禁货物,填给腰牌,于进口时,徼验查销”。[ 26 ]乾隆初年开广西由村一隘为边贸关口后,客商辏集,附近五十三寨的贫苦农民以挑货物为生,当局对出入由村的会馆也作了具体规定:在当地慎选老诚殷实的数人充长会馆的客长,“凡客货出隘,许客长将客人姓名,籍贯、货物及发往何处,一一注册,报该州查实,给与印票,并刊立木榜,不许客长藉端需索。”其五十三寨挑夫,“亦令该州将姓名、住址,造册取结,给与印票,令理土同知于该隘查明印票,给腰牌放行。有腰牌印票者,方许放入。”越南入关贸易的商人,他们的姓名,从何处卖货入内,也要令同知注册,报宁明州查对。[ 27 ]乾隆四十年,由村隘口关闭后,出入平而、水口两关的手续规定更为苛严:对于单身小贩和挑抬脚夫,停止给照验放出关。只有“殷实良民挟有资本者”,才能验照放出,而且要限期返还。[ 28 ]由于西南与东南亚国家接壤的地区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对民族地区也实行保甲编查,一些遗漏未设保甲的村寨,乾隆皇帝命令“汉、土各官,实力稽察。”[ 29 ]当地的少数民族土司,也有协助当地政府盘查非法越境贸易的责任。与老挝接壤地区的土官刁士宛,查到内地五名商人,未办手续,从老挝携带象牙、犀角、鹿茸、孔雀尾等货入境,即“连人一并解究”,他的行为受到清廷的嘉奖。[ 30 ]
(六) 违法处理
为了保证西南地区边境贸易的法规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清廷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也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乾隆年间由于中缅战事,与缅甸的贸易活动一律停止。朝廷宣布:“嗣后奸民贩货出口,拿获即行正法。隘口兵丁,审系得财卖放者,一并正法。失察之文武官弁,查明参革。如能拿获者,即将货物给赏。”[ 31 ]看来这些规定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付诸实施了的。边民波岩,由于违禁到缅甸私贩食盐,被判处死刑,其地土司艾连春由于“失察”,云贵总督判为杖徒,乾隆皇帝尚认为太轻,决定“艾连春应于本律杖徒上加一等,改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32 ]对越关私贩的王世学等人,分别处以斩刑和绞刑。[ 33 ]清军抓获收买边外野人货物的左国兴,即解赴腾越正法枭首示众。[ 34 ]私自出境前往老挝贩货的陈文清等人,云贵总督拟照例发配边远充军,乾隆认为不妥“陈文清五犯系两广及云南人,若照例发边充军,不过仍发于此数省,距各犯籍不远,既不足以示惩,并后日久乘间窜逸。此等奸徒胆敢私越边境,逗留贸易,殊属不法,竟应解交刑部,酌其情节,改发乌喇及新疆等处,以昭炯戒。”[ 35 ]除了私自出境贸易处以死刑流刑外,还严令不准云南内地人民进入与缅甸接壤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在土司留寓汉民,俱饬查勒令回籍,并饬府、州、县谕所属,十家连环互保。”[ 36 ]对负责边境贸易的各级官员,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广西与越南接壤的宁明州为例:“倘有滥给印票者,责在宁明州;滥给腰牌,私放出入者,责在理土同知;凡客人在外贸易者,彼处若有回头客货,自应略为等待,应酌给半月限期,过期即饬头人、保人严询究处。”如果商客超出了清廷规定在边境贸易的地区“许夷官拦回责处。又现在逗遛番地者,给半年期限,概令夷官查明,陆续驱回,安插原籍。如无籍可归者,分拨梧、浔、平、柳等府安插。又从前在彼已娶番妇、生有子女,与夷人结有姻娅并庐墓田园,情甘异域者,照例安插彼处,永不许进口。嗣后如有商民在彼私娶番妇者,应令该夷官查明离异,驱逐进口,押回原籍,交地方官照例杖责。”各级官员的履职情况,三年考核一次,“倘有因循怠忽贻误边防者即参。”[ 37 ]从上举的这条材料还可看出,清廷对在境外逾期不归和与私娶番妇者的处理也是严厉的。
三、结语
纵观清代前期在西南地区边境贸易中的有关法规,可以明显看出,清廷对这种边境贸易,并不是积极支持,而是消极限制。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清廷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统治者担心的是边贸引起边境不靖,因此对边贸的地点、时间、贸易物资和边贸管理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双方战事期间, 更是怕在边贸的过程中走漏军事情报,刺探军事秘密的事时有发生,所以干脆停止边贸活动。当然,也有利用边贸作为军事活动补充的考虑,在战事期间严禁对方日常生活必需的物资出口,以给对方施加压力。西南边境地区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地人民要到边境做生意,首先要到达少数民族聚居区,加之云南边境地区矿藏丰富,清代著名的波龙银矿和茂隆银矿均在中缅边境,内地到这些矿区开矿的人不少,在茂隆银矿开矿的内地人“不下二三万人”,在波龙银矿开矿的也有数万人,这些矿工大多附带做点生意,“贸易民人或遇资耗,欲归无计,不得不觅矿谋生⋯⋯其平常出入,莫不带有货物,故厂民与商贾无异。”清廷担心这些矿工在少数民族地区“滋事”,与当地的少数民族共同反对朝廷,所以对前往边疆地区的内地人民控治很严,“民人往来番地,巡防宜密。或有逃犯奸徒私入外番厂滋事,仍令该督严饬汛口官弁,实力稽查。”[ 38 ]从思想根源上看,清廷对外贸持限制和禁止的态度,与清统治者认为“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的心态有关,清朝统治者对外面的世界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知之甚少,还以为清朝是天下第一强国,外国与清朝贸易,都是“仰仗天廷”,而清朝除了一些统治阶级的奢侈品外,其他物资可以自给自足,因此,他们在对外贸易上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然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是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所能逆转和阻止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交往和贸易的日益频繁已是大势所趋,清朝闭关锁国的结果,使我们国家孤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以外,丧失了一次发展的大好机遇,逐渐沦为被动挨打的地位。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回过头来反思这一段历史,可以使我们从反面接受很多教训和经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对外开放,面向世界,才能充满活力,得到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 1 ]大清律例[ Z]. 卷20. 兵律·关津[ Z].
[ 2 ]清圣祖实录[ Z]. 卷25.
[ 3 ]清圣祖实录[ Z]. 卷298,清世宗实录[ Z]. 卷66. 清高宗实录[ Z]. 卷204.
[ 4 ]清高宗实录[ Z]. 卷982.
[ 5 ]清高宗实录[ Z]. 1080.
[ 6 ]清高宗实录[ Z]. 卷219.
[ 7 ]清高宗实录[ Z]. 卷1434.
[ 8 ]清高宗衩录[ Z]. 卷1061.
[ 9 ]清高宗实录[ Z]. 卷489.
[ 10 ]清高宗实录[ Z]. 卷373.
[ 11 ]清高宗实录[ Z]. 卷226.
[ 12 ]清高宗实录[ Z]. 卷285.
[ 13 ]清高宗实录[ Z]. 卷21.
[ 14 ]清高宗实录[ Z]. 卷225.
[ 15 ]清高宗实录[ Z]. 卷990.
[ 16 ]清高宗实录[ Z]. 卷679.
[ 17 ]清高宗实录[ Z]. 卷1106.
[ 18 ]清高宗实录[ Z]. 卷1031.
[ 19 ]清高宗实录[ Z]. 卷954.
[ 20 ]清高宗实录[ Z]. 卷1106.
[ 21 ]清高宗实录[ Z]. 卷1359.
[ 22 ]清高宗实录[ Z]. 卷1251.
[ 23 ]清高宗实录[ Z]. 卷275.
[ 24 ]清高宗实录[ Z]. 卷285.
[ 25 ]清高宗实录[ Z]. 卷1388.
[ 26 ]清高宗实录[ Z]. 卷191.
[ 27 ]清高宗实录[ Z]. 卷226.
[ 28 ]清高宗实录[ Z]. 卷982.
[ 29 ]清高宗实录[ Z]. 卷237.
[ 30 ]清高宗实录[ Z]. 卷1080.
[ 31 ]清高宗实录[ Z]. 卷813.
[ 32 ]清高宗实录[ Z]. 卷856.
[ 33 ]清高宗实录[ Z]. 卷906.
[ 34 ]清高宗实录[ Z]. 卷818.
[ 35 ]清高宗实录[ Z]. 卷1080.
[ 36 ]清高宗实录[ Z]. 卷855.
[ 37 ]清高宗实录[ Z]. 卷226.
[ 38 ]清高宗实录[ Z]. 卷269.
作者简介:方慧(1947 - ) ,女,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原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