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军律制度与八旗社会整合
八旗制度是政治、军事、社会、生产四者合一的社会制度,尤其是在八旗入关之前,军
事是八旗社会的主要活动内容,“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是八旗社会的主要特点,故而八旗军律对整合八旗社会的统一性,对提高八旗的战斗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八旗法律制度中军律尤其重要,自天命年间以来屡颁军律,[5]669对约束与整合八旗社会起到了异常重要之作用。
八旗军律初步形成于万历二十九年牛录创立之时。万历四十三年八旗正式建立之后,军律较以前更为详细,天命元年( 1616) 努尔哈赤称“天任抚育列国英明汗”以来,随着八旗建制的确立和对八旗内部层层管理的严密,八旗军律有了更大发展。八旗军律在形成时期多以努尔哈赤之命令为准。最早而又较完备的八旗军律定于万历四十三年建立八旗之时。史料记载,军律要求八旗“行军时,地广则八旗并列,分八路。地狭则八旗合一路而行。队伍整肃,节制严明,军士禁喧嚣,行伍禁搀越。当兵刃相接时,被坚甲持长矛大刀者为前锋,被轻甲善射者从后冲击。俾精兵立他处,勿下马,相机接应。每预筹方略,瞭如指掌,战则必胜。克城破敌之后,察核将士战功,必以实。有罪者,虽亲不贳,必置之法。有功者,虽仇不遗,必加之赏”[1]卷4页20。
在这种具有原则性的军律之下,具体的军律被不断细密化。如天命三年( 1618) 四月,颁布甲兵管束令。“凡军士自出兵日到班师,各随牛录勿离,如离本纛,执而訉之。甲喇额真不以所颁法令诫谕于众,罚甲喇额真及本牛录额真马各一匹。若谕之不听,即将梗令之人论死。”[1]卷5页11在天命五年( 1620)九月,有两个典型的案例表明这一军令得到了严格执行。这一年“进兵奉集堡时,索豁洛、阿布泰、胡希布等三牛录下各一人,擅自离队,私掠财物。该三人,至班师后三日始归,遂以离队罪尽杀之。又,有于格根地方巡哨之布来牛录下一人,其自奉集堡城北岗,汗驻跸之地,猎获一猪携往城中。汗见之,遣人拿问,该布来牛录之人伪称‘不仅有我,还有十人’,遣人往查,知其谎报。遂以‘哨探之人,擅自离队杀猪,欲往投敌,追及拿回后,又不告以实情,反造谎言’而将其处死”[3]160。从以上两例案件中可以看到处理违犯军律事件之严。
执行军律不仅仅针对甲兵士卒,对八旗各级将领均一体视之。《满文老档》中记载了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备御所有级别官员关于遵守军律的誓书即保证书。以下试各举一例。
总兵官图尔格依,受领汗牌,以汗之法,秉公管理我所辖之一旗兵。不因好恶而徇情,不因亲戚而袒护,不因仇敌而欺压,善即为善,恶即为恶,皆告于汗。若不如此秉公约束,而行邪恶之道,则汗知其过必罪之,以致家破身亡。若不违汗之训谕之公正法典,则我子孙世代将因汗之慈爱而享富贵。
副将巴都虎,受领汗牌,我所辖之一翼兵不离总官兵。若离总兵官,则将我巴都虎杀之。若不离,则由总兵官以未离而告上汗。以汗之法秉公辖之,不因好恶而徇情,不因亲戚而袒护,不因仇敌而欺压。善即为善,恶即为恶,皆告于汗。若不如此秉公约束,而行邪恶之道,则汗知其过必罪之,以至家破身亡。若不违汗训谕之公正法典,则我子孙世代将因汗之慈爱而享富贵。
参将代子副将纳钦,定以汗之法秉公管理受任之事。不因好恶而徇情,不因亲戚而袒护,不因仇敌而欺压,善即为善,恶即为恶,皆告于汗。若不如此秉公约束,而行邪恶之道,则汗知其过必罪之,以致家破身亡。若不违汗训谕之公正法典,则我子孙世代将因汗之慈爱而享富贵。
游击贝和齐,受领汗牌。我所辖之一甲喇五牛录兵,不离副将,若离副将,则将我贝和齐杀之。若不离,则由副将以未离而告上汗。以汗之法秉公管辖之,不因好恶而徇情,不因亲戚而袒护,不因仇敌而欺压,善即为善,恶即为恶,皆告于汗。若不如此秉公约束,而行邪恶之道,则汗知其过必罪之,以致家破身亡。若不违汗训谕之公正法典,则我子孙世代将因汗之慈爱而享富贵。
备御多克索和,受领汗牌。我所辖之一牛录兵,不离游击、参将,离时则杀我多克索和。若不离,则游击、参将以未离而告上汗。以汗之法秉公管辖之,不因好恶而徇情,不因亲戚而袒护,不因仇敌而欺压,善即为善,恶即为恶,皆告于汗。若不如此秉公约束,而行邪恶之道,则汗知其过必罪之,以致家破身亡。若不违汗训谕之公正法典,则我子孙世代将因汗之慈爱而享富贵。[3]733 -765
从这些各级将领大致相同的誓书中可以看出,努尔哈赤对于军律等方面的训谕已被各级官员熟知,并立誓保证遵守,军律之规定已普及到八旗上下。而在这个时期,凡违犯军律者皆给予处罚。如天命六年七月,缘事革巴都里总兵官之职,降为参将。革达尔汉侍卫总兵官之职,降为副将。革康古里副将之职,降为参将。
八旗军律的实施尽管在当时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条文,但是具有极强针对性的军律设立,还是对建立未久的八旗各级将士起到了具有明显效果的约束力,成为整合八旗,整顿军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进入天聪年间,八旗军律更为细密严格,尤其表现在出师征伐中的赏罚方面。如天聪三年( 1629)征明,在战斗中“因总兵官康古里不与袁都堂军接战,论罪,削总兵官职,夺其一牛录诸申”[3]964。备御郎球、韩岱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削职。天聪四年( 1630) 六月,论贝勒阿敏违犯军律弃永平等四城共 16大罪,“拟诛,后免死下狱,尽夺其所属诸申和家奴、财物、牲畜”[3]1057。阿敏为努尔哈赤弟舒尔哈齐之子,位列四大贝勒,已经是最高级官员了,但仍不免以违军律罪被处罚。
天聪六年三月,对出征军律又作了详细规定。
汗曰: “凡遇出猎行兵,一出城门,勿忘法度,整肃而行,不许喧哗。若喧哗,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牛录额真,以次相统,严行晓谕所属队伍,则何故喧哗? 今若喧哗,坐该管队额真以应得之罪,其喧哗者杖。行军之时,其擅离大纛,一二人私行者,执送本固山额真,罚私行者银三两,给予执送之人。驻营时采薪取水,务令结队前往。有失火者,治以死罪。至军械,自马绊以上,俱书字号,马须紧系,印烙。徜有盗取马绊、笼头、马韂诸物者,俱照旧例处治。徜有弛逐雉兔者,富者罚银十两,贫者杖责。自家起程之日,不得饮酒。徜有离纛后行,被守城及守边门人所拿者,则刺其耳鼻。”[3]1256
对出征攻掠也有详细军令。如天聪六年( 1632) 四月二十八日曾下令:
汗曰: “进兵之地,有抗拒败走者杀之,不抗拒者勿杀。再者,勿离散人夫妇。分赏俘虏之前,勿淫人妇女。如有离人夫妇及淫妇女者,论死。杀不抗拒者及掠其衣服者,则夺其所俘,赏与首告之人,仍照例鞭责。除豚鸡可宰食外,羊及膻羊以上,不许擅宰,宰则亦夺其所俘,赏与首告之人,仍照例鞭责。勿毁庙宇,勿犯庙中为祭祀所设一切物件,违者论死。勿扰害庙内僧众,勿取其财物,可开载僧众数目来报。若人畜逃入庙中,则听俘获。勿屯住庙中。”[3]1275
军令即下,违犯者即予严惩。同月即以此军令处罚多人。如: “镶红旗赖珠牛录下拜赛,康喀赖牛录下希福,奈曼部班金台吉下多铎、拉巴希喜、布拉克泰五人,夺取图鲁什、劳萨前行招服蒙古人之锅七、狼皮一、狐皮十,为蒙古人告发。多铎、拜赛为首犯,杀之。拉巴希喜、希福鞭一百,贯耳鼻。布拉克泰鞭一百,以其父有功,免贯耳鼻。将失查之甲喇额真博尔善、赖珠、康喀赖,并照例罚赎。正黄旗下塔海牛录下阿布纳,宁古钦牛录下费约色二人,盗土谢图额驸部下蒙古马辔,失主认之,告于法司,将二人割嘴。”[3]1276
除以军律军令约束统辖八旗之外,对攻城掠地、勤于职守有功者亦给予升迁及赏赐人口、牲畜、银两等奖励,查《八旗通志》人物志、封爵表、世职表等,可知奖赏有功之人的军律也很细密。至崇德三年( 1638) 八月,八旗军律更趋严密而制度化,此时皇太极颁布了系统而详细的八旗军律,举凡出征、行军、驻防、攻城、野战、号令及军械马匹管理、军事纪律等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一些更定的军律较以前曾宣示过的内容,更为条理化。如规定“凡两军相对,必整齐队伍,各按汎地,从容前进。如擅离本队,随别队而行,擅离本汎,由他汎而入及众军已进而独立观望者,或处死、或籍没、或鞭责、或革职、或罚银,酌量治罪。……自出城门,务遵军律,肃静队伍,勿得喧哗。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护军统领、牛录章京,依次各有统束。统束严明,则该管队伍岂有喧哗之理。今后有喧哗者,该管章京坐以应得之罪。喧哗者责惩。军行时,如有一二人离旗行走者,许同行人执送本固山额真,执人者赏银三两。下营时,凡取薪水,务集众同行,妄致失火者斩。军士甲胄,俱书号记,胄两旁皆用圆铁叶。无甲者,衣帽后亦书号记。一切军器,自马绊以上,俱书姓名。马必系牌烙印,不烙印者,罚银二两。箭无姓名者,罚银二十两,如得他人箭隐匿不出者,亦罚银二十两。军行时,若见禽兽骑马追射者,兵丁射以鸣镝,贝子、大臣坐以应得之罪。夜行时,各牛录人等有号吹竹为号者,执治贯耳,若不执治,议甲喇章京罪。盗鞍鞯及辔络马绊者,按法治罪。若马上行李偏坠应整理者,本旗人俱站立待整而行。兵入敌境,若有一二人离营私掠被杀者,妻子入官,仍治本管章京罪。勿毁寺庙,勿妄杀平人,抗者戮之,顺者养之。俘获之人,勿褫其衣服,勿离散人夫妇。虽不为俘获者,亦不许褫衣侵害。其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如有一二人妄取粮草被杀者,罪与离伍抢掠者同。勿食熟食,勿饮酒”[4]卷43页16。此军律如此详尽,可知八旗军律已渐成熟。
八旗军律给八旗上下将士制定了行为规范和标准,严厉的惩罚和充分的奖赏,使原本凑集起来的各部族之人有了统一的军事和思想纪律观念以及军事行为标准。对八旗军律的坚持与实行,以及对八旗上下频繁的奖惩,使八旗军律深入人心。久而久之,八旗逐渐成为一支军纪较为严明的整体。至入关之后,随着八旗建制的不断细化,八旗的整体性和严密性得到了充分的加强,八旗社会也由此而逐渐进入秩序化轨道。
四、 军功制度与八旗社会整合
军功制度是八旗的一项重要制度,同其他制度一样,对八旗社会之整合起到了重要作用,激励八旗人人争思奋进,形成了建功立业之社会风气。
在八旗不断整合过程中,惩罚与赏赉是规范八旗达到融为一体目的的重要手段与措施,也是整顿八旗社会,规范其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与措施。惩罚以约束来达到此目的,赏赉则以激励来达到此目的,两项制度殊途而同归。军功制度对于提高士气促进八旗之凝聚力,从而达到整合八旗社会之目的,尤为重要。
努尔哈赤在起兵之初即已开始实行军功制度,并将这种制度逐渐完善。八旗军功制度比较复杂,择其大端,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军功授与实职。在八旗职官制度基础上,按军功之类别大小授与固山额真( 都统) 以下,牛录额真( 佐领) 以上各官,军功大者可以超拔。同类军功又分为一、二、三等,分别授与相应官职。
其二,以军功授与爵位及世职。爵位分为宗室封爵与异姓封爵两种,宗室封爵暂且不论,异姓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此外入关前还封了数位“王”,如耿仲明、尚可喜、孔有德均被封王。入关前公、侯、伯、子、男分别用满语称呼,爵位之设立也并不十分精密,入关之后,尤其是到了乾隆朝,封爵制度才重新规划,并固定下来。在这五等爵位中,每等爵位分为三个级别,子孙可以承袭爵位。除此之外,军功不及封爵者,给予世职承袭。“五等之封,皆积功而递加者也。其功不能及五等,而勋劳亦不可湮没者,国家酬庸之典,亦核其等差,锡以世职。”[5]3595世职即可以子孙承袭的奖励之职位。世职入关之后称为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各分为三个等级,即三等九级,各等级世职都有一定的品级待遇,子孙可以世袭,这也是对有军功者后代的奖赏与鼓励。
其三,以军功减免差徭,减免罪责。八旗各层各级成员,需负担差徭,有军功者视其功劳多少及所得封爵与世职之大小,可以得到减免差徭和减免罪责的优待。
其四,以军功赏赐人口财物。有军功者不仅能够升迁并得到封爵和给予世职的奖励,而且还会得到人口财物的赏赐,成为八旗中的富裕之人。
军功制度给予了八旗精神和物质的鼓励。八旗军功制度大约始于万历十五年( 1587) 。此年六月“定国政”,八月命额亦都取巴尔达城。“其所俘获悉以赐,遂赐号‘巴图鲁’”。[5]2248“巴图鲁”虽非官职之名,但仅赐于战功卓著之人,额亦都是八旗中最早获此称号者,其地位非同一般。万历十六年,苏完部费英东、董鄂部何和里、雅尔古寨扈尔汉先后来归,都授为“一等大臣”。万历四十一年( 1613) ,以军功最著之费英东、何和里、额亦都、扈尔汉、安费扬古为佐理国政之“五大臣”,在异姓贵族中地位最高。这五大臣也成为实行八旗军功制度的代表人物。在军功制度实行后,五大臣及其子孙皆得到了优渥的待遇。如费英东生前“以功授一等子世袭”。卒后,于天聪八年( 1634) “以其子察喀尼袭爵,赐勅免死两次。崇德元年,追封费英东直义公,配享太庙,陪葬福陵。……顺治十六年,世祖章皇帝念佐命勋臣,诏晋费英东世爵为三等公。康熙九年,圣祖仁皇帝御制碑文,勒石纪勋。雍正九年,世宗宪皇帝加公号曰信勇。乾隆四十三年,上追念费英东忠勋,晋爵为一等公”[5]2246,子孙承袭爵位。“五大臣”中的何和里、额亦都、扈尔汉、安费扬古的家族境遇与费英东大致相同,其子孙亦多受重用,位在高官之列。如额亦都第三子车尔格,在皇太极刚执政时即被擢为“八大臣”之一,分理镶白旗事; 第八子图尔格于同时被任命为“十六大臣”,随之升为“八大臣”; 第十子伊尔登,亦位列“十六大臣”,不久亦升任“八大臣”。其第十三子超哈尔,崇德年间任“议政大臣”,礼部参政。其子孙既可世袭封爵,又可以以自己的军功被封爵或被赐予世职。如此以来八旗中的功臣世家数不胜数,地位与荣誉成为八旗追崇的目标,这也是军功制度整合八旗社会的一个显著效果。
八旗军功制度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也具有普遍性,凡有军功者皆可得到奖赏。军功制度可以改变八旗成员和家族的命运,这也成为八旗人人争思奋进的动力。在《满文老档》《清实录》《八旗通志》诸书中,记载了大量以军功授赏授封的实例。从这些实例中,不仅能够看到八旗军功实施的具体情况,也能够体会到八旗骁勇的表现和八旗社会被整合后的精神面貌。
《满文老档》天命九年档中记载了以军功赏赐八旗将领的情况。“汗曰: 贝珲斩彰部之额尔纳,在乌拉被刺伤一次,赏三等备御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鼐谟欢在乌拉被射伤一处,槌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西尔哈在辉发被伤一处,密哈齐在辉发被伤一处,叶成额在蒙古路遇叶赫人而战,准各折五两之罪。”[3]598
《满文老档》天命十年( 1625) 年档记载了努尔哈赤给各旗有军功人员的敕书,这些敕书详细阐述了封赏的原因,而这些原因也正是八旗争取立功的标准,也引导着八旗将士能够为争取荣誉与赏封而战。在这些敕书中,镶黄旗下共 44 名,其中给康古里等人的敕书云: “康古里,原系纳木都鲁路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勤修政治,善于统兵,著为三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喀克都里,原系纳木都鲁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勤修政治,善于统兵,著为三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乌纳格,勤修政治,善于统兵,著为三等总兵官,免死罪三次。……”[3]625正黄旗下给敕书 43 人,其中给毕鲁海等人敕书云: “毕鲁海,因弃明之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库尼雅克塔,原系洪阔路之人,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3]658这些敕书被视为家族之荣誉永久保存。
至天聪年间,军功制度更为完备详细,凡在征战中有功之人均可以功受赏。此阶段授以军功的形式有四种。其一,擢升其官职,如阵亡,家族之人可袭其官,并赏给银两财物。其二,虽有战功,但尚不得升迁,将其功记录在案,赏银两财物,待再立功时准予升迁。其三,仅叙其功,观其以后立功情况予以晋升。其四,仅赏银两或财物,以此肯定其功劳。这四种形式均以其军功大小为根据来确定,并非仅由官员及皇太极意志决定,其公开性和公平性能够得到基本保证。
对阵亡者: 一等副将赏银八百二十两,二、三等副将依次减十两。一等参将赏银六百二十两,二、三等参将依次减十两。游击赏银六百两,亦依等级递减十两。备御赏银四百两,也依次递减十两。半个备御赏银二百五十两。小旗长、章京及执事者赏银二百两。甲兵赏银一百五十两,非披甲之兵赏银一百两。
此外,对受伤将士与倒毙马匹者,也颁布了比较详细的赏银制度。
受伤者分四等,一等赏银五十两,二等赏银四十两,三等赏银三十两,四等赏银二十两。远处中炮者按等级各减十两。
战死之马匹分为八等给予银两或财物。一等赏佛头青布九十,缎二; 二等赏佛头青布八十,缎一; 三等赏佛头青布七十,缎一; 四等赏佛头青布六十,次缎一; 五等赏佛头青布五十; 六等赏佛头青布四十; 七等赏佛头青布三十五; 八等赏佛头青布三十。[3]1199 -1218
以上的奖赏只是大致情况,其中对许多细节情况,如对本队兵退缩时仍奋力杀敌者,本队兵退缩时战死者及受伤者,也都有具体赏赐规定。总之,这些规定切合八旗实际而效果显著。
为阐述明白,现试举几例对有军功人员的赏赐情况,以见八旗军功制度之实施效果。其时认定军功的客观性和以奖赏为主的激励作用,无疑给八旗将士确立了标准。
天聪六年正月,叙攻大凌河城将士之功,其记录相当详细,可知军功制度之健全,其中有八旗将领,也有白身甲兵。现选部分叙功情况如下:
副将孟坦,于大凌河阵亡,擢三等副将为一等副将,以其子阿音塔穆袭职。升职缘由: 昔夯家之雅木布鲁来归降汗。归降后土寨之人以其不谋而降,往袭击之。彼时孟坦之三兄被杀。孟库之父扎海叛归哈达,时孟坦之父接战被杀。孟坦之兄刚古利之子额尔纳,叛归哈达,孟坦因其背弃兄弟叛走,潜往擒之,来献于汗,杀之。孟坦又送纳林纳奇布之母来。孟坦自受职以来,所委之事,勤勉为之。夺城门时,孟坦破敌,被伤二处。因赐马一牛二。抚顺之役,孟坦率红旗护军进击,受刀伤三处,赐一马。于尚间崖,受刀伤一处、箭伤一处,赐马二。于叶赫,率旗兵攻战,箭伤一处,赐银三两。于辽东,率旗兵攻战,被伤一处,赏马一牛二。孟坦之兄弟阵亡者共八人,昔因有功擢为副将,今以其子袭一等副将职。[3]1198
阿山( 备御) 擢升( 游击) 缘由: 先击败锦州兵时,虽伤四处,复率兵进击时,见敌围硕托阿哥,即刻进击退敌兵,解其围。先击败张道台兵时,率甲喇击敌。刚交战之初,颈被箭射透,仍不下阵,而率甲喇追
杀敌兵至海,执蒙古人一名,即交与阿济格阿哥,获马十。此役也,彼共中伤六处,所乘六马均伤,一马毙。曾以阿山弃永平还后,竭力勉为,录功,加之此次,擢为游击。
康吉纳、马儿胡纳、豁济格尔、哈克荫哈,及鄂贝、苏纳额驸、布颜图、茂墨尔根八人,原系白身,无官职,均擢为备御。康纳吉、马儿胡纳擢升缘由: 初战张道台,各执汗之护军大纛 一,同谭泰并进。攻张道台后队时,见八旗众兵按兵不动,二人各执大纛一,离队率先进击,故两人均擢为备御。[3]1205
叙功赏银者,是记录其功绩,并赏银两,待其再有军功时予以晋升。如天聪六年( 1632) 正月,记载了叙其功并赏银者的情况。
正黄旗穆成格、诺木齐、喀布三人,各赏银四十两。叙其功,今后观其功绩,予以升授之。赐拜赛银四十两,叙功。今后视其功绩,予以升授。叙功缘由: 大凌河兵先出城时,率先进击,杀一乘青鬃马之解事之人,额孟格中伤仆,救出之。大凌河兵来攻台,率甲喇击败之。昔战张道台兵,徒步进击,中伤一处,二马倒毙,故叙之。[1]1210
也有未赏银两而仅叙功者。
巴萨哈、额色依、巴雅尔图、阿囊阿、噶斯哈、穆成格六人,共叙其功,俟出力较多时,再行升用。[3]1212
还有仅赏银而未叙功者。
库巴克泰、法依吉玛、布兰泰、达鼐四人,均未叙其功,仅赏银四十两。库巴克泰赏银缘由: 率十人袭击明兵,遇明兵五十人,击败之,头被砍伤一处。战张道台兵,前队继穆成格进击,擒千总一员,进于汗,其马伤四处,为此赏之。[3]1215
军功制度在八旗入关之前已形成为定制,每次大战之后,均叙八旗将士之功,除奖赏将士官职、银两、财物等之外,还分别不同情况封以爵位和给予世职,从而极大地鼓舞了八旗的士气。八旗的英勇行为和奋不顾身的精神均与此有关,这对形成八旗社会的整体精神起到了促进作用。
与军功制度同时实行的还有惩罚制度,两者相辅相成。这种惩罚制度亦极严厉,如天命五年( 1620) 八月征明攻沈阳城,贝勒莽古尔泰深入敌阵,任“五大臣”之一的额亦都巴图鲁未跟随其后进兵,在后徐行,以至莽古尔泰险遭不测。于是定额亦都及其部下之罪,“诸从臣,尽夺其赏,削其功,贬其爵,各鞭三十。执法者拟额亦都以死罪入告,汗念额亦都旧日之功,免其死,取额亦都巴图鲁之诸申三百男,削其功”[3]154。
天聪八年( 1634) 十一月,论征大同、宣府诸将士功罪,除有功者奖赏之外,违犯军规者严惩不贷。“正黄旗安楚兰,先与谭泰立军令状,约先登城,及进城,登梯不进而退,处死。正白旗额尔弼赫、明盖、梅赫,攻左卫城,先登阵殁,席尔泰在第四队,不相继登城,处死,没其家口,与先登三人之子为奴。八旗合攻左卫城时,镶红旗扈习礼、马式先登,扎零阿在第三队不继,处死,没其妻子家口,与先登者二人为奴。两黄旗合攻小西城时,前军先登,萨纳喇不继,处死,没家产给与本旗贝勒。”[4]20页30
崇德五年( 1640) 十二月,“部议劳萨硕翁科罗巴图鲁等罪。先是,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多罗武英郡王阿济格、多罗贝勒多铎。率兵征高桥北埋伏,令劳萨率兵三百前伏。次早遇敌兵三百,未曾进击,劳萨应革世职,罚银一百。先遣之甲喇章京伊尔都济、都沙、车克、胡礼布,阻挠军令,逗留不前,俱应革职,鞭一百,籍其家。同往之侍卫傅喀、图纳、席特库、格申应各鞭五十”[4]卷53页25。
上述惩罚与奖赏每每同时实行,虽高级将领亦与一般甲士一样均以军律为准,一视同仁。
五、人口户籍制度与八旗社会整合
在八旗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以征服收取人口为第一要务。在统一女真( 满洲) 各部,征服蒙古诸部,以及占据辽东地区的过程中,大量人口被集中迁徙至辽沈地区。人口的激增一方面使八旗的势力不断扩大增强,另一方面因为民族不同,部落乃至部族的不同,而给八旗社会的稳定巩固与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因此人口(户籍) 的管理,便成为整合八旗社会的重要任务。
八旗牛录、甲喇、固山的建制,实际上也是一种兵民结合的人口管理方式,但从普遍意义上来说,以旗统人包括八旗势力范围内所有人口的管理,实际情况还要更复杂一些。
八旗人口之管理自努尔哈赤时代即已开始。初次编建牛录已经是在清查人口基础上进行的,对于人口的管理已有“以旗统人”的办法,对汉族人口的管理也很严密。努尔哈赤得辽东之后,俘获大量汉人,将汉人男丁数目全部点清,“分给”诸申都堂、总兵官各三千丁,副将各一千七百丁,参将、游击各一千丁,备御五百丁。赐汉人总兵官各四千丁,副将各三千丁,参将、逰击各二千丁。[3]291并于天命七年正月“查点国中男丁,每百丁设百长一名,”[3]290每二十丁抽一丁从军,每十丁出一人服役。此年三月,又下令“著广宁前来之官员,将尔等所有之男丁数目,详加查点,不得隐瞒丁数,尽数呈报。”[3]366这些人丁被严格管束,安置在固定地方居住,如逃亡即捕获治罪。管理汉人尚且如此,八旗满洲之人更是俱入档册。
正式记录大规模编审壮丁,是在天聪四年( 1630) 十月。这次编审壮丁极为认真,八旗各级官员均需盟誓,如实清点。皇太极下令说: “今时值编审壮丁,凡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官,俱宜盟誓,牛录额真各查其牛录壮丁。其已成丁无疑者,即于各屯完结。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幼丁,系沈阳者,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此次编审时,或有隐匿壮丁者,将壮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俱坐以应得之罪。”[4]卷7页27八旗编壮丁都要记入档册之中,存于本旗及本牛录。崇德元年( 1636)三月,就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正蓝旗下包衣牛录额真水色能,因“未能将杜明登、王德二男丁载入档册”[3]1407而被革职。同时规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5]536,说明八旗之男丁均需记入档册,以便管理。八旗入关之前,三年一比丁已成为定制。此外,对编为八旗之蒙古、汉军及外藩之蒙古,在崇德元年以后亦多次编审人丁,每每都落实到户与人。
八旗人口管理之细还表现在对八旗成员的来源记录方面。八旗对俘获和投顺之人的一个重要处理原则是“勿离人父子夫妻”,即将其家族编在一处,这对清楚掌握人口,稳定八旗,都有重要意义。此举从《八旗通志》与《八旗满洲氏族通谱》中能够找到根据。这两部书初编于雍正年间,已入关近百年然而其氏族分布与来源仍记载得十分清晰,何人属于何姓,原居住于何地,被编入何旗,均一清二楚,甚至其始祖及其子孙任何职,亦能查找出来,可见八旗人口管理之细。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是汇集前代档册及家族资料,经过详细查明历时九年完成的,全书共录八旗满洲旗分内姓氏 1114 个,记载的各姓人物超过二万人,囊括了八旗满洲所有姓氏。以这种情况而论,如无详细的人口管理档册和严密的人口管理机制,是无论如何也编撰不出这种《通谱》来的。
《通谱》对所有姓氏的来源、地域分布、代表人物及入旗缘由与年代、所隶旗分,都详细列出。人口户籍能够如此详细,令人叹为观止。如“瓜尔佳氏”条目云: “瓜尔佳,本系地名,因此为姓。其氏族甚繁。散处于苏完、叶赫、纳殷、哈达、乌喇、安褚拉库、蜚悠城、瓦尔喀、嘉木湖、尼马察、辉发、长白山及各地方。”[6]卷1页30再如“苏完地方瓜尔佳氏”条目云: “瓜尔佳为满洲著姓,而居苏完者尤著。其先有同胞兄弟三人,长曰佛尔和,次曰尼雅哈齐,三曰珠察。后离居,佛尔和仍居苏完,尼雅哈齐迁席北,珠察由瓦尔喀再迁西尔希昂阿济哈渡口。珠察生素尔达。素尔达生二子,长曰王沙鲁,次曰王拉达。王扎拉达生莽喀尼,莽喀尼生罗罗维尔根,罗罗维尔根生常喀尼墨尔根。常喀尼墨尔根生二子,长曰尼堪,次曰索尔果。索尔果为苏完部长,有子十人,其族最盛。”[6]卷1页32其后列苏完瓜尔佳氏重要人物的个人经历、入旗缘由和任职情况等,再后列其他地方之瓜尔佳氏情况。《八旗通志》等书对人物及氏族的记载也都极为详尽,家族的来龙去脉和个人的经历事迹,均详细记载,可知当时即对人口户籍相当重视。
对一般旗人人口户籍的管理也很严格,从现存的清代户部档案中可以找到大量关于八旗人口的记录,各地方驻防八旗之档案,也同样如此。对于旗人之管理,凡遇比丁、科举、考绩、升除、引见等等,皆需报明履历、年龄、家世、旗属和父祖三代之情况,即或旗人家奴也都登记造册。如《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即记载了旗人家奴的记录情况。“镶黄旗巴图鲁佐领下披甲者保名下,乾隆五十三年领取铃印文约业已赎身之家生奴何二,二十岁,妻二十岁,何二之寡母六十五岁,何二之长女四岁,次女两岁,一户共五口”[7]26对家下奴仆管理尚且如此严格,正身旗人当然更是不在话下。
八旗入关之后,重新严格了三年一次编审壮丁制度,雍正五年( 1727) 二月,定编审制度。
嗣后造审丁户口册,俱令开写一户、另户,某人某人。有官职者,开明官衔。无官职者,开写闲散人。将伊父兄职名添注本人名下,将伊子弟造入户口下,俱作另户分造。满洲、蒙古旗下家奴,及满洲、蒙古並汉军家下壮丁等,俱开列花名,核明送部。其各省驻防官兵,以及地方文武各官家属,俱令户部行文各该将军、督抚查明,照此造具清册咨送。俟各处旗附入佐领册内,铃印报部存案。以后三年编审一次,俱令照此造册。俟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并包衣佐领、珲托和,一体遵行。[5]538
雍正七年时八旗人口管理更为细化,“嗣后自大臣官员以下至闲散人等,凡属正身、另户,生有子女,俱令满月时即告之族长,呈报佐领注册。每年一次。令各佐领查明已故之数销案。至十岁时具结呈报参领,铃盖关防,保送至都统处注册”[5]541。旗人生子即须呈报佐领注册,十岁时呈报参领,从此成为定制。
在八旗满洲中还设有族长一职,族长多由本族之有威望者担任,各佐领中均有设置。负责命名、继嗣、修谱、祭祀,以及教育管束族人等本族事务。《满文老档》第 79 册、80 册和 81 册,就记录了天命年间一部分族档情况。这部分档册共记录了第一族、第二族和第三族的情况。第一族共分 12 个塔坦,第二族共分 13 个塔坦,第三族共有 12 个塔坦。每个塔坦约 10 户左右组成。族与塔坦的设立是女真宗法社会结构的延续,它弥补了军事和行政制度管理的漏洞和不足,从而使八旗对人口户籍的管理更为深化,对八旗人口的约束也更为系统与严格。
具有特色的八旗户籍人口制度,对统一和整合八旗社会秩序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固定了每个旗人在八旗中的位置。每个旗人在入旗时即被编入某旗某参领某佐领下,并受到该旗都统、参领、佐领的统辖。他本人包括其家庭子女均与他所处的旗属与在八旗中的地位有关,其命运与前途也均与其有关。他所隶属的旗份也便成为他的“籍贯”。其二,增强了对旗人的约束力。旗人的户籍人口管理制度化,使旗人处于严密的组织管理系统之中,他的一切言论与行为均受到传统习惯法与成立法的制约。在层层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各个阶层的旗人都受到监督和规范制约,而奖惩制度的实施更增加了这种约束力。久而久之,旗人便形成了许多与民人不同的社会崇尚与风气。其三,形成了旗人对八旗的依附性。八旗户籍人口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一方面严格管理旗人,同时也追求对旗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籍的正身旗人可以得到奖赏、恩恤、俸禄、免除差徭等许多优惠待遇,他们的经济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八旗制度,脱离八旗他们将难以生存。从社会角度看,旗人的政治地位与待遇也高于民人,他们在政治和仕途中有更多的出路,但是他们一旦逃离八旗便会成为被缉拿之逃犯,故无论从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方面看,他们依附于八旗便成为一种必然。其四,增进了八旗的稳定性。八旗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将同一乡党屯寨之人编入同一佐领,多以其家族首领为佐领,并另设族———塔坦形式管理,尽管原来所属之部落或部族被拆散,但祖孙兄弟及妻子儿女尚能团聚,其家庭之纽带未被割断。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虽多受管束,然而统一与规范化的人口管理制度仍使他们从中获益。这使他们反叛之心渐消,而维护八旗利益之念渐强。惟此,八旗以整体面貌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便有了无坚不摧的信心。
总之,八旗户籍人口制度实现了对八旗人口和思想观念最大程度的整合,使八旗社会从初期混乱状态进入严整而有系统的社会管理体系之中,从而结束了女真长期未能真正统一的历史。
八旗制度从制度层面对八旗社会的整合,还表现在八旗的军事制度、教育制度、土田制度、抚恤制度、科举制度、礼仪制度、婚丧制度、军礼制度、冠服制度等众多方面,正是这些制度使八旗成为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多部族多民族组成的稳定的社会集团,并存在了长达三百年之久。而这种形势下出现的八旗内部民族界限的弱化和强烈的旗人意识,也与之有着直接和密不可分的关系。研究和了解这些背景条件与原因,对深入系统地研究了解八旗制度和八旗社会有着重要的学术与实际意义,这也是本文所要达到的一个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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