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亮:民初修身教科书中的责任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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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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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沪)2013年5期第32~38页
【作者简介】顾红亮,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上海,200241
【内容提要】 利用民国初期修身教科书来研究责任观念,呈现出一种不同的理论话语。在道德责任观念框架之内,修身教科书把自由意志论和良知论结合起来,为道德责任的承担提供更合理的论证。在道德责任观念之外,接纳法律义务观念,使儒家的责任观念发生了现代的转化。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仅可以在法律的层面上得到理解,两者是对等的;也可以在伦理的层面上得到理解,把道德责任看作是优先于道德权利的,享受道德权利是尽道德责任的结果。修身教科书虽然教给人们一套观念形态的责任规范体系,但是它的潜台词是把现代中国人塑造成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儒者。与其说修身教科书是在建构现代国民身份,不如说是在塑造现代的儒者。
【关 键 词】民初/教科书/责任认知
一 引言
在传统儒家思想中,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它主要被理解为道德责任。儒家的道德责任不仅表现为对父母尽孝,更表现为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士大夫的这份责任感和使命感,几乎是与生俱来的,是代表其身份的一个价值符号。
晚清以来,西方的自由意志理论和权利学说进入中国,为近代学人理解责任观念打开了一个新的视域。相应地,责任观念的内涵发生较大的变化,成为一种现代价值。如何理解这种变化的轨迹?如何理解儒家责任观念的现代内涵?回答这些问题,既可以从近现代中国哲学家和思想家的著作和论文入手,这是很多学人采取的研究方法;也可以从伦理教科书、修身教科书和新闻报刊入手。清末民初,大量修身教科书在出版界和教育界涌现。对这些教科书进行细致研究,可以看到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修身思想和责任伦理。从修身教科书来研究上述话题,提供了一个平实的、新颖的研究责任观念的视角,例如,汪家熔在《民族魂——教科书变迁》中介绍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修身教科书的演化概况①,王小静的《清末民初修身思想研究》一书介绍了教科书提及的国民义务内容。②一些论文也谈到修身教科书对于德育、义务思想、公民身份的塑形。③这些研究大多着眼于责任或义务的修身实践,还没有从理论上澄清责任观念在何种意义上成为一个现代价值观念,而不仅仅是一个儒家的道德责任观念,传统的责任伦理在何种理论的武装下转化为现代的责任价值。这正是本论文的关注点。
本论文通过对民国初期修身教科书的研究,揭示现代的责任观念是如何在自由意志理论和权利学说的影响下被建构起来的?这个话题主要涉及三个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出于良知的警示,还是出于自由意志的抉择?第二个问题,在现代社会里,作为国民的个人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义务?这两种责任的内容是什么?第三个问题,个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是否要求享有对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对应的吗?本论文第二、三、四部分试图分别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二 良心和自由意志作用下的责任④
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儒家学说中,道德良知是答案。良知命令每个人担负起各自的道德责任。西方的自由意志理论被引入后,良知论的解释效力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如何化解良知论和自由意志论之间的“争执”,在这一点上,蔡元培的《中学修身教科书》的处理方式颇有代表性。
蔡元培编著的《中学修身教科书》,阐发了一套现代中国的责任伦理学。本务是这套责任伦理学的核心观念,那么何谓本务?蔡元培说:“本务者,人与人相接之道也。”⑤本务关涉到人与人的交往之道。他继续说:“本务者,人生本分之所当尽者也,其中有不可为及不可不为之两义,如孝友忠信,不可不为者也;盗窃欺诈,不可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当尽者,故谓之本务。”⑥本务与本分基本同义,指当做之事或当尽之责,指道德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指不可为之事,即不许做、不准做、不可做的事情,二指不可不为之事,指应当做的事情,这里包含强制的意思,不是法律上的强制,而是道德上的强制,即某人的良心或社会舆论迫使他做某事。
道德本务的源头在哪里?道德本务的产生不是无缘之水。“人之有当为不当为之感情,即所谓本务之观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⑦良心是道德本务的源头。道德本务不仅关联着良心,也关联着道德行为,本务的履行与不履行最终表现为行为上的做与不做。行为上的做与不做、做得好与不好都关联到行为的理想。合乎理想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道德理想构成道德本务的标准。
在《中学修身教科书》里,蔡元培既使用本务概念,也使用责任概念,并对两者的用法做了一定的区分。他认为责任包含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指本务概念内在包含着履行本务的责任,本务指那些你应该去做或者不应该去做的道德义务,应该与不应该的表述预示着人的责任。本务的本义是要去实行的,不是停留在理论范围内的,因此,本务包含实行的责任。第二个含义指当你履行本务之后,你应该为相应的后果承担责任,指事后的责任。蔡元培举了一个例子说明这两个含义,例如,当我的室友生病时,照顾室友是我的责任或本务,这是责任的第一个含义。在我的室友生病期间,我对室友的照顾是否尽心是否得当,是否克尽我的能力,这是责任的第二个含义,指对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动过程中,个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蔡元培的回答是意志自由。人的行为的选择出于意志自由,我之所以做这件事而不做那件事,是我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责任主体一定是我。“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责乎?曰:由于意志自由。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择,而别无障碍之者也。夫吾之意志,既选定此事,以为可行而行之,则其责不属于吾而谁属乎?”⑧蔡元培承认意志自由是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或根源。从这个角度出发,蔡元培谈到道德法(道德规范)与自然法(自然规则)的区别,道德法承认意志自由的作用,而在自然领域,自然现象的发生受到因果规则的制约。“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规则所能约束,是即责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与自然法不同者也。”⑨
蔡元培认为,意志自由是担负道德责任的前提,这里的责任指第二个含义。前面讲本务或道德责任起源于良心,这里的责任指第一个含义。儒家很少讲自由意志,更多讲道德良知与责任的关系。蔡元培继承了儒家的良知论和责任观,用良知来解释责任的起源,即是说,我该不该负责地做某事,是出于良知的召唤,但是良知的召唤不直接等于负责任的实践。例如,我体会到良知的召唤,如果我是一个有德性的人,我就会按照良知的命令去做负责任的事情,这是一种可能性,还有一种可能性是:我可能以现实环境、条件为借口,不执行或推诿良知的命令。在得到良知的命令之后,我有权选择去做或不去做,我的选择出于我的自由意志。一旦我选择去做某事,在我完成该事之后,还有一个我该不该为此事的后果负责的问题,良知告诉我应该为此事的后果负责,我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去为此事的后果负责,也可以选择不对此负责或者选择不那么尽心尽力地负责,所以,自由意志有较大的选择权能,它可以选择照良知的命令去执行,也可以选择不照良知的命令去执行,它可以照良知的命令全心全意地执行,也可以照良知的命令马马虎虎地执行。在传统儒家的责任观中,良知的命令覆盖一切,几乎没有自由意志的活动空间。现在,蔡元培把自由意志论引进来,在良知和自由意志之间划出一道界线,各自履行相应的功能:良知发出负责任的道德命令,是责任的起源;自由意志有选择的权能,选择是否执行良知的命令,选择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蔡元培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中做出的一个理论贡献是把西方的自由意志理论引入中国的道德理论,试图在道德良知、责任理论中给予自由意志以一定的位置,使自由意志论与儒家的良知论衔接起来,又有一定的职能分工,丰富了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
三 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
前面从良知论和自由意志论的角度回答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宽泛地说,这个问题可以有伦理的回答,也可以有法律的回答。从法律的角度看,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需要,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秩序做出种种规定。在现代中国,个人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同时也是在为独立而富强的国家、为自由而繁荣的社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实际上是在塑造一种国民认同,培植一种现代国家观念影响下的国民身份。这种责任更多带有法律和政治的意义,而不同于道德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分,在民国初期修身教科书中已经有较多讨论。古代中国也讲法律义务,按照瞿同祖“以礼入法”的观点,法律受儒家纲常礼教支配。“儒者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于是他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思想。”⑩古代法家所说的法律义务有强烈的道德色彩,现代的法律义务则与道德责任有明确的界线。
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中,蔡元培谈到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的区别和共同点。他说:“我不欲人侵我之权利,则我亦慎勿侵人之权利,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义也。我而穷也,常望人之救之,我知某事之有益于社会,即有益于我,而力或弗能举也,则望人之举之,则吾必尽吾力所能及,以救穷人而图公益,斯己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之义也。二者,皆道德上之本务,而前者有兼为法律上之本务。”(11)蔡元培用儒家的术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表达消极道德本务和法律本务两层含义,用“己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表达积极道德本务。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指道德本务,又指法律本务,点出了两者的共同点,那么,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有什么区别呢?蔡元培说:“本务者,无时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义务,人之负责任于他人若社会者,得以他人若社会之意见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务,则与吾身为形影之比附,无自而解免之也。”(12)道德责任如果如何不能免除,即使别人原谅我的行为,但是我的良心仍然发出自责要求。法律义务于此不同,可以因他人的意见而得以免除。如果他人不追究我的法律责任,例如撤销对我的诉讼,那么我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义务和伦理本务的区别,杜亚泉比蔡元培讲得更加明确,他在《人生哲学》(高级中学教科书,商务印书馆1929年)中以简洁的笔调讲了以下三点:第一,“法律上的义务和伦理上的本务,其最著的差别,即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时,有国家的或国际的公权,从外部加以制裁,责其履行,或加以惩罚;若违反道德上的本务时,只有内部良心的制裁,或伴以社会的非难”。(13)违反法律义务和伦理本务所受的惩罚是不同的,前者受外部的惩罚,后者受内部的制裁。第二,“法律上的义务,只以现于外部的行为为止,内部的动机如何,置诸不问。道德上的本务,不仅以外部行为为止,内部的动机,尤为重要”。(14)法律义务看重外在的行为,伦理本务看重内在的动机。第三,法律义务大多是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是不成文法律,也有明确的说明。道德本务与一个社会的传统和习俗相关,常常没有明确的规定。杜亚泉和蔡元培是以思想家的眼光而不是以法学家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义务和道德本务的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律义务和道德本务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当时很多知识分子的共同关注对象。
从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的修身教科书所教授的课程内容来看,大部分内容是关于道德责任的,有少部分内容是关于法律义务的。有的课程内容标以“国民义务”,实际上讲的是法律义务或法律规定的国民义务。商务印书馆《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修身》第六册中的第十八课,讲的是“国民义务”,列举了现代国民应该担当的四种义务:即守法、服兵役、纳税、教育。
第一,国民有守法的义务。《新修身》指出:“法律者,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名誉者也。一国之中,必人人无凌杂侵欺之事,而后可以乐业遂生。”(15)这是强调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修身教授法》纠正人们对于法律与自由的误解,以为提倡自由,就可以蔑视法律。其实,“真实之自由,根据于法律。若无法律,是放肆也,是扰乱也,非自由也”(16)。守法是对自由权的尊重;不守法,是对自由权的践踏。守法的义务具有积极的含义,即对自由价值的高扬。
第二,国民有服兵役的义务。《新修身》说:“保护国家,防御外寇,亦国民应尽之天职。”(17)“天职”一词凸显了服兵役义务的神圣性。
第三,国民有纳税的义务。《新修身》说:“人民既享安宁之福,应出赋税以供国用。惟国体共和,人民有监督财政之权,政府不能滥用也。”(18)《新修身》教材点出了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性,国民有缴纳税收、充实国库的义务,也有监督政府合理使用税款的权利。商务印书馆《新修身教授法》直接点明“纳税为人民第一义务”。
第四,国民有教育的义务。《新修身》突出了教育在国民身份塑造过程中扮演的重要作用:“民智、民德,恃教育而发达。国家盛衰之原,实由于此。故为国民者,不论贫富贵贱,均当受义务教育。父母之教育其子女,实为对于国家当然之义务。”(19)《新修身》所说的教育义务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指所有国民都有义务接受教育,这是“国家盛衰之原”;第二指父母有教育子女的义务。
商务印书馆的《新修身》教材简述国民的四种义务,中华书局的修身教科书也做了同样的规定,(20)它们都属于法定义务。把国民的法律义务放在修身教科书里,体现了传统儒家的道德教化的思路。《新修身》教科书带有道德训练的目的。其编辑大意说:“自共和民国成立以来,今日之所首宜注重者,尤汲汲于民德之增进。盖国者,集人民而成者也,人人品行正,风俗美,道德智识日益进步,则国之强盛又奚待言。”(21)作者把道德的规训和国家的强盛联系起来,“一国之强弱,视人民之德行”(22),道德训练被纳入强国话语结构。
《新修身》在介绍“国民义务”之后,紧接着介绍“人权”。教科书的这个编排说明一个现代国民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该教科书对人权的界定是:“人权者,人人所自有,而非他人所能侵损者也。”(23)权利为人人自有,说明权利的天赋性;权利非他人所能侵损,说明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新修身》指出:人的权利分两类,一是对于公众的权利。“组织社会,参预政治,选举议员,举吾学识之所及,皆得发布于外。以求有益于人类。此人权之对于公众者。”(24)这是强调国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二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信教自由,营业自由,生命自由,财产自由,意志所在,即权力所在,非他人所得干涉,此人权之属于个人者。”(25)这话突出普通国民享有的种种自由权利。中华书局的修身教科书做出更细的规定,指出人的权利有十种,分别为:“人民一律平等,一也。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一切自由,二也。通信自由,不得侵其秘密,三也。自由信教,四也。自由居住迁徙,五也。自由营业并保有财产,六也。自由保有身家,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搜索,七也。有诉讼法庭及陈请议会之权,八也。得任官吏,九也。得投票选举及被选举,十也。”(26)这个权利清单刻画出现代国民是权利的享受者。
上面列举的国民义务和权利内容,只是商务印书馆《新修身》中两个课程所授的知识。《新修身》共分六册,通篇讲的是道德责任,兼及法律义务。该教材第一册第一课就点明义务、道德和世界发展的关系。“世界日益进化,物质之文明愈发达,则道德之关系愈重大。故人生世界中,对于己,对于人,对于家,对于国,对于世界,对于万物,均有应尽之义务。”(27)个人生活的道德世界,是道德义务编织成的世界。《新修身》不仅普及更新道德责任知识,而且普及国民的法律义务和权利知识。修身教科书在一定意义上强化国民的身份认同,强化国民对于国家和个人的责任意识。但是,这种身份认同和责任意识被放置在修身教科书的课程之中,被纳入到现代儒者的素质框架之中,成为强化国民的儒者教养的重要方面。
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的修身教科书都提到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提到道德责任,人们自然会追问,在权利上,除了法律权利外,道德层面是否也有权利一说?对于这个问题,蔡元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中谈到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区别。“盖权利之属,本乎法律者,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护之,其属于道德者,则惟见其反抗之力,即不尽本务之时,受良心之呵责是也。”(28)如果个人没有尽到道德责任,良知会发出谴责,使人深感羞耻或愧疚,这是道德权利的作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所享有的正当的利益,而前者指良知规定的人所享有的德性,它可以起一种警示和督促的作用。
四 与权利既对应又不对应的责任
前面讨论到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分以及修身教科书对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没有讨论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上,民初修身教科书的态度有点模糊,两种观点并存,一种观点视权利与义务为对等关系,另一种观点视权利与义务为不对等关系。
在《中学修身教科书》里,蔡元培持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凡有权利,则必有与之相当之义务。而有义务,则亦必有与之相当之权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废。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权利,则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夺我一物之义务,此国家与私人之所同也。”(29)无论国家还是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须履行相当的义务。这个观点是在《中学修身教科书》第四章“国家”的总论中提出来的,此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指政治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印书馆的修身教科书也把权利和义务看作是平等的。在“平等”一课中,修身教科书说:“凡权利、义务,一切以法律为断,不相侵犯。此之谓真平等。”(30)该教科书的“教授法”进一步论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指出:“人民尽何等义务,即有何等权利。如我所有物,我有自由使用之权利,即他人于我所有物,有不可侵犯之义务。……权利者,法律特定之可能力,义务者,法律特定之羁束力,初不以贫富贵贱为区分。”(31)“教授法”在法律层面上界定权利和义务,认为两者是平等的。中华书局的修身教科书也表达类似的观点。“至于纳税、当兵、服从法律,又为人民应尽之义务。盖权利与义务,互为比例。不尽义务,不能享权利也。”(32)这里的“互为比例”一说,突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意思。周日济的《讲习适用修身教科书》(中华书局,1913年)和贾丰臻的《新体修身讲义》(商务印书馆,1918年)都表达权利与义务相待而成之义。
我们也发现,修身教科书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存在一定的暧昧性,并不是所有的教科书或教授书把权利和义务看作是对等的。中华书局的修身教科书里讲权利与义务“互为比例”,但是在“教授书”里,观点出现偏差,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教授书”说:“权利因义务而生。享权利而不尽义务,则国家危败;凡有权利,均不可保。慎勿谓既有权利,即可不尽义务也。”(33)“权利因义务而生”这句话表明:由义务衍生出权利,义务在先,权利在后,义务是权利的来源,权利是义务的产物。罗家伦在《新人生观》一书中,也谈到这个观点:尽责先于权利享受。他的理由是:“权利是责任的产物,不是凭自己的欲望去要求的,更不是坐享其成可以得到的。我们现在所享的权利,就是旁人已尽责任的结果。”(34)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人类背负责任不断奋斗得来的。“我”所享受的权利正是他者尽责任的结果。
蔡元培在一篇文章中谈到类似的观点,权利和义务并不对应,有先后之分。“盖人类上有究竟之义务,所以克尽义务者,是谓权利;或受外界之阻力,而使不克尽其义务,是谓权利之丧失。是权利由义务而生,并非对待关系。而人类所最需要者,即在克尽其种种责任之能力,盖无可疑。”(35)权利由义务生发出来,只有主体先尽了义务,才会有权利享受。相比之下,义务或责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学生履行义务或责任的能力。此处所说的权利和义务指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在道德领域,尽义务尽责任具有优先性;在法律和政治领域,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和连带的,没有一方具有优先性。所以,概括地说,权利和义务既对应,又不对应,说两者对应,是基于法律的视角;说两者不对应,是基于道德的视角。
五 结论
通过阅读民初的修身教科书,人们大致可以了解在民国初期,道德责任、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观念以何种理论面貌进入国民教育课程体系,如何在国民教育的普及教材中得到呈现。总的来说,民初的修身教科书给我们呈现的是有现代价值内涵的责任观念,超越了传统儒家的道德责任观念。
第一,不少研究者指出,修身教科书在文本上培育现代国民观念。(36)这个判断有一定的道理。商务印书馆的修身教科书的编辑大意里说:“务取国民教育之本旨,为养成伟大国民之基”。现代的国民认同被纳入到修身教科书编撰者的视野中。通过修身教科书的普及,希望着力培养有较高道德修养的现代国民。这种国民已经与传统的臣民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修身教科书提倡的内容大多是关乎道德责任的,修身教科书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来领受。尽管其内容已经和传统的伦常礼教有较大的改变,被注入现代道德要求和伦理规范,但是修身教科书编写的思路仍然沿袭古代儒家道德教化的传统。“一国之强弱,视人民之德行”,“盖世界者,为道德所维系之世界也”(37),这些儒者的道德观念依然在现代国民的心中根深蒂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理路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修身教科书的道德意味并未随着儒家思想在近代所遭受的批判而消退。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修身教科书是在建构现代国民身份,不如说是在塑造现代的儒者。现代儒者与传统儒者的一个主要差别在于前者把国民认同和公民认同化为儒者的内在意识。1922年教育部颁布《新学制课程标准》,修身科被取消,社会科和公民科取而代之。社会教科书和公民教科书的出现,突破儒者修身的观念,宣扬社会公民观念,此后,儒者身份认同在教科书中被遮蔽起来。
第二,一些研究者对民初修身教科书中的责任观念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系统梳理现代责任观的新内涵。但是,仔细研究修身教科书的内容,可以发现教科书提供了一套新的责任观念框架。在道德责任观念框架之内,修身教科书把自由意志论和良知论结合起来,为道德责任的承担提供更合理的论证;在道德责任观念之外,接纳法律义务观念,使儒家的责任观念发生了现代的转化。修身教科书使我们认识到,它虽然教给人们的是一套观念形态的责任规范体系,但是它传达的潜台词是把现代中国人塑造成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有责任感的儒者。修身教科书和其他的一些思想史文本把责任看成现代中国人的主要价值原则之一,认为责任构成现代中国思想世界的主要内容和前提。(38)在当下的学术界,责任价值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三,很多学者在法律层面上解读权利与义务,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看作是对等的。(39)其实,在民国初期的修身教科书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仅可以在法律的层面上得到理解,也可以在伦理的层面上得到理解,把道德责任看作是优先于道德权利的,享受道德权利是尽道德责任的结果。尽管民国初期修身教科书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两种处理方式,给读者带来理解上的复杂性,但是,这多少丰富了我们对现代责任观念的理解和对权利与义务之辨的认识,使法律权利与义务、道德权利与责任之间的界限更为清晰。这也引发我们从更多角度讨论道德权利与道德责任的多种组合。例如,就“我尽责任”而言,至少有四种不同的组合:(1)我尽责任,我享权利;(2)我尽责任,他人享权利;(3)我尽责任,我不享权利;(4)我尽责任,他人不享权利。就“我不尽责任”而言,也有四种可能组合:(1)我不尽责任,我享权利;(2)我不尽责任,他人享权利;(3)我不尽责任,我不享权利;(4)我不尽责任,他人不享权利。修身教科书没有讨论这些组合关系,它对责任的认知足以启发我们更细致地辨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一定意义上,民国初期修身教科书构筑了现代的责任价值体系,在理论上初步澄清了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的关系、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现代的儒者身份的建构提供了相应的知识保障。
注释:
①参见汪家熔:《民族魂——教科书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76—100、136—139、152—163页。
②参见王小静:《清末民初修身思想研究——以修身教科书为中心的考察》,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0—172页。
③参见毕苑:《从“修身”到“公民”:近代教科书中的国民塑形》,《教育学报》2005年第4期;黄兴涛、曾建立:《清末新式学堂的伦理教育与伦理教科书探论——兼论现代伦理学学科在中国的兴起》,《清史研究》2008年第1期;沙培德:《伦理教科书:民初学校教育里的修身与公民道德》,华东师范大学“个人、国家与天下”学术会议论文,2012年6月。
④本节内容和下文有关蔡元培责任观的内容,请参见顾红亮:《本务与责任——蔡元培的责任伦理思想》,《哲学门》第十三卷(2012年)第一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2页。
⑤⑥⑦蔡元培:《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全集》第2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99页;第161页;第162页。
⑧⑨蔡元培:《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全集》第2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64页。
⑩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65页。
(11)(12)蔡元培:《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全集》第2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18页;第162页。
(13)(14)杜亚泉:《杜亚泉著作两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年,第157—158页。
(15)(17)(18)(19)包公毅、沈颐编撰:《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修身》第六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3页;第14—16页。
(16)庄庆祥编撰:《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修身教授法》,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221页。
(20)参见戴克敦、沈颐、陆费逵编:《新编春季始业中华修身教科书》(高等小学校用)第四册,上海:中华书局,1913年,第11页。
(21)(27)包公毅、沈颐编撰:《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修身》第一册“编辑大意”,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22)(23)(24)(25)包公毅、沈颐编撰:《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修身》第六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4—16页。
(26)戴克敦、沈颐、陆费逵编:《新制中华高等小学修身教科书》第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13年,第9页。
(28)(29)蔡元培:《中学修身教科书》,《蔡元培全集》第2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62页;第133页。
(30)沈颐、戴克敦编撰:《共和国教科书•初小部分•新修身》第八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0页。
(31)包公毅、沈颐编撰:《共和国教科书•初小部分•新修身教授法》第四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247—248页。
(32)戴克敦、沈颐、陆费逵编:《新制中华高等小学修身教科书》第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13年,第9页。
(33)缪徵麟、吴廷璜编:《新制中华高等小学修身教授书》第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13年,第17页。
(34)罗家伦:《新人生观》,《新人生观•鸭池十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89页。
(35)蔡元培:《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开会词》,《蔡元培全集》第2卷,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78页。
(36)参见王小静:《清末民初修身思想研究——以修身教科书为中心的考察》,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9页。
(37)包公毅、沈颐编撰:《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修身》第一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2页;第六册,第16页。
(38)参见顾红亮:《现代中国思想前提与责任观》,《浙江学刊》2010年第6期。
(39)参见王小静:《清末民初修身思想研究——以修身教科书为中心的考察》,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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