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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年:相对成熟的西方边疆理论简论(1871—1945年)(上)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5-01

相对成熟的西方边疆理论简论(18711945年)

 

孙宏年

 

 

19世纪70年代至1945年,随着世界格局的风云变幻,出现了许多与边疆、边界相关的问题。面对这些变化和问题,西方国家涉及边疆(含边界)问题的相关理论迅速发展,不仅国际法和地缘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发展迅速,而且美国、俄国、英国、日本的理论、观点都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从而进入一个相对成熟的时期。本文拟对这80多年间西方主要的边疆理论作宏观的、简要的介绍,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一、世界格局的变动与各国疆界问题

19世纪70年代到1918,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世界、争夺霸权斗争激烈,世界格局和各国版图出现重大变动。欧洲政治地图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德国、意大利统一后,形成奥匈帝国、英、法、俄、德、意等大国并立的格局。一些大国控制着今天的几个国家或它们领土的一部分,民族解放运动不断高涨,至20世纪初挪威获得独立,东南欧建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门的内哥罗等国。大国之间也有边界争端,法、德两国关系就因边界领土问题长期紧张。美洲最明显的特点:一是美国继续向外扩张,侵吞夏威夷群岛,击败西班牙控制古巴,占领波多黎各岛和西属西印度其他各岛,还策动巴拿马从哥伦比亚“独立”,攫取巴拿马运河区管理权。二是拉美各国版图的变化突出地表现为秘鲁、玻利维亚和智利因阿塔卡马沙漠纠纷引发战争,玻利维亚失去太平洋沿岸领土,改变了南美洲国家的疆土格局;委内瑞拉与英属圭那亚则因美国介入使英国蚕食的委内瑞拉领土合法化。

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的弱小国家一直是列强争夺的目标,到20 世纪初期被瓜分完毕,有中国、暹罗(今泰国)、利比里亚、埃塞俄比亚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往往又受列强或某一大国的控制。在瓜分过程中,列强根据自身利益和意志,任意划定各国边界,制造了无数的边界、边疆问题。1930年的美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就指出,亚洲、非洲许多国家的边界是在欧洲列强意志下划定或重新调整的,许多民族被人为地分割到这个殖民者或另一个殖民者统治之下,并举例说英、法1904年划定的黎波里与埃及的边界,暹罗、中国南部的边界都是如此。[1]这对今天仍有影响,某些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列强划分各自殖民地、势力范围的“边界”时造成的。比如列强瓜分非洲时根据各自的实力和意志,人为地确定了各国殖民地领土范围和边界,“这种不是建立在传统的部族关系和共同的经济、文化基础上的疆界线”,恰恰“形成了今天绝大多数非洲国家的疆域”。[2]二是列强划定所属殖民地与邻国的边界或企图划界时留下的。英、法两国19世纪末20 世纪初就迫使暹罗与它们所属殖民地划定边界,划界中就侵吞了暹罗的大片领土。又如英帝国主义一直妄想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无视中印之间的传统习惯线,炮制了一条把中国大片领土划归英属印度的所谓的“印藏边界线”,即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二战期间英印军队侵占了此线以南的中国大片领土,1947年把这些地区交给印度,这就给印、中两国制造了矛盾,导致了后来的中印战争。三是列强干预所属殖民地的两个邻国划界时留下的。比如1872年英国为波斯、阿富汗划分锡斯坦地区的边界,把赫尔曼德河口和大部分沼泽地及可开垦地划给波斯,又将赫尔曼德河的干流划给阿富汗。这使波斯有很多可垦地却缺少足够的灌溉用水,阿富汗获得丰富水源却缺少可垦土地,双方从此为赫尔曼德河的用水问题争吵不休,1977年才达成河水分配的条约,划界恶果才告终结。[3]

一战之后,德意志、奥匈、奥斯曼土耳其和俄罗斯四大帝国崩溃,一批民族国家建立,并出现苏维埃俄国。面对这些变化,19181922年英、法、美、日等国先后召开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确立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暂时满足了大国的“分赃”要求,并根据它们的意志确定了世界秩序。有西方学者指出,巴黎和会是美、英、法三国首脑“一起控制着整个世界”,他们“决定着哪些国家将存在,哪些将不存在,将创造哪些新的国家,它们的边界应如何划分,谁将统治它们,以及中东和世界其他地区在战胜国之间应如何分配”。[4]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对世界格局和各国版图产生重要影响。首先是在欧洲确认各国新的版图、边界,又主要根据大国的利益和意志加以确定,法、德边界和新建的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版图都是如此,因此留下了潜在的争端和冲突,法德边界、波兰问题尤其突出。二是在亚、非、大洋洲,通过委任统治制度局部地改变1914年前列强殖民地的分布格局。面对各种边界争端,特别是欧洲各国新的边界问题,国际联盟成立后通过调停、斡旋、仲裁等方式积极干预,1925年前处理多起边界争端,包括芬兰、瑞典之间的奥兰群岛问题,匈牙利与邻国奥地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的边界问题等等。[5]1925年后,国联的国际常设法院还受理了一些领土争端,如丹麦、挪威之间的东格陵兰案,经过分析史实,认为丹麦长期以来就对格陵兰持续平稳地行使权力,判定东格陵兰是丹麦领土。[6]

1931年起,日本、意大利、德国不断向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挑战,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华北,进而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破坏了华盛顿顿体系在远东的基础。意大利吞并埃塞俄比亚,德国侵吞奥地利、肢解捷克斯洛伐克,1939年二战全面爆发后迅速控制西欧,意大利派军进攻东非、北非。此时,苏联向西扩展疆土,控制波兰东部的西乌克兰和西白俄罗斯,与芬兰发生战争后重划波罗的海沿岸的边界,迫使罗马尼亚同意将比萨拉比亚和布科维那北部交给苏联,胁迫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加入”苏联。[7]至此,凡尔赛体系下的欧洲格局彻底崩溃。1941年,德国向苏联发动侵略战争,很快占领波罗的海沿岸、高加索、乌克兰等地区;日军一度夺取西太平洋和东南亚的大片地区,侵占了380万平方公里土地,欧、亚、大洋洲各国版图再度改变。在各国人民的联合抗击下,意、德、日先后投降,19458月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

德、意、日发动世界大战,力图摧毁凡尔赛—华盛顿体系,重建由它们主导的世界秩序。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各国人民为实现民族解放而战斗,英、苏、美等大国则酝酿着战后新的国际体系,即雅尔塔体系。该体系是在德黑兰会议、雅尔塔会议、波茨坦会议上,通过一系列条约、宣言和秘密协定构建的。该体系既顾及到反法西斯各国的一些共同要求,又反映了苏、美、英三个大国的意志和利益,有时甚至牺牲小国的利益以达成妥协。比如美、英在雅尔塔会议上同意了苏联提出的对日作战条件,其中包括“外蒙古的现状须予以维持”;苏联在大连享有“优越权益”,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地,中东铁路、南满铁路由中、苏“共同经营”。[8]这就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国际法、地缘政治学的发展与西方边疆理论

1945年前的80多年间,国际法中与边疆、边界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有很大发展。首先,边界、边疆与领土概念、领土的取得、变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二战前,各国对“国家领土” 的概念已经形成某些共识,1944年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就规定,即“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其邻接的领水”,缔约国又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9]这里强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与主权同样重要,明显地带有时代特点,又是对新航路开辟以来的国家领土取得、变更实践的总结。国际法中的传统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有添附、割让、先占、时效、征服等,这80多年间先占、时效、征服变化较大,对各国边疆影响较大;委任统治成为协约国扩展疆土的方式,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共管又是大国、强国把特殊限制施加于亚非拉小国、弱国的主要方式,往往引发这些国家的边疆危机。

这里以时效、征服为例略作分析。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的某些领土进行长期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国际法上的时效又没有明确期限的限制。征服则指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并迫使被占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二者在当时又具有极大的欺骗性,都具有强制性,强占之后或进行“长期安稳的占有”,或者迫使被占领地区“停止反抗”,以便取得该地区的主权,但亚非拉地区人民长期进行反殖反帝斗争,西方列强所幻想的“长期安稳的占有”、被占地区停止反抗纯属自欺欺人,因而时效、征服也打上帝国主义殖民扩张的烙印,仅仅是列强意志在传统国际法中的反映。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人民和进步人士一再呼吁和平和反对、谴责战争,《国际联盟盟约》就规定国际联盟会员国“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如遇此种侵犯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国际联盟的“行政院应筹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10]《奥本海国际法》认为这已宣布“以取得领土为目的而发动的战争是非法的”。[11]1928年,美、英、法等国签订《非战公约》,再次宣布:缔约各方以各国人民名义郑重声明“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2]虽然这不能制止德、意、日等国以后发动侵略战争,但在全球范围内否定了战争的合法性,从而否认了强占他国领土行为和时效、征服的合法性。

其二,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海上疆界的确认受到各国重视。国际海洋法伴随着各国对海洋的争夺不断发展,19世纪70年代以后海疆的内容更加丰富,领海及其宽度受到普遍关注,毗连区、历史性海湾等引起争论。1930年,在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领海及其宽度备受各国关注。各国在领海(territorial sea)名称、性质问题上取得一致,认为曾经使用的“领水”不如“领海”适当,同意改称为领海,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宽度在1819世纪有3海里、6海里、8海里、12海里、100海里等观点,这次会上争论激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大会上发言时,36国代表中包括英国的4个自治领在内的17国主张3海里,19个国家则表示反对,并提出4海里、6海里、12海里的主张。[13]

其三,国际空间法不断发展,空中疆界受到重视。随着飞行器不断发明、飞行技术日益提高,特别是气球、飞艇、飞机相继投入使用并在更大空间范围发挥作用,划定各国的“空中疆界”问题受到重视,20世纪初已形成了各种不同学说。飞行器用于军事,特别是飞机在一战中发挥巨大威力的事实,“使安全成为最重要的考虑,因而国家实践一致强调国家主权及于空间的主张”。[14]这又体现在二战前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中, 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关于航空管理的公约》)是“对空间法在多边基础上加以规定的第一个条约”[15],就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而“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理解为包括本国和殖民地的国土以及毗连的领水”。[16]虽然它未明确规定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的上空的高度,但首先承认了各国对于本国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从而确定了各国空中的疆界。这一原则被后来的国际空间法,如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所继承,进一步明确各国“空中疆界”沿领陆、领水的疆界垂直划定,对其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有完全、独享的主权。

其四,国际法传入东方,中国、泰国等国力图利用国际法保卫边疆。比如开罗宣言就以国际法文件的形式,确认中国对曾被日本侵占的东北、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地区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明确宣布中国在战后收复领土台湾等领土的合法性,对今天产生重要影响。[17]

地缘政治学的发展也促进边疆理论的深化。地缘政治学是政治地理学的一种理论,它根据各种地理要素和政治格局的地域形式,分析和预测世界或地区范围内的战略形势和有关国家的政治行为。地缘政治学把地理因素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政治行为的一个基本因素。[18]它渊源于政治地理学,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和中国古代就已出现相关的思想,作为一种学说和理论,地缘政治学则形成于19世纪末,德国地理学家拉泽尔(Friedrich Ratzel1897年发表《地理政治学》,提出国家是一个“空间有机体”的观点,被认为是该学科创始的标志。此后,地缘政治学迅速发展,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的“海权论”、麦金德(Halfard John Mackinder)的“大陆心脏学说”等相继出现,豪斯浩弗(Karl Haushofer)的观点又受到纳粹德国重视。地缘政治学的内容极为丰富,其中不少内容论及边疆问题或国家领土、疆界问题,因而与边疆相关的理论就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西方其他学者的地缘政治学理论中也有一些与边疆问题相关的观点,受“维达尔传统”影响的法国学者的观点尤其值得关注。

这里仅以拉泽尔为例介绍。拉泽尔著作等身,国家“空间有机体”说是他有代表性的学术思想。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特定的人群集团或民族在特定的土地上所形成的组织,是一种单纯细胞的国家有机体。这是一个不断生长的空间性的有机体,正是增长(grossing)的国家倾向于侵吞那些不太成功(less successful)的国家,并会对那些最有战略、和经济价值的领土进行扩张。每个国家需要以这种方式获得发展,否则就会被那些相对成功的国家吞并而灭亡。他提出:“地理的扩张,更加如此的是政治扩张,是运动中物体的所有特性,交替地前进扩张和倒退收缩”,而“这种运动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而征服空间”。因此,国家作为一个可以不断生长的空间有机体,首都是其头脑、心脏与肺腹,边疆是它的末端器官;生长的地域就成为它的四肢,公路、铁路、水道则是它的循环系统。[19]如果从边疆问题的角度看,动态的边疆理念是生存空间和国家有机体发展的结果,即国家既然是一个可以不断发展的有机体,在争夺生存空间的大背景下,国家间领土的进退盈缩必然呈现出弱肉强食的局面,较为“成功”的有机体末端器官——边疆地区自然能够不断扩展,与之相伴的是不太成功者边疆地区的不断退缩乃至整个国家领土被强者吞噬。在列强瓜分世界的形势下,这种边疆理论的确是对当时状况的反映,但今天看来又带有社会沙文主义的色彩。



[1]Herbert Adams Gibbons, Boundaries,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ume.2,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30, p.650.

[2]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所编:《非洲概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252页。

[3]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三),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页。

[4][]享廷顿著、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5]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四),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421页。

[6] 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132页。

[7]《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250270页;华辛芝、陈东恩:《斯大林与民族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页。

[8]《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页。

[9]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1版,第496497页。

[10]《国际条约集》(1917192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270页。

[11] []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12]《国际条约集》(1924193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73374页。

[13]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5页。

[14] []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第5354页。

[15] 同上,第54页。

[16] 《国际条约集》(19171923),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482497页。

[17] 于沛:《陈水扁“玩火” 岂能篡改历史——纪念〈开罗宣言〉发表60周年》,饶戈平:《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光明日报》20031128日。

[18] 《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19]参见Geoffrey Parker , Western Geo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Sydney, 1985,p.11-12,p.151;刘从德著:《地缘政治学:历史、方法与世界格局》,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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