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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全:梁启超与司法储才馆
来源:思想史 作者: 思想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3-05

作者简介:李在全,中国历史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历史研究》2020年第5期,本文注释从略。


在中国近代史上,梁启超是一位时代巨子,他有着多方抱负,著述宏富,在诸多领域事功卓著,影响深远。司法储才馆,则声名不显,研究者甚少注意,在梁启超传记和相关论著中,或寥寥数笔,或只字未提。实际上,梁启超与司法储才馆的相关历史,意涵丰富,关涉1927年前后中国政治、法律、教育史上诸多重要问题,实有专门研究之必要。

一、司法储才馆筹建始末

鸦片战争后,列强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随着民族危机加剧与国人民族意识觉醒,朝野均深感此事之严重,为此,清政府亦有所努力,清末变法修律即在此背景下展开。辛亥鼎革后,历届民国政府均谋求撤废领事裁判权。在1921年至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再争撤废领事裁判权,会议通过《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议决案》,以中国司法改良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先决条件,决定在会议闭会后3个月内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以调查中国司法现状。由于此后中国政局不靖,法权调查迟迟未能展开。1925年五卅事件爆发,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反帝废约成为响亮口号;6月,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各国公使团,提出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之主张。从192510月至19286月,北京政府开展一系列新订和改订中外条约活动,其中,法权会议是重点。

19261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居仁堂召开,中国与美、法、英、日、意等国代表参加,会议活动分为北京和外地两部分:在北京,主要是各国代表审查中国法律;在外地,中方组织外国代表考察中国司法现状。北京会议期间,中国全权代表王宠惠将业已译成英、法文的10余项中国法律提交各国代表审阅。北京会议大体完成后,510日,各国代表离京,拟赴武汉、南昌、南京、苏州、上海、杭州等地考察。时值战乱,交通阻隔,加之南方国民政府持反对态度,调查计划未能全部实现。616日,调查团返抵北京继续开会,草拟调查报告。916日,法权会议通过《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报告书在肯定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若干进步后,指出中国法律、司法和监狱制度的诸多弊病,并以此为由,拒绝了中国政府和民众企盼的立即撤废领事裁判权之要求。

《报告书》尚未发表之际,为应对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后的司法人才需要,8月底9月初,时任司法总长的罗文干、修订法律馆总裁王宠惠,即与梁启超洽商筹设司法储才馆之事。罗、王为何选择梁启超办理储才馆?这多半出于梁氏巨大的社会声望及其与法律界千丝万缕的关联。从清末开始,梁启超即以维新改革者形象登上历史舞台,他不断向国人引介欧美、日本的法政学说,亲撰大量法政论著,故有学者谓其为杰出的法学家。梁启超还与法律界有诸多实际关系,最重要者,当数他于1913年出任司法总长。虽然任职仅半年,但梁启超在法律界逐渐形成自己的关系网络与人脉资源,王宠惠、罗文干、刘崇佑、林志钧、余绍宋等,均是梁氏在法律界的好友或门生。在即将卸任总长之时,梁启超提出司法改革十条建议,其中第七条即“设立法官养成所”。此外尚有现实原因。这时北京政府经费异常短缺,人人都谋求生计活路。据报纸披露,8月某日,在王宠惠家宴会席上,刘崇佑提议设立司法储才馆,以梁氏为馆长。刘崇佑既是梁启超的门生,又是此前罗文干案的辩护律师,可谓有恩于现任司法总长,此中微妙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联,使得储才馆之设成为可能。从事后实情来看,梁启超确实在储才馆中安置不少亲友故旧,解决生计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官员培训事务由法律专业人士操办。此前北京政府为培训司法人才,1914年在北京设立司法讲习所,聘请法律专家,时任大理院推事、庭长的余棨昌担任所长,后因经费困难等原因,于1921年停办。此次,由梁启超这样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操办司法官员培训机构,实属罕见。因此,社会各界对梁启超出长储才馆,亦存异议:梁任公之被聘为馆长,总不免使人疑异:一则任公先生虽然是国故大家,却不是一个法律学者;一则任公先生兼职很多,事实上未必有充分余闲兼顾这个储才馆的事体。

几经商议,筹设储才馆之事,逐渐落实成形。192610月下旬,北京政府通过筹设计划,确定121日举行入学考试,司法部公布《司法储才馆章程》《司法储才馆学员考试章程》《司法储才馆学员考验奖励办法》。实际上,这些章程、办法尚未定稿,还在修改中。按原计划,储才馆学员考试是单独进行,后司法部将学员考试改为司法官考试,考试及格者送入储才馆肄业,以资深造。《司法储才馆章程》也重新修订,规定:储才馆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总理全馆事务;馆长之下,设学长一人,由馆长聘任之;秘书二人,事务员若干人,由馆长派充之。储才馆学员包括:“(1)应司法官考试初试合格者;(2)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免初试者;(3)有司法官资格人员而志愿入学者。学员毕业考验及格者,由储才馆发给毕业证书,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论。

然而,筹设工作面临的困难不少,特别是经费与人员问题。经费难题在司法部和税务处之间多次往返周折,最后税务处准许:自192612月起,每月给储才馆8000元。由于时局混乱,招收学员工作延后,到12月中旬,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共计470多人;1218日举行甄录试,考取442人;22日至31日正考,录取者220人;192717日分班传见,10日入储才馆肄业。据一位学员忆述:储才馆的招生标准,以在大学或专门学校法律科毕业者为限。初次招生考试是在1926年冬季,即在学年半途中开始,故参加应试的大都是长江流域以北的学生。应考者共六百多人,而录取的只有二百二十余人,当中朝阳大学毕业生占三十多人,为各校之冠。”

就在各项馆务紧锣密鼓推进之际,梁启超极为倚重的储才馆学长林志钧提出辞职,并推荐好友余绍宋继任,好在余绍宋也是梁氏倚重之人,关系非同一般。余绍宋接手储才馆之时,开馆在即,各项事务必须迅速落实到位。19271月初,为教员、场所、薪俸等问题,余绍宋不断与相关方面反复洽商,甚是繁忙。11日余向梁报告筹备开馆情况,诸务渐次就绪,工程限十六日完竣,定十七日行开馆礼,十八日甄录英文,二十四日开课17日储才馆在司法部街前司法讲习所举行开馆典礼,除导师教员、学员外,北京法律界名流也悉数到场。

二、办馆理念:“人格修养”与“常识扩充”

若从教育背景而言,梁启超不能算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梁氏情况较为特殊:从戊戌时期开始,他就翻译、介绍大量国外法政书籍;加之梁氏长期流亡海外,对现代法政运作有着自己的观察与体验。从梁启超遗存下来的相关法政文字来看,多半写于清末时期,内容侧重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现代阐发与西洋法政知识(国体、政体、国会等)之译介。由此可推知,梁启超知悉现代法政知识(尤其是原理),如此知识结构,使他未必胜任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但从事法律政务工作,则无大碍。因此,梁启超可谓一位“半法律人”。

与此前由法律专业人士主办、课程设置几乎完全是法律专业知识与实务训练的司法讲习所相比,“半法律人”梁启超办理的储才馆,明显表现出有别于“法律人”的思路与风格。在开馆致辞中,梁启超开宗明义,“收回法权,为目前最要之事,虑无不知之者。既欲收回,则须预备”,储才馆之设,正是为此。接着,梁启超谈办馆之思路,他说:诸位学员均已受过完备的法科教育,而且复经司法官考试,对于“法律之一般智识,已有相当成绩”,那么,为何还要再入储才馆学习三四学期呢?由此,梁启超提出,储才馆所注重者有二:一为“人格之修养”,二为“常识之扩充”。梁氏指出,无论何种事业,“以人格修养为最重要”,修养包括责任心与兴趣;所需扩充之常识可分为两种,即应用法律与观察社会。梁启超特别说道:“法界中人因头脑太细之故,常留于呆板,此不独中国为然,即世界各国亦如此也。因运用呆板,常识不足,故法律亦可以杀人。誓如经办一案,援据条文,毫无错误,而结果则完全不合于事情。”最后,梁启超希望学员们努力学好“外国文”。

作为馆务执行者,余绍宋在开馆报告中说:为落实梁启超的人格修养和常识扩充之要求,储才馆酌定各项办法:每星期六下午不复授课,敦请导师或名人演讲,以期达此目的;科目,第一学期注重学理,第二学期注重实习;为扩充常识,设《社会问题》一门课程;设外国文两科(英文、日文)。罗文干、王宠惠等人的致辞,内容与梁氏大同小异,均指出在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责任心与常识之重要。显见,在筹议储才馆的宗旨与方针方面,梁启超、罗文干、王宠惠等人当有磋商,且有共识。

从此后馆务实际运行来看,确实大体贯彻了梁启超办馆思路和方针。储才馆从北京各级审检机构、法律院校中组建了一支较高水准的师资队伍,聘请王宠惠、罗文干、林志钧、郑天锡、叶在均等法律界名流为导师,主要课程、教师、学时安排如下:民事法规及判例(总则),余棨昌,一学期;民事法规及判例(债权),李怀亮,二学期;民事法规及判例(物权),刘含章,一学期;现行刑律及判例(总则),郁华,一学期;商事法规及判例,刘志扬,三学期;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石志泉,三学期;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陈瑾昆,二学期;监狱学及实务,梁锦汉,一学期;刑事审判实务,李受益,一学期;公牍,吴源,二学期;中外成案,一学期;英文,郑天锡、关应麟,四学期;日文,周龙光、钱稻孙、卢毅安,四学期;社会问题,李光忠、陈达,二学期。显而易见,师资队伍确实为一时之选,课程多为判例和审判、监狱实务,重视司法实践训练。储才馆分发学员相关证件,学员可随时前往各法院旁听,也可随时参观监狱,以提高实务能力。

在梁启超看来,储才馆学员必须重视常识之扩充,常识可分为两种:应用法律、观察社会。对在法科毕业人员来说,援引、运用法律似不成问题,问题是要注意观察社会,重视现实问题。其实,这也是梁启超对民初中国法律制度、司法人才的观察与反思。辛亥鼎革后,大批法政毕业生成为司法官员。梁启超指陈:“朝出学校,暮为法官,学理既未深明,经验尤非宏富,故论事多无常识,判决每缺公平,则登庸太滥之所致也。”显然,如此初出校门、阅世未深的青年法科学生,对社会现实了解不足。正因此,储才馆创设伊始,特设《社会问题》课程。1927219日,储才馆邀请著名劳工问题专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陈达教授为学员讲授《我国劳工法规之讨论》;416日、518日,储才馆邀请著名经济、人口问题专家马寅初来馆演讲。这一课程旨在让学员更了解中国社会实情。

梁启超认为,提高学员人格修养是储才馆教育之重点,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除邀请专家、名人演讲外,梁启超亲自开堂授课,每周六下午担任一堂功课,题目为《人生哲学》;每星期五、六,另辟出两小时为接见学员时间,与学员切磋互动。梁启超讲授《人生哲学》,目前所见有讲稿留存者,有三篇。192725日,梁启超第一次在储才馆授课,题目为《陆王学派与青年修养》,他认为,青年读书之时就是修养之时,最稳当、最简捷、最易收效果的修养方法,当以陆王一派的学问为最适合,要点是:致良知、重实验、非功利、求自由。具体落实到储才馆学员,要负担这种责任,必须同心协力,能够实地做事,要养成做事的能力。35日,梁启超再次为学员授课,题为《学问的趣味与趣味的学问》,他首先承认自己是趣味主义者,认为凡人必常常生活于趣味之中,生活才有价值。根据自身经验,梁启超认为有两条路可走:深入的研究、交替的研究。他指出,学员们专学法律,以法律为主要科目,整日在法律中讨生活,精神最易感受疲劳,为恢复疲劳起见,至少要在文艺美术方面找一种,轮流的参错调换才好514日,梁启超在储才馆讲授《法官之修养》,认为法官人格修养最重要三点是:独立的勇气、深切的责任心、美满的精力。

综观上述三篇讲稿,可见梁启超对储才馆教育之心思所系,即人格修养、培养趣味、常识扩充等,这也符合梁氏本人开馆时所定之宗旨与方针。若放宽视野,将这些讲稿内容置于欧战后的中外思潮、国内形势,尤其是教育状况之中,或许能更好把握梁氏所言之思想脉络与精神意涵。

欧战结束后,1918年底梁启超等人赴欧,进行一年多的游历与考察,目睹了战后欧洲的残破、动荡、凋敝,亲身感受西方思潮变动,在欧洲长期盛行的理性主义、科学至上主义等,备受质疑。梁启超断言:欧洲人科学万能破产,是最近思潮变迁一个大关键,而强调自觉和精神生活的柏格森哲学等的兴起,预示着欧洲将在这条路上打开一个新局面来。梁启超思想受到极大触动,他主张对西方学说不应盲从,质疑科学万能论;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他反对全盘否定,主张借助西方科学的精神与方法,重新估价和整理国故,以发展新文化。欧游结束后,梁启超等人投身文化学术教育事业,自然将上述思想付诸实践。在教育领域,梁启超发现此时教育只重视智识、简单机械等问题。192611月,梁启超在清华研究院茶话会上讲道:现在学校只是一个贩卖智识的地方,许多教员从外国回来,充满了智识,都在此发售,学生在教室里若能买得一点,便算好学生。但学问难道只有智识一端吗?梁氏援引孔子所言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认为教育必须知、仁、勇三者并重。次年初夏,梁启超对清华学子谈道:现在的学校,多变成整套的机械作用:上课下课,闹得头昏眼花;进学校的人,大多数除了以得毕业文凭为目的以外,更没有所谓意志,也没有机会做旁的事情”。梁氏直言,自己来清华执教是有抱负的,即“想在这新的机关之中,参合着旧的精神”。他明言,“我要想把中国儒家道术的修养来做底子,而在学校功课上把他体现出来”,一面求“智识的推求”,一面求“道德的修养”,两者打成一片。如此,在教书育人中,就不仅是智识灌输问题,而且讲求人格修养和常识扩充等。

具体到法律教育领域,备受社会舆情之非议。1924 年《法政学报》说道:社会上的人常言,法政学校是官僚养成所法政学生是未来的臭官僚,臭政客,对于这些话,切不可抹糊过去,因为如今法政学生确实太放弃责任了。为中国前途着想,必须要求法政学生在学校时一方面须努力的造就自己的学问,以为将来作事的工具,一方面须随时培养自己的高尚纯洁的人格,以为将来成就事业的基础,这是法政学生的一般责任。此外,还有特别的责任,即在功课之余,把现在国内各种实际问题,拿来详细的研究,得失是非,自己须有一个明析的观察,认清将来自己应做的工作”。梁启超所定“人格修养”和“扩充常识”的办馆方针,即是对备受社会诟病的法律教育问题的因应与补益。

三、司法建设之探索:专业性与社会性

梁启超办馆理念,隐见当时司法问题及梁氏等人之探索。从世界近代法律史观察,法律专门化、人员职业化是与近代社会分工密切关联的长期进程,法律职业活动逐渐形成专有的知识或技术,未经专门训练的人无法从业;同时,法律界为追求自我利益并保证法律服务质量而形成行业垄断等。中国现代法制改革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远师欧陆,近法东洋,在京师、省城和商埠等地渐次筹组新式审检机构,讲求司法的专业化和人员的职业化。辛亥鼎革后,民国政府赓续其事。北京政府时期,虽然也有裁撤初级审检厅、行政兼理司法等举措,但在谋求司法专业化和人员职业化的大方向上没有改变。1920年后,中国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法律职业群体,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现代司法讲求程序正义和专业属性,这有利于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但同时也产生一个相对独立、自治(或封闭)的司法内部系统。在强调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下,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员有一套严格的选拔、任用、升迁、保障制度。在此理念与制度之下,很多司法官员颇为清高与世无争,保守气息浓厚,对社会现实保持相当的距离,甚至持一种漠视态度。这是司法与社会的一种疏远。从司法专业属性来看,这种疏远未必都是坏事,但在很长时期确实备受诟病。梁启超在储才馆开馆式上就直言“法界中人因头脑太细之故,常留(流)于呆板”;1934年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也说,司法官都是不通情理的法呆子。这些话或许言过其实,但也部分反映了相当的实情。这情况并非中国独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如何保持司法与社会之间适当的距离和适度的张力,时至今日仍是很多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梁启超筹建储才馆之时,南方国民政府已经启动革命政党介入司法革新的“司法党化”运动。梁启超对储才馆学员明言,他对南方的“党化司法”不以为然,但是,北方司法状况面临着南方司法革新之竞争则是事实,而且在社会舆情中,南方要胜过北方,不然一些储才馆学员也不会投奔南方阵营。南方“司法党化”的基本要旨是把革命政党、群众力量、社会运动等导入原本独立、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中,让司法系统与革命政党、民众运动紧密关联在一起。这显然与北京政府奉行的“司法独立”理念有别,梁启超等人对此虽不认同,但在竞争中吸收南方司法某些因素,如尽量让司法人员了解、关注社会现实等,则是自然之事。故此,储才馆在法律专业训练之外,梁启超强调学员要提高修养、扩充常识、关注现实、了解社会。

与一般“法律人”习以为常强调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相比,“半法律人”梁启超有所不同,法律之外的诸多问题更易进入他的视野。梁氏有着多方抱负,也是感觉灵敏之人,当“四周环境里一有显著的变动,他(梁启超——引者注)便起而迎之,起而感应之”。欧战后,国际社会文化思潮变动,国内科学与人生观论争、司法与社会之疏远、南北政权竞争、法律教育等问题接踵而来,感觉灵敏的梁启超对此自然有所思考与因应。换言之,由于梁启超身上兼具传统与现代、专家学者与社会名流、中外文化思想交汇等多元因素,加上他与法律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由梁启超出任储才馆馆长,实际上让他扮演着沟通司法系统与社会文化思想之间的特殊角色。

储才馆之创建与运转,离不开罗文干、王宠惠、林志钧、余绍宋等“法律人”的共同参与,但“半法律人”梁启超无疑是司法储才馆前期的灵魂人物。梁氏巨大的社会声望和人格魅力,在储才馆筹建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不少学员报考该馆即仰慕梁氏大名而来,开馆后之运转亦体现着梁启超的个人风格和办馆理念。据一位学员晚年忆述:梁启超每周讲授《人生哲学》课程一小时,讲课时“上下古今,滔滔不绝”;每周到馆两三次,“一有空闲即接见学生,交相问难,互相启发,亲如家人。在当日北京各大学的校长中,没有像梁这样态度的”。虽然梁氏讲话带有浓厚的广东新会方言,一些科学名词与术语也听不懂,但“学生还是乐意接近他和信仰他的”。“由于经费充足,又有当时第一流的导师和教师,人们又仰于梁启超的名气”,所以储才馆开馆3个月之后即卓有成绩。这样的事后回忆,不免有些溢美之词,但大体可见梁启超和储才馆运转的实际状况。

储才馆办馆理念,包含着梁氏对当时法律教育和法政青年“太放弃责任”等社会舆情的反应与思考,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这样的“半法律人”的认识,后来被很多“法律人”所接受。20世纪30年代,留美法科博士、时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楼在探讨法律教育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具备三要件:法律的学问、法律的道德、社会的常识;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还要有社会的常识,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在读到孙晓楼等人主张法律教育应注重社会状况及法律道德的论述后,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沈锡庆认为“语颇中肯”,深表赞同。可见,梁启超关于法律教育之体认,不仅被法律教育界所认同,也被法律实务界所认可。

实际上,此后国民党的司法官员培训,亦受储才馆之影响。19296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办法官训练所,培训自己的司法队伍,7日,该所教务主任郑文礼拜访余绍宋,了解储才馆办理情形,余氏具告之。法官训练所的课程设置、训练方式与储才馆颇有相似之处,不仅注重于法学本身之研究,同时并致意于学员人格之陶冶及对于现代之认识,于实务训练之外,更每周延请名人演讲及指导学员从事党义之研究,聘请导师授以研究之方法。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探索司法建设之路时,针对司法程序烦琐、司法人员与社会脱节等问题,于抗战时期尝试实行大众化司法制度,简化审级和程序,强调司法人员与民众在情感上保持一致、在生活方式等方面打成一片,甚至直接发动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等,这与梁启超的办馆理念多有接近之处。

结 语

19276月奉系集团入主北京,18日张作霖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公布《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要求国务院与各部官制另订20日张作霖特任潘复为国务总理,组成安国军政府。次日,潘复内阁通过议案:根据《组织令》,国务院分设9部,变通组织大纲;明令国务院限期修正现行官制官规等。随着时局剧变而来的中央人事变动和官制改订,深刻影响储才馆之处境。继罗文干之后担任司法总长的姚震,曾属皖系要角,担任过大理院院长,也是北京政府司法中枢的要人。司法次长为单豫升,是由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升任,为奉系人马。同罗文干、王宠惠等人与梁启超、余绍宋的亲密关系相比,姚震、单豫升与梁、余要疏远不少,政随人转,自是不可避免。姚、单召集部务会议,决定整顿部务、裁汰人员、编订预算等事项,随即提呈国务会议公决施行。由于中央“各部及附属机关官制”要修改,因此,隶属于司法部的储才馆之章程、人员及经费预算自然也要修改。

716日,梁启超接到姚震寄来的新订《司法储才馆条例》。与此前的储才馆章程相比,新章程(条例)变化很大,特别是馆长职权大为缩小,储才馆基本处于司法总长的严格管控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3条,储才馆置学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延聘,辅助馆长整理馆务;第4条,储才馆教员之定额及分类,由馆长函经司法总长同意定之,其延聘由馆长径行之,但应函报司法总长备案;第13条,学员奖学办法,由馆长函经司法总长同意定之;第16条,学员得征收学费,其数目及征收方法由馆长函经司法总长同意,以学员收费规则另定之;第18条,储才馆教职员之薪津,由司法总长呈准,以储才馆教职员薪津规划定之。对此,梁启超非常气愤,斥曰“荒唐已极”只能辞职。

继梁启超之后,单豫升接任,馆长,此后的储才馆,惨淡经营、勉强维持。19286月,国民革命军攻占北京,奉张势力退回东北,北京政权覆灭,单豫升去职。经多方接洽后,储才馆由南京国民政府接收,聘请石志泉为馆长。到1929年初,储才馆学员已完成两年的学习,南京当局认为该馆毕业学员成绩甚优,亟应发往各地方法院,俾资实习,储才馆学员135人分派各地法院实习,储才馆随之结束。北京政府培养的司法官员,成为南京政府司法系统之重要组成部分,政权更替,人事延续,储才馆培养了不少法学家,如李良、彭时、薛长炘、黄梅清等。

总而言之,在司法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的理念和制度之下,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建设颇具成效,但也存在司法与社会疏远等问题,备受诟病。为应对撤废领事裁判权的人才需要,1926—1927年,北京政府创办司法储才馆,由梁启超主持办馆工作,在于发挥梁氏沟通司法系统与社会思想文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司法储才馆在重视法律专业训练之外,强调人格修养常识扩充,体现着梁氏对中外思想变动、国内社会舆情、南北政权竞争、法律教育等问题的因应与探索,他努力将新理念引入司法系统,试图使司法职业在专业性与社会性、技术与艺术之间保持平衡,颇具纠偏之效。因由时局剧变引发中央人事变动与官制改订,在主持储才馆仅半年后,梁启超被迫匆忙离职,但“半法律人”梁启超倡导的有别于一般“法律人”的办馆理念与风格,影响了此后的司法建设进程。梁启超在中国现代法治进程中的独特作用,值得后人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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