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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史学前沿”第九讲:出土法律简与中国法律儒家化说
来源:清史所 作者: 清史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6-15

    2021年429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春季学期“史学前沿”系列讲座第九讲在线上举行。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的杨振红教授应邀作了题为“出土法律简与中国法律儒家化说”的学术报告。

    讲座伊始,杨振红教授介绍了学界研究中国法律特质的普遍观点,即认为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质是其中蕴含浓厚的儒家思想。这一观点最有力的论述来自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瞿先生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认为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瞿先生认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以礼入法。对此,杨教授根据最新出土的秦汉法律简,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杨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古代“礼”“法”的概念,指出礼与法的观念渊源甚早,远在儒法两家学派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礼、法的概念还有广义、狭义之分,包含多层涵义。广义的礼、法概念是相通的,指社会的一般规范和原则,而狭义的礼指礼仪,法指法律,两者是构建和维护国家、社会、家庭秩序相辅相成的手段。

    杨教授认为,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礼与法都不是对立的关系,只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其内容不断调整。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礼与法是统治者为了达到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不同工具。如果对出土秦汉律进行认真的考察,就会发现秦汉律的主要特征也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是一部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法律,因此这一特征并非是以礼入法即儒家化的结果。
    自秦以来中国古代法律所表现的礼的内容其实就是李悝、商鞅等创制的不同于西周旧礼的新,但在这套新礼中,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形成的祖先崇拜、重视血缘的家族主义和等级分明的阶级观念仍然是构成其框架的栋梁,只是相较旧礼做了重大改变而已。

    杨教授继而介绍了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岳麓秦简等出土简牍中记载的秦汉律中所反映的差异性原则及其源流。杨教授认为,目前出土的秦及西汉前期法律简其内容反映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原则,即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采取异其施的法律规定,即实行差异性的原则。且秦汉律同样严格维护家庭中尊长特别是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利,并按照亲亲的原则,以父家长为核心排列亲属远近关系,关系越近者在继承方面享有的权利越多,但同时其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也越多。秦汉律对家庭伦理秩序的构建和维护,基本上为后世所继承,而秦汉律的基本框架、原则和内容应为商鞅所确立。

    由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秦汉律所蕴含的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的特质,从其建立伊始就已经存在了,并不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法家不仅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而且力图以法律制度来建构尊卑有别的差别性社会。并且,法家并不反对,更非主张弃不用。儒家与法家的分歧不在于是否要,而是是否可以因时制礼、更礼,法家所反对的是儒家所主张的旧礼。
    商鞅等法家所主张的并非狭义的法律,而是以法律为主体的广义的法令制度,这其中就包括礼仪的制度。法家在当时所做的这些改革,看起来是破坏原有的礼制,但是他们一旦被确立,就会理所当然成为新礼的基石。即使在狭义的意义上,古人也未将礼与法看成是两个对立的概念,而是将其看成国家实施统治的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的两种手段。因此,正如不能否认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一样,同样不能否认商鞅等开创的法律中,本就蕴含有被后代视为儒家思想范畴的家族主义和阶级的观念。所以,将家族主义和阶级观念标签为儒家思想本身就蕴含着极大的危险。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杨教授指出,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关系到礼、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关系到这一对概念产生、发展、变化的时代背景,以及秦汉律的特质和发展演化问题。礼与法是中国古代国家用以构建和维护国家、社会、家庭秩序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手段,他们本身并非对立的概念和关系,对立的只是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社会主张而已。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虽然二者的政治理想和达成理想的方法不同,但是都旨在建立一个贵贱、尊卑、亲疏、长幼有序的等级社会。

    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说,杨教授认为这一说法是对秦汉律特质以及中国历史上儒家、法家思想的误读。汉武帝独尊儒术时的儒家已经不同于先秦的儒家,而是经过百家合流后的新儒家,他们对汉武帝以后的法律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影响只是在法律之上缘饰以儒术并且是新儒术而已。

    在提问互动环节,校内外师生围绕秦律汉律的区别、秦律和《周礼》之间的继承性以及对于新出土材料的研究等问题与杨教授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

    杨教授认为,对于先秦史的研究,最大的局限就是材料的不足。因此,先秦史研究的核心应该放在根据已有的材料确定一些可以确定的问题,在材料越来越丰富的情况下,尽力完善历史的细节。杨教授指出,秦汉之间的法律的传承来自于商鞅,但是秦律的来源很多是魏律,李悝、李斯等人对于秦律也造成了很大影响。而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文献在法律上的体现越来越多,法律越来越人性化,这主要表现在轻刑、薄刑政策上。关于律令里对犯罪者意图的重视,杨教授认为,从商鞅这一时期起就很重视犯罪的意图。因此在秦律里对于谋杀、谋而未成等罪行进行了严格区分,仔细搜检法律时会发现很多罪行都是基于对意图的重视。但是在判断这种对犯罪意图的重视与《周礼》之间的关系时存在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确定《周礼》的成书年代,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反映周代法律。所以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运用一些确定成书年代的书可能更有意义。

(文:2020级专门史硕士邓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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