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毅
内容提要:咸同军兴至甲午战前,各省以“捐”的名目开征了各色杂税,构成了晚清除厘金和海关税之外的另一类新税。为此,在清人眼里,“捐”的意义亦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即由过去的“捐输”或“捐赠”等民间行为变成政府一种新税的代名词。从新捐税的种类来源、征管方式以及收支规模来看,它已经独立地支撑起以各省的道府州县为单位的地方财政运作。因此,随着新捐税的滥觞,一个由中央、各省和各道府州县构成的三级财政体系,在甲午之前就已初具规模。
关键词:晚清 财政 捐税
“捐”是清代文献中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字眼,往往与财货联系在一起使用。在清人眼里,晚清时期“捐”的含义与清前期已发生显著变化,其变化与其时政府的财税体制的巨变密切相关。以往学界论及晚清新增岁入,目光多只放在厘金和洋税上。这两种新税固然对晚清财政十分重要,但还不是其时新增收入的全部。咸丰、同治以来,随着财权的逐步下移,各省在筹措军饷及扩充地方政费的过程中,除创办了厘金这一得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新税之外,还开始以“捐”的名义获取一种比厘金征收范围更加广泛的收入。这些在“捐”的名义下得到的新收入名目繁多。它们最初或仅具临时、权宜的性质,但一旦开征,往往就固定、延续下来,成为一种实质上的新税收。这些“捐”的名目五花八门,单个看每一种都很苛细,征及锱铢,但总量十分惊人。这些“捐”从未如同厘金那样被承认为国家正式税收,因而也始终未被纳入各省每年的奏销。清代惯例,钱粮奏销只限于国家正式税收,各种附加征收则作为地方“额外”收入留作外销,既不奏报,也不纳入户部统一的全国资金调拨。然而甲午之前,各省以“捐”的名义得到的新收入,在当时各省地方财政上所起的作用极大,支撑着很大一部分不能纳入正式奏销的地方开支。甲午、庚子以后,迫于日益困窘的财政形势,清王朝进行财政改革,对各省收支实行“和盘托出”式的清理核实,以往“外销”不报部的各种“捐”才被大部分清理出来,并在编纂各省财政说明书时,以“杂捐”、“正杂各捐”的名义,被正式列为各省的法定岁入。时至民国,新征的捐税更是多如牛毛。“苛捐”逐渐与“杂税”合为一词,竟成了时人抨击民国敛财之政的形象表述。本文试对咸丰至甲午之前的捐税历史展开探讨,尽可能地理清捐税滥觞过程中的诸多实况以及历史意义。
一、“捐”之意义的嬗变
晚清各地以“捐”的名义加增税收,是“捐”这一早就存在于民间社会的行为或现象在晚清特殊的财政情势下从民间行为走向政府行为的一种嬗变。
清代前期,民间社会中存在着两个层面上的“捐”的行为或现象。一是民间内部的捐款。从明末清初起,中国逐渐步入了一个以地方乡绅、生员为主体,为解决本府或本县问题“集合商议”的时代①。随着各地民间会馆及善堂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日渐兴起和普及,为筹集这类事业的经费,由地方绅商自发举行的各种义捐、募捐活动也越来越多。晚清官办厘金的前身———民间厘金,即为当时地方公益集资捐款的一种形式,因之也被称为“厘捐”。在江苏,民间捐厘最早用于筹集祠庙的公益经费,后来被广泛地用于会馆经费、善堂经费以及治河经费等诸多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之中。2此外,许多地方官也以个人名义将薪俸或养廉银捐赠给公益事业。比如道光时代的名臣裕谦在湖北荆州、武昌等府作地方官时,曾屡次将自己的养廉银发典生息,其息银专助乡会试士子路费之用。3二是民间向政府捐款,集中体现在自清初起就推行的“捐纳”制度上。“捐纳”一直是清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特别是当遇有重大意外开支时,开例收捐更是历朝临时筹款的主要手段。捐纳收入不同于强制性的国家税收,它是通过纳款人“自愿”捐输取得的政府收入,纳款人则以从政府那里得到封典或官职的方式来获取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种行为的民间捐款,原则上都是建立在捐款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实际的运作之中,有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民间举办者往往借助于官府的力量,保证民间公益捐款的征收与使用。民间厘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4 所以,这些原本“民捐民办”的捐款也就打上了亦官亦民的烙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地方官员主动强行摊派公益事业的捐款,其结果这些捐款具有了似税非税的特征。例如雍正末年(1736) ,江南苏松海塘岁修“, 苏、松、常、镇、太、通六府州应修河渠牌坝,令长洲等三十三州县按亩派钱五文、三二文不等,以供大修,并令每亩又酌量捐钱以为岁修”。然此事实行未久,至乾隆改元,即有上谕命该省督抚“将该省捐输各项于乾隆元年为始,一概革除,仍严饬所属官吏毋得私行征派,以为民困”。5道光三十年(1850) ,山西河曲县令以城垣坍塌需款修理,议定当地每船筏一艘捐钱600 文,每装货船筏一艘捐钱1 000文。“所收捐款岁无定额,由绅士收款,存储作为每年修理城垣之用”。6无论是亩捐,还是船筏捐,名目上虽然确实是捐或捐赠,但前者是在国家田赋的征收阶段一概捐缴,后者是直接对进出船筏抽捐,因而对土地所有者或船筏使用者来说,实质上跟征税没有分别。从规模和性质上看,这些亦官亦民、似税非税的捐款在当时还不普遍,且多为个别性或临时性的,制度上不被允许,不具有合法性;还不能被看作政府大规模开征一种新税的行为,但可以看作是晚清开征新捐税的雏形。从功能上看,这些民间捐款支撑的是政府财政无力涉及的领域;对于政府财政来说,民间捐款处于既补充又从属的地位。
晚清的情况就不同了。咸丰三年(1853) 以后,随着战事扩大,各省督抚及各军粮台以捐输作为主要的筹饷途径之一,纷纷设立捐局“, 内则京捐局,外则甘捐、皖捐、黔捐,设局遍各行省,侵蚀、勒派、私行减折,诸弊并作”7。此时期各地推行捐输,虽美其名曰“劝捐”,实则大多勒派8。伴随着传统捐输制度的恶性扩张“, 捐”的社会经济涵义在新时期开始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咸丰之前的“捐”一般仅限于民间社会内部的自愿捐款及对政府的有偿性捐输。而到咸、同军兴以后,各省督抚以及统兵大臣在奏案中所谓“自行筹款”“, 无非出之抽捐”9。因此,在上述两种传统含义之外“, 捐”在许多情况下又成了各级官府以其名义开征的各种各样的杂税的代名词。这是“捐”之意义的历史性嬗变。民国初年《, 宝山县续志》修纂者对这一现象评论说“: 前清(按指晚清) 自正税以外,凡取于民者,无论为国家所特设、地方所单行,皆称捐不称税,明乎事非经制,异乎正供也”10。
二、捐税种类与征收机构
晚清时期在捐的名义下开征的新捐税大致有三种类型:由民间公益费转化的捐税、正税附加捐税以及独立开征的捐税。
(一) 从民间公益费转化来的捐税
作为一种税收,晚清厘金的开征最初是借用了民间会馆的抽厘方式, 11最多是借会馆抽厘之便带征官府厘金。12而有相当部分的晚清捐税则是由民间公益性捐款直接转化的。此种由民间捐款转化为政府税收的捐税,可以上海的捕盗捐为例说明。上海捕盗捐之征缘于道光末至咸丰初,上海一带“海盗充斥”,沙卫、东宁等处沙船商帮为了保护沙船出海,公议决定捐资购船。当时为了取得地方官府对此事的认同和支持,沙船公所于咸丰三年(1853) 向上海道台禀准,设立船捐捕盗局,向同行商人收取“沙船公所认缴捕盗捐”“, 集捐购置天平、铁皮两轮船巡洋捕盗”。但因该局系官方批准设立,其事务从一开始就受到官府的监督。到咸丰七年(1857) ,上海地方政府藉口该局“用度未免过滥”,委派与船商熟悉的候补同知俞斌将其强行接管,并要求该局每年“节省”捕盗捐12 万两“接济军饷”。随着船捐捕盗局被地方政府接管,这个“本系商捐商办”但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沙船商帮公局便转变为官设地方局所之一,所收之“捕盗捐”也同时转化为政府税收,构成了上海道衙门新捐税收入的一种。13此外如湖南的茶箱用捐也是一个例证:湖南安化茶商原有行会公捐,同治十二年(1873) ,湖南牙厘局以该处茶商“滥收行用,于章未合”为由,仿湖北羊楼洞茶局章程,将其所收捐款的一成提充“公用”,称为“茶箱用捐”,计红茶每箱百斤纳捐钱90 文,由行户呈缴牙厘局。14这样,原本为行用而设的茶商公捐,便部分地转化成为了政府的税收。
(二) 正税附加形式的捐税
此种类型的捐税有加征于田赋的,有加征于传统工商税收的,亦有加征于新税种的。加征于田赋的捐税大多是在镇压太平天国时期设立的,有亩捐、粮捐、芦田捐、沙田捐等等名目。15这些附加捐在太平天国被平定后,大多数仍然继续征收。如战时开征的江苏亩捐,战后为兴办“文庙、衙署、监狱等项紧要工程”,仍令各州县按亩摊征16。常州府“征熟田捐亩百八十文,豆田亩百文”,以为“次第复书院,立义学,整理育婴堂及城内外诸善堂”之用17。广东的沙田捐战后一度停办,但到光绪十年(1884)后,因办理土地清丈受挫,田赋征收受到影响,为“弥补正税”,乃又复开办18。传统工商税收中加征的各种捐也很多。如直隶天津常关税,从同治八年(1869) 起加征“漕船捐”。19又如盐课,同治九年(1870) ,广西在旧有盐课下加抽“勇饷捐”,规定每百斤盐抽银五分20。牙、当等税也有加征。牙税自咸丰、同治后,各省纷纷更定税则,要求牙商重新换领部帖,借机收取“牙捐”21。当税的加征与牙税类似,也是换帖加捐。如广东“, 军兴以来各处领帖官当大半停歇”,咸丰八年(1858) ,省善后局借重新发给执照之机,令典商缴纳一种名为“小押店饷项”的捐税,每铺缴银800 两,两年换照一次,“均各缴银六百两”22。还有的省令商人按月捐银,如江苏省自咸丰军兴后,除了征收旧有典税之外,规定典商按月捐缴银两,谓之“月捐”。23晚清以后出现的新税如海关税的情况以天津海关为例。该关自光绪八年(1882) 起加征一种名为“码头捐”的附加税,“所收之捐即系华洋商货到关时缴纳之银”,每年约收27 000余两24。
(三) 独立名目的捐税
此类捐税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大都“因事筹款,随时增设”25,难于一一叙述。兹根据清末浙江、广东、福建、山西和陕西5 省财政说明书的记载,列举其较清晰者如表1 示例,以观大概。
表1 浙江、广东、福建、山西、陕西5 省甲午以前所设部分新捐名目及开办时间(略)
资料来源:浙江清理财政局编:《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收款·杂捐》,宣统年间线装本,第55 —67 页;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捐》,宣统年间线装本,第27 —62 页;福建清理财政局编:《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宣统年间线装本,第13 —19 页;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宣统年间线装本。陕西清理财政局编:《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宣统年间线装本,第24 —31 页。
总而言之,晚清以“捐”的名义出现的新杂税在形式和产生途径上是多种多样的,征收范围亦极其广泛,几乎涉及到一切可税之物与可税之人。由于绝大多数都是在咸、同战争时期“自筹饷需”及战后地方政费扩张的过程中由各省地方政府自行举办的,这些捐税无论征收还是使用都十分混乱、无序。征收方面,一种捐税,此省与彼省、甚至同省不同地区之间,往往内容相同而名称不同、征收规则各异;同名而征收对象、征收规则不同的情况,也所在多有。征收机构更是混乱,道府州县各级衙门及各省新设局所都可以直接征收捐税;有的捐税则是由地方商人组织认捐征收后缴纳给官府。捐税的使用,基本原则是谁征谁用,其他机构一般不能支配。将捐税的征收机构和掌控使用两方面综合起来,其征管大体有4 种类型。
第一种是由道府州县各级衙署或由其设立的局所征收,也有由商人组织认捐征缴的,所收之捐归各该衙署掌管使用。江苏各州县的亩捐,天津道在天津关征收的漕船捐,福建的盐船捐、木排捐、随排捐、茶捐,山西的布捐、斗捐、炭捐、戏捐、木捐、巡饷盐装捐、巡饷货担捐,陕西的骡捐、船舱捐,等等,属于此种情况。
第二种是由各省督抚设立局所征收,或由商人认捐,所得捐款归督抚为首的省级衙署支用。江苏、江西二省由省牙厘局经收的牙贴捐、浙江由省厘金局经征的绸捐、由省防军支应局下属的船捐局经征的船捐等,均属这种情况。广东的小押店饷项、四成报效、轮拖度饷、硝磺饷以及佛山戏院缴饷等捐由省善后局征收,也属这种情况。
第三种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新设局所征收并归各该局所使用。如同治二年(1863) ,浙江巡抚批准成立温州海防捐局,其所征收的船捐、护费捐、冬钓渔捐、玉环额解盐余捐等4 捐共岁入银1 万多两,皆归该局自用,收支“适足以相抵”。26
第四种是地方政府开征,其捐款则在官府与基层征收者按一定比例分配,共同使用。如广东的沙田捐,由省属的护沙公局开征,向由各沙公约士绅代收解缴各分局,再行转解总局。因各沙地方常有盗贼打单抢禾,严重影响了佃户的收成,沙田捐征收“定章系七成归官,三成归地方公用”,即各沙公约士绅在收解沙捐时,从中提出三成,用于各沙地方招募勇丁“, 捍御盗匪,防护田禾”。27
由此可见,4 种类型中都存在有不同于传统税收机构的局所。这些局所正是由于征收捐税这种新税种而出现的新型税收机构。在新设的局所中,除了官府任命的收捐委员外,还有当地的大量士绅或商人参与其间的活动。以福建为例,大致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福建的盐船捐,系同治七年由当地知府会同绅董劝令西路官商各帮盐船每船捐一百文,并装茶之船每大箱捐二文,小箱一文,按月缴府拨给。28 另一种是地方士绅或商人主动向地方政府禀准设立局所收捐。比如延平府和建宁府的木排捐,都系当地绅董经知府详准设局抽收,该局是由知府委员协绅合办。29但在许多情况下,则是由士绅或商人单独设局征收,比如茶捐、商货捐等等。其他省份的情况与闽省大体一致,在新捐税的征收过程中处处要倚靠于地方士绅或商人这支非正式的征税力量以及由其设立的非正式征税局所。需要指出的是,由非正式的征税力量或非正式的局所开征的捐税,在其征管类型上仍跳不出上述4 种类型。
以上捐税征收及管理的4 种类型区分只是大致的。正由于收捐主体的多元化,许多捐税的征收及使用情况较为复杂,难以简单归入上述任何一种类型之中。有些捐税的征管名实不符。如广东琼州、阳江的商捐,名义上由省善后局收缴,实际却是由琼州府、阳江州征收与支配30,即该商捐名义上属第二种征管类型,按之实际则应归为第一种类型。又如福建延平府的商货捐,光绪十六年(1890) 由商禀道设局开征,既属于第三种征管类型,又属地方商人设局收捐的情况。后因该局董事任意浮销捐款,于光绪十八年(1892) 改由省托管,改为官办,所收捐款的管理有了改变,于是又可归入第二种征管类型,其征收机构也随之官僚化,转变为正式的税收机构。再后来“, 因撙节经费”,改由府委员驻局兼办,捐款转归府管理,又变为第一种征管类型。31因此,各地捐税的征管一直贯穿着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对捐款的争夺与分配;二是各地非正式的收捐机构逐步官僚化,转变为正式机构。
三、捐税的收支规模
虽然各省开征的捐税大多十分细小、零星,但其收支规模却不容低估。据刘岳云的《光绪会计表》,甲午之前各省奏效的新增岁入中仅有厘金和海关税两项。另外,旧有的杂赋和杂收入,前者平均每年166 万余两,后者只有租息一种,平均年入82 万两。32甲午之前杂赋收入居然与乾隆时的数字(100 余万两) 相差不远。可见,各省在每年的钱粮奏效时,既没有将新捐税列入本省新增的岁入,也没有列入旧有的杂赋和杂收入;而是作为本省的外销收入供各级地方政府使用。甲午、庚子以后,各省摊派外债、赔款以及筹办新政,新捐税经历了扩张高潮。光绪末年清理财政,各省林林总总的新捐税被“和盘托出”,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总量惊人,并都列入了各省嗣后编撰的财政说明书。这些财政说明书大多对调查出来的各地捐税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有的还对本省捐税的起源做了历史的追踪。根据各省财政说明书详细记载,清廷在宣统元年的岁入岁出册中便专列了“正杂各捐”这一会计科目,其总数多达4 769万两。33从甲午之前没有记载到宣统元年4700多万两的巨大变化,显然不仅有“新增”,而且有“挖潜”,即有相当一部分多出的捐税收入并不是辛丑以后增加的,而是甲午之前、甲午至庚子之间就存在的,只是以前被控制在各省手里不上报,现在被中央政府通过清理财政和盘托出而已。为此,以清末财政清理所反映的捐税规模为标杆或研究的出发点,可以采取一种倒推法来估计甲午前捐税的实际收数。我们首先根据各省财政说明书反映的情况,分别对甲午至庚子之间、庚子以后两个阶段的新征捐税数额进行了归纳和统计,然后再用宣统元年的捐税总数依次减去庚子之后、甲午至庚子之间两个阶段新征的捐税数,最后得出的便是甲午之前的实际捐数,大约为1 000万两。34
大规模的捐税收入是与不断扩张的地方开支相匹配的。咸丰军兴以来,地方政务大为拓展。诸如办理洋务、外交、通商、创办新式军需工业、投资民用工商业、编练新军等等,皆非旧时所有。传统政务与公益事业,如保甲、治安、教育、善举等等,与过去也有很大不同,机构增加,人员扩充,事务范围和内容都更趋复杂化。无论何种政务,亦绝少由中央政府统筹推动,基本上是各省自筹自办。其经费来源,除厘金之外,就是以各种名义开征的新税种———捐税。所以,捐税的支出内容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少量民间捐款所应付的公益事务,而是支撑起了方方面面的地方政务,其大致可分为行政、军费、祭祀、教育、善举、洋务等6 大类。其中大部分捐税仅仅支撑某项地方政务。兹将部分捐税的支出项目列成表2。
少数的捐税同时支用数项地方政务。比如上文所提及的江苏亩捐,此外还有广东善后局所收的琼州、阳江两地商捐原本是作为本省海防经费,后被当地府衙截留,作为拖船薪粮、洋务薪水、育婴经费及儋、临两属津贴等政务经费。35
表2 甲午之前部分捐税的支出细项(略)
资料来源:浙江清理财政局编:《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收款·杂捐》,第55 —67 页;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捐》,第27 —62 页;福建清理财政局编:《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第13 —19 页;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陕西清理财政局编:《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第24 —31 页。湖南清理财政局编:《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第6 页。
以上是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捐税所涉及的所有地方政务,如果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捐税的某项具体支出,那就更能体现出捐税的功能。比如江南地区的亩捐,征于雍正,用于海塘工程,乾隆改元后旋即废止。而同治以后,当地又开始派征亩捐,且始终未能停止,最终成为海塘工程一项经常性的经费来源。36同样都是“亩捐”的名义,但前者属于临时性的民间捐款,而后者则属于一种经常性的田赋附加税,因而它们对海塘工程的支持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另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在咸丰以前的强制性民间捐款有三项:船筏捐、车捐和车套捐,仅供城垣修理和过往差徭支用,都可视作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37由表2 可知,咸丰以后的山西捐税所支撑的已远远超出行政方面的开支,还有治安、教育以及善举等方面的多种开支。可以说,新捐税已完全改变了过去民间捐款对地方政务小规模、临时性的支撑格局,成为了地方政府办理各项政务和公益事业的主要和经常性的资金来源。
四、余论
清王朝财政最大特点便是“不完全性”,即制度本身没有给地方政府所有必要的政务开支安排足够的经费,从而地方不得不自辟财源以弥补“经制”安排的缺口。不过,咸丰以前,清廷通过冬估、春秋拨、京饷、协饷及奏销等项制度,严格控制着全国赋税的收支,财政管理上中央高度集权,全国一盘棋。各省没有多少财政自主权,既不能在国家规定的正式税收之外私自开征新税,也不能违反定制随意增加开支。当时各省不入户部奏销的“外销款目”,收入主要局限于经制税目正额以外的加派浮收,如“耗羡”、“盈余”、“陋规”等等;支出只是限定于规定的项目未能覆盖的一些地方性杂支或定额经费不敷应用部分。地方政府若要拓展政务,积极投入当地的公益事业的话,只能以一种强制民间捐款的方式来动员民间财货资源。然而,在清前期,这些政府强制征收的民间捐款始终相当有限,只处于高度中央集权财政的补充和从属地位。因此,这些捐款也就不可能支撑起独立运作的地方财政。
咸丰军兴以后,各省财权空前扩张,各种自筹自办的新增政务层出不穷,在这种背景下,捐这种新税种应运而生。围绕各种新捐税的开征,各省经历了一场空前的税务与财政变革。各省为办理新增政务,绕开既有的征税机构,设置了大大小小的收捐机构,既有政府委员设立的正式局所,也有地方士绅或商人自行设立的非正式局所。尽管具体的征管形式各有不同,但是所征税款完全由地方政府与各种收捐机构自主支配,中央政府无从稽核。从1 000万两的实际收支规模来看,甲午之前的捐税彻底突破了过去那些民间捐款在政府财政中的补充和从属地位,不断膨胀到足以支撑起各省独立的地方财政体系。过去史学界更多地是强调厘金的诞生使清王朝的财政运作分化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前者控制着田赋、盐课、常关税、旧有杂赋等经制税收及新海关洋税的管理和支配权,后者掌控着以厘金为主体的地方新增税收。38事实上,新捐税的滥觞则进一步促成了第三个层次的诞生。由于新捐税几乎全由省以下的地方政府及新设局所举办,连督抚也不能完全加以控制。其结果就是在中央和省以外,掌握着各省大部分新捐税的征收和支配权的道府州县等地方政府及新设的各种局所又构成了具有一定自主权的相对独立的财政体系。这个以道府州县为单位、以捐税收支为基本支撑的地方财政在甲午之前就已初具规模;甲午、庚子以后,伴随着捐税的泛滥,又得到进一步强化并最终定型。总之,剖析新捐税的滥觞实况,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晚清财政运作的多层次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财政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 (日) 夫马进著,伍跃等译:《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第154 页。
2有关江苏民间厘捐的起源、运作以及与官办厘金的关系问题,详见拙作《晚清厘金制度起源路径新论》《(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7 年第2 期。
3有关裕谦捐资助考的史实详见裕谦《勉益斋偶存稿》卷1、4、6 ,光绪二年刻本。
4地方善举中的捐款强制性问题,参见(日) 夫马进,伍跃等译,《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第437 —445、482 —515 页。民间厘捐中的强制性问题,参见拙作《晚清厘金制度起源路径新论》《,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7 年第2 期。
5民国《太仓州志》卷4《, 赋役·课税》。
6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宣统年间线装本,第113 页。
7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2 册,中华书局1977 排印本,第3236 页。
8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81 年版,第201、232 —234 页。
9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3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 年版,第120 页。
10民国《宝山县续志·附再续志·新志备稿》卷4《, 财赋志·征榷》。
11详见拙作《晚清江苏厘金制度的起源与推广实态考———以1853 —1865 年为背景》,载《历史档案》2006 年第3 期。
12咸丰年间,上海抽厘当局就是借助于民间公所抽收民间厘用钱的方式,向商人抽收官方厘金。详见拙作《晚清上海的厘金制度与地方社会———以咸丰朝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 年第6 期。
13以上关于上海船捐捕盗局及所收捕盗捐前后始末的叙述参见民国《上海县续志》卷2《建置·局所》,卷7《田赋下·厘捐》;《王有龄整顿上海捐务情形禀》,载太平天国历史档案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第242 —243 页;江苏苏属清理财政局编:《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乙篇·厘捐》,宣统年间线装本,第24 页。
14湖南清理财政局编:《湖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宣统年间线装本,第6 页。
15参见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61 —163 页。
16《不准摊派亩捐》,佚名《江苏省例(同治四年) 》,江苏书局同治八年刻本,第1 页。
17光绪《武阳志余》卷5《兵事》。
18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下》,宣统年间线装本,第6 页。
19直隶清理财政局编:《直隶全省财政说明书·第三编·常关税钞》,宣统年间线装本,第28 —29 页。
20广西清理财政局编:《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各论上·国税部·税捐类·盐税》,宣统年间线装本,第6 页。
21如咸丰八年(1858) ,江西省因“需饷甚殷”,奏准由户部重颁牙帖,令牙商换帖并缴纳牙捐,以助军饷,见江西清理财政局编《江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课税》,宣统年间线装本,第39 页。咸丰十一年(1861) ,曾国藩奏准安徽省牙商换领新帖,获得牙捐银1 万两,全数解交支应局充饷,见安徽清理财政说明书《安徽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宣统年间线装本,第29 —30 页。同治二年(1863) ,江苏彻底更改旧有牙税的征收,“由牙户赴牙厘局报捐领帖,上等银二百两,二等银一百五十两,三等银一百两,下等银五十两。每年应征税银,上等银二两⋯⋯二等银一两五钱⋯⋯三等银一两⋯⋯下等银五钱”,见光绪《苏州府志》卷17《田赋六》。
22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捐》,第60 —61 页。
23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8《田赋下·杂税》。
24直隶清理财政局编:《直隶全省财政说明书·第四编·海关税钞》,第7 页。
25江苏苏属清理财政局编:《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乙篇·厘捐》,第1 页。
26以上所述均见各省财政说明书
27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下》,第7 页。
28福建清理财政局编:《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宣统年间线装本,第19 页。
29福建清理财政局编:《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第14 页;
30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捐》,第56 页。
31相关过程详见福建清理财政局编《福建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第19 页。
32详见刘岳云编《光绪会计表》,教育世界书社光绪辛丑年。
33由宣统元年各省正杂各捐之数相加而得,参见吴廷燮《清财政考略》,1914 年校印本,第28 页。
34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阐述具体的估算过程,以后另作专文探讨。
35广东清理财政局编:《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捐》,第56 页。
36有关江南亩捐派征与海塘经费的关系详见拙作《从“专济饷糈”到“妥办善后”———同治时期江苏省厘金政策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 年第4 期《晚清江苏厘金的善后支出研究———以1868 —1894 年为背景》《, 清史论丛》2008 年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年版。
37山西清理财政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第94、102、113 页。
38这种观点的代表著即为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
(转引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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