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史林》2023年第5期,本文注释从略。
作者:马维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 要
19世纪晚期吗啡传入中国以后,因瘾君子们常以之作抵瘾针剂或戒烟药而渐成毒害猛于鸦片的社会痼疾。以1909年《禁运莫啡鸦章程》施行为标志的进口管制政策,无法有效抑制日益猖獗的吗啡走私,因走私而导致的吗啡泛滥反呈愈演愈烈之势。为清其流,清廷通过强化国内立法以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施打吗啡等犯罪活动;为遏其源,清廷借上海、海牙等国际禁烟会议场合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以禁阻非法走私。然而,综合社会舆论及海关数据来看,清季吗啡治理效果并不理想。从“全球史”的研究视野来看,清季吗啡问题的治理困境,既与各级官府内治不修有关,更与租界拒不配合、日本猖狂走私等列强在华势力的蓄意梗阻关系匪浅。
关键词
吗啡;社会治理;《治罪专条》;万国禁烟会
1804年,德国药剂师弗利德里希·威廉·亚当·塞尔蒂纳首次从罂粟乳胶中分离出一种生物碱。13年后,他以古希腊神话中“梦神”之名摩耳甫斯将其命名为吗啡。吗啡在现代医学中有镇痛之效,但也有很强的成瘾性。自19世纪晚期传入中国后,国人或以其为戒烟良药,或以其为抵瘾之方,遂使吗啡的进口量与消费量持续攀升。1892至1901年上海海关的吗啡进口的数量和价值长期保持增长态势:从1892年的15761盎司(价值12325海关两)到1901年的114080盎司(价值178743海关两),其峰值为1899年的133764盎司(价值197602海关两)。正如江海关税务司好博逊所言,“吗啡进口数量的增加已一年比一年引起人们的注意”,“吗啡正在牢牢地抓住中国人”。
随着近代医学知识的传入与普及,国人对吗啡的认识逐渐从褒扬转向贬抑。褒扬者称“即就烟药而论,亦当以外洋之吗啡为最灵。西人以药来华,本欲救烟之弊。无如中国之人立志不坚,不以吗啡为戒烟之药,而以吗啡为代烟之药”,将吗啡致瘾问题归咎于国人自身。随着吗啡致瘾性的日益显现,愈来愈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吗啡之害:“吗啡,鸦片之精也。故药一日不除,烟瘾一日不绝,并有烟绝而药不绝者,实与不戒无异。华人受烟之害恐无已时。”时人甚至将吗啡针同土娼、赌场、土豪、劣绅、讼棍一道,视为关乎地方自治等新政事业成败的五大社会痼疾。鉴于吗啡泛滥对个体、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为害日益深重,有识之士纷纷呼吁政府加强对吗啡问题的治理:“所望衮衮诸公,当此中外和睦之秋,外而与列国参详禁止嗼啡哑之入口,内而下令国中大申厉禁,凡有销售嗼啡哑与注用嗼啡哑之人,科以重罪。”
关于近代中国吗啡问题,既有研究率皆稍有涉及而乏专论。即便是为数不多的专题研究,视野犹多侧重民元以后,对清季即已肇端的吗啡治理问题的研究可谓屈指可数。其中,新近有研究者着重探讨了清季吗啡进口管制政策的形成问题。然而,从现存史料看,清季吗啡问题的治理之策,绝非一项进口管制政策所能概括。至于清季吗啡问题治理成效及其原因,既往研究尚无探讨。进而言之,随着“新史学”的日益发展,作为中国近代史的一个重要议题,禁毒史研究呈现出从政治史、经济史向社会史转向的研究趋向,政治史的研究视角相对沉寂。近年来,受“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研究理念的影响,各级政府作为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之一重回历史中心位置,成为禁毒史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进路。有鉴于此,笔者拟以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会报告》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法部档案等中、外文档案史料为基础,从光宣之际吗啡的走私与泛滥、《吗啡治罪专条》的酝酿与施行、万国禁烟会上中外的交锋与合作等方面全面、立体地呈现清季吗啡问题治理的完整样貌,并对其治理困境及肇因加以辨析,以期为近代中国禁烟禁毒历史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一 光宣之际吗啡的走私与泛滥
鉴于清季吗啡消费主要依赖进口,清廷的吗啡治理亦从商禁进口入手。早在1902年9月5日签署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和1903年10月8日签署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第十六款中,即有关于吗啡进口的限制性内容——除医用外禁止进口。嗣因英约中“须由有约各国应允照行,乃可举办”的规定,使得前述条款的真正落实一拖再拖,反致滋生诸多商业纠纷。迨至1906年9月20日清末禁烟运动启动以后,清廷一面通饬各省查禁无约国人载运吗啡进口,一面命外务部加快与有约各国(主要是英、日两国)的交涉进程。19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禁运莫啡鸦章程》规定:自是日起,“除领有执照之外国医生及外国药铺拟照以后所列之办法将莫啡鸦并刺莫啡鸦之各等器具运入中国外,其余华洋各人一概禁止输运”。以此为标志,减少吗啡合法进口之策终为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所接纳。
然而,最大限度减少吗啡的合法进口量绝非一劳永逸之计,随之而来的是吗啡走私的日益猖獗,《禁运莫啡鸦章程》的制定者就已注意到此一问题。1908年12月30日,外务部在奏请颁行《章程》时称:“体察近年情形,征税过重,偷漏转多。兹既只准医药需用,此外概不准进口,自可减轻税则……以示平允而免偷漏。”故将1902年8月29日议定的《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中“英平每两三两”的进口税率降为“照百货例一律值百抽五”。进口税率从300%降至5%未能遏阻非法走私的猖獗势头,从紧的进口管制政策反而导致合法进口的锐减与非法走私的激增。据英国《泰晤士报》载,“吗啡生意不但并未减少,而每年私运入口之数几至十吨之多。使每人每日仅吞吗啡一厘,则此十吨之数足供五十万人之用”。禁阻非法走私,遂成清廷进一步施策的基点。
为更全面地掌握吗啡的走私、泛滥情况,1909年初,清廷以黑龙江、吉林、奉天、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等十四省海关报告为基础,细致考察各地的吗啡乱象:首先,关于吗啡的走私属性。在安东,某日本商人的吗啡零售价格为7日元/盎司,而吗啡在日本的批发价格为4.8日元/盎司——此外尚须缴纳3.9日元/盎司关税(运费尚未计入其中),其为走私入境可谓一目了然。在上海,一磅吗啡的产地费用为37.6海关两、进口关税为48海关两,其不含运费的总价值为85.6海关两,这与其64海关两/磅的市场价格甚是悬殊,亦属走私入境无疑。而在牛庄,虽然海关数据显示几乎没有吗啡进口,这里的日本药商和小贩却在兜售吗啡——或公然出售,或打着“致睡药”“止痛药”名号。
其次,关于吗啡的走私来源。在东北和长江下游地区,日本吗啡制品处于实际垄断地位;而在南方各省,日本、美国、英国及欧洲大陆的吗啡制品竞争激烈。《博医会报》的编辑杰弗瑞写道:“虽然我知道至少一家在上海的英国公司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中国人大量出售吗啡,但真正火爆的吗啡业务绝大部分——近乎全部——为日商所掌控。”江汉关税务司说得更加具体:“在这里发现的毒品(以吗啡盐酸盐形式)大多来自日本——它们被装在1德拉克马的看起来很廉价的小玻璃瓶中”,“注射毒品时要用的设备……现在主要来自日本”,大多数都写着大阪制造公司的名字。
再次,关于吗啡的走私规模。在安东,1908年8至10月的三个月里,约有498盎司吗啡通过邮包运送至朝鲜新义州并交付给在安东的日本商人,另有213盎司吗啡交付给新义州商人;调查证实,这些吗啡全都跨过中朝边境的鸭绿江进入安东。三个月711盎司的走私量,几近安东海关1907年51盎司进口量的14倍。在福州,1902年之前,平均每年进口吗啡2700盎司;1902至1905年的三年中,仅有8盎司吗啡进口;1905年以后,海关再无吗啡进口记录。但有理由相信,大量吗啡正从台湾岛由舢板走私过来,并由香港汽船运进各口,其消费量亦同以往一样巨大。
此外,清廷还注意到,吗啡不仅以鸦片替代品面目出现,在清末禁烟运动的背景下,各类戒烟药中亦闪现着它的魅影,使得戒烟人群深受其害:“与吗啡瘾癖的传播同样重要的是,所谓的戒烟药控制人们的方式问题。来自各省的一致意见是,几乎所有这些秘方——主要是药片——都含有某种形式的鸦片。服食鸦片的消费量如此之大,显然有成为吸食鸦片的常规替代的危险。一种恶习因此消失,却只是为另一种有着同等恶劣影响的恶习腾出空间。”从华北的天津、胶州,到华东的上海、南京,再到华南的汕头、广州,甚至西北的西安、西宁,受含吗啡戒烟药蒙蔽的戒烟人群比比皆是——他们甫离鸦片烟榻,又陷吗啡毒窟。
光宣之际,大量吗啡走私进入中国,使得含吗啡戒烟药与注射用吗啡及吗啡针空前泛滥。清廷焦急地对外宣称:“吗啡的秘密进口正以令人震惊的巨大程度增长。在收到的众多报告中,都提到了控制这种非法交易的困难”,“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吗啡及吗啡针正悄悄地潜入帝国核心地带”,“如果不能采取特别措施加以限制,吗啡走私将会日益猖獗”。清廷属意的“特别措施”,显然包括但不限于《禁运莫啡鸦章程》中的条款。《章程》规定:凡未领海关发给之专单擅行起岸者,“由海关将货充公”;凡输运进口后或用或卖不遵所立之切结办理者,由海关查明以后“永不准其再运”。一方面,《章程》能否见效尚需时间检验;另一方面,与走私吗啡的巨额利润相比,被发现的风险显得过于轻微。换言之,禁阻吗啡走私绝非所谓贸易问题所能概括,更非一道海关屏障所能遏绝,而是需要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地施行吗啡治理之策。
二 《吗啡治罪专条》的酝酿与施行
随着国内吗啡的日益泛滥,不仅有大量的瘾君子嗜其偷安,甚且有众多无良商贩借以牟利——或粗制滥造吗啡针具伤人肌体,或诱人施打吗啡药针使染毒癖,或辗转私贩致其毒害四处蔓延,凡此皆需清廷以雷霆之势行禁绝之法,方能实现吗啡问题治理实效。进而言之,只有尽快终结国内吗啡泛滥局面以清其流,才能在减少合法进口和禁阻非法走私两个方面获致列强的支持与合作,一如其在清末禁烟运动中的尴尬境地。
早在庚子之前,社会舆论即呼吁各级官府加强对吗啡的查禁。论者一面追问“谓为民上者,可不及早禁之耶”,一面清醒地意识到“虽然禁之,亦非易事也”。溯其缘由,一则“律例又无科罪之条,安能使若辈知所畏惧”,二则必“得二十一行省中父母斯民者一体严申厉禁”,方能使吗啡毒药不致到处害人。
综观清季吗啡问题的国内治理模式,大致呈现从地方到全国、从政令到法令的总体趋势。至迟到1899年,江苏松江府属华亭、上海、娄县等纷纷出告示查禁吗啡及吗啡针。其中,华亭、上海两县联合告示:“吗啡杀人无形,胡可尝试。其向为人针刺者,尤宜另觅生业,不得以此害人。倘敢不遵,许地保及茶馆主连同针具随时扭禀,听候严办。如有庇徇容隐,察出封闭斥革,均不宽贷。”至于由上海等县肇端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上海等地的吗啡问题此时已非常严重。从海关统计数据看,自1898至1903年,上海始终是吗啡进口最多的口岸,其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80.94%到85.95%不等(平均82.83%),在各个口岸中可谓独踞鳌头,其中相当部分当为松江府属各县所消费。正因如此,州县政府多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吗啡大量进口。1900年,上海知县禀知江海关道转详两江总督咨行总理衙门,要求海关总税务司设法严禁吗啡进口,以为一劳永逸之计。海关方面则表示,“吗啡为西医疗病所需之药,碍难禁止”,“如为保卫民生起见,应饬地方官自行示禁,不准市廛出售”。有鉴于此,总理衙门建议由各地方官自行出示查禁。此后数年,上自两江总督与江苏藩、臬二司,下至江海关道、税务司及各县知县,纷纷着意于吗啡治理问题。署理布政使朱之榛并撰六言韵示一首,以为劝禁。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对于违反吗啡禁令之人,州县政府亦多予以重惩。1901年,一浙江宁波人借口吗啡可戒烟瘾在苏州城诱骗资财,遂为官家拘执严讯,“判责一千板,荷以巨枷,交地甲带往各图游示,限三月期满笞责开释”。唯须说明的是,此一时期的吗啡治理,依然停留在地方政府出台行政命令“各自为战”的层面,使得吗啡禁令常常此严而彼弛,难收一道同风之效。
全国性的立法工作,遂成解决吗啡问题的重要进路。迨至1907年,松江府属南汇县令禀呈江海关道,重提吗啡立法一事。在痛陈吗啡之害较之鸦片更惨更甚的同时,对既往行政命令之下吗啡毒害屡禁不止的状况加以检讨,提出加快立法工作的建议:
非严定惩办章程,将犯者应治何罪宣示大众,不足以除流毒而昭炯戒。查信砒亦系药品,用以谋毒及知情故卖者,惩办均有定律。吗啡与信砒相等,似可比附拟办。可否,仰乞核议详请奏咨定例,抑或归入外办定限监禁之处,请赐察核遵办。
未几,布政使朱之榛亦“以吗啡一物为害甚深,中国有禁止明文而无惩罚律例,不足以示儆戒”,详请两江总督与江苏巡抚,建议对私卖吗啡者科以“发极边四千里充军”之罚,“逢恩不赦,著为定例”。对此,两江总督端方批示称:“所请添酌成例、另立专条、议定罪名,自系为救民除害起见,即候抚部院会核奏咨办理。”
江督苏抚会奏请定科条一事迅即进入实践层面。1907年11月29日,署理江苏巡抚陈启泰会同两江总督端方,奏请由法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议定“贩卖吗啡及制造施打吗啡针治罪专条”。其折曰:“当兹实行禁烟之际,烟馆业已尽闭,穷民习惯灯吃,无力制具。既有吗啡针可以打用抵瘾,且一针之费不及十文,可以抵数十文之瘾。蚩蚩者罔知利害,鲜不为其所愚。”为此,该折大声疾呼:“若不及时挽救,恐鸦片虽除,适驱而尽入于吗啡一途,转贻莫大之害。江苏情形如此,他省当亦相同。亟宜明定科条,严予罪名,为惩一儆百之计。”12月9日,清廷谕令“该衙门议奏”。迨至1908年7月16日,法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定《贩卖吗啡及制造施打吗啡针治罪专条》,规定:
嗣后拿获制造、施打吗啡针之犯,不论杀人与否,应比依造畜蛊毒律斩罪上酌减,为极边烟瘴安置。其贩卖吗啡之铺户,如查系未领海关专单者,亦照知情卖药律与犯人同罪,仍将该铺户即行查封,并请饬下各海关申明条约,严杜私贩而绝根株。
两日之后,奉旨“依议”,法部遂将《专条》咨行内外大小衙门。
《专条》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对制造、施打吗啡针和贩卖吗啡的犯罪量刑作出统一规定,但对买用吗啡的拟罚问题并未议及。法部编置司候补郎中段振基即注意到此一缺漏。其在呈堂稿中援例指出,“查例载,开设烟馆者,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吸食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又例载,和诱知情为首者,边远充军;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比类而观,贩卖者既拟极边烟瘴安置,较之和诱为首之军尚属从严。而买用吗啡之人,似宜照和诱为从拟以满徒,方觉公允”,即对买用吗啡之人亦科以徒刑三年之罚。对此,法部堂官批曰“由厅核议”,竟无续文。
直至1910年,东三省总督锡良等重提此事。5月30日和6月14日,锡良两度咨行法部,对奉天提法使吴钫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难题提出疑问,如:受打(吗啡针)者是否有罪,如何量刑?在“购买吗啡针多具,雇人四出施打”的情形中,雇人者与受雇者是否同罪?在“自有吗啡针而托人为之施打”的情形中,施打者与受打者如何量刑?法部针对上述情形,对《专条》做出进一步阐释:
嗣后拿获吗啡针人犯,除被打之人应如该督所咨照违制律处十等罚外,其购买吗啡针多具、雇人四出施打及受雇之人,均照例拟发烟瘴地方安置;如自有吗啡针而托人为之施打或自行打用者,亦均照违制律拟处十等罚,因而致死者,受托之人减斗杀罪一等,拟流三千里。
至此,制造、贩卖、施打(无论雇人抑或受雇、受托)、受打吗啡等情,均有律例明文加以惩治。稍后,法部将其通行各省问刑衙门并转饬各级审判厅,要求一体遵照新规办理。
从法部档案看,1908与1910年的吗啡治罪法令在一定范围内有所施行——至少作为首善之区的京畿一带是有案可稽的。1908年8月18日,彭玉林送李士春吗啡一包;21日,王福为李福、温德胜二人施打吗啡针牟利。五人均为巡警先后拿获。1911年10月2日,边寿山在东单牌楼不记字号洋行以铜元四千文买得吗啡一包,分为十二小包,拟每小包卖五百文。15日,素即相识的黄德、马得禄、高恒彩三人,向边某私买吗啡抵瘾,正欲离开之际,突为官家拿获。两案均经京师地方审判厅刑科第二庭判决在案。
然而,并非举国上下皆能认真执行此法令,更难做到令行禁止。1909年,法部咨行两江总督端方等称:“查沿海各属之荒僻乡镇,仍有不肖之徒与人私打吗啡药针情事,显见该地方官查禁不力。希即饬属严行查拿,按律究办。”1910年的王阿良案,尤能管窥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怪现状。是年8月,广东人王阿良乘招商局轮船私带两桶吗啡赴沪贩卖,被江海关税务司查获后,一面将吗啡全数充公,一面将王某解交江海关道讯办。未几,王某递禀请求保释,竟“奉承明府提案准交某公馆保去”。此事一经宣示,沪上舆论一片哗然。对保释王某的某公馆,质问道:“私运吗啡,案情重大。某公馆何人,乃竟轻轻保释以去?!”对自称“来沪不过两月,所审之案已有三百余起”的承明府,则讥之以轻纵要犯:“以情节重大例应发配烟瘴之要犯而轻易保释,如此毋怪两月间可以听断三百余案矣。”最后,对这种“内治不修,则外交实无可办之理”的糟糕现状表现出极大的忧虑:“禁运吗啡,载在条约。今本国人犯禁而问刑,官乃轻纵至此,则万一外人亦违约私运,吾不知守土者将何说之辞。”
需要说明的是,庚子以降的十年亦是清末新政的十年。此十年间,各项新政事业纷纷启动,且愈往后事项愈繁。对基层官员而言,面对千头万绪如山积之庶务,吗啡治理问题绝非行政优先事项,毕竟与之相关而又更为紧要的鸦片禁政尚有禁种、禁运、禁售、禁吸等项亟须处理。当然,这并不能成为懒政怠政甚至营私舞弊等各类秕政的借口。
三 万国禁烟会上的交锋与合作
1908年7月16日《贩卖吗啡及制造施打吗啡针治罪专条》与1909年1月1日《禁运莫啡鸦章程》的相继施行,标志着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初步完成。更进一步,针对吗啡的全球肆虐,唯有世界各国的立法管制工作实现某种政策联动,才能从来源上遏阻吗啡走私的猖獗势头。恰在此时,全球第一次国际性禁烟会议——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会的举行为此带来某种契机。上海万国禁烟会本为解决国际——尤其是远东地区的——鸦片问题而举办,但作为鸦片主要衍生物的吗啡很早便引起会议筹备方美、中两国的关注。在1908年7月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致外务部的照会中,曾提到美国政府针对禁烟一事着重研究数事,其中之一便是“特查制造吗啡之事端”。而在中国代表刘玉麟等会前抄录的《美国拟定考查鸦片大略》中,“吗啡”一节分为“税关报税若干”“私运若干”与“统筹办法”三端的思路,亦深刻影响着中方报告的撰拟与策略的制定。
针对防不胜防的吗啡缉私难题,中方所拟策略主要围绕强化国际合作展开。1909年2月4日,刘玉麟等趁着会议间隙致函外务部左丞张荫棠等,预筹禁烟办法五条。其第四条从三个方面“提议禁运吗啡办法”:一是“由中国海关照额向外洋购备,听各洋医、各药房领单购用”之法。此法实由中国海关统购统销,以杜借医用以牟私之可能,但因迹近专卖颇滋物议而作罢论——其事类于清季鸦片专卖。二是重悬赏以严立法之法。具体而言,“通饬各海关、各地方,如有拿获贩运吗啡之人,除照律惩办外,仍照海关税则加十倍议罚,即以罚款尽数充赏”。此法主要面向国内,是故不在会议讨论范围之内。三是拟请各国仿照美国禁止美国公民从事鸦片贸易之例,“设法自为立例,不准各该国人民在中国境内私贩私卖,违者严惩”。禁阻非法走私之策,除由中国海关将走私之人与走私之货“截其流”外,至便之法莫过于通过各国严行立法以“遏其源”。有鉴于此,在会议后期(2月23日第十一次会议至25日第十三次会议)各国提案论辩环节,中美两国通力合作,敦请有关各国在其本境及远东属地(居留地或租界)颁行法令以求彻底解决吗啡问题。
相比美方提案的宏阔,中方提案主要针对吗啡在华泛滥形式给出相应建议,因而显得更加具体。概言之,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断瘾之方的含吗啡戒烟药泛滥问题,二是作为抵瘾之方的注射用吗啡及吗啡针泛滥问题,并最终体现在中方提案的第三、四两项:
第三项:国际鸦片委员会强烈要求在中国有居留地或租界的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步骤,禁止在上述居留地或租界内销售含有鸦片、吗啡或其任何衍生物的任何形式的戒烟药,除非有合格的医嘱。
在将提案付诸大会讨论之际,中国代表唐国安作了解释性发言。除一针见血地指出外国人(尤其是日本人)在含吗啡戒烟药的产销链条中牟取暴利外,他表示对这项提案能够赢得与会各国代表的同情和支持满怀信心。然而,该提案迅即遭到日本代表宫冈常次郎和法国代表巨籁达的非难。
宫冈常次郎和巨籁达皆主张“外交”解决含吗啡戒烟药问题,而无意在国际禁烟会议范围内加以讨论。宫冈常次郎强调,未经两国政府沟通而由中国代表径交大会讨论的做法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中国代表不应将该提案呈交大会,而应交由中国政府通过常规的外交渠道与各国政府进行交涉。巨籁达亦表示,“提案中涉及的某些商品(引者注:即含吗啡戒烟药),并未为现行条约所禁止。对中国来说,通过外交渠道解决这些问题是更好的主意,正如他们在吗啡问题上做的那样”。细绎二人观点,无外乎逃避之意与拖延之术。基于科学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国际禁烟会议尚且遭遇重重阻挠,遑论“弱国无外交”的中外交涉场域。因此,日、法代表之议并不为唐国安所接受。他没有正面回应前者的建议,而是着重强调相关立法的重要性:无论中国还是外国,都没有针对所谓戒烟药的法律。尽管它们含有吗啡,却以戒烟药的形式逃避法律约束。有鉴于此,应该以专门的立法将这些有害药物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只有真正解决了戒烟药问题,中国才能彻底解决烟毒问题。
眼见双方意见难以弥合,美国代表汉密尔顿·赖特出面调解。一方面,他表示赞同日、法两国代表“这是一个外交谈判的主题”的意见;另一方面,他也强调,如果由国际禁烟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这项提案引起各国政府对此一问题的重视,必将大大推进其解决进程。除重申“这几乎不是一个需要由委员会表决的合适主题”观点外,宫冈常次郎一面表态其会强烈建议日本政府关注此事,一面催请中方代表也向中国政府作出同样建议,以便双方通过外交谈判尽快解决此一问题。至于唐国安提出的含吗啡戒烟药在租界泛滥的问题,巨籁达辩解道:“我们无权干涉外国租界的合法贸易。并且,控制戒烟药的销售也没有中方代表想象的那么容易”,随即提出一项法版修正议案:
本会会员敦促凡在中国有居留地或租界之国各代表,须陈请各该国政府,与中国议定条例,禁止制造贩卖内含鸦片烟质或鸦片提制品之戒烟丸药。
鉴于该修正案仍然坚执外交谈判一说,唐国安不得不再申己意:首先,这绝非日本一国或中日之间的问题,而是需要各国政府的共同配合。我们所冀望于本委员会的是,如果可能的话,通过一致的表述去谴责在外国租界和中国内地销售含吗啡戒烟药的行径;通过普遍的保证以促使各国代表推动各自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这些有害药物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其次,既然每个文明国家都有针对毒品或含毒品药物的法律,如果我们只是敦请各个文明国家将其相关法律之影响施加于在中国的居留地或租界,这要求便不算逾矩。换言之,他们只需将其在国内的法律移植到他们享有治外法权的上述地方即可。最后,在汉密尔顿·赖特的推动下,法版修正案获一致通过。
第四项:国际鸦片委员会认识到以注射为目的的使用吗啡正给中国人民带来极大伤害,并建议参加本委员会的各国政府迫切需要立即制定相关法律,以禁止其在中国的臣民或公民从事吗啡及其衍生物或皮下注射器的进口与销售——以医疗为目的出售给合格医生的情形除外。委员会还建议,所制定的法律应该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臣民或公民施以相应的惩罚,并应被清楚地理解,未经授权地持有吗啡及其衍生物或皮下注射器将被视为犯罪的初步证据。
鉴于前项提案遭遇重重搅扰,在经历关于案文措辞断断续续的讨论后,唐国安利用休会时间同汉密尔顿·赖特、德国代表乐斯磊进行磋商,并自行提出修正案,终获一致通过:
本会会员劝勉各国代表陈请各该国政府,凡在中国有居留地或租界者,施行药商专律于领事裁判权限之内,俾该国之民有所遵守。
在2月26日最后一次会议上,此前已经通过的各项提案再由大会做最后审议,并最终形成九条决议案。中国方面共提四项议案,除前述第三项、第四项分别作为第八条、第九条外,自行撤销一项,经法国代表修正后通过一项(即第七条决议案),成果不可谓不丰。具体到吗啡问题的解决,会议期间中美两国代表相互配合,使得吗啡问题成为各方瞩目的焦点事项。一方面,讨论中“鸦片、吗啡及其衍生物”等措辞频频出现,使得与会代表的关注点不再囿于鸦片一端,进而视吗啡瘾癖为鸦片烟瘾之后亟须消除的又一痼疾。另一方面,与之相关的其他决议案同第八条、第九条一道,共同构成吗啡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四条:查各国政府均有严厉法律,其宗旨或直接或间接以禁止鸦片烟暨鸦片质提制之品私运入国。因此,本会会员声明,凡与会各国,均有责任订立相当之规例,以禁止鸦片烟暨鸦片质提制之品运往已颁行上开禁例之他国。
第五条:查吗啡之制售流布漫无限制,早酿成巨患。吗啡痼疾,已露蔓延之象。因此,本会甚愿力请各政府,制定严厉规则于其本境或属地内,以取缔此项药物之制售流布,及由鸦片中提制杂和之品,研究其质,倘若妄用则与吗啡毒害相同者,一律限禁。
对此,大会主席、美国代表勃罗脱和中国代表刘玉麟等皆给予高度评价。勃罗脱在闭幕致辞时表示,“在我们以现有证据为基础的决议中,我们触及了这一问题的各个阶段”,其中之一便是“采取严厉措施以遏制吗啡瘾癖……这被作为一项原则而加以提倡”。而在致张荫棠等的信中,刘玉麟等申言:“经此次会议,将来逐渐进行,于万国禁烟前途固有良好结果,即我国禁烟有关于国际交涉者,亦可借此次决定条款以为发议基础,庶几逐渐进步,就我范围。”
上海万国禁烟会决议案中吗啡条款的添入,固然有其积极意义,却也不能高估。首先,该决议案对各国政府并不具备强制效力。在致庆王奕劻的照会中,柔克义即明言,此次禁烟大会,“并非以特派专员会[商]办法即为已经允从,亦非必应照专员所拟之法抑勒施行。各专员仅将所查出之实情详达政府,由政府存查,仍可听其自行核夺办理”。其次,与禁烟有关的某些议题是大会无权触碰的。勃罗脱在闭幕致辞时不无惋惜地说:“在两个实例中,本委员会认为自己无法审议相关问题,因为它们都超出了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其中之一便是“议案涉及到现行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凡此,皆有待第一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解决。
1911年12月1日至1912年1月23日,由美国政府提议并由荷兰政府召集的第一次海牙国际禁烟会议举行,清廷派出以驻德公使梁诚为首的代表团。经过54天的漫长会议,与会各国正式签署《各国禁烟公约》。《公约》序文有言:“因一千九百零九年上海禁烟公会已为先路之导,今欲表明更进一步,将鸦片、吗啡、高根之痼习及由此等质料制成或提取之药物能传播相同之痼习者从此逐渐禁绝。”《公约》合计六章共25条。其中,第三章第九至十四条为关于药料鸦片、吗啡、高根等物的一般性条款;第四章第十五至十九条则是针对中国烟毒问题的专门条款——第十五、十六、十九条又与吗啡息息相关。如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会同中政府设立必需之办法,以阻止在中国地方及各国之远东殖民地、各国在中国之租借地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私运进口,一方由中政府设立相同之办法,以禁止将鸦片及以上所指各物从中国私行运往各国殖民地、租借地。”然而,《公约》签署之日,清王朝已在辛亥革命的隆隆炮火中摇摇欲坠,距离清帝逊位仅余整二十日。
四 清季吗啡治理困境及其肇因
清季吗啡问题的治理实效,可谓言人人殊。当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载入吗啡一款时,时人喜而称道:“莫啡鸦一物,最足害人。今既严禁贩运来华,非领有执照之医生不能购买,奸商无从私运,自不至有违禁出售之虞”,“足以上裕国计,下益民生”。然而,亦有论者对此颇觉悲观:“莫啡鸦之禁,尚未知能否实力施行也”,嘲讽此番商约交涉“所得者仅体面,而所失者实利权,仍无由两剂其平”。
更直观的评判,或可从清季吗啡的合法进口量与非法走私量等数据中窥其一斑。一方面,综合海关报告数据来看,1898至1903年同1904至1911年呈截然两分的两个时期:从1898至1903年,每年吗啡净进口量少则92159盎司,多则195133盎司,六年的平均值亦在133550盎司;从1904至1911年,每年吗啡净进口量少则仅有54盎司,多亦不过956盎司,八年的平均值仅约392盎司,呈断崖式下降。究其缘由,或与1902、1903年禁止吗啡进口条款相继载入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以后吗啡进口大量转入走私渠道有关。另一方面,尽管海关缉私的力度未尝稍减,但吗啡的非法走私并未敛迹,反呈愈演愈烈之势。据厦门海关报告载,1902至1911年的十年中,约有23722盎司吗啡通过厦门进入内地,且绝大多数是走私进入该港的。更有甚者,随着《禁运莫啡鸦章程》的施行,其替代品——可卡因(cocaine)的进口量随之猛增。尽管1910年6月可卡因亦被禁止进口,但“吗啡和可卡因继续大量走私进来,有需要的人可以毫不费力地获得”。合法进口量的锐减与非法走私量的攀升,使清廷的吗啡治理顾此失彼,难言克奏全功。
清季吗啡问题治理缘何步入困境?有将其归咎于清末禁烟运动者,谓清廷的禁烟法令导致瘾君子们对吗啡等鸦片替代品的需求大增,遂使吗啡走私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生意”。有将其归咎于清廷不作为者,如江海关税务司戈登·洛德即言:“国际上普遍采取行动是能够制止货源供应的,但中国如真要从这一历史恶习的后果中摆脱出来的话,那么,只有靠中国政府自身采取廉洁明智的行动才能奏效。”只是,戈登所言过于偏倚列强的殖民立场,未为公允。清廷的吗啡治理固不乏懒政怠政甚至营私舞弊等可供指摘之处(参见前述《治罪专条》实施效果),但也不能忽视列强在该问题上的消极作用。近代中国——尤其是庚子以降——外国在华存在早已内化为中国权势结构的直接组成部分。列强的一举一动,足以影响清廷内政外交的政策走向。具体到吗啡治理问题,列强无视中国人民根治吗啡痼疾的强烈愿望,并未从国际上采取普遍行动以制止货源供应。更有甚者,要么拒不配合清廷吗啡治理政策(如租界),要么参与甚至主导吗啡走私活动(如日本)。凡此,皆使清廷吗啡治理之路步履维艰终致收效甚微。
租界方面。素有“国中之国”之称的租界,是近代中国的一个特殊存在。由列强把持的工部局、会审公廨等行政、司法管理机构,使租界成为中国政府的“法外之地”。即以清季上海租界的吗啡治理问题为例,中外之间便时相龃龉。一方面,借吗啡以牟利的奸商往往以租界为逃避清廷法令的飞地,使租界沦为吗啡泛滥的渊薮。1903年,药商孙瑞用吗啡制作“富强”戒烟丸渔利,上海道袁树勋将其告示吊销。孙瑞仅将邑庙、豫园等处富强戒烟局内告示呈缴道署,其“英界大马路本店依旧门常如市,购者纷纷”。另一方面,工部局董事会动辄阻挠上海地方政府吗啡禁令在租界的推行,以致沪上吗啡治理常常功亏一篑。1906年,上海道瑞澂通过会审公廨中方谳员,一面要求租界内各华人药店不再出售含吗啡戒烟药,一面饬差抓捕私售吗啡和私打吗啡针的三家华人业主。对此,工部局总董亨利·盖西克声称:“与租界中华居民吸食鸦片引起的祸害相比,这些药片(大多是毒性极小的)造成的损害很小,而且工部局……似乎认为,华人药店仅仅出售此类药片,并不构成犯法。既然如此,便不可能判定该逮捕状中所列的任何店家有罪”,进而建议退还该逮捕状。
至于工部局横加梗阻的原因,一如其在清末禁烟运动中禁闭租界烟馆问题上的表现,既与商业税款等经济利益有关,又与列强在华侵略利益有关——即上海道的任何命令不得损害租界当局的殖民统治。针对1907年4月21日上海道禁止吗啡公告中“若发现私下违反公告者,必将逮捕法办,严惩不贷”的表述,工部局代理总董奥托·缪森要求将其改为“若怀疑某些店家出售违禁毒品,会审公堂谳员将征得领事陪审官的同意,发出搜查逮捕状,按常规办法执行”之后再予张贴。甚至在1908年5月1日公告无可指摘的情况下,总董大卫·兰代尔(D.Landale)依然坚持:“只有……当此问题被当作引起全国充分关注或是影响整个西人社会举足轻重的问题时,领事团才会在文件上签字。”正是租界当局的拒不配合,使得国内出现一个又一个吗啡禁令的真空地带。此禁彼弛之间,清廷各项吗啡治理政策遂致大打折扣。
日本方面。20世纪最初十年,日本渐次取代英国,成为清廷解决吗啡问题的最大阻力。1902年以后,在英、美等国先后同意将吗啡条款纳入商约之际,日本始终不允将其纳入两国商约。及至1907年末,在各国皆允禁止吗啡及吗啡针任便来华的形势下,外务部依然无奈地表示,“中国政府与各国文件往来,各国均与英国所见相同,只有日本一国,尚未接得该国政府覆文”。1909年1月1日《禁运莫啡鸦章程》正式施行以后,吗啡的合法进口量锐减,而由日本参与甚至主导的吗啡走私活动反而日益猖獗——在东北和长江下游地区,日本吗啡制品处于实际垄断地位。而这种垄断地位的背后,是日本驻华使领官员对中国司法、行政事务的粗暴干涉,借此卵翼日本商人的非法利益。1910年,营口巡警抓捕打用吗啡针人犯一名,查得其吗啡针系从日本松井洋行购置,并悉“该洋行自开设以来,并未在领事署请领执照,又复私售吗啡”,遂由审判厅勒令该洋行停止营业。讵料日本驻营领事太田喜平“出而阻止,谓中国官勒令该行停止营业有违约章,继竟要求赔偿损失”,可谓无理至极。
日本政府深度介入吗啡走私等非法贸易,既与崛起中的吗啡贸易所带来的经济利润有着莫大关系,更是日本毒品侵华政策的重要体现。按照日本学者山田豪一的相关研究,近代日本毒品侵华政策自1895至1945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起,至1904—1905年日俄战争止,日本在台实施鸦片专卖制度;第二阶段,自日俄战争起,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止,日本对华鸦片、吗啡走私机构逐步建立;第三阶段,自九一八事变起,至1945年日本战败止,日本毒品侵华政策全面铺开。其中,第二阶段(尤其是1910年前后)是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秘密组织形成的关键时期。此一时期,正值中国禁烟运动(1906—1917)轰轰烈烈进行之际,日本政府无视中国国内法令与国际社会公约,猖狂走私吗啡入华。按照日本大藏省税关的统计,1907至1915年,日本从英、德、美三国每年进口吗啡17739盎司至355521盎司不等。除每年800至3200盎司用于日本国内医疗外,其余全数走私入华。此外,尚有数量与之相当的吗啡经欧亚大陆从大连直接进入中国内地,不在税关统计之中。正是由于如此大规模的走私活动,使得一个金字塔形的走私机构在1910年代的后半期逐渐成型,成为此后日本贯彻毒品侵华政策的重要工具。而中国和中国人民,则在随后的20至40年代步步沉沦。
结 语
吗啡——“它的名字来源于一位神,可它同时也是一个恶魔”,在为人们解除病痛的同时,也由于人类自身无节制的滥用而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19、20世纪之交,既是吗啡肆虐中国的时期——瘾君子们沉浸在“梦神”(摩耳甫斯)所营造的迷梦中不愿醒来,也是憬然而悟的先觉之士奋力“唤醒中国”的时期。1899年,梁启超在《自由书·动物谈》中借曾纪泽之口首次使用“睡狮”一词,以之讽喻“长睡不醒”的清王朝。自兹以降,“先睡后醒”的“睡狮”意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醒狮”意象——渐成清季十年时人“唤醒中国”论说的象征符号,甚至一份1905年由留日学生创办的刊物亦以《醒狮》命名。东亚雄狮何以沉睡难醒?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沉溺烟毒,以致沦为西人眼中僵卧烟榻的“东亚病夫”。当吗啡成为继鸦片之后又一大社会痼疾,清廷顺应民意,愿以举国之力涤荡吗啡毒害,在国人心目中俨然具备不一般的深意——它是一项社会进步事业,承载着亿万中华儿女希冀“醒狮”免罹亡国灭种之苦而早跻寰宇强国之林的赤诚心愿。事实上,一系列吗啡治理举措的酝酿、出台和落实,使得朝野上下拨开列强施放的烟云毒雾,从“梦神”(摩耳甫斯)的梦魇中惊觉。这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清季社会中尤显珍贵和不易。它们也作为政治遗产被民元以后历届中央政府所继承。正由于此,清季吗啡治理的诸多努力即不容遭漠视。
光宣之际,吗啡在大江南北的泛滥已是触目惊心。为了应对此一乱象,清廷形成了减少合法进口、禁阻非法走私与强化国内立法三者相辅相成的治理之策。这种兼顾合法与非法、国内与国外、地方与全国的系统考量,已显现出清廷擘画吗啡治理之策的全面性。当然,相比于清廷的主观意愿,吗啡治理实效才是关键。从最终结果看,清季吗啡治理很难以“成功”来定义——对内缺乏令行禁止的执行能力,对外缺乏直面列强的约束能力,顾此失彼的治理实效确是不争的事实。而检视清季吗啡治理困境,找寻并解释英国、日本等列强与中国吗啡泛滥之间的紧密关系——尤其是日本长达半个世纪的毒品侵华政策所主导的吗啡走私贸易,便不难理解清廷多管齐下的吗啡治理之策缘何无法根治吗啡泛滥难题。易言之,清季十年,中国早已被迫融入由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与之相应,对于清季吗啡问题的研究,我们也需要呼唤一种“全球史”的研究视野——把研究对象置于普遍联系而非相互隔绝的“世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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