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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 | 清季民初法系知识的东学背景及其传衍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5-01

作者:杨瑞,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法系”一词是20世纪初从日本引入的和制汉语新词汇。受欧洲比较学派影响的明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首创“法族”“法系”等新语汇和概念,开创东洋文化视域下“法系别”比较法学派。作为“近代语言”之一种,被章宗祥、曹汝霖等留日学生引入汉语世界,梁启超等康门弟子将其定型为中国法政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要概念和表述工具。立足于“欧洲中心论”的法律文化价值观,亦以东洋化知识形态隐性植入,充作沈家本派借径日本、效法大陆法派,进行法律制度变革之重要凭借。民国肇造,东学整体趋于式微,以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改弦易辙,国民党人士、英美法派以及“反沈派”兴起,加速了沈家本一脉分裂,清季所尊奉的日本模式大陆法派取径根基摇动,表征了英美法派与大陆法派彼此地位升降变化,以及中国文化价值借势回归的错综复杂政治与文化态势。

关键词

  法系 东学 比较法学派 穗积陈重 梁启超


日本自明治新政以“西洋文明为目标”,推行“文明开化”国策,开始有意识地继受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用以更新其固有的文物制度;同时配合使用日语中的汉字词组,或组合新式和制汉语符号,用以表达舶来的知识和学说的意涵,以期创造一套新的符合近代价值观念的知识体系、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穗积陈重在欧洲比较法学基础上,创制出“法族”“法系”等专门术语,以一套全新的语汇概念及系统化学理阐释,创立所谓“法系别比较法学派”。在以欧洲为中心的话语体系笼罩下,这种孕育于东洋却又契合西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学说,被置换为“据西洋哲学家的学说”或“西洋的学说”。对日本一方而言,毋宁说是学习西洋文明获得成功以至“乱真”的明证。

  扩而言之,明治日本以“法律进化主义”与“法律学的革命”相辅而行,使固有的法律知识和制度脱胎换骨,自东洋统系一变为西洋统系,助其完成了西方观念中的“现代革命”,引发东亚地缘政治和文化格局剧变。“法系”及其相关联的法政知识与概念,皆自日本引介入华,对戊戌以来知识与制度体系转型和重塑产生的影响既深且远。因此,研究和认识近代法律变革史,首当澄清其与日本或东学之关系。海内外既存研究立足于史学或法学学科,抑或沟通法、史两科,推进了相关史实重建与认识深化。若从知识史角度而言,“法系”词汇创制、概念形成以及流传、演变史事尚有待进一步廓清;从知识生产、价值观传递以至制度展开的来龙去脉,尚须深究。有鉴于此,爬梳中外史料史事,内外互证,澄清事实,以实着虚,依照时序建构知识和文本从无到有的历史,辨析其背后的东学背景以及渊源流变,兼及影响知识生产的学派、人脉、人际交往以及制度设计与运作之间的互动联系,为实证东亚知识整体转型中东学、西学以及与中学之间错综关联,知识论、价值观转型与制度重塑之间内在逻辑,不啻提供一种新的研究和认识近代历史多元复杂演进历程的视角和进路。

一、 东学渊源:穗积陈重与“法族”“法系”词汇创制

  揆诸历史,“法系”一词,系东亚国家在接触西方近代文明中,由明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创制的“法族”一词衍生而来,并作为“近代语言”的有机构成,传至中国以及世界,成为通用性法学术语和普遍性知识。“法系”知识及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既为日本输出经其创制的词汇、概念以及东洋化知识和近代观念,反向中国施行涵化(Acculturation)文化现象,亦系中国主动取径日本接引西方文明成果进行文明重塑的具体表征。

  穗积陈重(1855—1926),一生跨越日本明治、大正两个时代,自幼受本居派国学和汉学思想熏染,后转向“洋学”,入开成学校习法理学,1876年、1880年先后赴英国伦敦大学、德国柏林大学习法学,始受达尔文、赫胥黎和赫伯特·斯宾塞思想影响,有志于法律进化的调查研究事业,受历史法学派学者梅因(Henry James Summer Maine)、分析法学派学者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学术思想影响,在融汇欧洲历史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基础上,开创“法系别比较法学派”,被奉为日本近代法学界“元勋”。

  中外学者一般将“法系论”缘起,追溯至穗积陈重《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国内较早揭示“法系”说发明权属的当是留日生骆通。此后更为系统地进行论证的是杨鸿烈,谓“最早主唱‘法系’之说者,厥为日本之穗积陈重博士”。直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五十岚清等人亦持此论。1884年3月、7月,从德国回国未久的穗积陈重在日本《法学协会杂志》连续刊载《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首次提出和制汉语新名词“法族”,并阐释“法律五大族”之内涵。由此可见,将穗积陈重指认为提倡“法系”说之第一人,其论点大致不差。然而,不加分辨地将原本的“法族”代之以后出的“法系”一词,忽略前后演进及意涵转换,不仅失之于简,亦与其本意不合。

  穗积陈重发明“法族”一词,将其当作划分、分析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种类及其源流关系的概念工具来使用。首先,运用“法族”概念,认识和阐释人类文明史发生以来纷繁复杂、形态多样以及复杂演化进程的法律现象。他认为,各国自然地理和社会风俗等方面的独特性,决定了各国法律制度各具规模且皆为特别的存在。各国的法律之所以呈现出互有差异的多种样态,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臣服拥戴的君主不同,二是宗教信仰的差异,三是国土的地势差异,四是民族之不同,即不同的君主、宗教、国土地势以及民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反之亦然。其次,发明“法族”一词,意在传统的欧洲比较法学派取径之外另辟蹊径。穗积陈重留学欧洲时,正值比较言语学乘殖民主义全球扩张而兴起,包括比较法学在内的各种比较学问在欧陆蔚为潮流,因此深受此风气濡染,谓:“我曾钻研比较法学,然而各国法律条文浩繁错杂,可谓汗牛充栋,哪怕只是大致识别都十分不易。所以,若要研究比较法理学,只有先对其进行分类,对繁琐之处进行简化,杂乱之处有序排列,让人一眼便可识别……因此,要研究比较法理学,对各国法律的相似之处进行分类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他自道致力于“法族学说”研究是为便于大家从事比较法研究。他发现“法律伴随文明开化而进步”的文化规律,即文化同源的国家,具备同一种法律。据此将世界法律按照地理方位自西而东依次划分为五种:支那法族、印度法族、回回法族、罗马法族、英国法族,即其“世界五大法族”说。

  “法系”作为法律术语,在文本中出现要明显晚于“法族”一词。大正五年(1916)穗积陈重回顾称,“法族”以外,“法系”一词亦为其20多年前所创,同时“为了表示法律移植系统还造出‘母法’‘子法’等词汇,并使用于法学通论及法理学的课程”。综合考察,“法系”一词,盖为日语中“法律系统”的缩略语,其称谓及运用最早始于穗积陈重。1884年11月在发表于《法学协会杂志》的《英法德法学比较论》一文中,他首次使用了“法律系统”一语,以及“固有法”与“继受法”、“母法”与“子法”两组相反相成的概念。他将法律区别为固有法和继受法两个构成要素,并比照生物物种间亲缘关系,将其区分为母法和子法,即相当于“祖先”和“后裔”,或者“母”与“子”。穗积陈重运用系谱学的方法概括解释世界不同文明体之间经由文化的纽带,实现不同法律系统间的交流互鉴历史,在“法族论”向“法系论”演进方面更进一步,为各国学者广泛接受。中国法学者把“法系”作为“法律系统”的各种解释,均直接或间接地来自穗积陈重。欧宗祐认为,法系即“法律系统”或“法律派别”,即“一国或数国之法律,具有独特之性质,自成系统,能与他国之法律判然分别之谓”。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的楼桐孙的解说与之尤近:“法系是法学的系统。凡一国法令,有为古代所固有的,有由外国所承受的,每一种法制都有一种历史上的渊源,合若干法律而成为国家整个立法的系统,叫做法系。”同为巴黎大学毕业生的阮毅成持论大体同调:“凡一国之法律,无不由固有法与继受法之二元素而成。而继受法,又必有为其模范法者,其间所生之关系,却如人之母子而成一统系,是为法系。”北京大学法科留日生白鹏飞更将“法系的比较法学派”定义为“探究世界各国法律所由发生之渊源,而研究其系统上之异同”,并言穗积陈重“主张此说最力者”。

  有趣的是,穗积陈重在同一文本中同时使用“法系”和“法族”两个概念。明治二十二年(1889)三月,他仍坚持以“法族”为标准,作为“比较法学之基础”。明治二十四年(1891),重申:“我曾将世界上的法律按照各自的系统进行分类,共有五大族:印度法族、支那法族、回回法族、罗马法族以及英吉利法族”。此后不久便用“法系”一词概称“法律系统”。明治二十四年底,在反驳时人所主张日本之“隐居制”起源于印度佛教时,便直接使用“法系”一词,揭示其既源于“印度法系”,也基于“支那法系”。从材料看,穗积陈重最早使用“五大法律系统说”,是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八月,发表于《法学新报》第9卷第101号《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一文,划分世界“法律的系统”为五大系统,阐释“法系别比较研究法”:“我在研究比较法学过程中,将各国的法律按照系统进行比较,作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就是根据法律系统,将当今各国的法律分为:印度法系统、支那法系统、罗马法系统、回回教法系统、英吉利法系统,这五种是世界上较大的法律系谱。”

  明治三十七年(1904)九月,穗积陈重受邀参加在美国圣路易斯举行的世界博览会暨国际艺术和科学大会,宣读英文论文《日本新民法:比较法学之资料》,首度在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学术交流舞台,结合日本民法立法实践系统全面地展现了“法系别比较法学”观点。论文第三部分“比较法理学方法”,首先概述了欧洲比较法学派三种比较单位及标准:一是国别比较法,二是种系别比较法,三是民族别比较法。其次从历史与比较方法相结合的角度,把具有共同文化世系和血统的一组特定集团的法律而非一国、一种族或一民族,作为比较的单位,将世界文明国家法律分为互为联系的几个集团,通过平行比较,发现它们的一致性和差异性。第四部分“伟大法族”,在此前“五大法族”基础上,增补日耳曼和斯拉夫两法族,扩展为“七大法族”,分别是中国法族、印度法族、默罕穆德法族、罗马法族、日耳曼法族、斯拉夫法族、英国法族。穗积陈重修正前说,似乎是受了法国比较法学派影响。1900年7月,巴黎大学艾斯曼(A.Esmein)在巴黎国际比较法大会上提出新的“五法系论”,即拉丁法系、日尔曼法系、英美法系、斯拉夫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对关注西学动向的穗积氏不无学理启示。

  历史地看,穗积陈重“法族”“法系”概念及其学说生成,历经了自我型塑和被型塑过程,最后实现了从“西学”到“东学”之蜕变。1902年织田万所著《法学通论》一定程度上鉴取了穗积陈重“法族”说,将世界法律分为六族:印度族法律、犹太族法律、回回族法律、支那族法律、希腊罗马族法律、日耳曼族法律;但在“比较法学派”一节中却未提及穗积陈重。同样,1905年付梓的奥田义人《法学通论》一书,将“法系别研究法”单列为一派,亦未明确其发明权属。非但如此,“这个分类(被)当成西洋的学说引用”。穗积重远作为其学术衣钵传人,于大正六年(1917)出版《法理学大纲》一书,或许出于为乃父正名的情愫,书中单列“比较法学”一章,始把“法系别比较法”创制权,冠于穗积陈重名下。其分类法与奥田义人1891年《法学通论》修订本的分法如出一辙,与乃父不同的是,穗积重远将“七大法族”替换为“七大法系”,即支那法系、印度法系、回回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斯拉夫法系、英法系。至此,东洋学之“法系论”基本定型,这对渴求新知的中国人而言,既是可资于治道的“新学”,亦为有效学习西方的终南捷径,所以其观点几乎被中国学人全盘接受或抄录,转变为学校教科书中的普通性知识。

二、 东学西渐:励志社成员的先锋作用

  就语源学而论,“法系”一词及其概念,最早由留日励志社成员、康门弟子自日语引入汉语世界,被国内知识界接纳并用以从整体上观察、认识和比较中国及世界法律系统及其优劣取舍的通用术语和表述工具,对近代国家观念变迁、法律制度变革以及国体变更均产生重要影响和制约。

  有人考订说,“法系”一词最早系由署名“攻法子”的留日学生在明治三十六年(1903)八月十三日发行之《政法学报》(癸卯年第2期)“学术·法律”一栏发表的《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一文引介而来,作者系就读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的钱承志、吴振幼、章宗祥、王鸿年四人中之一人。上述说法,对“法系”一词传入时间的判定大致不差,但对“攻法子”其人究竟为谁,尚无确证。有人推论说是1898年赴日留学的浙江嘉兴籍学生吴振麟,但尚不能征实。

  取诸同一“本事”不同记载,可比较而得其“近真”。略陈如次:1903—1905年分别刊载于不同报刊的同一篇文章《日本改定法律沿革考》出现大约4个版本,而此文与《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作者同属“攻法子”,如能确定前文作者,后文作者便自然明了。“攻法子”在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发行之《政法学报》(癸卯年第六期)“学术·法律”一栏,发表《日本改定法律沿革考》一文,先后被南北各报刊转录,衍生出至少三个版本。前两个文本虽未署名,但除个别文字调整外,其标题、正文与《政法学报》所载完全一致,可知其属同一人作。再将《申报》所载文本与其他三个文本比对发现,其标题、正文内容亦相合,重要的是,后者在正文之前冠有一段说明性文字:“乌程章君宗祥精研法学,在京师进士馆为刑法教习,尝作《日本改定法律沿革考》,以示同学。我国近方修改法律,章君此作,有足资入参究者。本馆觅得其稿,爰为录入报端。”这清楚地表明,此文作者是“章宗祥”。通过比勘同一文本的两条不同记载,再参以章氏生平故实,两相印证,可以确定以“攻法子”之名发表《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者,实为“乌程章宗祥”。

  前后对照,发现五四时代对章宗祥、曹汝霖二氏政治形象的塑造,以及后五四时代形成的大众历史记忆与其本人的实际面相形成巨大的反差。章、曹二氏之“本体”,较之当世及后人在特定时空条件和政治光谱之下建立起来的“卖国贼”、亲日派“四大金刚”要角的认知与形象,更形丰富且复杂。当时,中国留日学界团体励志社,其骨干成员章宗祥、曹汝霖充当了倡扬日本法政知识及思想的先锋与要角。究其渊源,此社为庚子东京留学生组织,以“联络情感,策励志节”为旨趣。清廷废止八股,并有意酌用东西洋毕业生,留学生中“热衷利禄者多认为仕途捷径”,励志社受此影响趋于解体。与其他大多数倾向革命排满的社团组织愈趋激进化相异趣,从中分化出来的部分志士,以从事新学知识传播与新思想输入为旨趣,于庚子下半年发刊《译书汇编》。此刊以“输入新文明”相标榜,“调查英美德法及日本等国政法经济最新之书,悉为介绍,以为志士购取之便”,尤以翻译日本明治以来著述、维新人物事迹、日本宪法书籍、名人讲义、各国宪法以及名人传记为主。

  章宗祥生于1879年,字仲和,浙江乌程人,1898年冬以南洋公学师范生之资派赴日本留学,1903年夏卒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获选科文凭,任京师大学堂教习,主讲刑法并协助严谷孙藏译授民法,因法律馆纂修官机缘而成沈家本派之嫡传。章氏晚年回顾留日掌故,“余辈以学生之地位,抱有两目的,一译著,以新思想输入本国;一招徕,务使留学及游历者加增”。章加入为励志社成员,且任《译书汇编》以及改名后之《政法学报》编辑、译员及干事。据笔者统计,章留日期间在以上两刊发表法政类文章20篇,翻译岸崎昌、中村孝合著之《国法学》由译书汇编社印行,《新民丛报》在“绍介新著”栏介绍此书系“乌程章宗祥译”,“译者留学于东京法科大学有年,于斯学深有所心得,因选译是书,以饷国民”。据章氏讲,其时还在翻译一木喜德郎《国法学》一书,另编有《游学指南》小册子。除章宗祥一文外,《政法学报》同年还刊载了另外一篇介绍穗积陈重“法系”及“法系别比较法”说的重要文献,即署名“耐轩”之《论法学学派之源流》文。法史学界对此文本一直未有充分重视,对“耐轩”本名未作考证。“耐轩”实为励志社、《译书汇编》另一重要成员曹汝霖。曹氏1876年生于上海,字润田,别号“耐轩”,1900年入读日本早稻田专门学校(后改称早稻田大学),旋改入东京法学院(后改称中央大学)学习法律;1904年回国被派赴商部任商务司行走,并兼商律馆编纂。曹留日期间同为《译书汇编》《政法学报》编辑、译员及干事,以“耐轩”为名,发表法政类文章10篇。如上所述,通过章、曹两文,“法系”词汇、概念及“五大法系”学说被引入汉语世界,再经由报刊等大众传媒传播而为国内知识界所熟悉。

  可以确定,章宗祥首次将“法系”概念及其学说思想引入汉语世界,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中文材料,章因此成为国内使用“法系”名词第一人。他直言,其“法系论”知识和思想资源,系据“日本法学博士穗积陈重氏之说”,“五大法系之说,吾盖亲炙穗积氏而得之”。文章开首即从“国家”与“法律”关系入手点题说,中国即将步入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法治国时代”,说:“今世之国家所谓法治国时代是也,是故其国之法律愈完备者,则其国愈平治;人民之法律思想愈发达者,则国家之地位愈巩固,而国权国势必愈扩张;反是者,则往往国无纪律、人昧权利,他国得而乘之,孱然几不能与世界各国并存。”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天然属性”之一,“国家之成立以法之发生为断,是故世界未有法之不立而能完成其为国家者”。通过文本比对,发现此文很大程度上是穗积陈重“法族”“法系”学说的浓缩版本。首先,主张不同国家具有不同法律,是缘于各自地理、人种、习惯等不同,与穗积氏论点如出一辙。其次,关于“法系”概念表述,亦以“法律之系统”为准,“各国之法莫不有其系统,简言之则曰法系”;其称“各国法系之不同,犹之世界人种之不同。黑种之奴、红种之灭,由其智识程度之低下,而有机体组织之元素犹有未备”,源自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主义”说。再次,文中所列世界“五大法系”,即印度法系、支那法系、回回法系、罗马法系以及英国法系以及各自“法境”之“名”与“实”,均直接采自穗积陈重之说,在名称上取“法系”舍“法族”,将和式汉字词组“法族”一词替换为“法系”;在实际指称上则两者兼采。

  不同于章宗祥的直接引介,曹汝霖转以日本法学博士奥田义人“法学通论”讲义为蓝本,从“比较法学派”角度介绍了“法系”概念,评估其在世界法学派中位置。奥田义人修订明治二十四年版《法学通论》一书,于明治三十八年(1905)初由东京大学法学院出版。修订版本前后至少有两个汉译版本:一是张知本本,1905年列为“法政丛编”之一种,湖北法政编译社出版;二是1906年卢弼、黄炳言本,东京清国留学生会馆出版,后改由上海昌明公司出版。此书从“法律系統”和“法律类別”的角度,直接使用“法系”“继受法”“固有法”“母法”“子法”等概念;在介绍学派时,将“实验法学派”分为分析法学派、沿革法学派、比较法学派三大派,比较法学派下,复分为法系别比较法学派、人种别比较法学派及国别比较法学派,将“法系别”比较研究法单列为一派,且居于三派之首,并说此派“以法律系统之区别为基础,即比较法律之谓”,如比较研究罗马法系之法律与支那法系之法律,而观其异同;或比较回回教法系与英国法系之法律,而考其差异之类。曹汝霖只翻译了《法学通论》讲义中关于法学学派之一小节,引述原文关于“法系”定义,“法系别者,以法律系统之区别为基础而比较其法律之学派”,如以罗马法系之法律与支那法系之法律相较,以别其异同;以伊斯兰教法系之法律与英国法系之法律相较,以明其优劣。他认为,实验法学派应细分为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在“比较法学派”中,亦将“法系别比较法学派”与欧洲传统的“人种别比较法学派”“国别比较法学派”相并列并居于首。所以,无论是学派划分、位次编排,还是具体阐释方面,此段文字均直接抄录奥田义人讲义,而其刊出时间却比后者早大约两年时间。这说明,至少在1903年之前,穗积陈重“法系论”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学说,不仅成为当时留日法科学生课业学习的一部分,而且成为他们心目中颇具有世界地位的新知识,显示了日本法学在东亚内部不断提升的影响力。

  更深层影响的是,留日学生在引介“法系”名词概念同时,连附着其上的价值判断也一并接受和传布了。诸如,穗积陈重将生物界物种优劣及淘汰机制引入社会领域,用以探讨法律的新陈代谢,从而提出了“法律进化主义”,得出“万法归一”论断。其意是,劣质法系终被优质法系所淘汰;“归一”,即指统一于“罗马法系”。在近代西升东降大趋势下,东西方文明孰优孰劣似已无须再证,所以,他有一个基本预设:有朝一日世界法系尽归于罗马法系。所以,在西洋文明的强势碾压下,东亚各国应改弦易辙,以研究和效法罗马法系为急务。其立论基本依据是,支那法系素重道德、不重法律,以致其生命力远不及印度法系,在“罗马法与英国法渐次侵入此法系之境界”情势下,支那法系将成为五大法系中“最先失其独立存在者”。换言之,支那法系被罗马法系取代乃世界大势所趋、无可避免。因应之道,唯有未雨绸缪、舍“东”就“西”一途,此之谓“适者生存”自然法则使然。此种思想观念,不仅一度左右明治日本学习欧洲大陆法派路向,亦对清季律改取法大陆法派具有决定性影响。章宗祥认同以上观点,认为“将来足以支配全世界而今日已发施其实力者,唯罗马法系与英国法系”,故有必要通过法系间比较研究,“真知其优劣”,以便“舍短从长”。他亦批评,支那法系“唯道德是尚,而不明权利之为何物,故法律之效用几于无存”,因此,“处此法治国之时代,而据一要素不备之法系,欲以应今日社会之用,盖戛戛乎难”。章宗祥并不完全认同罗马法系必然一统天下,却也断言中国将来之法律必然在罗马法系和英国法系之间权衡取舍,“支那不言法治则已,欲言法治,则唯舍支那固有之法系而继受罗马及英国之二新法系,然后国民法律之思想得以渐次发达进步,法典可期完成”。章接受穗积氏“法系”学说主体部分,自然认同潜藏其间西优东劣的价值判断,以欧美法系取代中国法系是自然机理的必然趋势。

  章氏一文因其开创性意义,被今人视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篇比较法论文”,亦因牵涉当时及后世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制约并困扰中国法制改革道路选择的根本性问题,其意义及影响自不应小觑。其一,法律制度改革固然是时势使然,但各方对如何改,究竟是枝节修订、局部变革,还是从法系角度施以系统性变革,始终存在重大分歧;其二,中国法系与英国法系、罗马法系之别,其背后不仅是中西差别,更是新旧分水岭,还是文明与落后大分野,关乎民族生存竞争与国运之争重大关节;其三,礼治与法治,孰优孰劣,两者能否并存于现代国家之中。显然,章宗祥等人认为在“法治主义”盛行时代,以“礼”为本位的中国法系与现代国家精神不相凿枘,且在西方文明冲击下,自身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故而主张以“法治主义”取代“道德中心主义”,施行系统性法制变革和制度重塑。

三、 内外相合:康门弟子的接力传播与宪制指向

  近代有意识大量引入东洋法政知识并有意向国家制度层面落实,始于戊戌维新时期,其间康有为的引领推动作用最为凸显。1898年孙家鼐进呈光绪御览康氏之《日本书目志》中专列“法律门”,搜罗东西各种法律著述及文本共计445种,尤以日本法政学界著述或日译欧美法学著作为多,所列法理学书目17种,几乎全为日人著述。以功利主义心态取法日本促动变法的康有为宣称:“已尽悉日本一切法制章程,待举而斟酌施行”,对日本以西法变革国家典章制度取得奇效的倾慕之情亦溢于言表:“日人择而施用之,律有学,学有生,书有讲义、问题、难题,复吾汉世郭躬、陈宠之业。唐时律学博士、律学生之法,移吏幕之阴学而阳用之,道在一转移哉。”日本“变律”大获成功,不仅重塑了其在东亚的政治、文化地位,以致“日吏能治吾民,而吾吏不能治日民”,使天朝大国“徒损威重”并为“深耻”;而且日益增进其国际地位,“日本之能治西民,盖自变律始”。由此引申出仿效日本“变律”第二重现实意义——取消领事裁判权,恢复“中国自主之义”和“大一统之治”。在康氏看来,在“道在一转移”可期情形下,采择“东方同文同俗之法”以与西方同制是必由之路,甚而自信“我之收效,比日本事半而功倍之”。以国士自居的康有为以为揣摩到光绪急于推行变革,外以御侮雪耻、内以稳固亲政地位的心态,伺机将借助日本学习西方的政见抛出,将其上升为实现富国强兵的国策,为以日本为模范推展新政改革奠定基调。

  戊戌政变后,流亡日本的康有为在政治上渐趋保守、留恋于保皇复辟大业,在引领新思潮方面踟蹰不前;梁启超则以报刊为媒介广为引介传播各种东学知识,与国内新政改革互为援应,合力推进民智开化。此前,梁启超辅助乃师编纂《日本书目志》时,颇为关注东学动向,来日后有意结交日本政学人士,以便借助外力影响国内政局。为此,他广为涉猎织田万、浅井虎夫、广池千九郎、田能村梅士、穗积陈重、奥田义人、梅田次郎之等人著述,特别留意助推日本维新告成的法政知识和制度的动态发展。在此期间,他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方兴未艾的“法族”“法系”观念学说,并利用报刊等新媒介向国内引介。所以,励志社成员之外,梁启超以及其他康门弟子以引导中国仿照日本确立宪政体制为指向,以厘析法制演进与政治文明进步关系为入手,与国内知识界声应气求着力传播日本法政知识和思想,以主导清季变政的取法和走向,成为接续传播法系知识及思想的要角,并在促动其向新政治制度建构层面推展超越同时代留日同人。

  以创办《新民丛报》为界标,梁启超转而“专言政治革命,不复言种族革命”。倡言继受外来法系以光大中国法系,以“法治主义”代“礼治主义”,是其“政治革命”概念重要内涵之一。1906年2月,署名“希白”的作者在《新民丛报》讨论上海领事裁判权及会审制度时,同样将“法系”解为“法律之统系”,谓“法系者,法律之统系也,如人之有族性然。现今各国法律,有特别发生者,有沿袭前人者。若所沿袭同,则其法系同,如欧洲大陆诸国,皆出于罗马法系者也”。为避免读者误解,特意指明其所论为“专关于临时裁判之法系,非泛指一般法系”,所以他在穗积陈重法系基本观念基础上,转以“国家”为标准,将领事裁判法系分别为法兰西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以及新进之日本国。此处“希白”,即孔昭焱,希白为其字,亦字熙伯,生于1881年,广东南海人,早年入广州万木草堂师事康有为,与梁启超等同列康门大弟子,任《知新报》撰述;戊戌政变后入读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专攻法律。梁启超与其素有“至亲之谊”,为其文作序时坦言,读此文后始对上海租界领事裁判权及会审制度有“种种复杂之结构”感到“奇异不可思议”,非但其“旧日未尝梦见”,甚或“举国所未梦见”。梁氏意识到,诸如引入“法系”之类概念,直接缘起于国人司法主权观念萌发,“国权思想稍发达,朝野上下渐知领事裁判权为国耻,窃窃思拘回之”,而在“国法之完整、国力之充实”前,从事以“洞悉其症结”为要旨的研究,使中国“决当出一哄之时代以入于研究之时代”。

  可能受同门孔昭焱以及东邻共同启发,梁启超于是年发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对法系大义详加阐发。民族性方面,“发扬国粹”;在世界性方面,便与“新世界新学说相比较知我之短长,以唤起我同胞研究法学之兴味”。其所谓“新世界新学说”,包括日本及其新学说,如第三章“法字之语源”资料“多取诸日人广池千九郎氏著《东洋法制史叙论》”。值得一提的是,1905年12月穗积陈重结束美国之行后,在为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一书所作序言中表示,此前曾作“法系论”,明确世界“五大法系”之内涵。可以推断,梁氏阅读氏著时必然注意到穗积序中“五大法系”学说。有意思的是,梁氏并未直接采之,反另立“四法系”说,“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从内在逻辑看,梁氏以“系别”作为比较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法律进展得失之根据,与穗积陈重的取向完全契合,合理推论其至少应在梁氏所谓的“近世法学者”之列。从历史上看,梁启超认为中国法系曾经历了辉煌发展,“其余诸法系,或发生蚤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他从历史的角度追溯“国家法”在中国的渊源流变之迹,以彰显中国法系在世界历史上之重要地位,谓:“我国自黄帝、尧、舜时代,既已有国家法,而虞、夏之间,成文法之痕迹,见于故书雅记者,渐可考见。迨夫周代,成文法之公布,遂认为政府之一义务。及春秋、战国,而集合多数单行法,以编制法典之事业,蚤已萌芽。后汉、魏之交,法典之资料益富,而编纂之体裁亦益讲,有组织之大法典,先于世界万国而见其成立。唐、宋、明、清承流导轨,滋粲然矣。其所以能占四大法系之一,而灿然有声于世界者,盖有由也。”梁氏以史家眼光追溯中国法系的源头,旨在为鉴取外来法系,以重塑新的中国法系,从历史上找寻合法性依据。

  梁启超发现,历来被认为自成一系的中华法系同样受到外族法律文明的滋养,谓:“我国之法系,其中一部分殆可谓继受苗族之法系而来”;至唐以降形成浩繁的成文法体系,并随其文治武功不断向周边各国扩张其影响,故“高丽、日本、安南诸国者,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梁启超的类似认知,很大程度上承自奥田义人之言说,他引其《法学通论》一段话:“我国尝汲文化之源于支那,故代表文化之法律亦皆继受支那法系。当天智天皇之朝,始据唐律为母法以编纂律令;其后天武、文武等诸朝,数经改正;元正天皇之朝,编律令各十卷,名为养老律令,实我国古代成文法之沿革。”论述“外国法”系“本国法”重要渊源时,其论点直接采自穗积陈重,并从国家与种族关系角度加以发挥,认为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多有借材异域之做法,“今世各国现行法律,多取材于异国,其继受他国之法系者无论矣。如欧洲大陆国继受罗马法系,美国继受英国法系,日本前此继受我国法系,近今继受罗马、英国两法系之类。即一法系中所属之国,亦未尝不互相师法,弃短取长,虽谓今世各国法律,无一国不杂外国法焉”。至于中国,历史上借镜“九黎法系”“六国之法”以及“东胡旧制”,不断加以因革损益,创成中华法系,所以谓“外国法为我法律一种之渊源,亦不为过”。

  在梁启超看来,三代之世融合外族法文明,塑造了中华“伟大之法系”,先秦之后却是“退化复退化,驯至今日,而固有之法系,几成僵石”,“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之时代也”,故“采人之长以补我之短”为当务之急。言外之意,欲重塑中国法律文明,亟应效法古法,采择外来法系以为补救,“(我国)固有之法系,殆成博物院中之装饰品,其去社会之用日远,势不得不采他人之法系以济其穷”。从他对罗马法的推许中,不难发现其倾向性,从中隐约可见东学之背影。其谓:中国“法律界最不幸者,则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相形之下,罗马法“优秀之点不一,而最有价值者则私法之完备是也,其中债权法尤极完备,今世各国殆全体继受之”;而其更远大意义则是充当了文艺复兴运动之原动力,“近世之初所谓文学复兴时代者,罗马法之研究自其时始启端绪,而近世之文明即于玆导源焉,其影响之大如此。近世各国法律不取义务本位说,而取权利本位说,实罗马法之感化力致之”。

  1910年,梁启超言论重心自东京转至上海后,由其主导的《国风报》承《政论》之余绪,立言意趣不似《新民丛报》仅仅教育国民,进而“欲劝说政府,俾达立宪目的”。在预备立宪大环境下,梁氏转以宪政为立言鹄的,“专从各种政治问题为具体之研究讨论,思灌输国民以政治常识”,以启蒙国民的现代国家意识。1910年3月,梁启超在该报重新刊发修订后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长文,关于“被选举权”之“官员得任议员与否”一节,从法制角度而言,欧洲大陆分化为“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两大派,前者以限制官吏为原则,不限制为例外;后者则反之;日本则“斟酌于德法两法系之间,而略近于英国”,其选举法限制某种官吏不得有被选举权。经过综合比较,他认为,制度取舍应遵循以“国情以为断”原则,同为东亚国家之中国,应别于日本,宜采“法国主义而不宜采德国主义”。在集权与分治两派争持不下时,梁启超旧文新刊,力主“大立宪国”计划,以为中国省制形似联邦制,实质却大不同,因而主张鉴取美国、德国以及日本改制经验与教训,在法理上各省“虽可自制适用于其省之法,然必以不背触国法为其范围”,以维护中国的大一统。

  20世纪初,“法系”名词概念及分类框架逐渐成为中国的一种普通性知识,朝野各自政治立场和主张迥然不同,但用以表达的概念工具却趋于一致,并逐渐在制度层面予以一定的落实。立宪人士如此,革命派人士亦然。革命党人胡汉民从法理的角度阐释发生于加拿大“卡路伦事件”,针对刑法学意义上的“责任”归属问题说,刑法上所谓“紧急行为”,主观的无责任论属“法兰西法系国所行之学说”,客观的无责任论则属“德意志国所行之学说”。实际上官方话语亦无例外,而且更进一层的是促其在制度层面展开。1911年,法部徐谦、许世英就“审判制度”从“法系”角度,对东西各国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派,“世界法理趋于大同,是以欧美列邦无论君主、民主,莫不同归于立宪”,司法一权因“法系不同”遂分为大陆与英美两派,前者以法国为其祖,德国后起却驾法而上;后者以英国为其祖,美国则去其贵族习惯而专伸张其民权部分。因之,两派所施行的审判制度,在审级方面亦判然分明。欧陆内部,各国的审级制度亦有不小分别。相比之下,中国宜采大陆法派,尤应以德制为模范。清廷官方文书中屡有所现,说明“法系”等和制新学语及其知识渐次被官方接纳,付诸国家制度层面实践。不过,主持其事的沈家本虽未曾对法系概念及其取向进行过明确具体的理论阐释,但其汲取戊戌志士激进推行以致新法流产之殷鉴,深悉“行新政者,辟诸祛病,欲速则不达”之理。故出于减小变律阻力,回避变更法系的敏感字眼,实际工作中却延聘冈田朝太郎等日本法学博士,翻译并参酌日本、德国新律,另订六法草案,走上了一条通往罗马法系道路。

四、 反沈(家本)派崛起与东方文化价值再肯定

  民国肇造,南方革命党人王宠惠观察到“迩来政治问题竞争最烈者,非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二说”。是时愈趋理性持重的梁启超开始有意识地进行反省,强调“一国有一国特别之国情,欲以他国例中国,未有能善其事者”。他返津办《庸言》报,以法言政,以政促法,旨在“濬牗民智,熏陶民德,发扬民力,务使养成共和法治国国民之资格”。针对立法中“省制问题”,他以为“兹事体大,于国家组织,全体攸关,实为国家根本法制一种”,本应与“议院法等同附属于宪法”,而政府朝令夕改,步骤凌乱,“虚三级制”直接取自普鲁士的做法,尤与中国历史和国情不合。环顾欧美各国,以法系分成两派,英美派以地方自治团体长资格兼司地方行政,由选取产生;欧陆派除最低级团体一如英美制外,其高级者以国家、地方行政长官资格兼理地方团体事务,由中央简任。普鲁士“创此奇制”,“全由历史上沿革而来,盖普本沿封建采地之旧”,中国“本无此历史而强袭其迹,得毋有效颦之诮乎”。

  梁启超的反省和转向在进步党及其同道中形成一种新的文化价值取向,进而在知识界、政法界扩散为一种新思潮。张东荪以“独立思想者身份”公开举起反沈(家本)旗帜,措辞严厉地批评清季律改“不合于中国国情”且贻害无穷,其言中国“国情”与梁氏所谓中国“社会”语殊则义通。立法方面,法律编查馆所编订法律,非但不完备,且多不合于中国国情,加之颁布而未施行,以致无法可遵守。迨至共和底定后,各省本前清旧案,删订新法大约纯采罗马法系,甚者抄袭日本法规原文,不问其是否与中国情形相合,仅以为与外国相同,始足壮共和国外观。法律执行方面亦大体不差。他说:“罗马法系,不能完全抄袭者,稍有法学知识之人尚能辨之。盖中国本乎数千年之国性,亦有中国法系,断不容抛弃殆尽而取之于人,然而橘枳易地,其效当非如时流所想像者也,所谓不能执行者,尤为数见不鲜……中国现行法律,有绝不见执行者,不过有时专为宵小利用,借以搞诈而已,仅于此时一见执行耳。”张氏以为,新律要为民国伦常道德沉沦负责。郑浩随即予以呼应,呼吁新法律“不抵触旧道德”,称清季以来致乱之源,“非旧道德之罪,乃人不遵旧道德之罪”。他分别以日本、欧美情势作为反证:一是家族主义,国人指摘其妨碍国家主义发达,日本“保留家族主义者,于国家发达有何害”。二是男女防别之严,然“男女无别、淫乱日滋,乃欧美文明之余弊,彼之人已甚忧之,而莫可如何正心,慕我国之礼化”;中国旧道德既“适生存则适于时会”,反之,“新法律不当与旧道德抵触”。职是之故,中国不仅不宜笼统追仿日本成法,反应持守“以我为主,以彼相资”“勿失我之精神性质”为第一要义,“外人法典,无论法国系,德国系也,无论大陆派,英美派也,我第取其可取,去其可去,求之天理而准措之”,准此必能“大放异彩”自成为“新中国之新法律”。

  1913年9月,梁启超以进步党党魁之资代许世英出任司法总长短短5个月,即被章宗祥所取代。究其原委,在司法界毫无根柢的梁启超,在部院之争气氛中,难以伸展其志。退出后他深入反思清季施行新政“十年来之中国,日日以离社会创制度为事,其极也乃取与我社会绝不相容之制度,无大无小,悉移植之”,故“凡百制度,日日皆在试验中”,但其结果是“对于制度之大患,在有革而无因,感现行制度之不适,则翻根柢而摧弃之,故无论何种制度,皆不能植深基于社会,而功用无自发生”,有鉴于此,他提出“制度试验”新路径:“由旧而趋新,固试验也。由新而求旧,亦试验也。”此后,类似梁启超之反思性言说在体制内外大量浮现。北洋法制局局长顾鳌呈请袁世凯时直言:“一国法制,必以一国之制度沿革及其风俗习惯为基础,而后可以适合于国势民情,推行无阻。”无视中国历史和国情亦步亦趋追仿域外,犹如邯郸学步,学步不成,反失其本。广东巡按使李国筠警醒世人,若“狃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之说,事事悉取大同,窃恐学步未成,失其故步将焉用之”,因此,新法典“务宜本宗旨于礼经,罗社会之情况,以历代之中律为经,而参以东西各国之法意,庶吾国数千年来相传之国性得以维持于不坠,则刑以济礼之穷,所挽回于风俗人心者,为益实大”。

  客观而言,诸多反思和质疑声之所以层出不穷,除却派系和政争因素之外,确也说明,民初司法制度改革势必要审慎考虑外来观念和制度移植与中国历史和社会之关系。许世英、章宗祥两派均试图从主导比较法研究入手,以解决新法律的适用性问题,这也直接导致双方的竞争延伸至法学学术团体领域,集中体现于各自主导的法学会与比较法学会之间的角力。据许世英亲述,中国比较法学会乃“前司法总长汪君创办……(他)同孙中山先生到外游历,拟将本会加入万国法学会,以求发达”。此处“汪君”应是“王君”之误,实指北京政府首任司法总长王宠惠。1912年7月14日,王氏因唐绍仪内阁倒台而辞职,许世英继任了延续了部派对中央司法的控制。章宗祥遂谋求复活清季院派主导之法学会,将部派排除在外。在具有国民党背景的刘恩格推动下,许世英酝酿成立比较法学会,作为反制亦将院派排除在外。12月22日下午1时,比较法学会举行成立大会,南北各方约200人与会,南来的具有国民党背景司法人士,如刘恩格、周泽春、伍朝枢、党积龄、骆通,以及王宠惠旧部刘远驹等,亦有罗文干、赵天麟等英美法派人物。许世英试图借此奠定司法改革基调,即告别清季以来通过日本学习欧美的时代,由其领导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律取法东西各先进国,而各国法律派别支分日新月异,非比较而研究之不能取长弃短。矧对外尤有领事裁判权问题,更宜撷取各国法律之精华,制为最新最良最适宜之法律,庶改正条约时自然就范”。罗文干从法律实践角度,附议指出:“中国人为宗教、气候、风尚事事不与欧美同,研究法学非从比较着手不可。”伍朝枢并非绝对排斥罗马法,且在学理上展望“吾国将来或成罗马派或独立成一支那派”。翌年2月,该会发表刘远驹之文,表面指向司法界弊病,实为清算“沈家本—章宗祥”一脉改律之失:其一,格义附会,反失其本;其二,党派意气,洛是蜀非;其三,宋斤鲁削,取舍失当。故欲“张大国法治之徽帜,树士林法学之阶梯”,必先去此三弊。

  许世英欲染指整个法学界,还需借重王宠惠及其背后的国民党力量。10月,比较法学会在上海中华饭店成立,王宠惠被推举为会长。王宠惠在演讲中将近世法律分为英美法派和欧洲大陆法派,大陆派又有法派与德派之殊,大陆中亦有调和二者而为折衷派,日本始则采用法派,继而崇尚德派,“中国取法日本,亦为德派”。同时对中国取法日本学习德派的做法婉转提出批评,“德国之法律,其可法者固多,要亦非可议之点。今欲集世界各国之法律,权衡损益,挈短较长,以期适用于我共和开幕之民国,殆非研究比较法学,不足以衷于一是”,所以,“必知本国之所短取他国之所长,深明法律之比较,而改良进步以与世界各国竞”。王宠惠借径“博观而约取”比较法学研究,以改弦更张为民国另制新法的意图,与许世英等人的主政思路不谋而合。此外,王宠惠、罗文干等加入许世英派阵营,对“沈—章”一脉形成空前压力,相当一部分留日人士的态度发生逆转。

  东吴法学院出身的高维廉描述说:“清末一般的法学家大半是日本留学的,那时候起草民律的还是日本人,所以就完全的倾向着大陆派的法制。辛亥鼎革以后,受过英美法学思想洗礼的法学者,回到中国来就表示他们不满意于大陆派的态度,而主张采纳英美制。大陆派的势力虽然是根深蒂固,但是英美派的影响也很不小。于是我国的法学界就显然分成不并立的两派,各派都尽力张扬己派的长处而指摘对方的弱点。另外又产生一派折中主义者,专取调和主义。”日本明治大学毕业生卢复,转而批评清季律改“徒袭取他人之法文”,乃数典忘祖“媚外”之举,其行为“置数千年来圣贤明哲所创造之宪章于不顾,牺牲数万万人千古所遗传之群德群情而弗惜,舍己从人,以为得未曾有之良法美制”,“卒以沦亡神灵之国粹”,谓:“维新以来,醉心欧化,典章制度,效法西人,群以率由旧章,不足以逐世界之潮流,应社会之急需,善则善矣,其如弗洽于群情何?夫削足适履,非履弗佳,难受者削足之痛苦”;民国肇建后,“秩序紊乱,人心骚然,朝令夕更,靡所遵循,继兹以往,弗图补救,匪特法律无修明之日,势将无以压服天下之人心”。事实说明,“纯用欧美之法,难治中国之人”,为今之计,当“以中国之人,立中国之法”。英美法派学人蔡枢衡的观察与评判与之若合符节:“三十年来的中国法和中国法的历史脱了节,和中国社会的现实也不适合。这是若干法学人士所最感烦闷的所在,也是中法史学和法哲学上待解决的悬案。”蔡枢衡所言“若干法学人士”,主要指以沈家本为旗手之“沈—章”一脉。

  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科的沈锡庆,以其先后任职于北洋及南京政府司法界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民元“竭力购阅日本成书以资模仿”,司法状况为“国人所不满,力加攻击”,但尚不自知“现行法律与国俗民情不合,亦不知法院办案每与真实案情不符”,直至1918年至1927年“颇知现行制度及法规,实有不能适用之处。一国有一国之国俗民情,实非削足就履所能济事”。此外,时人有将清季修律归结于日本策士之动议,是“日本之一种对华主义”,国人不察深陷“收回治外法权”误区,以致“有名中国之法系,在世界尚有光辉,在中国法学界,转相轻诬”,这是“中国法律之不幸”,亦为“世界文化之缺憾”,宣称“今日研究中国法系成立之本源,是东方文学者应有之义”。

  袁世凯死后,“沈—章”一脉在政治与学术上失势,英美法派、具有同盟会或国民党背景人士重新占据北洋司法要津。大陆、英美两派权势此消彼长,直接导致“沈—章”一脉阵营分裂,典型案例当属沈派重要人物董康转向“反沈派”,“遇有机会,便站在反沈派的立场作主张”。1922年,淡出政治后董康在访英途中表示:“中国司法采取欧陆制度,实属错误,以中国之情势,当采取英国制度”,甚而认为“英美法律手续与中国旧法律颇为密合”。董并非一味为反沈而反沈,乃体现了其对清季律改较为深彻的省思,以及对中外不同历史文化条件下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从中国种族与文化的独特性加以佐证:“吾国法系基于东方之种族,暨历代之因革,除涉及国际诸端,应采大同外,余未可强我从人”;事实上“从前改良司法采用大陆,久蒙削趾就履之诮,改弦易辙,已逮其时”,甚而认为中国律改“已成各法,是否可以促进司法之进步,余以为未也”。董康从反思清季误入欧陆法系,推及至对整个大陆法系之质疑,称“平心比较”颇觉“从前主张,偏重新之一方,至今日更苦手续之繁重。然此中困难情形,恐非吾国一国为然,凡属用大陆法系者,当同抱此感想”。1924年,他引入“东亚法律系统”或“东亚法系”概念,代替“中国法系”“中华法系”等称谓,认为其不仅可与风头正劲的英美法系相沟通,甚至可与风行世界的罗马法系相争衡,“尝游英京伦敦,……颇疑英之系统亦出东亚,或即所谓东来法之一欤。由是推之,东亚法系固亦横亘世界,与罗马法对峙,不可磨灭之物也”。1926年至1936年,董康四次访日,名为寻访汉籍珍本图书,实借讲演“东方法制之古历史”之机,与日本法政界联袂倡导东方法制与东方文化。董康立场和态度的转变,体现了民国肇建以来政局演变,东学、西学与中学竞存争胜态势下,国家法制取向及个体生命价值及学术思想,在重新估定传统的现代价值中不断寻求自我调适和突破。

  综上,法系知识生产与历史演化背后,其实是法律和政治文明新陈代谢问题,抑或法律文化及价值观念替嬗问题。日本摆脱江户时代中国文化影响,代之以西洋文化,在法制领域受容大陆派法律,既接续其继受法文化传统,也契合融入世界体系的现实需求。深领其意的梁启超诸人循其轨辙,为中国继受欧美法系以光大自我,从历史中寻找现实变革之道。所以,更深层的影响是,始于知识论和价值观引介传递,终而落实于新政治制度建构,即借径由东洋学知识传播了西方文化价值观,并成为肇建现代型国家体制的有机构成。在清季民初那一代法政人士心目中,“法系”概念,不仅是用以分析世界法律现象知识性工具,更是衡度文物制度优劣的价值尺度。在进化论、“欧洲中心论”强势话语支配下,法律“现代性”几成前现代国家走向世界、推行“西化”之代名词。换言之,法律“西方化”俨然是法律“现代化”同义语。此虽为时代观念的映照,却不无绝对和片面之嫌。

  尤应注意到,中日两国历史与国情相差极殊,以致双方在接引域外知识与实现制度转型中也差异极大。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毕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截然分为两橛,在强大而持久的社会心理和文化惯性作用下,形成的巨大张力贯穿近代历史始终。因此,在知识引介、价值传导以及制度展开中,长期处于古与今、中与西、本土与世界、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的纠结中,礼法之争此起彼伏、不绝于缕。近代世变之下,法系知识论和价值论均有不同程度演变,20世纪30年代朝野内外群起鼓动重建中国法系,以期重估、重建本土文化价值,恰是对清季以来对中土价值观之否定的强烈反弹,可谓否定之否定,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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