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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利:二战前后德国历史研究中的民族主义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04-2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史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自50年代起,美国史学界率先开始的新史学运动倡导结构-功能主义的历史研究方法,主张用系列数据研究人类社会中的各种传统的——不仅政治、军事和宗教的,而且经济、社会及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功能作用,以达到在“总体”上理解和叙述人类过去的全部经历的目的。由此,改变过去的以政治事件和伟大人物串连起历史的方法,以作为历史基本内容的持续相对“长时段”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为主线,以人类经历的一切方面为研究对象,采用所有能够借用的先进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技术,成为本世纪西方史学研究的主流。在史学研究的主潮流中,曾经为新史学的理论和方法提供基础,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西方史学界占据重要地位的德国史学界,不仅没有推出象法国的年鉴学派、英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派或美国的克莱奥学派那样的能够作用于研究特征的历史学家和刊物、著作,而且直到60年代以后才慢慢地走出传统历史主义的象牙塔。因为二战前后德国史学研究的主旨取决于史学思想家的民族主义情绪。

 

 

20世纪初,德国史学界出现了一次“兰普莱希特争论(Lamprecht-Streit)”。兰普莱希特出版19卷《德国史》,提出“文化史”的概念。认为历史是“人类社会-心理发展的过程”。历史研究应该以除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及外交活动以外的人类过去的全部活动(文化活动)为对象;应当在坚持传统研究方法的前提下,吸收其他学科先进的方法,与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合作。[1]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德国史学家以舍夫尔为首,站在强权国家的立场上,反对兰普莱希特的“文化史僭越”。认为所谓“文化史”,其建构既没有可靠的科学根据,又没有合理的基础知识;在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进步的同时,历史科学更应该保持学科理论和方法的独特的优势,而不是相反。[2]所以,当美国史学家借鉴兰普莱希特的“历史是一个受普遍法则制约的整体”的理论将新史学运动的目的确定在扩大历史研究的范围、开拓历史学家的视野的时候,当法国史学家根据历史独有的时间特征提出“长时段”的研究构架的时候,兰普莱希特的社会-“文化史”设想在德国被完全湮没在新一轮的历史主义国家政治史研究的热浪之中。

    与此同时,马克斯·韦伯在《理想型式》(Idealtypus)一文中提出的“理想型式”的概念,也在德国史学界引起争议。韦伯认为,历史学如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应该确定一种理想型式,一种适用于任何历史时代的客观的正确型式(Richtigkeitstypus);它既饱含着人类的全部经历,同时又包含着价值、意义的所有制约性因素。“毫无意义的无可穷尽的世界大事”可以在这样的理想型式中借助于问题的提出,确定其框架结构。[3]德国史学界以李特尔为首以《历史杂志》社为核心强硬地坚持传统史学的理论和方法,坚决反对韦伯的理想型式,强调历史科学的对象就是个别的不重复的历史现象和事件,没有任何历史规律性,因此不能使用任何带有概括性质的型式、模式。“理解每一个历史现象的特点,并从某些历史时代特殊的、就某一点上说是个别的、不重复的前提出发——这是我国历史科学的座右铭”。[4]因此,当美国史学界在马克斯·韦伯“理想型式”的启发下使新史学运动的宗旨确定在改变简单地描述性地重现过去的做法,力求在史料的基础上提出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和阐述的时候,当法国史学家为了揭示长期起决定性作用的、超越并制约着个别政治事件的背后因素而努力总结历史发展的规律的时候,韦伯的理想型式在德国受到了全面的抵制。

除此之外,早在以兰克为首的西方历史主义的鼎盛时期,马克思在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证说,历史是人类的劳动发展史,人类历史上的一切的根源都在于人类自身的劳动和实践活动的发展之中;价值不是社会历史的根本尺度,但价值尺度与社会发展规律又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人类历史是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历史研究的方法也当是多层次的,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研究最基本的方法。[5]在当时的西方世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几乎没有引起反响。半个世纪以后,在1912年,新史学运动的创始人鲁滨孙在《新史学:论现代史学观》一文中说:马克思主义“学说可以用来解释许多过去的现象,比之以前任何一种解释要强得多。”[6]从此以后,英国史学界出现了以社会基本劳动者、下层人民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历史学”;法国史学家运用“历史时间的辩证法”,运用历史长期的连续性和短期的急剧变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过去长期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努力建立“科学的”历史学。相比之下,德国的史学教授们一方面坚持德意志民族与国家的历史主线,另一方面强调历史的个别性、特定性及偶然性,使德国史学游离出20世纪前半期欧美史学的主潮流。

之所以直到本世纪60年代以前新的史学研究理论和方法都没有在德国史学界占据主导地位,除了德国的政治和社会现状所造成的压力及德国史学研究传统的强大势力以外,起关键性作用的是德国学术界所固有的沉重的民族使命感。

就研究传统来说,德国史学界从17世纪初就开始热衷于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当然,为现实政治服务是文艺复兴运动以后西方史学家的共同愿望。但是,在德国,对于政治制度的历史,或说对于德意志帝国法律秩序的历史考察,自17世纪开始就不是单纯的历史研究,而是德国知识思想界所自觉承担的民族义务。16世纪末期及以后,西欧各主要地区,如法兰西、英吉利等均开始以国王集权为核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民族日益强盛,国家日益强大。同时期的德意志,不仅没有向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方向努力,反而国家政权日趋分裂,竟至在17世纪前期出现了长达30年的内战。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近代早期德国的历史异化?从历史的和现实的双重角度,学者共同认为,存在已近千年之久的德意志帝国的法律秩序是德国统一的关键性障碍。正是因此,从普芬多夫匿名发表《德意志帝国宪政》[7]到奥斯特莱希出版《帝国宪政史》[8],德国史学思想界的主导力量一直倾注于“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政研究。18世纪末期及以后,由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的爆发,伴随着德意志“第一帝国”的解体,不仅阻碍统一的帝国法律秩序瓦解了,而且德意志民族的“国家”也不复存在。由此,“德意志民族的国家失落在哪里”的问题成为关乎于国家生死、民族存亡的时代课题。几乎每一位将德语作为母语的思想家,尤其是把人类的历史、现状和前途与职业联系在一起的历史学家,从1764年写出《古代艺术史》[9]的温克尔曼到1848年将《普鲁士史十二卷》[10]公之于众的兰克,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历史杂志》上发表有关史学研究方法的重型文章的几位作者,他们都将对德意志的民族统一、民族国家以及在德国统一中起主导作用的普鲁士王国的研究当作时代赋予的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少数几位能够高瞻远瞩的思想家因为站得太高,走得太远,远离了现实民族的视野。马克斯·韦伯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也是这样。

历史进入20世纪,困惑德意志知识界200余年(从30年战争到普鲁士统一)的“民族国家”问题,和引起两个多世纪以来(从启蒙运动到二战结束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包括德意志文化精英在内的世界思想家思虑的德意志“民族特性”问题,对于德国的史学家来说,应该让位于德意志的“灵魂存亡”问题。这是纯粹的德意志知识分子的带有义务、职责和使命感的思维轨道。曾经,在没有统一国家,没有民族整体的时候,在欧洲地理的标图上,有莱茵兰、萨克森或普鲁士等等,没有德意志;但是,在欧洲精神的战场上,德意志用语言文化联结成一个“民族”(ein Volk),成为最具战斗力的军旅之一。那时,德意志的历史文化就是德意志民族。民族国家诞生以后,“不问政治的”德国文化精英几乎承载着民族所有的功过是非;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创造出具有世界意义的成就,德意志民族由此而借“伟人”独立起来。20世纪前期,面对两次世界大战及战败,面对全世界的遣责和怨恨,德意志民族跪下了:“我们是孤独的,以往世界上没有别的民族象我们这样孤独;我们蒙受了耻辱,以往没有别的民族蒙受过这样的耻辱”。[11]强烈的民族使命感使德意志最优秀的思想家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德意志民族本身;他们的人格就是民族的特性。“德意志曾经取得过的唯一的民族存在,是德意志古典主义中的纯粹理性的民族存在”。[12]正是因此,直接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的民族认识到罪责的民族性,所有的德国人都要“为我们的政权,为这个政权的行动,为发动战争负政治责任。“德意志民族对于纳粹罪行的责任,不仅是因为其在道德观念上给予支持,而且还因为其在政治上、人道上以及宗教信仰上的堕落”。[13]同时,在战场上连续两次战败的民族自觉地作“自我检验”,在理论和实践上同战胜者相互谅解,克服“同西方和各族人民的自然法思想的脱节和德国的精神孤立。”[14]再者,同样深受战争创伤的民族努力地找出战争的历史根源,“对德国的整个过去重新估价”,尤其是对德意志历史文化的传统,对军国主义、普鲁士主义以及中央集权的制度本身进行公正的反思。[15]等等。一个发动战争并败于战争的民族所认识、反思和期望的一切所表现出来的正是这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其中,“历史学科又是最坚硬的德意志精神气质的堡垒”。[16]显然,只有通过历史才能反思过去、认识现在和期望未来;也只有通过历史学家们对“过去的精神传统进行重新体验,重新经历”才能使德意志民族及其国家抬起头来正视现实。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守传统的历史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因为,只有了解历史上,尤其是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出现的各政权及其治下出现的各大政治事件和核心人物,例如宗教改革、腓特烈大帝、魏玛政治等具体事件,才能做到“重新估价过去”,才能去了解诸如“希特勒及其战争是德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还是偶然”等具体问题;同样,只有使用考证、辩析官府宫廷的文书档案的方法,才能进行“科学的自我检验”,才能去思考诸如“从什么角度上与西方邻国和解”等现实问题;当然,也只有集中力量探讨俾斯麦统一民族国家的传统基础、发展脉络、必然结果及相关的其他事件的历史过程,才能认识到战争罪责的“民族性”,才能去分析德意志民族的分裂和统一、愿望和力量与德国近、现代史上的一件件影响世界历史的事件之间的内在的和外在的联系。所以,战争期间及战争以后10余年,历有民族使命感的德国史学界在整体上无暇考虑类似于扩大历史研究领域这样的新史学所关注的问题。[17]

然而,德国史学界不可能完全旁顾于西方历史观念的主潮流。60年代以前,“抛弃至今作为一种政治发展因素的德国历史科学基础的某些惯用概念”已开始慢慢地为德国占领导地位的史学家们所接受[18],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充实历史主义的史学研究也已经潜移默化地进入许多史学著作之中。60年代以后,新史学的理论和方法以独特的形式在德国史学界占据统治地位;弱化民族国家政治的统治叙述、强化民众社会经济的状态解析是德国史学研究的新趋势。

 

 

20世纪60年代初,西德史学界出现了一次“费舍尔争论(Fischer-Kontroverse)”。1959F. 费舍尔发表文章《德意志的战争目的,革命及在东方的单独媾和》,从社会及社会结构的角度论证德国应该对第一次世界大战负有责任。后来,费舍尔又连续出版《夺取世界强权》、《虚幻的战争》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德意志的历史形象》等著作,[19]进一步系统地围绕着德国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罪责问题论述了德意志民族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大战的连续性”。论述中,费舍尔一方面将上述战争罪责的民族性缩归为德意志帝国统治集团及大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的阶级性,在概念上区分开德意志民族的灾难与统治阶级的战争罪咎,另一方面将战争的历史根源从民族国家的政治、外交与军国、复仇的国家政治史角度转向国家社会的经济利益、阶级关系的社会经济史,对过去的整个的德意志社会进行重新的评价,在实际上扩大了历史研究的领域。与半个世纪前同样悖向传统历史主义史学的兰普莱希特“文化史”相比,费舍尔的“历史连续性”理论沟通了德国现实中的民族情绪。

60年代,在联邦德国提出“克服多年来遭受的分裂,是德国人民最伟大的民族使命”的同时,民主德国提出“两个民族”,即民主德国的德意志社会主义民族和联邦德国的德意志资本主义民族,[20]西德史学界因此出现了两种似乎难以调和的趋向:(一)以“民族”为范畴的史学研究失去了对象,(二)深入到德意志民族存亡的民族使命感再一次使史学思想家们成为德意志民族的代言人。就第一种而言,康策说:“随着第一颗原子弹的爆炸,历史研究中的民族国家观念失去了客观对象”。[21]世界大战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世界化;纵向的民族国家的历史事件在历史研究中获得横向的世界意义。例如,在“德意志社会主义民族”的民主德国发生的历史事件不仅在“德意志资本主义民族”的联邦德国具有意义,而且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曾经所属的奥地利、瑞士、荷兰等等都有意义。民主德国史,可说是德国史,欧洲史,甚至世界史。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几乎在每一个横断面上都能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汇合;正如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的历史能够在德意志的历史中汇合一样。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以民族国家为唯一主题的历史主义已成为过去”。[22]就第二种趋向而言,强烈的反对新的民族分裂的呼声响成一片:民族一直就是历史研究的对象,只有以民族为单位的历史叙述才能保证历史学科的基本观念;“德国的历史只能作为一个民族的整体才能使人理解和著写”。[23]然而,民族,德意志的民族,在怎样的限定中才能算是一个“整体”?如果以俾斯麦统一后的国家存在为限定,那么“两个国家”的现实将再一次撕裂德意志民族。当然,深怀民族使命感的史学家们不可能用自己的笔撕裂自己的民族;他们在国家存在中看到了阶级存在的事实。正如一个民族可以分成社会主义民族和资本主义民族两部分一样,一部民族的历史也可以分成诸如国家民族史、阶级民族史等等更多的形式。所以,当费舍尔一派以“历史连续性”为依据使德意志帝国的统治者和垄断资产阶级(而不是德意志的民族国家)承担起两次世界大战的罪责的时候,与之争论的李特尔们以坚持法西斯主义是德意志历史的“反常现象”为理由使普鲁士的“优秀传统”纳粹帝国的“反对派”联邦德国的现实统治(而不是普鲁士军国纳粹帝国两个德国)联贯起来,坚持德意志民族历史的整体性和一贯性。[24]无论双方的理论如何相悖,正统的以民族国家为唯一主题的历史主义都真正地成为过去,无论出发点还是终点都是相同的:从维护战败的民族尊严、统一和希望出发,走向了传统历史主义所不能囊括的社会领域。民族的“自身命运”最终迫使着德国的史学思想家们“向以往的历史学告别”。[25]

“以往的历史学”因为民族命运的改变而走向没落;德意志民族(Volk)的命运,16世纪以后,由于怀抱欧洲性帝国(Kaiserreich)的观念而多次失去借助于德意志的国家站立在欧洲民族(Nation)之林中的机会,[26]19世纪中叶以后,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情绪长期融溶在一起,因此二战以后,主张新史学的史家呼吁:与一切类型的德意志国家和帝国爱国主义做真正的,绝不是口头上的决裂;[27]能够表现德意志民族历史的整体性和连续性的不是包括德意志帝国、民族国家,或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在内的“国家”,而是包括阶级、结构、潮流、运动、经济、生活等等在内的“社会”存在。因此,当一派史家认为,帝国统治给民族带来的耻辱不应归咎于国家统治本身而应归咎于统治阶级以民族利益为代价的生存状况的时候,另一派认为,一切历史因素都是孤立的、独立的、等值的,不存在谁主谁从,决定民族历史的是国家、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社会、阶级、经济、民众心理等等“多种因素”;[28]当一派史家坚持,19世纪中叶以前德意志民族的存在形式是民族伟人和重大事件,以后是民族的整体社会,因为历史已进入“工业社会”阶段,“社会因素正在消灭个别伟人统治世界的老图景”,历史研究只能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实现科学化和自身的存在价值的时候,[29]另一派坚持,伟人和事件的历史权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否认,历史思想从个人转向结构仅仅是方法论上的更改或进展,而不是历史学的本质性变化,历史研究在需要用结构的方法进行概括的时候,传统的史学方法仍然需要发挥作用。[30]等等。60年代以后,无论史学家间的争论有多少不能调和的论点,纯粹历史主义的理论和方法都已经失去了地盘。至70年代初,各派史家殊途同归,旧式的历史主义在德国走向终结。

以宗教改革研究为例,与过去的历史主义史学相比,60年代以后德国史学研究的新趋势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历史断代的根据由民族信仰、国家政治的变化向社会结构的变化转变。一般认为,评价一种历史观念的基准是看其划分历史时期的原则。因为,将带有强烈时间性的历史划分为时间段必须有一种深入史实本质的、经过史实量的积累之后的、能够驾驭史料本身的规定的原则。这种原则应该对纷繁的历史现象——政治的、外交的、经济的、文化的……提供一种共同的格价,提供一种在一定的时间段落内磁吸所有事件的目标,并由此确定一种基本的历史发展模式和人们日常生活的秩序说明。1683年,在德国思想界,塞拉里(Ch.Cellarius)最先提出以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容和崇拜方式为基尺将历史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三个阶段的观点;中世纪和近代区别于宗教改革运动。1839年以后,兰克再以宗教改革运动横断德国中世纪与近代的历史,但主要不是以意识形态因素,民族、国家事务的成功与失败是横切历史的依据。1919年以后,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作为中世纪与近代之间历史断代的宗教改革运动,不再以其信仰理论或其在民族国家史中的作用表现出其划时代的意义,阶级和阶级斗争——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启始了近代资本主义时代。[31]60年代以后,由宗教改革运动开始的近代,作为人类历史上的社会形态的一种,决定其历史研究的已经是人类历史的整体社会,宗教、国家、民族、阶级等等都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一个角度。中世纪向近代的过渡——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其决定性的因素来自于社会整体,社会结构与社会经济,社会各阶层的生活状况、愿望及前景,等等。因此,对于宗教改革运动开始的向近代过渡的历史研究,或称早期近代史研究,在新史学范围内,国家政治与人物事件退居其次,社会经济与历史断代的内容,如马丁. 路德引起和代表的社会激情及全国性的农民战争,加尔文主义与资本主义精神,城市运动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等等成为历史的主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历史主义史学所限定的内容被打破,另一方面,历史主义史学所坚持的考据、校堪文字档案史料的方法失去了独尊的地位,其他学科所运用的方法,如综合分析、理论推理、数据统计等等在史学研究中起重要作用。[32]

第二,历史内容的取舍由以民族国家的发展为主线向着以社会整体的发展,包括社会结构变化,阶层变动及社会经济制约力等为主线转变。自宗教改革时代起,一方面,对于德意志的民族、国家及政治、外交的历史研究慢慢地脱离基督教神学和历史的思维模式,叙述和分析历史事件同时成为职业史学家研究的目的和手段,中世纪意义上的以叙述人类历史为手段证明上帝的历史研究方法逐渐被摒弃;另一方面,宗教改革运动本身就是德国历史异化于欧洲整体历史的开端;德意志文化精英的民族意识从此发韧。所以,从兰克开始,历史主义史学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从客观的、史料的、表在量化的角度,站在现实分裂的德意志邦国及路德新教的立场上,为德国的历史研究铺设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以及“帝国宪政的”历史主线。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自宗教改革时代起,帝国等级(Stand)问题成为德意志国家政治史,或称帝国宪政史的核心问题。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制度下,等级是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合一的独立的封建机构,等级的存在自始至终是德国统一的主要障碍,各等级在帝国中的法权地位及变迁、由此导致的大小事件及从中有影响的人物,一直到兰克学派占统治地位时期,都是德国史著述的主要内容。60年代以后,随着史学研究内容的主线变移,出现了以阶级与等级相互替代阐述德国历史的趋向;横向的、深入到社会各阶层之中的阶级分析法冲缓了纵向的、固结各个历史地域的等级政治阐述法,从而将德国史著述的内容从单层面的国家政治事件引向多维的社会基层结构。贵族及市民、贫民及乞丐、妓女及女巫、犹太人及异教徒等等都成为史学研究的对象。与此同时,由于对社会分析的需要,经济因素也成为史学著作的基础内容,并由此继而回溯到等级结构(用阶级分析法)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帝国统一的阶级障碍(用等级政治阐述法)的历史基本内容之中。[33]

80年代起,在理论和方法上,德国史学研究呈现出百家齐鸣的景象,没有哪一种观念能够影响集汇起一种流派,统领史学界。东、西德国统一前后的各10年间,“民族主义”作为史学研究中的一种情绪几乎完全淹没在诸如经济发展、国际地位等更带有世界主义的现实问题之中。1998年,有1500余人参加的第42届全德史学家会议虽然以纪念1848年革命为主题,但也没有引发史家们借此对“民族”问题的特别关注。近年来,德国史学家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摆脱“历史无用论”所造成的困境。



[1] 兰普莱希特:《德国史》(K.Lamprecht,Deutsche Geschichte),柏林佛莱堡1891-1909年版。

[2]乌尔夫:《舍夫尔和代尔布吕克,法国革命以后德国史学的民族目标》,(G.Wolf,Dietrich Schaefer und Hans Delbrueck,Nationale Ziele der deutschen Geschichtsschreibung seit der franzoesischen Revolution),哥塔1918年版。

[3] 韦伯:《方法论集》(Max Weber,Methodologische Schriften),法兰克福/美因河畔1968年版,第67-68页。

[4]李特尔:《德国史学的现状及未来的任务》(G.Ritter,Gegenwaertige Lage und Zukunftaufgaben deutscher Geschichtswissenschaft),载《历史杂志》(Historische Zeitschrift),1970年,第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1-32页。

[6]鲁滨逊:《新史学》(J.H.Robinson,The New History, Essays Illustrating the Modern Historical Outlook),齐思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页。

[7]塞维里努:《德意志帝国宪政》(S.v.Pufendorf & Severinus de Monzambano,De statu imperii Germanici),1684年匿名出版。

[8]奥斯特莱希:《帝国宪政史》(G.Oestreich,Verfassungsgeschichte vom Ende des Mittelalters bis zum Ende des alten Reiches),慕尼黑斯图加特1974年版。

[9]温克尔曼:《古代艺术史》(J.J.Winckelmann,Geschichte der Kunst des Altertums),柏林1809-1815年版。

[10]兰克:《普鲁士史十二卷》(L.v.Ranke,Zwoelf Buecher Preussischer Geschichte),莱比锡1874年版。

[11]维舍特:《向德意志青年人讲话》(E.Wiechert,Rede an die deutsche Jugend),慕尼黑1945年版,第40页。

[12]E.卡勒尔:《德意志人》,黄正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24页。

[13]雅斯泊:《罪责问题》(K.Jaspers,Die Schuldfrage),海德堡1946年版;泰伦巴赫:《德意志的困境,罪责和命运》(G.Tellenbach,Die deutsche Not als Schuld und Schicksal),斯图加特1947年版,第49页。

[14]迈内克:在普鲁士科学院公开会议上的讲话(F.Meinecke,Sonderausgabe aus den Sitzungsberichten der Preuss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Festvortrag in der oeffentlichen Sitzung vom 23.Jan. 1936

[15]舒林:《二战后的德国史学》(E.Schulin,Deutsche Geschichtswissenschaft nach dem zweiten Weltkrieg),慕尼黑1989年版,第1-37页。

[16]奥斯特莱希:《职业史学和社会史研究的开端》(G.Oestreich,Die Fachhistorie und die Anfaenge der sozialgeschichtlichen Forschung),柏林1980年版,第57-95页。.

[17]舒林:《二战后的德国史学》,主要围绕着古代、中世纪、魏玛、纳粹、民族等问题。

[18]李特尔:《负有责任的历史》(G.Ritter,Geschichte als Bindungsmacht),斯图加特1947年版,第.57页。

[19]费舍尔:《德意志的战争目的,革命及在东方的单独媾和》(F.Fischer,Deutsche Kriegsziele,Revolutionierung und Separatfrieden im Osten 1914-1918),载《历史杂志》1959年,第249-310页;《夺取世界强权》(Der Griff nach der Weltmacht.),杜塞尔多夫1961年版;《德意志帝国的战争目的》(Die Kriegszielpolitik des kaiserlichen Deutschland 1914-1918),杜塞尔多夫1961年版;《虚幻的战争》(Krieg der Illusionen. Die deutsche Politik von 1911 bis 1914),杜塞尔多夫1969年版;《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德意志的历史形象》(Der erste Weltkrieg und das deutsche Geschichtsbild),杜塞尔多夫1977年版。

[20]希尔格鲁伯:《1945-1972年德国史》(A.Hillgruber,Deutsche Geschichte,1945-1972.Deutsche Frage in der Weltpolitik),斯图加特1985年版,第97页;高利(主编):《历史的负担》(Th.M.Gauly (Hg.),Die Last der Geschichte),科隆1988年版,第152-153页。

[21]康策:《德意志民族,历史的结果》(W.Conze,Die deutsche Nation.Ergebnis der Geschichte),哥廷根1963年版,第156页。

[22]海姆佩尔:《关于历史与历史学》(H.Heimpel,Ueber Geschichte und Geschichtswissenschaft),哥廷根1959年版,第22页。

[23]李特尔:《德国史学家会议》(G.Ritter,Die deutsche Historikertag),载《科研与教学中的历史》(Geschichte in Wissenschaft und Unterricht),1953年,第518页。

[24]李特尔:《德国的军国问题》(G.Ritter,Das Problem des Militaerismus in Deutschland),载《历史杂志》1954年,第26页。

[25]A.韦伯:《历史和文化社会学原理》(A.Weber,Prinzipien der Geschichts-und Kultursoziologie),慕尼黑1951年版,第60页。

[26]参见拙作:《基督教与德意志民族》,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5

盖斯:《复元-静止-创作力,一种艺术史学的观点》(I.Geiss,Restauration-Stagnation-produktive Kraefte_Ansichten einer kuenstigen Geschichtswissenschaft.Kritik-Theorie-Methode.),慕尼黑1974年版,第88页。

[28]布鲁讷:《政治与社会史新论》(O.Brunner,Neue Wege der Verfassungs- und Sozialgeschichte),哥廷根1968年版,第9页。

[29]席德尔:《历史的结构与人物》(Th.Schieder,Strukturen und Persoenlichkeit in der Geschichte),载《历史杂志》1962年,第265页。

[30]博斯尔:《历史的社会学观念》(K.Bosl,Der soziologische Aspekt in der Geschichte),载《历史杂志》1962年,第614页。

[31]参见米克:《早期近代史的断代与术语》(I.Mieck,Periodisierung und Terminologie der fruehen Neuzeit. Zur Diskussion der letzten beiden Jahrzehnte),载《科研与教学中的历史》1968年,第357-373页。

[32]例如米勒:《帝国城市与宗教改革》(B.Moeller,Reichsstadt und Reformation),哥特斯罗1962年版;施泰麦茨:《宗教改革的世界影响》(M.Steinmetz,Weltwirkung der Reformation),柏林1969年版;布斯蔡罗:《作为政治运动的德国农民战争》(H.Buszello,Der deutsche Bauernkrieg als Politische Bewegung),柏林1969年版;舒尔茨:《1617世纪社会斗争的变革意义》(W.Schulze,Die veraenderte Bedeutung sozialer Konflikte im 16.und 17.Jahrhundert),哥廷根1975年版。等等。

[33]例如兴策尔:《西方等级宪政的类型》(O.Hintze,Typologie der staendischen Verfassung des Abendlandes),哥廷根1962年版;布鲁讷:《“全农”与古代欧洲的经济制度》(O.Brunner,Das “Ganze Haus” und die alteuropaeiscche Oekonomik),哥廷根1968年版;艾里亚斯:《宫廷贵族社会》(N.Elias,Die hoefische Gesellschaft. Untersuchungen zur Soziologie des Koenigtums und der hoefischen Aristokratie, mit einer Einleitung:Soziologie und Geschichtswissenschaft),纽威德柏林1969年版;特雷弗-洛泊:《宗教、宗教改革与社会变革》(J.R.Trevor-Roper,Religion, Reformation und sozialer Umbruch),柏林1970年版。等等。

 

作者简介:刘新利,女,山东大学教授,研究方向:基督教、教会史、欧洲基督教文化史

(原刊《世界历史》,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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