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14时,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代政治史研究工作坊”第三十三期在人文楼四层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清承明制与清朝刑部‘部权特重’的形成”,主讲人是清史所胡祥雨副教授,刘文鹏教授担任主持。祁美琴、董建中、毛立平、曹雯等老师,以及清史所部分同学参加了本次活动。

《清史稿》载:“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於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駮正。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胡老师以此核心史料出发,对清代刑部“部权特重”的历史现象提出了不同解释。
胡老师从明朝旧有司法体制与入关前的满洲司法体制两个方面与顺治朝的司法审判程序作了对比。明太祖时期确立了司法审判程序,即京师的案件需经刑部或都察院审理后,大理寺复审,皇帝批准后执行。有明一代,此程序有所调整,但并无本质变化。入关前的满洲根据自身部族特点,产生了新的审判制度,体现了满洲贵族的权势。天聪五年,后金效法明朝设立刑部,司法权力向刑部开始集中。至入关前后,刑部权力达到巅峰,垄断司法审判权。顺治四年至十年,清廷不断调整司法审判制度,死罪复核分权,直省死罪案件由三法司核拟成为趋势。至顺治十二年十月,清廷正式明确了刑部具题、皇帝下旨三法司核拟、三法司共同核拟后请旨的程序,以至清末并无较大变化。胡老师最后总结道,“部权特重”的现象,明朝已有迹象,满洲入关前效法汉制,刑部司法审判权不断加强,至入关初顺治年间达到顶峰,并非如学界通行观点认为顺治以后“刑部权重”现象才出现。以此而论,所谓的“清承明制”问题,在三法司审判权分配上,其实“改造”胜过“继承”。
讨论环节,在场老师分别就满洲贵族的司法审判、在华外籍人士的司法审判,以及清初历史研究中的档案史料运用等问题进行提问,胡祥雨老师予以详细回应。
(文/图
万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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