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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渊:从“包漕”到“告漕”—道光初年“漕弊”整顿进程中苏松士绅力量的演化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1-31

从“包漕”到“告漕”*

—道光初年“漕弊”整顿进程中苏松士绅力量的演化

 

赵思渊

 

[摘要]从嘉庆时期开始,以生员为主体的漕运诉讼案件在苏松地区频繁发生,即所谓“告漕”案。道光六年起江苏巡抚陶澍开始对“告漕”案予以严厉惩处,这一措施遭到学政辛从益的质疑,但得到了道光帝的支持。本文认为,在陶澍清理措施展开前,苏松地区生员一直参与当地漕项征收包揽,并同州县官、漕运运丁共同分享漕项征收“浮收”的收益。这一时期漕项征收中“浮收”比率达到1.11,其中70%收益由州县官所得,包揽生员所分得的收益不足20%。嘉道年间运河运输成本的增大、旱灾以及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等一系列事件,都对原有的收益分配框架造成了冲击。嘉道年间苏松地区频繁发生的“告漕”案件,应当理解为生员群体既得利益遭到侵蚀后所作出的反应。在陶澍等的严厉打压下,此后的漕项征收“浮收”利益分配中,生员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漕运利益链中,州县官对生员拥有了支配地位。

[关键词]陶澍辛从益漕规帮费叶镛

 

自乾隆末年开始,由于大运河河道的不断淤塞、减浅,南方漕粮北上的运输成本越来越高。这些成本摊派于有漕省份,尤其是承担粮额特重的苏松常太三府一州区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其中矛盾最为剧烈的,即是“大小户”的税收负担不平等、“告漕”案件的频发,以及长期存在的“浮收”。以上诸种矛盾贯穿于嘉庆、道光时期,由漕粮征收所引发,深刻地影响了苏南的地方社会结构。

关于漕运制度本身在这一时期所出现的各种弊端,前人研究已经予以详细的分析①,本文所关注的“告漕”案,亦已有相关的研究涉及②。但是对于“告漕”案的分析似乎还主要是关注于士绅包揽、州县官浮收勒折这些现象,道光时期的“漕弊”以及“告漕”案件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时代的特别意义,尤其是其对后世的影响,还有待于深入分析。

对于承担了相当大比例漕项征收的苏松地区来说,道光初年频发的“告漕”案件所具有的意义不仅仅是凸显了漕项征收中的各种弊端,更重要的是生员群体在地方漕项征收收益分配中位置的变化。生员群体逐渐丧失了漕粮包揽中的支配地位,太平天国战争之后苏松地方社会相应地出现诸多变化,溯源这一系列历史变动的开端,道光初年的“告漕”案及其应对可能是一个关键。

 

一、官、绅之间的“漕弊”:陶澍与辛从益的争论

 

1、陶澍的“告漕”惩处措施

道光六年(1826)十二月,正在主持漕粮海运的江苏巡抚陶澍向朝廷上奏,陈述江苏漕务的诸多弊端。此时正在实行漕粮海运,但是陶澍所奏的诸项弊端,主要是针对漕粮河运时期而发。陶澍首先说明江苏漕粮事务弊端丛出的关键在于征收额度太高:

江苏漕务疲敝已久,在闾阎则每苦浮收,在州县又患刁抗。缘江苏漕额最重,一州县之地,广袤不及百里,而漕米则有三五万、七八万至十余万不等。小民终岁勤勤完漕而外,所余无几。

苏南苏松常太诸府州承担特别高额的漕粮、漕银,已经为后代研究所公认④。不过在彼时的陶澍看来,漕粮、漕银征收额度虽然很重,但是属于朝廷的必需支出,不能减少。给当地民人带来额外负担的,主要是漕粮、漕银征收中的“浮收”即额外征收。陶澍认为两个因素造成高额“浮收”难以杜绝,一是“旗丁津贴”,二是“州县用费”。

“旗丁津贴”实质即是支付运载漕粮的军船北上的运输成本,由于嘉庆道光年间黄河不断淤塞,运输成本势必大大提高,“装载军船百五六十号,总须用银三四万至六七万不等。”⑤另一方面,高额的“州县用费”则主要是用来应付每年漕项征收时节纷繁的控漕案件,尤其是用以支付漕项包揽费用和平息漕务诉讼费用的“漕规”和“讼米”。如何减少这两项支出,在陶澍看来十分棘手:

斯二者在颟顸之州县,未必谅百姓之苦;在颛愚之百姓,亦未必悉州县之难。互相诟病,而皆不为无因。只有宽一分得一分,以养闾里之元气;办一事省一事,以免州县之借口。由渐而理,非可成功于旦夕也。

调整旗丁、州县官、漕粮缴纳者三方的矛盾,从而逐渐降低以上两项支出的额度,在陶澍看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以较为宽松的政策对待夹于矛盾之中的州县官。这里所说的“宽”与“省”,可以理解为尽量不采取严厉地针对性措施的含义。但是陶澍的这份奏议,并不是简单地建议朝廷对漕务中的弊端不采取措施,在放宽对州县官要求的同时,陶澍提出了严厉惩治“刁生劣监”的建议:

惟有一种病官病民大为漕害革除不可不亟者,则“包漕”、横索陋规之生监是已。大约富豪之家与稍有势力者,皆为大户,亦有本非大户而诡寄户下者。至刁生劣监平日健讼者,则为讼米。其完纳各有成规。⑥

在漕粮征收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征收惯例,即“大户”、生监“包漕”以及“讼米”。嘉道时代的“大户”内涵为“富豪之家与稍有势力者”,他们在缴纳漕粮时不必缴纳附加税费。“包漕”、“横索”陋规词义相近,是常见于清代文献中的名词,可以理解为王业键所说的“包揽”型包税商通过包揽所获得的收入⑦。“讼米”前人解释不多,倪玉平认为“讼米”的含义是“素好争讼者之米”⑧。为了明晰这一概念的内涵,这里再次转引陶澍原文:

至刁生劣监平日健讼者,则为讼米。其完纳各有成规,而讼米尤甚。每于开征之始,兜收花户由单,以同姓为一家,集零户为总户。一经揽收入手,或丑米挜交,或挂筹短数,或任意迁延,挨至漕船紧迫时勾通胥吏,不呈由单,硬开户名包交,呼朋引类,昼夜喧呶,稍不遂意,非逞凶哄仓,即连名捏控不休,竟有田无一亩而包揽至数百石者,亦有米无升合而白食漕规自数十两至数百两者,人数最多之处,生监或至三四百名,漕规竟有二三万两。

按照陶澍的描述,能够从州县官府攫取“讼米”,其必要条件除了“健讼”之外,还必须拥有生员身份。这些食“讼米”者本身即是漕粮包揽人,包揽的方式是收集与自己同姓的花户的易知由单,以自己的户名或者虚开的假户名缴纳漕粮。他们通过包揽、以及少交或拖延缴纳漕粮来获得收益,这种收益应当归为“包漕”一类。如果州县官质疑他们的包揽行为,这些漕粮包揽人中的“健讼”者就会脱颖而出,搅闹漕仓,呈递诉讼。为了平息事端,在最短时间内将漕粮起运,州县官不得不选择付钱平息事端,这部分收益正是所谓的“讼米”。如果这样的理解可以成立的话,“讼米”是在“包漕”基础之上的一种包揽收益。这类控漕案件在道光初年频繁发生⑨,成为陶澍实施漕粮海运的严重障碍,陶澍上奏漕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允许自己以更严厉的措施处置与控漕案相关的士绅,惩治的主要手段是对“告漕”粮相关案件的士绅进行反查:

臣与督臣暨藩臬等酌商,嗣后控告漕案,必须查其有无抗欠,尤须查其是否粮户,方可酌量准理。倘系无粮之户,其为包揽何疑。或有漕而米未交清,亦当饬令完漕,再予审办。其集审时,或原告避匿,或不候讯结潜逃蓦控,毋论审虚应办。即所控不为无因,亦当治以蓦越刁讼之罪。如此力挽颓风,庶衿棍无可挟持,而陋规可革,费用自省,不致因大户而浮加于小民,闾阎稍可苏息矣。

陶澍的这份奏疏上奏于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道光六年分的漕粮海运包括漕船回空在内的全部工作结束于九月份,道光七年分的漕粮海运将于是年(1827)二月开始,此时的陶澍应当正在紧张筹备漕粮的征收工作。在此时上奏强调江苏漕务的弊端,尤其是强调包揽士绅是这些弊端的主要责任人,其用意相当明显。面对道光时期苏南频繁的控漕案件,陶澍需要朝廷支持其实施严厉措施保证漕粮征收的顺利进行。而陶澍最终提出的这个方案,等于在事实上宣布漕粮征收期间任何形式的控漕案件都是非法的。因为凡是上诉漕粮案件的士绅,都被要求先调查是否有“抗欠”,是否本身承担漕粮,必须在缴纳完漕粮后才能进行上诉。但是如果能够认同缴纳漕粮的过程及数额的话,相信也就不会有人上诉了。甚至即使上诉者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也要被处分为“蓦越刁讼”,这已经明确地证明这一措施的本质就是禁止漕粮征收期间以任何形式上诉漕务案件了。这种惩治措施是以一种恶意推定逻辑为基础,即凡是上诉漕案者一定是不愿意全额缴纳漕粮者。

也许是同样急于足额地征收漕粮,十二月道光帝同意了陶澍的上奏,非常明确地支持了陶澍的严厉措施:10

如实系生监包揽,或大户绅士恃符刁抗,或有漕而米未交清,或集审时原告藏匿,或不候讯结,潜逃蓦控,均即提拏严审奏明,分别治罪。朕必从重惩办,并著该抚移咨学政,一体查察。如浙江学政朱士彦,于贫生拖欠钱粮,无论数目多寡,悉行扣考,固觉过重。若拖欠较多,实系有心抗粮者,亦应停其考试,俟完清后再行补考。倘有仍前纵恣者,该学政亦即查明斥革,移咨该抚审办,不得稍涉徇纵。

这道谕旨可以说比陶澍的措施更加严厉。陶澍的主要措施是禁止上诉漕务案件,而根据这道谕旨,牵连于漕务案件的生员可以停止考试,甚至剥夺功名。除了清初奏销案,这种处罚力度在之前是较为少见的。并且谕旨指出在浙江有人实际上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措施,这可以说是道光朝新出现的现象。在将近二十年前的嘉庆十年(1805),苏州府吴江县曾经有过处理生员索要漕规的案件,多达314名生员以索要漕规的名义被惩治上报,但是嘉庆帝在严厉斥责后,还是决定“此次姑免责处,予以自新之路。”11两相对照,可以确认道光朝对于生员“包漕”以及“告漕”案件的惩处力度大大增强了。

2、辛从益的质疑声

为了保证漕粮征收而制订这样严厉的措施,在地方士绅中所引起的震动是可想而知的。从地方士绅尤其是生员群体的立场来看,绝不可能完全认同这样的政策。正在这个时候,江苏学政辛从益上奏江苏漕务,质疑陶澍的措施过于严厉,恐怕说出了相当一部分苏南生员的心声。

辛从益,字筠谷,从道光四年开始担任江苏学政,直至道光七年十二月份离任12。在其文集《寄思斋藏稿》中收有一份题为《论江苏漕务折子》的奏疏。此奏折上奏于道光七年正月初六日13。辛从益在奏疏中明确提出了对陶澍的质疑。

辛从益的奏疏是在承认应当惩治拖欠漕粮、收取漕规的“刁生劣监”的前提下,强调了“告漕”案件的合理性:

臣莅任以来,控漕者纷纷。如苏松等属所呈,除淋尖踢斛外,每米一石浮收自四五斗至六七斗不等,改收折色每石自四千八百文至五千八百五十文不等。查各属米价,每石不过二两数钱。诚如所控,浮收已甚。其中固有刁生劣监,因包漕不遂,希图挟制索规。然岂无实系正经粮户,因无力浮交,情急上控,冀稍减其数者?

“告漕”、“包漕”的“刁生劣监”确实存在,但是高额的浮收也确实是相当一部分漕粮案件上诉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案件没有理由全部认定为“借控为抗”,这是辛从益的基本观点。基于这一立场,辛从益对陶澍的严厉措施提出了质疑。

在陶澍的奏疏中,州县的浮收和旗丁津贴即运输成本紧密相连,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其调整是“由渐而理,非可成功于旦夕也”。但是辛从益的观点则认为浮收的危害关键在于书役的勒索:

官之收漕,必用书役。官欲浮收勒折,尤必委其权于书役。书役性多贪狠,自浮折全数交官外,又必图肥己橐,不满所欲,必不给予印串。官既授予权柄,不得不听其所为。是官既浮收,吏又朘削,不独为淳良小户之害,即淳良生监亦受其累。

强调了州县官、胥吏的浮收、勒索的强制性,相应地也就确立了生员控告漕案的合理性。因此对于陶澍认为“控漕之人即包漕之人”的恶意推定,辛从益认为“臣窃以为未必尽然”:

凡遇控漕必先押回本州县勒追,其意自为清漕起见。然此法一行,在衿棍固宜知所警惧,特恐善良之户横被抑勒,永无申雪之日。夫交漕未清,谁肯上控,其未清者非尽粮户有心拖欠,盖亦有不肖官吏未满贪囊,多方留难,使不能清交者。所赖地方大吏细核情形,催令斛收,实有顽抗,乃予押追,庶几不至已甚。今一例发回押追,地方官操纵在手,恨其上控,未免如倍抑勒,既满苛浮之数,又逼令具结自诬,方给印串,否则竟不斛收,仍科以抗粮之辜。盖至粮清串给,原告受困已深,新漕又至,岂能复求申雪。是徒逼粮户以浮交,而无审办之实也。辛从益上奏的主要目的就是质疑陶澍禁止“告漕”案件的措施,因此详细分析了这一措施的不合理性。陶澍措施导致的是地方生员不再能够向府以上级别的官员申诉,换言之,在漕务案件中,府、州、县政府对地方士绅,至少是举人以下级别的中低层士绅有了控制力也就是所谓“地方官操纵在手”。这种控制力的实例就是发生于太仓、青浦等地的漕书殴辱生监案件:

臣查近日太仓、镇洋、青浦绅士,各有公呈。称漕书蓄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各等语。虽一面之词,岂尽无因。今纵不能设法裁禁,岂可张之,转令盛也。夫生监身列胶庠,其有包漕闹漕,尽可革办不独学政,即督抚皆得径行斥革。惟书役为州县收漕,依官为庇,印串在其掌握倘违例加倍浮收,无人敢控,独何法以惩治之。臣在任两年,生监因漕案被革者多矣,卒未闻书役有因浮收获咎者,则书役之权重可知。14

征收钱粮的图书、漕书等人群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有些人本身就是在科举失败后进入这一职业,自明末清初以降苏南地域就是这样,并不是特别的现象15。但是,书役殴打生员的案件,即使在清初士绅地位相当低微的时代,也是少见的16。尽管从之后陶澍的调查来看,这些殴辱事件是否属实有待考辨,但是出现这样的传闻及上诉已经说明生员与书役之间,以及背后支撑书役的州县官之间,在势力对比上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这可以说是道光朝的新现象。

在辛从益的观念中,地方官拥有对中下层士绅的控制力,同时又将漕粮征收权委任于书役、胥吏将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即州县官放任书役,书役强制性地浮收漕粮,士绅的控告被压制,士绅无力缴纳超额漕粮,士绅继续寻求“告漕”、短交的途径。按照辛从益的说法,陶澍严厉措施反而逼迫中下层士绅铤而走险,即所谓“徒逼粮户以浮交”。

辛从益希望朝廷能够纠正陶澍过于严厉的措施,使得生员群体能够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势,提出“夫劣衿固律所不宥,苛政亦法所必裁。”将陶澍的措施称为“苛政”,可以说是相当严厉的指责。

3、陶澍的反驳

收到辛从益奏疏的道光帝并没有就此表态,而是将辛从益的奏疏转发陶澍要求其调查当地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漕书殴辱生员的事件。道光七年闰五月陶澍上奏说明了自己的调查情况,对自己的措施进行了辩护:17

臣查州县收漕,遵照历年成规办理。如果刁抗之徒包揽索规,藉端滋闹,不难治以官法,岂容纵令漕书肆行殴辱,自应严讯究办。检查历年控漕案卷,并无呈告完漕被殴之案。

此时有关州县书役殴辱生员的实例,是太仓州职员俞世英“请禁太仓镇洋书役私行毒殴”的呈控,和青浦县贡生胡道怡“请饬禁书役殴辱生监”的呈控。胡道怡指名青浦县书役蔡锟标、吴诚雇佣打手殴辱生员,俞世英则声称太仓州生员陈鎏、王宝文、王之祯被打手殴打,受到内伤,两三年内相继死亡。但陶澍根据自己的调查认为这些控告完全没有根据。陶澍调查了青浦县的漕书蔡锟标和吴诚,认为他们并没有雇佣打手,但是吴诚以“平日不善办公”的理由被辞退了。另一方面,在太仓州的调查中,辛从益称几人是受到武功内伤,“有隔年伤、三年伤等名目”,当时并不发作,两三年后死亡,其实仍是漕书打手的殴打所致。在陶澍看来这完全是无稽之谈,他的理由是如果被殴打了当时就应当报官。而且按照大清律的规定,验伤的期限是不超过七十天,即使他们真的被殴打了,两三年后去世也和殴打无关。因此调查结果是几人均为病逝,没有证据证明漕书或其打手曾经殴打过几名生员18

陈述了对漕书殴辱生员案件的调查后,陶澍对辛从益的质疑予以反驳。陶澍批驳辛从益认为其严厉措施等于禁止生员上诉漕务案件的看法,认为只要不是顽抗仍然可以上诉。由于辛从益已经非常刻薄地将陶澍的政策称为“苛政”,陶澍也相应地反戈一击,质疑辛从益身为学政的“立场”问题。他说:

况整顿士习,首严义利之辨。以主持教化者,而为此论,似非所以训士也。义利之辨语出董仲舒《春秋繁露》所说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用于这里的意思等于说身为士人自然应当“不谋其利”,不在大义上作出表率,却去为生员争取这些小利,辛从益实在没有资格担当学政。

陶澍的奏疏上奏于道光七年闰五月,一个月后接到了谕旨:

所奏俱悉,勉副委任,无恤其他,钦此。

“无恤其他”几个字很显然是在宽慰陶澍,不必在乎其他人的质疑声,皇帝是支持他的。在这一轮争论中,陶澍获得了胜利。尽管得到了皇帝的支持,但陶澍对辛从益的回应不能说是完满的。首先,在调查方面,陶澍的态度明显倾向于州县官及漕书方面。此案是由苏州府知府与青浦知县进行审理,这已经难以保证公正,而陶澍判断漕书没有雇佣打手的根据是“提讯该州县漕书吴诚等,并无蓄养拳勇之事。”也就是说只是漕书单方面的证词,难以令人信服。其次,前文已经论证过,陶澍措施的逻辑起点是一个恶意推定,所以最终一定会导向禁止任何行使的漕务案件上诉这一结果,在这一点上,辛从益并没有说错。陶澍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论证予以反驳,只能重申自己的措施“并非凡遇告漕者即行押发也”,其实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最后,陶澍指责生员们“告漕”乃至辛从益的质疑属于缺乏“正确的”义利观,等于将一个政策问题转变成了一个道德立场问题,潜在着将政策争论导向政治斗争的危险,仅就这一点说陶澍的做法是不够正大光明的。

回顾以上陶澍、辛从益两人的争论过程,可以确认以下几点:第一,道光初年运河漕运中高额的额外征收负担在地方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地方士绅对浮收的不满以及在漕务案件中士绅与州县官对立。第二,在这种对立中,出现了书役殴打生员的传闻,这是道光朝出现的新现象。第三,面对这种对立情绪,身为江苏巡抚的陶澍采取了禁止“告漕”案件的方式压制地方士绅尤其是生员群体的质疑声音,这样的做法遭到身为学政的辛从益的反对,但得到了道光帝的支持。

陶澍和辛从益站在江苏巡抚和学政的不同立场上,针对十九世纪前期江苏“漕弊”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陶澍政策的核心是打击士绅“包漕”,从而降低税收成本。辛从益的观念则是打击“包漕”的同时也应当维护士绅尊严,保持士绅与州县官的势力平衡,从而使州县官的“浮收”有所顾忌。在这场争论中,由于得到道光帝的支持,陶澍的政策得以推行。这一政策倾向于州县官而将严厉约束士绅尤其是生员群体视作保证漕银、漕粮征收的正确途径。换言之,将士绅“包漕”、“告漕”视作漕务弊端关键的看法占了上风,这一点,对于道光朝之后苏南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后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二、“漕弊”中的利益分配:生员与“告漕”案

 

1、京控“告漕”案件

从全国范围来看,“告漕”案件以及闹漕事件的频繁发生,是从乾隆中后期开始的19在整个嘉庆、道光时期都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在官员文书中出现专门的名词“告漕”指称这类事件,而那些努力进入北京控告案件者,则称为“京控”,是地方官所十分头疼的“上访群体”。关于“告漕”案发生的社会背景,李文治、江太新二位前辈已经简略地提及,这一时期由于大运河运道条件不断恶化,运输成本不断增加,高额的运输成本附加于漕项征收,必然激化漕项征收中的矛盾20,这些矛盾以“告漕”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道光时代,“告漕”案件频繁发生,横向来看,不仅苏松地区,各个有漕省份都是如此21,其社会背景也已经由前辈学者所揭明,不必赘述。但是,“告漕”案件在道光时代的地方社会中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影响,虽然之前的研究已经有所讨论,似还嫌不够充分,至于苏松地区的特别情况,也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本节对道光六年前后苏松地区发生的一系列“告漕”案件进行分析,从中讨论“告漕”案对于这一时期地方社会的意义。

上一节的叙述已经说明,在道光六年前后,为了确保推行海运的顺利,陶澍严厉地压制江苏境内各种形式的“告漕”案件,并且这一措施得到了道光帝的支持。因此,陶澍及其下属的苏州府知府陈銮在道光六年前后处理了相当数量的“告漕”案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从中发现了一个代理“告漕”案件的职业诉讼团体,即南汇叶镛案。叶镛案的发生,正是在陶澍与辛从益进行争论的道光七年。道光六年陈銮报告,查获了在省城苏州以及北京设立据点,代理各种“告漕”案件的被称为“讼棍”的叶镛及其团体22。这个团体由七人组成,首领叶镛是南汇县的一名监生,叶镛的堂弟叶朝奎负责日常事务打理。三名分别来自浙江石门县和江苏上海县的生员张金照、赵徵、王雪堂负责状词撰写并为京控“告漕”提供咨询。另外还有两名“帮工”张秀、王二可能纯粹是负责杂事后勤。这个团体在省城苏州租赁房屋开设店面,主要接手来自南汇的诉讼案件,就像一个小型律师事务所一样有效地运转着,而且非常类似于某种“歇家”组织23。仅仅在道光七年二月间,这个团体已经接手了钟振声、张寿昌、孙国珍、杜观成四件京控案件。叶镛在北京有一名称为金老四的代理人,他的“客户”到达北京之后就由金老四进行照顾并负责诉讼中的各种相关事务。关于叶镛集团所参与诉讼的主要内容,可以从陶澍、陈銮所查获的书信、文书中窥得一二:

查阅搜出簿内抄载道光六年七月十七日御史李逢辰条奏京控蠧吏重征苛敛钦奉上谕一道,又载户部则例灾蠲一条。其余多系呈底。又书信数件。内有云与杨姓不合,亦欲相帮,词意显与该县作对扛帮讦告。而张金照行箧所藏信稿,皆影响暗昧之语。就其文理可识者,多系构串讼事。有云以前涉手,仇怨沸腾,莫如暗中别事报他,高楼看战马,不伤脾胃。使渠自顾不暇,其结放松,此古今讦讼第一上着也。

可以看到,官府从叶镛团体中查获的文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沟通各种关系网、商讨诉讼策略完成诉讼案件的往来书信,另一方面是用作诉讼案件参考资料的各种官方文件。叶镛团体所收集的官方文件主要是与赋税征收以及灾荒赈济有关,由此可以推测他们所经手的大部分案件都与此有关。进一步说,能够出现一个以代理京控案件,尤其是“告漕”京控案件为职业的团体,这一现象本身已经说明了当时“告漕”案件的数量之大,这与之前本文关于道光年间“告漕”案件频发的分析相符合。

如何应对这一时期数量巨大的“告漕”案件,对于主政江苏的陶澍是一个重要考验,也会对之后地方社会矛盾的发展趋势造成深远影响。然而我们已经知道,陶澍的主导政策就是打压“告漕”,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由陶澍经手处理的“告漕”案几乎全部以控方“欠粮诬告”结案。

道光五年(1825)苏州府新阳县监生朱心灼控告本县漕书吉惠嘉侵收漕银,赴京上诉。经过陶澍调查,朱心灼被判定为诬告,认为完全是由于朱心灼对吉惠嘉等人心存不满的私人恩怨导致其上告。同一年苏州府吴江县武生员费长春控告本县书役倪显揆等在漕项征收中浮收勒折,也被陶澍判定为诬告,并且认定其未完漕收,属于顽抗24。道光六年间陶澍又处理了南汇县监生凌培贤等人控告该县漕书沈念曾、石兰田克扣旱灾蠲免漕粮额度的案件,

经陶澍调查认定为没有克扣发生,属于欠粮诬告25

在道光年间苏松地区频发的“告漕”案件中,生员成为大多数案件的主体,如果再结合陶澍所痛陈的生员在漕务中包揽漕粮、索取漕规的情况,似乎生员群体在地方社会中非常活跃而且富有势力。但是在另一方面,漕案频发确实反映出生员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这种侵害不仅是大量文献所呈现的州县官、书役浮收、勒折这一层面,对于大多数参与漕案的生员来说,最重要的侵害可能是生员群体在漕运利益链中的收益份额逐渐减少。与此相应的,州县官对生员群体的控制力逐渐增强,这是迄今研究中还没有予以充分讨论的。

2、“告漕”案背后的利益链条

前人研究已确认,在苏松地区自清初开始,生员就一直是地方税收包揽的主要力量26,王业键将他们称之为“包揽型包税商”,认为是整个清代地方社会常见的情形27。生员包揽漕粮的利益来自于“漕规”,为了换取生员对漕项征收的支持,州县官拿出一部分钱粮支付给参与包揽的生员群体。这在当地其实已经形成非常成熟的惯例:28

各州县征收钱粮时,置立号籍,每人应得若干,按名照给。

州县官支付“漕规”的来源则是州县官征收漕项时的“浮收”,而“浮收”之所以被朝廷所默认,则是因为“浮收”中的大部分被用来支付漕运中的交兑、运输成本,即“帮费”。

因此,道光时代曾任江苏布政使的梁章钜在分析此时漕弊的症结时引用王芑孙的话说:29

方今民困于浮收,官困于帮费。议者莫不欲去浮收以救民,去帮费以救官。然去浮收必先去帮费,去帮费必先改漕法。先不论梁氏为了呼吁漕粮海运所说的改革漕法的议论,帮费、浮收之间确实存在着对应的关系,此外与浮收相关联的还有漕规。也就是说,“包漕”生员、州县官、漕运运丁围绕着“浮收”形成了一条利益链条。道光朝频繁地“告漕”案件,很可能与生员群体在这条利益链中利益受损有关。如果对道光朝“浮收”、帮费、“漕规”的数额进行估算,相信有助于理解当时地方漕运利益分配的实际变化。

对“包漕”生员的收益进行估算需要知道这一群体的规模以及平均每人的“漕规收益数额,如此即可算出一府内“包漕”生员的总收益额。当然,这一估算是对平均情况的估计,只能在数量级意义上起到参考作用本文并不期望做出精确至个位数的那种估算数字,但是为了尽可能精确,在计算过程中,人数将精确至个位,银两数、米石数将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对“包漕”生员数额的估算可以参考嘉庆十年苏州府吴江县“包漕”案的数字。嘉庆十年,在时任两江总督铁保的主持下,清查了苏州府吴江县知县王廷瑄亏欠仓库银米,以及当地生员勒索漕规的案件30。在这一案件中,吴江县共计314名生员被查出接受“漕规”,陶澍的估计是二三万两31,如果以300名生员20000两计,那么平均每年每名生员收到的“漕规”就是150两。如果知道这31名生员在吴江县所有生员中所占比例,即可以此比例估算整个苏州府从事“包漕”的生员人数,以及其总收益。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统计吴江县和苏州府的生员数。关于清代尤其是道光朝前后生员数量的估算,张仲礼给出了一种计算方法。假设生员平均考取功名的年龄是24岁,其考取功名时的期望寿命为58岁,则:

生员总数=文生员学额×21+武生员学额×10

即任意一年的生员总数为该州县或该府的

文生员学额的21倍加上武生员学额的1032,这其中包括了今后考中为举人、进士的人数。按照张仲礼氏的这一算法,参照苏州府府学及各县县学的学额33,太平天国战争之前苏州府生员总数一般应为4495人,吴江县一般应为372人。以上的数字毕竟是一种推论幸运的是,吴江县还保留了记录历科生员的《江震入泮全册》,使我们可以更合理地统计当时生员的数量34。如果仍然按照张仲礼2岁考取生员,期望寿命58岁的假设,统计乾隆三十七年至嘉庆十年的生员总数为351人这一数字与按照张仲礼统计方法计算出的数字相去不远,由此可知,按照张仲礼的方法计算整个苏州府的生员数也是合适的。

根据之前的文献推断“漕规”应当只发生于生员层,因此还需要从这一数字中去除举人以上学衔者。假定生员考中举人的平均年龄为30岁,期望寿命与之前一样是58岁,那么推断嘉庆十年的吴江县的生员数就需要将嘉庆十年之前28年间,即乾隆四十二年(1777)至嘉庆十年间吴江县考中举人人数统计出来减去,计29人。同理,对道光六年“包漕”生员的统计需要减去嘉庆三年(1798)至道光六年间苏州府举人数,计293人。这样,统计结果分别为吴江县322人,苏州府4202人。

 

1:道光元年至六年苏州布政司捐监人数

年份

人数

道光元年(1821)

1032

道光二年(1822)

1278

道光三年(1823)

337

道光四年(1824)

1268

道光五年(1825)

1180

道光六年(1826)

1831

合计

7020

数据来源:汤象龙,《道光朝捐监之统计》,《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第44页。

 

此外还要计算监生的人数,由于监生大部分为捐纳,每年并无定额,所以较难估算。汤象龙曾经统计了道光朝各省捐监之人数与银两数35,由于道光朝捐监人数总体少于嘉庆朝,且道光朝前后期捐监人数差异极大36,因此只用道光朝前六年苏州布政司的捐监人数的平均值作为估值的基础。

根据汤象龙的统计可计算出平均值为1170/年,由于嘉庆朝的捐监人数总体高于道光朝,所以将此人数调整为1200/年可能更符合嘉庆十年的情况。将此人数平均至各府州县,可得平均27/年·县。监生捐纳时之平均年龄应当略低于生员考中功名时的平均年龄,按照张仲礼估计的监生平均20岁捐纳以及士绅平均的58岁的期望寿命,嘉道时期任意一年份一县的监生数额应为1026人。这样,吴江县在嘉庆十年时生监总数可能为1348人,314名“包漕”生监所占的比率为23.29%。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苏州府生监总数可能为13322人,则应有3103名从事“包漕”的生监,那么他们的“漕规”总收益可以达到465450/年。

对“帮费”的统计根据李文治、江太新的划分,主要包括漕粮征收中的“漕赠米”与“舂办米”以及漕银征收中的“漕截”、“漕耗”。根据方志对嘉庆二十三年的统计,苏州府每年需要支付的漕运“帮费”包括米97351石以及银988537,当然这还不包括比较难以估算的所谓“踢斛”、“淋尖”等手段带来的额外加征。此外正项(包括耗羡)的漕粮(包括白粮)、漕银分别为米745349石,银287381两。

文献中生员的“漕规”收益均以银两进行衡量,“帮费”、“浮收”则有时以银两计算,有时以米石计算,且无论按市价或税收折价换算在进行数据比较时都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可能在进行“漕规”、“帮费”、“浮收”关系比较时将各项数据换算为银两较为合理。这一时期作为“帮费”中米的部分的折价,按照梁章钜的算法,应当是2.28/38,则苏州府“帮费”合计为231845两,梁章钜对苏松常镇太地区“帮费”的统计也可以检验这一数字。梁氏统计这四府一州“帮费”合计1295000余两,逻辑上苏州府所占比例应为这一数字的五分之一。前文计算的苏州府“帮费”231845两占到梁章钜统计“帮费”的17.9%,将近五分之一,因此上面计算的数字应该是比较可信的。

“漕规”与“帮费”总计697295两,也就是说,苏州府各县的“浮收”总额绝不能低于这个数字,否则就难以维持漕项的正常征收和起运。另一方面正项漕粮按2.28/石折换后总计1986777两,因此“浮收”与正项漕项之间的比率不能低于0.351,才能维持这条利益链条,如果考虑到征收时的“勒折”,兑运时的“踢斛”、“淋尖”等额外折收,实际“浮收”比率是一定高于0.351的。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行海运,那么“帮费”存在的合理性就会失去基础,“漕规”在征收环节中也将难以存在。

然而一个更惊人的事实是,道光初年的“浮收”远远高出用于支付“漕规”与“帮费”的数额。根据前引辛从益奏疏称:

每米一石浮收自四五斗至六七斗不等,改收折色每石自四千八百文至五千八百五十文不等。查各属米价,每石不过二两数钱。诚如所控,浮收已甚。

按照刚才的计算方法,漕银的“浮收”达到4.11,漕粮的“浮收”达到0.61,全部远远高于同时支付“帮费”与“漕规”所需的最低额度0.351。以嘉庆二十三年苏州府的漕项征收数据为例,按照辛从益的数据进行计算,“浮收”合计2197900两,这时漕项征收中“浮收”比率达到1.11,如果同清末大约0.51的“浮收”比率进行比较39,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比例。这意味着州县官其实只需拿出自己30%的额外收益即可满足包揽士绅和漕运运丁的需求。

但是在道光五年、六年实施漕粮海运期间,州县官拒绝让渡自己的这部分收益,并且显然陶澍也支持这一立场。根据倪玉平的估算,道光初年实施海运其实并没有降低漕运成本,只是将漕运成本转移至了地方政府40。如果这样的推论可以成立,那么为了维持自己的海运政策能够持续,陶澍必然要严厉地打击“漕规”以使得地方政府有更多的经费以应对海运成本。

在这样的背景下,曾经享受“漕规”利益的生员群体当然要对现行政策表示极大的不满,这种不满可能正是以“告漕”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从地方漕项征收中的收益分配框架出发,可能才是对道光年间“告漕”案件以及陶澍惩处措施的意义进行更深入分析的有效途径。

2道光初年苏州府漕运“浮收”利益分配及税负比

正额漕项

征收额

 

占总额

比重

浮收额

单位:

占总额

比重

漕项征收

总额()

漕粮()

745349

 

“漕规”总额

465450

 

 

漕银()

287381

 

“帮费”总额

231845

 

 

 

 

 

州县官收益

1508255

 

 

合计()

1986777

47.48%

合计

2197900

52.52%

4184677

数据来源:据上文各项统计。

 

三、余论:“浮收”利益链中生员之弱化

 

在清代中前期江南的漕银、漕粮征收中,始终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税收附加费,这一附加费的收益主体主要是州县官、漕运运丁以及“包漕”生员,由此形成了一条将三者联系在一起的利益链条。道光时期苏松地方的漕项征收遭遇到一系列变化,主要是运河运输成本的提高、嘉庆末大荒歉造成土地收入降低41,以及漕粮海运带来的收益分配再协调。这一系列变动带来的结果是,作为赋税来源的土地产出降低,同时包括税收成本在内的赋税总额则有所提高42

这样,“浮收”利益在前述三个群体间的分配势必进行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告漕”案的频发不能仅仅理解为地方士人对州县官漕运舞弊的不满,而应视为税收附加费利益链调整的一种反映。

在陶澍主政江苏期间,对“告漕”案的处置政策以打压为主流,这一措施更深远的影响可能是在漕运事务中州县官对生员的控制力逐渐增强。到了道光末年这种趋势已经十分明显,生员的“告漕”案几乎都以败诉为结果:43

苟有上控漕弊,必批伸缩含吐之语,到太平天国战争结束后,苏松地方的生员群体在漕项“浮收”的收益分配中已经不能与州县官相抗衡,冯桂芬对这一点做了分析:

州县之力,祸绅难而祸衿易。谚云官官相护,府道臬藩督抚无不护州县。所恃者学政,然近来学政有如万载辛公从益者乎?无有也。褫一生,斥一监,朝上牍,夕报可矣。故曰撄祸最易。绅之于漕,入公门者非伙友即家属,衿则非躬亲不可。44

文中的“绅”指举人以上功名,“衿”则指生员群体。在嘉庆初年大规模的生员收取“漕规”案件,嘉庆帝的处理也只是“姑予免责”,之后道光初年陶澍对“告漕”案件、生员收取“漕规”予以严厉的惩处,到了冯桂芬所处的同治时代,州县官对于生员的功名前程已经可以予取予夺。

从嘉庆到同治,这五十年之间漕运情况的变化影响了生员在地方社会中的地位,尤其是漕项征收的利益分配中的位置。追溯这一变化的源起,可能正是道光六年前后陶澍围绕惩处“告漕”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冯桂芬对当年辛从益的质疑意见所表达的怀念之情,正反映出了生员在苏松地方社会中地位的变化,道光初年频繁的“告漕”案件及其处置,很可能就是这一系列变化的开端。

 

*本文得到教育部2010年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项目编号MXRZZ2010005

参考文献:

①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②张小也:《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河北学刊》,2004年第6;《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6年第4;肖丽红:《闹漕与清代社会地方秩序》,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③陶澍:《附陈漕务情形严禁“包漕”陋规折片》《陶云汀先生奏疏》卷十七,抚苏稿,《续修四库全书》第49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④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森正夫:《周夢顏と“蘇松浮糧”》,《山根幸夫教授還歷紀念———明史論叢下》,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第1003页。

⑤⑥陶澍:《附陈漕务情形严禁“包漕”陋规折片》。

⑦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55页。

⑧倪玉平:《道光初年漕粮海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硕士论文,第2页。

⑨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修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37页。

10陶澍:《附陈漕务情形严禁“包漕”陋规折片》。

11《清仁宗实录》,嘉庆十年五月己酉条。

12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学政年表》,第2707页。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宫中档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252-046。感谢北京大学历史系周健博士提供资料。

14辛从益:《寄思斋藏稿》,上海图书馆藏,卷一。

15岸本美緒:《明清交替と江南社會》,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9年,第205-206209-210页,引《乙酉笔记》称:“于是有青村之无识者,恨生子不为书役,而视青衿为朽物矣”。姚廷遴:《历年记》,上海市文管会,1961年,第33页。

16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と江南社會》,第208-209页。姚廷遴:《历年记》,第50页。此时清廷的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对漕粮的征收要求十分严格,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没有关于书役殴辱生员的传闻。

1718陶澍:《查覆漕案折子附片二件》,《陶云汀先生奏疏》,卷十九,抚苏稿。

19肖丽红:《闹漕与清代社会地方秩序》,第12-13页,表一。

20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修订版)》,第230页。

21道光时代著名的“告漕”案件,在湖北方面有“钟九闹漕案”,见张小也:《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在浙江方面有“陆名扬闹漕案”,见肖丽红:《从官诬闹漕案看清代地方官漕政理念与地方社会治理》,《安徽史学》,2010年第5;湖南方面有“匡文光控漕案”,见吴琦、肖丽红:《漕控与清代地方社会秩序》,《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2期。

22陶澍:《访获讼棍请旨饬拿在京揽讼各犯折子》,《陶云汀先生奏疏》,卷十九,抚苏稿。

23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明清贸易领域中“客店”“歇家”“牙家”等名异实同考》,《社会科学》,

2010年第9期。

24陶澍:《覆奏查询京控事件折子总督会稿》,《陶云汀先生奏疏》,卷十七,抚苏稿。

25陶澍:《查覆南汇已结京控及未结京控各案折子》,《陶云汀先生奏疏》,卷十七,抚苏稿。

26山本英史:《清代中國の地域統治》,第19-20页。

27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第54-55页。

28陶澍:《覆奏苏省钱粮查禁帮费陋规折子会总督稿》,《陶云汀先生奏疏》,卷二十,抚苏稿。

29梁章钜:《退庵随笔》,《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第437册,卷八,政事三。

30《清仁宗实录》,嘉庆十五年五月己酉条。

31陶澍:《附陈漕务情形严禁“包漕”陋规折片》。

32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7-79页。

33素尔纳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6页。

34《江震入泮全册》,吴江县图书馆藏,感谢中山大学吴滔教授惠示。

35汤象龙:《道光朝捐监之统计》,载氏著《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0-45页,原载《社会科学杂志》,第二卷第四期,1930年。

36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第85-86页。

37冯桂芬纂修:同治《苏州府志》,光绪九年刊本,卷十六,田赋五,漕运。

38梁章钜:《退庵随笔》,卷八,政事三:“其每岁例给旗丁之运费,为银三十六万九千余两,为米四十一万一千余石。计米折价直银九十三万六千七百余两。共计给丁银米二项需银百二十九万五千余两。”则银米比价=936700()/411000()=2.28(/)

39参见拙稿:《清末苏南赋税征收与地方社会———以光绪二十五年刚毅南巡清理田赋为中心》,“第11届两岸三地历史学研究生论文发表会”,天津,20109月。

40倪玉平:《道光六年漕粮海运的几个问题》,《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倪玉平指出,道光六年的漕粮海运成本并不低于内河漕运,其主要利益在于朝廷不必出费,而由地方财政承担漕运成本。

41姜皋:《浦泖农咨》,《续修四库全书》第97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在道光三年大水之后,华-娄地区的农业产出一直没有恢复到道光前的水平,而同一时代的整个中国在白银等因素下,形成了经济上的“道光萧条”,吴承明:《中国的现代化:市场与社会》,三联书店,2001,第241;李伯重:《中国的早期近代经济:1820年代华亭-娄县地区GDP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第55页。曹树基指出这一时期农业产出的剧烈下降与坦博拉火山爆发具有相当大的相关性,曹树基:《坦博拉火山爆发与中国社会历史》,《学术界》,2009年第5期。

42白凯认为1840年代江南地区的社会秩序失控与赋税额的提高有很大关系,是造成道光朝社会危机的因素的一部分。白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71-73页。

43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书局,1997年,第4页。

44   冯桂芬:《均赋说劝衿》,《显志堂稿》,《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第751册,卷九,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

 

原载《清史研究》2011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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