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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公车上书”补证考(一)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9

一、问题的提出

    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公车上书”,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所有的近代史著作对此都有大体相同的描述,并赋予了许多意义。

    然而,各种论著对于“公车上书”的描述,所使用的最基本的史料是康有为的《我史》。其记述为: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梁启超)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各直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衣冠塞途,围其长官之车。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时以士气可用,乃合十八省举人于松筠庵会议,与名者千二百人,以一昼两夜草万言书,请拒和、迁都、变法三者。卓如、孺博(麦孟华)书之,并日缮写,(京师无点石者,无自传观,否则尚不止一千二百人也。)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先是公车联章,孙毓汶已忌之,至此千余人之大举,尤为国朝所无。闽人编修黄□曾,孙之心腹也,初六七日连日大集,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孙毓汶犹虑挠其谋,即先迫皇上用宝,令北洋大臣王文韶诬奏海啸,垒械弃毁,北洋无以为备。孙毓汶与李联英内外恐吓,是日翁常熟(翁同龢)入朝房,犹力争勿用宝,电日相伊藤博文展期五日。孙谓:“若尔,日人必破京师,吾辈皆有身家,实不敢也。”常熟厉声责之曰:“我亦岂不知爱身家,其如国事何?”孙知不能强,乃使李联英请之太后,迫令皇上画押,于是大事去矣。①

    另外还有一些史料,但引用并不如此篇那么普遍。从康有为以上的说法来看,已经是相当的完整。其对整个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结局的描写,栩栩如生,兼之本人即为当事人,后人喜爱引用他的说法,并信之为确论,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早对康有为的说法提出质疑的是黄彰健先生。他于1970年出版《戊戌变法史研究》,其中《论今传康戊戌以前各次上书是否与当时递呈原件内容相合》一文,以相当大的篇幅论及此事。他运用《公车上书记》、《四上书记》,认为康有为原定是四月初七日至初九日“大集”,四月初十日至都察院上书,由于条约已于初八日被批准,所以上书一事“议竟中寝”:他引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闻尘偶记》,认定当时并无阻挠上书的行动:他还提出了两点质疑:其一、“公车上书”的内容,签名者是否都看过,有无假借他人名义的情事?其二、松筠庵的谏草堂能否容下一千二百人?

    孔祥吉先生于1988年发表《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与黄彰健的结论大体一致。该书第二章第二节专论“公车上书”。他引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证明了当时并无阻碍上书的政治背景,官员举子上书的途径十分通畅。他还认定康有为所称的“闽人编修黄□曾”即是翰林院编修黄曾源。②

    汪叔子、王凡两先生于1987年、1990年发表《康有为领导“公车上书”说辨伪》、《〈公车上书记〉刊销真相》两文,辩驳更为深入。③他们提出了康氏上书的人数是不确切的,康有为及其党人前后有着不同的说法,渐次增加。康有为及其党人对上书过程的许多细节进行了修改,如集会的时间,改“知单”为签名,改“拒递”为“拒收”。他们还指出,《公车上书记》是康党为了自我宣传而刊行的印本,其销售数量“数万部”,是一个不可靠的数字。

    从考证的意义上来评判,黄、孔、汪、王诸先生的论著,材料完备,已是基本驳回了康有为的说法。但是,他们的研究并未得到学术界的广泛采用。①此期出版的相关论著,大多继续沿用前引康有为的说法,并在某些方面更加放大了“公车上书”的意义。

    如果说,黄、孔、汪、王诸先生的论著,有着印量、图书馆收藏等问题,学人们多有不便而未细查的话,那么,姜鸣先生1996年发表的《被调整的目光》,是一部甚有影响的历史散文集。其中的一篇为《莫谈时事论英雄:康有为“公车上书”的真相》,指出当时反对和约的,主要是官员,而举人们的上书也未受到阻碍:而康有为写此上书的目的,很可能一开始就准备在上海发表,由此而制造一个大骗局。姜鸣先生的看法被许多普通人接受,然其历史散文的写法却不为历史学界所采信。

    19997月,《光明日报·读书周刊》根据姜鸣的文章,发表《真有一次“公车上书”吗》,引起了众多议论。汤志均先生应该刊的邀请,专门写了反驳文章《公车上书答客问》。他引用了《汪康年师友书札》、天津《直报》等材料,认为当时确有“公车上书”之事。

    1999年姜、汤两先生的交锋,应当说引起了很多的关注,然双方都没有展开进一步的研究。2001年,汤先生决定出版《戊戌变法史》(修订本),其在“增订题记”中称言:“更有人说‘公车上书’是‘一场大骗局’,使我感到不能再把增订好的《戊戌变法史》不以‘示人’了,从而重加检查,送交出版。”该书对于“公车上书”,继续沿用其初版本的意见:“康有为这一次上书,都察院以清政府已在‘马关条约’上签字,无法挽回,拒绝接受”。①与此同时,姜先生也再版旧作,坚持自己的看法。②

    2000年,蔡乐苏、张勇、王宪明出版《戊戌变法史述论稿》,当属近期戊戌变法史研究的重大成果。该书在“公车上书”的描述上,依旧使用了康有为的说法。③2001年,刘高先生出版《北京戊戌变法史》,并不完全采用康有为的说法,只是称“在主和派的干扰下夭折了”④。由此,欧阳跃峰先生于2002年再发短论《公车上书:康、梁编造的历史神话》,其基本要点可参见汪、孔诸先生之说,并增加了他本人的分析。⑤尽管欧阳先生使用了眩目的“神话”一词,但似乎并没有引来较多目光。

    以上学术史的描述,旨在说明:黄、孔、汪、王、姜、欧阳诸先生分别于70年代、80年代、90年代乃至最近,对康有为的说法先后予以反驳,虽然也引起了一些关注,但似未被普遍接受。姜先生的文章由于其文体生动立论险峻,还引起了反驳:黄、孔、汪、王诸先生的情况好象要更惨一些,几乎是不闻回声。我个人是同意黄、孔、汪、王、姜、欧阳诸先生的观点的,也奇怪他们的论点为何如此“曲高和寡”?我对此再三思索,私自得出的结论为:第一、诸位研究先进的论点,从考证的角度来看,已是完成,但从史料的角度来看,还绝非完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与其他结论并存的,并无惟一性的特点。第二、黄、孔两先生只是在其大作中旁论及此,并非专论。汪、王两先生的论文甚为用功用力,并能运用《申报》广告等新史料,但仍透出一分意气:虽在许多分析上开了很好的头,似未最终完成。姜先生的散文虽是精心耕作,但议论过重,材料也没有注明出处。欧阳先生的短论仅有论点的声扬,未有新史料的铺张。第三、诸位先生的观点虽相近相同,但他们似乎只是个人的单挑独斗,并没有运用学术史的方法进行串联,以能显示其共同的关注。第四、“公车上书”是针对高层决策的政治活动,诸位先生没有进入到当时的决策中心,来反观康有为等人的活动,这使得他们的思路是顺着康有为走,而没有完全跳出康的窠臼,其研究也只是平面的,没有参照物。尽管人们可以指责当今的学人们写书为文多不细核已刊论著,只是一味传抄,但正因为学界此病,使我对诸位研究先进有以上吹毛求疵之指责。也因为如此,我以为,在“公车上书”的命题下似还有继续前行的空间,特作此补证,以为续貂之狗尾。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叙述的完整性,使读者在阅读时不至于过多的中断,有些研究先进已经用过的材料,本文还需再度引用,但我会注明最先引用者:有些研究先进说过的论点,本文还需继续展开,但我也会说明最初的发明者。这么做当然也是为了可以更方便地显示从黄先生开始至今40多年的学术史。

    最后,我还需说明,由于本文将大量引用档案,为行文方便,故使用中国纪年,并在必要处夹注公历。

二、档案文献的再次检视

    黄彰健、孔祥吉、汪叔子、王凡、姜鸣、欧阳跃峰诸先生的论述中,最重要的论点是当时都察院并无阻碍举人上书的举动。他们使用的方法可谓雄辩,即指出当时许多人上奏反对和约,都察院也代奏了许多应试举人的条陈。孔先生的论著引用了军机处《随手档》,汪、王两先生的论文也提及“俱有故宫档案可稽”。为了验证他们的说法,我将相关的档案文献再次检视了一遍。

    李鸿章于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1895319)到达日本马关后,反对议和的奏折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以下根据军机处《随手档》、《早事档》、《上谕档》、《电报档》、《洋务档》、《收电》、《交发档》、《宫中电报电旨》,将此一时期与议和、条约相关的上奏、代奏及电奏的情况,以收到时间为序,逐日地予以说明:

    二月二十七日,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李鸿章父子在日拥有资本、条约请交王、大臣等公议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二月二十九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闻倭要挟太甚请英俄相助。”①该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初一日(326),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奏:《和约难成请速定大计以抒天下之愤折》、《破除成见共习武事一年必有成效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初五日,国子监司业瑞洵奏:《敌情贪狡亟宜妥筹战守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二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奏:《倭专攻台请饬使臣据理争论折》、《倭人条款不可轻许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四日,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奏:《台湾必不可弃请电饬全权大臣折》,另有三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七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冯煦条陈时务》①、《编修冯煦条陈可虑事务片》。二十七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日,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和议给予土地不可行。”③该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一日,翰林院代奏:《编修丁立钧、华辉、沈曾桐、黄绍第、检讨阎志廉条陈》。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奏:《倭人要款太甚万难允许折》,另有三片。以上折片当日送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二日,钦差大臣两江总督刘坤一电:“和约后患不堪战而不胜尚可撑持。”该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吏科给事中褚成博奏:《割地议和倭索过巨折》,另有一片。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和约要挟已甚请回宸断折》。褚、王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次日发下。

    三月二十三日,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倭虏要挟请饬李鸿章回京专筹战备折》。当日呈慈禧太后,次日发下。

    三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李秉衡电:“断不允割地请决意主战。”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工部主事统领全台义勇邱逢甲誓死守御台湾呈》。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五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侍讲学士秦绶章、四品衔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右庶子陈兆文奏:《倭人要挟过甚请饬更正缓议折》(此四人皆是日讲起居注官)。当日送慈禧太后。三月二十七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和约后患不堪请令王、大臣会议补救并速向英、俄、德诸国订立密约。”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八日,福州将军庆裕、闽浙总督边宝泉电:“请速罢和议交各国驻京公使秉公剖断。”当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等条陈》(有翰林院编修、修撰、检讨、庶吉士共83)、《编修张鸿翊条陈》、《张鸿翊谨拟御寇急需片》。南书房行走陆润庠、吴树梅、陆宝忠、张百熙奏:《请宣示和议条款折》。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奏:《和议未可轻允请饬廷臣集议折》。上书房行走张仁黻、曹鸿勋、高赓恩奏:《和议要挟难堪请饬廷臣会议折》。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奏:《汉奸把持和约要挟太甚切勿遽允折》、《和议难成请筹战事片》。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事势危急宜亟改图折》、《闻西使请勿准和约片》。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奏:《请勿轻议割地折》。以上折片用封套存堂,次日发下,送恭亲王,恭亲王送回后于四月初一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三月三十日,山东巡抚李秉衡奏:《和议条款须斟酌折》。郡王衔贝勒、领侍卫内大臣载濂、贝勒载澍、载润、贝勒衔贝子奕谟、溥伦、镇国公载泽、辅国公溥侗奏:《条约难行请饬廷臣会议折》。①以上折片当日送恭亲王,恭亲王送回后于四月初一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一日(425),帮办军务四川提督宋庆电:“兵非久练不足深恃。”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条陈》(有内阁侍读、中书共155)。翰林院代奏:《编修吕佩芬、吴同甲条陈》。户部右侍郎陈学奏:《和约已成请谕示中外折》。日讲起居注官翰林院侍读学士冯文蔚、翰林院侍讲樊恭煦奏:《和约要挟太甚万难曲从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请力黜和议折》、《敬恳圣明独断片》。以上电报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发下。

    四月初二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和约万分无理请乞援强国。”河南巡抚刘树堂电:“和议要求过甚只可出战。”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理藩院右侍郎宗室会章奏:《和议将成请饬廷臣会议折》、《请旨询问诸将战事有无把握片》。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请宣示和议以释众疑折》。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奏:《请更改草约折》、《请约英、法诸国援助片》。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三日,署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电:“和约万难允从请皇上皇太后西幸西安。”广东巡抚马丕瑶电:“和约难允请联泰西。”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督办军务处代奏:《詹事府左赞善贻谷等沥陈和倭利害条陈》(共有官员26人举人27)。翰林院代奏:《编修王荣商请勿和力战条陈》、《编修杨天霖请暂缓批准和约条陈》、《编修黄曾源请权利害以维全局条陈》。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奏:《和约难就战事尤当预防折》、《李翰章、刘秉璋应早交卸片》、《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片》。①浙江道监察御史易俊奏:《条约必不可允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初九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四日,江西巡抚德馨电:“倭事密商英俄借兵襄助。”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镇国公载泽奏:《和约难行并请召见折》。辅国公溥侗奏:《敬陈听言之要折》。②国子监代奏:《学正学录刘钜请必派重臣另议条约条陈》、《南北学肄业生曾炳等请罢和议条陈》(共有肄业生25)。国子监祭酒萨廉、陆润庠、司业瑞洵、多欢、吴树梅奏:《使臣昏耄误受敌欺恳请宸断折》,另有一片。都察院代奏:《吏部主事鲍心增等陈逆臣李经方叛父卖国请乾纲速断条陈》(有吏、礼、兵、刑、工部司官12)、《工部主事喻兆蕃、内阁中书杨锐、刑部主事吴思让、吏部主事洪嘉与、户部主事吕道象为烛奸防患条陈》、《台湾京官户部主事叶题雁、翰林院庶吉士李清琦、台湾安平县举人汪春源、嘉义县举人罗秀惠、淡水县举人黄宗鼎为弃地畀敌泣呈效死条陈》。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五日,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奏:《和议有可成之机设法维持折》,另有一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六日,广西巡抚张联桂电:“要盟难许坚持定见以战布告天下。”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总理衙门代奏:《章京舒文等条陈》。③翰林院代奏:《编修杨天霖条陈》、《编修黎荣翰等条陈》(有翰林院编修、检讨共11)。都察院代奏:《文俊铎等湖南举人、生员条陈》(57)、《谭绍裳等湖南举人条陈》(21)、《春生等奉天举人、生员条陈》(20)、《林朝圻等四川举人条陈》(11)、《梁启超等广东举人条陈》(80)、《任锡纯等湖南、江西举人条陈》(43)、《江苏教职顾敦彝等条陈》(有江苏、山东、湖北、江西教职、举人共14)。内阁侍读学士贵贤奏:《和议贻害无穷须集议挽回折》。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请饬臣工会议以全和局折》、《和约有违公法之语入会议旨内片》。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奏:《和议要挟不堪请力辟邪说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二十二日发下。

    四月初七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请速与英、德、俄商办襄助。”福州将军庆裕、闽浙总督边宝泉电:“辽东台湾万不可弃。”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山东巡抚李秉衡奏:《和议要挟过甚万难曲从折》、《李经方阴鸷险狠请勿假以事权片》。吏部代奏:《郎中延熙等条陈》(有吏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共32)、《吏部候补主事王荣先、洪嘉与、鲍心增条陈》。都察院代奏:《吉林京官总理衙门章京礼部候补郎中文瑞、工部员外郎魏晋桢条陈》、《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等条陈》(共有六部、内阁、翰林院、光禄寺、国子监、侍卫处官员63人另举人88)、《葛明远等贵州举人条陈》(110)、《陈景华等广东举人条陈》(289)、《程维清等江西举人条陈》(121)、《邹戴尧等广西举人条陈》(115)。左都御史裕德、左副都御史寿昌、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奏:《敬献刍荛折》。三品顶带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倭人势难持久情形折》。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奏:《台地碍难畀敌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十三日发下。

    四月初八日(52),广东陆路提督唐仁廉电:“和约十不可允。”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都察院代奏:《湖南岳州平江县三品衔选用道李兴汉条陈》、《二品顶带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条陈》、《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有内阁、翰林院、六部等衙门官员43)、《吏部主事洪嘉与、工部主事喻兆蕃、吏部主事鲍心增条陈》、《礼部学习主事罗凤华、兵部学习主事何藻翔条陈》、《广西京官翰林院编修李骥年等条陈》(有翰林院、六部、内阁等衙门官员24)、《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侯官县举人陈衍、闽县举人卓考复、侯官县举人林旭、刘蕲、闽县举人叶大华条陈》、《湖北举人国子监候补学正学录黄赞枢等条陈》(有学正学录、教谕、训导、举人等36)、《汪曾武等江南举人条陈》(53)、《王氵贺等河南举人条陈》(14)、《钱汝虔等浙江举人条陈》(37)、《查双绥等顺天举人条陈》(18)、《周彤桂等山东举人条陈》(120)、《刘彝等四川举人条陈》(26)、《王昌麟等四川举人条陈》(20)。翰林院侍读学士准良奏:《和议势难牵就宜分筹战守折》、《请布告各国联络结交速立密约借助友邦片》、《李鸿章辜恩负国请饬廷臣会议罪状折》。詹事府右庶子陈兆文奏:《和约垂成宜防后患请先将失事大臣特旨内召俾免牵制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祖制不可轻违和议宜斥罢以免受敌欺而贻后患折》、《请饬沿海各督抚自行筹款购械以备攻剿片》,另片一件。以上折片初十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九日,督办军务处代奏:《顺天绅士兵部主事朱济等条陈》(有六部、内阁、翰林院、詹事府官员50人另举人4人生员2)。户部代奏:《学习主事刘寅浚条陈》、《候补主事邓福初条陈》。都察院代奏:《二品顶带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选道易顺鼎条陈》两件,《记名简放副都统宁夏驻防奇克伸布、前四川三台县知县陕西三原县杨子文、陕西三原县举人孙炳麟、正白旗汉军蓝翎侍卫宋春华、觉罗教习三原县举人陈名扬条陈》、《户部笔帖式世袭云骑尉翻译举人西安驻防裕端、河工保举巡检陕西蒲城县附生封鉴圻条陈》、《常曜宇等山西举人条陈》(61)、《步翔藻等河南举人条陈》(62)、《河南举人王崇光条陈》、《河南举人南阳府邓州张之锐、南阳县张聘三、桐柏县贺普霖、邓州赵三奇、唐县候选教谕李兰馥条陈》、《四川举人林朝圻、林朝泽条陈》、《四川举人罗智杰、戴协中、蒲秉坤、罗意辰条陈》。国子监代奏:《助教朱瀛等条陈》(有国子监官员10)。内阁学士宗室祥霖奏:《条约断难曲从请饬会议以挽危局》。国子监祭酒萨廉奏:《立意主战明黜和议三策折》。国子监司业瑞洵奏:《请派大臣赴欧美密订密约救目前之急折》。以上折片十一日呈慈禧太后,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十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闽浙总督边宝泉、署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江西巡抚德馨、山东巡抚李秉衡、署台湾巡抚唐景崧、广西巡抚张联桂电:“请各国与日本商量展限数旬和议详加斟酌。”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盛京将军裕禄、吉林将军长顺、署理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恩泽、前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钦差大臣暂留办理东三省练兵事宜定安、盛京副都统济禄、吉林副都统沙克都林扎布、宁古塔副都统富尔丹、奉天府丞兼学政李培元电:“倭人无理要挟奉省尚可力战。”盛京将军裕禄电:“代奏辽东绅民房毓琛等联名禀呈不愿置为化外。”广东陆路提督唐仁廉电:“可战方略十项。”以上三电十二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总统皖军福建陆路提督程文炳奏:《和议万难曲从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请罢和主战折》、《请乾纲独断誓勿言和片》。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奏:《和款尚未定议防御宜筹折》。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奏:《和款不可轻许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一日,前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变通和约绝觊固本折》。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条陈》(有内务府、宗人府等衙门官员、候补官员13人另举人6人生员2)、《内阁中书王宝田、翰林院编修柯劭、户部主事李经野、户部主事贾鸿宾、刑部主事郑杲条陈》、《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有六部、大理寺等衙门司官28)、《记堪诰等直隶举人条陈》(45)、《赵若焱等河南举人条陈》(21)、《江西举人罗济美条陈》、《张等陕西举人条陈》(81)。南书房翰林张百熙奏:《和议要挟过甚不可轻许仍须亟筹战备折》、《联络俄、法、英、德诸国令其各出师船片》、《风闻和约业已批准仍冀挽回万一片》。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海溢所以助年不宜因此消沮遽允和款折》、《海溢情形张皇入告请饬陈宝箴查复片》、《太后从未割地请将和约交太后审议片》。①浙江道御史李念兹奏:《疆臣枢臣不足与谋吁恳宸衷独断罢斥前议折》、《王文韶报海溢请饬刘坤一驰往该处认真查看片》。②以上折片,除依克唐阿折外,皆于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二日,钦差大臣刘坤一电:“展期换约观衅而动。”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翰林院代奏:《编修杨天霖条陈》。督办军务处代奏:《尚书衔总统甘军新疆提督董福祥条陈》。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三国电报不复和议可危直陈所见折》。以上奏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三日,理藩院尚书启秀奏:《请缓发约书折》。该折当日送慈禧太后。四月十四日(58),钦差大臣刘坤一电:“请予俄、德、法土地款项以为我击倭。”陕甘总督杨昌浚电:“和约侵损太甚请从长计议。”护理陕西巡抚布政使张汝梅电:“请速停和议严备战守。”以上三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陕西巡抚鹿传霖奏:《直抒管见但备采择折》。该折未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五日,署山西巡抚胡聘之电:“请另议和约速筹战守。”①该电十七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都察院代奏:《江西举人罗济美条陈》、《张成濂等云南举人条陈》(62)。以上条陈当日呈慈禧太后。四月十七日,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辽台有克复之机请饬枢、译各臣极力挽回折》。当日呈慈禧太后。四月二十一日,广东巡抚马丕瑶奏:《强寇要盟权奸挟制民心不服折》、《联英、法、俄三国片》。该折片未呈慈禧太后。

    从二月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一日,在两个多月的日子里,上奏、代奏或电奏的次数达到154次,加入的人数超过2464人次。②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的电报最多,一日数电,意思也大体相同,因此我在上面仅录两电,其余各电也未记入统计数字。在各省,封疆大吏电奏反对者已过其半数:在京城,翰林院、总理衙门、国子监、内阁、吏部官员皆有大规模的联名上书:举人们的单独上书也达到了31次,加入的人数达到了1555人次:举人们参加官员领衔的上书为7次,加入人数为135人次。从档案文献中,可以听到这支人数极其庞大的队伍的行进声音。为了行文及排版的方便,以上我将联名上奏、上书者,凡9人以下直接列名,10人以上另编名录,作为附录。读者可以从附录中看到许多自己熟悉的名字。

    尽管我花了许多时间在军机处的各类档册中进行文件数量的统计,但我吃惊地发现,相关文件的内容,绝大多数却已经发表。1932年故宫博物院编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991年中华书局出版《中国近代史资料续编·甲午战争》第3册,都是专业人员精编的档案资料集。他们工作态度相当敬业,以齐全为编辑主旨,且编排上大体以收到日期为序,查起来很方便。由于这两部书今日并不难得,也没有必要一一注明其出处。我仅将以上两书尚未收入的档案文献,注明其档号或其他发表的书册。还需说明的是,上述档案文献只有两折两片现还未能捡出,这也是一个极低的数字。

    档案文献的再次检视,使我得出了两点看法:

    第一、反对和约的上奏、代奏及电报,已经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运动。其中最重要且最具影响力的,并不是进京应试的举人,而是各级官员。由此再观姜鸣先生的文章,其称:  

    揆诸档案,最早反对签约的,不是举人,而是大批现职官员。外省官员以封疆大吏为主……据不完全统计,京官中,反对签约的宗室贵胄及二品以上大员有十余人:二品以下有奏事权的官员有57人次:没有奏事权的低级官员达575人次之多。显然,各级官员才是马关议和的最有影响的主体。

    数字虽不准确,但姜先生得出的结论却是准确无误的。当今的许多研究,只强调“公车上书”而很少甚至不提官员上书,有失于偏颇:而在一些研究中将公车与官员、与朝廷对立起来,那就失去了历史的真实。

    第二、当我阅读这一批关于和约的上奏、代奏与电奏中,听到的只是一边倒的反对议和的声音。众声喧哗之中,只有一人同意与日本签订和约。此人是帮办军务、四川提督宋庆,他在电报中称: 

    窃闻倭人逞其狡悍,无理要挟,既索巨款,复思侵地,为天下所切齿。内而廷臣言路,外而疆吏纷纷力争,莫不出于忠愤。况身在行间,敌忾之誓,不与共戴。惟御侮必在机先,尤当揣其根本。当日启衅之初,未尝准备,著著落后,致有今日之事,兵轮尽失,全洋无阻,津沽一带,迫近畿辅,尤为可虑。庆等统率重兵,不能迅灭悍寇,为宵旰忧,虽膺显戮不足尽其罪,不敢不将兵情贼势冒死直陈。

    他在叙述了一系列的失败及其原因后,表示了态度:“兵非久练,不足深恃。今日之急,尤在料简军实,去腐留精,尝胆卧薪,实事求是。庆一介武夫,愿与天下精兵舍身报国,成败利钝,非下愚所敢计。”①宋庆作为前敌主将之一,在经历多次败仗尤其是田台庄大战的失败之后,对战争的前景并不看好。他的话说得很委婉,没有一句直言同意签约,但基本意思却是十分明确的,即主和。他的这种语言艺术正说明了当时的时尚。也有一些人在上奏中语气言词没有那么激烈,如国子监祭酒陆润庠等于三月二十九日上奏称:“和议条款,传闻骇听,请旨宣示中外,以安人心”,他们不相信李鸿章、清廷会同意如此屈辱条件的和约,只是要求“昭示中外”,“安服人心”。②与陆润庠态度相同的,还有户部右侍郎陈学和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③但他们知道了条约的内容后,也立即改变了态度。①

    由此,当我读完了相关的档案文献后,一次次复读前引康有为的话: 

    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

    隐隐地有着不真实的感觉。我从档案文献阅读中感受到的气氛,与此大不相同,可以说,当时有人公开出来表示同意和约,那是要冒很大的风险的。“飞言恐吓”、“遍贴飞书”等语,皆不知其所云。退一步说,即使是上书反对议和,与朝廷的决策有违的话,上书者也是不会受到指责的。我可以举三个例子,其一是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条陈上签字的,有军机章京三人即礼部员外郎郭曾、兵部主事张嘉猷、户部郎中林开章:在四初八日都察院代奏、内阁中书陈嘉铭领衔的条陈上签字的,有军机章京两人,即户部员外郎冯汝骥、刑部郎中郭之全。这些人身居枢要,熟悉政治内情,此事有无风险他们又怎么会不知道?其二是翰林院编修王荣商,他在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领衔的大规模联名上书中签字,又于四月初三日单独上书,反对与日议和,提出“此次如果决裂,伏求皇上一意主战,勿再遣使议和”②。但这些并不影响他于四月十五日升为翰林院侍讲。①其三是吏部主事孙笥经,他在四月初七日吏部代奏、郎中延熙领衔的条陈上签字,也不影响其于闰五月二十日添补为军机章京额外行走。②毫无疑问,王荣商、孙笥经皆非因上书而升迁,但上书并不影响官员的仕途经济,却可以从以上三例中得到证明。

三、都察院的态度

    前引康有为《我史》,将其上书未成归罪于都察院:  

    ……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

    此说受到了黄彰健、孔祥吉、欧阳跃峰诸先生的反驳。他们根据文廷式的《闻尘偶记》,称文廷式、戴鸿慈于四月初三日出奏,弹劾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都察院随即改变了态度。孔先生还从档案中找到了文廷式等人的原片及相关的谕旨,来证明此事,史料极为结实。汪叔子先生编《文廷式集》,以上文献当在其视野之内,自不待言。

    我在这里需要补证的是,文廷式对都察院的指责并不完全能成立。文廷式等四月初三日(427)奏片称: 

    此次各京官联衔及各省举人公呈,闻该堂官已允代奏,尚属知所缓急。惟闻事隔七八日,尚未进达宸聪。事关大计,如此迟延,使我皇上不能洞悉民情,未知何意。应请旨严行切责,以敬惰顽。

    光绪帝对此当即发下交片谕旨: 

    交都察院。本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等片奏一件,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著交都察院堂官阅看。钦此。”相应传知贵衙门钦遵可也。此交。②

    第二天,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了“吏部主事鲍心增等”、“工部主事喻兆蕃等”、“台湾京官工部主事叶题雁等”三件条陈。

    从表面上来看,此次都察院转变态度是由文廷式等人推动的:当四月初三日下午都察院堂官看到交片谕旨与文廷式等附片后,紧急采取行动。由于京内衙门所上奏折需在子夜递到奏事处,以能不误早朝,故至初三日子夜,都察院只代奏了三件。对此,文廷式在《闻尘偶记》中得意洋洋地称道: 

    ……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都察院初难之,故迟迟不上。余乃劾都察院壅上听、抑公议。上命廷寄问之。裕德、徐甫阝始惧,不数日悉上。③

    照我看来,实际情况可能还要复杂一些。按照当时的规定,都察院代奏条陈,需有两项必要条件:其一是查明条陈中确无“违碍字样”,二是“同乡京官印结”。④前者在文字狱之后,谁也不敢掉以轻心,后者由于是进京赴考的举人,身份难以确认,须由同乡京官来出面担保。由于都察院的代奏,须由全体堂官共同签署,而当时的衙门并无严格的上下班制度,经常需送各堂官家中请签署,需要一点时间。全体堂官签署后,最后一道手续是将代奏的条陈按照规定的格式抄录一遍,如果文件很多也很长,则又需要一点时间。此处我可以举出两项旁证。其一、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九日到督办军务处,“有部院奉天籍者六十人具呈请督办处代奏,有六难。锋锐殊甚,拟明日商递”,此即詹事府左赞善贻谷领衔有官员26人举人27人联署的条陈。此事由翁氏主持,当以最快速度代奏,而其实际上奏日为四月初三日,其中的工作时间为4天。其二、又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二日在督办军务处得知“译署章京五十六连衔甚壮”①,此即四月初六日由总理衙门代奏的章京舒文等条陈,前后共用了14天。

    一般地说来,都察院代奏条陈,在其规定的早朝日。都察院、理寺随同刑部参加早朝,八日一轮。查军机处《早事档》,都察院的早朝日为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四月初七日。文廷式等人附片提及“七八日”,由此推算,那么最初的公呈大约是在三月二十五日送到都察院的。从时间安排来看,赶不上三月二十九日的早朝日,也是正常的。

    此次拒和上奏上书的行动,都察院本属主力集团。从司官来看,上奏的人员有: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吏科给事中褚成博、三品顶带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其中洪良品、王鹏运、高燮曾、熙麟、李念兹等人都是多次出奏。虽说言官们的进诤,与其衙门堂官并无关系,但也可以感受到都察院的热度。

    相比起翰林院、内阁,甚至督办军务处,都察院代奏的行动要慢一些,这主要是上书中的“违碍字样”。御史熙麟于四月初二日,即文廷式上奏的前一日,已在其奏章中称:“又闻各省士子所递公呈因有应避字样,未能遂为入奏,众已哗然。士子声息与民最近,口说是滕,民尤信之。”①然将应避字样入奏,又是都察院堂官不敢为之事。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三件,都是京官或京官领衔。这些人熟悉官场的用语习惯,不太会出现违碍字样。

    自四月初四日都察院首次代奏后,四月初六日都察院又代奏了七件,全是举人们的上书,其中包括了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的上书。然在这一天的代奏中,都察院已有两项改变:其一是不再是一折代奏一件,而是一折代奏七件:其二是在都察院代奏的原折上,仅仅提到:“臣等公阅各该呈词,均系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谨抄录原呈七件,恭呈御览。”②在这一段话当中,少了一句关键语:“尚无违碍字样”!③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递了官员、举人上书六件,同时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左副都御史寿昌上奏,表白其反对议和的态度: 

    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赍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权利,蹙我生计,寇贼近在咫尺之间,巨患发于旦夕之际。诸疏言之綦详,毋庸缕述。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臣等职司风宪,不敢安于缄默,爰以所闻,参诸愚见,谨据六事,为我皇上陈之。

    当时的都察院,共有六堂官,左都御史裕德、徐,左副都御史宗室奕年、奕、杨颐、寿昌。其中杨颐入闱,由头品顶带宗人府府丞沈恩嘉暂署:然沈还有另一个重要差使,即军机处汉头班的首席章京,直接处于权力的中心。裕、沈、寿三位堂官实际主持都察院,提出的六事皆为改约再战之计。①他们也是上奏浪潮中品级最高的堂官。很难想像他们会“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为由,拒收康有为等人的上书。

    四月初八日,即康有为所称“不收”其上书的当日,都察院代奏了官员举人的上书共计15!此次代奏中,都察院又有了两项改变:其一是公开声明“臣等公同阅看,各该呈词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惟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职、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也就是说,都察院堂官已发现“未尽检点”之字句,而仍为其代奏。其二是说明:“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钞录进呈,恐致耽误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十五件,恭呈御览。”①也就是说,为了节省代奏的时间,都察院不再抄录,直接代奏原件。

    按照当时的习惯,官员上奏书写日期皆提前一日,以能赶上子夜奏事处最后的收文时间,不耽误第二天的早朝:请代奏的上书一般只写年月,而在日前空出,以便随时填写。都察院先前代奏的抄件均无日期。此次是原呈代奏,在15件原呈中,有10件或不写日期或写明四月而空出日,但其中有5件可知其原递都察院的时间:礼部主事罗凤华等条陈原书日期为三月三十日。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日”,日前是空的,此虽按当时的习惯来写,但可知其在三月三十日之前递交到都察院。江南举人汪曾武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二日。顺天举人查双绥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四日。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六日。可以看出,从四月初六日递交到四月初八日代奏,时间已相当迅速。而15件的数量,都察院有可能已将积匣清空。

    四月初九日,即康有为称都察院不收上书的第二日,都察院代奏了10件条陈。在上奏中,都察院再次说明“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仅将原呈十件进呈”的方法。在10件原呈中,有3件写明了日期:二品顶戴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两件条陈、河南举人步翔藻等条陈,均写明日期为四月初八日!②也就是说,都察院当日收到,当晚子时前即递到了奏事处。康有为称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不收上书的说法,只能是谎话。

    如果说易顺鼎、步翔藻等条陈是按照官员上奏的习惯,注明日期提前一天的话,那么,他们的条陈也有可能是初七日已递都察院:但是,都察院于四月十一日、十五日还两次共代奏官员举人条陈9件。其中四月十一日代奏的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河南举人赵若焱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初十日:十五日代奏的云南举人张成濂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十四日。①

    由此可以证明,康有为组织的18行省公车联名上书,并非都察院不收,而是康有为根本没有去送。

四、公车上书的发动者

    前引康有为的《我史》,自称是公车上书的领导者: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梁启超)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各直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衣冠塞途,围其长官之车。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

    按照这一说法,康有为命令梁启超,而梁启超“鼓动”广东举人,湖南举人响应,康有为、梁启超“分托朝士”,“各直省莫不发愤”,由此而兴起了“公车上书”的浪潮。梁启超对此也有同样的叙述: 

    乙未二三月间,和议将定,时适会试之年,各省举人集于北京者,以万数千计。康有为创议上书拒之。梁启超乃日夜奔走,号召联署上书论国事,广东、湖南同日先上,各省从之,各处联署麇集于都察院者,无日不有。①

    但是,康有为、梁启超又是如何具体地“鼓动”何省,“分托”何人,他们都没有说明。

    就我所见,首先对这一说法提出批评的,是孔祥吉先生。其1988年著作指出:“公车上书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个颇有规模的运动,与帝党官僚的耸动支持,自然是分不开的。”他还特别指出了文廷式、翁同龢等人的作用。汪叔子先生在其所编《文廷式集》中,说明了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程维清等江西举人121人联名上书、初八日都察院代奏汪曾武等江南举人53人联名上书是文廷式的策动组织。对此,我都是赞同的。

    康有为让梁启超出面组织广东省举人联名上书,可以看到的证据是:四月初六日都察院代奏了梁启超领衔的上书,共有广东举人80人签名,其中麦孟华的签名是第5位,康有为没有签名。而第二天,即四月初七日,都察院又代奏了陈景华领衔的上书,签名的广东举人多达289人,在签字的名单中,麦孟华列名第63位,梁启超列名第284位,康有为仍未签名。后一次广东举人的上书,现有的文献实在无法证明康、梁在其中的领导作用。由于两次代奏,都察院都以抄件进呈,不知其原件递交都察院的具体时间。从代奏的次序来看,梁前陈后,那就有可能梁启超领衔的上书递交都察院在前。如果以此为序,似又可以认为,在梁启超领衔上书中第11位签名者陈景华,事后再次发动,组织了比梁规模更大的活动:对此另一证据是,梁书上的签名者,基本上都在陈书中签名。由此又可以认为,不管陈景华组织此次活动是否受到了康、梁的“分托”,但在方法上已受到了梁启超的影响。

    由此可以提出一个假设:如果各省举人的上书活动是由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鼓动”、“分托”的话,那么,这些举人应当乐意参加康有为亲自组织的18省举人联名上书。康有为晚些时候在上海出版的《公车上书记》,附有16省举人题名共602人,若与档案中上书举人的名录相比较,似也应该可以找出其中的关联。

    当我花了不少时间将两个名录详加对照后,得出来的结论,却不能支持前引康有为的说法:

    第一、康氏公车上书共有广东举人86人签名,其中在梁启超领衔广东举人80人上书中签名的为39人:在陈景华领衔广东举人289人上书中签名的为64人。也就是说,康有为对前两次已签名的绝大多数广东举人并没有相应的号召力。

    第二、康氏公车上书共有湖南举人4人签名,其中只有2人在锡纯领衔湖南举人等43人上书中签名。也就是说,湖南举人3121人的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太大关系。

    第三、康氏公车上书共有福建举人8人签名,其中2人参加了由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官员63人举人88人的上书,其余6人我竟然在葛明远领衔贵州举人110人上书中找到。如果1人籍贯有差,有可能是隶籍两处,然人数多达6人,那只能用失误来解释。由此联想到黄彰健先生提出的质疑,即有无假借他人名义的情事?我个人以为,这种情况虽不会如同民国时间那么普遍,因为毕竟是上书皇帝,但也难保绝无代签者。

    第四、康氏公车上书有山西举人10人签名,其中4人参加了常曜宇领衔山西举人61人的上书,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不紧密。

    第五、康氏公车上书有江西举人签名2人、湖北举人签名4人,这与已递的江西、湖北举人上书的人名不同。也就是说,程维清领衔江西举人121人上书、黄赞枢领衔湖北举人36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关系。又由于康氏公车上书并无河南、山东、浙江、奉天、顺天府举人的签名,由此可以认为以上省份共有9394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没有关系。

    第六、康氏公车上书有四川举人签名71人,与已递四川举人上书的人名不同。也就是说,林朝圻等领衔四川举人563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关系。有意思的是,在康氏上书中签字的四川举人、内阁中书李之实、李植、秦渐和、杨锐,曾在四月初一日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官员155人的上书中签字,对此恐不能说康、梁“鼓动”、“分托”了内阁官员,只能说是杨锐等人助成了康、梁。

    第七、康氏公车上书有江苏举人47人签名、安徽举人8人签名,其中参加汪曾武领衔江南举人53人上书的共有23人,双方的联系可谓紧密,然汪曾武领衔的上书已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为文廷式所策动,两者之间应属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鼓动”、“分托”的关系。此外,顾敦彝等江苏等省举人14人的上书,又似与康、梁并无关系。

    第八、与康有为《公车上书记》附题名联系最为密切者,为广西、贵州、陕西三省。广西举人签名者99人中,有86人参加了邹戴尧领衔广西举人115人的上书:贵州举人签名者115人中,有93人参加了葛明远领衔贵州举人110人的上书:陕西举人签名者55人中,有52人参加了张领衔陕西举人81人的上书。然而,若从这种紧密关系推导出广西、贵州、陕西举人上书是由康、梁“鼓动”、“分托”所致,我一时还来不及找到更多的证据以能进行连接。有意思的是,陕西举人的联名上书是由都察院四月十一日代奏的,此时的康、梁却已放弃了递交的努力。

    第九、康氏公车上书有直隶举人37人签名,其中有16人参加了记堪诰领衔直隶举人45人上书:有云南举人15人签名,其中8人参加了张成濂领衔云南举人61人上书。双方的关系不算太密切,但值得注意的是,直隶举人的上书于四月十一日由都察院代奏,云南举人的上书于十五日由都察院代奏,而云南举人的上书注明日期是十四日,也就是说,如果认为直隶、云南举人的上书是由康、梁“鼓动”、“分托”的话,那么,就在康、梁放弃之后,直隶、云南的举人们依旧前往都察院:反过来说,康、梁若与陕西、直隶、云南举人关系密切的话,那么,他们内心中十分清楚,四月初十日之后都察院依旧开门接受公车们的上书。

    第十、康氏公车上书有甘肃举人61人签名,为首者为李于锴:查李于锴还单独组织了甘肃举人76人的上书,其中两者皆参与者为43人,可谓关系紧密。很可能受到康、梁等人的影响,李于锴领衔的甘肃举人76人的上书,也在中途放弃了,未递都察院。①

    光绪二十一年是康有为第四次来京,主要目的是参加会试。随同来京的,还有他的弟子梁启超与麦孟华。他们于二月十二日到达天津,虽不必参加新举人的复试,但须准备三场会试,即在三月初八日入场,初十日出场,十一日入场,十三日出场,十四日入场,十六日出场。此时的康有为名声并不大,虽与一些京官有联系,但来京会试的各省举人很可能从未听说过他的名字。从时间安排来看,他与各省举人之间交往也不太可能很多。此时的梁启超也不是后来在《时务报》上神采飞扬的闻人,且一生乡音甚重。由他们俩出面领导如此规模的公车上书,从常理上说,也是有困难的。②

    然而,前引康有为说法中有一句,似可揭开此中的迷雾:“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其中电报内容为何,又是谁向其透露的,康没有说明。查相关档案文献,如果康有为能够获有准确情报的话,此电报似应是李鸿章于二十日酉刻(下午57)从日本马关发: 

    十九日三电,尚未奉复。未初,伊藤专员来催,以前限定四日回复,限期已到,立等复信。不得已令经方往伊寓密陈一切……磋磨再四,伊亦坚拒,谓:“两函已说定,无可商改,此等费辞何益?广岛运兵船六十余只,现装十万人已陆续开驶,由小松亲王等带往大连湾、旅顺,准备进攻。若不照我前改约款,我之权力实系无法禁止,务即日会商定计。”经方谓:“鸿章伤病甫愈,精神委顿,今日不及往晤。”伊谓:“本不能改,因尔谆托,姑候至明日四点钟晤面定议,过期即作罢论。”事关重大,若照允,则京师可保,否则不堪设想。不敢不候电复,即行定约。电谕想已在途,明日午前当到,鸿章不至失信,庶无决裂。请代奏。①

    由于当时用的是有线电报,需一站站的接力,从日本到上海,再转天津至北京总理衙门,由总理衙门译出抄送军机处。由此在《宫中电报电旨》的收电原件上注明“二十一日丑刻(凌晨13)到”。这个时间,也正好赶上当日的早朝。

    然而,这封电报的内容究竟又是谁向康有为透露的?从康有为《我史》中可以看到,此时他与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交往较多,这两位都是主战派的干将,其中他与王鹏运关系尤密。①前一节开列的上奏、代奏和电奏日期表中可以查到,王鹏运于三月二十二日上有一折,若按当时的规定,此折当在二十一日子夜前交到奏事处。该折称:“和约要挟已甚,流弊太深,请回宸断而安危局。”从内容来看,他并不知道三月二十一日收到的上引李鸿章电报内容,只是称“又闻割台湾已有成议”②。康有为若从王鹏运处得到的情报,很可能也只是马关条约的内容。③

    如果确实是王鹏运透露情报给康,那么可以认定,是王策动了康,王才是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80人上书的真正的“鼓动”者与“分托”者。

    实际上,究竟是王鹏运还是其他人向康有为透露情报,今天看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透露情报者的目的,就是要策动公车们上书。

    来京参加会试的新举人,须有同乡京官的印结,方能参加会试前的复试:都察院代奏举人们的上书,也须有同乡京官的印结,方能收下。而当时出具印结是要付钱的,结费也是京官们的一项重要收入,为了这项收入,京官们也经常主动与举人联络。入京会试的举人有不少人住在家乡会馆,而这些会馆多由同乡京官维持。所有这些线索都联系着举人们与他们的同乡京官。从文廷式策动江西、江南举人共174人两次上书事例来看,公车上书的策动者应是京官,方法是通过同乡、亲属、旧友等关系。

    从现有的上书中也可以看到明显的痕迹。四月初三日由督办军务处代奏、以詹事府左赞善贻谷领衔的上书,有官员26名举人27名,是奉天籍官员、举人的联合行动。初四日由都察院代奏、户部主事叶题雁领衔的上书,有官员2名举人3名,又是台湾籍官员、举人的联合行动。初七日由都察院代奏、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上书,有官员63名和举人88名,是福建籍官员、举人的联合行动。初八日由都察院代奏、兵部主事方家澍领衔的上书,另有举人5名,实际上是方家澍领着其福建侯官、闽县的举人上书。十一日由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宗室增杰领衔的上书,有官员13名举人6名生员2名,则可能是本旗官员、举人、生员的联合行动。

    从手法上看,这种集会具稿、联名上书的方式,原本是翰林院等处京官的拿手戏,宣南多处地方又是他们集会的习惯场所。甲午战争期间他们已有多次发动。文廷式本人在此前不久即有相当出众的表演:光绪二十年(1894)八月,文廷式聚翰林院同仁于全浙会馆,57人联名上奏请恭亲王复职:九月,又与编修李盛铎等集会于谢公祠、松筠庵,37人联名上奏以阻止和议并请密联英、德。①文廷式等人组织的这两次集会联名上书,站在其背后的人,今天看起来身影已渐趋清晰,是翁同龢。

    文廷式等人此次再次发动上书,手法上并无新意,规模上却有了数量级的放大,加以恰值会试之期,公车们的加入更是扩大了民间的影响。

    然而,我个人以为,文廷式、贻谷、叶题雁、黄谋烈、方家澍、增杰等人还只是出头露面者,似还不是此次官员、举人上书运动的发动者,他们的背后似乎还站着翁同龢(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会办大臣、户部尚书、署吏部尚书、管理国子监大臣)、汪鸣銮(总理衙门大臣、吏部右侍郎)、李鸿藻(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会办大臣、礼部尚书)等人。这些人位于决策的中心,又力主拒约,此时他们特别需要来自下层的支持。

    由此来观察政治决策中心的情况。

    李鸿章到日本后,于三月初五日与日方签订《停战协定》。三月初七日,李鸿章电告日方和约条件:割地台湾、辽东,赔款3亿两。此后又有数电,请示处理办法。初十日,光绪帝电谕李鸿章: 

    奉旨:李鸿章连日密电议款十条,均已阅悉。日本要挟过甚,索费奇重,索地太广,万难迁就允许。此次伊藤、陆奥同任全事,待该大臣情意不薄,该大臣惟当与之尽心联络,竭力磋磨,此事谅非一二次辩论所能了。来电称,拟辩驳数千言,俟交阅后看其如何答复,再为酌核。①

    查当日《翁同龢日记》,该电旨是由翁起草,并与礼亲王、庆亲王及孙毓汶等人一同前往恭亲王府,相商决定的。翁日记中有两点很值得注意:“上意总在速成,余力陈台不可弃,与二邸(指礼、庆)语不洽”:“孙公力争,并言战字不能再提。邸(指恭)疾甚,唯唯,执其手曰是。”②前者可以看出,翁与光绪帝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与礼亲王、庆亲王意见抵触:后者可看出,孙毓汶、恭亲王的意见是不可再战。又查军机处《早事档》,恭亲王于三月初三日请病假五天,并此后一直请病假①,军机处中还有礼亲王世铎、孙毓汶、翁同龢、李鸿藻、徐用仪、刚毅、钱应溥七人。而在这一天,翁控制住了局面。

    翁同龢性格执拗,遇事敢争,尤其是事关国家之命运,经常背着同僚,在上书房向光绪帝单独进言。时任总理衙门大臣、督办军务处会办大臣、步军统领的荣禄,在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致陕西巡抚鹿传霖密函中称: 

    常熟奸狡性成,真有令人不可思意〔议〕者:其误国之处,有胜于济南〔宁〕,与合肥可并论也。合肥甘于小人,而常熟则作伪君子。刻与其共事,几于无日不因公事争执,而高阳老矣,又苦于才短,事事为其欺蒙,可胜叹哉!日前常熟欲令洋人汉纳根练兵十万,岁费饷银三千万,所有中国练军均可裁撤,拟定奏稿,由督办军务处具奏。鄙人大不以为然,力争之。两王及高阳均无可如何,鄙人与常熟几至不堪,始暂作罢议。及至次早,上谓必须交汉纳根练兵十万,不准有人拦阻,并谕不准鄙人掣肘云云。是午间书房已有先入之言矣。奈何?

    济宁为孙毓汶,合肥为李鸿章,高阳为李鸿藻,两王为恭亲王、庆亲王。恭、庆、翁、李、荣时为督办军务处的督办、帮办、会办大臣。荣对翁在督办军务处的执拗、争执而不满。查翁此一时期的日记,记录其在御前的争执甚多,据此与军机处、宫中诸档及李鸿章、盛宣怀等私人档案相对照,可以了解当时政治中枢的动向,也可以看出康有为、文廷式与权力中心之间的距离。正因为如此,我在本节及以下诸节中会较多地引用其日记。

    李鸿章收到初十日电旨,不得要领,于十一日回电称:“昨请示各款,如何应准、应驳,尚未蒙分条明晰详示,鸿实无所适从。”十二日,又发一电,称与伊藤书面交换意见后,感到“若欲和约速成,赔费恐须过一万万,让地恐不止台澎。但鸿断不敢擅允,惟求集思广益,指示遵行。”①对此,十二日《翁同龢日记》记: 

    余力言台不可弃,气已激昂,适封事中亦有以此为言者,余以为是,同官不谓然也,因而大龃龉。既而力争于上前,余言恐从此失天下人心。彼则谓陪都重地,密迩京师,孰重孰轻,何待再计,盖老谋深算,蟠伏于合肥衔命之时久矣。见起三刻,书房一刻,不觉流涕。再到值房,将稿删改数十百字,然已入彀中矣。余之不敏不明,真可愧死。同诸公散值径访恭王府,以稿呈阅,王亦无所可否,似已入两邸之言,嫌余讦直也。

    此一记录表明,翁在御前与军机处同僚发生了大冲突,一些军机大臣的意见是割台以保辽,翁既不同意割台也不同意割辽。翁所提到的“封事”,即本文第二节所录十二日文廷式所上《倭专攻台请饬使臣据理争论折》、《倭人条款不可轻许片》,翁由此感到了一种支持。光绪帝在讨论中似乎并没有同意翁的意见。恭亲王听了“两邸”(礼、庆)之言,也不赞同翁的意见。这一天御前及至恭王府讨论的结果,反映在第二天给李鸿章的两道电旨上: 

    奉旨:李鸿章十一日电奏悉。据称,现交说帖,不过笼统辩论,请将赔款割地必不能允之数,斟酌密示等语。两端均关重要,即如割地一端,奉省乃陪都重地,密迩京师,根本所关,岂宜轻让:台湾则兵争所未及之地,人心所系,又何忍轻弃资敌。既不能概行拒绝,亦应权其利害轻重,就该大臣之意决定取舍,迅即电复。至于赔款一节,万万以外,已属拮据,彼若不肯多减,则力难措办,可将实情告之。该国既欲议和,谅不至始终胶执,惟视该大臣相机操纵何如耳。

    奉旨:……南北两地,朝廷视为并重,非至万不得已,极尽驳论而不能得,何忍轻言割弃。纵敌愿太奢,不能尽拒,该大臣但须将何处必不能允、何处万难不允,直抒所见,详切敷陈,不得退避不言,以割地一节归之中旨也。该大臣接奉此旨,一面将筹定办法及意中所欲言者,切实奏复,一面遣李经芳前往,先将让地应以一处为断,赔款应以万万为断,与之竭力申说……①

    这两道电旨皆是由翁改定的,其意是台湾、辽东都不可割,如果必须要割,那就请李鸿章自己来决定割哪一处!翁同龢在此已有着明显的意气用事,然他此时的自我感觉却是“已入彀中”。十四日,《翁同龢日记》透露了慈禧太后的态度:“两地皆不可弃,即撤使再战,亦不恤也。”

    然而,李鸿章发来的电报,传来越来越多的坏消息,日本方面要求南北均割,赔款不能减,并“必欲分道直攻北京,再行议和”。十看其口气过紧。”“广岛现泊运船六十余只,可载兵数万,小松亲王专候此信,即日启行。”“伊等骄狂太甚,屡以西人攘利开导,毫不为动经方亦无能解说。”十七日,伊藤致函李鸿章,称四日内回复,即三月二十一日回复。①李鸿章以上三电于十八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②

    十八日的御前会议,就李鸿章连日三电进行了讨论,《翁同龢日记》记: 

    见起三刻,于上前有所陈说。退而偕庆邸及诸公诣恭邸,恭邸稍愈矣,然于事无能补救也。再至直房拟旨递,午正二刻(下午12点半)散去,无他语也。

    由此可见,光绪帝并未采纳翁的进言,最后的决定在恭王府中做出。又查该日军机处《洋务档》,有军机处奏片: 

    臣等遵旨往见恭亲王,将早间面奏并面谕各节,公同商酌。恭亲王意见相同,谨拟电旨一道,恭呈御览。伏候发下后,交该衙门办理。

    再查当日发给李鸿章的电旨: 

    奉旨:十六、十七两日电奏三件均悉……惟两大款关系最重,赔费已减三分之一,若能再与磋磨,减少若干更可稍纾财力。让地一节,台澎竟欲全占,奉省所退无几,殊觉过贪……为今之计,或允其割台之半,以近澎台南之地与之,台北与厦门相对,仍归中国。奉天以辽河为三省贸易出海之路,牛庄、营口在所必争。著该大臣将以上两节,再与竭力辩论,冀可稍裨大局。伊藤连日词气极迫,倘事至无可再商,应由该大臣一六日,李鸿章与伊藤再次会谈,日方提出了最后条款:台澎全割,辽东割地有所减小,赔款减为两亿两。伊藤称“三日内回信,两言而决。能准与不能准而已。鸿与反复辩论两点钟之久,毫不活动,面电闻,一面与定约。该大臣接奉此旨,更可放心争论,无虞决裂矣。①

    可以看得出来,这一道电旨的内容,翁内心中是万万不能同意的,但由其拟旨进呈,又见其内心中最后的底线:台湾割其一半,即割台南而保台北:辽河出海口营口、牛庄不能割。

    李鸿章于十九日巳刻(上午911)收到此电旨,感到无法照办。伊藤再三对他说明是最后条件,并不准备再进行谈判:电旨又强调了在不决裂的情况下“放心争论”,更何况“一面电闻,一面与之定约”,所有的责任将会落到自己身上。于是他于十九日巳刻、午刻(上午11时至下午1)、酉刻(下午57)一连三电告急。二十日,李鸿章三电呈光绪帝、慈禧太后。②查三月二十日《翁同龢日记》: 

    李相频来电,皆议和要挟之款,不欲记,不忍记也。见起二刻。

    翁这时的心情已是极坏,“见起二刻”长达半小时,他没有说明他是否还在争执,对此次御前讨论的情况,他也没有留下任何记载。此中的隐情可见于二十日的午刻发给李鸿章的电旨,称: 

    奉旨:李鸿章十九日三电均悉。十八日所谕各节,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钦此。③

    这是一道决定性的电旨!即命李鸿章按照伊藤博文提出的最后条件,与日本签订和约。毫无疑问,这一道电旨违背了翁同龢等人的意愿,于是有了其日记中“不欲记,不忍记”之语。光绪帝的最后态度,已使翁同龢等人感到他们失去了对事态的控制。

    由于李鸿章于三月二十一日辰刻(上午79)才收到这一道电旨,于是便有了前引李鸿章三月二十日酉刻从马关发出、总理衙门于二十一日丑刻收到的电报。①

    由此再观康有为《我史》中称“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一语,即可深入此次公车上书的内幕。康虽有可能(可能性甚小)知道当日收到的李鸿章电报,更大的可能是不知该电而仅知《马关条约》的基本条款:但他绝不可能知道谈判的具体过程,更不可能知道三月二十日的电旨。由此而可以认定,向其透露消息者的目的,只不过是让他们出面来反对条约、反对李鸿章、反对割台、拒和再战。这些又恰恰是翁同龢、汪鸣銮、李鸿藻等人的主张。反过来说,如果让公车们知道全部消息,即知道谈判的全过程和三月二十日电旨,他们就有可能反对军机处、反对光绪帝,事态的发展将不可收拾。而政治高层发动者决定于二十一日对外透露,恰是他们要利用下层的**来改变光绪帝二十日的旨意。

    由此再观文廷式在《闻尘偶记》中的说法: 

    总署事极机密,余则得闻于一二同志,独先独确。因每事必疏争之,又昌言于众,使共争之。尝集议具稿,时有为余危者,余曰:愿执其咎,不敢让也……倭人先电询鸿章有让地之权否,又电云有概行让地之权否。马关约至,在廷皆知事在必行,不复有言。余独以为公论不可不申于天下,遂约戴少怀庶子(鸿慈)首先论之。都中多未见其约款,余录之遍示同人。俄而御史争之,宗室、贝勒、公、将军之内廷行走者争之,上书房、南书房之翰林争之。于是内阁、总署及各部院司员各具公疏,大臣中单疏者亦十余人。于是各省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时和议几沮。①

    从这段记录来看,文廷式并不知道全部消息。其中“倭人先电询有让地之权否,又电云有概行让地之权否”,皆是错误的消息:“马关约至,在廷皆知事在必行,不复有言”,又似乎是李鸿章独立谈判签约,翁同龢等人未作力争。而他于三月二十五日与秦绶章、戴鸿慈、陈兆文联衔奏折,清楚地表明其消息的片面性: 

    闻倭人所索十款,事事出情理之外,而我使臣昏瞀无识,事事允从,辱国病民,莫此为甚……臣等固伏愿圣意更加详审,饬令使臣与之力辩,即勉强画诺之后,仍有可商,崇厚之事,是其旧例……至李鸿章受伤甚重,现在能否痊愈,尚未可知。李经方资望太浅,断难肩此重任。立约之事,亦可借此宕延。海内喁喁,惟望朝廷慎之又慎而已。总之,事关安危,苟有一分之挽回,必有一分之利益。倭之欲和急于我,固无虑因此速召其兵。惟我愈下,斯彼愈骄,故敢恣睢至此,揆之事势,断不可从。②

    由此可见,文廷式等人只知道条约的内容,不知道谈判的全过程。他援引“勉强画诺”的崇厚之例,可证其不知道三月二十日的电旨。而他二十五日上奏还要求推迟签约,还要求使节力辩,又可证其不知道李鸿章已于三月二十一日亥刻(911)发电,将于二十三日巳正(上午10)签约。由此可见,文廷式自以为得意的情报“独先独确”,实际上只是独偏独狭。他将《马关条约》的内容,“录之遍示同人”,恰是政治高层中发动者的愿望所在:而他的“集议具稿”的方式,“愿执其咎”的性格,又应该是发动者十分欣赏的。文廷式初入政坛,光绪十六年中进士,十八年散馆授编修,二十年大考翰詹超擢翰林院侍读学士,获上奏权。他在甲午战争期间激烈的主战言论,使之名声大振。他与瑾、珍两妃之兄志锐的早年关系,与翁同龢等人的门生关系,又使之在政治上大肆张扬。他站在舞台的中心,即自以为是主角,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真正的政治中心绝不会在台前而只能是在幕后。

    同此原因,当我在阅读有关拒和的上奏、代奏等档案文献时,突出的感受是,绝大多数上奏上书者的情报都十分偏狭,甚至误认为李鸿章私自签订了《马关条约》。他们上书的目的,是要求光绪帝利用条约的批准权,来否决《马关条约》。这种误解越到下层即越普遍,而在最低一层公车们的上书中,李鸿章形象有如汉奸。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些政治高层的老手们已经看出,他们内心中绝不赞同的《马关条约》,也一定会受到官员士子们发自内心的拒绝。他们知道,只要将条约内容稍稍外泄,将立即激起反对的浪潮。他们无需亲自组织,处处布置,甚至有可能没有预料到公车们的加入,致使雪球越滚越大。他们所需要做的,仅仅是向外稍稍透露一些他们认为可以透露的情报,微微作一点暗示,尤如长袖轻轻地拂过桌面一样。他们所想要得到的,只是有人出面来反对,这样就有机会再次向光绪帝进言,以拒绝批准、或推迟批准由光绪帝电旨同意、李鸿章已经签订的条约。也就是说,要利用下层的压力,让光绪帝自我否决三月二十日的电旨。

    三月二十一日的时间,《马关条约》的内容,使我感受到了此中政治运作的分量。

    由此观之,有两个不同概念的“公车上书”:其一是由政治高层发动、由文廷式等京官暗中策动组织、由梁启超、陈景华等公车直接参与的上书,共计31次,参加的人数达到1555人次:这一概念的“公车上书”,对当时的政治决策起到了微弱的作用。对此我将在下一节中予以证明。其二是由康有为组织的号称18行省举人联衔的上书,那是一次流产的政治活动,对当时的政治生活并无作用。对此我也将在后文中予以说明。当然,这一种分类法是人为的,后一概念的“公车上书”原本只是前一概念的“公车上书”的组成部分:然而,康有为已将后一概念的“公车上书”放大,致使今人将该词汇作为其专用名词,为使今人有所区别,不得已而将之区分罢了。

来源:《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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