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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品: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应注意的八个问题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22
 

原文出处:《民族学刊》2015年第3期,第7984页。

作者简介:李良品( 1957 ) ,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重庆 涪陵 40810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明清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 项目编号:11BMZ010) 中期成果。长江师范学院“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 项目编号:2014XJTD04)

摘要: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不仅存在诸多空白和盲区,而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诸如土司制度具体内容、土司制度运行机制、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明清时期改土归流、土司地区风俗习惯、土司制度史料整理、土司文化保护与利用、土司问题研究方法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将会对土司问题研究及“土司学”的构建带来负面影响。

关键词:土司制度; 土司文化; 土司学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不仅存在诸多空白和盲区,而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如果不高度重视这些相关问题,将会对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及“土司学”的构建带来负面影响。基于此,笔者在此提出应注意的八个问题,以就正于方家。

一、中国土司制度具体内容研究

自宋徽宗崇宁四年( 1105 ) 王祖道奏议中开始使用“土司”一词[1( P371)至今已有 900 多年的历史,自“土司”一词出现在明代嘉靖年间的奏折中至今也有近 500 年的历史,自 1930 年葛赤峰首度使用“土司制度”一词迄今有近 100年的历史。1908 年,云生发表《云南之土司》一文后,我国学界对土司制度、土司问题的研究代不乏人。民国时期有佘贻泽、凌纯声等人产生一大批颇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江应樑、吴永章、龚荫、李世愉、方铁、李大龙、粟冠昌、成臻铭、李良品、田敏、蓝武、高士奇、贾宵锋、彭福荣、黄家信、韦顺莉等专家学者不仅研究颇深,而且产生了大批学术成果。但迄今为止,中国土司制度研究或停留在中央政府规定的土司制度层面,或局限于宏观的、泛泛的土司制度层面,而各地土司如何具体执行中央政府的土司制度以及土司制度的各类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却较为欠缺。如土司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承袭制度,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是承袭程序,包括中央政府委官体勘查核、取具宗支图本、册报应袭子侄名册、官吏人等作保、邻封土司甘结、督抚具题请袭( 呈部具奏) 、赴阙受职( 就彼冠带) 等内容; 二是承袭文书,包括宗支图本、结状文书、预造名册、诰敕文书、勘合照会、告袭文簿、揭贴和草本等文书; 三是承袭次序与范围,主要包括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母女袭职、妻婿承袭、叔侄相袭、同族袭职、孙袭爷职、妾媳承袭、兄职妹袭、曾祖母袭孙职、地方官员保举等承袭人次序与范围; 四是承袭信物,包括土司受职后中央政府赐予承袭土司的诰敕、印信、号纸、冠带、符牌等信物; 五是承袭变通方法、弊端及处置,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制度上的借职( 代职) 、越职、捐输授职等变通方法,进而形成冒袭、争袭、仇杀、战乱等弊端,中央政府采取土司不世袭、土司分袭及改土归流等处置办法; 六是承袭法规,如元明清时期实施土司承袭制度中的国家法律规定( 如收缴前朝信物,规定承袭人年龄及承袭手续,限制承袭时间,规定袭替禁例等) ,以体现国家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彰显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驾驭与控制。从总的来讲,百年土司制度研究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制度层面的研究还存在诸多问题与学术空白: 一是对中国土司制度实施过程的整体性关注不多。迄今为止,将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个历时性、整体性进行研究的学术专著尚未出现,特别是将元明清及民国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土司制度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立体性的研究较少。二是对中国土司制度实施过程的动态性、差异性关注不多。已产生的研究成果大多是静态性、短时段的研究,且大多数研究关注明清两代,或注目某些时间节点的重要事件,而对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几百年土司制度予以长时段连续关注的成果欠缺,特别是在土司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在预期目标、治策设计与施行效果诸方面存在的动态性和差异性探讨不够。三是土司制度本身的研究尚存在很多学术空白,诸如新设土司的程序、土司袭职的手续、土流并治的推行、土司地区的赋税征收、革除土司的安插等。鉴于此,笔者建议专家学者们对中国土司制度发展史、中国土司制度中的承袭制度、朝贡制度、赏罚制度、优抚制度、升迁制度、安插制度、教育制度等采取分块研究的办法,形成专著,不仅可以充实土司制度的研究内容,而且会因为研究之深而提高学术影响力。

二、中国土司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宏观层面较多,而对于土司制度的运行机制研究较少,特别是关于承袭、朝贡、赏罚、优抚、升迁等制度究竟如何运行,学界关注不够,甚至可以说还是研究的盲区。如土司承袭问题并非如《大明会典》卷六“土官承袭”所言,只要“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那么简单,它不仅涉及主管单位有兵部和吏部之分,而且应袭之人也有嫡庶之别。承袭制度且不说涉及应袭之人的主次、承袭的程序与手续、诰敕及印信号纸等凭据,单就是“土官册报”之事就十分复杂,如明代规定: “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姪若女者 听,布 吏、兵 查照”。[2( P 31)到了清代,“承袭之时,应袭者开具祖宗三代亲册、亲供及邻封土司具结,再由朝廷查验无异时,始发给号纸。土司应袭者于领得号纸后,乃正式为土司。”[3( P40)即便到了民国时期,同样必须报送《承袭清册》,如“云南丽江县应袭土通判木琼,谨将年籍、履历、沿袭宗图、居住户口、疆界、职名,造具清册,呈请查验”; 其具体内容包括亲供、居址、户口、疆界四至、职名等。[3( P 204 208)可以说,土司承袭制度的运行研究尚存在诸如新近承袭土司的程序、土司袭职的手续、土司承袭制度的弊端、中央政府对土司从承袭制度方面的驾驭与控制等学术空白。至于中国土司制度中的朝贡制度、赏罚制度、优抚制度、升迁制度、教育制度等的运行机制以及元明清三代之异同,目前学界尚无学者做过系统研究。

三、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

国家在元、明、清三代针对蛮夷地区实施土司制度,最终实现国家大一统。在元、明、清三代实施土司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究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中央王朝如何实现国家权力深入到土司区的阡陌之间? 各地土司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权、与卫所、与周边土司、与辖区内外民众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中央王朝与土司间的认同与调适、互动与和谐、博弈与冲突的相关情况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情况? 目前学界仅方铁老师有《土司制度与元明清三朝治夷》[4]一文,其他专家学者研究甚少,尤其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国家治理的研究基本上无人问津。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必须注重七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国家治理下实施土司制度的原因、特点、规律及作用; 二是国家治理下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过程中在预期目标、治策设计与施行效果诸方面动态变化和个性化差异; 三是国家治理下土司制度各项子制度的研究; 四是元明清时期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的“国家治理体系”; 五是元明清实施土司制度及明清进行改土归流中所彰显的国家治理能力; 六是元明清实施土司制度和明清改土归流对民族地区国家治理的政策、方略、规律、特点、措施、结果、得失及影响; 七是从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过程中吸取有益养分,在民族地区的治理策略上做到“治官权”、“治民权”和“参治权”有机结合,推进民族地区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在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中,深入研究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有效吸取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的有益养分,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大有裨益。

四、明清改土归流问题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司制度本身的弊端与痼疾愈发显现,这与明清王朝秉持传统的“天下观”和“一统观”之治国理念的矛盾与冲突愈加突出,故改土归流成为明清王朝顺应历史潮流而实施的重大举措,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改土归流不仅为保持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推进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作出巨大贡献,而且为建设与完善各种制度、加强国家治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改土归流既是明清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改革和社会转型,又是明清中央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的“大一统”战略和国家治理方略。改土归流战略发端于永乐十一年( 1413 ) 中央政府废思南、思州二宣慰司,在其辖地及邻境地设置思州、思南、镇远、铜仁、石阡、黎平、乌罗、新化等八个流官府,并在贵阳设立贵州布政使,[5( P 370)从此拉开了改土归流的序幕。但提出“土流并治”却始于正统九年( 1444 ) ,据《明实录》载,“云南澂江府新兴州知州郭钲等言,本州铁炉关路当冲会而山峻险,蛮寇出没劫掠行旅,请立巡检司,设土流官兼理防捕,庶便往来。至是,布政司覆实。从之。”[6]在明朝的史籍中大多用“改流”,该用法最早见于《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其内容为“致仕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曲锐卒……在四川马湖土官知府安鳌恣横,行部者多避之,锐诱执置之法,《疏》请改流官,州人德之。”[7]“改土为流”的提法最早见于《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原文为: “建左州、新宁州儒学,各设学正一员,从两广督抚殷正茂等题称,二州改土为流,正用夏变夷之机也! ”[8]清朝初期,始有朝廷命官在奏折提出“改土归流”一词。其后的朝廷命官及学界将“改土归流”作为一个固定词语沿用至今。

从数十年改土归流的研究看,专家学者主要集中研究改土归流的背景、原因、目的、进程、措施、作用、影响、历史地位,各省改土归流以及改土归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但有两个问题学界关注不够: 一是对平定土司叛乱的督抚、总督等当时撰写的处理后期相关事宜的《善后事宜疏》等奏折没有引起高度关注。如明代中期广西思恩、田州二府在仅半个世纪内就相继发生了由土官发起了岑浚、岑猛、卢苏和王受等三次叛乱。明朝对这三次叛乱采取了相应措施,或改土为流,或改流复土,慢慢地巩固了明王朝在该地区的统治地位。王阳明在平定思恩、田州叛乱后,为了地方的久安长治,他在《议处思恩、田州事宜》中向朝廷提出了诸如特设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势、仍立土官知州以顺土夷之情、分设土官巡检以散各夷之党、田州既改流官亦宜更其府名、思恩府设立流官亦宜如田州之数等九条善后事宜举措[9( P 260 263),这就导致思恩府既有由流官知府执政,也有由九土巡检司等土官分割统治的两种制度。又如,总督湖广川桂军务的李化龙,在率军平定了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撰写了《播州善后事宜疏》,其中有复郡县、设屯卫、设兵备、设将领、急选调、丈田粮、限田制、设学校、复驿站、见城垣、顺夷情、正疆域等“十二事进呈御览”[10( P 192 197),这些内容是播州地区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及社区重构的良策。在加强和推进国家治理的今天,深入研究这类“善后事宜疏”,显得十分必要。二是对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改土归流后的地方治理及社区重构等问题关注不够。笔者认为,改土归流应与国家治理有机结合,加强四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国家治理下改土归流的实施,二是改土归流中的国家治理体系,三是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下的社会重构,四是改土归流实施之中、改土归流之后的国家治理效能。在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进程中,深入研究明清时期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吸取明清中央政府国家治理的有益养分,有益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五、土司地区风俗习惯研究

风俗习惯一般是指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它是特定社会区域内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包括民族节日、风尚习俗、传统礼仪等。风俗习惯对社会成员有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在土司地区改土归流后,一般第一任知府、知州、知县等朝廷命官,大多要通过文告、禁令等形式,希翼革除原土司区的旧俗。如容美田氏土司地区被改土归流后,鹤峰第一任知州毛峻德发布《文告》《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禁肃内外》《禁端公邪术》等文告、禁令,特别是颁布的《条约》,目的在于革除“旧习恶俗”,其开列条目有分火之说宜禁也,二是乱宗恶俗宜禁也,三是养老之婿亦异姓也,四是闺閫之 也,五 禁也。[11( P68 78)永顺彭氏土司原辖区于雍正八年( 1730 ) 改土归流后,第一任知府袁承宠发布了《详革土司积弊略》一文,其涉及“积弊”二十一条,内容为: 第一,土司老戥宜禁革也; 第二,苗土凶徒捉拿人畜,烧劫抵事,宜严禁也; 第三,蜂蜜黄蜡陋例,宜永行厘剔也; 第四,谢恩赎罪,宜禁绝也; 第五,官员到日贺礼,宜禁革也; 第六,派送食物,宜永禁也; 第七,保正乡约擅受贺礼,宜严禁也; 第八,骨种、坐床恶俗,急宜严禁以正风化也; 第九,不许盖瓦,宜弛禁也; 第十,土民客家应一例编甲也; 十一,外来农民送纳土舍礼物盐米,宜禁革也; 十二,土司恶俗之宜急禁也; 十三,土兵宜革黜也; 十四,杀牲饮血,宜严禁也; 十五,土民傀送,宜禁绝也; 十六,火坑钱宜严禁也; 十七,外来商旅傀送,宜并除也; 十八,扉觅民夫区,应酌定夫价也; 十九,保靖土人,宜俱令剃头也; 二十,服饰宜分男女也; 二十一,公媳内外宜有别也。[12]这些明文规定革除的“积弊”或旧俗,均为改土归流前在土司区流行的风俗习惯,经过改土归流后的禁革,改土归流前的风俗习惯保留下来的已经不多,在清代中后期直至民国时期保留下来的传统习惯,其实大多为改土归流后国家提倡或明令兴起的风俗习惯,不能误以为是改土归流前土司地区的风俗习惯。

六、土司制度史料整理问题

我国的土司制度,上至宋末元初,下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前后持续八百年,有关土司制度的相关史料浩如烟海,诸如明清档案、正史、实录、政书、奏议、文集、笔记、各地志书、族谱等文献中皆保存了大量的史料,李世愉先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将编纂一套《中国土司制度史料集成》,其中包括“清代档案中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整理”、“正史、实录、政书中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整理”、“奏议、文集、笔记中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地方志中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整理”、“地方文献中土司制度史料的收集整理”等五部史料,这套从宏观的角度编纂整理的土司史料将会对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起到一个奠基性的作用。但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在我国的别史( 如《明书》、《明史稿》) 、野史( 如《中国野史集成》等) 、各省通志合志( 如《万历广西通志》《康熙广西通志》《雍正广西通志》《嘉庆广西通志》《万历黔记》《嘉庆贵州通志》《民国贵州通志》《雍正四川通志》《嘉庆四川通志》《滇系》康熙云南通志》《雍正云南通志》《续云南通志稿》《民国新纂云南通志》《光绪湖南通志》《民国甘肃通志稿》《民国湖北通志》) 、府县志、契约、谱牒( 如云南《侬( ) 氏族谱 》和《木氏宦谱》、广西《田州岑氏土司族谱》和忻城《莫氏族谱》、四川《白马土司家谱》、重庆《石柱马氏家乘》和《酉阳冉氏族谱》、贵州《播州杨氏族谱》和《田氏族谱》、甘肃《西夏李氏世谱》等) 、艺文、碑刻、墓志铭等文献中保存了十分丰富的土司史料,若对这些历史文献予以发掘、整理,并按照中国土司制度史( 如官职、官制、任命、职衔、信物、号纸、授职、承袭、升迁、惩罚、宽贷、贡赋、兵役、改土归流、土流并治、众建诸蛮、异地安置等) 、职官( 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土官、土司、吏目以及文职土司、武职土司、官族、土目、土丁、农奴、文举、文秩、政绩、武举、武秩、军功、汉官、杂官、资选、赠荫等) 、食货( 如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人口结构、田赋、义谷、租课、耗羡、力役税、当税、领支、杂税、朝贡、纳赋、地粮支解、财货、物产、仓储、蠲赈等) 、武备( 如土兵源流、土兵制度、兵器、粮饷、训练、轮戍、征调、征战、奖赏、惩戒、抚恤、争袭、内讧、屯兵、屯田、仇杀、反抗、讨伐等) 、学校( 如家庭教育、家族教育、村寨教育、社会教育、宗教教育、土司学署、土司学官、土司科举考试等) 以及风俗、人物、艺文等史料系统编纂,使之系统化,最终形成应用广泛的大型工具书,这无疑是土司研究学界的福音。

七、中国土司文化保护与利用研究

众所周知,在原土司辖区,保存有包括土司城址、军事城址、衙署建筑群、官寨、庄园、家族墓葬群等在内的大量的土司文化遗产,这些遗产共同反映了中国土司制度的历史沿革、社会结构、社会方式和文化特征,见证了多民族国家的中央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间通过秉承“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传统理念,实现文化多样性传承的民族共存与社会管理智慧。在清代改土归流之后,一些原土司地区的流官,亲眼所见原土司遗产惨遭破坏,他们也产生了文化互动与文化自觉的意识,对当地官员及地方民众提出了保护土司文化的强烈要求。如湖广巡道王柔在雍正十三年( 1735 ) 撰写一篇《保护土司坟墓檄》[12],这则檄文不仅叙述了永顺土司数百年之“恭顺”,祖先“皆立勋名”,在改土归流即将大规模实施之时顺应时势,“首先纳土表请置吏”,中央政府“特予高爵重禄,以奖忠诚”的事实,而且表达了永顺彭氏土司作江西流官之后,“祖先坟墓,倘有棍徒侵削盗葬,甚至乡僻处所有刨挖偷盗”的担忧。面对这种情况,巡道王柔出示晓谕,并要求地方官“查明三土司( 永顺、保靖、桑植) 历代土官坟墓共有几处? 坐落某保某甲某处山,逐细造册,开报到道备案”。同时,他还提出了对“不法棍徒侵剥树木,恃强盗葬及刨挖偷盗等”情况以及地方官“失察”的处理。[12]这充分体现了清代朝廷命官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实属难得。乾隆二十五年( 1760) ,永顺知府张天如又有一组涉及永顺、保靖、桑植、龙山四县的札记,专门对保护土司坟墓提出了具体要求。[12]改土归流之后,作为朝廷命官通过保护土司坟墓的形式以增强少数民族自觉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意识和少数民族对国家主流文化的高度认同,这有助于密切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自余嘉华 1996 年提出“土司文化”一词后,不仅专家学者对“土司文化”予以深入研究,而且随着“三省三地”( 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咸丰唐崖土司城、贵州遵义海龙屯) 土司遗址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顺利推进,拥有大量土司文化的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司文化高度重视,湘鄂黔三省三地还分别颁布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这三个条例与管理办法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方针、发展规划和预算、管理体制、资金来源和监管、权利义务、规划制定、标识设置、文物权属、出土文物管理、文物修缮、建筑物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文物日常管理、禁止行为、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责任、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其他法律关系调整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有利于各地土司文化的保护与利用。作为专家学者,我们应深入研究土司文化的概念、内涵、类型、保护、开发利用等问题,尤其要研究土司文化遗产“五位一体”———政、产、学、研、民( 即政府机关、各种企业、各级学校、研究机构、人民群众) 如何各司其职,保护与利用好祖宗给我们留下的这份“祖业”。

八、运用“总体史”的研究方法

研究中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要避免“碎片化”的毛病,尽可能地回归“总体史”的研究方法,力求把握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鲜明的问题意识,二是长时段的时间观念,三是历史学的学科本位与多学科的交叉融合。笔者曾经发文讲过,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内容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13],专家学者们在具体研究的过程中能够在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产业经济学 、劳动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政治学理论、社会学、人口

学、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教育学原理、教育史、比较教育学、应用心理学、体育学、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专门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军队指挥学、军制学、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等一二级学科中均能找到学科对应点,如果没有“宽视角、长时段、多学科”的“总体史”研究方法,就很难实现与大历史融会的目标,也就很难在土司研究中取得标志性成果。目前,土司区的研究成为一个重点,所谓土司区其实是指土司控制的空间区域,这个区域有两个层次: 一是宏观土司区,主要指土司控制的某个地区,如西南土司区、西北土司区、中南土司区等; 二是微观土司区,主要指某个具体土司控制的地区,如跨县、跨乡、跨村的微型土司实体( 如永顺彭氏土司、唐崖覃氏土司、播州杨氏土司、水西安氏土司) 。在研究土司个案时,既要研究土司区内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种生活样态,又要研究土司社会体系、权力结构、土司区功能结构、人文环境、民族人口、制度文化、土司建筑等多个研究方向,还要关照土司区内高原、山地、河流、海岛等自然生态环境。在这一过程中,土司研究必然会打破历史学学科本位的限制,只要是对土司研究有用的诸如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都可以为专家学者所重视和利用,以实现“总体史”研究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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