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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的多样性与统一性”会议成功举办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9-30


2022年9月24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文史跨学科交叉平台、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研究》编辑部举办的“清代法律的多样性与统一性”会议在线上举行。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的20余名境内外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就会议主题展开热烈探讨。

上午8时30分,会议正式开始。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院长、清史研究所所长朱浒教授致开幕辞。朱浒首先对所有与会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对会议的组织者表示感谢。他指出,此次会议的举办主要有两个宗旨,其一是希望借助学界同仁的力量,推进清代法制史的深入研究,以法律、法学的眼光重新审视清代政治史和制度史;其二是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清史研究》在清史学界的作用。朱浒最后预祝会议成功举办,并希望学者们在会议中碰撞出更多的思维火花。

上午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林展主持。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赖惠敏《清宫窃盗案之分析》一文,对《大清律例》《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中有关盗窃的律例进行了细致的归纳与整理,并结合清宫内务府档案,生动而全面地展现了清代宫廷盗窃案频发的现象。清廷对宫廷窃盗案件的处分比一般的窃盗案件更加严厉,除了按照《大清律例》法律条文进行处分外,往往还会加重处分。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清代省例的决策机制与共识形成——以〈湖南省例成案〉为素材》一文探讨了在官僚科层制和决策理论的框架中,省例制定的动议是如何提出的,其审议依据是什么以及这一过程中“合法性”共识是如何形成的。《湖南省例成案》中大量文书仅仅阐述了提案的产生过程及理由,并未因此形成新的规则,有些也没有通饬全省办理,因此,它的性质更接近于成案汇编,而非具有法律性质的省级条例汇编。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姜金顺《清代省例的制作及其影响》一文以乾隆朝《河南省例》为例,细致研究清代省例的制作方法及其影响。文章指出,就文本制作而言,清代省例的制作存在制定章程、汇编章程两个环节;就社会影响而言,由于存在抄写奏折的行为,清代省例书籍应该属于内部读物。而由于缺乏公开传播的有效渠道,未被省例书籍收录的章程逐渐成为幕友的秘密知识,这应是清代州县幕友向省级幕友学习的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史志强《从族群分治到州县一统:清代盛京地区司法体系变迁考》一文探究盛京地区司法体系从旗民分治转向一元化体系的过程。顺治时期,盛京地区实行的是盛京将军和府尹相互牵制的二元化体制。康雍年间,清廷建立起一元化的司法体制,案件归盛京刑部审理。乾隆年间,盛京地区轻罪由州县自理;重罪案件交由盛京刑部初审。原来基于身份的旗民分治变为基于地域统一由州县或者盛京刑部处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孔令伟《教法、国法与方法:满文“法”辞汇与清帝国秩序规范》一文对“法”相关词组在满文历史文本中的概念发展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认为满文在不同语境下的“法”概念,曾发生一定程度的互动,对于形塑清代政治制度乃至宗教文化的正统性论述产生深远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胡祥雨《从二元到一元:清初的法律应用》一文认为清初的法律运用经历了三个阶段:顺治元年到二年,法律应用较为混乱;顺治二年六月之后为满汉法律并存的二元格局:直省应用明律或者《大清律》,京师则主要延续满洲法律。顺治十年之后,清廷逐步确立了《大清律》在满人中的权威,法律应用也从二元走向一元。

下午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萧凌波主持。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天驰《清初“闲散妇人”考》一文利用黑图档,细致地考察了清初的闲散妇人。闲散妇人的地位无法单纯地用汉语中的“妾”或者“婢”来概括,她们在身份中接近婢,但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则接近妾。《大清律》中没有关于闲散妇人的专门条款,故判决时依据满洲人的习惯法。华中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李明《清代刑部“说帖”的撰写及其司法“权威”的生成》一文就清代刑部“说贴”的撰写及其司法“权威”的生成进行了探讨。清代刑部说贴文献在司法场域受到青睐,乃至隐生“权威性”,一方面固然是由于部内刑名高手针对疑难案件析毫剖芒,为后来的司法工作者在断案时提供了沟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说贴出自刑部内刑名能力突出的官员,这也助推了刑部说贴文献“权威性”的生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律外开恩”下的“法所难宥”:嘉庆朝闽粤洋盗案定罪问题》一文认为“例”的发展分中央与地方两部分进行;“贼盗律”的具体适用在不断变化,各省的情况发展并不均衡。

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刘维栋《清代沿边藩部的审级变动考察——以乾隆朝准格尔旗为中心》一文,以乾隆朝准格尔旗为中心,对清代沿边藩部的审级变动进行了考察。准格尔旗在清朝入关后的审级为旗——多旗会审——理藩院三级,会盟审理作为临时性的安排,与多旗会审制度并行。至乾隆朝时多旗会审与会盟审理已被舍弃,取而代之的是旗——盟——理藩院三层审级。准格尔旗审级的确立及多建置分辖是清朝在司法领域对二元管理体制的突破。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惠男《私玉之禁:清乾隆时期国家对回疆的资源管控与法律实践》一文梳理了清朝的回疆民间玉石资源管控政策的形成过程,并指出国家层面对于“私玉”出击的直接结果,就是推动了《大清律例》相关条款在回疆社会的广泛实施。由于回疆地区的政治与社会情况与内地不同,故在司法审判的结果上呈现出与内地迥然不同的结局。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张心雨《清初蒙古死刑考》一文考证了清初蒙古死刑的发展演变与适用问题,并指出清廷主导蒙古死刑的适用。三法司在蒙古死刑案件审判中的权力提升,系清朝最高司法权力的调整,有助于清廷掌握对蒙古司法的绝对支配权力。

会议由胡祥雨进行总结发言。胡祥雨首先感谢了所有与会者的积极参与和鼎力支持。他指出,孔飞力在《叫魂》中说中国的文化是统一的,但不是单一同质的。清朝是一个统一集权的王朝,但它的法律是多样的。我们需要思考,在一个君主专制的体制之下为何出现这种法律多样的局面。除了法律之外,清朝在其他层面也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以此会议为契机,希望大家能够继续思考这一问题,助力清史领域的学术研究更上一层楼。

(文字整理:姜妮、韦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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