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满语研究》,2011年第2期,第73—86页
作者简介:张佳生( 1948 - ) ,男,辽宁沈阳人,研究员,主要从事满族文化研究。
摘要: 八旗之建立,是在征服多种民族和部族基础上实现的,这就对八旗社会的转型和稳定造成了种种困难。即便在女真———满族之中,也因部族和家族的不同而矛盾重重。原本分裂的历史和被征服的仇恨,以及多元化的思维方式与社会文化观念,很难使八旗成为一个稳定的社会集团。在这种形势之下,八旗社会还是最终形成了等级森严、井然有序的局面,这不能不说与各种制度,尤其是职官制度、法律制度、军功制度和人口户籍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关。
关键词:八旗制度; 整合; 八旗社会
在后金( 清) 时期的八旗社会中,满洲、蒙古、汉人以及其他人等的大量集中使当时的社会陷于一个亟待变革的阶段。而民族或部族的差异,以及来自地域乃至阶级层次的不同,势必造成一个多元化成员构成和复杂思想观念并存局面的存在; 但八旗作为一个新兴的政权和社会集团,巩固和发展是其自身的必然要求。对于这种主观和客观均有所要求的发展趋势,政治组织和法律制度是整合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以政权为依托,以八旗制度为整合手段,便成为当时整合满洲和八旗社会的最佳途径,并促使八旗打开了进入封建社会发展阶段之门。
八旗制度对满洲和八旗的社会整合,是从多方面进行的,主要涉及职官制度、法律制度、军功制度、教育制度、冠服制度、婚丧制度、祀典制度、考绩制度、礼仪制度、土田制度、抚恤制度、选举制度、俸禄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清代建立了一个秩序严整的新型社会,实现了八旗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统一的目的,并将八旗整合为一个管理严密的社会集团。而这些制度所产生的最重要的效果,是在宗法制基础上封建化推进过程中,实现满洲与八旗等级制度与观念的形成,和满洲及至八旗整体化的形成,以及实现满洲与八旗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推进的变革。
女真传统的社会组织形态是通过部落———部族———穆昆———塔坦形式表现的。明代的女真人已分解形成三大部落,即建州部、海西部和野人部。在这三大部落之中,又各自由不同数量的部族组成,如《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即记载了这三大部之下各部族的大致情况,“满洲(即建州部) 之苏克苏浒河部、浑河部、王甲部、董鄂部、哲陈部,长白山之讷殷部、鸭绿江部,东海之渥集部、瓦尔喀部、库尔喀部,扈伦国(即海西女真) 之乌喇部、哈达部、叶赫部、辉发部。”[1]卷1页8这些部落的人员组成,并不一定有相同血缘的关系,但部族之权力确实由最强盛的同血缘的家族掌握。如爱新觉罗家族。努尔哈赤高祖福满生子六人,其六子分据屯寨而居,“德世库居觉尔察地,刘阐居阿哈河洛地,索长阿居河洛噶善地,景祖觉昌安,居祖基赫图阿拉地,包朗阿居尼麻喇地,宝实居章甲地。六人各筑城分居。而赫图阿拉城与五城相距,近者五里,远者二十里。环卫而居,称为宁古塔贝勒,是为六祖云”
[1]卷1页5。“宁古塔贝勒”当时力量强盛,与哈达部万汗的势力大致相当。在建州女真中,“宁古塔贝勒”属于其中哪一部族,史书没有明确说明,不过记载有“尽收五岭迤东,苏克苏浒河以西二百里内诸部”[1]卷1页6之语,而且努尔哈赤起兵首先攻苏克苏浒河部图伦城之尼堪外兰,似乎“宁古塔六贝勒”应属建州女真之苏克苏浒河部。
苏克苏浒河部除“宁古塔贝勒”各据一城寨外,尚有图伦城,撒尔湖城、嘉木湖寨、沾河寨、瑚济寨、马儿墩寨、安土瓜尔佳城、界凡寨等,每个城寨皆有城寨主。各城寨虽同为建州之苏克苏浒河部,但并无严格的统属关系。如努尔哈赤起兵后,先下苏克苏浒河部之图伦城,招服撒尔湖城与嘉木湖寨、瑚济寨,而后克马儿墩寨、安土瓜尔佳城寨。
同部族之间互不统属,即同部族和同血缘之家族内部亦多征伐。如努尔哈赤起兵之初,万历十一年( 1583) 二月,“上同族宁古塔诸祖子孙,至堂子立誓,亦欲害上,以归尼堪外兰”。[1]卷1页11六月,“上伯祖德世库、刘阐、索长阿,叔祖宝实等子孙,忌上英武,誓于堂子,同谋害上。”[1]卷1页13同祖子孙尚且如此相残,况与其他部族乎!
这种谋害在《清太祖实录》亦有三则记载。其一,万历十一年( 1583) 六月,其同祖子孙“夜将半,潜至城欲登。上心动,起披绵甲,带弓矢,持刀,登城望之,贼方缘梯而上,见上至,皆急下遁去”[1]卷1页14。其二,“六祖宝实之子康嘉与绰奇塔、党善三人同谋,纠合哈达国万汗兵,以浑河部兆佳城长李岱为向导,劫上所属瑚济寨而去,分所获于途中。”[1]卷1页15其三,万历十二年( 1584) 正月,其伯祖索长阿第四子龙敦,纠合同族盅惑努尔哈赤庶母弟萨木占,以计骗努尔哈赤妹夫噶哈善哈思虎杀之。[2]在这期间《实录》还记载了两次暗杀努尔哈赤未遂事件,可见当时部族及血亲关系之混乱。
另外,努尔哈赤在起兵后的统一女真过程中,对绝大部分的部落和部族的征服,都是通过武力解决的,对建州部是如此,对长白山部之纳殷部和鸭绿江部,海西之辉发部、乌喇部、哈达部、叶赫部,以及东海和黑龙江诸部之女真,也多是如此。
在这种情形下集中起来的女真人,重重的矛盾与混乱的局面是显而易见的,对其最有力的手段是通过明确而严格的制度整合来实现八旗社会秩序的有序化,并达到真正统一的目的。下面仅选择八旗制度中几项重要的制度予以阐述,以此来说明八旗制度对八旗社会整合的方式作用及其效果。
一、 职官制度与八旗社会整合
八旗职官制度是随着八旗的建立而出现的。八旗制度应该是从明万历二十九年( 1601)
以每三百人编一牛录开始的,管辖牛录的官员即被定为“牛录额真”。而在此之前,后金社会只有沿习已久的并非为固定官名的“汗”、“贝勒”、“台吉”等首领之称,至于“札尔固齐”、“大臣”、“巴图鲁”之类,也不是正式职官制度下的官名。“牛录额真”官名的出现与设置,预示着八旗职官制度开始形成并逐渐走向完善。
八旗官制的设置过程大致如下:
万历二十九年,正式编建牛录。此年整顿划分人口,以每三百人编一牛录,设牛录额真一人进行管辖。此时牛录额真下是否还设有其他官员,在《满文老档》及《清太祖武帝实录》中没有记载。迟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 ,《满文老档》中记有“牛录额真下设代子二人、章京四人、村拨什库四人”[3]36之语。这些下级官员是否在万历二十九年建牛录时即已设置不得而知,不过依据当时的情况看,应该在万历二十九年即设置了这些职官。
牛录额真的职权是管理本牛录出师行猎等事,同牛录之人无论做何事、去何地,都要同工、同差、同行走,“军用盔甲、弓箭、腰刀、枪、长柄大刀、鞍辔等物,若有损坏,则贬谪牛录额真。徜一应物件修治完好,军马肥壮,则晋升牛录额真”[3]36。此外,牛录额真还有负责差徭及人口管理的职责。牛录的正式编建,奠定了八旗制度形成的基础,故牛录额真一职在八旗中至关重要。
牛录设立之后,“编五牛录为一队,行则一路,止则一处,依次而下,战则攻一处”[3]34。而行猎之时则“十牛录合之给箭一枝而行”[3]34,并设四大臣监察十牛录行猎之事。不过这“四大臣”并非固定官职。
万历四十三年,正式设立八旗。在此之前,曾有先建四旗之说,然四旗建于何时,规制如何,均未见记载。仅《钦定八旗通志》中“八旗兵制”中载: “至辛丑年,设黄、白、红、蓝四旗。”而辛丑年即万历二十九年,万历四十三年设八旗的情况是:
太祖削平各处,于是每三百人立一牛禄厄真,五扎拦立一固山厄真。固山厄真左右立美凌厄真。原旗有黄、白、蓝、红四色,将此四色镶之为八色,成八固山。……又立理国政、听讼大臣五员,都堂十员。太祖五日一朝,当天设案焚香,以善言晓谕国人,宣上古今成败之语。凡事都堂先审理,次达五大臣。五大臣鞠问,再达诸王,如此循序问达。令讼者跪于太祖前,先闻听讼者之言,犹恐有冤抑者,更详问之,将是非剖析明白,以直究问。[3]36
从上面的记载中看,八旗的主要官职有牛录额真、甲喇额真、固山额真。而牛录额真下还设有代子、章京、拨什库等官。固山额真下设梅勒额真二人。
此外,为更好地管理八旗,于上述八旗官职之外,又设大臣制度。天命年间,设五大臣之位参预议政,以何和里、额亦都、扈尔汉、费英东、安费扬古为五大臣,位在一等。设理事十大臣,管理政事与诉讼。在天命年间,五大臣权重位高,而理事十大臣则多兼有八旗职务。如正黄旗满洲雅虎,位列十大臣中,而身兼牛录额真一职。正白旗满洲巴笃理,亦位列十大臣中,也兼牛录额真一职。五大臣和十大臣总理各项事务,而牛录额真一职位低而权重,其八旗之人皆在牛录管理之下。“今自牛录额真以至什长,递相稽察各所属之人,自膳夫牧卒以及仆隶,靡不详加晓谕,有恶必惩,则盗窃奸究,何自而生哉! 夫惟己不正,乃不能详察耳。已既正矣,复何所畏忌而不稽察以举发乎? 或屯戍更番之兵,及离伍独行之兵,有劫掠汉人,窃其畜产,夺其薪木,掠其衣服者,何不各据所闻,即为举发? ……今八旗中,孰贤孰否,各牛录中,牛录之孰贤孰否,其详察之。若互相隐蔽不举,被人讦发,固山额真、牛录额真俱罪。”[1]卷10页20从努尔哈赤的这一命令中,可以看出八旗及八旗制度建立之后以牛录为基本单位的管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牛录对八旗之人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八旗管理之细密有时难以想象,如天命八年( 1623) 三月十三日,规定了五条八旗日常的工作内容。
查点新来人口,给予田舍、蓆器、斧及锅,妻、奴、衣诸物,使之筑房,並登记征收与赈济库粮等。此一条也。巡查卡伦、台站、枪炮、踪迹,及赴各屯查问天花、妇孺及逃人等。此一条也。羁押擒获之人,刑戮应杀之人,筑高木栅及造舟船,架桥梁、繁殖牛只、杀猪、饲养牲畜等。此一条也。送往迎来,收管各获之牲畜,于桥头征收交易税赋。清理街道污秽,管理茅厕,祭扫死者。传递信息,安排筵宴等。此一条也。甲盔、刀枪、弓矢、鞍辔、蓑衣,及箭罩、弓套、帐房、梯子、档牌、车子、拖床、绵甲,每队十人出行十五日所带之物,查视骑乘,养肥马匹等。此一条也。[3]436
八旗制度的这些详细规定,使上至固山额真,下至兵丁仆隶,皆在八旗控制之中。这就使得原本生活在以传统宗族社会中的女真人,处于严格的管理之下,强化了他们的组织性、纪律性及法制观念,并进而增进了旗人意识,八旗作为整体性的社会集团也因此而形成并逐渐巩固。
天命十一年(1626) 九月,皇太极执政后,立刻对八旗官制进行改革。首先是重设八固山额真。此前固山额真由八贝勒兼任,此时则分八贝勒之权,另置八大臣为八固山额真。“上以经理国务,与诸贝勒定议,设八大臣。正黄旗以纳穆泰,镶黄旗以额驸达尔哈,正红旗以额驸和硕图,镶红旗以侍卫博尔晋,镶蓝旗以顾三台,正蓝旗以拖博辉,镶白旗以车尔格,正白旗以喀克笃礼,为八固山额真,总理一切事务。”[4]卷1页11其次设“十六大臣”。天命年间原设有理事十大臣( 札尔固齐) ,此时改设“十六大臣”。十六大臣的设立较十大臣之管理更为缜密。佐理国政十六大臣分设每旗,各两大臣,佐理旗政,审狱讼。出兵驻防十六大臣,为管理出兵驻防之事的大臣,每旗也是两员,共十六大臣。[4]卷1页11 -12以上两项大臣实际为 32 名大臣,统称“十六大臣”。八大臣与十六大臣之设“总理一切事务”,使八旗之管理统辖各守其职,对牛录的控制也更严密,八旗之管理较天命年间也更系统化了。
在皇太极执政的天聪、崇德年间,还细化了八旗职官制度。天聪八年( 1634) 五月,厘定八旗官名,八旗职官设置的具体情况清晰可见。
上谕: 凡我国之官名,俱当易以满语,勿仍袭汉语,旧名今悉为厘定。五备御之总兵官为一等公。一等总兵官为一等谙班章京,二等总兵官为二等谙班章京,三等总兵官为三等谙班章京。一等副将为一等梅勒章京,二等副将为二等梅勒章京,三等副将为三等梅勒章京。一等参将为一等甲喇章京,二等参将为二等甲喇章京,遊击为三等甲喇章京。备御为牛录章京。代子为分得拨什库。章京为小拨什库。旗长为专达。屯拨什库仍旧名。凡管理不论官职。管固山者即为固山额真,管梅勒者即为梅勒章京,管甲喇者即为甲喇章京,管牛录者即为牛录章京,管巴雅喇纛额真即为纛章京,管巴雅喇甲喇章京额真即为巴雅喇甲喇章京。[5]561
此时的八旗官制有职级与职位之别,实职之官可以任用不同职级之官,如镶红旗博尔晋,以侍卫之职于天命年间任梅勒章京,随之任理事十大臣; 天聪年亦以侍卫之职任八大臣,理镶红旗固山额真事。车尔格为镶黄旗人,以副将衔任镶白旗固山额真,后迁刑部承政。其他职位任用官员的情况也是如此。
天聪五年( 1631) 七月,正式设立六部。每部设 3—5 名承政,8 名参政,1—2 名启心郎,以及数量不等之笔帖式。而后又设蒙古衙门( 理藩院) 和都察院,即六部二院,这些官员在实职之外也都有总兵、副将、参将等不同的职位。
此外,在天命年间即实行封爵制,除宗室可封爵外,八旗爵位分为王、公、侯、伯、子、男等。又给予立功者世职承袭特权。此项制度自天聪朝开始完善,至入关初,已基本定型。
八旗的这种官职制度,层次清晰,行之有效。不断完善而系统化的制度建设使八旗上下皆在制度约束之中,从而将八旗整合成为一个严密的整体。八旗职官制度给八旗社会所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八旗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的形成。
在八旗职官制度形成以后,等级制度也随之出现。如八旗官员仪仗仪礼制度、八旗服饰制度、八旗婚丧制度等等,都依等级不同而作了具体规定,等级色彩极为鲜明。
这种等级观念被逐渐强化,天命六年( 1621) 五月,“降谕曰: 汗自创立大业,封与各种大小官职,宜仰体汗意,事上峰大臣,彬彬有礼,动作迅速。于上峰大臣面前,不可抄手而立,背手而行。著将此书,颁至屯守堡。”[3]201天命七年正月,始正式定八旗仪礼制度。
一等和硕贝勒大臣等各备旗八对,伞一柄,及鼓、喇叭、锁呐、箫全部。二等贝勒各备旗七对,伞一柄,鼓、喇叭、锁呐、箫全部。诸申、汉人一等大臣各备旗六对,伞一柄,鼓、喇叭、锁呐、箫全部。二等大臣各备旗五对,伞一柄,鼓、喇叭、锁呐、箫全部。三等参将、游击各备旗四对,伞一柄。二等游击以上,各备一轿。诸申、汉人各官,出城时均照汗所定礼制,乘轿,计札洛宽,击鼓,吹喇叭、吹锁呐,妆饰而行。于汗城内,只准执旗而行。五对旗之官如遇六对旗之官,则偃旗只身从后跑去相见。四对旗之官见五对旗之官,亦偃旗只身从后跑去相见。小民见执旗者来,乘马者下马而立,步行者避于路旁,等候经过。为符汗所颁之礼制,诸申、汉人大小官员,自上而下,依次行礼。凡汗赐以职衔之大臣,皆举旗执伞,显示身份而行。小民见大臣有不行礼者,见则责打之。见贝勒、大臣停止,或路过其门,乘马者须下马而过。若遇急事,亦须脱蹬缓行而过。[3]300
崇德元年( 1636) 清政权成立,礼制更为细密严格。此年五月,定亲王至贝勒仪仗制度; 六月,礼部制定了上至皇帝、亲王,下至庶民路途中相遇时的礼制。[3]1506至此入关前的八旗礼制成为定制。
八旗服制也是等级制度的突出表现。前面已对八旗服制做了介绍,此处则从等级制度角度说明。有关八旗官服制度最早的记载见于天命六年( 1621) 七月,当时,“诸贝勒服四爪蟒缎补服,都堂、总兵官、副将服麒麟补服,参将、游击服狮子补服,备御、千总服绣彪补服”[3]217。此后天命、天聪两朝均多次修订服饰制度。崇德元年以来,更详细制定了各种制度,如定元旦朝贺礼制度,定亲王以下贝子以上( 包括其妻) 之帽饰制度,定各品级官员顶带、腰带制度,定六部二院及文馆官员品级制度,定亲王至贝勒等仪仗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明确和规范了八旗内部各阶层的等级,上下尊卑之别由此确立,八旗社会中的等级观念也随之形成。
二、 法律制度与八旗社会整合
在八旗正式出现之前,法律制度便开始形成。
万历十五年( 1587) 六月,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后四年,在佛阿拉筑城,“始定国政,禁乱,
戢盗贼,法制以立”[1]卷2页6。此时之法律制度还较简单,似仅以镇压反叛与缉拿盗贼为主。
努尔哈赤起兵之初,聚集各屯寨之人,这些人原都来自各个地方,不知法律与制度,行事多率意为之,或盟或叛,或偷或盗,情况非常混乱。如万历十七年( 1589) 正月,攻兆佳城时,“攻四日,城将下。我兵遂弛备,争俘获。上见之,解甲授侍臣鼐护被之,曰: 我兵互争,恐自相蹂躏,尔往禁之。鼐护往,弗为禁,亦争取焉。上又以绵甲授巴尔太被之,曰: 敌将遁,去取吾甲。巴尔太往,亦争俘获,不即至。适敌兵十人突出,上有族弟王善者,敌掷之仆地。踞其身欲刺。时上未甲,奋身直入,发矢中敌人项,应弦而踣,救王善”[1]卷2页9。从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到当时军律荒弛无序的程度,以至使身在汗位的努尔哈赤险遭不测,而且努尔哈赤也对此种情况无可奈何。类似的情况在后金队伍中所在多多,在经过长期的法律制度整合之后,八旗才逐渐形成为一个纪律严明的整体。
天命年间法律制度不甚完备,多以不成文法形式管理,法律机构也不完善。万历四十三年( 1615) ,“遴选审理国事之公正贤能人士,擢为八大臣,继之委四十名为审事官……每五日集贝勒、大臣入衙门一次,协议诸事,公断是非,著为常例”[3]36。这便是当时法律审判的机构了。此时的法律治理的内容较为庞杂,主要有悖乱、偷盗、军律和社会风气治理等,多以努尔哈赤之谕令为法律依据。
在悖乱罪中,以其弟舒尔哈齐和其子褚英及从弟阿敦三个案件处理最有代表性。舒尔哈齐为努尔哈赤同母弟,地位仅次于努尔哈赤,然其长期对其兄不满,口生怨言而行事掣肘,成为后金社会稳定之隐患。努尔哈赤下令尽夺其部下之人及物产牲畜,并处死其手下亲信,后来舒尔哈齐虽然认罪,给还诸物,但不久便郁郁而卒。努尔哈赤长子褚英极受重视,“使之专主大国,执掌大政”[3]30。但他结怨于努尔哈赤之亲信五大臣,虐待其四位兄弟,并诅咒努尔哈赤,有篡权之嫌,被幽禁至死。被处理的另一个重要人物是努尔哈赤从弟阿敦。阿敦曾因诬告总兵官巴都里之罪,被收回一牛录,罚银五十两。又因挑唆两大贝勒( 代善、莽古尔泰) 与四大贝勒不和、诋毁国政,并以谗言挑唆其他小贝勒,拟“杖斃”,后被“缚以铁索,囚禁于牢中”[3]241。舒尔哈齐、褚英和阿敦,都是爱新觉罗家族中的重要人物,对他们的严厉处理,无疑对统一八旗的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八旗法律中禁偷窃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在女真人传统中,抢掠和偷窃财物是他们获得财富的一种合理方式,但在八旗建立之后,这种行为便成为危害八旗稳定的罪行,为此对偷窃罪判刑极重。如天命六年九月,甲喇章京永顺在攻陷辽阳时窃匿财物罪被判死罪,后虽赦其罪,但判杀其妻。十月,“霍托因窃骡治罪,销记功银十五两之数。”“巴班因盗骡,割其游击之职,并分其家产为三,籍没其一,其二归本主。”[3]245天命七年( 1622) 二月,“硕托阿哥旗下牛录之一人,因盗骡,鞭责二十七,刺其耳鼻。”“汤古岱阿哥旗下,尼隆阿牛录之一人,因盗诸申人之鞍辔,乱刺耳、鼻、面、腰等处而杀之”[3]325。为严禁盗窃之风蔓延,努尔哈赤想了多种办法。除严惩偷盗者之外,还以严厉的手段处理偷盗者之妻。天命八年(1623) 七月,努尔哈赤给各牛录颁法令: “凡盗窃之人皆以为不遭捕获,乃我造化,倘遭捕获,亦仅我只身而已,故而行盗。嗣后,男丁偷盗,则使其妇足蹈炽炭,头冠红锅,刑而杀之。倘惧此刑,则各劝其夫,不从即首告之。”[3]533
此外,还以牛录为单位,对偷盗事件采取株连法处理。天命十年( 1625) 正月,努尔哈赤说: “我国内之盗贼已起,谁之牛录因偷盗而治罪者多,谁之牛录无因偷盗而治罪者,著查档册。”[3]623查出结果之后,制定了给各牛录额真、代子、章京及甲兵不同数量之赏罚银两的办法。凡无偷盗而被治罪者,发给赏银。有偷盗罪之牛录,各项人等均罚银两。用这种办法促使同牛录之上下人等互相监督,以形成禁偷盗之良好风气。
为严禁盗窃,努尔哈赤还命令八旗各级官员写下誓书并存档备查。《满文老档》第 75 册档全部记载的是八旗近百名官员以不偷盗和藏匿财物为主要内容的誓言书,写有誓书的既有车尔格、达尔汉侍卫、图尔格、阿山等固山额真级别的高级官员,也有游击、备御等中级官员,其发誓不奸不盗之辞如出一辙。以发誓来保证自己不偷不盗,这在当时是很有约束力的。
为说明问题,现举其中 10 例以佐证之,以见当时各级官员立誓之情况。其一,“蒙汗恩养,我阿山不负汗之委任,唯赖汗之赏赐及家养之牲畜,耕种粮谷,不盗不伪,忠正为生。”其二,“蒙汗恩养,我达尔汉今后不为贼盗奸狡之行,持以忠正,勤勉为生,以不负汗之委任。”其三,“蒙汗之委任,我劳萨定勤奋效力,在军旅则勤于管辖。唯赖汗之赏赐及家养之牲畜,耕种粮谷,不行盗骗,不为奸宄,忠正为生。”其四,“我达尔汉侍卫,今后若怀盗骗奸宄之心,必因己之罪而贬之。”其五,“蒙汗授我叶克舒以参将之职,唯赖汗之赏赐及豢养之牲畜,若行盗骗,我叶克舒必因己之罪而贬之,定以忠勤效力于委任。”其六,“我汤古岱唯赖汗赐给总兵官职赏,若行盗骗,必因己之罪而贬之,当竭尽所能管辖任事。”其七,“汗委阿什达尔汉以礼仪之职,任内必持以忠心,不伪不盗。如有军务,则竭尽所能勤奋效力。”其八,“蒙汗之恩,我雅虎得遊击之职,不盗不伪,孜孜不倦,竭尽所能,管辖任事。”其九,“蒙汗授我汪善以遊击之职,唯赖汗之赏赐及豢养之牲畜,若行盗骗,我汪善必因己之罪而贬之。再,我汪善若于军前奸宄而行,亦必因己之罪而贬之,定以忠正勤于委任。”其十,“永记汗之训谕,我完塔希备御必秉公效力,唯赖自家耕种之粮谷与豢养之牲畜,若怀盗骗奸宄之心,必因己之罪而贬之。”[3]722 -736
从这些八旗官员的誓书中,可以看到当时在八旗中进行了广泛的禁偷盗教育,并且对偷盗者实行了严厉的制裁。通过三令五申和严厉的法律,在天命年间基本制止了偷盗的习惯,这从天聪崇德年间处理偷盗案件越来越少的情况中可以得到证明。
不过在天聪朝虽然仍然对偷盗奸宄者处以重刑,但与此同时特别强调对八旗之教育与约束,希冀用恩威并施的方法减少犯罪。天聪三年( 1629) 十一月,皇太极谕令“固山额真及各级官员等,勤加管束本旗人员,明白训饬。爱士卒如子弟。若能晓之以理,爱之如子弟,则旗人视尔等如父母,教训之言,铭记不忘。临阵时亦愿效命于尔等之前,行则不违纪律矣。如此则旗人何至陷于重罪乎? 倘各旗大臣不勤加约束见妄行奸盗者不诛,则纪律松弛,而为恶作乱者益炽,诛之则曾经效力之军士又实可怜。固山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当以此为念”[3]954。
正是通过长期的强有力的整治,八旗中的盗窃之风渐息,八旗社会的不良风气受到控制,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有所提高,这也是通过法律制度对八旗社会整合的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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