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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五权分立”思想与“三权分立”思想之比较分析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8-19

原文出处:《政治学研究()20096期第94102
作者简介:王英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市 100872

内容提要: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 键 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①这五权的行使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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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②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③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④。有鉴于此,孙中山认为只有限制被选举人的资格,才能避免这些流弊的产生。为此,他主张借鉴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增加考选权并将其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使经选举或委任产生的官吏,再经过考试合格才能有效。在当时,孙中山尤其强调考试权的独立性,反对任何人对考试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侵犯。他认为,如果考试权不独立,就不能真正发挥考试选拔人才的作用。所以组织国家机构时,除了设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外,还要专设一个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考试权。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选拔官吏的弊端,还可使选拔出来的官吏真正成为“国民的公仆”。
    
孙中山在主张考试权必须独立的同时,也强调监察权的独立。一方面是因为孙中山出于对考试权与监察权二者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另一个弊端——没有独立的监察权。孙中山认为,就是将考试权独立了出来,经过了严格的考试,也仍免不了有不称职的人员充任政府官吏。为了完善这个环节,他认为监察权也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保证政府官吏在不称职时随时被罢免。同时,他从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中窥见到,立法机关除拥有立法权以外还拥有弹劾官员的权力,“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疾。”⑤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造成‘议院专制’⑥。“议院专制”又常常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的低效能。为此,孙中山主张必须将纠察权从立法机关中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而独立后的监察机关不仅要“监督议会”,同时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孙中山进而分析说:“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员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理论上说不过去的。”⑦
    
总之,孙中山认为,增设考试权、监察权,并将它们独立出来,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就可以克服“三权分立”体制的弊端,就可以有效地保证合格的官吏得以任用,不合格的官吏得以弹劾,从而保证国民的权益,这种“五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比“三权分立”的治国机关更为健全,更能做到既有效率,又廉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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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分立”:旨在实现“万能政府”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之所以将五院设计为分工不同但又互相配合的五个部门,其目的在于实现其“万能政府”的构想。“万能政府”是孙中山在政治学理上的一项主张。从他的有关言论和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他基本上肯定政府有积极、正面的功能和价值,所以,他明白地指出:“国家的责任,是设立政府,为人民谋幸福。”他也清楚地说明,要建设一个“政治最修明、人民最安乐之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廉洁而富有效率的“万能政府”⑧。孙中山之所以主张建设一个“万能政府”,是基于对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之政府能力学说的反思,以及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所致。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政府“束手无策”,于是人们开始对古典经济学所主张的“消极政府”、“自由放任”原则展开了反思和批评,而社会主义便是当时批判“消极政府”的最具影响力的思潮之一。尽管当时社会主义的流派很多,但主张集体行动及公有企业,以改善群众生活,并主张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可委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合作企业,则成为社会主义者共同的信仰之一。孙中山在伦敦蒙难后,深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他立志要在落后的中国通过政府的力量来改造社会,他认为:如果有了好的政府,社会文明便有进步,便进步得很快,能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势必广受人民的热烈欢迎,这是他力倡“万能政府”的原始动力和根本理由。
    
那么,如何建构这个“万能政府”呢?他在《民权主义五讲》中提出了两个例子,一是俾斯麦执政时的德国政府,另一个是尧舜禹汤文武诸帝的政府。由这两个例子可以推知,他所谓的有“能”的政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政府必须具有很大的能力;其二,政府必须由具有才能和政治道德的人们组成。在《民权主义六讲》中,他进一步指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之五权分立的政府,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善良的政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这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政府有了这样大的能力,有了这样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挥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⑨由此可知,在其理念中,五权分立的政府其实就是他所谓的“万能政府”。若依孙中山的主观想法,五权分立的政府既是治权的集中,且是由通过考试的“专门家”组成,因而本质上它是一种专家政治,并且有防止腐化的特殊机构设置,故它必定是一个积极有作为的政府;换言之,五权分立的政府在理论上应当是一个“万能政府”。
    
由于旨在实现“万能政府”,所以,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中不强调五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在他眼中,“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是一个耗散结构,在相互制衡中,政府消耗了大量的能量,也不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他主张“五院”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像一个蜂窝一样,觅食、采花、看门等任务,都要所有的蜜蜂,分别担任,各司其事。
    (
)“五权分立”:以“权能分开”为基础的制度设计
    
如上所述,五权分立的政府既然是一个“万能政府”,且五院之间又缺乏相互制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侵害人民权利呢?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区分”的构想。所谓的“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国家的大权(亦即政治统治的权力)分成两种,一为“政权”,另一为“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治”或“管理政府”的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也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的人”组成的政府来掌握。政权分为四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分为五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政权属于人民,治权属于政府。旨在人民有其权,政府有其能。人民能充分行使其政权,而政府也能充分行使其治权。前者的目的在于实行“全民政治”,后者的目的在于实现“万能政府”⑩。
    
按照孙中山的构想,把国家政治大权中的“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使“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11)。在中央,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由全国已经完全自治的县各选出一名代表组成的国民大会。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各机关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在地方,凡一完全自治之县,人民即有完全的直接民权,所谓“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在这四项政权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管官吏的,即“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创制权和复决权是管法律的,即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则创制之,违背人民利益的法律则舍弃之。所以,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够管理”,人民反抗政府的态度便可以改变;而政府有了五个治权,“无论什么事都可以做”,以谋人民之幸福。这样,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用人民的“权”来控制政府的“能”,既可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同时又可以产生一个高效率的“万能政府”(12)。因此说,“五权分立”的制度安排,是以“权能分开”为基础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五权分立”思想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权”是政权,“能”是治权,人民以“政权”来控制“治权”;而“五权”属于“治权”的范畴。第二,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行使,五院是行使治权的机关,均要向国民大会负责(13)。第三,孙中山崇尚的五权分立政府是积极的“万能政府”,而非早期西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消极的“无为政府”
    
上述分析同时也表明,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思想体系,它与“权能分开”和“万能政府”等思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五权宪法”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为此,我们在理解和把握“五权分立”的思想内涵时,不能单单从“五权”的角度来着手,必须将其与“权能区分”、“万能政府”思想等结合起来理解;否则,如果我们抛开“权能区分”、“万能政府”,纯粹从五权划分的角度去理解“五权分立”,就会犯“断章取义”的错误。在这一点上,“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有着很大的不同,即西方“三权分立”思想自身便是一个独立的思想体系,可以单从三权结构本身来理解其内涵。以往学界之所以错误地认为“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就是错误地将“五权分立”作为一个独立的思想体系,并其与“三权分立”进行简单地对应比较的结果。所以,我们在今后研究“五权分立”和“三权分立”的不同时,应纠正这种错误视角和研究方法。
    
二、“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之比较
    
如果我们将“五权分立”放到“五权宪法”的理论体系中来理解,并将其与三权分立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孙中山的“五权分立”与西方的“三权分立”之间虽然也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
)比较的内容
    1.
分权的目的不同。“三权分立”思想是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为出发点的,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猜疑的体系”。它是消极地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而不是积极地增进效率的原理,其目的不是为了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想通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它们“协调地前进”(14)。所以,“三权分立”讲求制衡牵制,以权力限制权力为着眼点,最好政府,最少管理,以确保人民自由为目的(15)。总之,西方的“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力之间彼此分立和相互制衡而达到防止权力的滥用的目的。而“五权分立”思想是以充实人民权利,扩大政府权力为着眼点的,其追求的是一个“万能政府”,所以,其分权的目的不在于五权之间的相互牵制,而在于五权之间的相互合作,即通过五权合作以实现“有能”政府。根据孙中山的“权能区分”理论,政府权力是集中的,则五个治权只是政府内部五种不同的分工,是不能相互制衡的。就政府内部组织而言,五权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并不在于政府权力的分立,而在于政府职能的分配,即不在分权而在分工,不在于政府权力的相互制衡,而是在于政府服务的统一与合作。所以,“五权分立”一方面强调五权各自独立,各有权限,另一方面强调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对此,有学者分析道:“五权宪法并非使五种治权分立,以收制衡之效,乃使五种治权分工,以收合作之果。五种治权既然分工,则不能不设五个机关。五种治权既然合作,则不能不有一个总枢纽,统制五权,使五权机关向同一目标活动,这个总枢纽就是总统。所以,总统是总揽五权的。由此可知在五权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机关只有两个,一是行使政权的国民大会,二是行使治权的总统,五院不过辅佐总统行使治权而已。”(16)“三权宪法的精神在于使权力分立,以收到制衡之效,五权宪法的精神在于谋权力统一,以造成万能政府。”(17)
    2.
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首先,“五权分立”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称之“权”为治权,而非政权。而三权分立的权力安排,乃是权能不分,将政治权力一分为三:即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其根本不区分何者为政权,何者为治权。也就是说,“三权分立”之“权”既包括政权,也包括治权。

    
其次,“五权分立”的分权结果不仅是权的量之增加,而且也是权的质之改变。所谓量之增加,就是人民权增为“四”,政府权增为“五”;所谓质之改变,就是政权是人民权,而非政府权,是以治权来分权,治权不包括政权,也就是政府权与人民权截然分开。“三权分立”是以传统的国家政治权力(不区分政府权和人民权)来分权。
    
最后,政府的“五权”实际上是政府的五种职权。就行使五权的机关来说,五院间的关系实则为职责分工,五院具有的权是政府办事的权。用孙中山自己的话说,“治权”机关内的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这表明,五权的配置与划分是国家机构内的职权分工,即国家权力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来行使。很显然,“五权分立”中的职权划分与西方“三权分立”中所讲的“分权”是两码事。
    3.
制度安排不同。首先,“五权宪法”是把国家政治权力做“权”与“能”之分割,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而且也设立民权机关。而在“三权分立”中,国家只设立政府机关,而不设独立的民权机关,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三部分,分别交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是权能不分的。就具体机关设置来说,“五权分立”思想中的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是治权机关,国民大会是政权机关。而“三权分立”思想中的议会,既有立法权,也包括选举、罢免、监督等权力,是“治权”和“政权”的混合体,与“五权分立”中的立法院有很大的差别。
    
其次,在“三权分立”思想中,最高权力被一分为三之后,在这三权之上再没有比这三权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而在“五权分立”思想中,“治权”被一分为五之后,五权之上仍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就治权而言,治权机关——分立的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的工作。五院的设置成了属于政府的几个不同办事机构或技术操作部门。就治权与政权的关系而言,国民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央政府的五院均由国民大会产生,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孙中山认为国民大会是民主政治得以维持的关键,因此,国民大会必须能自由行使其正当职权。而西方的议会尽管权力很大,但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其还要受到行政权、司法权的牵制,它所决定的东西或它本身有可能遭到合法的否定,因而西方议会不能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综上所述,无论是单就治权而言,还是就治权与政权的关系而言,五权之上都有一个最高权力存在。
    4.
权力关系不同。“五权分立”思想中,五权之间虽然分立,但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以实现“万能政府”。所以,“五权分立”思想不强调“三权分立”中的那种“制衡”关系。当然,但这并不是说,“五权分立”思想中不存在任何制约因素,只不过是五权之间的制约成分很零星、很微弱而已。例如,监察院可以依法弹劾各院职员,但这种制约更准确地说它是监察院的职权。真正可以称得上是制衡关系的算是人民的政权对政府的治权之制约,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国民大会对政府的制约是单向的主权者与执行者的制约,只有执行者对主权者的负责,不存在执行者对主权者的干预。也就是说,只存在纵向的政权对治权的单向制约关系。而“三权分立”思想视政府为“必要的恶”,认为在给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又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所以,“三权分立”思想的核心不仅仅在于“分权”,更重要的在于“制衡”。为此,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或联合的,即各部门是“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的。”(18)所以,“三权分立”侧重于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而不重视权力之间的合作,并且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制约关系是平行的、双向的。
    5.
权力作用不同。“五权分立”的分权,是从权力积极作用为着眼点的,“三权分立”是从权力消极作用为出发点的。“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权力作用,有其重要的差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就立法权作用而言,“三权分立”的立法权属于国会,代表人民立法,以限制行政。“五权分立”的立法权脱离国会,政府专家立法,以支援行政。如果所立之法,不合人民的需要,属于人的错误,可以罢免人。属于法的错误,可以复决法。这是国会立法与政府立法的不同。
    
第二,就政府权的作用而言,“三权分立”是行政对立法负责,决策权操在立法机关。立法乃是规范行政,其目的是最好政府,最少管理。“五权分立”的行政,具有决策权。所谓立法,乃是专家完成立法程序,旨在配合行政。其目的是最好政府,最多管理。
    
第三,就司法权作用而言,“三权分立”的司法权,都是审判独立。至于司法行政的归属,以及法律提案的有无,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五权分立”的司法权,除审判独立与“三权分立”相同外,还设有司法院,总揽司法行政决策与法律提案权。司法院为遏制社会犯罪,可以制定司法政策,或起草新法案,或修改法律,刑期与徒刑。“五权分立”的司法权,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这也就是治权机关须对政权机关负责的由来。
    
第四,就考试权作用而言,“三权分立”的考试权,是属于行政权。其考试范围,仅及于文官考试。“五权分立”的考试权,是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其考试对象,不止文官,凡是公职候选人均须经考试,并且这是一种政治性的考试,而非行政性的考试。
    
第五,就监察权的作用而言,“三权分立”的监察权属于国会,名曰弹劾权。其弹劾对象,多为总统及国务要员。“五权分立”的监察权,是脱离国会而独立的,是一种独立的治官权。由中央至地方,凡是从事公务者,如有违法失职,均为被弹劾的对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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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的结论:“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孙中山的“五权分立”不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的简单扩充,而与“三权分立”有着根本的区别。准确地说,它只不过是摄取了“三权分立”的某些形式而已,但在精神实质上,两者可谓大相径庭。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三权分立”学说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发展,乃至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笔者在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只是想说明: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站在“驾乎欧美之上”的高度,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所创造出来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国方案。借用孙中山本人的话来表述,就是“破天荒的政体”,“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20)
    
从孙中山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他“五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渊源中,既有西方的政治学说的影子,也有中国古代政治文化思想的有益成分。在“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包含着对西方“三权分立”的“大胆批判”和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改造。这进一步表明,“五权分立”思想并非是机械模仿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产物,而是在融合中西方政治思想的基础上艰苦创新的成果。
    
三、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之评价与启示
    (
)“五权分立”思想之评价
    
“五权分立”思想作为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重要主张之一,在中国近现代民主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它表明当时中国先进分子已破除了对西方代议制度和“三权分立”的迷信,正在寻求一种比资本主义议会制度和“三权分立”更为真实和更为彻底的民主模式,而这种寻求本身就包含着对照搬西方民主模式的自觉抵制。回顾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政治思想史,发生于1898年的戊戌变法,开创了中国民主政治运动的先河,它是中国近代化民主政治的首次尝试,是中国近代民主政治运动的一次预演。但从维新派所主张的一整套理论和制度设计来看,他们无非是机械模仿或照搬移植英国式或日本式君主立宪体制模式而已,不仅没有自身的特色,而且甚至连模仿都很不全面,很不彻底,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代表了一种方向,标志着近代中国的先进分子力图使中国的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宝贵实践的开端。后来,清王朝实行自上而下的“新政”,但“新政”也从未超出“君主立宪”体制的范畴。辛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临时政府,也是美国“三权分立”式民主共和模式的一个翻版。纵观清末民初的政治制度设计和民主政治运动,它们不仅谈不上脱出西方式民主政治模式和范畴,甚至还远未达到西方近代民主政治所达到的广度和深度(21)。这些制度设计大都是应付时局或应急立法的产物,既缺乏本土经验,又没有认真权衡其利弊和可行性,因而所设立之政治制度大都带有简单移植或全盘照搬的明显特征。而自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开始,中国的政治民主运动才真正开始脱出西方式民主政治形态的基本模式并具有中国特色。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中国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既超出西方民主政治理论,又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思想;它既“承续了西方民主政体中的合理方面,又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模式中的有效成分;既是对外国政治制度的批判吸收,又是对中外政治学说和基本模式的创新”(22)。从近代中国对民主政治的探索和追求历程可以看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中国近现代政治民主发展史上一个由盲目移植到理性“吸收”、由被动“拿来”到自主探索的转折点。自此以后,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大都带有很强的民族化和本土化特征。所以,我们认为,“五权分立”思想在中国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和意义。
    
虽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开始注意摆脱西方“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但是依然没有突破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局限。他注意到了西方“三权分立”政体的弊端,却未分析“三权分立”政体的弊端所产生的根源。这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观念和抽象的形式主义的民主观点。这说明孙中山只知改造“政体”,而不知改造“国体”,他还没有认识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是由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体)决定的。一定的阶级统治需要有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与之相适应。政体如何,固然会影响国体的实现,但却不能改变国体的性质,即不能改变各阶级的实际地位。在当时中国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异常严重的情况下,企图在不触动建筑在封建落后的小生产经济上的国体而单纯地进行“五权分立”的政体改良,从而使无权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想法,也只能是空想(23)。另外,“五权分立”思想中也有许多欠科学、甚至自相冲突的方面。譬如,国家权力的划分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历史上,首先对国家权力进行分类研究的是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他在其著名的《政府论》一书中,曾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24)。后来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进一步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25),这一划分标准和方法为后人接受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而“五权”的划分则缺少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常常导致一些理论上的混乱和实际操作的困难。譬如代表民权的“国民大会”,其代表是民选的,而行使立法权的“立法院”的议员也是民选的,但后者必须对前者负责。这说明人民自己选举的代表,一部分可以代表他们行使民权,而另一部分代表则不能。在理论上这是一个矛盾的论题(26)。再如,对于考试权的认识也存在着问题。孙中山认为通过考试就能保证候选人都具有相应的素质也并非完全切合实际,因为考试只测验业务水平,但很难鉴别政治素质,以往科举考试最终流弊丛生也证明它并非是鉴选人才的最好办法。因而,认为“五权分立”一定能消除“三权分立”的弊端,也只能是孙中山的一厢情愿,孙中山逝世后,“五权宪法”的政治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瑕不掩瑜,我们不能因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中的存在着某些局限性和片面性就否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应该公正地评价这一创新构想。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和完善,表明他既主张学习欧美政治文化之所长,又强调把它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精华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他对中西方政治文化所采取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精神和勇气,都是难能可贵的。
    (
)“五权分立”思想之启示
    
尽管我们当下中国不可能以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来指导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但孙中山那种“融贯中西”的探索精神却很值得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加以效仿和学习。应该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留给我们的“精神遗产”远远大于“制度遗产”。
    
孙中山从早期从对“三权分立”的“无限崇尚”到后期对“三权分立”的大胆否定,一方面表明孙中山已破除了对西方“三权分立”的迷恋,并在政治思想上趋于成熟;另一方面也表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在当时的中国是行不通的,因为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是与西方的政治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倘若在当时中国的政治生态环境下,简单地照搬或移植“三权分立”,就会出现“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政治“苦果”。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回顾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思想的这一历史背景和这一段政治发展史,对于我们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孙中山通过对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检讨和对当时中国革命实践的反思,主张通过“五权”之间的配合,以实现“万能政府”思想无疑值得肯定。历史和实践证明,近现代中国确实需要一个有能力的“强政府”来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即使在今天,也很值得我们深思:我们该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笔者认为,“三权分立”体制有防止权力滥用的功效,这一点应该肯定,但是,“三权分立”体制因强调相互制衡而导致政府能力“弱化”的弊端,我们更应该正视,这一政治现象不仅在孙中山生活的时代存在过,而且今天依然存在。就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而言,其政府在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也需要引起我们对“三权分立”体制另一面的正视和反思。
    
注释:
    
①陈旭麓主编:《孙中山集外集》,第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②《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③《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④《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0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⑤《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⑥《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⑦《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⑧《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21322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⑨《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4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⑩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2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11)
《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12)
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13)
参见《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2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14)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64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5)
参见田桂林:《五权宪法与三权宪法的比较》,第67页,《宪政时代》,第13卷第4期,19884月。
    (16)
萨孟武:《宪法新论》,第26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17)
萨孟武:《宪法新论》,第25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18)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247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9)
参见田桂林:《五权宪法与三权宪法的比较》,第89页,载《宪政时代》,第13卷第4期,19884月。
    (20)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31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21)
参见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第5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2)
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第5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3)
徐宗勉等:《近代中国对民主的追求》,第206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4)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991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165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6)
参见王人博等:《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第35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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