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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发旺:清代早期西藏的政教合一制
来源:边疆史 作者: 边疆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2-08
 

原文出处:《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9396页。

作者简介:戴发旺(1972-),男,汉族,青海西宁人,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辑。研究方向:民族学。

摘要: 清代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是历史上政教合一制的延续和发展,这一进程伴随着清朝早期康雍乾三朝对西藏施政的不断探索而展开。到乾隆朝《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相继出台,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实现了法制化,这一制度也达到了最完备的形态。

关键词: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度

1642年,厄鲁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消灭了藏巴汗政权,开始了和硕特蒙古对西藏的统治。固始汗“将现存于江孜的薛禅皇帝(即忽必烈)向八思巴大师奉献三次大供养中最后一次所献阿阇世王的圣像、著名的日亲佛的舍利、众所周知的由八思巴大师亲自将智慧尊引入其中的神变王镜‘玛尼恰’、仁蚌首领阿旺吉丹旺秋亲口指点织绣有法种王的奇妙簾幕为主的内所依、上师像、尼泊尔及印度之青铜佛像、内地青铜佛像等诸多所依供养和以日喀桑珠孜为主的藏地十三万户全部奉献(给第五世达赖喇嘛)”[1]。这种明显地仿忽必烈与八思巴故事的做法,显然意味着蒙古人要恢复在西藏的传统势力。但当时的情况已非昔比,另一个更为强大的清政权业已建立,和硕特蒙古对于清王朝力量之悬殊,从1653年顺治帝敕封五世达赖“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封号的同时,并封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而固始汗权宜接受这件事就可看出。

1716年,准噶尔蒙古策妄阿拉布坦借口为五世达赖第悉桑结加措报仇,遣其大将策零敦多布率六千部队进犯西藏,于次年杀固始汗后裔拉藏汗,以此结束了和硕特蒙古对西藏的统治。1719年,康熙帝委皇太子允禵为抚远大将军,统帅六师,驻节西宁,统筹进藏事宜,又派平逆将军延信、定西将军噶而弼等人带领中路南路二军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进兵西藏,彻底打败了策零敦多布,将准噶尔蒙古驱逐出藏。蒙古势力控制西藏七十八年后(和硕特蒙古自1642~1717年控制西藏七十五年,此后准噶尔蒙古乱藏三年),从此退出西藏。清政府继承历代中央王朝对西藏的统治权,正式统治西藏。

和硕特蒙古控制西藏尽管只有七十五年,但对西藏的政教合一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固始汗以委任十三万户的袭旧方式推重五世达赖,意味着格鲁派开始向治藏权力的鼎峰迈进。到乾隆朝正式授权七世达赖喇嘛,格鲁派便正式登上统治全藏的权力宝座,开启了格鲁派长达二三百年的统治权威。格鲁派初涉西藏政教大权,在五世达赖及其历任第悉的经营下,建立起了噶丹颇章政权,开始了对西藏的统治。一种崭新的基于教派而不再基于家族的教派式政教合一制度从此萌芽。

1720年,清朝政府最后将蒙古势力从西藏驱逐出去后,西藏完全纳入了中央王朝的治下。处在萌芽状态的西藏教派式政教合一制便围绕着清政府治藏政策的反复尝试而走向了演变定型的过程。

康熙六十年(1721年),将战事中助清有功的“第巴阿尔布巴、第巴康济鼐著俱授为贝子,第巴隆布奈著授为辅国公”[2](卷291),并升为噶伦,康济鼐为首席噶 伦,总 务。另 载,水 年(1723年),朝廷又任颇罗鼐和扎尔鼐二人为噶伦。至此,噶伦增至五人。西藏政务悉决于五噶伦。五噶伦联合执政是清政府治藏的最初设施,体现了浓厚的羁縻色彩。

藏历第十饶迥火羊年(1727年),阿尔布巴、隆布奈、扎尔鼐前藏三噶伦与七世达赖之父索南达杰结为一党,诱杀了后藏噶伦康济鼐,进而威胁到康济鼐同僚后藏噶伦颇罗鼐。颇罗鼐结集部众,从后藏出师进讨前藏噶伦。1728年,颇罗鼐攻陷拉萨,收捕前藏三噶伦及其党羽,后交与朝廷钦差予以处决。

1727年,五噶伦内讧事件意味着清朝治藏政策最初尝试的失败。原因在于这种羁縻政策的两大缺点:其一,对西藏宗教势力未予充分的利用,未建立起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行政体制。政教合一是历代中央王朝统治西藏政策上体现中央意志但又迁就西藏本土特征的自然选择。尽管清政府从一开始就对格鲁派采取保护扶持的政策,顺治朝册封了五世达赖,康熙朝又册封了五世班禅,但是直到1751年《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颁行以前,格鲁派最高领袖达赖喇嘛并未真正获得最高行政权。对发生在身边的重大事件,达赖喇嘛只有望之兴叹,却无力干预。如《七世达赖喇嘛传》云:“当时达赖喇嘛致力于学习性相学,根本没有过问政事,除了修习经典间隙训诫噶伦、执事等人忠于圣教、众生,凡事并不一定都要禀告裁决。特别是藏事出现魔障,诸位噶伦不和,发生事端,出现了德钦巴图(即康济鼐)突然凶死。达赖喇嘛闻之,极度悲哀,以各种措施避免骚乱,并向后藏的班禅大师去函,说明事情原委,采取各种措施使西藏安定。即使这样,双方犹如业力所动,不信赖班禅、达赖师徒的教诲,也不等大皇帝的圣旨,挑起斗争。”[3]即便在1750年西藏郡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戕害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事件中,达赖喇嘛也未能控制局势,制止珠尔墨特那木扎勒的逆行。

其二,单纯采用了土官治藏政策,未向西藏地方派驻中央大员形成土流合治的治藏格局。土流合治既可以照顾西藏的历史特点,又可以防止藏族官员专权放纵,节制藏族官员共同治藏。土流合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较和谐有效的政策。

五噶伦内讧后,清政府随即调整了治藏政策。1727年,雍正帝鉴于噶伦不睦,“著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差往达赖喇嘛处”。[4](卷52)这是清政府向西藏设驻藏大臣的开始。驻藏大臣初议员额二员,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视情况而予增删,最多时达四、五名,最少时只有一名。乾隆十四年(1749年)鉴于驻藏大臣纪山胆怯气馁,将驻藏大臣员额恢复为二员,遂成定制,“因查西藏大臣二员,如僧格、马拉,皆同时驻藏,今因仍用二员”。[5](卷351)驻藏大臣任期初无定制,后定为三年一换。

雍正朝初设驻藏大臣,显然是对康熙朝治藏政策的补救,开创了土流合治的治藏格局。然而,此时的驻藏大臣制度尚不完备,驻藏大臣授权不充分,其权利基本上限于监察土官,调节达赖喇嘛及藏族官员之间的矛盾,即所谓“伊等和好办事”。再者,这一时期仍然没有提高达赖喇嘛的政治地位,未建立起政教合一的行政体制。

由于雍正朝治藏政策存在上述不足,终未能防止乾隆十五年(1750年)郡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谋叛事件。珠尔墨特那木扎勒系颇罗鼐次子。颇罗鼐因在1727年五噶伦内讧中讨逆有功,又能系命朝廷,故雍正九年(1731年)颁给印信,令其总理全藏事务。乾隆四年(1740年)封为郡王,实行郡王治藏制度。乾隆十二年(1747年)颇罗鼐病故,珠尔墨特那木扎勒袭封郡王,总理全藏事务。但是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专权怙恶,暴戾恣睢,潛谋不轨。“伊(即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与达赖喇嘛素有仇衅,既戕其兄,遂欲计害藏中不顺伊之班第达等,其势将延及达赖喇嘛。独居其地,雄长一方,近遂将塘汛文书禁绝不通。悖逆情形,渐益昭著。”[6](卷377)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先发制人,于乾隆十五年(1750年)十月诱诛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二大臣也为珠尔墨特那木扎勒党羽洛桑扎西所害。十一月,乾隆帝遣四川总督策楞统兵进藏,绥缉地方,搜除逆党。

鉴于清朝前期治藏政策的不足,乾隆帝借这次出兵之机,谕策楞会同达赖喇嘛筹措西藏善后事宜,并言:“西藏经此番举动,正措置转关一大机会,若办理得当,则可保永远宁谧。”[7](卷377)乾隆十六年(1751年)策楞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十三条》包括诸种重整藏务的重要法规:如噶伦定额四员,三俗一僧;添设代本至五名,以重防务;严禁滥派差徭,以抒民疾等等。但它最深远的意义在于废除了郡王治藏制度,扩大了驻藏大臣的权限,抬高了达赖喇嘛的政治地位与职权,使之与驻藏大臣地位平等,从而建立起了基于教派的西藏政教合一行政体制。表现在:

1.降低噶伦的地位与职权,使之隶属于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十三条》规定:

“凡地方之些小事务,众噶伦秉公会商,妥协办理外,其具折奏事重务,并驿站紧要事件,务须遵旨请示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办理,钤用达赖喇嘛印信,钦差大臣关防遵行。”①

2.人事任免、奖惩黜陟大权尽归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规定:

“凡遇补放碟巴头目等官,噶伦等务须秉公查办,公同禀报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俟奉有达赖喇嘛并钦差大臣印信文书遵行……如有人地不宜,应行调换者,亦秉公举出,禀明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另为选放。”

“嗣后凡碟巴头目等官,遇有犯法,或应抄没,或应革除,噶隆、代奔等务须秉公查明,分别定拟,请示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指示遵行”。

“(噶伦、代本)嗣后遇有缺出,驻藏大臣商同达赖喇嘛拣应放之人,请旨补放,仍报部一并颁给敕书。将来或有不遵奉达赖喇嘛,并犯法不能办理地方,应 革职 者,亦由达赖喇嘛会 同驻藏大 臣参奏。”②

3.扩大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行政事务权。规定:

“(代本)嗣后凡遇调遣兵马,防御卡隘,均应遵旨,听候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印信文书遵行。”

“凡一切加派之差徭,亦应禀明达赖喇嘛,概行减免,俾百姓苦乐得均。倘遇有出力有功,应行酌赏之人,噶隆、代奔等,即秉公禀明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酌定赏给遵行。”

“嗣后噶隆、代奔等买卖差遣,不得擅行私自牌票,即遇公事有必需乌拉之处,务禀明达赖喇嘛,发给印信遵行。”

“嗣后各寺之堪布喇嘛。或遇缺出,拣选派往;或人不妥协,应行调回;均由达赖喇嘛酌行,噶隆等不得仍照陋规,专擅办理。其喇嘛中遇有犯法者,噶隆等亦应兼公禀明达赖喇嘛,请示遵行。”③

这样,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将西藏行政权、人事权、军权、财权诸大权悉数掌握。就达赖喇嘛而言,他业已是藏传佛教最高领袖,此时又握有行政大权,集宗教政治大权于一人的政教合一制再次在西藏确立,由于达赖喇嘛是格鲁派领袖,他代表的是教派的利益,而不再是某个家族或其他非教派利益的代表,因此,此时西藏政教合一制已属另一类型,即教派式政教合一制,而不同于历史上家族式的政教合一制。这是入清以来西藏政教合一制的最大特点。

另外,由于《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的颁行,使历代中央王朝治藏政策在清乾隆朝第一次走向法制化的同时,也使西藏的政教合一制第一次走向了法制化。达赖喇嘛的一切权力都用法律形式予以明文规定。这是清朝时期西藏政教合一的另一特点。也正因为此,早在后弘期已具雏形的西藏政教合一制开始走向完备成熟阶段。

到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击败侵藏廓尔喀军,结束了廓藏战争后,奉旨再行筹措西藏善后章程,以进一步完善治藏政策,遂有《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颁行。其内容涉及到了西藏政权、财权、司法、军事、税收、外事等西藏一应事宜,且都做了明文规定。但其中对完善西藏政教合一制度有深远影响的条文,概括起来有如下几条:

1.为解决达赖喇嘛、班禅活佛的转世问题,特设金本巴瓶,实行金瓶掣签制。

如前所述,活佛转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格鲁派的传承问题,但是这一制度也不尽完美,在转世灵童的确认过程中难免徇私舞弊受人操作的弊端。如乾隆帝所言:“查藏内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呼毕勒罕示寂后,令拉穆吹忠作法降神,俟神附伊体,指明呼毕勒罕所在。乃拉穆吹忠往往受嘱,任意妄指,以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亲族姻娅,递相传袭,总出一家,与蒙古世职无异。甚至丹津班珠尔之子亦出有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者。”[8](卷1411)金瓶掣签的实行矫正了活佛转世制度中这一流弊,从而巩固了教派式政教合一制度。

2.《二十九条》规定:“今后应依西藏各阶层及扎什伦布僧俗人民之愿望,在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其亲属人员不准参与政事。”[9]此规定也是针对西藏弊政而发。如五噶伦内讧时,七世达赖之父索南达杰与前藏三噶伦结为同党,扰乱西藏,迫害后藏噶伦。又如六世班禅兄弟仲巴在班禅圆寂后,尽得班禅遗产,坐享丰厚。另一弟沙玛尔巴系噶玛噶举派红帽系第十世活佛,因未分得财物,竟唆使廓尔喀军队入侵西藏,劫掠扎什伦布寺。上述规定实行进一步防止了格鲁派为高级活佛族人控制的可能。

___________________

①②③《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内容引自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4.

3.《二十九条》还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10]这一规定在先前《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抬高了达赖喇嘛地位的基础上,又将班禅额尔德尼的地位抬高到了与驻藏大臣、达赖喇嘛平等的地步。班禅地位的抬高,是清政府对藏族势力分而治 之策 略的实现。“班禅额尔 尼”封 于1645年固始汗对四世班禅的封分。其时固始汗就有分治西藏的意图。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政府正式册封五世班禅洛桑益希“班禅额尔德尼”之号,也有同样意图。《二十九条》最终实现了这一意图。班禅和达赖共同成为西藏最高政教领袖,有利于政教合一制的稳步发展。

另外,摄政制度的实行从另一侧面完善了政教合一制。摄政制度始于七世达赖圆寂之后的第穆呼图克图。藏历第十三饶迥火牛年(1757年)七世达赖圆寂。此时的达赖手握政教大权,实属重要。为弥补达赖圆寂后出现的权力空缺,乾隆帝下诏:“朕以为卫藏之事业极为重大,于达赖喇嘛之转世活佛尚未找到之前,暂由一大呼图克图负责藏务,于卫藏百姓极为有利,现委任第穆呼图克图为总头领,并赠予‘持黄教吉祥诺门汗’的称号。你第穆呼图克图要负起达赖喇嘛之一切事务,弘扬黄教,为西藏百姓谋幸福,符合朕于天下众生大慈大悲之意念。达赖喇嘛转世活佛未明之前,悉遵朕之谕旨办事,不得误失。诸位噶伦均需努力尽职,按照达赖喇嘛在世之良好制度办事,不许使它受到削弱。”[11]由于又有达赖喇嘛十八岁亲政的制度,所以诺门罕摄政期,实际上在达赖喇嘛圆寂至新达赖亲政之间,摄政期不为不长。摄政制一方面防止了达赖喇嘛权力扩展擅权自恣,一方面又保证了达赖喇嘛权力的顺利延续,不致出现混乱,是完善教派式政教合一制的重要制度。

至此,随着清初几朝皇帝对治藏政策的反复探索,到乾隆朝治藏政策达到了高度完备的程度。作为清朝治藏政策最基本措施的教派式政教合一制也便达到了最完备状态。尽管元朝政府也建立了帝师体系和宣政院体系双套系统在不同层面上的政教互渗,达到合一的体制,但它并没有走向法制化,没有宏观的法规规范政教权力的运行,因而其体制在具体细节上的操作因无章可循而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元朝后期藏族僧侣因权力扩张而产生的恶劣影响正是彼时的政教合一制没有法律规范的反映。而清朝政府从开始对政教合一制的不甚热衷到乾隆朝时积极地培植,使之走向法制化,并对政教合一制加以完善。和元明两代西藏政教合一制相同的是,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也是在西藏主权属于中央王朝的前提下的制度。这是各个时期西藏政教合一制的共性。

参考文献:

[1]五世达赖喇嘛自传[A].恰白.次旦平措等著.西藏通史———松石宝串[M].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603.

[2]清实录·圣祖实录[A].西藏民族学院历史系编印.清实录藏族历史资料汇编(一)[M].1981.

[3]七世达赖喇嘛传[A].恰白.次旦平措等著.西藏通史———松石宝串[M].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683.

[4]清实录·世宗实录[A].西藏民族学院历史系编印.清实录藏族历史资料汇编(一)[M].1981.

[5][6][7]清实录·高宗实录[A].西藏民族学院历史系编印.清实录藏族历史资料汇编(一)[M].1981.

[8]清实录·高宗实录[A].西藏民族学院历史系编印.清实录藏族历史资料汇编(三)[M].1981.

[9][10]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A].牙含章.达赖喇嘛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1]多喀尔·夏仲策仁旺著,噶伦传[M].周秋有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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