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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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认为清朝外贸政策具有闭关性和排外性
二、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关于清朝闭关政策观点的补充或否定
三、“闭关”话语系统的片面性问题
四、清朝外贸政策中的国内商人与国外商人的待遇比较
五、余论:“怀柔远人”与“重农抑商”
一、马克思认为清朝外贸政策具有闭关性和排外性
马克思在1853年所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曾有下列意见:
清王朝的声威一遇到不列颠的枪炮就扫地以尽,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了,开始建立起联系。[i]
马克思还认为,清朝实行对外闭关自守政策,不仅有着地理上和文化(人种)上的原因,同时还有着满清贵族统治全国的政治原因:
仇视外国人,把他们逐出国境,这在过去仅仅是出于中国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只是在满洲鞑靼人征服了全国以后才形成一种政治制度。欧洲各国从十七世纪末为了与中国通商而互相竞争,它们之间的剧烈纠纷曾经有力地推动了满洲人实行这样的排外政策,这是毫无疑义的。可是,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ii]
在上述文字中,马克思对于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政策做了两个方面的认定,一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二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而正是这种对外国人的排斥性决定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自守性。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自五十年代以来,基本上被我国学术界的多数人所接受,并成为人们表述中国历史清朝对外关系内容的主流意见,即:清朝在鸦片战争以前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而闭关政策造成了中国近代的落后挨打。
二、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关于清朝闭关政策观点的补充或否定
我国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虽然接受,但自80年代以来围绕着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问题也有很多讨论。1979年,戴逸以其敏锐的学术灵感,率先著文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一文。他认为,清朝统治者在与西方国家的早期接触中,曾经采取了闭关政策。“清政府的闭关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国人民出海贸易,或在外国侨居,禁止许多种货物出口;另一方面,对来华的外国人也作了种种苛细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范。”[iii]在这里,戴逸对清朝外贸政策闭关性的认定,已从马克思那里单纯的对外商的排斥性,发展到对中国本土商人出海贸易的限制性。
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和戴逸的论文,胡思庸在当年则发表文章表示不同意见:“人们把清政府对外国商人的严格限制当作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误解。如果是这样,那就可以说清朝基本上没有实行闭关政策,因为那些规定有些是合理的,即令有些过苛的规定,也只是一些具文,基本上没有付诸实现;再退一步说,即令实现了一小部分,那也只是闭关政策的一个侧面,而且并非主要的侧面。我们应该把西方资产阶级所极力宣传的那种观念改过来。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外国商人的‘防范’条例,而应该是它对国内所实行的一些商业的文化的政策”。具体包括: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长时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后又有一段时期禁止华人赴南洋等地贸易,以及种种对出国华商及海外华侨的刁难和迫害政策;绝大多数封建统治者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科学文化,都采取不加分析的深闭固拒态度;对西方制造品,也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为“奇技淫巧”而予以排斥;禁止中国史书流出国外;由行商垄断对外贸易。“上述那些工商业、文化上的政策,才是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iv]由此可见,胡思庸并不赞同马克思把清朝对于外商的排斥而作为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依据,而认为主要依据应该考察清朝对于国内工商业和文化上的政策。
不过,从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发表的相关论文来看,赞同清朝闭关政策论者多倾向于戴逸的意见,即清朝闭关政策包括有对本国商人和对外国商人的两方面内容。因此,在提出清朝实行闭关关政策的具体证据方面,不少人都把清朝实行“海禁”政策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限令广州一口通商作为主要证据。[v]
而在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方面,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的观点也有不同看法。马克思认为“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戴逸先生虽然同意马克思所认定的清朝实行闭关政策是满洲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政治产物,但却还指出,“从根本上说,闭关政策是落后的封建经济的产物。”而“清政府顽固地坚持闭关政策,还由于它和广大人民群众阶级矛盾的尖锐化。”[vi]胡思庸认为,清朝实行闭关政策,一是中国封建王朝重农抑商政策的延续,二是来自中国封建统治者妄自尊大的心理,三是通过隔绝人民与外界的联系,以利于专制统治。[vii]张光灿则是从政治、经济和思想等三个方面来认识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具体包括汉族人民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反清斗争,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天朝上国”的传统思想观念。[viii]我本人也曾发表论文认为,“闭关政策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和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混合物”。“明清时期封建政治体制的高度垄断性,决定了它必然要尽可能的阻断中外之间的民间联系。而中国领土的幅员辽阔,使控制技术更成为一个中国封建王朝建立有效统治的关键。它不象邦国林立的欧洲,生存中充满着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和竞争。同时,中国经济的自给自足性和国内市场的广阔,使中国可以不依赖于海外市场,又为封建统治者的闭关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文化传统上的‘华夷’观,也限制了他们对于海外世界的视野,妨碍了海权观念的形成;而北边边防的长期威胁,又制约着明清政府对于海防的建设;而这种海防的薄弱,更迫使他们本能的通过闭关政策来进行自我保护。”[ix]也就是说,闭关政策并不是清朝因为满洲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政治产物,因为明朝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限制以及本国商人出国贸易的禁止更甚于清朝。[x]
关于对清朝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行闭关政策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我国学者多认为它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窒杀了中国的生机和进取精神,从而造成了近代中国的落后挨打。例如,张光灿认为,“闭关政策的历史影响是严重的,它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恶果。首先,清朝前期的闭关政策直接阻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从而使中国在社会制度方面落后了一整个时代”;“其次,闭关政策还扼杀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大大落后于西方”;“最后,清代闭关政策造成了近代中国不断挨打、受辱,这是最集中的恶果”。[xi]但高翔却认为,“闭关政策导致近代中国落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18世纪欧洲产业革命爆发,中国在社会制度、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等重要领域全面落后于西方,只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而“以产业革命为代表的社会变革未能产生于中国,只是对数百年中国落后历史的一次总结罢了,把这个落后完全归罪于清朝以及由它推行的闭关政策显然是不公正的。”[xii]
不过,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不同意马克思所认定的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观点。郭蕴静于80年代初就对清朝实行闭关政策提出了质疑。她在《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兼谈清代是否闭关锁国》一文中指出,清朝统治者入关口,因忙于国内统一战争,无暇顾及对外贸易。1655年以后,为了对付郑成功的反清力量,清朝先后出台了“海禁”令和“迁海”令,只是权宜之计,并非对外关系的既定国策。她还认为,“一、历来任何主权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地位,在对外关系方面(无论政治或经济)制定的政策、措施,都带有限制性”;“二、清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无疑是严厉的,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然而,其内容和目的却没有超出‘限制’与‘防范’的界限,并不是从根本上断绝对外通商往来”;“三、所谓‘闭关锁国’,并未见诸清代史籍、文献。而最早使用这一措词的却是西方列强,他们迫切希望扩大中国市场,愤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而将之强加于清政府的”;“四、(清朝)即使关闭一些口岸,但并没有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xiii]。后来,黄启臣、夏秀瑞、王永曾等人也通过自己的研究提出了相似的观点。[xiv]
最明确提出马克思的清朝闭关政策观点失误的中国学者是严中平先生。他在80年代初给中国近代经济史专业研究生的授课过程中,曾就学术界主流学者所引以为据的马克思关于清朝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的观点,进行了专门的评述。他认为,“在明清两代,中国政府是针对外国海盗冒险家的行径,限制他们只许在少数港口进行贸易,并加以管束监督的,这是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宁所采取的国防措施。世界各国无不如此,中国当然也必须提高警惕。只要外国人在中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贸易,他们就受到保护和优待。”实际上,据英国下议院东方贸易情况调查小组在1830年的调查,“绝大多数在广州住过的作证人都一致声称广州的生意几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所以,他“不承认在历史上中国封建政府,曾经实行过什么‘闭关自守’政策。更不承认,中国曾经出于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对外实行过‘野蛮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闭关自守’政策。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一个失误。”在他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清朝对外政策问题上产生认识上的失误,是由于深受当时西方殖民主义者有关报道和议论的影响。当时,清朝面对西方人在华的诸多不合活动,“只许英商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贸易,并对外国人的行动加以约束,禁止鸦片进口。于是在鸦片贩子的带头之下,向中国推销工业品的产业资本家,经营中英印贸易的商业资本家,从事欧亚航运的商船资本家,在英国内外市场上进行活动的银行资本家群起鼓噪,一致叫喊中国仇外排外,贸易不自由。”于是,“闭关自守”就成为这些西方殖民者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诋毁和攻击之词。而事实上,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实行的是严格管理监督的政策。[xv]
三、“闭关”话语系统的片面性问题
我个人认为,严中平先生的这种观点,指出了马克思在看待中国清朝问题时受了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严重影响,非常值得注意和重视。我个人认为,“闭关”作为作为一种对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研究的属性取向,在用来研究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时仍有诸多的片面性。
首先,“闭关”和“开放”等词汇,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话语系统。通过这一话语系统,西方国家不仅非常巧妙地掩盖了他们对清朝所要索取的贸易利益,也充分地显示了他们将要建立的商业霸权。我们使用它作为标准来观察农业文明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允性。
汉语系统中的“闭关锁国”等词汇,最初来自于日本。1801年,日本兰学家志筑忠雄节译德国人恩格尔伯特·肯普费(Engelbert Kaempfer)所著的《日本史》时,曾用“闭关锁国”的概念来表述日本德川幕府初期的对外政策。[xvi]清朝末年,“闭关锁国”等词汇即从日本输入中国。从德国人肯普费已明确指出日本德川幕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情况看,“闭关锁国”等词汇起源于西方国家。实际上,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部分对华贸易商人,由于清朝只允许他们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贸易,他们在对华贸易过程中的诸多要求并未能够得到全部满足,于是以“闭关”来病诟清朝的对外贸易政策,甚到叫喊中国人仇外排外。而自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后,英国政府在谋求对华关系的努力失败后,也开始采用“闭关自守”等用语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诋毁和攻击。由此可见,所谓“闭关”和“开放”等词汇,是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奠立机器大工业生产格局后,并在与东方国家贸易表现理想与现实矛盾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话语系统。因为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体系的确立,西方工业资产阶级不仅需要为其工业生产准备充足的原料,更需要为其大量的工业产品寻找市场。由此所出现的结果则体现为,他们不仅需要加强对已成为殖民地国家的控制,还需要对一些独立的仍是农业文明的主权国家进行贸易扩张,甚至进行更大规模的殖民侵略。于是,“闭关自守”和“闭关锁国”就成为他们指责这些主权国家妨碍其贸易扩张的理论武器,“开放”也就成为他们企图打开这些国家市场的“文明”话语。而对于一些“后进的”农业文明国家来说,尤其是地大物博的中国(清朝前期),国民经济体系的高度自给自足性根本就缺乏这种“开放”政策的内部机制。所以,用这种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标准,强加于农业文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不仅有尊从西方国家商业霸权之味,也有生搬硬套之嫌。
其实,即使在当时算是标准的工业化先进国的英国,对其它国家也没有采取他们所要求的“开放”。众所周知,英国在17世纪以后曾连续制订和实行排他性的《航海条例》,禁止外国商人染指英国本土以及其殖民地的运输业和商业。而英国在工业革命以后,仍然存在着排他性的对外贸易政策。譬如,1785年英国与爱尔兰之间所草拟的通商条约,原是为两国工业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互惠特遇而订,就因为遭到英国制造商公会的反对而被抛弃。[xvii]由此可见,连当时形成“闭关”或“开放”话语标准的英国也没有绝对的开放。若用它作为标准来评判清朝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就极失公允了。
其次,“闭关”和“开放”的研究取向,也难以处理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演变的复杂进程。从1644年到1840年,清朝前期几乎占有整整二百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清朝统治者鉴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对海外贸易政策也先后多次予以调整。而简单的以“闭关”或“开放”来判定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性质,都是将它视为一成不变的政治行为,因而无法揭示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演进的复杂轨迹。张彬村在考察明清两代海外贸易政策时就已注意到,明清两朝关于官方海外贸易的政策,无论是中国官方的出海活动还是外国官方的来华朝贡贸易,都是在走向消极退化的方向;而就民间贸易政策而言,则表现出积极进步的发展趋势。因此,单用“闭关自守”来形容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即使适用于官方贸易,也决不适用于民间贸易。[xviii]
再次,“闭关”论也无法从海外贸易层面揭示出清代中国何以落后挨打的真正原因。在闭关论的学者看来,清朝采取闭关政策,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特别妨碍了中国人民学习世界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从而使中国在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等方面完全落后于西方,由此造成了近代中国的挨打局面。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将中国落后挨打的原因过于简单化。关于这一失误,高翔在前引著作中已指出,中国落后于西方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它有着广泛的历史原因,而把落后完全归罪于清朝所推行的闭关政策是不公正的。同时,上述观点只是结论,而缺乏具体的事实论证。闭关论者所确认的“闭关”,多是指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所采取的严密防范和严格限制的措施。既然外商在清朝普遍受到这种防范和限制,为何清朝海外贸易发展的最后结果却是:被动贸易(指外商的来华贸易,尤其是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的日益发展和主动贸易(指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的不断萎缩呢?[xix]显然,用这种“闭关”政策无法解释本国商人海外贸易不断萎缩和外商来华贸易日益发展的原因。因此,“闭关”论也就不能从海外贸易层面揭示出清代中国何以落后挨打的原因。
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看,也不乏闭关锁国并未导致落后挨打而对外开放却尚未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实例。例如,与清朝处于同一时段的日本江户幕府(1603—1867),在1639至1854年间就采取了比清朝更为限制的海外贸易政策,它仅仅允许中国、荷兰、朝鲜和琉球四国商船前往日本贸易,而禁止日本商人的出海贸易。日本江户幕府的上述政策,已被学术界认定为“锁国”政策。但一些学者却认为,锁国政策是推动明治朝(1868—1911)日本近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正面因素。[xx]而依附论学者也看到,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虽然采取了对外开放的政策,但其经济却一直处于不发达甚至落后的局面。[xxi]由此可见,简单地使用“闭关”或者“开放”的研究取向来研究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已难以说明上述国家现代化的不同结果。
四、清朝外贸政策中的国内商人与国外商人的待遇比较
马克思针对清朝在外贸活动中对外商在华活动制订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就认为清朝在外贸活动中实行排斥外国人的政策,实际上也是一个判断失误。我个人认为,在考察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同时把清朝对于本商商人的相关措施进行比较,然后才能判断清朝在对外商是否有排外性的政策倾向。
首先,我们就清朝对本国商民出海贸易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做一比较。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在公布《大清律集解附律》时即保留了其蓝本《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从此开始了清初的“海禁”,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3年)在全国正式开放“海禁”为止,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除采办洋铜的官本商船外)以及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基本上受到禁止。清朝虽然在这一期间局部对本国商民实行过“出海市铜”的措施,但从总体上却维持了“海禁”政策。不过,海外国家却可以在“朝贡”的招牌下前来中国贸易。此外,澳门葡萄牙人在清初“海禁”期间所得到的贸易许可也比国内商人宽大。
康熙二十三年,清朝在东南沿海地区正式设立了粤、闽、浙、江四海关,从此开放了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和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然而,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的贸易政策,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的十二年间就有剧烈波动,并且采取过“南洋之禁”的政策。乾隆五年,由于荷兰殖民者在巴达维亚大量屠杀华商,酿成“红溪惨案”,又险些造成新的“南洋之禁”政策的出台。而清朝对于外国商民的来华贸易政策,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出现重大变化,从原来的四海关自由贸易改为只许广州一口通商,但外商来华贸易仍然开放。嘉庆道光时期,清朝虽然加强了对来华外商的防范措施,但外商来广州贸易的基本政策仍然未变。然而,却有证据表明,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在道光十五年左右因为“防夷”的需要而被清朝政府禁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清朝对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要比它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基本政策更为稳定。
其次,我们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和外商的关税政策做一比较。
康熙开海时所确立的关税,有货税和船钞两类。由于货税是按照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本国商民出海和外国商人的来华,只要进出口的货物相同,同一海关内其税率也完全相同。所以,从货税角度来看,中外商人的贸易待遇是基本平等的。不过,在减免货税待遇上,中外商人的待遇却不尽一致。如雍正二年、雍正六年曾下旨准许,暹罗商人运米来华时,其它货物免税。[xxii]而此时清朝却强行规定,本国商船前往东南亚必须运载大米回国,但却没有对其它货物免税的待遇。直到乾隆四年才取消了本国海商必须携带米粮回国的规定。乾隆八年,清朝将外商带米免税的措施作为定例规定下来,“自乾隆八年始,嗣后凡遇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带米万石以上者,著免其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十分之三。”[xxiii]不久又补充规定,带米不足五千石者,可免其货税十分之二。而本国出海商民直到乾隆十七年才在有关官员的多次上奏要求下享受到同样的免税待遇。[xxiv]因此,从带米减免其它货物货税的待遇看,清朝对于外商的政策一度要优惠于本国海商所得到的政策。
再看清朝海关对中外海商征收船钞的情况。康熙时期曾规定船钞是分本国和外国以及商船的等级征收。从表面上看,清朝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要高于本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如外国一等商船,需交船钞一千一百二十两。而外国一等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5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4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8平方丈,这样每平方丈平均征银62.2两。而本国一等商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3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2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6点零六平方丈,每平方丈平均征银15两。依照商船丈量的数据计算,外国二等船每平方丈征船钞银的标准为57.1两,而本国二等商船每平方丈则征13两;外国三等商船每平方丈的征收标准为40两,而本国商船每平方丈所征收的标准仅为11两。[xxv] 不过,由于船钞的征收标准是计算船只的面积而不是体积,而外国商船尤其是西方商船吃水较深,既使其长宽尺寸与本国商船的尺寸相同,但其载重量却远远大于本国商船,因而它贸易额也远远高于本国商船。据一位学者研究,在船钞负担与贸易额的比例上,既便是一等船,西方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占贸易额的0.75%,而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则占贸易额的0.85%。[xxvi] 由此可见,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税实际上要重于外国商船所缴纳的船钞税。
从雍正时期开始正式征收的“规礼银”,在鸦片战争前夕曾是引起西方商人对清朝海关关政最为不满的内容之一。前文曾经述及,粤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规礼银,自雍正时期开始为1950两。至道光十年,清朝又本着“以示体恤”的精神对外国商船进出口规礼银的主要部分减免二成,成为1719两。[xxvii] 而在本国出海商船较多的闽海关,一等商船也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进出口规银1200两。虽然这个数目还是比外商船只交纳的数目小,但若考虑本国出海一等商船贸易额不足西方商船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情况,[xxviii] 那么本国商船负担的规礼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实际上又远远高于西方商船负担的规礼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尽管乾隆二十九年清廷曾经下令查处过地方大员的这种违法行为,[xxix] 但不久却又恢复。道光时期曾有人深有感慨地说:
福建之厦门码头,本为内地贩洋商船聚泊之所,后因陋费繁重,屡次禁革,乃愈禁则愈甚,遂致洋行歇业,洋贩不通。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xxx]
本国出海商人竟为沉重的规银陋费所累,因无处伸理,最后被迫停止出海。而从“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简短之语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位官员对于中外商民在关税待遇上的不公平甚为痛心。显然,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陋费远比外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陋费为重。
即使是清朝海关在征收其它的杂税时,也存在着本国商人重于外商的情况。如粤海关在对船料征加耗银时,规定外国商船不另加征,而本国商船则要加征百分之十的耗银。海关在向户部报解税银时,通常也要征收一种叫做“添平银”的附加杂税。粤海关在乾隆二十六年以前,每千两关税加缴添平银20两,乾隆二十六年以后则改为15两,其添平率为百分之一点五。这些添平银,最后自然要落实到进出广东各港口的中外海商来负担。不过,在乾隆二十四年以后只受理本国海商出海贸易的闽海关的添平银负担率,却相当于粤海关的十三倍之多。据文献记载,嘉庆六年,清廷“覆准闽海关征收二八添平银两,永行革除。”[xxxi]所谓“二八添平”,即加缴百分之二十。仅从闽海关与粤海关的添平银加缴率看,本国海商在海关所交纳的杂税负担也远远重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
因此,从上述清朝海关所征收的货税、船钞、规礼、杂税四方面情况看,本国出海商民所承担的关税率明显高于外国来华商人所承担的关税率。
再次,我们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做一比较。
清朝管理海外贸易的具体措施,从演变趋势上基本表现为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逐渐放宽,而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管理却在逐渐加强。然而,细察清朝对于海外贸易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对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管理却远远严格于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管理。
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措施,在康熙二十三年开海之初,曾规定有商人在出海前取具保结,从所在地方领取印票执照,只能打造单桅并且是五百石以下船只,禁止携带枪炮等武器等出洋。[xxxii] 到康熙四十二年,出海商船才许用双桅,但仍有梁头尺寸和船员人数的限制。雍正时期,虽然出海商人携带军器的禁令一度被取消,但却仍有限制,如每艘商船火炮不得超过二位,火药不得超过三十斤等。直到乾隆末年,这一携带有限的火炮措施才得以被许可。乾隆十二年,清朝还曾规定,
福建省牯仔头,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以重海防。[xxxiii]
嘉庆十四年又规定,
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若有多带米谷以及麦豆杂粮,即系偷运。[xxxiv]
由于上述措施的执行,使得本国海商在航海能力(帆船桅杆数量、米粮供应能力)、载重量、安全防卫能力(携带枪炮、刀具等武器数量)等方面,无法与外商展开竞争。
中国海商在本国大宗商品的外销经营上也受到清朝的严格限制。乾隆二十年,清朝为了维护“以商制夷”的广州洋行体制,曾规定外商在广州所购买的生丝和茶叶,一律由行商采购,其它商人不得染指。为了维护广州行商的采购制度,清朝又严禁闽、皖、浙等省出产的茶叶从海路运销广州或海外。嘉庆二十二年,嘉庆帝曾专门下达关于茶叶外销途径的“敕谕”:
闽、皖商人贩运武彝茶、松罗茶,赴粤省销售,向由内河行走。自嘉庆十八年渐由海道贩运,近则日益增多。洋面辽阔,漫无稽查,难保不夹带违禁货物,私行销售。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念其事属已往,姑免深究。嗣后着福建、安徽及经由入粤之浙江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趟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拿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听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严惩不贷。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xxxv]
而从“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之语看,关于禁止中国商人向海外运销茶叶的规定早已存在。这样一来,又使中国商人在海外贸易活动中无法经营茶叶。而外国商人尤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却因此垄断了中国茶叶在世界上的销售。
在生丝的出口贸易方面,清朝政府虽然最终取消了生丝出口的禁令,做出了生丝出口的数量限制,但在本国商船只允许携带2000斤土丝和粗丝(此为福建和浙江商船的限量,广东商船的限量仅为1600斤,江苏商船的限量却只有1200斤)出海贸易的情况下,外国商船却被允许携带一万斤的生丝出境。这样,本国出海商人在本国大宗商品的销售上,却由于清朝管理措施的限制,在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的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
从清朝对来华贸易外商的管理措施看,康熙开海之初就采取了行商管理体制。外商来到清朝设关港口后,即入住洋行商馆,并由行商评定物价和代交关税,签订贸易合同。乾隆中期限定外商在广州一口贸易后,强调了行商对外商的管理责任,清朝政府也连续颁布章程,对来粤外商加强管理和防范。不过,清朝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他们在华的活动所做出的限制,如外商必须投宿行商的商馆,不得在内河闲游,不得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携带枪炮火药进入广州,外商雇用人夫也是先受禁止后受限制,外商遇事也必须用禀帖形式通过行商转递给广东地方政府等。这些限制,基本上与贸易本身无关。关于这一点,连西方商人也承认,虽然在广州的生活受到一定限制,但“比起能积累一笔可观资财的前景来,根本算不了一回事。”[xxxvi]
在上述对外商的管理章程中,还有一项关于外商的护卫兵舰不得在广州近港黄埔驻泊的规定。即使有这项规定,清朝对于他们提出的补给生活必需品等要求却能给以满足。如嘉庆七年,英国护卫兵船司令黎尔提出,因“本国与佛兰西、吕宋二处有隙,货船来粤回国,恐被拦截抢夺,是以国王派有兵船三只来往护送。船内粮面缺乏,恳求准买米粮,以资口实。”两广总督吉庆在接到报告后,即派人通知黎尔:“尔等皆远涉重洋护货来广,自应仰体大皇帝怀柔远人德意,按口计食准买口粮。”[xxxvii]而清朝因为沿海地区粮食不足,对于本国商船出海贸易却一直实行数量限制。
从广州洋行体制的层面看,表面上可能构成对外商来华贸易的限制。因为在这种体制之下,行商基本上垄断了与来华外商的主要贸易业务,束缚了外商与行外商人的自由交易。然而,清朝之所以设立洋行体制来具体管理外商的来华贸易,则是带有保护外商贸易利益的目的。在清朝统治者看来,“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xxxviii] 由此来看,清朝设立行商制度的目的,有着通过稳定市场秩序使“夷情”融洽和完成关税的双重任务。正是带着融洽“夷情”的目的,清朝从乾隆二十四年开始就曾明令禁止行商对外商的“商欠”,一旦得悉行商对外商的“商欠”发生,清朝必将当事人的财产变卖予以偿还。当某位行商因破产而无法偿还外商的“商欠”时,清朝从乾隆四十五年开始便实行其他行商共同分摊的办法,来偿还破产行商对外商的债务。而当行商们不能及时共同分摊某位行商对外商(夷商)的欠款时,乾隆帝甚至下令动用关税垫付:
内地商人拖欠夷商银两,若不即为清欠,转致贻笑外夷,着福康安等即将关税盈余银两,照所欠先给夷商收领,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xxxix]
因此,在鸦片战争前夕不少西方商人都曾承认,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其它任何地方,都更加容易和安全。[xl] 然而,清朝却没有用相同的规定来约束外商。而且,清朝对外商欠本国行商的债务却不闻不问。所以,在鸦片战争前,也有一些不讲信誉的西方商人在广州留下大量债务后,往往溜之大吉,本国行商则无从追讨。由此也可认定,清朝行商体制虽有“防夷”意图,实际上也采取了利惠外商的片面的措施。
这一措施不仅体现于广州的行商制度中,在本国出海商人的贸易事务中也有实例。乾隆七年,曾有浙江慈溪商人邵士奇在苏禄国骗得该国采购货款三千七百三十两而卷逃回籍,结果为苏禄朝贡使团所告发。清朝在得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将邵士奇从原籍提解归案,但由于邵士奇已将所骗银两花费,浙江巡抚便从浙江地方府库中支取同额银两偿还给苏禄。[xli]所以,从清朝对海外贸易制订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具体处理事例看,对本国商人的限制要远远甚于对来华外商的限制,而对来华外商的债务利益更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清朝无论是在海外贸易的基本政策上,还是在关税政策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方面,都呈现出一种限制本国商人要远远甚于来华外商的政策特征,而外商从清朝那里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待遇也远远高于中国本国商人,甚至还以牺牲本商商人利益来成就来华外商的利益。从这一比较看,清朝在海外贸易政策方面可以说是“排内”而不“排外”。
五、余论:“怀柔远人”与“重农抑商”
清朝为什么要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实行一种对外商优惠而对本国商人限制的不同待遇?我们认为,这是由于清朝统治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的指导思想不同所造成的。从清朝对于本国商人的出海贸易政策看,康熙帝在统一台湾之后虽然开放了对本国商民的海禁,认为商业贸易可以裕民利国,但后来却在政治上把与外国有联系的本国商业势力视为有害力量,特别是他执政的后期。他曾说,“海外有吕宋、噶喇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xlii]而同意开放南洋之禁的雍正帝曾认为,“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xliii]由于他认为商贾增多会有害于农工两业,因此更加歧视出国海商:“朕思此辈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不论年月之久远,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漂流外国者愈众矣。”[xliv]由此可见,清朝最高统治者已从政治上是把本国海商视为一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所以清朝兵部也要求有关官员“详立规条,严加防范”。[xlv] 乾隆帝也曾明确地说,“国家设立榷关,原以稽查奸宄,巡辑地方,即定额抽征,亦恐逐末过多,藉以遏禁限制。”[xlvi]而对于出海商人在海外惨遭杀害的情况,清朝也是表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xlvii]显然,清朝统治者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政策以及制订具体管理制度时的指导思想,依据的是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
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方面,清朝从最初在迁海时期为澳门的葡萄牙人网开一面,即是为了体现“朝廷的柔远之意”;到康熙末期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发生“礼仪之争”时,清朝采取禁止了本国海商前往南洋贸易的措施,却仍是本着“怀柔远人”的方针,维持了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政策。即使是乾隆、嘉庆、道光三个时期,虽然清朝连续制订和颁布了多份防范外商的管理章程,但用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也是因为“粤省地方濒海,向准各国夷船前来贸易,该夷商远涉重洋,懋迁有无,实天朝体恤之恩。然怀柔之中,仍应隐寓防闲之意。”[xlviii] 由此可见,“怀柔远人”仍是清朝处理外商来华贸易事务的指导思想。所以,清朝在对本国商船准带二千斤生丝出海时,却许外国商船带出一万斤生丝,“以示加惠外洋至意。”[xlix] 清朝最高统治者之所以对于行商欠外商债务问题如此重视,也是基于“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的“怀柔”理念。[l] 即使林则徐在广东为查禁鸦片而与不法外商进行斗争的艰难时刻,他仍然坚持开放对外商的茶叶和大黄贸易,“准其照常互市,以示怀柔。”[li]
正是由于具体政由于清朝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是“重农抑商”观念;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则是“怀柔远人”的思想。策构成的理念的不同,才导致了中外商人在享受清朝海外贸易政策待遇时的巨大差异。从我们所做的上述实证研究看,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所认定的清朝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的观点,也是一种对清朝实际情况的误判。
[i]马克思:《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2页。
[ii]马克思:《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6至7页。
[iii]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载于《人民日报》1979年3月13日。该文又收于宁靖主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91至98页。
[iv]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载于《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该文又收于宁靖主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99至124页。
[v]除戴逸和胡思庸论文外,还可参考:汪敬虞:《论清朝前期的禁海闭关》,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4至16页;张光灿:《论清朝前期的闭关政策》,载于《宁夏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第20至25页;陈东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及英商洪任辉事件述论》,载于《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朱雍:《洪仁辉事件与乾隆的限关政策》,载于《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4期,第10至16页;王先明:《论清代的“禁教”与“防夷”----“闭关主义”政策再认识》,载于《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97至106页;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444页;吴建雍:《清前期对外政策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载于《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向玉成:《清代华夷观念的变化与闭关政策的形成》,载于《四川师大学报》1996年第1期,第131至137页。
[vi]戴逸:前揭文;又见于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408至409页。
[ix]陈尚胜:《也论清前期的海外贸易----与黄启臣先生商榷》,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第96至107页。
[x]《明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比较----从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一书谈起》,载于《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45---57页。
[xiii]郭蕴静:《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xiv]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载于《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151至170页;夏秀瑞:《清代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载于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8月版,下册,第1106至1119页;王永曾:《清代顺康雍时期对外政策论略》,载于《社会科学》(甘肃),1984年第5期,第100至106页。
[xv]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中国近代经济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参考讲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版,第192页、第177至177页、第172页、第173页。作者按:这本著作虽出版于八十年代中期,却是严先生给1982级研究生授课时的讲义。
[xvi]参见高桥磌一:《高桥磌一著作集》第2卷,日本あゆみ书房1984年版;加藤荣一:《幕藩国家的形成与对外贸易》,日本校仓书房1993年9月版。
[xvii](法)保尔·芒图著、杨人楩等译:《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页。
[xviii]张彬村:《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自守?》,载于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四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年版,第45至59页。
[xx](日)北岛正元:《江户时代》,东京,波岩书店,1971年版,第34页;信夫清三郎:《江户时代·锁国の构造》,东京,新地书房,1987年版,第171至207页;Marius B. Jansen, “Tokugawa and Modern Japan”, 载入John W. Hall and Marius B. Jansen, des., Studies in the In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Jap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 Press, 1970, pp. 317-330。
[xxi](英)安德鲁·韦伯斯特著、陈一筠译:《发展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至61页。
[xxii]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百一十七〈市易〉,“藩部互市条”。
[xxiii]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十〈礼部〉,“朝贡•市易”条。
[xxiv]据《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的记载,“乾隆十七年十月,又谕军机大臣等:阿里衮奏称,本港洋船载米回粤,请照外洋船只之例,一体减免货税等语。外洋货船随带米石,至闽、粤等省贸易,前经降旨,万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三。原因闽、粤米价昂贵,以示招徕之意。若内地商人载回米石,伊等权衡子母,必有余利可图,若又降旨将船货照例减税,设一商所载,货可值数十万,而以带米五千石故,遂得概免货税十分之三,转滋偷漏隐匿情弊,殊非设关本意。至上年新柱在粤,因米价未平,出示晓谕,乃随时酌量办理之事,岂可援以为例耶?著传谕阿里衮知之。”由此可知,当时乾隆帝对于本国商民载米减免货税之事,曾持消极态度。经过有关官员的多次上奏,乾隆帝才下令准照外商之例给予本国海商的相同待遇。
[xxv]据《粤海关志》卷九〈税则〉的记载,划分外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为,一等:长七丈五尺,宽二丈四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八平方丈;二等:长七丈二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五点八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六尺,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三点二平方丈。划分本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为,一等:长七丈三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六点六平方丈;二等:长七丈,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宽一丈八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点八平方丈;四等:长五丈,宽一丈六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八平方丈。
[xxvi]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0页。
[xxvii]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卷,汉译本第396页。
[xxviii]据陈希育考察,外国商船的平均贸易额为150000两,而中国商船的贸易额却只在21429至42858两之间。见前揭书,第349页。
[xxix]《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甲戌”条记载:“谕军机大臣等,前因闽海关有陋规番圆,各衙门朋分收一案,因命舒赫德等前往查办,并有旨传询杨应琚、福增格,令其据实具奏。”
[xxx]文庆等纂修:《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六十四。
[xxxii]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吏部〉,“处分例·海防”条;卷七百七十六〈刑部〉,“兵律·关津”条。
[xxxiv]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条。
[xxxvi]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汉译本,第85页。
[xxxvii]《两广总督吉庆奏闻晓谕英护送兵船须停泊澳门外洋情形片》(嘉庆七年三月),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第623页。
[xl]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汉译本,第55页。
[xli]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案卷号1261—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折〉。
[xlii]《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条。
[xliv]《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条。
[xlv]《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辛丑”条。
[xlvii]《署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仍准各国船只来粤贸易折》,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第190页。
[xlviii]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七,“嘉庆十九年冬十二月申定《互市章程》”条。
[li]《钦差大臣林则徐奏得洋商已缴鸦片请暂缓断绝互市片》(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载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511至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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