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建立的中外条约关系,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对外观念,尤其是以天朝体制为核心的国体观。现代政治语言中的“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晚清以前,该词的内涵则与此不同,它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国家典章制度,尤其是体现封建等级的纲常礼制。所谓“正名分纪纲,皆国体之大者”;①其他如“军政、财计、田制、盐法,关国体之大者”。②二是指国家或朝廷的体统和体面。“外国相侵,有司檄谕之足矣,无劳遣使。万一抗令,则亏损国体。”③三是指辅佐国君的大臣,《春秋穀梁传》谓,“大夫,国体也”。范宁注曰:“君之卿佐,是谓股肱,故曰国体。”④晚清时期的传统国体概念,主要涉及国家制度和朝廷体面。由于中外关系的深刻变动,以君主至尊为核心的天朝体制被打破,传统国体观发生了变异,并由外到内,导致一系列新的观念的形成。学术界对晚清时期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作了较深入的探讨,而对当时习用的国体概念有所忽视。对此作一剖析,不仅可以了解晚清时期中外关系中的这一核心概念本身的演化,且更有助于认识天朝意识的衰微,以及条约关系对近代观念,尤其是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从“俯顺夷情”到“藉条约以维系”
伴随着中外关系格局的改变和条约关系的建立,从鸦片战争开始,清王朝的国体观逐渐发生变化。议订《南京条约》的过程中,在“俯顺夷情”的名义下,天朝君臣接受了调整国体,即天朝体制的现实。随后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国体问题更为尖锐地呈现出来,促使某些大吏对此作了适应新的中外关系格局的解析。
当战争尚未爆发,道光要求两广总督“上不可以失国体,下不可以开边衅”,⑤试图在避免战争的情况下维护天朝体制。但事情并未按照道光的设想发展,英国使用武力的目的正是要改变现存体制,清王朝的国体无可避免地遇到了危机。而清廷正是在“无伤于国体”的自欺欺人中,走向了抚夷求和。两江总督牛鉴认为英人“志在牟利通商,并非争城略地”,⑥上奏提出如果“该夷只为吁乞通商,并不敢妄求他念”,请“明宣恩旨,用示怀柔”。并强调,“从古制夷之道,不外羁縻,是则仁圣与民休息,耀德而不观兵,并无伤于国体。”高宗纯皇帝时,“征缅不克,降诏罢兵,后复允其朝贡”。只要诱之以通商之利,便可以控制,“彼虽畜类,亦具人形,譬如桀犬狂吠,本不足以论是非,及投以肉食,未尝不摇尾而帖服。”⑦
“无伤于国体”之说,为清王朝提供了抚夷议和的依据和妥协退让的台阶。尽管道光在朱批中斥责牛鉴“为伊里布簧惑”,并为之“曷胜愤懑”,⑧却不得不接受议抚的建议。道光旨称:“该夷如果真心求和,于通商而外别无妄求,朕亦何乐而不罢兵?即令仅止求给香港一处,棲止贸易,或该国船支,偶至闽、浙口岸,暂时停泊,售卖货物,旋即驶去。虽非旧例,然随时变通,朕岂不思保全沿海生灵,聊为羁縻外夷之术。”他命耆英向英方表示,“大皇帝恩威并用”,且无“因误伤人命,不许尔国通商之事”。如果能退回广东,即刻罢兵,可“将香港一处,赏给尔国堆积货物,与中国照常贸易”。⑨接着,牛鉴因英军围攻镇江,其力不支,又奏请允准“设法暂事羁縻”。⑩在这种形势下,道光允准议和“抚夷”,谕令耆英、伊里布“妥为办理”,并表示,“如该逆游移不信,即告以业已降旨”,交他们“专办此事”。(11)并接连密谕耆英等,“务须慎持国体,俯顺夷情,俾兵萌早戢,沿海解严,方为不负委任”。尽管道光表示不接受“还烟价战费”的议和条件,但又谕令,“不必虑有掣肘,以致中存畏忌,仍于事无益”。(12)甚至表示,“一切朕亦不为遥制”,命耆英、伊里布“便宜行事,如该夷所商在情理之中,该大臣等尽可允诺”。(13)
道光“俯顺夷情”的谕令,给予了耆英变更天朝体制的空间,这一方针提出后钦差大臣耆英等即将此作为交涉的准则。他向道光帝表明态度,“前之羁縻,不过缓兵之计”,而现在事已至此,“惟有勉力从权,筹商妥办,不但不敢虑及掣肘,亦不敢念及身家,委曲宽全,但期于事有济,上可以顾持国体,下亦不致有拂夷情”。(14)正是根据“俯顺夷情”的方针,耆英接受了英方的议和条件,认为彼“所请各条,虽系贪利无厌,而其意不过求赏马头,贸易通商而止,尚非潜蓄异谋。”因此,“与其兵连祸结,流毒愈深,不若姑允所请,以保江南大局。”(15)道光尽管“忿恨之至”,也“不得不勉允所请”。(16)终于,在“慎持国体”的名义下清王朝“俯顺夷情”,接受了英国的议和条件。
其实,英国提出的种种权利要求,并通过条约得以兑现,已经突破了天朝体制,有伤国体。耆英等奏称,英国提出的种种要求,均对中国造成危害,如要求赔款多至二千一百万元,口岸多至五处,中国“经费有常,海疆至重,不宜轻有所许”。尤其是彼所要求的“平行”,虽属未节,“于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17)此外,此时天朝君臣所言国体,还明显缺乏近代主权观念,如允弃司法主权。耆英等以乾隆和道光初年已有先例为由,轻易给予领事裁判权,(18)穆彰阿奉旨审议亦非常赞成,认为“通商之务,贵于息争”。(19)尽管这一认识与其传统的羁縻理念有关,却与《大清律例》“依律拟断”(20)化外人的条文不符,实际上有悖于天朝体制。正唯如此,李星沅因条约中“大书特书”“官员平行”,以及“夷妇与大皇帝并书”等条款气愤不已,深忧“千秋万世何以善后”。(21)其他诸如在中国领水驻泊军舰等等,均越出了天朝体制的范畴。
显然,维护天朝体制的“慎持国体”与应允英方要求的“俯顺夷情”,两者实际上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天朝君臣其实非常清楚,只有用强力压制对手,才能真正维护国体。道光内心是将强力与国体的尊严联系在一起,他知道羁縻抚夷有伤国体,认为“必应大彰挞伐,始足以快人心而崇国体”。(22)在牛鉴奏请议抚羁縻之前又谓:“再事羁縻,不特于事无益,且恐有伤国体”。(23)而奏称羁縻抚夷“无伤于国体”的牛鉴,后来受到清廷查处时说了实话。他说:“闻该逆兵船七十余只,有直犯天津之谣,鉴大惧失措,即拟上书请抚。而鉴之幕友为鉴计者,无不劝阻,谓此议一上,皇上圣明纵不以为罪,而中外人士不知其细,但以国体所关,交口訾议,子将奚辞。鉴以两害相权取其轻,言抚则诚属有伤国体,然其为害轻。不言抚则危迫之时,我既无御敌之法,必致兵连祸接,下毒生灵,上妨国是,一言其害,将有不堪设想者。”这里,牛鉴认为,羁縻议抚有伤国体,但两相比较,只能取其害轻者,而不必计“理之是非”。具体实施该方针的耆英亦说,“势出万难,策居最下”。正因为羁縻议抚有伤国体,道光始终耿耿于怀,条约议定之后,降谕追究责任,对牛鉴尤为“忿恨”,牛鉴以一品大员,封圻重寄,辜恩溺职,有伤国体。即将牛鉴革职拿问,交刑部治罪。由上可见,“慎持国体,俯顺夷情”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方针,是军事上遭受挫折之后的无奈之举。
正是出于无奈,清王朝不得不将难以协调的“国体”和“夷情”串在一起,以“俯顺夷情”修正“慎持国体”,调整天朝体制,从而在理论上解决了清王朝所面临的这一重大问题。它既表明了坚持天朝体制的立场,又因应了军事失败的后果,反映清王朝在新的对手面前,力图维护传统国体却又有心无力。这一方针所体现的内涵,自始便显示了晚清国体观演化的轨迹,它是在外力的作用下逐渐蜕变而形成一种新的观念。在起始时期,这一方针无意识地将各种观念混为一体,昭示了晚清时期国体观演化的复杂矛盾和多重指向。“慎持国体”,表明清王朝坚持天朝体制的基本立场,既蕴含维护国家利益的主权理念,又充斥妄自尊大和深闭固拒的传统意识。而由于后者,“慎持国体”所体现的主权理念,又使得本应具有的近代内涵有所缺失。“俯顺夷情”亦包含着积极与消极的两面,并非完全是妥协投降的代名词。它在损害中国主权的同时,又有着破坏天朝体制,接受近代国际交往制度,促使中国迈向新的文明的因子。例如,英国人提出的“用平行礼”。道光帝却因“俯顺夷情”而谕令,“其平行礼可以通融”,(24)接受了英国人的要求。应该说这一“通融”,触及到天朝体制的内核,开启了中国这一古老帝国走向近代国际关系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总之,这一方针所具有的各种意蕴,相互冲突和交融,使得晚清初期的国体观念呈现出复杂的面相。清王朝有着主权意识,却是模糊的;它力图维护天朝体制,却又打破了这一体制的内核。这是一个矛盾,国体概念正是在矛盾中演化变异,最终化合成为近代国家观念。
这一方针所包含的复杂意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冲荡中,再一次尖锐地呈现出来,推动清王朝进一步深入思考国体问题。在现实的中外关系格局中,传统国体中的主权成分被挖掘出来,并直接与条约相联结,产生了“藉条约以维系”的认识。
在“进既不可战,退又不可守”的情况下,清王朝继续“俯顺夷情”,签订了《天津条约》。通过《天津条约》,规定公使驻京和觐见君主,其他如内江通商、内地游历等等,在更深的层次上打破了天朝体制,可谓“国体”的一大变动。条约关系的新变化,大大超出了《南京条约》仅涉及东南一隅的局部范围,尤其是触及到君主的颜面。他降谕谓中英《天津条约》以派员驻京等四项“最为中国之害”,要求“桂良等能将此四项一概消弭”。(25)其中“驻京一节,为患最巨,断难允行”。(26)如果“夷人驻京,则中国为外夷监守,自古无此体制,万不可行”。(27)他试图借税则谈判之时设法补救,打消《天津条约》回复到《南京条约》时代。咸丰认为“此次商定税则,系夷务一大转关”,要求谈判大臣遵照他的“内定办法”,“方能于大局有益”。(28)又一再降谕,令桂良等按照“内定办法”,“止能五口通商,一切干求,悉归罢议”。(29)
咸丰的内定办法,是以关税为代价换取列强放弃公使驻京等规定。其实征收关税亦是天朝体制的一部分,而且是体现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咸丰用国家的经济权益挽回天朝体面,不仅荒唐之至,且自行打破天朝制度,又与维护国体存在矛盾。在执行咸丰上谕的过程中,几位交涉大臣看到了其中的弊漏,由此对国体与条约关系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除强化了守约意识之外,(30)他们对自鸦片战争以来便纠结于心的国体问题,作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颇有新意的见解。最先是两江总督何桂清对咸丰的内定办法表示质疑,认为难以实行。桂良抵达江南后,经过自己的考察,“细体”何桂清之意,认为“尚属周妥”,(31)完全认同。在往复辩解的奏呈中,他们以“国体”为辞,一再对咸丰的荒谬主意表示异议,阐述了“国体”问题的见解。
其一,征收关税,不仅仅是经济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国体,即天朝体制的核心问题。桂良、何桂清等人认为,免税问题不单纯是经济利益问题,而关系到国家地位,即国体或天朝体制的根本。他们联衔上奏,谓:“英夷之雄长西洋,于其属国不完关税,已非一日,其志尚不全在利益,而在夜郎自大。”此言旨在说明,英国在其属国不纳关税,其意图并非在于利益,而是显示与这些国家的主从关系。言外之意,若中国免彼关税,不啻如同其属国一样。既然英国并非完全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将不纳关税与国家地位联系在一起,那么中国亦应从这一高度审视该问题。正是从国家地位这一国体的根本问题考虑,桂良等特别强调,“臣等欲留此遵奉天朝定制完纳关税之名,以崇国体,非敢惜此微末,致落下策也。”(32)完纳关税本系定制,如果取消无疑有悖天朝体制,伤及国体。只有坚持天朝定制中的完纳关税,才能维护天朝上国的地位,使国体得到尊崇。随后,桂良在论及免税危害时,将此列为首要,谓:洋人不纳贡而纳税,如免除关税,便会助长洋人藐视天朝之习。“今日之税,譬如告朔之饩羊,使各夷之尊重天朝而不敢逞志。一旦裁之,恐长夷人骄傲之气”。(33)也就是说,坚持关税制度是保证洋人尊重天朝,维护国体的大事,否则会助长洋人蔑视天朝的“骄傲之气”。
其二,征收关税就是维护本国利权,而收回和维护利权,则是尊崇国体之窍要。针对咸丰忽视经济权益的倾向,桂良等又从国家利柄及其危害的角度,将其与国体联系起来,予以强调。他们奏称,全免关税似乎“为夷人惟利是图给以便宜,庶易令其就范”,但却弊窦丛生。因为“设关抽税,藉以稽查”,如果“听其自便,则利柄尽属该夷,奸宄且有不可胜道者。”也就是说由于不征关税,任洋货自由输华,中国利权全部落在洋人手里,违法作乱之事将不胜枚举。因此,“当此之时,务以尊崇国体为先,尤以收回利权为要”。(34)何桂清单独上奏,更明确地说:“征收关税谓之稽征者,稽查其出入之货是否违禁,而征收其税也。若不征其出入口货税,则无所稽考,竟可任听该夷将我内地货物,即在内地贸易,胥天下之利柄归于该夷,而我民穷财尽矣。臣愚以为利柄必应收回,税则不可轻兑[免]者在此也。”(35)他们剖析了免税的十大危害,除了前述助长洋人蔑视天朝之心之外,还有其他种种连锁反应。如将来夷人既入内地,无从考核;夷商虽尚知恩,夷酋未必感激,日久月长,甚至忌其为应纳之款,而或不免有意外之虑;不税于夷,必税于商,等等。(36)总之,关税利柄一失,造成对国计民生的种种祸害,甚至“富国强兵之权”亦一并丢失,而且对洋人的恩惠转为他们对中国的怨隙不满,将刺激其欲望,引发各种新的纠纷和麻烦。诸如此类,无疑贻害无穷,大伤国体。
其三,条约是中外交涉的依据,与国体有着与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说,前述国家地位和国家利权,是从中国自身权益的角度说明了征税与国体的关系,那么他们更进而从中外关系的角度,阐述了国体与条约的关系。交涉过程中,英方表示,“条约以外之事,均可商量,条约既定之说,万不能动。坚持定见,矢口不移”。(37)英方的这一态度,使桂良等感到条约的严肃性,认为咸丰的内定办法只是作茧自缚。他们上奏,明确否定咸丰的“一劳永逸”之说,谓:“所谓一劳永逸者,原以免税之后,夷人即将一切干求悉归罢议,仍照旧于五口通商,故能有益大局也”。然而,“今若免税而该夷仍执定见,不肯轻弃条约,我亦何必免其纳税乎?”现在夷人交纳税课,“锱铢洞悉,全不容我浮收,非十三行未撤之时可比”。原定章程,“行之于道光年间未撤洋行以前,诚可以一劳永逸,而行之于今日,究与时势不甚相合”。如果宣布免税,“该夷视为大皇帝格外之恩,感而受之,而于条约仍不罢议,已非计之得也”。(38)从列强坚持条约的强硬态度,何桂清等深深地感到,中外关系不能以中国的制度为准则,而是以条约为依据。何桂清奏称,“中外交涉事件,有不能凭律例以决断者,全恃条约以为范围”。而处理这些问题,“皆所以尊崇国体,而藉条约以维系之也”。(39)也就是说,现在国体的尊崇只有凭借条约才能获得保证。
桂良、何桂清关于国体问题的看法,咸丰虽未明确表示具体意见,但他最终不得不放弃内定办法,接受他们的交涉结果,实际上作出了无可奈何的认可。桂良、何桂清等对国体的解析,较之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明确将国家利权纳入到国体的范畴。何桂清等将体现利权的关税纳于国体和天朝体制之中,这一认识突破了“何必曰利”、“上下交征利而国危”(40)的传统轻利观念,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国体中最具意义的内涵,不仅在当时抵制了咸丰的荒谬主张,而且为培植近代国家主权观念提供了思想养分和理论依据。二是将国体置于中外条约关系之中。他们已经认识到一个严酷的现实,即维系中外关系的准则发生了根本变化,须以条约为依据。所谓“不能凭律例以决断”,即传统的天朝体制不再是中外交涉的圭臬,中国国体也不再是天朝体制的代名词,且不可回避条约关系这一新的判定标准。这一新的观念,一方面表明他们无可奈何地接受了国家主权被限制,国体被阉割的现实,另一方面又显示出他们力图利用这一关系中的平等内容,维护国家权益的良苦用心。即以关税而论,免征关税,与《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均有不符。如果废弃条约,免征关税,不仅中外交涉凭据全无,而且民情、商情、军情均不堪闻问,而国体亦无从谈起。显然,将国体置于条约关系之中,预示着天朝体制的地位已发生动摇,而在国家主权遭受侵损的同时,新的近代国家观念亦由此萌生。
二、“存国体而服远人”的冀望及其调适
在中外冲突中,改变天朝体制以“俯顺夷情”,并非清王朝的本意,对它而言既存国体又服远人是最理想的处理方式。随着条约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中外之间的交往不断扩大,清王朝的国体危机进一步深化。在外部压力之下,清王朝希望“上存国体”,维护既存的天朝体制,但又试图避免关系破裂而导致更大的损害,仍不得不作“服远人”的考量。咸丰同治之交发生的贵州教案,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的第一个涉外大案,而国体问题则是双方交涉的焦点。该案应对及交涉过程,既呈现了中外体制和观念上的差异,又典型地反映了天朝君臣在国体问题上的思考和趋向,并揭示了晚清时期国体观念演变的路径。
同治元年五月,法国驻华公使哥士耆就贵州教案照会总理衙门,指控贵州提督田兴恕等地方官吏凌辱教人,屡次带兵攻击贵阳等处天主堂,并处斩教民和法国传教士文乃耳。奕等奏称根据中法条约,“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传教士,华人信教者亦应“毫无查禁,皆免惩治”,(41)应按该约办理。清廷降谕,令骆秉章、劳崇光派员“访查确实”,并表明态度,提出了该案的处理方针。一方面,清廷认为尽管“天主教弛禁,本系不得已之举”,但不得杀害传教士和教民。要求对法国公使照会所述各事,“详细据实查明,秉公声覆,断不可一字含混,稍涉偏袒”。另一方面,清廷又确立了维护国体的基调,谓:田兴恕为专阃大员,赵畏三等亦系道府,即使实有其事,朝廷亦“断不肯稍徇外国之情,有损国体”。(42)而维护国体核心便是免除或减轻对田兴恕等人的处罚。
从一开始,国体问题便成为该案交涉的中心,法方亦以国体为辞,提出截然相反的要求,双方就此展开了辩争。同治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哥士耆照会总理衙门,提出十二项要求,除了提出将贵州巡抚韩超革职,以及道歉、赔偿等条件之外,要求至迟于明年二月以内,将田兴恕、赵畏三、戴鹿芝三人“拿问到京,押赴市曹处斩,以彰显戮”。在照会中,哥士耆亦明确提出国体问题,谓:清廷如此从缓办理,是由于中国“不曾明白平等交友相与和好宽容之道”,对法国仍以“属国”相待,“此后本大臣虽欲仍复宽容,商办有所不能,诚恐于国体有碍”。哥士耆特别提出,这些条件“于贵国国体无所伤损,亦无有格外难行之处”。(43)哥士耆所言国体,实际上是指国家地位,即中法两国的平等关系。针对哥氏的国体之说,奕复照作了详细解释,他以国体即中国体制为理由,又搬出条约先例为证,坚持不能将田兴恕处以死刑,谓:按中国律法,杀人抵命,“此谓平民而言”。如果是大臣,“非罪大恶极,交九卿详议佥同,虽我历朝大皇帝,亦不敢恃九重之威福,而遽加杀戮”。“此中国向来定法,实非本爵一人之私言”。他又以处理西林教案的中法《和约章程补遗》(44)为例,说明这一作法符合条约,谓:“张呜凤杀害马神父一案,与田兴恕此案事同一律,亦不过革职永不叙用而已,并未闻将张呜凤遽行正法。”(45)清廷肯定奕的方针,降谕催令崇实速办该案,并强调维护国体,谓:哥士耆在京呈递条款,“语多卞急”,值此多事之秋,“岂可另生枝节”。该公使所言,“固属一面之词,难以尽行照办,有乖国体”。(46)
对于奕的解释,哥士耆复照,进一步阐述了在前一份照会已经提出的国体问题,强调必须尊重对方国体,谓:“国无体不立,国无君相以次统之则乱,是以为政者必以崇重国体为首。”但是,“欲自重其国体,亦必推己及人,俾各重其国体。譬之无故辱及人国,必致受人报复,是贻害于己,而国体反失。”凡重臣谋国,“必审量己之国体何如,人之国体何如,而筹所以善全之策”。因此,“本国总不欲得罪他国,亦不能任人之得罪本国”。本国之法度,“原为治理本国,并非有意触忤他国”。如果他国之法度,“有窒碍及人难以通行之处,则本国即断难依允”。例如中国时以夷人视本国,以属国待本国,“此等法度,本国何能曲从?”田兴恕等杀害本国文传教士,“迄今贵亲王犹力为庇护,不肯令其抵偿”。其意“无非终以本国为夷人,而暗以属国相待”。因为,来文谓“杀人者抵,系为平民而言,大臣又当别论”,而田兴恕乃国之大臣,“自应在议贵之条”。然而,就杀害法国传教士文乃尔而论,“则田兴恕非其长官,杀人者死,何异平民。”如果以田兴恕系大臣为词,“此非以属国相待,本国人之于贵国官吏,亦有尊卑之分耶?”哥士耆特别强调,“田兴恕如不抵偿,本国万万不能依允,皆为此故”。争执此事,非仅保护本国,且“保护欧罗巴诸国各人在此交涉之道”。正是有鉴于此,本来他对于田兴恕是否应死,“犹思审慎”,“及闻贵亲王来文,而知田兴恕必须抵命,无复可疑,是为维持本国国体之本分”。该案“决不能轻为了结”,如此可使贵国大小官员,“皆知遇有护照之西洋人,若敢妄行杀害,必定问抵,从此断不敢再为效尤”。至于西林教案,与该案情由“判然各别”,若于此事不能分辨,“又何能知我欧罗巴各大国与贵国交涉往来之道?”张呜凤杀死马传教士,虽仍为违约,但尔时马传教士“擅入内地”,“已为越法”。且比时张呜凤“未必知我法国,亦何从知我法国为大国”。西林一案,真正犯罪之人,并非张呜凤,而是两广总督叶名琛。因此,当时若要求将张呜凤处死,“原不公允”。此次文乃耳前赴贵州,“则系明遵和约”,(47)持有护照,等等。总之,“田兴恕等应当抵命者,必须抵命,实无法可为宽免”。哥士耆所言,以国体为根本理由,驳斥了奕的说辞。显然,在哥士耆看来,清王朝强调自己的国体,实际上是将其他国家视为属国,而法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地位,则必须坚持田兴恕等抵命。本来,对是否要求抵命,他还在考虑之中,当看到奕复照中所谓大臣别于平民的律法,以强调中国的国体之后,才刺激他坚定这一决心。
中法之间的国体之辩,实际上反映了传统与近代两个时代的不同观念,体现了两个不同时代的国家交往之道。哥士耆的辩说,以西方近代国家观念和交往之道为依据,点破了清王朝内心中的宗藩意识,提出了中外关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中国是否应尊重西方国家的国体,中国制度与西方制度如何协调,等等。这些说辞显得更加理直气壮,奕似乎难以应答,只是作了简单的回复,谓:此案“应以是否论抵一条为重”,现在业经钦派大臣前往查办,“一经查实,自必按照中国律例,分别首从抵罪”。(48)奕此说,没有正面反驳哥士耆关于国体的主张,而对于是否抵罪这一要害问题,亦未明确坚持,只是笼统表示按照中国法制处理。实际上,奕还是认同法使哥士耆之说。在接到哥士耆的十二条要求之后,奕曾致函前两广总督劳崇光,流露了内心的真实想法,不得不承认该案“系于驰禁后妄杀,现在索抵索赔,不得尽谓外国人无理”。由于该函吐露了有别于交涉时的真言,他又叮嘱劳崇光“一切详慎而行,千万勿将此件宣播一字,略有疏忽,关系匪轻”。(49)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及其所显示的微妙心态,说明传统的国体观在近代国家观念面前软弱无力,也反映出奕等人的对外观念正在不知不觉地发生变化。
国体之争使中法交涉陷入了胶结的僵局,对清政府而言,使对方接受天朝体制,是解套的症结所在。受命办理此案的崇实,在委员调查之后,提出了一个折中迂回的两全方案,既存国体,又服远人。崇实认为,该案系由贵州地方大吏“酿成事变”,已故巡抚何冠英“咎无可辞”,田兴恕“固不宜擅杀教民,尤不当显违谕旨”。因此,应该首先公开承认贵州地方大吏的责任,“请皇上先行声明何冠英、田兴恕启衅之罪,严谕煌煌,宣示中外”。待哥士耆“先释然于宸衷独断,无党无偏”,然后“严议田兴恕等罪案”,“此时皇上即欲法外施恩,亦无不可”。如此办理,“既得上存国体,亦能折服远人”。这一方案,崇实又称为“内结”之法,即先自行处置,“明彰其罪,先使远人折服,心气稍平,然后徐议定案,似易措手”。而且,“伸国法正所以全国体,而明大义即可以持大局”。(50)尽管方案以承认过错并先自行处置为前提,却无法保证法方能被“折服”结案,入其彀中而认可清王朝的国体。症结仍在国体。如奕所言,仅以本国体制为理由难以服人,如将田兴恕“予以抵偿,实与体制有碍”。然事涉外国,“傥我专以体制为言,则彼之无辜被害,必更以该国体制相争,愈致激为固结不可解之势”。而此事关系“人心国体”,又“不敢不竭力筹维”。(51)如同以往,这一僵局的打开,依然是在列强的压力之下清政府作出退让,放弃坚持国体的主张。
二年四月,新任法驻华公使柏尔德密来京履任,提出五款条件,强硬表示,“此案办与不办,一言而决,随即艴然而去”。同时,英驻华公使卜鲁士又指责中国背约,“薄待外国”,“并明言各国现已联为一气”。奕感到,在此形势下,“若不赶紧切实办结,诚恐一朝决裂,各国随同附和,愈难收拾”,提出将田兴恕“按律定拟具奏”,“以成信谳而服远人”。(52)奕不再拘泥于国体,颇有应允柏尔德密要求之意,清廷采纳了这一方针,降谕将“田兴恕著即革职拿问”,“迅速按律定拟具奏”。要求劳崇光、张亮基“务当以国事为重,不避嫌怨”,“以安远人而弭衅端”。(53)奕又照复柏尔德密,明确表示,“可如贵大臣之意早为办结”。(54)
在一年来的交涉中,清王朝第一次表示可如对方之意办结。这无疑表明,在列强的压力下,天朝君臣打算再次放弃自己的国体,迫不得已接受了西方的体制。由于此案涉及甚为敏感的国体,清廷认为劳崇光等有所顾忌而延误,谓:该案“事关人心向背,必须办理持平,所以迟迟至今,未即奏结之处,谅亦其间周详顾虑,势处两难,不得不再三审慎,以求万全之故”。但是“此案悬宕已久,若再耽延时日,恐外国人性急不耐,又来哓渎,办理更为牵制”。谕令劳崇光、张亮基“迅速定拟奏结,毋再迁延”。同时,清廷又希望劳崇光等妥善处理这一两难问题,“仰体朝廷不得已之至意,妥筹速办,以慰远廑”。(55)也就是说,既要按照已定方针办理,又要消除国内的不满情绪。对于办案的劳崇光等人而言,这显然是一个两难问题。而当案件进入不得不即刻了结的倒计时之际,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机。还在同治二年二月,当事情陷于僵局之际,奕从胡缚理的禀呈中看到一线希望。他致函查办此案的劳崇光、张亮基,嘱与贵州天主教主教胡缚理疏通,列举了其中种种“可以通融办理之处”,认为胡缚理为该国主教,“凡关涉教案,驻京公使皆以该主教之言是听。此案能与该主教设法办妥,似该公使亦必不为遥制”。(56)在胡缚理表示可以免除田兴恕死罪之意后,法使柏尔德密的态度也有所变化。
清廷终于如愿以偿,接连降旨,谕令尽快结案,曰:“总之此案虽系中外交涉,不能不持情法之平。如能照外间主教及住京公使所议,按照中国律例了结,将来不至物议纷起,人心不服,则各该省教士,即可永远相安,所以保全中外大局者甚大。”“似此办案,既合中国之例,又得情法之平,断不可再事迁延,致有藉口。”令劳崇光、张亮基“迅速妥为定拟,援引律例具奏,以服中外人之心,毋得稍有推诿观望,或致事机中变”。(57)其后由于有不少人仍抱不平,继续为田兴恕开脱,如湖南巡抚恽世临甚至奏请将田兴恕留楚带勇,办理防务,以观后效。(58)由于田兴恕并未完全解除兵柄,行动自由,仍逍遥法外,未受到任何惩处,“致令可以通融完结之案,枝节复生”,(59)又一再延迟。迄至同治三年九月,劳崇光等审明定拟,以田兴恕“聿著勤劳,本在议功之列”,可“逾格鸿慈,免其一死,发往新疆,充当苦差”。(60)总理衙门遵旨覆议,并致函法驻华公使,“将遇恩减等办法,明为告知”。(61)同治四年三月,法使致函总理衙门,表示“愿照中国办法,将田兴恕发往极边充军,永不援赦”。(62)此案终于按照清政府的意愿了结。
透过田兴恕案,可以发现,清廷所汲汲然维护的国体,并非国家主权,而只是天朝的体面。从君臣的上谕和奏折来看,他们认为,田兴恕虽然罪当重惩,但考虑到维护国体,即天朝体面,须从轻处理。而在外国视之,“似以曾任提督大员,为外国传教人拟抵,于国家体制,实属关系非轻”。正是有鉴于此,奕对法国公使要求抵偿之议,“争执数年,几于舌敝唇焦,迄不肯稍涉迁就”。所幸的是,“该公使就我范围,遵依办理,则既有以全国体,又不致于废国法,似为两全”。如此重案“减等议结”,“未免情重法轻”,“但以维国体而系人心,不得不从宽处理,此系臣等不得已之苦衷,非敢故涉轻纵”。(63)这一处理方针甚合清廷之意,在处理过程中,清廷亦认为,田兴恕“即从严惩办,亦不得谓非情法之平”。(64)或谓,“若律以军法,原应从重治罪”。而“既有牵涉外国之案,则又不得不曲予矜全,以维中国体制”。(65)如胡缚理所说:“他们完全不是什么仁慈、怜悯,而是不想看到一个中国官员要为杀害一个欧洲人而抵命的不体面的局面。”(66)
顾及面子是清王朝在中外交往中最为纠结的一大传统意识,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中外沟通的困难,导致交涉的搁浅,并限制了天朝君臣近代观念的形成。这种面子观念考虑的不是国家权益,从根子上说源于传统的宗藩意识。然而,在列强的压力之下,这一观念已开始发生变化,不仅清廷已准备放弃自己的主张,而且相当一部分官吏着眼中外大局,注重自我反省。例如,即使是冀望“存国体”的崇实,也认为教案主要起衅于官绅,更从“服远人”的角度考量这一问题。他认为,官绅之迂滞悠谬者,“或持崇正黜邪,攘夷尊华之腐谈,互相标榜,日肆诋讥,绝不知审量时势,息事平争,是抵瑕寻衅,复自我日开其端”。而“一经撩拨,事变之来,不能理喻,不可情度,固无时无处不隐伏陧杌”。他强调,“处外国之道,只讲怀柔,而怀柔之术,必以信义。自和议既成,彼土之来我中国者,朝廷既一视同仁,莫非赤子。”凡条约所载条款,“皆已天语煌煌,宣示中外,臣民自宜凛遵,岂可等诸具文,使各外国之人,谓我官民竟敢藐视王章。”主张“严谕再加申儆,凡在和议条约之中者,无论官民,如敢异议,即以显违诏旨论,并请旨严责”。(67)在他看来,处理民教争端,关键在于地方官妥善处理。因此,“全在封疆大吏开诚布公,晓以中外永好之义,不独为远邦敦睦,必欲使百姓相安”。地方大吏“既处之有道,西人亦乐于听从,不准使中国之人不害其正,并可使外国之教弗纳于邪”。他特别提出,“请旨饬下各省督抚臣通饬地方官尽心开导,一体维持”,同时由总理衙门照会法国使臣转行各省主教,“不可转传匪人,致坏彼教名目”。如此“两无妨害,永绝猜嫌,是亦推广和约中彼此相爱之一道”。就此案来看,“所奉和约自应早为刊布,推广怀柔之意,方为正办”。而何冠英、田兴恕“妄致”反教书函,以致激起“衅端”。天主教未经驰禁以前,地方官原有查拿之责,驰禁以后,“自应遵旨酌量奉行,乃犹拘守故常,均属不谙事理”。显然,在崇实看来,产生教案的症结在于地方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封疆大吏引导地方官改变观念,顾全大局。尽管崇实没有明确附和法国处死田兴恕的要求,但对地方官的批评以及主张“内结”,则隐约地表露了这一思想倾向。
循着这一思路,劳崇光则对“存国体”作了进一步的调适。他就摆在眼前的茶几为喻,谓:“田兴恕譬犹几上茶瓯,去之与几无伤。设因不允所请,外人并几亦将去,瓯固终不保,所失不更大耶?”(68)显然,劳崇光丢弃了面子意识,不赞成为了田兴恕一人而损害国家大局。当朝廷显示应允法国要求之意后,劳崇光等又上奏表明态度,谓:皇上“顾惜国体,不肯遽令抵偿”,并表示,“自当不避嫌怨,遵经秉公定拟具奏,以服远人而维大局,为不敢稍有瞻循回护”。(69)奕表示,不能因为涉及外国人而搬用“八议”和遇恩减等的律例,更为明确具体地突破了此前清廷一再坚持的国体。在他们看来,如果不予严惩,“傥勉强周旋,到决裂之时再为收拾,转恐益添支蔓,更于国体有关”。这一主张,考量基点是迫于外国的强力,而并非是真正接受了哥士耆所说的近代交涉之道。此类主张,是被动承受外部强力而形成的,而不是主动思维的结果,反映了传统观国体观变异的特点。但较之仅注重体面的陈腐意识,这一观念蕴含着关注国家权益的内涵,因此更容易走向近代交涉之道。
事实上,以维护天朝体面为重,是当时国体观念中较为普遍的倾向。如总理衙门总办司员成林谓:“大臣不可辱,辱大臣则辱国”。甚至有人认为,田兴恕“办理此节,实无大错”。(70)御史华祝三谓:“田兴恕不堪造就,虽不足惜,然固朝廷一品大员也,按国法以治之则可;顺夷情以杀之则大不可。”(71)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观念形成了浓重的舆论氛围,与之相反的意见则往往遭到人们的指责。即使是主张严惩田兴恕的劳崇光等人,也认为中国大员为外国传教士抵命,“诚于体制非宜”,提出在罪名认定上可作些处理。即“于教案著一轻笔,而坐重贻误、抗违,从严定谳”。这样,“似尚名正言顺,无伤大体”,仍可保全国体。(72)
某种程度上,作为维护天朝体面理由的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在“国体”名义下助长了某些官僚的盲目排外,对国家主权造成极大的损害。其弊害亦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至庚子事变,更在八国联军的炮火中有了切肤之痛。他们明确主张慎重邦交,不能容忍这一行为。战事还在进行之中,太常寺卿袁昶便冒着杀头之祸,奏请严惩祸首,谓:“忽创灭洋之说,是欲横挑边衅,以天下为儿戏。”徐桐、刚毅等“实为酿祸之枢纽”,请朝廷将他们“治以重典”,并明确提出,“不得援议贵议亲为之末减”。(73)当清政府提出议和之后,全权大臣李鸿章、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山东巡抚袁世凯等联名奏请惩处载勋等人,“以谢天下,以昭圣德。”(74)这无疑说明,经过这一前所未有的创巨痛深,清王朝放弃了天朝体制中的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存国体”的冀望更主动地让位于“服远人”的妥协。各大臣要求惩办祸首,尽管列强的压力仍是重要因素,但亦是出自他们自己的主张。如盛宣怀表示,“朝廷既以驭下无方引咎,则重惩祸首,本属宪典所应办,无待各国挟求”。(75)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认为,“赏功罚罪,中朝自有权衡,本非外人所得干预”,但肇祸诸臣“罪有应得”。他们“纵匪滋扰,贻害国家,得罪于宗庙社稷。乘舆播迁,备尝艰险,得罪于皇太后、皇上。大局阽危,生灵涂炭,得罪于天下人民。围攻使馆,妄杀洋人,得罪于海外诸国。”其“种种罪戾,擢发难数。即令诸臣自思,当亦无颜再生于尧舜之世,即无各国要挟,当亦不能幸逃于祖宗之法”。(76)显然,经过一系列事变,越来越多的人具有了舍弃传统制度的主动性,尽管其中仍有着迫于压力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接受近代规则的自觉。压力与自觉推促着清王朝一步步背离天朝体制,由浅到深,更进而涉入到传统国体的核心领域。
三、“最关中国国体”的仪礼之辩
清王朝忽视主权,看重体面的国体观念,反映了传统的天朝上国意识,而在仪礼问题上尤显著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在清王朝看来,中外交涉中的仪礼,尤其是外国使臣觐见天朝君主是否跪拜,“最关中国国体”。这一观念说明,清王朝的国体是以君主尊严为最高规范,它与西方以资产阶级平等精神为内核的仪礼观格格不入,两者发生冲突势在必行,中外之间也因此发生了不可调和的争辩。正是在不断的交涉和冲突中,迫于列强的高压和强权,清王朝最终接受了西方的外交仪礼,也由此改变了其中所蕴含的传统国体观念。
该问题始于鸦片战争之前,对西方各国而言,跪拜礼仪涉及本国国体,即国家尊严,决不接受清王朝的要求,嘉庆二十一年英使阿美士德便予以拒绝。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除公使驻京之外,还相应规定:“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77)这一条约规定,为英国和其他各国拒绝跪拜提供了法律依据,触动了天朝最敏感的国体问题。咸丰在接到奏报后,作出的第一反应便是如何予以补救,要求桂良等继续交涉,谓:“当与之约定,来时只准带人若干,到京后只准暂住若干时,一切跪拜礼节,悉遵中国制度,不得携带眷属。”来京不能常驻,只能如《中美条约》所载,“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不得耽延”。“若必欲驻京”,则“必须更易中国衣冠”。咸丰见“挽回之处,已不能行”,“徒增愤懑”(78)之后,只得“依议”,“宣示各国,照此办理”。(79)批准条约后,咸丰仍不甘心,如前所述,他又试图以免征关税的“内定办法”换取英国放弃公使驻京等条款,亦未能如愿以偿,这一条款便成了中国必须遵守的国际义务。
即使如此,清王朝仍不愿放弃,又设法绕过这一障碍,极力维护“国体攸关”的跪拜仪礼。该条款仅规定英国使臣不可行“有碍于”彼国国体之礼,而对中国使臣见各国元首的礼仪则未作出相应的约定,当清王朝尝试遣使时,便费尽心机预作防范。同治六年十一月,清王朝派遣蒲安臣出使西方各国。这是一次负有呈递国书等外交使命的正式出使,就如何处理与各国元首打交道的礼仪问题,总理衙门提出了“于中外国体两无妨碍”的基本方针。其一,此次不与各国君主相见。总理衙门指示蒲安臣,谓:“英国条约第三款,内载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等语。此次中国所派之员,将来到各国时,似可暂无庸相见。或偶尔相遇,亦望贵大臣转达,彼此概免行礼。俟将来彼此议定礼节,再行照办。”(80)也就是说,此次“勿庸相见”,暂时搁置这一问题,留待以后与各国另行商议解决。其二,按照先例不亲递国书。作为正式的出使,必然要向彼国元首呈递国书,因此,总理衙门又咨会蒲安臣,提出了处理这一外交程序的具体办法,谓:“从前美国与中国联和,曾经两次由出使大臣交中国大臣代递国书。彼时因中外仪节不同,是以斟酌权宜,于中外国体两无妨碍,办法最为妥善。”要求蒲安臣出使美国,“依照从前美国使臣在中国由大臣代递国书之礼办理”,其他各国,“亦可照在美国办理之式,由贵大臣交其国大臣代递,以归一律”。有约各国,如有国书赍回,“亦即照此而行,庶乎仪节不致参差,而睦谊亦昭辑洽”。其三,不承担“报施”各国优待中国使臣的义务。按照西方交往的通例,使臣享有种种优待。总理衙门担心蒲安臣等接受优待之后,会给彼国留下口实,以后向中国提出同样的要求。于是又指示蒲安臣谓:前往有约各国,“如有欲照泰西之例优待者,贵大臣不能固却,即亦不为遥制。但务须向各国豫为言明,此系泰西之礼,与中国体制不同,因中国无论何时,国体总不应改,不必援照办理”。另又要求蒲安臣,到各国时,“凡有如中国禁地,及一切国体之事”,“亦照中国体制,不必举兴,以昭肃敬”。各国因蒲安臣“像泰西之人”,遂“照泰西例优待”,亦希望蒲“将中国体制,先为声明,庶将来各国不致疑中国无报施之礼”。(81)奕又上奏予以说明,已要求蒲安臣,“凡有妨碍国体之事,不必举行。”(82)
对蒲安臣出使所作上述种种限制,表明清廷仍然坚持天朝国体,不愿放弃跪拜之礼,其症结仍在于“天下共主”的宗藩意识。而与清廷不同,不少重臣已打破了清廷固守的国体观念,认为不必以中国礼法强求人所难。如左宗棠明确提出,“自古帝王不能胥外国而臣之,于是有均敌之国。既许其均敌矣,自不必以中国礼法苛之,强其从我。”西方各国“本非属国”,兹当修约届期,“必首以此事相渎,其必不遵行拜跪仪节,自在意中”。他认为,“今既不能阻其入觐,而必令使臣行拜跪礼,使臣未尽遵依”。而“彼以见其国主之礼入觐,在彼所争者,中外均敌,不甘以属国自居,非有他也,似不妨允其所请。记曰:‘礼从宜,使从俗’。古人已言之矣”。同时左宗棠又主张予以限制。“使臣呈递国书,将其国主之命,特允行其国君臣之礼”。而“除呈递国书外,自无须请觐。若欲请觐,仍照中国行拜跪礼乃可,庶豫杜其后此烦渎”。(83)曾国藩的意见相似,主张按敌国之礼觐见,谓:“康熙十五年,圣祖仁皇帝召见俄人尼果赉事,其时仪节无可深考,然当日与俄罗斯议界通市,实系以敌国之礼待之,与以属藩之礼待高丽者,迥不相同”。他认为,道光咸丰以来,待英法美三国,“皆仿康熙待俄国之例,视同敌体”。因为,“圣朝修德柔远,本不欲胥七万里之外洋而悉臣服之”。曾国藩提出,俟皇上亲政后准其入觐,“其仪节临时酌定,既为敌国使臣,不必强以所难,庶可昭坦白而示优容”。(84)李鸿章也主张示以优容,认为,“自古与国使臣入觐,具有典章,我朝列圣召见外臣,历有仪制。今虽时势略殊,若从贬损难遽定仪。”而中英《天津条约》第3款已对此作了规定,“是其不肯拜跪,早有成议”。因此李鸿章主张延缓觐见,待同治亲政之后,“再为奏请举行”。同时又提出,“若格外示以优容,或无不可。”他认为,外国君臣不行跪拜之礼,“似近简亵”,主张“权其适中”,即“将来或遇皇上升殿御门各大典,准在纠仪御史侍班文武之列,亦可不拜不跪,随众俯仰”。这样,“庶几内不失己,外不失人”。(85)诸如此类的主张,表明他们突破了宗藩观念的窠臼,在国家关系问题上产生了一定的平等意识。诸如西方各国“本非属国”,而是“均敌之国”等等,不啻是否定清帝“天下共主”的地位,认可平等国家的存在。尽管这些重臣仍有着“修德柔远”的天朝意识,其主张与近代国家观念亦不能等同,但这些认识却是树立这一观念的前提。
这些重臣的主张未能扭转清廷的陈腐之见,而由于同治尚未亲政,这一问题得以搁置下来。同治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同治亲政,清王朝已不能回避这一“国体”问题,中外之间就此进行了更为尖锐的争辩。从亲政大典举行第二天开始,各国公使便提出觐见要求。他们以条约和国际法为依据,照会清政府,要求按照西方方式觐见使臣,谓:“品级崇重使臣赍有国书,进入他国,系两邦和睦之证。他国不见,系和睦不极之据。”除《天津条约》作了规定之外,还“有译汉之万国公法一书可稽,中国各大臣向已披阅”。尤指出,中国未尽守条约,“形似格拒远人”,各国“为此疑虑”。如“各国使臣一奉召见,可知中国于西国与外夷,友邦与属国,实为分晰,各国闻悉,疑必解释。斯疑一解,友谊增敦,于中国岂无宜善?”又以中国内部不稳相威胁,谓:“若失好外国,则内地之难,当必加倍。”同时,照会要求清王朝改变自古以来的“成见”,“改行”觐见礼仪。(86)奕复照,一方面承认西方各国是与属国不同的“与国”,否认“格拒”外人;另一方面又坚持天朝国体,不肯放弃传统礼仪,谓:“此事中国非不愿行”,只要“两不相强,自一无所难,其疑不待今日而始解,其好亦不因此事而失”。所拟礼节,“正是酌乎其中,中与外均无妨碍,并非专为中国一边设想”。各国使臣若如自己所言,“并无必讨有碍中国体制之心”,强中国所难,“即可从容易办”。(87)清王朝纠结于仪礼问题,仍打算继续拖延,而觐见事实上已难以拒绝。各国以觐见“系和睦之举”,强调“素以觐见为紧要,今更视为紧要”。若因碍于体制而不准接见,则友谊岂非虚语,与“弗愿接见何异”。(88)问题的症结在于跪拜仪礼,而其中所揭示的核心问题则是彼此的国体。双方为此“反复辩诘,几于舌敝唇焦”。各国强调,“拜跪之礼,有碍国体者不能行,此外均可商酌”。因本国向无此礼,“如一经拜跪,即不得为本国之人”。奕则表示,“惟拜跪之礼,最关中国国体,首先议定,此外始可从容拟议。”(89)
各国拒绝跪拜,其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外条约确立了按西方规程办理的原则。他们指出,中英《天津条约》第4款规定,“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也就是说,根据该约款,中国必须按照西方的方式举行觐见。二是中国已经表示接受西方程式之意。各国以同治六年中国派遣蒲安臣出使各国为例,证明中国已有此意,谓:其时恭亲王通行各国大臣照会内载,“惟中国若无大员前往,则将来不能谙习奉使之事,是以后请钦派志大臣、孙大臣为钦差,一同前往”。其中“所指中国有欲谙习奉使事宜之意,此句最为紧要”,因为此句说明中国拟接受西方各国的方式。而蒲安臣等所至各国,“皆以敌体相见”,其“召见礼节”,清廷肯定知悉。三是跪拜礼仪有违各国平等之义。各国指出,“凡自主之国,派使进华,其觐见之礼,总须示众,俾晓来使之本国,系与中国平行,非其下属”。而总理衙门认为更易跪拜礼仪会使百姓“轻视”中华国体,并讥刺本衙门,正说明中国君民“于凡天下诸国平行相待之处未明”,未真正接受各国平等之义。此外,各国还表示,“中华果能通融改易”跪拜仪礼,“则外国于本国之礼,亦可酌议变更”。中国若仍以使臣必须下跪,“则再为晤谈,似未免徒费日时”。(90)
总理衙门坚持跪拜的理由,强调不能改变中国国体之外,还要求兼顾双方国体。奕复照,谓:当初蒲安臣、志刚等出使时,即已表明态度,“以中外礼节不同,中国无论何时,国体总不能改”。中国欲优待各国使臣,“只能将中国素有之礼相待,不能以中国未有之礼相待”。而所议礼节,“正系与国往来之礼,并非以属国相视”。泰西各国有优待之处,“中国不能援照办理”。各国相待中国使臣,“系出自各国之意”,“并非谓中国之相强”。各位使臣在中国多年,“当更深明中国向有之礼,及向共与国往来之礼”。如果认为跪拜礼节有碍贵国体制,难以照行,“所言固为有理”。那么应该考虑觐而不跪,则“有碍中国体制,中国亦未能照行,其论方为公允”。不能认为“有碍贵国体制之处,则谓友谊岂非虚话”,而于有碍中国体制之处,“明知中国人人以为难行,而谓系总署不公允”。总之“国体攸关之处,两边均应兼顾,只求彼此无所妨碍,始可期于有成”。(91)
坚持跪拜仪礼的意见,在清王朝内部非常普遍。他们坚持传统国体,强调不能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甚至以夷夏之防为理由。或谓,朝廷之礼,“乃列祖列宗所遣之制,非皇上一人所得而私”。若不跪拜,“廷臣以为骇异”,“不独国家无此政体”,“即普天臣民之心,亦必愤懑而不平”。(92)另一理由,则认为礼制应从宜从俗。或谓,自古言礼,“必曰从宜从俗,中国出使之臣,在外国则行外国之礼,英法住京大臣,在中国则行中国之礼”。或谓,“入境问禁,入国问俗。我之于彼,尚可降心以从,彼之于我,何以坚持不下”。(93)此外,他们还大肆渲染取消跪拜的严重后果。或谓,“将来中外交涉事宜,稍有齟齬,洋人必复请召见,出入宫门,习以为常,面质廷争,毫无顾忌。届时拒之不可,禁之不能,则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等,种种为难之处,必须十倍于今日者”。诸如此类的说辞,其核心是维护天朝体制,充斥着强烈的宗藩意识。他们明确提出“严夷夏之防”,尽管认为西方各国“虽非属国”,却又视“其使臣亦与我中国之臣等”,要“以待中国臣子之礼待之”。或提出,如果各国坚持亲递国书,可仿照赐宴外藩之例处理,如此则“国体尊而人心顺”。其实,在他们的心目中,西方各国不是与中国同样平行的国家,试图通过“昭示礼仪”,“俾知天朝体制尊严,万难迁就”。
主张放弃跪拜仪礼的意见,以李鸿章为代表。当中外争持不下之时,清廷令李鸿章妥议具奏。李鸿章明确主张变通中国之法,放弃跪拜仪礼,其理由有四。一是平等对待许为敌体的西洋各国,认可西方通行之制。条约关系未建立之前的嘉庆二十一年,英国来朝,“已不能行三跪九叩礼,盖其国势渐强而衅端已伏”。其后道光、咸丰年间,各国订立条约,“俨然为敌体平行之国”。而“既许为敌国,自未便以属国之礼相待,各使臣拘执该国体例,不愿改从中国礼仪,固人之常情,无足怪者”。西主各国见君主,“实无跪拜之礼,势不能自变通行之例独改于中国,中国亦无权力能变其各国通行之例”。如“必以不见却之,则于情未洽;必以跪拜纠之,又似所见不广”。彼“以敬其国君之礼敬我皇上,或取其敬有余而恕其礼不足耳”。二是西洋使臣入觐确为真心和好,如因跪拜问题而拒绝,将影响中外关系。各国以入觐“为真心和好之据,本非另有要求”。认为此端一开,将使各国得步进步,导致“他日窒碍难行之事”,是“不谙夷情”。而如果因跪拜问题拒而不见,中外交涉会发生种种轇轕,且终难以拒之。目前因此事“遂开兵衅”,“固未必然”。然“中外交涉事件繁多,为日甚长,洋人好体面而多疑猜,彼求之十数年迄今仍不准一见,或准见而强之跪拜,彼以为不得体面,积疑生衅,积愧生忿”。三是区别国家交往与统驭臣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事。如何对待邻国及远人?孔子有言,“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远人也”。当今“远人既不能行中国之礼,当在矜之柔之之列”。孟子则谓,“以大字小者,乐天者也。乐天者保天下。”朱子注谓,“仁人之心,宽洪恻怛。小国虽或不恭,而吾所以字之之心自不容已。”由此可见,“圣贤持论,交邻国与驭臣,原是载然两义”。朝廷礼法严肃,“中国臣庶所不容丝毫僭越者,非必概责诸数万里外向未臣服之洋人”。四是礼仪因时而变,须根据中外关系的变化确立新的礼制。“礼与时为变通,我朝向有待属国一定之礼,而无待与国一定之礼。”现在十余国通商立约,分住京师与各省口岸,“实为数千年一大变局”。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是中国需要面对的新课题,“不但列祖列宗无此定制,即载藉以来,昔圣昔贤亦未豫订此礼经,一切交接仪文无可援据”。斟酌时势,权宜变通,“是在议礼制度之天子,非臣等所敢妄拟”。然而,“傥蒙皇上俯念各国习俗素殊,宽其小节,示以大度,而朝廷体制自在,天下后世当亦无敢议其非者”。(94)李鸿章此奏,从各个角度解开了清廷拘泥于跪拜之礼的难解之结,打破了充斥天朝意识的国体观念。尤值得指出的是,李鸿章明确肯定西方各国的平等地位,认可彼所实行的礼制,并将统驭臣庶的专制体制与平等国家的交往之道区分开来,等等,对晚清时期的国体观念从传统走向近代,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上述理由,李鸿章切入了天朝礼制的顶层,论证了“最关中国国体”的跪拜仪礼的谬误,由此在这一核心问题上否定了天朝体制中的对外观念。尽管李鸿章仍以“柔远人”,“以大字小”、“示以大度”之类的天朝语言来表述这一思想,但他无疑揭示了近代国家关系中平等交往的基本观念。在奏折中,李鸿章没有言及国体这个概念,却对维护跪拜的各种理由作了全面的驳斥,正表明他对传统国体的异议。显然,李鸿章提出了与天朝体制大相径庭的新思想,在摒弃传统国体观的历程中,大大前进了一步。
尽管这一意见似乎未居主流,但它反映了晚清时期国体观念的深刻变化,揭示了跪拜仪礼不适宜于中外交往的必然趋势,对清廷产生了直接影响。清廷终于接受了各国列强的要求,在觐见问题上放弃了这一“最关中国国体”的天朝礼制。接着,奕亦上奏表示,“礼主于敬,各有其礼,即各有其敬,原不必责外国所未娴”。而之所以与之“力争详议,冀得一当”,是由于“洋人用心最深,恐其或留余步”。经多次争辩,“正言婉谕,叠出相乘,虽于各国大无礼之事,次弟删除,而于拜跪一节,始终坚执,以该国向无此礼答复”。各使臣“未能拜跪,已无可疑”。事势至此,本“不敢因虞决裂,遂涉迁就”。但是否如咸丰十年请觐未就而致衅,“亦未敢谓有把握”。而且,“此时各使臣之请,但为恭顺之词,未露要挟之意”。因此,奕提出,“夫允其请于要挟之时,而力不能杜,与允其请于恭顺之际,而体尚无伤,此中得失之机,不待智者而决”。就今日之事言之,“力之所当尽在此,力之所能尽亦止此”。(95)奕此奏,实际上建议接受各国要求,以避免因此发生战端。他主张“允其请于恭顺之际”,也不再言及国体,仅以“体尚无伤”,将此前的立论依据模糊化,为自己,也为清廷找到了退让台阶。尤其是,奕提出,“礼主于敬,各有其礼,即各有其敬”,更直接从礼制本身予以肯定。应该说,经过李鸿章等人的辨析,至奕此奏,清王朝在跪拜问题上已改变了“最关中国国体”的观念。随即,清廷也接受了奕的建议,降谕:“赍有国书之住京各国使臣,著准其觐见。”(96)各国也表示“可酌议变更”本国之礼,“相让分际”,即将三鞠躬改为五鞠躬,“以昭格外诚敬”。(97)
但是中外交往的仪礼问题并未因此全部解决,清廷仍尽可能地维护残留的天朝体面,试图更多地保存旧制。至辛丑议和时,清廷仍向全权大臣奕劻等提出,“第12款觐见礼节如何更改,自应酌中定议,总期无伤国体”。(98)然而这一冀图终被列强所否定,《辛丑条约》基本上按照列强的意旨,“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附件十九对觐见全过程和各个细节作了详细规定,包括觐见地点和路线、乘轿规格,以及国书呈递,要求“皇帝必亲手接收”;款宴诸国使臣,皇帝须“躬亲入座”,等等。尤其是最后强调:“总之,无论如何,中国优礼诸国使臣,断不至与彼此两国平行体制有所不同。”(99)这些规定确立了近代国家平等交往的原则,对觐见问题作了最后的结论,传统国体的核心对外理念也由此基本上被清除。
四、“循公例”与“植立国体”
伴随着中外关系的演进和西方近代思想的输入,尤其是庚子之役的创巨痛深,以天朝体制为内核的国体观从对外到对内,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逐渐形成了以近代国家观念为内核的新的国体观。对外方面,清王朝的君臣们在新的中外格局之下,不得不摒弃维护天朝旧制和体面的传统国体观念。国体这一概念,在各个层面更具有“循公例”,接受西方文明体制的内涵,体现了近代交往和国家主权意识。
随着被视为“国体攸关”(100)的宗藩体系的逐渐崩溃,清王朝最终舍弃了这一传统意识,代之以条约关系的观念。在中法战争改变中越关系之后,清王朝的宗藩体系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但它仍在努力维持这一“国体”。光绪十一年,英国侵占缅甸,清王朝试图挽救中缅宗藩体制,未能如愿以偿。在交涉过程中,天朝君臣由坚持这一国体,到最后不得不接受有名无实的虚仪,其传统国体观中的宗藩内涵亦发生了变化。起初,清王朝认为缅甸“系我属服之邦,一旦被英人剪灭,国体攸关”,“与英国外部力争,务在存缅甸之祀”。而英方则以缅甸史书“但称馈送中国礼物,并无进贡明文”,“不认为中国之属国”,予以拒绝。(101)清方认为,“与缅督往来,尤失国体,断不可行”,仍“坚守存祀前说”。即使“争之不得”,亦打算“留待异日”再作要求。(102)英方仅同意按照旧例,每届十年由缅甸总督派员赴华。清方认为,“并未明言贡献,语涉含糊”。而英方则提出,“若言贡献,有失彼国之体”。(103)清廷虽仍坚持“中华所重,在乎不灭人国”,但同时又表示,“贡与不贡,无足重轻”,要求继续力争。(104)最后英方同意“添入呈进方物,循例举行之语”,双方达成协议。在清王朝看来,“英人克就范围”,“与国体无伤”,“可就此了结”。(105)实际上,清王朝获得的只是毫无实际内容和切实保障的虚名,如薛福成后来所言,“诚以告朔饩羊,不过稍存礼意,而百年旧典,未可弁髦弃之也。”(106)缅甸十年一次遣使“呈进方物”的规定,仅实施过一次,便由于义和团运动的发生,“就被丢进了人们忘怀了的古物储藏室了”。(107)
再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宗藩体系彻底崩溃,清王朝不得不完全舍弃蕴含其中的国体观念。《马关条约》第1款规定,中国承认朝鲜“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108)中朝关系由此出现了根本的改变,但清王朝开始很不适应这一变化,不愿将其视为平行之国,建立条约关系。驻韩总商董唐绍仪对韩外务大臣赵秉稷说:“修约与认为自主,事属两歧,不得并论。”承认自主,“不过勿行旧章”,订立条约,“则是视为平行之国”,两者不得“紊而一之”,(109)不愿意朝鲜遣使来华订约。在各国的压力下,清政府不得已改变了这一观念,认为“既准令自主,自应按照公法遣使订约,以广怀柔之量而联车辅之情。”(110)同时,同意朝鲜先行遣使来华,“中国当照友邦交际之礼接待。俟递国书、觐见后,本署与之议约,再行派使赴韩酬答。”(111)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初七日,中朝两国订立《通商条约》,按着国际法的原则,相互承认对方主权国家的地位。“昔为藩属,今作友邦”,尽管清王朝的君臣仍怀依恋,但“时势迁移,莫可回挽”。(112)光绪三十三年,农工商部侍郎杨士琦奉旨就缔约驻使之事考察暹罗,翌年上奏提出与暹罗“订约通使”。(113)清王朝承认昔日的藩属国为平等的自主之国,这是其国体观念在对外方面发生根本变化的重要标志,并有助于进一步接受近代国家交往的规则。
传统国体观中模糊的主权意识,愈益清晰地转向近代国家观念。与此前主要是为了顾及朝廷体面不同,此时所言国体,更多的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权益和自主权利。如在清末商约谈判中,他们将力争国家权益,视为维护国体。如吕海寰等奏称,“各国之意,本专为损我以益彼,望甚奢而意甚坚”。而中方谈判大臣,“始终坚持定见”,凡有损于我者,“皆始终力拒,全力争持,不敢稍涉松劲”。“其中但有稍可争回利权,谨防流弊,顾存国体之处,无不竭力挽救,分别增删。”(114)在惩凶问题上,也体现了维护自主之权的意识,如刘坤一等谓:“由我速办,尚存自主之权,去可复还,夺可复与”。(115)“与其待彼书到,迫以必办,损我国体,何如趁书未到,先行自办,伸我大权”。(116)在列强压制中国,媚外惧外趋向普泛化的情况下,维护国家自主的国体意识还体现在反对列强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以及批评清王朝在对外交涉中的软弱态度。如湖南辰州教案发生后,英国政府指示驻湘总领事,“意欲重惩巡抚”。张之洞致电清廷,明确表示,“若动辄谴及疆臣,实于国体内政有碍”。(117)又如南昌教案发生后,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上奏,提出:“该神甫凶悖无理,实为我国自有教案以来所未见,亦为各国自有交涉以来所未闻。若再办官吏,杀良民,以讨罪雪耻所当行,反为息事求和之迁就,辱国体,失民心,臣不知国将何以为国也。”他认为,“敌衅固忌轻开,国势亦不可过弱;邦交固当兼顾,民心尤不可重违。处置之方,切宜审酌。”(118)御史吴钫也提出,“国势攸殊,有强权而无公理,但使无伤大体,何敢稍涉激烈,重贻君父之忧。惟案情不可不明,人心不可不恤,后患不可不虑,国体不可不顾。”(119)这种自主意识,还体现在争取外交主动的思想。大学士徐郙等奏称,“我本应行之事,而自外人先言之,则似乎曲徇敌请”。“此后事机有可以先发制人者,自宜力争先着,免致事事予彼口实,国体愈益损伤。”(120)
人们使用国体这一概念,多已越出了陈腐的传统体制和虚幻的朝廷体面,更具有了用国际通例来考量的近代主权和国家地位的内涵。如有人奏称,中国近日力求收回治外法权,“朝廷设法部,修新律,固所以存国体,亦为吾民保治安也”。(121)再如关于驻外公使等级问题,驻德公使孙宝琦提出,“各大国宜改设头等公使,中国为东方大国,国体攸关,请筹议酌改”。外务部奉旨奏议,虽以“恐多窒碍”、“须增经费”等原因主张“缓议”,但亦根据国际公法,指出:改派大使,“不过体制较崇,于使事无多实益。缘公法,头等与二等礼节虽殊,其办事之权仍与品级无涉。”(122)再如,对于中国商民冒挂洋旗,导致“未辟之商场而遍列各国之牌号”的现象,湖广总督瑞澂不仅提出,“律所必惩”,且认为“大失国体”,“有损权利”。(123)或进而将保护国外华人,争取文明国地位,纳入国体所应争之范围。如德国殖民地萨摩岛苛待华工,久为人所诟病。其时,德国所颁《治理保护国条例》,仅规定“日本人不在有色人种之列”,中方要求“添入华人字样”,“俾得确与各文明国人同列”,但该岛总督表示“无权照办”。该岛所定律例,“竟以华人为有色人种,等于德国藩属土番,并无诉讼上控之权”,以致赴岛华工“合同内所订保护之条等于虚设”,“于国体民命均极有碍”。宣统二年十一月,署两广总督增祺以事关国体,致电外务部,请与德国政府交涉,要求将岛上华工与文明国人同等对待,谓:萨岛招工如德使续请开招,“拟请先令商彼政府明定例文,声明华人不在有色人种之列,与文明各国民人一律看待,以重国体。”(124)
在国际交往中,按照通例避免国家权益的损失,亦纳入国体的范畴。如清政府对外公文所用文字,一般是在各驻外使馆“奉到部咨之后,例须改译洋文,通告该国政府”。此种作法有着种种弊病,由于各国“习用文字恒有英、法、德三者之不同”,而“译员随地而殊,程度既有不齐,见解亦难强合”。驻奥公使沈瑞麟认为,如果因“一字之出入、一义之广狭,以致损失国体,贻误事机,关系殊非浅鲜”。而且,“各国所闻异辞辗辗相传,或疑我一事两歧,别有用意,甚非所以讲信修睦昭示外人”。其时,各国通告、文牍、会盟约文,“全以法文为外交公共文字”,土耳其因用本国阿拉伯文,以致“遇有紧急通牒,各国互商不及,措词纷歧,应付因之失当”,近来亦“改用法文,通行称便”。为此,他奏请按照国际通行之法,予以改进。“饬下外务部参照通例厘定划一办法,嗣后公布各国文牍,由部遴选精通法文、熟谙交涉之员,查照汉文细心体会,译成定稿,分别咨行,庶文字之歧误无虞,命令亦遵循有自”。(125)
在国际公例范围内维护本国权益,而不是无原则、无选择地盲从附和,亦体现了该时期国体观念的近代内涵。在加入国际公约的考量中,清政府既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又考虑本国的实际需要。外务部奏请批准保和会公约时谓,“推究”《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义务条约》,“该约各条所规定者,与日俄战争时我国所办中立情形,及所主张之法意,均无甚出入”。仅某几条款,或“于我国并无利益”,或“于战时徒予远来兵舰以便利”,或“于遇事改订时颇形不便,动多牵掣”。拟“分别核拟”,将这些条款剔出,“既有以副和政府限期接收批本之请,亦足以循公例而尊国体”。(126)此外,在“惩凶”问题上,清政府不是如以往那样以中国国体为辞,而是依据国际惯例要求减轻处罚。
总之,就对外的层面而言,至清末国体概念基本上摆脱了天朝上国的陈腐之见,逐渐与近代国家观念相融合。“保国权而全国体”,(127)将国体视为国权的观念,已成为普遍的倾向。如《新闻报》载文谓:“国权完全无缺,方成国体,否则为半主人权。完全无缺,始具人格,否则为奴隶。何谓国权,即邦国自主权是也。”自主之权包括内治权和外交权,后者即“政治上无外人干涉之端,于国际上有平等相待之益”。(128)这一认识集中概括了国体概念的新内涵,反映了国体观念从传统转向近代的情状。与此相应大臣奏疏亦多以“自主之权”、“国权”之类的语词,代替此前使用的“国体”概念。
对内方面,又进而触动了君主专制的国家体制,其国体观念更呈现出崭新的面相。与对外观念的变化相联系,国体观念在对内方面亦出现了深刻的变异,以夷变夏更触入到清王朝的统治体制。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清廷降谕变法,提出“取外国之长”,“去中国之短”,“严祛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并指出,“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误国家者在一私字,祸天下者在一例字”。批评以前“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此西学之皮毛,而非西学之本源”。强调欲求振作,不能“舍其本源而不学”,必须更易法令,打破锢习,从根本上进行改革。谕令内外大臣,“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谕旨虽然仍强调三纲五常为“万古不易之常经”,维护君主专制体制,但这是出自维护其政权合法性的本能。此时的清廷,从甲午、庚子的创巨痛深中,已深深感到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必要,“物穷则变,转弱为强,全系于斯”。(129)此谕强调变易之道,明确反对“拘牵文义”,“奉行故事”,肯定“西学之本源”,将采用西法为中心的“变法”视为根本大计,而未再坚持天朝体制,表明清廷突破了传统的国体观念。
上谕颁布之后,引起极大的反响,“海内欢欣鼓舞,咸谓中国从此有不亡之望”。张之洞谓,“人心所以鼓舞者,以谕旨中有‘采西法补中法’及‘浑化中外之见’二语”。因为,“天下志士所愿闻者,皆指变中国旧法从西法也,非泛泛改间整顿之谓也”。显然,用西方制度改变传统制度,变革国体已是普遍的呼声。张之洞认为,“大抵今日环球,各国大势孤则亡,同则存。故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一策。”(130)因此,他主张“以仿西法为主,抱定旨中‘采西法补中法’、‘浑化中西之见’二语作主意。”(131)由张之洞主稿的江楚会奏三折,提出了全面改革的具体建议,包括各项传统制度,涉及国体的具体内容。三折上奏之后,慈禧颁布懿旨,更强调采行西法的改革原则,谓:“择西法之善者,不难舍己从人,救中法之弊者,统归实事求是。”她强调,“尔中外臣工,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之转机。”肯定刘坤一、张之洞会奏,“整顿中法、仿行西法各条,事多可行”。要求“即当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132)
这一改革方案,虽然在更广的范围打破了传统国体,但并未触及到君主专制体制。然而,清廷谕旨中对“西学之本源”的倡言和强调,江楚会奏中关于“整顿中法”、“采用西法”的具体设计,已预示了这一趋向,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国体开始动摇。当江楚会奏还在起草的过程中,张之洞便提出,“变法有一紧要事,实为诸法之根,言之骇人耳。西法最善者,上、下议院互相维持之法也。”现在中国民智未开,外国大局茫然,“下议院此时断不可设”,但上议院“则可仿行”。(133)张之洞将西方的议会视为变法之根,无疑是从根本上否认了传统的国体。尽管这一主张遭到刘坤一的反对,(134)未能纳入会奏主张,但却为诸多大吏所倡呼。如两广总督陶模以“宜务本原”为主题上奏,认为西方议院之制,“中国诚未易举行”,然“最为除雍蔽良法”。他搬出谕旨中所谓“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指出“议院亦其一端”。(135)驻日公使李盛铎奏上奏,从国体和政体的角度,肯定西方作为立国基础的宪政体制,建议清廷“毅然决然,首先颁布立宪之意,明定国是”,撷诸国宪法之精华,勒为定章,“垂为万世法守”。(136)张之洞对李盛铎的立宪主张极为赞成,肯定其与他人“皆言变法”不同,“独言国体,可谓知本之言,识时之务,自强之基具于是矣。”(137)新政实施数年之后,内外形势发生重要变化,对国体进行根本改革的时机渐趋成熟。“通国上下望立宪政体之成立,已有万流奔注,不趋于海不止之势。”(138)光绪三十年,驻法公使孙宝琦等上奏,在肯定江楚会奏等变法方案的基础上,主张更推进一步,谓:“倘更由朝谟独断,颁示要政,出该督等所议之外,尤足以激励人心,植立国体。”(139)
所谓“植立国体”,便是实行宪政,孙宝琦随即上书督办政务处,明确提出这一主张。他对立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实施方案,作了详尽阐述,吁恳朝廷,“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并认为,实行宪政之后,中国“不但远轶汉唐,且将与英德日本比强”。(140)孙宝琦倡言宪政,不啻是否认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破除了传统国体观的最后障碍。尽管他阐释立宪政体“实所以尊君权”、“定一尊”,但其中所揭示的底蕴却截然相反。推行宪政体制,实际上是将民权引入政权,如上书所言,“一切应行改革之事,皆赖众论,决议施行”。显然,孙宝琦所主张“植立”的国体,其内核即在于此,体现了与君主专制相悖的近代民主精神。即如舆论所言,“效欧美之良法,师日本之成规,订立宪法布告天下,咸使闻知,以制限主治者之威权,以保护被治者之权利。”(141)孙宝琦大力倡呼,并公诸媒介舆论,推动了宪政改革的进程,促使晚清国体观念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舆论对此予以高度评价,谓:“吾国大臣倡言立宪,自驻法公使孙宝琦氏始”。以往言变法者,“徒得其形式,而不得其精神,东施效颦,益增厌恶,则亦国是不定。”(142)日俄战争之后,清廷启动宪政改革,虽然这一改革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仍试图尽可能维护专制王权,但无疑开始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国体的进程。
以上仅从大的方面阐述了清末国体观的深刻变化,其实这一变化还体现在其他方面。例如,被视为清朝统治象征的“剃发易服”,以及作为“王者得政”正统合法标志的历法正朔等传统国体观念,均在新的中外格局中被人们所遗弃。如外交人员公服,“有创为宜改从西式之说者”。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驻德公使孙宝琦认为,驻外公使在外与各国人士交际往来,“因服色悬殊,致生隔阂”,奏请厘定外交官公服,主张“采取各国服制,参酌颁定专为出洋外交官之公服”。(143)尽管此议被否定,但在实际中,起于留学生的“翦发易服之习”,却扩展到驻外使馆人员。宣统元年,驻意公使钱恂谓,他自己二十余年“从未敢私改西装”,然出使期间“每与翦发易服者同入酬酢之场,同登礼法之庭”。由于中西杂呈,驻在国官员恒问“何以一改装一不改装,果遵何项法律,语含嘲笑”,钱恂不免为之“赧颜”。他并不反对改装,但认为是否改装,“事关巨典”,“傥一旦朝廷议改,凡在臣工,孰敢不遵”。在他看来,此种乱象有损国家形象应该统一。作为“身膺使任”的国家“代表”,“与彼邦君相时相过从,而亦翦发易服,试问果为何国之代表”。这种“不遵法律而擅自改装”之举,“不但不能见重友邦,并益为友邦所轻”。因此,在“朝廷尚未议改”之时,则三百年来之制度,不可“私自违背”。正是从这一角度,钱恂提出,对“此近来使界之病,不可不亟伸严诏,以崇国体”。显然,钱恂提出尊崇国体,虽然主张仍守旧制,但却是出于遵守统一的国家法度,而并非坚持传统。再从“臣民定范”的“恪奉正朔”来看,也出现了类似变化,“亦有创为宜改用阳历之说者”,甚至“向来使馆中与彼邦公牍,均专用西国月日,而不列本国正朔。”钱恂认为,“在外交涉,原不能不用彼国月日”,主张仿照俄国,致他国公牍,可中西“两历并存”,即将中外纪年暨月日并列。他自己任使两年,“公牍无不兼用两历”,并奏请“饬在使人员无忘本国正朔”,不要专用西历日月。但同时,他并不反对作些变通,仿照日本之制,纪年仍用中历,而月日则改从阳历。谓:“我中国若果由朝廷议改,自必一体遵奉。”而在朝廷尚未议改之时,“则饩羊又何可不存”。(144)历法正朔是一个王朝的标志,亦是传统国体的象征,由于中外条约关系的现实而受到冲击,人们的观念也由此发生变易,更反映了传统国体观的动摇。
诸如此类,说明清王朝三百余年的天朝体制正发生着变异,这是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体制的变异,国体这一概念内涵的演化,正形象而又具体地揭示了这一历史趋向。纵观晚清国体观的变异,经历了从外到内,从国际交往到国家政体的过程,其枢纽则是应对日趋危迫的中外关系。即从宪政改革来看,亦并非纯粹是国内政治发展的结果,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改变国弱受侮的局面。如孙宝琦正是“日闻异族危论,椎心疾首”,因而“迫切上陈”,主张宪政,“用扶危局”。(145)时论亦谓,自秦始皇以无道得天下,“于是乎君有权而民无权”,其后各朝“相沿相袭奉为金科玉律”。“是以民权愈杀,国体愈解,昔也日辟国百里,今也日蹙国百里”,系“由于守专制之政体而不知变故”。西方各国,“几绝专制之影迹”,“莫不立宪法设议院,以图议国事”,因此“能合众策,聚群谋,而日臻富强”。当今“苟欲守专制之旧规,而不易其方针,吾恐民权日轻,民心日涣,民志日懈,而大局有不堪回首”。(146)正是伴随中外关系的深刻变化,国体概念从天朝意识转向近代观念,从专制体制走向了民主政治,完整的近代国家观念也由此逐渐形成。
注释:
①脱脱等:《宋史》九,中华书局,2000年,第8284页。
②《给舍缴驳论疏》,[宋]叶绍祖撰:《四朝闻见录》,中华书局,1989年,第178页。
③张廷玉等:《明史·徐溥传》,中华书局,2000年,第3197页。
④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7页。
⑤《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37,道光二十年七月癸丑,《清实录》第38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22页。
⑥《两江总督牛鉴奏江苏洋面静谧现仍严防片》(二十二年五月己酉),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四,中华书局,1964年,第1877页。
⑦⑧《牛鉴奏英军鸱张与前不同仰求怀柔与民休息折》(道光二十二年六月甲申),《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四,第2040、2040-2041页。
⑨《廷寄》(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丙戌),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四,第2054-2055页。
⑩《牛鉴奏英军围攻镇江府城势甚不支摺》(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丙申),《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四,第2126页。
(11)《廷寄》(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丙申),《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四,第2126-2127页。
(12)《著钦差大臣耆英等与英军再商戢兵事上谕》(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五,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39页。
(13)《著钦差大臣耆英等于羁縻攻剿便宜行事相机办理事上谕》(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六,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页。
(14)《钦差大臣耆英等奏报派员赍送照会酌办议和事宜折》(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五,第817页。
(15)《耆英等又奏形势万分危急已允通商割地赔款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戊午),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五,第2262-2263页。
(16)《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78,道光二十二年七月癸亥,《清实录》第38册,第815页。
(17)《耆英等奏详陈议和情形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壬申),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五,第2305-2306页。
(18)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之研究》(资料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年,第218页。
(19)《穆彰阿等奏核议耆英等所奏通商章程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壬戌),《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五,第2690页。
(20)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22页。
(21)袁英光、童浩整理:《李星沅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428页。
(2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60,道光二十一年十月甲辰,《清实录》第38册,第502页。
(23)《廷寄三》(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己卯),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四,第2027页。
(24)《著钦差大臣耆英等与英军再商戢兵事上谕》(道光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五,第739页。
(25)《文宗显皇帝实录》卷264,咸丰八年九月甲申,《清实录》第43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1096页。
(26)《廷寄》(咸丰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333页。
(27)《廷寄》(咸丰十年闰三月十八日),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五,第1877页。
(28)《廷寄二》(咸丰八年六月己酉),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三,第1065页。
(29)《文宗显皇帝实录》卷262,咸丰八年八月辛未,《清实录》第43册,第1071页。
(30)参见拙文《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
(31)《桂良等奏英使尚未旋沪折》(咸丰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210页。
(32)《桂良等又奏税课未便宽免以崇国体片》(咸丰八年九月十五日),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177页。
(33)(36)(38)《桂良等奏免税有十可虑连日会议未敢轻举折》(咸丰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180、1180-1181、1179、1180页。
(34)《桂良等奏拟请将全免入口税课一节暂缓宣布折》(咸丰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三,第1130-1131页。
(35)《何桂清奏利柄必应收回税则不可轻免折》(咸丰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三,第1133页。
(37)《桂良等奏连日与各国会议条约万不能动折》(咸丰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184页。
(39)《何桂清又奏美商船为华船碰损索赔无厌片》(咸丰八年十月初九日),《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四,第1197-1198页。
(40)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41)《恭亲王奕等奏为接法国照会请旨派员查办贵州虐待教民各情摺》(同治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1册,中华书局,1996年,第231-233页。
(42)《穆宗毅皇帝实录》卷29,同治元年五月甲辰,《清实录》第45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782-783页。
(43)《法使为拟送贵州教案应办条款事致奕照会》(同治元年十一月十八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283页。
(44)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13页。
(45)“给法国哥士耆照会”(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第1376-1377页。
(46)《穆宗毅皇帝实录》卷50,同治元年十一月辛未,《清实录》第45册,第1362页。
(47)“法国哥士耆照会”(同治元年十二月初一日),《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第1387-1390页。
(48)《给法国哥士耆原函》(同治元年十二月己丑),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2,故宫博物院用抄本影印,民国十九年,第16页。
(49)“致前两广总督劳崇光函”(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第1372页。
(50)《成都将军崇实奏为密陈筹办贵州教案办法摺》(同治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334页。
(51)《恭亲王等又奏》(同治二年十月丁酉),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1,第51-52页。
(52)《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同治二年四月戊戌),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5,第43页。
(53)《穆宗毅皇帝实录》卷65,同治二年四月戊戌,《清实录》第46册,第289、290页。
(54)“给法国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第1423页。
(55)《著云贵总督劳崇光等人遵前旨催提田兴恕回黔妥速奏结教案事上谕》(同治二年八月十五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392-393页。
(56)《总署为速结贵州教案事致劳崇光函》(同治二年二月初六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355-356页。
(57)《穆宗毅皇帝实录》卷83,同治二年十月丁酉,《清实录》第46册,第721-722页。
(58)《湖南巡抚恽世临奏请将田兴恕留楚带勇以观后效摺》(同治三年二月十二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398页。
(59)《恭亲王奕等奏为请饬崇实等恪遵历次谕旨克期完结贵州教案摺》同治三年六月初五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406页。
(60)《云贵总督劳崇光等奏陈将已革提督田兴恕等分别审明定拟摺》同治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415页。
(61)《恭亲王奕等奏为遵旨覆议贵州定拟田兴恕一案情形摺》(同治三年十月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418页。
(62)《恭亲王奕等奏为遵议田兴恕等罪名请照劳崇光等所拟议结摺》同治四年三月初三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432页。
(63)《恭亲王奕等奏为请饬成都将军崇实等将田兴恕等即行起解片》(同治四年三月初二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433-434页。
(64)《穆宗毅皇帝实录》卷59,同治二年二月庚子,《清实录》第46册,第137页。
(65)《著湖南巡抚恽世临派员将田兴恕押解入川事上谕》(同治三年二月十二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399页。
(66)《阿波罗尼亚主教和贵州宗座代牧主教胡缚理致教廷传信部枢机们的书简》(1863年9月8日),《清末教案》第4册,中华书局,2000年,第133页。
(67)“成都将军崇实函”(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第1382-1383页。
(68)张祖佑原辑、林绍年鉴订:《张惠肃公年谱》卷6,扬州古旧书店,1962年,第18页。
(69)“云贵总督劳崇光等奏”(同治二年七月十五日),《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第1427页。
(70)“总办司员成林呈”(同治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务教案档》第1辑,第3册,第1374页。
(71)《御史华祝三奏请持平办理贵州教案不得迁就洋人摺》(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清末教案》第1册,第321-322页。
(72)《劳崇光张亮基公函一件》(同治二年),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1,第59页。
(73)《太常寺卿袁昶奏大臣信崇邪术请严惩祸首折》(光绪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143,外交史料编纂处,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第23、25页。
(74)《全权大臣大学士李鸿章奏请将王大臣载勋等六人先行惩处即可宣告各国克期开议摺》(光绪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75)《盛宣怀为事定回京谕旨已遍未各总领事允即电达外部及各使事来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9,第99页。
(76)《两江总督刘坤一等电报》(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797页。
(77)中英《天津条约》(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6页。
(78)《廷寄》(咸丰八年五月乙未),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三,第1009页。
(79)《廷寄》(咸丰八年五月丁酉),贾桢等纂:《筹办事务始末·咸丰朝》三,第1014页。
(80)《给蒲安臣阅看条款》(同治六年十一月庚戌),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2,第3页。
(81)《给蒲安臣咨会》(同治六年十一月戊寅),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4,第31-32页。
(82)《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等奏》(同治六年十一月戊寅),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4,第30-31页。
(83)《左宗棠说帖》(同治六年十月甲辰),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1,第19-21页。
(84)《大学士两江总督曾国藩奏》(同治六年十一月壬申),《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4,第2-3页。
(85)《附清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四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67-168页。
(86)(88)(90)《各国节略》(同治十二年三月丙申),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9,第30-32、34、36-37页。
(87)《覆各国节略》(同治十二年三月丙申),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9,第33-34页。
(89)《恭亲王等又奏》(同治十二年三月丙申),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9,第29页。
(91)《覆各国节略》(同治十二年三月丙申),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9,第37-38页。
(92)《江南道监察御史王昕奏》同治十二年五月庚辰,《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0,第13-14页。
(93)《翰林院代递编修吴大澂奏》(同治十二年三月丁酉),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9,第42页。
(94)《遵旨密陈洋人请觐事宜折》(同治十二年四月初三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5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43-345页。
(95)《恭亲王等又奏》(同治十二年五月丁酉),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0,第20-21页。
(96)《谕内阁》(同治十二年五月丁酉),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0,第23页。
(97)《画押问答节略》(同治十二年五月丁酉),宝鋆纂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0,第24页。
(98)《军机处为复行遵拟磋磨各条款事致全权大臣奕劻等电》(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9,第167页。
(99)《辛丑各国和约》附件十九(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24页。
(100)《宣宗成皇帝实录》卷309,道光十八年闰四月庚子,《清实录》第37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822页。
(101)(103)(105)《总署奏与英使订立缅甸条约折》(光绪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25、26、26页。
(102)《使英曾纪泽致总署与英议缅甸事倘照例贡献可否了结电》(光绪十二年二月初十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4,第13页。
(104)《旨着曾纪泽与英议存缅祀电》(光绪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3页。
(106)《使英薛福成奏缅甸每届十年派员呈贡英外部允实行片》(光绪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清季外交史料》卷88,第13页。
(107)[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11页。
(108)《马关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14页。
(109)《唐绍仪与赵秉稷问答》,《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8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72年,第4900页。
(110)《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请简派出使朝鲜国大臣摺》(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2,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年,第4页。
(11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拟寄驻朝鲜总领事唐绍仪电》(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2,第2页。
(112)《徐寿朋奏华韩交涉仍归华官办理片》(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2,第44页。
(113)《农工商部侍郎杨士琦奏遵核暹订约通使事宜折》(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213,第1-2页。
(114)《吕海寰袁世凯张之洞伍廷芳盛宣怀奏日本商约定议遵旨画押折》(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180,第5页。
(115)《刘坤一张之洞奏密陈大计以救危亡折》(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44,第9页。
(116)《两江总督刘坤一等电报》(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796-797页。
(117)《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俞廉三办理辰州教案极为认真等情电》(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末教案》第3册,中华书局,1998年,第454页。
(118)《奏陈南昌教案办法折》(丙午二月十三日),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澄斋奏稿》,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0页。
(119)《御史吴钫奏陈教士戕官确凿请饬与议诸臣坚持到底摺》(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清末教案》第3册,第868页。
(120)“留京办事大臣、大学士徐郙等奏”(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王彦威辑、王亮编:《西巡大事记》卷8,外交史料编纂处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第20页。
(121)《奉天安东县士民呈外部王化成扰害地方请严惩禀》(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清季外交史料》卷206,第17页。
(122)《外部奏议覆使德孙宝琦沥陈外交事宜折》(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212,第19页。
(123)《鄂督瑞澂咨外部洋商在租界以外违约经商请照会各驻使禁止文》(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8,外交史料编纂处民国二十四年,第6页。
(124)《署粤督增祺致外部萨摩岛招工请商德政府订例与文明各国民人一律看待电》(宣统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8,第25-26页。
(125)《使奥沈瑞麟奏嗣后公布各国文牍请选精法文谙交涉者译成定稿片》(宣统三年六月十五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21,第42-43页。
(126)《外部等奏保和会条约前画押三件现补画五件请旨批准折》(宣统三年九月初五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23,第20-21页。
(127)《论外务部》,《东方杂志》第2卷,第1期,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
(128)《尊权篇》上,国家图书馆分馆编选:《(清末)时事采新汇选》第2册,第714页。
(129)《谕》(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丁未),朱寿朋编、张静庐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第4601-4602页。
(130)《致西安鹿尚书》(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初五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0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526-8527页。
(131)《致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534-8535页。
(132)《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86,光绪二十七年八月癸丑,《清实录》第58册,第430页。
(133)《致江宁刘制台、广州陶制台德抚台、济南袁抚台、安庆王抚台、苏州聂抚台、杭州余抚台、上海盛大臣》(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540页。
(134)刘坤一复函谓:“议院意美法良,但恐事多阻格,未能照行”。《刘制台来电》(光绪二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0册,第8541页。
(135)《变通政治宜务本原摺》(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初五日),陶模:《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11,铅印本,民国13年,第28页。
(136)《追录李木斋星使条陈变法折》,《时报》乙巳十一月初二日。
(137)《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初三日致李木斋星使函》,《张文襄公函牍未刊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张之洞档案。
(138)(141)(142)《论朝廷欲图存必先定国是》,《时报》甲辰六月二十六日。
(139)《孙宝琦胡惟德张德彛杨兆鋆致外部日俄用兵请速变法电》(光绪三十年二月初六日),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182,第10页。
(140)《出使法国大臣孙上政务处书》,《时报》甲辰六月二十六日。
(143)《外部奏议覆使德孙宝琦沥陈外交事宜折》(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212,第19页。
(144)《宣统政纪》卷23,宣统元年十月辛卯,《清实录》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439-440页。
(145)《出使法国大臣孙上政务处书》,《东方杂志》第1卷第7期,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146)《立宪法议》,《东方杂志》第1卷第12期,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