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骥:从古代民族之私性、国家之公性谈清代满汉民族矛盾
清朝,是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满汉矛盾贯穿清代历史,这种矛盾,又有一个产生、尖锐、缓和、减弱的发展过程,但始终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民族矛盾为什么会产生,又为何长期存在,仅用清初的军事征服、屠杀及其矛盾余绪,是不能够完全说清楚的。另外,清初满族征服中原时,为何与朱明王朝水火不容的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军余部归于南明王朝的麾下一致抗击满族? 满族为主体的清王朝建立稳固统治后,汉族官绅为何又维护满族为主体的清王朝统治,在出现汉人起义军(暂且以此笼统称之) 推翻清王朝统治时,汉族官绅又组织汉人武装去消灭汉人起义军,如曾国藩、李鸿章之湘、淮军镇压太平天国。这两种矛盾现象,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又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即王朝国家问题,无论是南明王朝,还是清王朝,都与民族问题相关。因此,深入探讨清代的满汉关系、满汉矛盾,既不能停留于民族矛盾的表面现象,也不能单纯以民族因素考察,必须联系到与民族连在一起的王朝国家,才能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这也关系到清初诸多史事与人物的评价问题,因而有必要从理论方面进行探讨。本人理论水平甚低,只不过一直困惑于满汉矛盾中的一些史事,力图寻找一种认识方式,以使自己对这些史事有一个比较妥当合理的看法。这一认识方式,具体到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民族具有私性,而国家具有公性。公性之国家,是诸多私性群体 (包括民族) 的组合体,因而国家内部既具有诸私性群体之间的矛盾性,又有在国家大范围下的统一性。至于这种认识方式是否正确,是否适合于古代民族矛盾的认识,则有待于大家指正。
一
为了说明民族之私性与王朝国家之公性,有必要对公、私因素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广泛性、长期性及其辩证关系,作一前提性简要介绍。
人类社会中,每个个人是最小最基本的私性因子,个人之上的组合体是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每个人都是一个私性因子,共同组合成一个公性家庭,家庭是最小最基本的公性组织,但对外部更广阔的关系、更多的组织而言,家庭又是一个私性组织,比如诸多家庭组成的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私性组织,或者说是私性因子,这诸多私性家庭,又组合成一个公性的宗族组织。古代,一个或几个宗族可以组成一个部落、部族,由几个宗族组成的部落、部族,每一个宗族,又是一个私性单位,组合成公性部落或部族。以此扩大类推,几个部落或部族可以组成一个部落联盟,也可聚合成一个更大的群体民族,每个部族是一个私性组织、因子,组合式部落联盟或民族成为公性群体。
一个、几个或更多民族组成一个政权或国家,国家之上有国与国的联盟,如春秋时期的诸侯国联盟,现代的联合国,以及华沙条约缔约国、北约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国家间的联合性组织,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高层组合的范围也越大。组合的途径与方式,有自愿的联合,有通过强制、暴力兼并的方式而合成。无论哪一种方式,哪一种组合形式,也无论哪一层的合成性群体或组织,各因子之私,组合体之公,都构成矛盾的统一体。关于中国古代王朝之某姓私属性及与国家公性矛盾之演变,本人曾作过粗浅探讨[i],总觉得在古代民族与国家之间,存在这一问题,因而试从这一角度进行思考。
以上每一个因子、组织,都有其私性,民族也不例外。古代,民族作为群体,其私性,在平时不甚明显 (民族群体越大,越不明显,民族小则反之),在本民族与其他民族或国家、政权发生关系时,这种私性就会突显。满族入关前的几次进关之役,从战略上而言,是为削弱明王朝实力,另一重要目的,便是集本民族之群力而抢掠,每次班师,都会满载而归,掠回大量的人和物。它是以牺牲、损害汉族地区的利益,来实现满族的民族性私欲的。
李自成大顺军进入北京,明朝灭亡后,满族政权又开始与大顺政权争夺中原王朝的统治。取得对中原地区的统治,意味着获得远远大于以前掠虏所得的暂时性小利,是巨大的长期性利益,这也正是满族政权与大顺政权、与随即出现的南明政权进行殊死争夺的主要动力。而对汉族来说,中原地区是他们世代经营的家园,这一地区为他们所有,具有汉民族的私属性,保卫这一地区,使其利益不受其他民族损害,是全中原民众的事情,所以满族统一中原、汉族维护中原,实质上是满、汉两大民族各自为本民族利益进行的战争,也是汉民族抗击满族军事征服、屠杀而维护本民族民众人身安全的战争。当时的各支反清势力虽然各自的具体目的不同,但在反击满族,争取驱逐满族出中原这一目的上是一致的,而且他们的共同族属是汉族,正是这共同的目的与族属,形成了可以联合的基础,出于集中军事力量以抗清的战略需要,实现了联合。而当时的南明,是原明王朝的延续,是汉族政权,具有国家与汉族同一的意义,而且由于它的某种正统性而被汉族认可,具有了汉族抗击满族的号召力,这也正是南明朝廷以外的抗清势力如大顺军、大西军余部与南明联合的根本原因。
满族最终取得了对中原的统治,实现了取得巨大政治经济权益的欲望。畿辅地区汉族的田园,被满族圈占。北京内城府第、房屋被满族占有,满族皇室,成了明王朝皇宫的主人,并可征用中原地区的人役、物力继续为其修建豪华的宫苑、园、陵。各地的贡物,每年定期送到北京。满族皇族成员被国家供养。宗室王公、为满族建立统治而立下汗马功劳的大批军功世爵贵族,世代享有爵禄。这种宗禄、爵禄以及皇室开支,无非来自中原地区汉族民众的赋税。作为主体统治民族的满族及其皇帝,在有关权益制度的制定上,也偏向本民族,如官员职位中的满缺多于汉缺,满人入仕、升迁具有特权,满汉复职制中的满人掌印,官职中的“肥缺”大部分划归满人[ii],兵饷中的八旗兵高于汉人绿营兵等等,虽然有些制度是出于维持满族主体统治的需要,不完全属于利益,但毕竟官权中包含着利益。这种权益上的偏向满族,是满族统治者即满族皇帝对本民族的私惠,是一种狭隘的民族利益自私性制度,它造成同一王朝内主体统治民族与其他民族间的不平等。这种民族不平等,以及汉官所受到的压抑,社会上旗人对汉人的欺凌,是满汉矛盾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民族不平等制度,不只存在于古代中原王朝时代,辽金元等朝也都出现过,中原王朝汉族统治者对其他民族也并非一视同仁。民族不平等,也正源于古代某民族在与其他民族发生利害关系时所体现的群体性私性,在发动战争而掠略、兼并其他民族时,这种私性是一种动力。在兼并或征服了其他民族后,在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中,它们一定要高居统治地位,且在利益上优于其他民族,因此民族间的不平等是民族私性所造成。而这种私性在本民族内的一致性,又是当时之民族形成凝聚力、维护或争取本民族利益的因素。对外争取、扩大利益,侵及其他民族,则发生民族间的矛盾,乃至战争。
二
清前期反清势力被全部消灭,满族最终确立对全国的统治后,国家统治趋于稳定,汉族官民对满族统治的服从与认同,也成为此后清代政治的主要发展趋势。汉族官民服从于满族统治,是一个由不得不承认与接受现实,再到认同的过程。这是就其主流而言,地域上也有差别,南方这种认同的形成要晚一些。而这种认同,又是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
首先是王朝国家的公性这一最基本的客观因素。这一公性组织,容纳多种、多层面的私性因子,发挥其调节平衡诸私性因子之间矛盾的机能,其中也包括不同民族一同组成共存的公性国家,并发挥其调节、平衡内部矛盾的作用。清朝虽是满族为主体统治,但这一王朝原本就是汉族的中原王朝国家。满族虽占领中原,但所建立的清王朝国家并非满族一民族所独有,汉族官民既然不能自外于这个国家,即这个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中原王朝国家,自然要接受它的统治。
而且满族统治者又联合汉族官绅,实行满汉复职制以掌理这个王朝,地方则主要是以汉族官治理汉族人。所实行的治理制度,又主要是沿袭明王朝时期的旧制。进一步说,汉族官民虽然生活在满族为主体统治的清王朝治内,但这一国家的国体可以实现满、汉民族的联合掌理,这是汉族官民在国家这一共同体内认同满族统治的基础。
中国古代汉族官僚士人,恪守君臣伦理,当满族确立对中原的统治后,满族皇帝成了王朝国家的君主,是满汉等民族共同体国家的代表,汉族官僚士人在成为这一王朝国家的臣民,承认、接受其治理的大前提下,是否忠于国家君主,成为政治伦理道德的大是大非问题,正是囿于这种君臣大义,汉族官僚士人也不能不忠于满族皇帝。在这方面,一般百姓的观念相对淡薄。随着时间的推移,汉族官民所受到残酷军事征服带来的巨大人身、心灵上的创伤,逐渐抚平,仇恨心理淡化,满汉矛盾逐渐缓和。满汉矛盾的缓和,也是汉族官民认同满族主体统治的必要条件。
这一认同的形成,与满族皇帝着力联合汉族官绅士人、争取汉族百姓民心所做的种种努力分不开。满汉复职制,联合团结了汉族官绅士人,使参与国家统治的汉官,在总体数量上不少于明王朝。满族皇帝为明崇祯帝礼葬并缮治陵寝,保护京郊明陵,祭拜南京明孝陵; 隆重祭孔,尊其为万世师表; 开博学鸿词科,主动笼络汉族知识分子; 而且积极学习汉文化,稽古右文,兴办文化事业,改变自己落后的蛮夷形象。满族皇帝标榜敬天法祖、勤政爱民,频繁祭天,勤于政务。在赋役方面,废除明朝的三饷加派,实行永不加赋,并时常蠲免百姓赋税。这一切,又是力图在汉族官民中树立其优于明朝汉族皇帝的形象,表明他们虽不是汉族人,但却是完全合格的 “天子”,在履行天帝所赋予的治理天下苍生的责任上完全称职。
满族皇帝这一系列做法,取得了显著效果。满族主宰国家的合理性,得到了汉族官民的认同。清初那种拒不与清朝满族统治者合作的现象不见了,昔日反清最激烈的江南地区,大批士子源源不断地参加科举,充当治理国家的官员,而且,此后这一地区一直是清代科举入仕最繁盛的地区。由汉族官员与满族官员联合治理国家维护王朝统治,在这种国家大义之下,民族矛盾问题被淡化了。所以才会出现汉族官僚组织汉人武装湘淮军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现象。而当遭到外来侵略时,集多民族于一体的国家公性职能,则更多彰显出来,鸦片战争后的多次抵抗列强入侵,无论是满族,还是汉族、蒙古族,为了保卫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一致对外抗击。
三
在明清之际的满汉关系史上,由于满族最终确立对中原的统治,取得汉族官民的认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间有尖锐的军事冲突,有和平式的政治融合。因而对于这一历史时期的事件、人物,在评价上也应分阶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入关前满族的几次进关之役,战争的主动发动者是满族,其目的是为本民族私利而掠夺汉族,手段残酷,给华北地区汉族百姓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家庭破碎。此后进关统一中原的战争,是民族性私欲的进一步膨胀,其目的是建立本民族对中原的主体统治,以攫取更大的民族性私利。而利益的来源,又无非是汉族百姓。从这一角度而言,这前后一系列军事行动,都无正义可言。战争结局,满族取得全民族的胜利,所有成员,咸受其利,而满族内部,最大的赢家,当然是爱新觉罗皇族。
正义,既是区别是非的概念,也包含着道德内容。道德观念又与文明程度有关,文明程度愈落后,道德观念越淡薄,随着文明程度的进化发展,道德观念也越强烈。抢夺他人财物、兼并占有其他部族,在文明程度较低的民族中并不以之为耻,甚至被认为是英雄行为,满族入关前就是如此。作为这一民族的首领爱新觉罗家族等满族贵族,当然也是这种观念。汉族先民也曾经历过这一阶段。时至明代,满汉两民族社会文明程度不同,这种道德观念也不相同,在这种道德观念上有强弱之分。所以明清之际满族发动的这一系列进关战争,既是满汉两大民族利益的冲突,也是道德观念上的严重冲突。这又是我们在评价这些战争事件及其发动者、参与者时应该注意的一点,以便作出历史性的评价。至于随从满人参与这种战争的汉人,他们的道德观念如何? 对这种战争的正义与否之理解又如何? 不论其情愿与否,或者是被动而不得不随从出兵,但毕竟是参与了,且从中获利,这同样是评判时应考虑的因素。况且,身为汉人,不可能没有一点原本民族的情结,而在情感上完全同化于满族,当时既然参与了掠夺汉民族的战争,又应如何作评价? 有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同时,还要具体人物、具体事件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随着满族建立并确立清王朝对中原的统治,事物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一方面,满族要实现并维护本民族长久统治,保持优于其他民族的私利,实行 “首崇满洲”政策。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主宰者,所维护的不仅仅是满族的利益,还有满汉两民族乃至更多民族的公性利益。在满族皇帝的主持下,回击准部噶尔丹势力的南下,维护的是中原地区的和平安定; 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成功经营与治理,解决了困扰历代中原汉族王朝的 “北患”问题[iii];有效抵制沙俄在边疆的入侵,捍卫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一句话,满族入主中原对历史的贡献,都是在其入主中原、被汉族等多民族认同之后作出的,此时在公性国家一体之下的满族,不能与清初作为与汉民族利益对立时的满族相提并论,此时作为主体统治满族的所作所为,也不能与明清易代之际满族的所作所为混为一谈。
处在古代社会的清王朝,国家之下的不同民族都是一个私性因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族私性客观存在,决定了民族之间的不平等,不可能没矛盾,事物又是在有规律地变化着,清代满汉民族的不平等差距也呈逐渐缩小的变化,矛盾不断缓和,但至清末,也未消失。所以直至晚清乃至民国年间,仍出现一些看似矛盾的现象。戊戌变法,以汉人为主的维新派,极力协助满族皇帝维新变法,走君主立宪之路以强国富国; 清末民初,有的汉族官僚忠于满族光绪皇帝,为其守灵,死后则附葬于光绪帝之崇陵附近; 民国初,还出现张勋率其“辫子军”拥立溥仪复辟之事。另一方面,清末,又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以 “驱逐鞑虏”为号召推翻满族主体统治的大规模反清活动;民国初,汉人主政的民国政权,曾建立管理蒙古、藏族事务的蒙藏院,以蒙古王公任该院官员,却没有吸纳满族王公、原官员为民国政府官员; 而且满族旗人中有不少人隐匿其民族之属,以免受歧视或招来不利之事,又说明无论官方,还是社会上,对清朝之时满族的不平等政策等产生的满汉矛盾,仍心存芥蒂。这种芥蒂也只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淡化。而民族不平等,又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意义的国家之内,才会消失。
[i] 见拙文:《中国古代国家之私属性及其演变》,载《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ii] 详细论述,见拙作:《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第413-432 页,人民出版社,2008 年。
[iii]详细论述,见拙作:《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第15章,人民出版社,2008 年。
作者简介:杜家骥 (1949—),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刊《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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