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盐城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1期,第75—77页
作者简介:陆勇( 1966 - ) ,男,江苏苏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 中国近现代史。盐城工学院 社会科学部,江苏 盐城 224051
摘要: 从“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的关系上来看,“任珍案”引发这场公案其实是清初政府内部满汉关系内部的调整。顺治强调“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政策,目的是重构一个包括满汉蒙诸族新的大一统。满人、汉人都必须使自己的本位民族认同服从于大清的国家认同,体现在内部权力结构上,汉臣以自己文化上的优越性提携满臣,满臣以自己政治上的优势性信任汉臣,最后达到满汉之间的和谐,并进而形成一种对清朝的国家认同。只是顺治借“任珍案”所要表达的这一初衷没有实现。
关键词:“任珍案”; 满汉关系; 顺治
“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是清初国家处理满汉矛盾的基本国策。在“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一直是困扰清初统治者的重大问题。顺治十年的”任珍案“风波所反映出的满汉官僚纷争,体现出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一
“任珍案”其实并不是一个大案,但是对此案意见分歧所表现出的清初内部满汉纷争,使“任珍案”讨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任珍原为明朝副将,顺治二年降清后,因战功授兴安总兵职,并加太子太保衔,封三等子爵。顺治十年,“任珍任兴安总兵官时,妻妾与人通奸,私行杀死,惧罪遣家人到京行贿兵刑二部,“事觉部议任珍革世职一半”[1]573。后任珍家婢“讦任珍罪谪后,家居怨望,出言不轨,并指奸谋陷诸丑行”,刑部审讯后以“任珍应论死”上报。顺治以其为汉官降将,曾立大功,但“所犯情罪亦重大可耻”,因而比较慎重,令“九卿科道并新入旗阿达哈哈番以上官员再行定拟。”[1]582
满汉官吏在“任珍应论死”问题上基本没有争执,但就具体判决的理由不尽相同。刑部及九卿科道的满人及汉军旗“仍如原拟”,即以后来的“出言不轨”、“指奸谋陷”等罪论死; 以陈名夏、陈之遴等为首汉官二十七人,以“原议讦重大情节,任珍俱不承认,若以此定案反开展辩之端,不若坐以应得之罪。”[1]582所谓应得之罪也即任珍“私行杀人”之事。对此,顺治帝非常不满,严旨训斥,尽管陈名夏等汉官非常小心地为自己的理由辩护,但最终被以“以巧生事,又欲以巧止事”、“溺党类而踵敝习”等罪名治罪,二十七名汉臣俱应论死、流徙、革职。作为加恩从宽处理,顺治帝拟以降职罚俸结案,但最后,在汉军旗人宁完我等人的究追猛打下,陈名夏被处死,清廷中枢汉官势力遭受沉重的打击。
对此事评议,学界基本都有定论,即惩治汉臣主要因为他们“不赞同满臣依帝之意而定之拟议,而要另集汉臣为一议,与满议相左,满汉异议”[2]356,这是“对这类种族性的朋党活动采取了防患未然之法”[3]。但仅以处理“朋党活动”评定对陈名夏的案件,似乎低估顺治帝的判断力,顺治帝要解决的是朝廷内部满汉关系平衡问题。尽管围绕“任珍”案的朝臣之争体现为汉臣之间的“南党”与“北党”之争,但是“南党与北党之争虽时有发生,但由于顺治一朝,主宰国政者为满洲王公大臣,故汉官之间的党争,并未影响到政局的稳定”[4],从“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的关系上来看,“任珍案”引发这场公案其实是清初政府内部满汉关系内部的调整,并由此确定了清朝内部满汉关系的基本架框。
二
“首崇满洲”是清入关前就确定的国策,维护满洲本族利益的这项国策自清政府中原统治确立前就被付诸实施: 摄政时期为解决进关满人的所谓“生计”,从顺治元年到七年,三次大规模圈地;以帮忙贫苦饥寒汉人生活为名,大量逼民为奴,所谓“投充资生”; 为了保护满洲贵族的既得利益,多次严申残酷的“逃人法”。“首崇满洲”体现为对汉人的掠夺与压迫,从而激起了汉人强烈的反抗,这种反抗的性质由于清的满洲色彩而变成为满汉矛盾。同时在清的内部,满官赐爵升职、执掌要职,而汉官地位很低,得不到真正的信任,明代降将降而复叛事件成为家常便饭。
顺治亲政时期的满汉冲突已经严重危及到清在中原的统治合法性。故顺治亲政重新实行皇太极时代的“满汉一家”政策,在给满洲贵族赐爵授官的同时,努力缓和满汉矛盾。如实行满汉分居、各理疆界、清查田地、圈地拔兑等等。当然这些措施在实施中是否公平自然另当别论,但是清政府此举“较之明代溺爱子弟,向国民婪索庄田者,尚较有羞恶是非之心。[5]顺治还对清政府的权力结构进行调整,提高汉官的地位,扩大汉官的职权,同时大量启用入关后降官。以清初参预机要的大学士设置为例,摄政时期,大学士不超过七人,且多为旗人充入,顺治亲政以后,大学士中出现了汉人,其比例不断上升,到“任珍案”发生的顺治十年,福临又专门增设汉大学士,至此,内阁大学士中,满人仅二名,汉军三名,而汉人六名,这样内阁大学士主要由汉人担任[2]336。同时,改革“各衙门奏事但有满臣未见汉臣”的成制,“凡进奏本章,内院、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满汉侍郎卿以上,参酌公同来奏”[1]560,给予汉臣同等的上奏权力。
清政府中枢机构中汉族官员地位的上升,除了顺治帝采取限制满洲权贵的权势政策措施外,还有“清朝政府培养的一批汉族官员逐渐取代降官进入中枢机构”和“相当一批满洲权贵被作为政敌打了下去”等重要因素[6]。大量重用汉人,并以此推行汉制改革,对于形成对全国的统治,进而构筑一个新的多民族国家统一体无疑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清政府内部,由于汉官势力的增强,其凝聚力也开始增强,文化上的优势使他们对于“首崇满洲”观念动摇。顺治目标是在“首崇满洲”前提下,注重“满汉一体”,使内部满汉官员的职事达到一种平衡,从而构筑一个在满洲领导下的满汉合一的官僚体系,建立起满汉共同认同的一个中央政权。但是一味地重用汉人而不加节制,使“满汉一体”本身失去了平衡,而且这种失衡已经隐隐危及到“首崇满洲”这个根本前提。
顺治九年的汉臣谏阻亲迎西藏达赖事件虽然没有使顺治帝调整政策,但给他带来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而随后顺治十年二月李呈祥事件使他感到事情的严重性,李呈祥为詹事府少詹,他上奏“条议部院衙门应裁去满官,专任汉人”。这使顺治帝大为恼怒: “朕不分满汉,一体眷遇,尔汉臣奈何反生异意,若以理言,首崇满洲,固所宜也,想尔等多系明季之臣,故有此妄言。”[1]570顺治非常担心陈名夏、陈之遴等其他汉臣也有类似想法。他专门就当时陈之遴没有上疏驳斥李呈祥事,命其上奏说明,虽然陈之遴后来上疏认罪,并解释悔过[1]572,但顺治显然已经在思考抑制汉臣过高权势的问题。在处理孙承泽保举陈名夏兼任吏部尚书奏书时,顺治当着陈名夏等汉学士的面说: “朕见承泽此疏,洞其隐微,代为含愧。彼意允其请,而用名夏,则与彼有利; 如不允所请,又将使朕猜疑名夏也。”[1]571孙承泽为吏部侍郎,此言表面上是警告孙承泽,其实是旁敲侧击。但是以陈名夏、陈之遴等汉臣似乎并没人感觉到顺治态度的变化。其实“任珍案”只不过是导火索。
三
“首崇满洲”是前提,清的早期立国来自于满人征伐,所谓“我朝定天下,皆弓矢之力也”[1]577,所以“首崇满洲,固所宜也”,“首崇满洲”体现以皇帝为首的满洲贵族的本位民族认同。“满汉一体”是清朝立国的必要条件,清朝能够入主中原,替代明朝成为中国的合法统治王朝,来自于“不分满汉,一体眷遇”[1]570,“满汉一体”体现出清朝统治者的国家认同。两者的关系体现在清初统治集团内部,清政府既要保证满洲的特殊利益,同时又要使得这种特殊利益不能危及到清的整体国家利益。清廷既要维护满洲的特殊利益,又要重构和维护包括满、汉、蒙、回等在内的大一统,“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之间如何达到统一,始终困扰着顺治帝。
在这场“任珍案”风波中,顺治已经明显地站在“首崇满洲”而非“满汉一体”上来看待问题。陈名夏提出的理由其实很实在: “任珍不承大罪,犹然巧辩,若止据告词定罪,恐无以服其心”,“然负恩犯法,原议处死”,但“律无正条,似应勒令自尽”[1]582。这里陈名夏虽然迫于顺治的压力,同意刑部的“原议处死”,然其中的潜台词还是非常清晰,即若以第一项罪名可以论死,若以第二项罪名不成立,除非不以律例,而勒令他自尽。这里陈名夏是用在顺治九年谏阻亲迎达赖事件上的方法,以传统文化制度而非满洲习惯做法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使得顺治大为不满,更使他恼火的是,一旦上升到这个层次,满官往往就显得计穷力竭,满汉纷争胜负立见。这次顺治完全站在“首崇满洲”角度,对陈名夏大加训斥,并借此对日益藐视满臣的汉臣进行打击,以恢复“满汉一体”内部可能出现的失衡。
借“任珍案”抑制汉臣,并不是说顺治完全出于本位民族意识,一味排斥汉人,而是在努力地寻求“满汉一体”的最佳路径,使他担忧的是“满洲官议内,无一汉官,汉官议内,无一满官”这种情形。如果说“任珍案”讨论中,朝廷内部意见分歧不是满汉截然不同,而是“汉官议内有满官”或者“满官议内有汉官”,那么情况定然不是这样。但是,以“首崇满洲”为理由,处理朝廷中枢机构内部满、汉官员矛盾,又使“满汉一体”又趋向另一种不平衡: 满洲贵族借“任珍案”对汉官的穷追猛打,不仅危及到皇帝的权威,而且对“满汉一体”政策产生致命的影响。陈名夏最终没有逃脱死罪,尽管“顺治皇帝极力阻止宁完我等人对陈系汉官的穷追猛打,使名夏死后的局面未至进一步恶化”,但是“顺治皇帝及清初汉官的改制之梦也就彻底破灭了”[7]。
“任珍案”后,顺治虽然仍然重用汉臣,如授予汉臣间掌部印的权力、启用汉臣担任地方军政要员等,在大学士的设置上,更注重满、汉间人数的平衡。但是,清廷中枢满、汉力量对比已是不可逆转。
满、汉无法消除的本位民族意识,使清政府内部的满汉纷争无法避免,满臣显然在政治地位上要高过汉臣,这是由“首崇满洲”的国策所决定的。但是“首崇满洲”并不是专崇满洲,否则满洲观念会极端膨胀,进而影响甚至危及大一统国家认同。清政府要重构的是一个包括满汉蒙及其他各民族在内的多民族国家统一体。面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强调“满汉一体”事实上也即要求满人、汉人都必须使自己的本位民族认同服从于大清的国家认同。体现在内部权力结构上,汉臣以自己文化上的优越性提携满臣,满臣以自己政治上的优势性信任汉臣,最后达到满汉之间的和谐,并进而形成一种对清朝的国家认同。这是顺治借“任珍案”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显然这个初衷没有实现。顺治死后,一份可能不是出于顺治
本意的“福临遗诏”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清廷在“首崇满洲”与“满汉一体”之间的两难宭境: “委任汉官”,通过“兴文教、崇经术”,提高满人执政能力,但是结果是“以致满臣无心任事,精力懈弛”[1]1104 -1105。
参考文献:
[1] 清实录 ( 三) [Z]. 北京: 中华书局,1985.
[2] 周远廉. 顺治帝[M]. 长春: 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
[3][美]魏斐德. 洪业 - 清朝开国史[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342.
[4] 阚红柳. 顺治王朝[M]. 北京: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 159.
[5] 吴俊编校. 孟森学术论著[M].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33.
[6] 白新良. 清代中枢决策研究[M].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 99.
[7] 王一飞. 吴梅村生平创作考论[M]. 重庆: 重庆出版社,2003: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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