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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紅旗 《再論宋代公使庫的刻書》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2-16

再論宋代公使庫的刻書


内容提要:公使庫“正賜錢不多”,在北宋中後期已出現了嚴重的缺口,即收支不抵的情況;但此時尚還不敢多挪用其他經费填補。南宋高宗、孝宗時期,在“著令許收遺利”的驅動下,公使庫通過賣酒、糟等獲得了巨額收入,甚至一度竟能高達“歲用率十數萬”貫。其間的奧妙與方法,台州知州唐仲友是一個典型。按南宋初期刻一字約4.23文足估算,鏤板一書對一州的公使庫來說,如能善於節省、籌集,甚至挪用一些其他經費,還是能做得到。而刻書的利潤至少應維持在40%以上的高位。因參與人數多、經費相對寬裕、核校認真等,公使庫刻書的品質較高。孝宗中後期,因加强了對濫用經费的核查、官員監管等,可以允許使用的範圍縮小,一些經费多溢出來刻書,進而馈贈他人,成了一時風尚。但之後,因開禧北伐導致的物價騰踴、經費緊張、監管鬆懈等,公使庫刻書幾乎是戛然而止、渾然絶迹了。

关 键 词:公使庫 宋代官刻 刻書費用 原因

公使庫刻書,是宋代刻書的一個典型方面,也是宋代文化繁興的一個縮影。爲此,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已有一些研究,其中,李景文《宋代公使庫及其刻書》一文,①對公使庫的性質、經費來源、刻書動因等有一些初步揭示。而近期在歷史學方面,對公使庫的經費、用錢制度等也有一些探究。②不過,對公使庫刻書一些更核心的問題,如公使庫的真正收入、刻書所需費用、利潤、爲何集中在孝宗淳熙年間等還乏人論及。而今躬逢盛世,各大圖書館藏珍稀宋元刻本的紛紛影印、再版,如《四部叢刊》(共三編)、《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宋集珍本叢刊》、《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等,以及海外交流的便利,都無疑爲刻書研究打開了一扇扇窗户,也能再一次全面、深入地審查這一問題,進一步理解宋人刻書的一些具體情況。

一 公使庫的收入與支出

公使庫,是宋代地方官府中一個並不甚重要的機構,類似於招待所,設置初衷,就是爲了給往來官吏的旅宿提供方便、資助等。學者熟知的史料就是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公使庫”條(基本上襲自鄭興裔《請禁傳饋疏》,見後),以及王明清《揮麈後錄》卷一的相關記載,即“必館置供饋”,“以佐廚傳,是以制公使錢以給其費,懼及民也”。不過,“正賜錢不多”,但政策上放開,“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③對公使庫而言,“正賜錢”是一大宗收入;那麼,國家明確撥給的“廚傳”經費,到底有多少呢?

這實際上有一個變遷歷程。唐末五代時期,方鎮厚斂自利,延至宋初,導致用錢的混亂,此時政府加强了對係省錢的監管。天聖九年(1031),“公使錢始立定額,自二百貫至三千貫止”,④按州的大小分爲等差。熙寧四年(1071)正月,鑑於公使錢“倍備縻費”,浪費嚴重,又制定了地方州郡的定額,“今當量入爲出,随州郡大小立等,歲自二百貫至五千貫止”。⑤重申了限額的禁令,要“量入爲出”,不得随意奢侈縱逸。制度是完善了,但這些政策實施的結果,照馬端臨的話,就是“守臣窘束(經費開支緊張),屢有奏陳”。⑥

最典型的材料就是元祐七年(1092)八月,蘇軾知揚州時的奏狀,即《申明揚州公使錢狀》,具體而微地道出了當日的一些實情與苦衷:“本州公使額錢每年五千貫文,除正賜六百貫、諸雜收簇一千九百貫外,二千五百貫並係賣醋錢。”所說的“收簇”,就是一些雜税。⑦爲了完成招待、餽贈等費的最低限額(以便充分招待、給用等),正賜的六百貫遠速不够。爲此,蘇軾不惜把各種雜税都算在一起,還絞盡腦汁地把本屬轉運司的“賣醋錢二千五百貫”,也即係省錢(即繳納到州軍資庫的錢,也稱省司課利錢,是州郡的預算内經費)挪移、轉入到公使庫,才算勉强完成定額。爲彌補這一虧空,還充分實行了“認納買撲”制,即私人承包酒坊,繳納一定的酒税,然後可在一地域獨占賣酒的權利。但即使如此,“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貫至二千貫”,與“元立額錢二千五百貫之數”還差五六百貫。實在没其他方式再籌到錢,又不願多加盤剥;對此,蘇軾禁不住抱怨:“三年之間,八易守臣,將迎之費,相繼不絶。”就是說,因揚州都會的地理便利,迎來送往,相繼不絶,致使招待費用奇高,州府早已不堪其憂,積年下來,一共欠了七八千貫之巨,債務沉重。更何況,揚州這麼大一個州(大都督府、廣陵郡、淮南節度使府),“每年公使額錢,只與真、泗等列郡一般,比之楚州少七百貫”,與同一等級的杭州,更是差了一大截,少兩千貫,蘇軾直有點憤憤不平了。不過,蘇軾不敢要求增加正賜定額(“不敢輒乞增添額錢”),只是希望“逐年更不送納買撲净利課利錢,及更不用錢收買官糟,庶得賣醋錢相添支用”,就是說,把買撲、賣醋所得的純利,名正言順地撥歸公使庫使用,同時也不再收買官糟,以此收支相抵。最後,蘇軾還特意補說,雖然政策上“許收遣利”,但本州實在是“無遺利可收”,而請求朝廷能予以體諒、批准。這一請求的結果,因無下文,我們不得而知。

類似的是包拯知瀛洲時,也遇到了同樣的難題:“本州公使錢每年二千貫”,但因“凡百用度,盡出其數”,“將前任自皇祐元年(1049)八月至皇祐四年(1052)八月終三周年計算,約費用過錢三萬三千貫文省,是每年約用錢一萬一千貫文”。⑧收支嚴重不抵,一年就有九千貫的虧空,累積下來,三年就產生了高額的財政缺口。

包拯、蘇軾所談,一前一後,四十多年間,說明問題一直存在,也證實正賜錢遠遠不够開支。這實際上牽涉到公使庫錢一個不易明言、有所忌諱的核心問題:即政策上的“許收遣利”,到底有哪些方式?又究竟能收入多少錢呢?

北宋中後期,公使庫正錢的使用(如上兩例),已出現了嚴重的收支不抵的情況。可以說,要求增加正賜錢額的路已被堵死(當日名氣較大且爲一方大員的蘇軾尚且不敢“輒乞增添額錢”,增加定額,他人可想而知)。這種情形下,爲了維持公使庫的正常運轉——這是朝廷明令要求要維持的底線,即保持一定的招待標準,同時也要與路過或有意經過的各路官員加强聯繫,或友好交流,而不得不絞盡腦汁,在“許收遣利”,即自己創收的基礎上來保證。對此,李心傳只說州郡“開抵當、賣熟藥,無所不爲。其實以助公使耳”,⑨不免過於簡略;但其說的“無所不爲”,的確是實情。實際上,所謂的“許收遺利”,最好能掙得多一些、快一些。而在封建時代,自然是在國家專營的方面努力開闢出一條蹊徑,或者說,在茶、鹽、酒、醋等禁榷方面鑽空子,如蘇軾就是打了賣酒(醋)的主意。但好景不長,方便之門大開下,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政和七年(1117)正月,亳州、泗州的公使庫私自販賣所產的酒,竟導致了官營酒店“都酒務”、承包經營的“拍官酒店”(即前所說的“買撲”)關門,嚴重破壞了國家的榷酒法令,也大大減少了朝廷的税收。這自然爲朝廷所不能容忍,而下詔禁止:“不得令人開店賣供給酒”,“其亳州、泗州知、通各罰銅十斤”。⑩之所以這般嚴厲,令行禁止,就是因榷酒、賣醋(古代多用糧食釀酒,餘糟用來製醋)是當日一州課税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一州榷酒的利潤,也有一部分分入了公使庫。

那麽,在國家法令許可的範圍内,州榷酒到底有多少收入能分入公使庫呢?今恰巧留存有一文書,即《南宋紹興三十二年(1162)在城酒務申舒州使府狀爲具申十二月十六日賣酒事》,能真實再現當日的酒課分隸情形。兹節錄關鍵内容如下:

一:共收酒務、衙西店錢壹伯柒拾貫柒伯伍拾壹文省:酒務共收錢壹伯貫伍文省,係賣酒並糟錢。……日申課利錢六項,共陸拾三貫三伯肆拾伍文肆分省:

係省錢貳拾陸貫三伯肆拾貳文省,赴州軍资庫納;

經總制錢貳拾玖貫捌伯貳拾壹文陸分省,赴通判衙納;

移用等錢壹貫貳伯壹拾三文玖分省赴[通判衙納](整理者補);

常平司續添酒錢捌伯肆拾玖文肆分省,赴州常平庫納;

本州頭子錢壹伯壹拾捌文伍分省,赴州公使庫納;

本務日支雇夫、作匠、物料錢伍貫文省。(11)

據此看酒課税收分隸的情況:酒務、衙西店賣酒總收入170貫751文省,其中,酒務(“賣酒並糟錢”)100貫5文省;衙西店70貫746文省。去除成本後實際參與分隸的課税,即“日申課利錢六項”,是63貫345文省。其中,經總制錢,即各種名目的附加税,交到通判衙,最終上繳朝廷;常平司錢、移用錢和漕司錢等歸路级監司,如轉運司、提刑司等;係省錢,繳納到州軍資庫(州级官府存儲日常經費的倉庫),留在州郡,供州支用。本州頭子錢,則歸公使庫所有,即榷酒可分入公使庫的收入。其分隸的比例各自爲(即各自與總錢數63貫345文省的比值):

係省錢:41.6%;經總制錢:47.1%;移用錢:1.9%;常平司錢:1.3%;本州頭子錢:0.18%;本務日支(即各項勞務支出):7.9%。

這一比例,與《舒州在城酒務造酒則例》的比例大體一致,(12)也即南宋中後期財賦上供中央、送使、留州三分的制度,(13)公使庫錢僅占0.18%,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即便如此,若按此收入,一天118.5文省,一年僅有區區43貫252.2文省。可見,依靠正規途徑,即國家税收分入公使庫的經費,對於龐大的招待開支只能是杯水車薪。因此,蘇軾在奏摺中不得不感慨實無“遗利”可收。不過,頭子錢中還有一大項:即租賦外的附加額。據《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財賦二》“經制錢”、“總制錢”條,紹興十七年(1147),每出納錢一貫徵收頭子錢43文,乾道元年(1165)後改爲56文。(14)因其徵收廣泛,雖單筆數值不高,但總量還算可觀,如下面要重點討論的台州(時轄四縣:寧海、天台、仙居、黄巖),一年中“上供”的定額,“經總制錢一十五萬六千五十四貫三百四十四文,添收頭子錢六千一百六十貫五十七文”。(15)但15萬貫經總制錢,也僅有6千餘貫頭子錢,占比依舊極低(4%)。

那就有了一個問題:頭子錢總量不多,但這一時期,史料明載公使庫的開支卻能達到“歲用率十數萬”貫,說明至少應有八九萬貫,否則無以應酬巨額開支。紹興二十六年(1156),周方崇上疏時亦言“頭子錢入公使庫不下五六萬緡”。而揚州每年僅“饋遺見於帳籍者”,即登記在册的,就“至十二萬緡”(均見下。言下之意,不登記的還不知有凡幾);可見,到了南宋初期,每年各州需要開支的公使庫錢,數額就已特别龐大。這與國家課税分入公使庫的微薄數字形成了鮮明對比,這又是怎麽一回事呢?

如此,不妨細審一下同一時期台州知州唐仲友的生財之道,以解其間的奧秘。這主要反映在淳熙八年(1181)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狀》中,時朱熹提舉兩浙東路茶鹽司,是唐仲友的頂頭上司;又因職司所在,且上奏朝廷,朱熹也勢必不敢誇大而要力求客觀。

又本州違法收私鹽税錢,歲計一二萬緡,入公使庫,以资妄用,遂致鹽課不登,不免科抑,爲害特甚。(16)

一,公使庫自來不許賣酒……仲友到任以來,以此爲名,公庫每日貨賣生酒至一百八十餘貫,煮酒亦及此數,一日且以三百貫爲率,一月凡九千貫,一年凡收十萬餘貫。

一,自到任以來,緣公庫賣酒錢額既高(掙錢多),督責兵官尉司,逐日捕捉私造酒麴及糶糯米、糯穀者,所犯之家與四鄰盡是籍没貲產以充。自立賞錢格,所犯止於升合,亦不能免,兩年中破壞二千餘家,其間久繫囹圄、染疫而死者甚多……闔郡軍民冤恨,無一日安迹。

一,公庫所入,舊例並支見任官員逐月供給及宴會之屬。自兩年來,卻以糴本庫錢撥入軍资庫,軍资庫撥入公使庫,以支供給。(17)

一,仲友造置浮橋,破費支萬餘貫官錢。……橋成,未及一年,已收過力勝錢一千五百餘貫。(18)

即此,已能見出唐仲友採取的手段主要有:

一,違法收取私鹽税,“歲計一二萬緡(一緡即一貫)”。

二,每日突破禁令,私自貨賣公使庫中的“生酒”、“煮酒”等;同時,爲保證官營的高額利潤,加强了對私賣的“督責”嚴查。最終,雙重措施下,“一年凡收十萬餘貫”,即十萬八千貫。

三,“賤價糴米(買米),高價納官”,賺取中間的巨大差價。

四,轉移、挪用其他錢款,即把糴本庫錢撥入軍資庫,軍資庫錢撥入公使庫;然後再巧立各種名目,供一己使用。唐仲友如此不厭其煩,就是要避開糴本庫錢、軍資庫等較嚴格的監管。根子上還是在於公使庫既然能公然大肆招待,且能以“苞苴”的形式“饋遺”過路官員人等,支出自由多了;且上面也多不追查,相當於一種“潛規則”(見下)。這也當是李心傳說“州郡得以自恣”的真實含義,即一方面可以“自恣”——想法設法靠“榷估”掙錢,另一方面花錢也不妨“自恣”、随意。這也是州郡自恣掙錢的一個根本動力。

五,投入基建造橋,進而收取高額的過橋費,年入“一千五百餘貫”。

這樣粗略一算,至少有十四五萬貫。這無疑是一筆鉅資。此時台州“上供”中央中最重要的“折帛錢”也不過二十二萬六千九百餘貫,經總制錢十五萬六千多貫。

顯然,據唐仲友所爲,最掙錢的途徑就是賣酒、糟的收入,已高占總量的72%。唐仲友當然是一個特例;但非此,恐怕不足以保證完成定額或在此基礎上順利運轉。或者說,至少在高、孝承平時期,如果不非法增置税目,一個州郡賣酒、糟的錢,能有多少進入公使庫,是一地公使庫錢款充裕與否的一個關鍵因素;因爲如舒州一地,一年賣酒的净收入就能高達“三萬伍仟餘貫”(當然還要國家、路司、州三家分。直到現在,賣酒仍是一個盈利高的產業)。有時,恐怕也不得不挪移其他款項。如果說,元祐時期,蘇軾還只是小心翼翼地挪移係省錢來彌補虧空,並上報申明,等待批准、核銷;那麽,至少到了孝宗時期,這些方式已司空見慣、習以爲常了。所以李心傳感慨“每歲終,上其數於户部,輒以勞軍、除戎器(購買器械)爲名,版曹知而不詰也”,(19)即以其他名目,如“勞軍、除戎器”等(相當於變相挪用錢款),而開支招待、饋贈,主管也懒得追責了——這已成了心照不宣的事,是一種潛規則了;畢竟,真正的頭子錢實在是太少了,說杯水車薪都還有點誇大(如以五千貫/十二萬貫="0.041,僅占4.1%)。可以說,某種程度上,對公使庫资金的使用,監管整體上不免處於一種失控的狀態(根子裏還是源於宋朝對士大夫的“寬裕之政”),由此州郡“得以自恣”。

當然,也有直接提高“頭子錢”的方法,即多收税。如紹興二十四年(1155)十二月二十三日,齊旦“附權臣,苞苴無虚日,倍收(加倍收)頭子錢,减克鹽本錢,以資妄用”。(20)其借多種手段去斂財,與唐仲友的方式實有“異曲同工”、暗合之處。

二 刻書的種類、情形與質量

公使庫刻書的史料,最主要的,是見於各種珍稀宋元影印本中的題跋等,如《四部叢刊》(初編、續編、三編,上海書店1989年版)、《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含續編、三編,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2-2009年)、《域外漢籍珍本文庫》(人民出版社2012年)、《日本宫内廳書陵部藏宋元版漢籍選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等,以及偶見於方志(如《宋元方志叢刊》)、書目題跋(如《愛日精廬藏書志》、《鐵琴銅劍樓藏書目錄》、《皕宋樓藏書志》、《藏園羣書經眼錄》等)、個别文集等。今據此綜合,能覓得以下史料(爲避免繁瑣,僅提示出處。又,學界據行格推斷爲公使庫刻書的,暫不列入):

一、仁宗嘉祐四年(1059),蘇州公使庫刻印《杜工部集》二十卷,卷未有王琪《後記》,見《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

二、哲宗元符元年(1098),蘇州公使庫刻印朱長文《吴郡圖經續記》三卷,有序跋,見《宋元方志叢刊》第一册。

三、徽宗宣和四年(1122),吉州公使庫刊印《六一居士集》五十卷及《續刻》五十卷,見《天禄琳琅書目》卷三。

四、高宗紹興二至三年(1132-1133),兩浙東路茶鹽司公使庫刻印《資治通鑑》二百九十四卷,有題記、銜名,見《四部叢刊初編》第30册。

五、紹興十七年(1147),福建路轉運司公使庫印行《太平聖惠方》,有識語,見嚴紹盪《日藏漢籍善本書錄》中《子部·醫家類》。

六、紹興十九年(1149),明州公使庫刻印徐鉉《騎省徐公集》三十卷,有跋,見《四部叢刊初編》第184册。

七、紹興二十八年(1158),沅州公使庫刻印孔平仲《續世說》十二卷,有所需費用、跋,見《宛委别藏》第85册。

八、孝宗淳熙三年(1176),舒州公使庫刻印曾穜、方聞一輯《大易粹言》十二卷,有跋、銜名、所需費用。見《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

九、淳熙四年(1177),撫州公使庫刻印《禮記》二十卷《釋文》四卷,有題記、銜名,見《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

十、淳熙六年(1179),舂陵郡公使庫刊印《河南程氏文集》十卷,有序跋,見陸心源《皕宋樓藏書志》卷一一三。

十一、淳熙七年(1180),台州公使庫刻印《顏氏家訓》七卷,有跋、銜名,見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附錄一《序跋》。

十二、淳熙七年,筠州公使庫刻印朱熹《詩集傳》二十卷,有題記、跋,見《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經部)。

十三、淳熙八年(1181)台州公使庫刻印《荀子》二十卷、《法言》十三卷等,有唐仲友《序》,見《四部叢刊初編》第56册。

十四、淳熙九年(1182),信州公使庫刊印李復《潏水集》十六卷,有序跋,見丁丙《善本書室藏書志》卷二八。

十五、淳熙十年(1183),泉州公使庫“刊印局”刊印《司馬太師温國文正公傳家集》八十卷,見瞿鏞《鐵琴銅劍樓藏書目錄》卷二○。

十六、淳熙十四年(1187),鄂州公使庫刊印《花間集》十卷,有跋,見《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

十七、婺州公使庫刻印《貞觀政要》十卷,見汪應辰《文定集》卷十《跋貞觀政要》。

十八、平江公使庫刻印《白氏長慶集》七十一卷,見宋陳造《江湖長翁集》卷三一《題長慶集》。

十九、明州公使庫刻印《孔叢子》三卷,今卷末有淳熙十五年王藺跋,或爲此本,見《四部叢刊初編》第57册。又,宋陳造《江湖長翁集》卷三一《題孔叢子》:“蓋傳之於四明公庫云。”

以上所載共20種(《荀子》、《法言》算兩種)。從地域上看,兩浙路:茶鹽司1種,明州2種,台州3種,婺州1種(以上屬浙東路),蘇州2種,共9種。江南西路:吉州、撫州、筠州各1種,共3種。荆湖北路:沅州、鄂州、舂陵各1種,共3種。福建路:轉運司、泉州各1種,共2種。其餘的,江南東路的信州、淮南西路的舒州、荆湖南路的平江各1種。可見集中在經濟發達的地域,即兩浙路(幾近一半)、江南西路、荆湖北路、福建路,這也是傳統雕版興盛的地域。再從部類看:經部(《禮記》、《大易粹言》、《詩集傳》)3種。子部儒家類(《河南程氏文集》、《顏氏家訓》、《荀子》、《法言》、《孔叢子》)5種。集部總集(《花間集》)1種,别集(唐人杜甫、白居易,當代徐鉉、歐陽修、李復、王安石)共6種,都是聲名煊赫的作家(惟《潏水集》特例,爲李復孫子促成刊刻)。可以說,儒家、文集占了70%,充分反映出在儒學主流下,一直重視儒家典籍以及著名文集的刊刻。與此重現實功用一脈相連的,是《資治通鑑》、《貞觀政要》“有資於治道”,《太平聖惠方》解救病人疾苦,《吴郡圖經續記》能知曉“政事、户口”、“措意深遠”(見序跋)等,都也凸顯了實際功效。這也可說是公使庫官刻本一種高速的識鑑和層次,與國子監刻書類似,也彰顯了一種公益性。

再從序跋、題記的具體内容(共15種),即刊刻情形來看:

一、序跋的撰寫或刊刻均有當日知州的身影(更有《大易粹言》,是知州曾穜自集),就是說,在地方最高長官知州的悉心參與或資助下進行,能充分協調、調動各種資源來刻書。經費上,如前所論,純粹的公使錢並不怎麽寬裕,需要知州的籌措、允可;人員上,就有結銜題名的,如《資治通鑑》、《禮記釋文》、《顏氏家訓》等來看,當地重要的文職人員、各縣進士、府學教授等都廣泛參與校勘、刊刻活動,《資治通鑑》一書,更是抽調了26人,從主管文字兼掌管經費到校勘、監雕,全面予以保障。這種類似兩宋國子監校勘典籍的方式,與其說是一種集體合作,倒不如說是廣泛調動各方積極性來參與校勘、雕印,以此保證刻書的質量。這兩個方面,是其刻書質量的一個重要保證。

二、就版式、行格看:開本一般都比較闊大,框高21釐米,寬15釐米左右。行格上,一般爲每半頁九行、十行,行十九、二十字,字大行稀,疏朗悦目;唐仲友據熙寧國子監本刊刻的《法言》,更是半頁八行,行大字十六字(國子監刻書的標準格式),再加上“版框高23.5釐米,寬18.6釐米”,確實稱得上是字大如錢。相比之下,麻沙劉通判宅刻的《法言》,半頁十行,行大字十九字,“版框高18.9釐米,寬13.2釐米”(均見《再造善本》,或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影印的單行本),明顯小了一號,字也更密集了一些。這都確實顯示了一種官刻本與坊刻本不同的氣派。

三、一般均能費心盡力,廣泛徵集異本,認真校勘。如《大易粹言》,作者知州曾穜病“編帙散漫”,於是“會而通之,貫而一之”,並讓門人李佑之等“訂證其非”,而後“無遗恨之歎”。《顏氏家訓》,沈揆知台州時,得到故參知政事謝公家藏、其子謝景思手校舊蜀本,於是與郡丞樓大防家藏本互勘,“稍加刊正,多采謝氏書,定著爲可傳”,即整理爲一個可傳信的定本。至於“轉寫甚訛與音訓辭義未通”者,則謹慎存疑。《詩集傳》,是朱熹的曾孫朱謝據家藏本“重校證”後鏤版。《貞觀政要》,“原書脱誤頗多”,紹興三十二年(1162),得後唐天成二年(927)國子監本,“是正亦不少”,“且參以實錄、史書”,廣爲校勘(以上内容均據前所列序跋)。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表彰先賢的文集刊刻是一州承平時期的重要文化、教化工程,知州極力推進,抽調了當日一州的儒學人才、廣求異本校勘的結果。在一些流傳至今的本子中,如《大易粹言》,參與校勘的就有本州州學教授方聞一、錄事參軍莫忭;下轄各縣縣尉、主簿,如懷寧縣尉許邦弼、無爲縣主簿方頤、太湖縣主簿張橐、望江縣主簿程九萬;甚且還有其他地域的,如池州青陽縣學諭李佑之、安慶軍節度掌書籍趙善登等。至於《資治通鑑》,更因卷帙龐大,參與人員更爲紛繁複雜(共26人)。這些人員,各司其責,足以見出對校勘的重視。重視校勘,品質自然會提升許多,如丁延峰曾仔細比較過南宋劉通判仰高堂本《法言》與唐仲友本的卷一,就得出“劉本訛誤頗夥,唐本訛誤較少”的結論。(21)

從縱的歷史進程看。南渡初,明州刻印《騎省徐公集》,據徐琛跋,其“稱述推尊”《徐文公集》爲“後學法”;但“年復夐遠,兵火中厄,鮮有存者,偶得善本,使公使庫鏤版以傳”。可以說,這跋語相當簡略,根本没提“善本”的來歷、校勘等關鍵内容,這實際上是有原因的。南宋初,因處在戰爭前沿,兵火對明州的影響極其嚴重、酷烈。建炎四年(1130),金人攻破明州,州學受到了致命的衝擊,幾近蕩然無存。三年後,太守仇悆(字徽學)千方百計地籌措資金重建州學,“斥公帑百六十萬,又丐於耆舊鄉老(籌集)得錢八十萬,始益賦入,助其供給。復以估榷廢材瓦木竹竿凡十萬九千六百有奇(充分利用廢舊材料),益以調度之。餘四百萬錢以爲梓匠丹堊之費”。(22)紹興十八年(1148),又以“養士羨餘”建御書閣,近半年方始完工。但1137年建的州學,不久就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務在速成……閱時未久,蠹腐弗支。生師所處,日夕惴焉”,爲此不得不在紹興二十七年(1157)重修。(23)這都見出了明州經費的拮据。當日建州學的費用,據上160萬+80萬+10.96萬+400萬,已達650.96萬文,(24)即6509.6貫。這一費用已大大超過嘉定二年(1209)陳之强欲刊刻“二宋”文集的4000貫費用。而《徐公集》30卷,净字約15萬,如以每字5文省算,僅鏤版一項就需750貫,費用不菲。從這一角度來說,固然想要精心校勘、刊刻,但限於戰爭創傷、經濟拮据,一時間怕也心有餘而力不足,一切只能從簡,也只能在御書閣建後的第二年刊刻。爲此,其開本明顯要小一些:即高16.3釐米,寬13.2釐米;行格上,每半葉10行,行19字,也密集了一點。

這一情況,實際上也不妨視爲紹興三年兩浙東路茶鹽司公使庫刻印《資治通鑑》、紹興二十八年沅州公使庫刻印《續世說》的一個縮影。《資治通鑑》的識語,僅寥寥數字,止簡要說明刊刻時間、主持者、地點。其版格仍較緊密(每半葉11行,行20字)。而到了刻印《續世說》的紹興末,揆之情理,經濟穩定、發展了,應好一些;但也没好多少,據《續世說序》,沅州“爲郡僻遠(經濟實力弱一些),史書尤不易備”,通判秦果僅僅就“來售”的書板,“即加是正,覆命鑱刻,以補其不足”,即“重修整、雕補”了158版(占55%,整個12卷,共285版,約9.8萬字),簡單處理下,就付諸梨棗了,不無匆忙與粗疏。其實,比起全部重刻,也僅節省了約220.5貫(以5文算(25)),是不多的。這都實有其不得不如此的種種客觀限制。而到了孝宗時期,已明顯轉好,不僅刻印數量多,印刷、質量也提升了許多。

三 刻書集中在淳熙年間的原因

就上列的刻書看,有年代揭示的,北宋僅3種,紹興年間5種(末年增多),淳熙年間(1174-1189)刻的則有12種。顯然,淳熙年間是一個高峰,這當然事出有因:

一、紹興十一年(1141)十一月,宋金議和,政局趨向穩定。再經過33年,到了淳熙時期,國家、地方的經濟收入明顯增强了很多,如淳熙中後期,國家庫藏左藏庫每年有金銀錢帛共約三千萬餘緡,甚且“至貫朽而不可校”。(26)這是刻書得以興盛的一個重要的經濟基礎。就以刻《大易粹言》的舒州公使庫來說:《大易粹言》共1183版,字數“四十五萬有奇”,如按一字5文省算,僅鏤版一項就需2250貫。而舒州“每歲約收賣酒錢三萬伍仟餘貫,遞年增減不定”,即便是按照分隸,也有係省錢41.6%和本州頭子錢0.18%,即42.78%是歸州使用;就是說,僅賣酒一項地方上一年就能净收入14980貫。這一數值,速超鏤板所需;如與唐仲友百般“巧取”得到的十五萬貫相比,更是九牛一毛了(僅占1.5%)。就是說,如在知州曾穜的協調下,難度是不大的,更何況還是刻印自己的書呢。而且,就從這一時期公使庫用錢——燕飲、苞苴的豪奢之風來看,一頓聚餐普遍能花費350貫;苞苴所費,“動輒萬緡”(見下),這兩千餘貫也委實算不了什麼。

二、孝宗時,史稱“中興”。特别“留意治民”,勵精圖治,即位當年,就要求“每日悉具部内知州治行臧否,連銜聞奏”,淳熙八年(1181)後切實執行,加强了對地方官員的考核與監督。爲此,在淳熙十二年對鄭丙、句昌泰等進行了“降官”的嚴厲處置。(27)一代名儒真德秀也說:“乾道、淳熙間,有位於朝者以饋及門爲恥;受任於外者以包苴入都爲羞。”(28)可見當日吏治的清明。

三、至於“苞苴”即饋贈的内容,因與鏤版贈書的風尚緊密相連,而需進一步揭示。

淳熙時(據《宋史》卷四六五本傳),“累任監司牧守”、時任揚州知州、熟知地方情形的大員鄭興裔曾專門上《請禁傳饋疏》,——陳述公使錢的濫用:

伏見近時所有鄰道互送,禮名曰“傳饋”,賄賂公行,恣無忌憚。凡帥臣監司到罷,號爲上下馬,鄰道皆有饋遺,計其所得,動輒萬緡,其會聚之間,折俎率以三百五十千爲準,有一身而適兼數職者,則並受數人之饋,獻酬之際,一日而二千餘緡。此風在在有之,而東南爲尤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於册籍者,至二十萬緡。江、浙諸郡酒,每以歲遺中都官,歲五六至,至必數千瓶。……臣累任監司牧守,鄰道饋遺,前後不下數十萬,悉以原物歸趙,未敢分毫染指……貪墨成風,即使内外臺司按之,輒曰“此成例也”,且曰“此動用公使庫錢,無病國,無厲民也”。内外臺司亦視爲故常,而不之罪。……即如維揚一郡,歲輪朝廷錢不滿七八萬緡,而本州支費乃至百二十萬緡。(29)

先看招待,“折俎率以三百五十千爲準”,即一次聚餐花費350貫,習以爲常。更有甚者,平江守“一飲之費率至千餘緡”。這中間大頭是“苞苴”,即饋贈。對此,鄭興裔特意點明“公使苞苴,在東南尤甚”,“歲有五、六至,至必數千瓶(指贈送公使酒。不飲的話,亦能拿來賣錢)”,如一人身兼數職,甚至能得多份至“二千餘緡”。至如一向富庶、繁華的揚州,每年的饋贈竟能達到“二十萬緡”,這還僅僅是見於籍册正式登記的。而揚州整個一年的開支,竟高達一百二十萬貫。此風愈演愈烈,致使“賄賂公行,恣無忌憚”,“貪墨成風”,極難遏制,甚且公然違背“錢物私饋”的禁令。更嚴重的是,人們習以爲常,即便是内外臺司按察,他竟還振振有詞,狡辯“此成例也”——言下之意,又没用國家的錢,亦不擾民;對此,有司竟也“不之罪”,視爲“故常”,即慣例而不了了之。這一社會心理的普遍實見出問題的嚴重。淳熙元年(1174)二月二十三日的詔令也道出了這一情形,“訪聞諸路州郡循習舊弊,巧作名色饋送,及虚破兵卒,以接送爲名,多借請受,並假名權攝支請供給之類,又聞諸司與列郡胥吏、牙校月有借請。蠹耗財賦,重困民力”,(30)賄賂、交關的名目繁多也足以印證鄭興裔所說的真確。

但這一濫用公使錢饋贈、“貪墨成風”的行爲,受到了繼任者宋孝宗的嚴令禁止,而拉開了整飭、加强監管的序幕:

諸州飲燕之費,豐侈過當,傷財害民。自今各令務從省約,敢有違戾,必置之罰。仍令户部條約行下。

諸州公庫合支見任官供給,止許送酒,仍不得過數(超過一定數額)。敢以錢物私饋(拉關係),並以違制論,令提刑司常切覺察。(31)

這是上任伊始,隆興二年(1164)正月十四日連頒的兩道詔令,直接針對宴飲奢侈之風和公使錢的濫用,即要務從節儉,公使贈酒不得超越一定數量,禁止以錢物私自饋贈,否者責罰,或以“違制論”,如孝宗就爲此“怒絀”“過例餽送”至“四五萬緡”的“蜀人守潭者”。(32)孝宗本人亦甚是節儉自約,曾自言“朕在宫中如一僧”般寡慾清貧。(33)不管怎樣,這一愈演愈烈的政治惡瘤最終還是在孝宗的强力推進下得到一些扼制,堵塞了一些漏洞,也即上引真德秀說的“爲恥”、“爲羞”。

如此高額的公使錢既然不能随意濫用,那麽,這些錢勢必會流向其他能够默許的使用領域。這一領域就是刻書。刻書無疑是一種較好的方式,至少,書籍不僅是知識的象徵,還體現了政以化成的實績,彰顯了儒雅,也即紹興二十二年(1152)賈昌言在《謝幼槃文集序》中所直言的“趙公朝議來守是邦。朞年政成,民服其教,慨然思以儒雅飾吏事,命勒其書於學宫,以稱邦人之美意”。(34)它根子上也與宋代的文官政治深相契合,當然更能謀利,如“紹興初”,葉夢得知建康時,感慨於寻《周易》不得後,以“軍賦餘緡六百萬以授學官,使刊六經”。“時四方取向所亡散書,稍稍鏤板,漸多好事者”。又七年後,“公廚適有羨錢二百萬,不敢他費”,於是用來購置“經史諸書”。(35)爲此,還特意利用廳事西北的一塊空地,建置一紬書閣來存放圖籍。這一事實恰能說明在向刻書領域邁進的事實。只不過,這些公使庫的刻書者大多諱言盈利,不似其他官刻那般直言,如紹興四年(1134),詹械“因命張公校其(指《大唐六典》)訛闕,而棫募工鏤板,幾年有成,乃丐藏諸學,以傳久遠,資其直以養士類云”;(36)淳熙十年(1183),楊王休“今以善本鋟木(指《漢雋》),儲之縣庠,且藉工墨赢餘,爲養士之助”(37)等,即用賣書掙的錢來供養學校的生徒。

紹興十八年(1148),晁謙之在建康郡齋刻的《花間集》題語道:

建康舊有本,比得往年例卷,猶載郡將監司僚幕之行,有《六朝實錄》與《花間集》之贐。又他處本皆訛舛,乃是正而復刊,聊以存舊事云。(38)

所說的“贐”,就是臨别時贈給遠行人的路費、禮物;公使庫的饋贈,宋人也往往以“贐遺”相稱。“往年例卷”,即往年慣例,就是說,郡將監司僚幕等赴職離任,有贈與《六朝實錄》與《花間集》的傳統——這大概是因《六朝實錄》多載建康的一些典章故實,屬人文習俗;《花間集》“情真而調逸,思深而言婉”,能一見情真、工致而受到推崇,因此成了建康一地饋贈的禮品。此並非曲解,因這正是一時的風尚:淳熙二年(1175)冬,陸游就曾說:“近世士大夫所至,喜刻書版,而略不校讎。”(39)十三年(1186)九月,秘書郎莫叔光亦上言:“今又四十年,承平滋久,四方之人益以典籍爲重,凡縉紳家世所藏善本,外之監司、郡守搜訪得之,往往鋟板以爲官書。……所在各自板行。”(40)現在看,這種風尚,可能更早就已興起,如紹興四年(1134),耿延禧也說“於是用諸郡例,鏤書以惠學者”,(41)即沿襲諸郡刻書的慣例,可見這不是孤例。這樣,時風所至,率以刻書爲意,確實是當日的一個實情。這也是南宋官刻興盛的一個表現。

四 刻書的費用及其利潤

那麼,在當時,刻印一部書究竟需要多少錢呢?雖然,物價不斷變化以及留存刻書價格史料的匱乏使得這個問題並不容易回答,但還是能推斷一下。首先是占據刻書費用主體的鏤版費用,而其中的大頭就是刻字工的工錢:

據《傷寒論·序》,元祐三年(1088)八月一日,因“下項醫書册數重大,紙墨價高,民間難以買置”,奉旨令國子監“别作小字(42)雕印”,“契勘工錢,(預算)約支用五千餘貫”。對這麽龐大的一筆錢,該從何出,最後裁定“候將來成書出賣,每部只收息一分”,(43)就解決了這一難題。而據紹聖元年(1094)《脈經》牒文,“伏睹本監先准朝旨,開雕小字《聖惠方》等共五部出賣”。(44)再結合《玉海藝文校證》卷二十九“慶曆善救方、皇祐簡要濟衆方”條,(45)其開雕的應是《傷寒論》(十卷)、《聖惠方》(一百卷)、《外臺秘要方》(四十卷)、《簡要濟衆方》(五卷)、《慶曆善救方》(一卷)等五種醫書。《傷寒論》約5萬字,今據此約略推算,則共78萬字,則每字工錢約6.4文,比起南宋中期的4.23文足(見下),顯然高出了不少。這也說明直到北宋中期,在刻書技術仍不甚熟練、刻字工匠依舊稀缺的情況下,鏤版費用確實昂貴。元祐四年(1089),時知杭州的蘇軾向朝廷遞送《乞賜州學書板狀》,請求“用廢罷市易務書板,賜與州學,印賃收錢,以助學糧;或乞賣與州學,限十年退錢”。(46)市易務,神宗熙寧五年(1072)王安石變法時頒布設立的一個機構,以平抑物價;元豐八年(1085)後陸續廢除。如按十三年算,則書板一年盈利145貫381文(其“净利”爲“一千八百八十九貫九百五十七文”)。這一盈利較爲豐厚,如以當日的糧價作比,(47)能購買9449.785石(以一石200文計算),近一萬石糧食。正是鑒於雕版的昂貴,蘇軾不惜低顏俯眉,申請賜予。也爲此,刻印文籍多只能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强力出面了。這也是北宋時期刻書的一個重要特點。

但也顯然,隨着鐫刻技術的提高,刻工人數的增加、穩定,以及鏤版增多、競爭加劇等,都勢必會降低鏤版費用。至少能說,八九十年後,即南宋紹興末年,北宋時就已是雕版興盛的江浙一帶,刻書業更趨發達,其結果就是較多地降低了刻書的成本,特别是刻字的工錢,(48)到嘉定二年(1209),安州每刻一字已爲5文省。這一數值如與上所舉元祐時的費用相比,經歷120餘年的發展,顯然是降了不少。

這樣看來,對唐仲友而言,憑藉巧取豪奪聚來的巨額資金,去刻印幾部文集(如以5.5文省算,一部20萬字的文集,也才1100貫),進而出售,再謀取更大的利潤,實在是一件不甚難的事;更何況,他還威逼利誘偽造會子、犯有重罪的董輝去做,(49)可能還不需要支付占據主體、高昂的刻字工錢,成本會更低。但對於一般的知州而言,恐怕還是要掂量、思慮一番;因爲在國家允許範圍内的租税及附加税收入十分有限,即便是完全挪用,也遠遠不够。不過,假如按刻印一部40萬字的書籍需2500貫的話(考慮紙張、工墨錢等),對一州的公使庫的實際收入來說,雖不大容易,卻也並非高不可攀,因爲這一時期的公使庫“歲用率十敷萬”貫,擠出一兩千貫,甚且再節省、籌集,甚至挪用一些其他經費,還是能做得到的(上舉舒州、台州公使庫都刻過一些書),如淳熙八年(1181):

(袁)說友到郡之初,倉使尤公(尤袤)方議鋟《文選》板,以實故事。念費差廣(缺口大)而力未給……乃相與規度費出,閱一歲有半而後成。(50)

池州刺史袁說友與時任江南西路轉運使(池州屬江南東路管轄)的尤袤一同協力,“規度”節省了一年半,就攒够了《文選》六十卷的鏤板費用。再如安州知州王允初欲刻《元憲集》、《景文集》(即宋庠、宋祁兄弟文集),以“帑藏之餘”,留“幾千緡”錢叮囑州學教授陳之强鏤板,但他感到很爲難——因僅鏤板一項就需“錢幾四百萬,米以石計,百有二十”,其他費用(如紙張、裝訂、工墨費等)還不上算。最後,在今知州陳芾的大力支援下,“輟他費成之”。(51)時在嘉定二年(1209)。

其次爲紙墨費用,可參考淳熙三年(1176)舒州(淮南西路)公使庫刻的曾穜《大易粹言》爲例:

今具《大易粹言》一部,計二十册,合用紙數、印造工墨錢下項:紙副耗共壹阡三百張,裝背饒青紙三拾張,背青白紙三拾張,棕墨、糊藥、印背匠工食等錢共壹貫伍百文足,賃板錢壹貫貳百文足。本庫印造,見成出賣,每部價錢八貫文足。(52)

今核原書共1183版,總字數“四十五萬有奇”(李祐之跋)。其印書用紙一千三百張,因考慮到實際印造時有一定的“加放數”(如試印、損毁、印刷效果不好而重印等,要留有餘地)。至於“壹貫伍百文”,應是“裝背饒青紙”(裝裱)、“背青白紙”(襯頁)、“棕墨、糊藥、印背匠工食等”的錢,即除去“印書紙”——“紙副耗共壹阡三百張”外紙的費用(因爲其1183版的印書紙錢,即便是一版1文,也要超過一貫了,其他項的費用會很少,不合常理[史料中没提到大頭整個刷印紙的價格,也可側證這一點])。紙價如按三年前高郵軍學刊的《淮海文集》中最便宜的“竹下紙”,“每張五文省”(3文足)來算,(53)則需3貫900文。如此,可順帶推算一下刻書的利潤。若以每張紙價格3文算,《大易粹言》加上“賃板錢”1貫200文,總成本價爲6貫600文,賣價8貫,則利潤率爲21%。而因高郵軍時屬大都會揚州,物價可能比偏西南一些的舒州(今安徽潛山縣)略貴,則舒州的印書紙價應能再便宜一點,若以每張2文算,印書紙則需2貫600文,總成本價爲5貫300文,則利潤率高達51%。

“整體上看,利潤雖在漸次降低,但至少在1173至1186年,在孝宗‘乾淳之治’期間,仍維持在40%左右的高位(早期更高,甚至90%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利潤)。這也是政府機構或坊賈不斷鏤板的最根本動力。”(54)即以《大易粹言》論,如以一般能刷印的2000次算,則能掙5868貫,利潤已極其可觀。

不過,也能想見,一旦公使錢的使用失去了有效管制,使用泛濫依舊——則大多官員自不會再去想法設法刻印一些典籍,只需略一挪移,或直接把錢裝入私人囊中即可,而不必再大費周章了。如再考慮開禧北伐以後,朝廷爲支撑急遽膨脹的軍費等不斷超發巨額會子,貶值迅速,致使物價騰踴,地方財政吃緊、告急,或瀕於艱難,業已没了多的餘錢再去謀刻典籍,這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兩者共同作用下,我們能看到的是,孝宗以後,公使庫刻書興盛的風潮幾近是戛然而止、渾然絶迹了。

注释:

①《圖書情報工作》,2007年第11期。

②如黄純豔《論宋代的公用錢》,《雲南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郭志偉《宋伏公使庫研究》,河北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等。

③徐規點校,李心傳著《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公使庫”條,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394。

④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所、華東師範大學古籍所點校,馬端臨著《文獻通考》卷二三《國用考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頁693。

⑤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5328頁。又,公使錢額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但此没必要細論,可大體參照上述黄纯豔文。

⑥《文獻通考》卷二三《國用考一》,頁693。

⑦《文獻通考》卷二三《國用考一》稱:“州郡所入醋息、房園、祠廟之利,謂之收簇。”(頁693。)

⑧包拯著,楊國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合肥,黄山書社,1999年,頁237。

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公使庫”條,頁394。

⑩劉琳、刁忠民、舒大剛、尹波等校點《宋會要輯稿·食貨》二一之一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6459。

(11)孫繼民、魏琳著《南宋舒州公牘佚簡整理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33-34。

(12)亦見此《公牘佚簡》,其中,頭子線總占比4%,留州的僅占比0.22%,頁211-212。爲免繁瑣,今省去。

(13)係省錢占比高,是源於宋初的要求,即《文獻通考》卷二三《國用一》所載的“(開寶)六年(973),令諸州舊屬公使錢盡敷係省,毋得妄有支費。留州錢物盡敷係省始於此”(頁693)。

(14)《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頁318。

(15)《嘉定(1208-1224)赤城志》卷一六,見《宋元方志叢刊》(7),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7412-7413。

(16)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修訂本)》(20),《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頁830。

(17)《朱子全書》(20),頁832-833。

(18)《朱子全書》(20),頁839-840。

(19)《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公使庫”條,頁395。

(20)《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之四三,頁4939。

(21)《序》,見《宋本揚子法言》,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9年,頁16。

(22)《乾道四明圖經》卷九李璜《重建州學記》,見《宋元方志叢刊》(5),頁4931。

(23)《乾道四明圖經》卷九戴覺《重修御書閣記》,頁4930。

(24)其單位只能是文,因淳熙繁盛時期整個國家左藏庫也才“三千萬餘緡”(見下注)。

(25)安州郡文學陳之强想要籌措經費刊刻“二宋”,即宋庠、宋祁的文集,陳在《元憲集序》中說:“其言八十餘萬。工以字計,爲錢幾四百萬。”(出處見下)“四百萬”,應是指四百萬文省,即四千貫。則每字5文省(折合4.23文,據省陌制)。

(26)《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三“孝宗恭儉至貫朽”條,頁547。

(27)上兩處均見《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五“淳熙臧否郡守”條,頁131。

(28)《宋空》卷四三七《真德秀傳》,中華書局,1977年,頁12961。

(29)《鄭忠肅奏議遺集》卷上《奏議》,《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140),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頁198-199。

(30)《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九之一,頁5225。

(31)《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一五六,頁8384。

(32)《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七“公使庫”條,頁395。

(33)《宋史》卷三九七《薛叔似傳》,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12091。

(34)《謝幼槃文集》卷末,《宋集珍本叢刊》(33),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頁138。

(35)葉夢得:《紬書閣記》,《建康集》卷四,《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129),頁612。

(36)《皕宋樓藏書志》卷三六“《大唐六典》三十卷,明正德刊本”條,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403。

(37)徐德明標點,彭元瑞等編《天禄琳琅書目後編》卷四《宋版史部·漢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478。

(38)《花間集》卷一○末,《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

(39)《渭南文集》卷二六《跋歷代陵名》,《陸游全集校注》(10),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年,頁153。

(40)張富祥點校、陳騤撰《南宋館閣錄 續録》中《續録》卷三《儲藏》,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174。

(41)陸心源《皕宋樓藏書志》卷二四“《戰國策》十卷,元至正刊本”條,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266。

(42)一般以每半葉10行或以上,行大字20字以上,或小字23字以上爲小字本。

(43)《傷寒論》卷首,《四部叢刊初編》(65),上海書店,1989年,頁1A、B面。

(44)《皕宋樓藏書志》卷四三“《脈經》十卷,明仿宋本”條,頁483。

(45)武秀成、趙庶洋校證,王應麟撰《玉海藝文校證》,南京,鳳凰出版社,2017年,頁1438。

(46)孔凡禮點校《蘇軾文集》卷二九《乞賜州學書板狀》,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頁839。

(47)元祐元年(1086),知樞密院章惇言:“凡内地,中年(中等年景)百石斛斗,粗細兩色相兼,共不直二十千錢;若不通水陸州、軍(交通蔽塞),不過直十四五千而已。”(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六七“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8826。)則内地正常年景糧價每石200文,偏僻的地方更便宜,每石僅140至150文。

(48)可見拙文《再論南宋刻書業的利潤與刻工生活》,《文獻》2020年第4期,頁37-38。

(49)《朱子全書》(20),頁866-867。

(50)《宋尤袤刻本文選》(15),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7年,頁141。

(51)《元憲集》卷首《序》,《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087),頁402。

(52)《大易粹言》卷末,見《中華再造善本(唐宋編)》,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另參徐德明標點《天禄琳琅書録後編》卷二,頁401-402。

(53)楊忠、稻畑耕一郎等編:《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宋元漢籍選刊》(11),南京,鳳凰出版社,2013年,頁440-442。

(54)拙文《再論南宋刻書業的利潤與刻工生活》,《文献》2020年第4期,頁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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