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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钟灵:清代贵州锦屏林木交易习惯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8-19

陶钟灵

(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4)

 

内容提要:清代锦屏林木交易习惯,以契约、碑文等为主要载体,在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属于初阶成文[1]形式的习惯法。它们不仅反映了当地历史上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而且也是老百姓自觉地创造民间法和政府正确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治理边疆的真实写照。本文兼采描述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田野调查的情况作一定层面的小结。

关键词:清代 锦屏 交易习惯 国家法和习惯法 锦学

 

笔者于公元二零零四年炎夏,与师友一行数人乘车前往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就该地极富特色的清代林业契约、碑文等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田野调查。车先行至天柱县,而后驶向锦屏;在海拔上是先上坡,后下坡;在这一上一下之间,千山万壑在我们眼前辗转而过,其间林海莽莽,清凉的气息沁入心脾。这里的山林与别处不同之处在于:国内许多地方的山林是六、七十年代飞播造林的产物———低矮的马尾松林,据说这种林木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都不太高;而天柱、锦屏一带是高大挺拔的杉木林,林木葱茏茂密,覆压数百里,沿路几乎看不到荒弃的山地,给笔者的第一印象是:此地的景致仿佛与电视上、图片中的中欧阿尔卑斯山麓小国瑞士、奥地利的景象差不多,只是没有中欧中世纪留下来的石头垒成的古堡,但这里有苗、侗等民族世代居住或进行文化活动的木结构建筑,所以锦屏也有了一个“东方木头城”的称谓。然而中欧瑞、奥等国的富庶与贵州天、锦一带的贫困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笔者带着既惊喜、又困惑的心情开始了这次访问。

在锦屏,晶莹澄碧的清水江贯城流过,并从云贵高原东麓直下湘西丘陵盆地,而后改称沅江,并注入洞庭湖。该县地跨北纬26°,东经108°附近,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县境内广布黄壤和红壤,多深沟峡谷,降雨丰沛,日照较少,适于杉木等经济林木的生长,于是该地又有了“杉木之乡”的美称。除杉木外,这里还生长着几十种国家珍稀树种如银杏、红豆杉、楠木、香樟等等。

锦屏的林业造就了这样一个风景如画的文化古城。这里有明代军事城堡———隆里古镇,唐代大诗人王昌龄曾谪居于此,修堂讲学;更富于地方特色的是被誉为“百年环保第一村”的世外桃源———文斗村,该村位于高峡山坳中,清江环绕,古木参天,是清代林业契约的集中保存地之一。我们在该县县志办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重点考察了既赖造化、更属人工在锦屏种下的这两颗璀璨的明珠。本文无意对访问过程作过多的记述;写作时原拟题为《百年券书藏古楼①———贵州锦屏清代林业契约、碑文的文化意蕴》,但考虑到锦屏林业契约是篇大文章,不应匆忙草就;因此,本文仅对清代林木交易习惯,依据考察中的见闻和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

 

锦屏林业肇始于明王朝在贵州征派皇木。《明实录》中对正德、嘉靖、万历三个时期在贵州采办皇木的情况均作了详细的记载。到了清朝,皇木的采办形成定制,按年征派。乾隆年间,湖南一巡抚上奏朝廷的有关奏文后来被传抄于民间,该奏文记载了官府在贵州锦屏一带采办皇木的一些情况:有的官员对苗民不问愿卖与否,即“给价砍伐”,对木行则是“轻价勒买”;但有的则以较为公允的价格,并依时令进行采买。[2]频繁的征派皇木,使得贵州少数民族不堪其苦。

清代贵州苗境盛产优质巨木的消息传到东南各省,引来无数客商来此地采买木材,由此刺激了木材贸易的蓬勃发展,使得锦屏这个“宜林山国”成为清水江流域的木材集散地。我们在调查访问过程中,收集到一些有关清代林业契约和碑文的资料,并到实地进行了一系列拍照。据该县三江镇卦治村一碑文记载:

钦命布政使衔理贵东兵备道总理下游营务处遇缺题奏道勇巴图鲁随军功加二级记录二十次吴

为晓谕事案。据黎平府属王寨生员王承立等具控茅坪舒占元等抗断翻案一案,前经黎平府据奉前往任道易转奉抚部院批饬,本署道履勘讯断,曾于腊亲往该处堪明访查情形,一面传集原、被告茅坪舒占元,王寨王承立,卦治文显奎、龙耀金、龙道云、文显柱、文显瑞等到案。查询得回来,大河、小河木植系三寨人分年轮流当江,嗣因茅坪与王寨肇衅,互控不休,历任所断,旋结旋翻,以致终无了期。

本署道因念抚部院岑批饬内有“该三寨选派公正首等公同当江,经收入多寡,定分摊之数目”等语,此因抚宪遥揣悬断之意,如遵宪批,照断公同当江,则甫经互控似难遽尔积怨,今办不如仍照旧规,三寨分年轮流当江,似易劝合妥善,兼适值三帮、五勷客绅廖道生等邀恩请息前来,亦系请照旧办理,每逢子、午、卯、酉年,大河、亮江、八卦河轮为茅坪当江,王寨、卦治不得私引客商越买;辰、戌、丑、未年轮为王寨当江;寅、申、巳、亥年轮为卦治当江,茅坪、王寨不得私引客商越买。自光绪七年辛巳正月轮为卦治当江为始,以后永远遵照。其有亮江、八卦、大河统旧轮流值年当江收领,三寨不得借词滋事。三江首等均各悦服,遵依具结完案。本署道即将断结缘由,奉请抚部院岑查核示遵等具禀。断回后,二月十八日,王寨王承立等主使地棍吴振之等统带小江凶徒放木冲江,本属不合。是否王承立等主使,抑系凶徒所为?何以首等无一人出言理阻,殊不可解。除批示严禁查拿究惩外,合行出晓谕:为此仰三寨人等知悉,以后务遵前断,各值当江之年,各自查照办理,不得听信奸小播弄,再行放木冲江,复至滋事。惟有敦亲睦,将来和气生财,自享源源不竭之利,庶无负本署道一片体恤商民之至意。一候奉到抚院部岑批回,再当抄批出示,妥立成规,饬令刊碑,永远奉行。各宜禀遵勿违。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七年三月初十立

我们从碑文的内容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当时的官府对一桩木材交易案件,依据地方交易习惯作了处理,并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的裁决确立了基本原则。这种作法与英国普通法极为相似。目前锦屏仍保留了许多清代官府处理案件后刊刻的石碑碑文。本文所称的林木交易习惯是指锦屏历史上(尤指清代)与林木种植和交易有关的林事习惯和商事习惯等习惯法的总称。其中,林事习惯主要是指在林木种植和流转过程中处于种植(生产)阶段的各种交易习惯,如山林买卖、佃山造林、典当林契等,这些习惯以林业契约为主要载体;而商事习惯则是指在林木种植和流转过程中处于木材的流转阶段的各种交易习惯,如当江等,此类习惯目前能发现的主要记载于锦屏现存的各种清代石碑碑文以及部分地方民族志资料之中。本文的意旨并不在于罗列出清代锦屏的各种林业契约或商事习惯,并对它们进行分类,而是就碑文中的具体案例所涉及的交易习惯以及当地林业契约现象,运用法律经济学兼及社会人类学的某些观点和方法,进行剖析,于细微处察大历史。就本案所反映的情况而言,在清代锦屏的木材交易中,官府、交易者(买卖双方)、中介人(木行)三者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当时木材买卖双方是通过木行作中介而达成交易的。卖方通常是当地木材的拥有者或清水江上游的木商,称为(上河)山客(参见《河口木材贸易碑》);而买方则大都是来自邻县或外省的客商,称为(下河)水客,即所谓的“三帮”、“五勷”(参见本碑及王寨《永远遵守碑》)。碑文中提到的茅坪、王寨和卦治三寨均系锦屏清水江下游水路的交通枢纽,清代时为木材交易集散地,当地政府将开设木行的专营权赋予三寨。从锦屏现存的许多清代石碑碑文内容分析,可以想见当年木材交易的繁盛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致使三寨有势力的家族为争夺木材交易中介的垄断权而展开长期和激烈的斗争,即所谓的“争江”。本案中,木行之间为争夺交易中介的垄断权而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署道官员依照旧规,即当地的交易习惯,着令三寨分年轮流开行,承当交易中介任务,即碑文中所称的“当江”,从而妥善地解决了“争江”纠纷。

在“争江”纠纷的历史画面上,我们看到了中国古代官府的身影,它是集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政治机构。在锦屏木材交易中,官府扮演了行政监管、税收征课以及司法裁判等多重角色;在对木行的行政监管和课税方面,能够“使上下交易皆归江行”,这样做的目的“实于国课大有裨益”(引语均参见《河口木材贸易清代贵州锦屏林木交易习惯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碑》);在执()法方面,在国家法难以有效运作的少数民族地区,官府断案,非常重视援引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锦屏清代林业契约、碑文是中国传统民族(民间)习惯法的一个剪影。清王朝对苗族地区的治理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策略,《大清律例》规定“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致滋扰类”。[3]苗例,即苗族习惯法。由此可见,清朝当政者秉承了中华法系中习惯法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法律文化多元互动的传统,并依具体情况加以灵活运用,这成为一条重要的治国经验,使得清王朝在开辟空前辽阔疆域的同时,能够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有效的管理。

本案中的当事人———中介者(木行),在木材交易中看似可有可无;因为多了一个中介,必然要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对买卖双方来说,不符合经济学关于效益“最大化”原则,但它符合另一条经济学的原理———均衡理论。在上文所提到的皇木征派和木材的商业交易中,皇家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政府的税收利益实现了最大化,并且政府通过吸收当地习惯法的合理因素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的效能也实现了最佳化;木行的利润实现了最大化;民间商人(木材买卖双方)虽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但也能利益均沾;而广大林农和木材的搬运者(旱夫、水夫)作为林木业发展的基础力量,在封建时代虽遭盘剥,却也暂时摆脱了生存危机,有了一份勉强养家糊口的职业。在经济学上,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4],就是均衡。上述“争江”案是清代锦屏乃至当时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一个缩影,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方面,自上而下形成了帝王———官僚———行会———民间商人———雇用劳动力等的金字塔形的梯级结构;从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看,资本由沿海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向内地闭塞、落后地区的输入过程和木材等原材料的反向运动过程同时存在。自1840年开始,西方列强以武力打开了中国市场的大门,一方面逐步破坏了前一个梯级结构,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后一个双向运动过程。这就是历史之门,即近代中国走过的路。

 

我们在对历史的反思中看到,当上述梯级结构和地区差别在清代仍然起着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时,而锦屏的木材贸易却达到了空前的繁荣。两三百年以前,象锦屏这样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商品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如何实现的呢?以经济学的观点可以解释为系因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利益机制的作用使然,由此造成了生产力的解放和林业的超常规发展,进而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同时商品经济是在法治环境下成长的,这已为锦屏的先辈们留给后人近十万份清代林业契约(这是锦屏县志办近年来初步统计的数据)所证实。但若放在整个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自北宋以来,中国的商品经济已有了初步的发展,社会的商业意识逐步形成,契约文化也有了深厚的积淀;商业名城渐次兴起,如宋元时期的汴梁、临安、泉州、大都等,明清两朝的苏杭、广州、平窑、徽州、锦屏等历史文化名城均留下了大量的文化遗产,可以作为当年曾为重要商埠的历史见证。由此可见,锦屏木材贸易是中华帝国晚近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微缩景观。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东西方文化的相互碰撞对中国本土已孕育了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提速作用。如今尽管锦屏历史上三寨的繁华码头、木坞已成为历史的陈迹,然而我们仍需关注的问题是,在清水江畔如何才能重现当年木材贸易的繁华景象?十万份清代林业契约散落民间,为各家各户所珍藏,人们期待着什么呢?这仅仅是表达怀旧情结吗?还是期待能否重新回到他们的先辈所创造的山林买卖、佃山造林那样的生产方式中去呢?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看,以林业契约、碑文等为主要载体的习惯法,是民族习俗的一部分,即当地人生活方式和信仰的文化表达(符号),也是“人民创造历史”(毛泽东的观点)的重要见证。英国人类学家布朗指出:“习俗发展的基础就是在某种影响社会或群体的特定环境下,行为的需要或集体行为的需要,习俗和与之相联系的信仰都是为了满足这个需要”。[5]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应使耕()者有其田(),这是在农村确立新的物权制度的基础,目的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使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土地、林木交易的监管机制;这样,既可以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抑制过度投机和炒作,也可以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如税收等进行调节和平衡,并以此增加国家或地方的财政收入。总之,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以期实现社会的安定。

锦屏的林木交易习惯以及独特的民族文化留给当代许多重要课题,如锦屏民族文化的发掘、传承、发展和研究(姑且称之为“锦学”)工作怎样开展?锦屏的林木交易习惯如何与现代市场交易大法《合同法》相衔接(《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六十条、六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都把交易习惯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怎样运用政府的力量加强民事习惯调查,为《民法典》、《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作好充分准备?如何加快农村土地和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实现土地、林木等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等等。

古代苗、侗等各族人民在锦屏这块土地上所创造的人文奇境,无论用怎样优美的诗章加以颂扬都不为过。然而历史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但历史为现实的社会提供了一个展望未来的窗口。笔者曾伫立于清水江边,抚今追昔,吟诗填词各一首,权当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诗曰:

        清江辞

锦屏山高入青云,

自古木华交易兴。

皇宇频添顶梁柱②,

落叶萧萧下洞庭。

词曰:

      采桑子

游锦屏隆里、文斗有怀

龙标③故地唐时月,造化钟灵;毓秀钟灵,塞上诗神赶月行。苗村俯瞰峡江翠,木屋藏经;续史藏经,契券④传承木业兴。

 

注释

①笔者在造访锦屏苗族村寨时曾仿南北朝乐府民歌(七言四句体)赋诗三首,并填词(采桑子)一首,这些诗词是对田野调查情况所作的另一种形式的“描述”。其中两首诗,题为《倚石吟》:

       其一             其二

清江破浪溯高峡,百嶂云腾古木杂。    文斗横空浮九州,李白还世必弄舟。

客登寨门芦歌起,香拜神杉饮泉茶。    杉漫叠巘天人道,百年券书藏古楼。

第二首诗的末句“百年券书藏古楼”,是对锦屏地区(如文斗村)民间收藏古代契约(也称券书或契券)这种现象的描述,该地区自明清以来

便开始了大规模人工造林的历史,而其林木交易习惯与其广袤的森林一样蔚为壮观,但至今却深藏民间,鲜为人知。故笔者认为大有兴立“锦学”的必要,回程途中,作对联一副:

          访游清水江,寻清风清代遗史,

          重兴锦屏城,立锦学锦上添花。

横批是:文芳国瑞。此联意在为兴立“锦学”发出一个小小的呼声。

②《明实录·武宗正德实录》卷117记载:“工部以修乾清、坤宁宫,任刘丙为工部侍郎兼右都御史,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取大木,而以署郎中主事伍全于湖广,邓文璧于贵州,李寅于四川分理之。”

③锦屏的隆里古城在唐代称为龙标县,大诗人王昌龄曾被贬谪为龙标尉。

④也称券书或契约。

参考文献:

[1]参见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68.

[2]参见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1988, 9.

[3]大清律例[Z](37),断狱下·断罪不当条例.

[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991, 22.

[5][]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 21.

作者简介:陶钟灵(1967),,云南昆明人,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西法律思想史和民族法文化研究。

 

(原刊《贵州文史丛刊》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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