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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先琼:试论区域史研究的空间和时间问题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4

原文出处:《齐鲁学刊》2011年第1期,第4043

 

作者简介:龙先琼(1963),,湖南保靖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摘要:区域史研究是史学研究的新范式;空间和时间是区域史研究中两个基本要素;认识区域史的“空间”范围要把握“历史活动主题”和“历史活动过程”两个维度,以“问题意识”来确认区域史的学术合理性及其“空间范围”,认识区域史的“空间”历史建构特点;应当分析区域史“时间”所包含的时序、纪事和变迁的三层含义,认识区域史研究中整体史的价值诉求。

 

关键词:区域史;空间;时间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区域史研究在我国兴起、传播和发展,目前已成为史学研究中的热门领域。在大量实证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区域史、如何界定区域史的“区域”、什么是区域史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区域史与通史、地方史的关系如何等区域史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和深入的讨论。尽管各家歧见纷呈,表述不一,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但这些探讨及其观点无疑标志着区域史研究的活跃,同时对进一步推进区域史研究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有学者在总结了近些年来我国区域史研究的现状后概括地说:“大陆学术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区域史观:一种是方法论取向的,即将区域史研究视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研究范式或研究取向;另一种是范畴论取向的,即将区域史研究视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新兴学科或学科分支。”[1](P132)这个概括就学术界研究区域史的目前趋势来看,是恰当的,也具有研究视角上的启发意义。其实,无论是方法论还是范畴论,都不能回避区域史研究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即什么是区域史?其基本要素有哪些?

个人认为,在我国传统史学研究的悠久历史中形成了两种研究范式:一种是通史框架内的总体史研究范式,这就是通过宏大叙事来建构以民族———国家的政治演变为主导的“国家”通史;另一种是史志视野下的地方史研究范式,它以修志记事的方法编撰民族———国家政治史的地方图腾,实际上是通史的地方化。长期以来,这种宏观政治史研究的范式是中国史学研究的基本模式。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区域史研究兴起、传播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史学研究的新范式,这成为传统政治史学向近代新的整体史学转变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新的史学研究范式,区域史研究的基本要素应当如何认识?这是区域史研究中应当首先思考并回答的问题。本文就区域史研究作为一种新的史学研究范式的基本要素(空间和时间)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区域史的“区域”,借鉴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兴起的区域地理学的“区域”概念,表示一个自成系统的地理空间范围。进入史学视野后,“区域”就是一个历史地理单位,指的是历史意义上的地理空间范围。由于以人为主体的历史活动的主题不同,所以这种历史活动的地理空间范围也不同;同时,也由于同一历史主题活动都是一个兴起、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因而这个活动的地理空间范围也会发生历史的不同变化。为此,我们应当从历史本位上界定区域史的“区域”空间范围,具体地讲,要把握两个维度:一是历史活动主题,要从历史活动主题(问题意识)上去界定区域史的“区域”空间,特别是要坚持这种历史活动主题的“区域”整体性;二是历史活动过程,要从历史活动过程中具体确定区域史的“区域”空间,必须认识到区域史的“区域”的历史建构特点。把握了这两个维度,也就把握了“区域史”历史地理空间范围的确认依据。

按照这两种依据研判,可以这样认为:没有“区域性”的历史活动主题应当属于通史的范围,而不属于区域史的范围。例如古代经济制度史、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史、农民起义史等历史主题应当属于通史的范围,而不算是区域史的范围;同时,没有“区域整体性”的历史活动主题应当属于地方史的范围,而不应视为“区域史”的范围。例如,以某个行政区划为空间范围的各类史志,“××通史”、“××省(府、州、县)志”,以及诸如“辛亥革命在湘北”、“五四运动在北京”等历史主题应当属于地方史范围,而非区域史的范围。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历史话题都可以纳入“区域史”视野,也不是所有的历史地理空间范围都能够作为“区域史”空间范围来理解。作为一种新的史学研究范式,区域史研究有自己的学术边界。有学者在谈到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的困难时说过,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仅每个区域的内部历史状况和社会环境十分复杂,要真正把握其历史真髓难度不少,而且对某个特定区域是否真正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田野对象,其边界和空间到底如何加以确定其实仍存在争议,这就使得以某一区域命名的研究框架,其学术内涵的合理性仍有待讨论和确认”[2](P1)。这个观念启发我们在思考区域史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的研究范围和对象时,必须首先确认所选择的区域历史活动主题的学术合理性及这种“区域”的生成边界,否则,我们的研究要么属于非区域史的范围,要么就是“碎片化”的史学故事,这就完全脱离区域史的研究趣旨。

众所周知,历史是在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中进行和展开的。具体的历史的空间范围是特定的人在特定时间中的活动的历史地理载体,历史的空间属性体现历史的人的主体性。同时,这种历史的空间因人的历史活动不同而不同,也因人的历史活动变化而变化,它是具体的历史的地理范围。整体的历史是在具体的空间中进行和展开的,对整体历史的认识必须基于对各个具体空间中历史问题的研究,而深化整体历史的研究必然会加深对各个历史空间的具体区域史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域史研究是整体史研究的基础,加强区域史研究是深化整体史研究的必然要求。区域史研究就是要认识整体史的具体空间形式和内容,在具体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其一般特点和规律。因为具体的历史地理范围的人的历史活动存在“空间”的历史差异性,因而区域史研究中的空间问题尤显重要。认识区域史的“空间”问题,是区域史研究的重要前提之一。

区域史的“空间”是一个历史地理范围,确切地说是历史进程中的地理空间范围。在传统的以王朝史为主线的政治史中,关注的是宏观历史的时序表现,而鲜见历史进程的空间展开。年鉴学派创立后,把空间概念真正引入史学方法论中,赋予历史时间以空间的特性。布罗代尔的三时段(短、中、长)理论说的就是历史的空间时间,把宏观历史进行具体展开,把时间过程进行空间分析,开创了区域史研究的先河,使历史研究更具有整体意义。美国学者施坚雅运用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的空间结构理论,以河川、城市和市场为基础将晚清中国分为九大经济区域,率先确立了研究中国区域历史的新范式。

开展区域史研究首先要确定研究区域的历史的空间范围,而对这个历史的区域空间范围划定的具体依据,学术界众说纷纭,没有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标准。其实,无论是历史中的,还是现实中的区域,均是指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区域作为一种空间范围,地理属性是基本特征,表达为一定范围的地理面积;同时,相对于区域的社会主体的人来说,社会管理也是其一个重要属性,表现为一定的行政区划;而从区域内各种组成要素的变化来说,历史的过程性是区域的另一个重要特点,表现为区域的历史变迁。这三个属性存在于“区域”空间的整体结构中,构成一个整体的“区域”,说明“区域”空间是地理的、社会的和历史的诸要素统一体。我们认识区域,不能拆分区域本身的统一体结构,但能够基于其不同属性选择不同的观察视角。从历史的角度看,考察特定区域的历史变迁就是特定的区域史研究,而确定历史上的这一“特定区域”的根本依据是该区域的“历史特质”。由于任何一个区域空间的历史特质都是一种客观的历史存在,因而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区域历史都可以当作研究对象。但是,因为学术研究总是以追求一般特点和规律为根本价值取向,所以,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事实上任何一个区域的历史研究都存在一个学术合理性问题。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区域历史的研究都面临一个学术层面上的价值确认的问题。在学术层面上,我们追求的是区域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存在及其最大化,而这种价值的存在是这个区域历史的内在特质决定的,因而要确认区域历史研究的价值就必须首先认识其内在的“历史特质”。关于这个“历史特质”的理解,就是如徐国利教授所说的一个区域历史中“由具有均质(同质)性社会诸要素或单要素有机构成的”“系统性”的社会历史特征[3](P124)。在学术研究的视野里,我们要把这种“历史特质”转化为“问题意识”,即是把前面所说的“历史主题”进行学术理解,根据“问题意识”来确定“区域历史”研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此说来,历史“问题”的可研究性决定历史上的区域空间的范围,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问题”决定历史上区域空间范围的变化。在整体史的视野下,有许多“历史问题”值得研究,我们选择某个在学术层面具有可研究价值和意义的“问题”来探讨,通常要将这个具体的“历史问题”放在特定的历史区域空间范围内考察。是要探讨的“历史问题”要求确定相应的区域范围,其可研究性决定了“区域范围”的合理性,区域历史的“特质”转化成了研究依据。譬如,我们要研究历史上的宗族问题,就必须确定一个相应历史时期的宗族社区;而研究资本主义萌芽,就要选择明朝中后期的苏杭地区;谈到租界问题,也应当以一个近代口岸城市为个案,等等。又如,我们研究先秦时期的西部开发问题,则应该明白这个历史时期的“西部”即指今的陕、甘、宁一带的区域范围;而考察秦汉时期的西部开发历史,则应将“西域”即今天的新疆地包括在“西部”的范围内;另外如“中原”、“华北”、“江南”、“岭南”、“关中”、“西南”、“湖湘”等区域历史空间范围,也随着“历史问题”的内涵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较大的差异,这是研究中必须注意到的。所以说,区域历史的“空间”是一个历史地理单位,是历史建构过程中的地理空间范围,具有“历史问题”的属性,而探讨这种“属性”的形成与展现正是区域史研究的魅力所在。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进行的,这是人类活动的“物质运动”属性决定的。空间和时间仅是这种“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时间使人类的历史活动成为可能,同时也使人的历史主体性不断彰显,而正是这种基于特定历史活动的人的历史主体性不断彰显的过程,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因此,时间相对于人类的历史而言,其意义应当包括时序、纪事和变迁三个方面。时序表明了人类历史活动的可以区别先后顺序,纪事标志了人类历史活动的能够记忆的具体内容,变迁则反映人类历史活动引发的社会历史变化。正是由于历史时间包括的三层内涵,才使得人类历史得以可数、能识和有意义,也使得人类认识自身的历史有了一把尺子,并且藉以不断地历史反省,实现人的历史进步。

在时间的三层涵义中,时序是时间的基本属性,它表明时间流动的先后顺序和间隔长短,标志不同的历史活动产生和进行的先后过程。尽管在纯自然物理意义上时间的轮回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时间是人的时间,是人的历史时间,抛开人的历史存在活动谈时间是没有意义的,人的历史活动的具体差异赋予时间的具体历史性,标注了时间的历史先后顺序,使时间变得可数。大到历史朝代,小到历史事件,我们之所以不会前后颠倒,就因为有时间的标点。而且,这种时序是过程性的,前与后、起与止的中间延续过程就是时间的间隔,因为这种间隔性,使时间顺序成为可能。同时,从人的历史活动赋予时间的内涵上看,纪事是时间的核心,它标明人类历史是可识别的历史记忆,体现了时间的社会历史本质。例如,1628年、1840年、1911年、1949年等年份固然标明了“年代”这种时间先后顺序,更重要的是标志了明末农民起义、鸦片战争、辛亥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等历史事件。时间因为其纪事功能变得有意义,并成为具有历史价值的时间,或者说因为纪事作用使时间成为人类的历史。再者,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时间还有“变化”的意义。也就是说,时间的延续必定表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而这种演变往往是较长时间的整体性变化,是一种变迁。

在时间的视角下,我们说历史上某某朝代、某个历史时期,不仅是指某个历史时间,而是主要说明这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历史演变的特点,标明这个历史时间社会历史变迁的特征。譬如,说到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在时间上指的是公元前475-公元前221,但在历史的意义上则标明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形成这个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历史变迁;晚清时期,在时间上指1840-1911,但在历史意义上表明的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又如14-15世纪的西欧、18世纪的法国等,都在特定的时空中发生了显著的社会变迁,当然这些变迁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应当指出的是,时间的“社会变迁”发生的间隔可长可短,范围可大可小,关键是社会发生整体性的历史变化。“变迁”使时间真正具有社会历史性和社会发展性,表明历史的向前运动过程和不断由量到质的积累过程,时间的历史属性得以真正确立。

时序、纪事和变迁构成时间的历史三维性,并且三者统一于历史的顺序、真实和意义的结构中,时间由此可以看成人类社会的历史过程。区域史研究中,时间的历史三维性表现区域历史的非同步性、非同类性和非同质性,说明宏观的历史进程总是具体地表现为区域的历史的时序差异性、史实的多样性和意义的特殊性,而认识区域历史的这种特征是区域史研究的基本内容,也是区域史研究中坚持整体史原则的根本要求,是区域史研究中应当坚持运用的方法论范式。

在区域史的研究中,把握时间的时序区分应当注意在整体社会时间的一维性(即前后延续的不可逆性和历史进程的同一性)前提下认识区域的社会时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时间记叙方式的不同,即区域历史中的历法时间存在差异。多民族国家历史进程中,不同区域空间的社会历史主体因为环境、民族、文化、生产和生活方式等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时间记叙方式,不同区域空间的历法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区域历史的时序在不同区域空间之间以及与整体社会时间的历史演进都会出现差异。例如,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有自己的历法运用,这些民族区域的历史时序就与我国整体纪年的历法时间的时序存在较大差异,这是区域史研究中必须注意到的。另一个方面,这种社会时间的差异性还表现在时间的空间展开不同,即各个区域的历史时间存在时序差异性,这是由于整体的历史进程中因为区域空间距离的差异和信息传播技术与手段的不同造成的。这种历史的空间差异性,正是区域史存在的理由。例如,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随着秦国统一六国的进程的推进在各地具有历史时序差异;1840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社会,但这个历史时间在当时中国不同区域的空间展开的进程也有很大的差异,等等。在传统的宏观政治史的研究范式中,对社会时间的历史空间差异性的关注是不够的,导致宏观的历史研究往往缺乏内容的整体性,所谓整体的历史只有骨架而没有血肉。而认识区域史的“时序”特征,使我们能够在区域史研究中自觉地分析宏观历史进程的区域空间差异,揭示区域历史的背景、内容及表现形式,阐释宏观历史与微观历史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表现方式,实现区域史研究的整体史价值诉求。

如前所述,历史特质是确认区域史研究学术合理性的根本依据。而这种“历史特质”往往是通过区域史中的重大历史纪事表现出来,这就使得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区域历史中若干重要的历史纪事便能够把握区域历史的基本脉络及整体面貌,从而在整体史的背景和框架下较为清楚地认识区域史的历史时间的演变过程及内容的变化。基于对整体历史的空间差异性是一个客观的历史存在的认识,有学者明确说到,“任何一个区域都有影响本区域发展的重大转折事件,这些事件就是区域研究时进行正确分期的标准”[2](P17)。这一说法,意在标明区域史的重大事件作为历史时间的“纪事”,既是我们认识特定区域历史的标记,也自然成为我们对某个区域历史进行分期的标准。区域历史中的这些时间“纪事”,它有宏观历史背景的影响,却未必与宏观历史的历史脉络同步一致,但它必定标志区域历史进程中的某个历史转折。所以,对区域史的研究,我们应当注意强化时间的历史纪事意识,从而提高对区域史的整体认识能力。

同时,在区域史研究中,时间的历史“变迁”特性使我们更为关注区域历史的整体的结构性变化。人的历史主体性和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性,使时间的延续伸张最终表现为社会历史的整体变化,也就是说在某个时间节点上社会历史面貌发生了迥然相异的变化,也即我们常说的社会历史“时代”性变化。这种新旧时代的交替转换是社会历史的整体的结构性变化,而不是单一层面的变化,在区域历史中表现为区域内“历史特质”的变化。传统的地方史志研究中,囿于行政区划的空间局限,对同质性区域“历史特质”变迁的整体观关注很难做到,因而就无法认识区域历史的整体性变迁。马克思说:“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4](P95)说明时间的社会存在方式是人们社会关系形式及空间表现,也说明时间的延续是具体空间范围内的历史变迁过程。时间的“历史变迁”具有空间的多样性,这种多样的空间范围是“区域性”的,这就要求我们认识区域历史必须注意其总体历史进程中历史阶段的嬗变和交替,把握“区域”历史时间延展中的不同时代特点,从而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区域历史的整体面貌和一般特征。这才是区域史研究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戴一峰.区域史研究的困惑:方法论与范围论[J].天津社会科学,2010, (1).

[2]行龙,杨念群.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徐国利.关于区域史研究中的理论问题———区域史的定义及其区域的界定和选择[J].学术月刊,2007, (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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