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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峡: 清代回疆司法监察制度述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3-18

原文出处:《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第104108

 

作者简介:梁海峡(1977),男,山西吕梁人,法学博士,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西北少数民族法制史。山西太原030000

 

摘要:清朝在统一回疆后,在因地制宜、因俗施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别于内地的司法监察制度。该制度在运行初期,对于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当地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无疑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趋腐败,回疆独特的司法监察制度最终淹没于历史洪流之中。

 

关键词:清代;回疆;司法监察

 

司法监察制度是“统治者为及时纠正法司徇私舞弊,保证诉讼审判活动能依法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监督机制。”[1]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在平定回疆大小和卓之乱并统一新疆后,在“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2]边疆民族政策的影响下,因地制宜,逐渐在回疆建立了一整套有别于内地的管理制度(即军府制)。同时,回疆独特的司法监察制度也相伴而生关于回疆司法监察制度,在《清实录》、《回疆则例》、《那文毅公奏议》等历史文献,以及近人苗普生《伯克制度》、王东平《清代回疆的司法制度》等著作和文章中虽有涉及,但对该问题都未做系统深入研究。本文对17591864年清代回疆司法监察制度做一粗浅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参赞大臣对回疆八城的司法监察

回疆参赞大臣作为“总理回部大臣”,“有统辖各城之责,文武官员皆归节制”[3],是回疆八城最高军政长官,也是当地除对各城解送案件负有审转、查核或做出终审判决外,“本处参赞大臣莅任后,巡阅本处卡伦及各回城”[4],而且经清朝皇帝谕旨钦定,“各城常行事件,俱报参赞备查,紧要事件,俱咨商参赞核办”[5]。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参赞大臣监察各城司法审判案件及行政事务的职权。考察参赞大臣司法监察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司法审判监察

参赞大臣的司法审判监察职权很多,主要有:

其一,对辖区解送重大案件具有审转覆核之权。咸丰七年(1857),喀什噶尔民人王登喜斩杀民人龙在水一案,其案情大致为:喀什噶尔粮饷章京觉罗岳昌报,有民人王登喜用刀戳伤民人龙在水,呈请办事大臣裕瑞令其检验,裕瑞当即委派章京岳昌前去相验,并当场录供呈报。事后,领队大臣等复委粮饷章京岳昌提集犯证,严讯有无谋故别情,据实录供呈报以凭覆审,经该大臣等提集犯证复审,与原供情词无异,将该犯等解赴叶尔羌参赞大臣衙门,叶尔羌参赞大臣派委回务章京多仁布提案,细加审讯与原供无异,并亲提覆审,随即依律拟绞监侯秋后处决,咨送刑部查覆,并恭折具奏。[6

其二,督察司法审判人员,并对办案不力或在司法审判中徇私舞弊人员提出处分要求。道光四年(1824),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奏:查明阿克苏窃盗各案,滥给事主印票出境查拿缘由一折。此案“阿克苏办事大臣英桂,于回子固尔板被窃马匹,及民人马陇玲白昼被抢两案,呈报到官,不即派员缉捕,辄发给印票,令事主自行访拏,且不查明失主与正贼,概令赴乌什质对,仅据属官及阿奇木等呈禀,一咨了事,实属谬误,英桂著交部议处,印房章京凤英,根问实在情节,种种慌谬著一并交部议处。”[7

其三,复查各城案件,纠正冤假错案。道光四年(1824),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永芹等奏:巴申庄回子控告阿奇木伯克衙门之多尔瓜回子等将伊等捆缚苛责,逼取钱文一案中,道光帝谕:“多尔瓜回子阿不都喇依木、阿布都呼依木、什瑚勒回子斯潘迪彦托瑚塔,胆敢指称催取官项,将无辜之人,私用绳锁,肆行惩处,以致逼众成群,齐赴喀什噶尔控告,情殊可恶。著照永芹等所奏,将阿不都喇依木等枷号,解至英吉沙尔示众,照例发往伊犁,其管理该庄之七品伯克多列特,知情不报,著即革职,阿奇木伯克迈哈默特,并未查出,著革去四品阿奇木伯克,以五品伯克降补,英吉沙尔领队大臣色普征额,亦属失察,著交部议处。”[8

()司法行政监察

参赞大臣的司法行政监察,主要是针对各城驻扎办事、领队大臣以及所属各级官吏、伯克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察。被监察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第二类为各城章京、粮员、笔帖式等文武职员;第三类为各城大小伯克。

其一,对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的监察。乾隆五十三年(1788),和阗领队大臣格绷额索取阿奇木等银两、收受皮张绸缎一案。乾隆帝谕旨中指示:“除将格绷额等分别治罪之外,另降谕旨外,明亮乃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有统辖各回城事务之责,令格绷额在和阗如此婪索回众银物,并未查出……显系其平日并未留心查察,明亮著严行申饬,嗣后各城事务,务须留心查察,并不得如此疏忽。”[9]嘉庆三年(1798)六月,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长龄等参奏驻扎乌什办事大臣雅尔泰,私粜仓贮麦二千余石,要求按律惩处,于是嘉庆帝指示将“雅尔泰革职拏问,交长龄等秉公审办”。[10

其二,对各城章京、粮员、笔帖式等文武职员的监察。参赞大臣除对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有监察之职权外,还有权对回疆各城章京、粮员、笔帖式等文武职员直接监察。道光十五年(1835),叶尔羌参赞大臣兴德奏:查明喀什噶尔库贮军械亏短一折中,称“前任中营副将赖允贵,于造具保题册籍时,将实存军械册减报部,以后均照册减之数造报,其旧账房改做虎衣……都司顾忠,暂行革职,交兴德等提同兵丁马安定及见证把总马殿辅等秉公审讯,按律办理”。[11

其三,对回疆各城大小伯克的监察。道光八年(1828),“倘章京、伯克等违禁滋扰,该管大臣奏明严办,若瞻徇容隐,经参赞大臣奏查,即将该管大臣照例议处。”[12]可见,回疆参赞大臣对八城大小伯克具有监察之责。同时,回疆参赞大臣对各城大小伯克的任免负有验放之责。史载:“南路地方向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管辖,各城阿奇木伯克等缺,即由该参赞大臣验看,分别奏调验放。”[13]回疆参赞大臣除对回疆各城大小伯克具有监察之职外,同时参赞大臣对“各城回子余丁按其定额交差,如逾额滥行多派者,或经查出抑被告发,即行严参治罪,每隔五年行查一次,遇行查之年,先由参赞大臣具奏请旨,行文各城大臣转饬查明,仍各咨报参赞大臣覈实汇奏”[14]等。

参赞大臣对回疆各城的司法监察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监察不力,酿成重案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时,参赞大臣将负有连带责任,受到当朝的责罚。道光十七年(1837),喀什噶尔“总兵刘允忠纵容兵定扰累,几至酿成事端,又砍伐围城树株,种种错谬岂竟茫无见闻,乃并不覈实严参,以致与寿昌互相攻讦,至粮员福奎,亏空库项累万,设令早为查明,据实参奏,何至寿昌擅发六百里,冒昧妄为,是其平日办事,一味罢软,实属无能。兴德(时任叶尔羌参赞大臣)著交部严加议处,即来京听候部议。”[15

二、驻扎各城办事及领队大臣对所辖区的司法监察

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的司法监察职权,在《钦定回疆则例》、《清实录》等文献中都有明确记载:各城阿奇木伯克等,凡遇枷责轻罪人犯,准其自行办理,仍令禀明驻扎大臣存案备查,如遇有刑讯重案,阿奇木伯克不得滥设夹棍杠子擅自受理,随时禀明本管大臣听候委员会同审办。并要求各级文武职员在办理回疆事务中,应遵照清朝在回疆所定章程进行,尤其是“由武职及章京承办者,责成各该员妥为经理,如办理不善,或查有贪劣情事,即行据实严参。”[16]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驻扎回疆各城办事、领队大臣的司法审判监察和司法行政监察的职权。

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的司法审判监察主要体现在:对辖区发生的重大案件具有派员会审并审转覆核;督察辖区内司法审判人员,并对办案不力或在司法审判中徇私舞弊人员提出处分要求;复查各城案件,纠正冤假错案等职责。关于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的司法审判监察职权,本文不再逐一展开论述,这里仅对司法行政监察职权做一简单介绍。

()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对辖区内总兵、副将、章京、笔帖式等文武职员有监察之职权

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时任叶尔羌办事大臣明兴等查出驻扎“巴尔楚克卡伦之护军校玉保,私役回民,勒索回子伯克马匹等事,请将玉保革职,留于叶尔羌折挫差使等语,玉保驻扎卡伦,乃敢违例私役回民,勒索商伯克沙瞒苏尔马匹,殊属卑鄙不堪,即著革去护军校,从重治罪。”[17]道光三十年(1850) 乌什办事大臣文兴奏:审讯侵蚀库项案内,查出亏短仓粮,牵涉前任粮员一折。于是著“将前任乌什粮饷章京煜堃送交刑部,讯明各情,取具确供,交该大臣按律核办”[18]等。

()对回疆各级伯克的监察

“倘回子伯克,干犯法律,据实参奏,小则降革,大则予诛,亦不为过”[19],“如将来众伯克内,仍有如鄂对(曾担任叶尔羌阿奇木伯克),及阿不都舒库尔(叶尔羌和卓)之营私作弊,该管大臣,能据实参奏者,除讯明将该管伯克从重治罪外,必将持正之大臣,加以奖赏。”[20]可见,回疆驻扎各城办事、领队大臣对辖区内的各级大小伯克具有监察之责。嘉庆二年(1797)八月,库车办事大臣伊桑阿奏“库车之阿奇木伯克迈哈默特鄂三呈报,疏纵脱逃看守贼犯之都管伯克库楚克行贿,请将库楚克阿普都克哩木发往伊犁等语……库楚克阿普都克哩木将应看守贼犯并不加意,以致脱逃,复有行贿殊属不堪,本宜照伊桑阿所奏,责打四十板,连家属发往伊犁,但贼犯业经拏获,念库楚克阿普都克哩木系糊涂回子,姑著加恩免责,仍将家属一并发往伊犁充当苦差。”[21

三、同僚互察与下级检举、揭发、控告上级

()同僚互察

道光十一年(1831),回疆参赞大臣扎隆阿奏参伊萨克勾结谋逆一案。因案事关重大,道光帝降旨,令扬威将军长龄驰往喀什噶尔查办。经查办证实,扎隆阿参奏伊萨克勾结谋逆一案尽属虚妄,并究出商同捏奏之委员,迎合承审之章京,及教供诬证之通事回子等一批人。于是,道光帝批示:“扎隆阿污蔑伊萨克之罪尚小,其以无据之词妄行入奏,欺君罔上之罪为重,本应在军前即行正法示众,否则解京廷讯后再行正法,实属罪有应得,姑念其……著照所拟斩监侯秋后处决,归入明年朝审情实办理,先在阿克苏伽号两个月,满日派委妥员解交刑部监禁”,[22]同时对其他一干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人员亦做了必要的惩罚。

()下级官员控告上级

“其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内,有不正己秉公者,亦准各城大臣据实参奏,以资维制。”[23]嘉庆十三年(1808)三月,乌什办事大臣奏参复讯卡伦侍卫巴哈在回庄搜查布鲁特被回子逞凶殴打一案中称:“范建丰(时任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前此所取供词,与现在情节多有不符,系章京等取供不明,请将伊与章京达灵阿等分别议处等语,范建丰审办此案,并不严讯情节,辄据章京等所取之供入奏,办理草率,著同章京达灵阿、张观一并交部议处。”[24]咸丰十一年(1861),回疆驻扎大臣常清、景廉,奏参叶尔羌参赞大臣英蕴措置乖方,请派员查办一折中所奏:“叶尔羌为回疆总汇之地,统辖南路八城,抚绥回众,最为紧要……英蕴于回犯抗差逞凶,并不按例惩办,辄照回子经典,斩决多名,又未奏明办理实属荒谬,且恐有额外苛敛情事,若不认真查办,恐该回子冤抑莫升,激成事端。”[25]于是,咸丰帝责成景廉就近驰赴叶尔羌,查明此事。业经查明:“英蕴明知阿克拉依都等违例摊捐,既未奏参,又不禁止,几酿重案,又复擅照经典斩绞回犯,并违禁演戏,迨奉旨明白回奏,复敢遮词掩饰种种不合,著交宗人府会同刑部定拟罪名具奏。”[26

()百姓控告官员

乾隆四十三年(1778),拜城回人呢雅斯控告阿奇木伯克阿不都里提布,恃强索地一案。乾隆帝指示:“从前准部,各城伯克常有扰累属下回众之事,自准部投诚,朕即加恩,赏给伯克等养廉,倘伯克等不改旧习,一经告发,自应从重治罪。”[27]其后,清朝进一步规定:允许“各城回子,如有受该处大小官员朘削者,准其赴参赞将军各衙门呈控,如该衙门不为究办,即于年班进京时,赴理藩院呈控,倘理藩院仍不代奏,准其赴在京各衙门控告。”[28]道光十六年(1836),喀什噶尔“屯民王得仓等,先后具呈喀什噶尔总兵刘允忠纵兵殃民等情,事关边镇,干预民事,虚实皆应严究,著一并查明,据实办理,毋得稍有瞻徇。”[29

除上所述各种司法监察情形外,回疆各城还受伊犁将军监察。尤其是道光七年(1827)经那彦成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了伊犁将军的监察回疆各城的权限,规定:“诸领队、办事大臣岁终受考覈于参赞大臣,又总考覈于伊犁将军,互相纠察。”[30]甚至伊犁将军经皇帝授权可以直接处理回疆境内发生的重大案件。道光二十五年(1845),奕经(时任叶尔羌参赞大臣)等奏:拿获滋事逆犯胡完(又称布兹尔罕),自称和卓,“以图煽惑勾结,情罪重大,若该大臣等派委妥员,即将该逆布兹尔罕及现在捕获从逆各犯内紧要人犯,一并解赴伊犁,交布彦泰(时任伊犁将军)”等人审定具奏。道光二十六年(1846),因布彦泰审讯胡完一案中,发现胡完供词与原卷不相符。旋因布彦泰简任陕甘总督,特降旨降该案移交萨迎阿(后任伊犁将军)审理,结果发现,该案显是冤假错案,“奕经等审办此案,并不悉心研鞫,任听伯克诬拏教供,委员刑逼妄认,几至误入叛逆重罪,昏聩谬妄,莫此为甚,奕经著即革职,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斋清额以专城大臣,审转不实,著一并革职,发往伊犁充当苦差”[31]等处罚。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清代回疆司法监察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论是自上而下的司法监察,还是自下而上的监察制度,不可谓不严密。但历经“乾嘉盛世”后,清朝统治集团内部腐败日趋严重。如道光年间“历任参赞办事大臣等贪淫暴虐,回子等忿恨忍受,当时伊犁将军或漫无觉察,或隐忍不言”,[32]导致所保举的回疆司法官员素质下降,“莅其任者,往往苛索伯克,伯克又敛之回民。”[33]尤其是“保举渐驰,多用侍卫……喀什噶尔岁敛普尔钱八九千缗,叶尔羌岁敛普尔钱万余缗,和阗岁敛普尔钱四五千缗,又土地氈裘金玉锻布,赋外之赋,需索称是,皆章京伯克分肥,而以十分之二奉办事大臣。各城大臣,不相统属,又距伊犁将军辽远,恃无稽查,威福自出。”[34]之后,虽然统治者历经调整,终不能挽回回疆司法监察衰微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日益激化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最终随着1864年新疆人民大起义而全面崩溃。

光绪三年(1877),清军在收复回疆的过程中,陕甘总督左宗棠首议:“为新疆画久安长治之策,纾朝廷西顾之忧,则设行省、改郡县事有不容己者。”[35]尽管该建议当时未被朝廷所采纳,但是,从此揭开了回疆司法监察制度全面改革的序幕。光绪八年(1882),督办新疆事务的刘锦棠提出:“新疆当久乱积罢之后,今昔情形判若霄壤,所有边疆一切事宜,无论拘泥成法,于时势多不相宜,且承平年间旧制,乱后荡然无存,万难再图规复”,[36]再次提议改制。光绪九年(1883),清朝准许在回疆推行道、厅、州、县等官制,并责成刘锦棠具体办理。这就意味着清朝回疆军府制度下的司法监察制度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与内地相同的行省制度下的司法监察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全面改革了新疆地区司法监察制度,而且也加快了我国司法制度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46.

2]祁韵士.皇朝藩部要略·序[Z.

3]清宣宗实录·卷297·道光十七年五月己卯[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603.

4]和宁.喀什噶尔附英吉沙尔(不分卷《事宜》)A.转引自苗普生.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第6册[C.北京:线装书局,2006:376.

5]清宣宗录·卷202·道光十一年十二月己丑[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1176.

6]庆英.固庆.庆固奏稿[A.转引自苗普生.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第17册[C.北京:线装书局,2006:139155.

7]清宣宗实录·卷75·道光四年十一年乙卯[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224.

8]清宣宗实录·卷81·道光五年四月丙寅[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307.

9]清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己亥[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890891.

10]清仁宗实录·卷31·嘉庆三年六月癸巳[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358.

11]清宣宗实录·卷265·道光十五年四月丁酉[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6162.

12]清宣宗实录·卷140·道光八年年八月甲戌[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149.

13]清仁宗实录·卷288·嘉庆十九年三月丁巳[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942.

14]托津等撰.钦定回疆则例·卷3·各城回子丁众咨报参赞大臣汇奏·光绪三十四年(1908)Z.

15]清宣宗实录·卷297·道光十七年五月己卯[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603.

16]清宣宗实录·卷201·道光十一年十一月癸酉[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11611162.

17]清高宗实录·卷1389·乾隆五十六年十月甲子[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659.

18]清文宗实录·卷22·道光三十年十一月甲辰[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313.

19]清高宗实录·卷1070·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丁亥[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340.

20]清高宗实录·卷1070·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癸巳[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351352.

21]清高宗实录·卷1497·嘉庆二年半月壬子[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1044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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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367·那彦成列传[Z.北京:中华书局,1977:1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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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367·长龄列传[Z.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77:11454.

34]姚欣安.清末新疆政策底史的发展[J.西北研究,1932(3):24.

35]左宗棠全集·奏稿六[M.长沙:岳麓书社出版,1996:703.

36]刘襄勤公奏稿·卷3·光绪二十四年(189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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