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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有生:清代州县祭祀的经费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8-30
 

岁有生

[内容提要]祭祀具有“型民化俗”、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本文通过对清代州县祭祀经费的量化分析,发现州县祭祀的实际花销与经制性经费有很大的差距,其不足部分,由州县官凭借自身权威取自民间。清代后期,由于存留的缩减,再加上物价持续上涨的冲击、吏役的侵蚀,使得经制性祭祀经费益形拮据。此时,州县的财力也异常窘迫,无力再对祭祀注入更多的经费,祭祀制度逐渐废弛。  

[关键词]清代州县;祭祀经费;隐性独立财政

祭祀,具有“型民化俗”、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清代亦不例外,乾隆曾言“朕思八政,祀居其首”。①清代祭祀制度承袭明代并加损益,于雍乾时期推及各直省州县。本文拟考察清代州县祭祀经费的流变及原因,以分析清代州县财政的特点。

一、清代州县祭祀体系

清代州县祭祀体系十分庞杂。由州县提供经费者,无外乎两类:载入祀典者;未载祀典但官为致祭者。

1载入祀典的祭祀

清代祭祀体系确立于雍乾时期,以后即有变化,亦为细枝末节的调整。嘉庆《大清会典》对直省祭祀门类规定如下:

社稷神祗类

社稷神祗类祭祀包括各省、府、州县的社稷坛祭、云雨风雷坛祭以及常雩坛祭等。这类祭祀主要是祈求上苍能风调雨顺,使农业获取好收成。其中,社稷坛祭祀五土之神及五谷之神,为大祀。②雍正二年(1724)规定,直省各府州县于春、秋仲月上戊日致祭,由州县正印官为民祈报。

云雨风雷坛祭祀风云雷雨山川。因“山川所以为灵者,以其气之所蒸,能出云雨,润泽万物”。③顺治初规定共为一坛,每岁春、秋仲月上戊日致祭。常雩坛为请雨之祭。乾隆八年(1743)规定,各州县于孟夏择日致祭。

除此之外,各地的云雨风雷、名山大川亦或载祀典。有专祠者,于祠内致祭;无专祠者,设坛致祭。如清和宣惠风伯之神,于江苏湖泽湖口设有专祠,守土官以时致祭,祭仪一如云雨风雷坛;中岳嵩山之神,于河南登封县设坛致祭,等等。以上专祀除浙江镇海县龙神于每岁六月朔日、广西兴安县海阳山神于每岁季秋九月致祭外,其余各省所祭之山川神灵皆以每岁春、秋致祭。

崇德报功类

崇德报功类祭祀包括文庙祭、崇圣祠祭及先农坛祭等。这类祭祀借以彰显国家文教昌明,重本务农之意,从而达到教养相济之目的。其中文庙为祭祀孔子之所。雍正五年(1727) ,谕令州县官于每岁春、秋二仲月上丁日率僚属致祭。初为中祀,光绪末年,升为大祀。崇圣祠祭祀孔子五代祖先及四配、宋六子之父,初名启圣祠,雍正元年( 1723)更名为崇圣祠,每岁以春秋仲月上丁日子夜致祭。

先农坛祭祀先农之神,以昭国家重农之意,为中祀。雍正五年(1727)定于每岁仲春亥日致祭。此外,各地还设有专祀,或祭祀有功于某地之神,或祭祀前代帝王。如浙江省城建先蚕庙,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属均有蚕神祠,于每岁春月吉日致祭,祭品及祭仪与社稷坛同。前代帝王载入祀典者,每岁地方官以春秋仲月致祭,太昊伏羲致祭于河南怀宁县及甘肃秦州;女娲氏祭于山西赵城县;金太祖世宗祭于顺天房山县,皆就陵庙致祭。惟元太祖、世祖陵用太牢,夏禹王庙又祭于江南河南滨河州县,行礼仪与山川同。其各省圣贤名宦祠墓所在,均择其嫡裔设五经博士及奉祀生,以奉祠祀。

护国佑民类

护国佑民类祭祀包括城隍庙祭、文昌庙祭、关帝庙祭、厉坛祭等。这类祭祀主要是祈求诸神能保境安民,赐予一方平安。其中城隍庙取“高城神隍,以资保障”④之意。每岁春秋上戌日致祭,祭仪与风云雷电山川同。关帝庙为中祀,顺治元年(1644)定于每年五月十三日祭。雍正三年(1725) ,规定除五月致祭外,每年春、秋二仲月上戊日祭。文昌帝君于嘉庆六年(1801)奉文列入祀典,咸丰六年(1856)升入中祀,每岁春秋二仲月诹吉暨二月初三日圣诞致祭,其礼仪祭品与关帝庙同。厉坛主要祭祀无祀鬼神,所谓“鬼有所归,乃不为厉”。每年清明、七月望十月朔致祭。各地能够御灾捍患之神,同样也载入祀典,守土官也须以时致祭。如显佑通济效顺广利安民金龙四大王,祭于江南河南山东滨河各州县;威显灵佑王祭于山阳县高偃;昭灵显佑水府都君祭于山阳县等等,以上各神,守土官春秋致祭。

忠孝节义、名宦乡贤类

忠孝节义、名宦乡贤类祭祀包括祭祀忠义孝悌、名宦乡贤祠以及各地的专祠。这类祭祀主要借助于对前贤的膜拜,向庶众灌输封建的纲常伦理。雍正二年(1724)题准,凡直省府州县文庙左右,建忠义孝悌祠,以祀本地忠臣义士、孝子悌弟顺孙,建节孝祠以祀节孝妇女,建名宦祠以祀仕于其土有功德者,建乡贤祠以祀本地德行著闻之地方官,岁以春、秋仲月上丁日致祭。其各地忠义诸臣,各省奉旨建立专祠,于本籍府城之关帝庙、城隍庙内附祀;或别立祠,设立牌位,官员居中,兵丁乡勇分附两旁,地方官春秋祭。其余忠孝节义祠墓所在,设有后裔奉祀,生者照承袭给以顶戴,以奉祭祀。以上所祀各神,其祭仪、祭品及祭品斤两有定,俱载入会典。其中通祀为各地所共同遵奉,专祀为某地供奉。

2不载祀典、但官为致祭的祭祀

不载祀典,但官为致祭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曾载入祀典,后由国家明令加以废弃。而地方州县仍视为常例,加以供奉。八蜡之祭即为其一。八蜡之祭是一种古老的祭祀,乾隆十年(1745) ,以八蜡之祭中有祭祀昆虫,近似儿戏,诏罢。⑤但州县仍沿袭这一传统,如期祭祀。刘猛将军庙也属这种情况。雍正二年(1724) ,饬各直省建刘猛将军庙。刘猛为元时官指挥,能驱蝗。元亡自沉于河,世称刘猛将军,以正直为神驱蝗保稼,后为祀典所裁。

一种是因袭前代的祭祀。如临朐县的逢公祠和马公祠,逢公祠于每岁三九月由县官致祭,马公祠则于春秋为祭。⑥虽然会典、通礼都没有记载,但州县官仍袭前代,加以祭祀。安阳县武官村的五龙庙、置度村的白龙潭、府治东南的商王庙、大夫村的西门大夫庙、永和村的乐尚书庙等俱为官书所无, ⑦但民间相沿已久,州县官也俯顺舆情,仍以时致祭。

一种是明确规定由地方官员捐备祭品的祭祀。如震泽县司火之神火神庙,明确规定由地方官员捐备祭品,于每岁六月二十三日致祭。⑧广东省儋县天后宫,明确规定每岁以春秋仲月上癸日由地方官员致祭,祭仪与文庙相同,但祭品由知州捐备。⑨

二、州县祭祀经费

清代州县的祭祀经费,主要包括祭品费用,州县办祭所需费用,以及各祠庙的维修费用。

1、祭品费用

祭品费用是指购置祭品的开销。各类祭祀所用祭器,以及祭品的种类和数量,国家均有明确规定。如文庙祭祀,除祭祀孔子之外,尚有四配、十二哲、东西两庑及崇圣祠等。其祭品陈列如下:

孔子祭品:酒三爵、帛一篚、太羹一登、和羹二、黍粟二簠、稻粮二簋、笾十二、豆十二、羊一、豕一、牛一;

四配祭品每案:爵三、帛一、二、簋二、簠二、笾八、豆八、豆八、羊一、豕一;

东西十二哲祭品每案:帛一、爵三、一、簋一、簠一、笾四、豆四,

东西各统设羊一、豕一;东西两庑:帛二,每位案前爵一、簠一、簋一、笾四、豆四、豕四函,东西案前统设俎二,各羊一、豕一。

崇圣祠正位每案:帛一、爵三、二、簋二、簋二、笾十、豆十,前统设俎,实羊一、豕一;配位两庑每位:爵一、帛一、簋一、簋二、笾四、豆四,东西各统设俎,实羊一、豕一。⑩

以上祭祀物品数量为:

黍米三斗九升、稷米一斗五升、稻米三斗九升、粮米一升、麦面二斤、荞麦面二斤、菁一百四十三斤、芹八十七斤、韭十斤、葱五斤、酒一百二十瓶、涤鱼酒二瓶、盐砖二十斤、白盐四斤、红枣一百四十三斤、粟一百八十四斤、榛仁十七斤八两、菱米三十斤、白糖一斤、花菽八两、茴香八两、莳萝四两、大薨鱼十尾、小薨鱼十尾、醢鱼二十斤、大笋十块。11

登、、笾、豆、簠、簋、爵为祭器,其所盛物品各不相同。12因此,以祭器为别,对祭品重新分类,并结合当时(乾隆时期)的物价,13可以推算出每个祭器内祭品所需银两及文庙祭品银两。其中文庙祭祀共需簠95,内盛祭品共为39黍米和15稷米。黍米和稷米的价格在当时每斗为0. 022, 95个簠内祭品共需银1. 188,每簠祭品需银: 1. 188两÷95 = 0. 013两。

簋也为95,内盛39稻米和1粮米。两者价格皆为每斗0. 02,共需银0. 98两。每簋祭品需银: 0. 98两÷95 = 0. 01两。

豆为364,内盛祭品共计为韭10(每斤钱2. 5) 、菁143(每斤3文多) 、芹87(每斤3文多) 、大笋十块(每块作2斤计,每斤1) 、醢鱼20(每斤50) 。当时钱1000文作白银1两计(下同) ,总价格为3. 715两。每豆祭品需银: 3. 715两÷364 = 0. 01两。

笾也为364,内盛祭品总计为盐砖20(每斤17) 、白盐4(每斤17) 、大薨鱼10尾、小薨鱼10(小薨鱼和大薨鱼计为30,每斤50) 、红枣143(每斤3) 、粟184(每石钱1400) 、榛仁17. 8(每斤0. 025) 、菱米30(每斤0. 048) 、麦面2(二等面0.022) 、荞麦面2(亦作二等面价格计) 、涤鱼酒二瓶、白糖1(7) 、花菽8(8) 、茴香8(7) 、莳萝4(7) 、葱5(3) ,总价格计为7. 265两。每笾祭品需银:7. 265两÷364 = 0. 0231两。

爵共125,内共盛酒120(瓶为10,计价0. 021) ,共需银2. 52,每爵酒需银:2. 52两÷125 = 0. 202两。

由以上可知,每簠所盛祭品需银0. 013,每簋所盛祭品需银0. 01,每豆所盛祭品需银0. 01,每笾所盛祭品需银0. 023,每爵0. 020两。

登中盛牛肉切片,5斤计。中盛猪羊肉,亦按5斤计。猪牛羊肉的价格在当时相差不多,俱为70文左右。这样,每登和每各需银0. 35两。每帛按3尺算,时价为0. 054两。猪牛羊的价格按当时的最低价格算,牛每头为5,羊每只为1,猪每头为2两。

各类祭器所盛祭品的价格推算出来之后,可以依次算出各类祭祀所需祭品银两。文庙祭品除簠共为1. 188两、簋为0. 98两、笾7. 265两、豆3. 715两、爵为2. 52两之外,尚有帛28,7,1,1,22,22,合计需银: 1. 188+ 0. 98+ 7. 265+ 3. 715+ 2. 52+ 28 ×0.054+ 7 ×0. 35+ 0. 35+ 5+ 22 ×1+ 22 ×2= 90. 98两。因此,文庙祭祀1,需银90. 98两。

依此计算,祭祀一次,名宦乡贤祠需银3. 9,文昌庙需银11. 714,社稷坛需银5. 372,风云雷雨山川需银4. 964,城隍庙需银11. 4,关帝庙需银23. 658,常雩祭需银4. 964,厉坛需银11. 4,先农坛3. 742两。

在这些祭祀中,常雩祭和先农坛每年1,文庙、名宦乡贤祠、风云雷雨山川坛以及城隍庙每年2,文昌祠、关帝庙及厉坛每年3祭。且每月朔望,州县官必须赴各坛庙行香,每年24,每次也需略备祭品,因此,应将各类祭祀每年的祭祀次数再追加1次。那么,文庙每年实际按祭祀3次算,需银90. 98两×3 = 272. 94;名宦乡贤按3次计,需银: 3. 9两×3 = 11. 7;城隍庙按3次计,需银: 11. 4两×3 = 34. 2;风云雷雨山川3次计,需费: 4. 964两×3 = 14. 892;雩祭按2次计,需银4. 964两×2 = 9. 928;先农坛按2次计,需银先农坛3. 742两×2 = 7. 484;文昌庙按4次计,需银11. 714两×4 = 46. 856;关帝庙按4次计,需银: 23. 658两×4 = 94. 632;厉坛按4次计,需银: 11. 4两×4 = 45. 6两。如果州县官严格按照祀典规定致祭的话,每年购置祭品的银数应为: 272. 94+ 11. 7+ 34. 2 + 14. 892+ 9. 928+ 7. 484+ 46. 856+ 94. 632 +45. 6= 538. 232两。

除以上祭祀外,在一州县还有大量官员自行致祭的坛庙,以河南安阳为例,因为安阳县对载入祀典的祭祀和州县官自行致祭的祠庙划分较为明晰。该县会典未载但县官每年一祭的有五龙庙、白龙潭、商王庙、乐尚书庙、尉迟公庙、韩忠献庙、崔文敏公祠、卫神庙,每年二祭的有西门大夫庙、马神庙、八蜡庙二祭、刘猛将军庙,每年应致祭16次。这些坛庙的祭品无明确规定,资料记载也语焉不详,试以祀典所列祭祀中最低银数即先农坛祭祀所需银两3. 742两作为标准来计算,该州县此类祭祀需银: 3. 742两×16 = 59. 872两。

59. 872两作为一县用于未载入祀典的祠庙祭品费用标准,那么,一县每年用于购置祭品总的花费应为: 538. 232+ 59. 872= 598. 104两左右。

2、办祭费用

办祭费用主要是指办理祭祀的装饰、活动、办祭人员工食等费用。

每次办理祭祀,事先需要大量的准备,整个祭祀过程也相当复杂。如城隍庙祭祀一般为三天,祭祀之前还有一天为准备时间。届时,县衙谕示辖内各地,禁止屠宰牲畜,“一切介鳞畜类,不许排列市廛”,14并且在县城各街道张灯结彩,装点一新。正式祭祀的第一天黎明进表,拉开祭祀活动的帷幕。第二天晚上举行放莲灯活动,以求普照水陆幽灵。最后一天以大筵结束祭祀活动。文庙的祭祀过程更为隆重,除献官知县、分献官教谕和训导参与之外,还有专门的司礼人员,并辅以乐舞,整个祭祀场面非常宏大。其中司礼生79,分别为“通赞二、引暂十、拂拭六、陈设十有一、监宰二、瘗毛血七、奉帛九、执爵九、盥三、司尊二、祝一、徹馔七、司香烛六、司库二、司厨一”; 乐舞生80,分别为“乐生麾一,,敔一,鼓琴六,鼓瑟二,击钟一,击馨一,埙二,,司箫四,凤箫二,吹笙六,笛四,搏拊二,鼓一,工歌六,四十有二人;舞生执旗二,舞三十有六,共三十有八人”。15以上办祭装饰、活动、与祭人员工食均为祭祀必不可少的开支。

清代州县办理祭祀一般由礼房承担。至于办祭费用,可以新竹县一则档案切入研究。

新竹县城隍祭祀由县衙户、粮、税房共同承办。光绪九年(1884)七月十三日,新竹县户、粮、税房总书朱明、王海禀请知县,要求拨给经费办理城隍庙祭祀,禀文如下:

窃查本署设立八房总科,惟户、粮、税三房皆有厘头出息。是以年届中元之期,例应备办仪牲、果棕祭品,普度阴光,历将征收应得厘头项下,提支银元,作为城隍庙本衙门户、粮、税本馆三处普度动用资费,向章办理如斯。迨分治以来,各前任均将户粮税厘头提上,而经管每月仅领纸饭银五十元,作为馆中帮书工伙、印串纸张。余无别款可筹。故将中元普度,每处计应需银五十元之左右,历任由署给发。本任叨蒙宪恩,赏充书等承办是缺,所有税契、正供等款厘头,仍蒙提上,而经管筹思,别无余款可筹。现届中元普渡之期,例应循章办理,惟有仰恳施恩格外,泽及幽瞑,俯准按处给发银元,俾书等经管,得以循例备办普祭等物,敬奉阴光,以昭诚敬,上下得以获福无疆也。16

新竹县的城隍庙经费出自厘头项下。从新竹县户、税、粮房进出各款表17中看,每次城隍庙办祭,拨给户、粮、税三房经费总计为50,而不是每处50元。50元为当地所用番银,按时价折合白银38. 5两左右。如前所述,祭祀城隍庙一次需祭品银11. 4两。新竹县城隍庙每次祭祀总需银38. 5,减去购置祭品银11. 4,所余便为办祭银两,亦即38. 5- 11. 4=办祭银两17. 1两。由此可知办祭一次,祭祀的装饰、活动、与祭人员的工食大约需要17. 1两左右。

如将17. 1两作为每次办祭所需的基准费用,那么一县一年所需的办祭费用应为: 17. 1两×办祭次数。

仍以安阳为例。安阳载入祀典的祭祀,其祭期分别为:文庙、名宦乡贤与崇圣祠俱为春、秋仲月上丁日致祭;关圣庙于每岁春、秋二仲上戊日及五月十三日致祭;社稷坛风云雷雨山川坛共为一祭,每年春、秋仲月上戊日致祭;邑历坛每岁三祭,以清明、中元、十月朔为祭期;雩祭孟夏择日致祭;文昌庙岁以春、秋仲月择期及二月初三日致祭,先农坛于每岁仲春亥日。其中致祭日期相同的可视为一次,再加上各坛庙每月朔望行香,经过折算之后,每年计备办约为16次。未载入祀典的坛庙可能陈设较为简单,每两祭按备办一次算,应为8次。因此,安阳县每年的办祭次数为24,其办祭费用为: 17. 1两×24 = 410. 4两。

3、祠庙维修费用

除购置祭品、办理祭祀之外,州县还需对各类祠庙进行维修,也是州县祭祀的重要支出之一。维修费用和购置祭品不同,无需每年例支。根据方志记载来看,一般都是在祠庙行将倾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州县官才会设法兴修。因此,维修实际上和重建没什么两样,开支也相当大。如顺治十八年(1661)威县修文庙,花费白银1000多两。18光绪年间威县修文庙、崇圣祠、名宦祠、文昌祠、城隍庙等坛祠,花费京钱21300,19合银6385两。东明县更多,同治二年( 1862)因黄河泛滥,将文庙冲毁,一直搁置未议,直到光绪十年(1885)才开始兴修,前后用了四年时间,花费制钱一万四千余缗,20合银7778两左右。其它坛庙也费资不菲,如房山县修整文昌祠花费300多两。21道光三年(1823)奉化修三公祠庙花费2400 ,22合银1454 两余。光绪年间东明县修崇圣祠费金制钱3000余贯,23合银1667两左右。井陉县修缮城隍庙费金1000缗有余,24合银594两左右。

由上可知,各坛庙的维修费用颇巨。那么,一个县坛庙维修到底需费若何? 威县方志中对祠庙维修的记载较为详细,结合民国《威县志》卷二《建置志》及卷十九《艺文志》的有关记载可知,有清一代,该县维修庙宇达20多次,费用总计为19493(见表1) 。清代存在时间为268,按此计算,则每年所需维修费用在73两左右。虽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估计,未必精确,但能使我们对清代州县的祠庙维修费用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1 清代威县庙宇维修费用表(略)

说明:上表根据民国《威县志》、民国《房山县志》、光绪《井陉县志》、民国《东明县续志》、道光《奉化县志》资料编制。上表中除顺治十四年修文庙和光绪年间的大修文庙、崇圣祠、名宦祠、文昌祠、城隍庙分别化费1000两和6385两左右为《威县志》所载外,其余数据参酌其它县志记载同类维修费用,并作适当处理,如同一坛庙维修间隔年限较短,则费用减半。

由于资料的缺失,得出祭祀所需各项费用的准确数字实属不易,更谈不上对全国州县祭祀经费做一量化分析。依据现有资料,本文只能对某一个县的某一项祭祀费用做约略计算,且在参酌当时物价抑或进行货币折算时,尽量采取较低的数值,以免夸大经费的数额。尽管如此,得出的数字仍然令人感到惊奇。计算一县每年祭祀费用的公式应为:

年祭品费用+年办祭费用+年祠庙维修费用=年祭祀费用

如果把上述各项费用做为全国普遍的基准的话,那么,代入其值:

598. 104+ 410. 4+ 73= 1081. 104

一县每年祭祀费用为1081. 104两。对于州县而言,这显然是一笔沉重的开支,因为一些县的“存留”,也不过在1500两左右。25

三、清代州县祭祀来源

通过以上的量化分析,可以看出州县每年的祭祀经费为数不菲。在清代,国家虽然以存留形式,给地方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祭祀经费。事实上,国家提供的祭祀经费仅仅限于祀典所载之祭祀,且主要用于购置祭品,其余费用(包括未入祀典但官为致祭者以及坛庙维修费用)由州县官设法经营,甚至是祀典所载之祭祀经费不足部分也须由州县自行解决。州县的祭祀经费,大致有如下来源:

1、州县存留

《赋役全书》颁行于顺治十四年(1657) ,康熙、雍正皇帝根据社会的变化,也曾适时对其内容作以调整,它是清代国家征收赋役的基本依据。《赋役全书》规定了以万历年间钱粮征收则例为基准的定赋原则;同时也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以及使用方式。中央和地方以起运和存留名目来划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中存留主要是用于地方事务。清代州县的存留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官俸、役食、祀典以及杂支等项。从祭祀经费所占州县存留的比例来看,各地并不一致,如高明县祭祀经费占州县存留的14% ,藤县为6% ,宣平县为10% ,定兴县为10% ,临朐县为8%,平均而言,大体维持在9. 6%左右。各类祭祀的经费标准不同,即使是同一类祭祀,各地经费也有差别(见表2) ,但出入不算太大。“至于各州县之支销轻重或不同,则各因其地之岁入以定”。26也就是说,国家在规定祭祀经费之时,既遵循一定的原则,也考虑了各地的岁入水平。

但无论是祭祀经费在州县存留中所占比例,还是经费数额本身,都不算太高。东安、临朐、潮阳、宣平四县每年由国家提供的经费额分别为166125. 053164. 381220,这些费用连购置祭品的银两都不敷,更遑论办祭及维修了。

2 清代州县祭祀银额示例表(单位:)(略)

说明:根据民国《安次县志》、《光绪临朐县志》、《潮阳县志》、《宣平县志》资料编制。

2、祭田

有时,一些坛庙也有祭田。祭田租给民人耕种,所收租谷()充作祭祀经费。清代州县祀典所列的坛庙,拥有祭田较为普遍的是先农坛。雍正五年(1727) ,命直省于该地方各择东郊官地洁净丰腴者,立为,以四亩九分为定,田之收入作为祭祀先农坛经费。祭祀银两往往“视年岁之丰歉,定收获之多寡,别贮以供粢盛”。27这和祀典所列的其它祭祀经费提供方式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有些地区祀典所载的坛庙也有祭田,如深泽县文昌庙有祭田40,关帝庙祭田20,城隍庙祭田7. 47亩。28这些祭田是明代天启年间知县张元购置的,由于管理得当,一直承袭下来。又如昌黎县城隍庙及关帝庙亦有香火地,城隍庙26,关帝庙38,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 ,知县刘震、典史丁应遴捐俸购置生员高桂之地。29不过,这种情况较为罕见。

另外,一些不入祀典而官为致祭的祠庙也往往拥有一定数量的祭田,成为其祭祀经费的主要来源。如昌黎县官为致祭的庙宇和祭田大致如下:

龙王庙香火地30,源影寺香火地85,崇圣寺香火地165,火神庙香火地10,古庵庙香火地34亩半,地藏寺114亩。30

然而,并非所有该类祠庙都有祭田,没有祭田的祠庙,州县官须提供经费。

3、州县官自行解决方志记载较多的是修缮费用。

国家虽然设置了修理费用,但仅文庙一项,区区十两白银对于动辄上百甚至上千的维修费用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清代规定,凡直省坛庙,各督抚饬守土官查其境内应修者计费申报咨部,动项葺治,工竣请销;其祭器未备以及岁久残缺者,亦饬有司按数修造,以供祀事。31但事实上,国家往往以各种借口,驳回州县动项修治的请求。因此,州县官不得不想办法自己解决。

“官倡绅继,官绅合捐”

州县官每任一处,首要的任务就是巡行辖下各处,以查看坛遗庙宇是否完整,以彰显地方官重视教化之意。如有倾圯,并且条件许可的话,州县官便会身先士卒,“捐廉以为城乡倡”,32合众之力,对破损的建筑进行维修。这类维修,在方志记载中,史不绝书。

威县文庙大成殿自明嘉靖年间修缮之后,此后百余年间,未事任何修葺,行将倒塌。顺治二年(1645) ,知县缑酉生履任,在“兢兢吏弊民瘼、抚循抉剔”33之余,欲事修缮。缑知县首捐俸,鸠工庀材。但当时物料倍贵,工程浩繁,捐俸无异是杯水车薪,又力行设处,约得千金有余。维修经费主要由捐廉和绅助,丝毫不科派民间。

永年县的城隍庙残破已久,虽在乾隆、同治年间曾略事修补,但仍未根本改观。同治五年(1865) ,县令王炳德履任,决定大事修复。王知县首先捐廉作为表率,在他的带动下,城乡士绅纷纷解囊相助。王炳德分命吏役,或购置物料,或督促匠役,或催收捐分,或司理出入。是役“在工诸人,率皆自备斧资,日夜经营,不辞劳苦”,34历经八阅月,城隍庙焕然一新。

按地摊派

州县官为了维修坛遗祠庙,自己捐廉首倡,以感召士绅效尤。这种方法固然可以筹到资金,但为数尚微,如遇较大的工程,实力有不逮。这时,州县官也会征得上宪的同意,在辖区范围内按亩摊捐,征收田赋附加税,以筹集更多的资金。

威县庙宇的兴修便一波三折,经地方官的努力,自光绪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1896 - 1899) ,历时数年,才得以完成。光绪十七年(1891) ,张琴抚知威县事,目睹城隍庙残破,有心加以维修,乃邀集城乡绅耆议兴,并计划与文庙两工同时进行。资金来源,采取按亩派分的方式,每亩捐京钱40文。即详上宪时,上以亩捐非宜,予以拒绝,事遂中寝。又过两年,文庙东西两庑与名宦乡贤势将倾圯,县教谕与训导傅士林、刘用三见此举刻不容缓,率诸绅董复请张知县,张知县亦感维修势在必行。遂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进省面禀,始得上宪允准。张考虑到民力或有不逮,以此款分两次捐输,并面谕诸绅,分日监工。将大成殿增高两尺,文昌、城隍诸工程亦同时并作。工程过半之时,适逢该地月余不雨,张知县又因事去任。前款已馨,续捐不集,被迫停工阅数寒暑。直至戊戌初夏,知县戚耀三履任,传集邑北诸村民,百方加以劝导,才募集到款项,工程最终告竣。是役,张公创其始,戚公踵其成,数年中,事端丛出,但诸绅董任劳任怨,始终不懈,才得以告成。这次大修,包括文庙、城隍庙两大工以及文昌阁诸工程,共费用京钱21300吊。35

陋规收入

州县官筹取资金之时,如想借助上级权威,征得上宪同意,往往以上宪意志为指归。中经艰难困苦,莫可名状。威县修筑庙宇,历经五载,一波三折,是为明证。有鉴于此,州县官往往会利用自身的权威,向地方勒取报效,以解决州县祭祀经费不足的问题。

由于地方经费拮据,地方官往往假借行政为名,榨取额外的收入,以弥补经费之不逮。如盐山县为了弥补政务活动经费之不足,以供应杂差为名,强迫各村承担差徭,并折征银钱。盐山县春秋两祀的祭品,主要由在城各铺的鱼牙、布牙、果市交纳。36除此之外,盐山县令也强迫所属各牙纪提供祭米以及牺牲。37东安县的差徭则分为两类:一种皆由各村庄分配,主要供应烟户缮书、狱犯津贴及各房书吏、运米、瓜贡等项费用;其不分配者主要是书院膏火、礼宾、文庙、文昌阁、城隍庙等各项费用。38

由此可知,清代州县的祭祀经费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将田赋收入中的一部分留给州县坐支,是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一是州县官凭借自身权威取自民间的部分。虽然州县官取自民间之时,有时也会征得上宪的同意,如征收亩捐。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州县私自征收,其征收数量和使用完全取决于州县官自身的意志,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独立财政。对照州县祭祀所学费用以及国家提供的祭祀费用,可以看到州县官自行解决的费用数量是相当大的。州县隐性独立财政的存在,是清代财政制度的缺陷所致,虽然损害了国家借轻徭薄赋以实现藏富于民的良法美意,但也确保了州县行政的顺利运作。清代州县集权财政和隐性独立财政是一种共生互补关系,但二者实质上是对农民农产品的一种分配和再分配,它并不是没有限度,而是受制于农业收成。因此,到了晚清,由于政治经济状况的恶化,在农业生产总量鲜有增加的情况下,国家加强了对州县存留的争夺。而州县此时也罗掘俱穷,再加其它因素的困扰,无力对于国家倚为干城的祭祀倾注热情,对祭祀活动逐渐虚应故事,祭祀遂失其原有的功能。

四 影响清代祭祀经费支出效能的因素

在清前中期,虽然州县官仍需自行解决祭祀经费之不足部分,但尚能应付裕如。祭祀在“型民化俗”方面建树甚巨,以致人们深感“观于里豆庠笾,益知君臣父子之鹄;观于祈年饮福,而益思农桑衣食之源⋯⋯百年以来,以教以养,圣之泽也,神之庥也”,通过祭祀仪式的反复强化,将国家所追求的教养相济的治民目标表达无遗,深植于民心,以致庶众“几忘帝之力矣”。39

但是,到了晚清,这种情况陡变。庙宇残破不全,为各地屡见不鲜之事。磁县“除文庙武庙依然祭祀外,其它庙宇或毁或废”。40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的坛庙,“度坯者俱取土其中,岁侵月削,日以污下”,41地基都不存在了,祭祀更是无从说起。国家所推行的祭祀体系已不可能普遍得以执行,祭祀也无法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特有效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如下因素使然。

1、祭祀经费的裁扣

在清代,中央和地方分别以存留和起运的方式分配国家的财政收入。存留是州县在田赋收入中坐支的部分,主要用以满足州县由国家所赋予的各项政务的费用。清代帝王秉持“不加赋”的祖训,自雍正摊丁入地之后,田赋收入呈现出一种定额化的态势。到了晚清,虽然田赋在国家收入中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一直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田赋大体保持一个固定的数额,所以当中央财政吃紧之时,总是想方设法裁减地方存留。初本为权宜之计,但相沿成习,导致地方存留形同虚文。

清代对祭祀的裁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变存留为起运。在国家经费紧张之时,往往将某种祭祀经费裁撤,解司充饷,但祀典仍予以保留,所需经费由州县自行解决。在清末,广东省本属于经制性支出的朔望行香、天后宫、厉坛及先贤祠祭祀等款,不再由国家提供,或由各属动支公款,或由各属自行捐廉支给。42各庙香油也多由州县捐助,这些捐助多寡不一,多者一二百两,少者仅数两。国家将祭祀的财政负担转嫁于地方。对于捉襟见肘的州县财政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二是“减平”。43所谓“减平”,是清廷借口外省库平较京平为轻,在支放时减去若干,是变相缩减地方存留的一种形式。减平始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 ,时户部规定,京内外所有文武职官养廉及一切杂支等款,给发时每两核扣平银六分。所扣银两,以每年二八月为定限,按季两次解部,以充库项。44延欠不解者,按地丁钱粮未完例参处。当时的减平之议,各省并不一律。甘肃省减平便有六分、四分、二分等项名目。且有已减扣者,有未减扣者。光绪十一年( 1886)复遵章,凡扣六分者,不再加扣;向不扣平者, 加扣四分。甘库如各庙祭祀等项, 皆以四分减平核发之款。光绪二十三年(1897) ,于筹备甲午赔款案内奉部章,除已扣六分减平各款不再加扣外,向来四分减平者,再加扣二分,统以六分减扣。45直至清末,减平之议一直未变,直隶省顺义县造送宣统三年县衙门岁出经费银两表内,仍规定“加祭牛价工食等项向由经征地粮内留支,除按新案减平,每两例扣六分缴解藩库外,分别支发奏销”。46减平为隐性裁扣,是国家变相剥夺地方存留的一种方式。经过或暗或明的裁扣之后,实际上,地方的祭祀经费大多由州县来承担。

2、物价的冲击

清代持续不断的物价上涨也对州县祭祀经费造成了冲击,使州县祭祀经费大大贬值。清代物价的增长明显经历了两个高峰期。一个时期是顺康期间,一个时期是乾嘉道年间。当时物价上涨的是有升有降,但从长期走势来看,一直处于一种上升阶段。

由于物价的持续上涨,从康熙雍正到乾隆时期,“民间百物之估,按之于今,大率一益而三,是今之币轻已甚矣”。47江南的粮食,从康熙末年到乾隆末年的七八十年间,大米价格增长了一倍以上。北方麦价的上涨也是以倍计算。康熙三十二(1693) 、三十四(1695)和四十年(1701)的山东邹县、郓城等地小麦市价一般为每石一两二钱五和一两八钱一分。到道光二年(1822) ,曲阜大庄麦每石售价则为12吊。48这期间物价的上涨具有普遍性,所不同的只是涨幅有所差别而已。清代顺治年间的鱼价,一般是每斤20左右,猪肉是每斤3035,牛肉每斤25文。嘉道时,鱼每斤值2540,猪肉每斤5060,少数高价猪肉有在7080文之间,牛羊每斤3050文。49

物价上涨必然会冲击到当时的财政体制,首选之道,应是根据物价变动水平对财政收支作出合理的调整,增加赋税收入,提高各项支出费用。但清代奉行的是一种定额化的财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农业经济和社会结构稳定,以达长治久安之目的。因此,面对物价上涨的冲击,仍然恪守“永不加赋”的祖训,这必然对祭祀经费有所影响。祭祀经费大多用于购置祭品,祭品则以肉类和粮食为主,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原定的祭祀银两无形之中贬值。导致法定的祭祀银两有不敷支出之虞,即使能够支出,也不可能达到以前的粢盛丰美的地步,祭祀活动无不敷衍了事。以至各直省呼吁“如文庙之大祀,各祠庙之中祀、群祀⋯⋯宜按照例定,参以时价,责成所司从时备办”,50要求参以时价对祭祀经费重新调整。

3、吏役侵蚀

清代州县的祭祀经费除了国家裁扣和物价上涨的冲击之外,还遭受经手书吏的侵蚀,所以真正能用之于祭祀的经费少之又少。祭祀活动敷衍塞责在所难免。

清代州县事务繁杂,虽然也设置佐杂人员辅佐知县,但并不普遍,全国1520,设佐贰者不过524,巡检全国也仅设935个。51真正办事的是六房书吏,六房书吏与中央六部上下对应,承揽县衙全部事务。清廷为防冒滥,严格规定书吏数额,将州县书吏名额限制在12名至14名之间。然各地“经制役”之外,“白役”成群。如侯方域所说:“今天下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52

清代书吏的经济地位较低。清初吏役还有由工食银,但后屡经裁撤。如灵寿县县衙额设吏书18,每名支工食银7. 2,顺治九年(1652)会议裁银3. 2,实支银4两。康熙元年(1661)全行裁去,吏书无任何工食银可言。53吏书无任何报酬却能对此职位感兴趣,关键是其可凭此职获取陋规。州县各房与祭祀有关的是礼房和工房,礼房负责经理春秋祭典、祠祀、庙宇等事务,工房主要负责修理文庙。书吏不拿薪俸,但也不会枵腹办公。对于所经手的事务,吏书们是不会放过任何揽钱的机会。清代巴县档案记载了礼房和工房书吏的敛财之道:除向当商、药材行收取帮费,另有义卷余资;工房书吏可以在顶补更换行帖时收取帮费。54实际上,祭祀经费也是书吏们染指的对象。清末清理财政之时,地方当局认为祭祀经费最大的弊端“不在款之应支否,而在款之支出中有无不尽不实之处耳”。祭祀经费是国家例支之款,多由胥吏具领转发,“一经若辈之手,即不免有虚应故事,从中折扣之虑,此亦积习相沿,而不能察及秋毫者也。学宫费直接支给或尚不至此。而祭礼、时宪、旌赏等费则为数既微,监察不及,势实难免。至修缮一项,尤为弊所从出”。55看来,书吏裁扣祭祀经费,在当时已为常态。

清代州县祭祀经费经由层层盘剥,再加上物价上涨引起的货币贬值,必然导致有限的经费化为乌有。而此时中央除用减平、减成等手段削减地方存留之外,还将巨额赔款、新政经费等摊派于州县,州县财政亦是捉襟见肘,自然无暇顾及于此,所以各地庙宇坍塌,州县官虚应故事,也是自然而然之事。

综上所述,清代州县每年祭祀开支大致在1081. 104两左右,远远超出了经制的经费数额。州县官为了保障祭祀制度的推行,不得不仰仗自身的政治权威,强行向民间摊派,从而形成了一种隐性的地方财政。隐性独立财政的存在暂时能缓解地方经费的短缺,但在农业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且总量鲜有改变的情况下,这种财政体系必然脆弱不堪。清代后期,中央财政恶化,采取各种方式削减地方存留,同时向地方摊派赔款、新政经费,造成地方财力异常窘迫,地方无力再对祭祀注入更多的经费。再加上物价持续上涨的冲击,吏役的侵蚀,使得祭祀经费益形拮据,祭祀制度逐渐废弛。祭祀制度本为教化民众、维持社会稳定而设,祭祀制度的衰败,必然造成国家意识向基层社会渗透力量的弱化以及国家权威的丧失。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清高宗圣训》卷215

②祀礼有三类:大祀,中祀,群祀。大祀州县官亲祭,有故,遣官告祭。中祀,或亲祭、或遣官。群祀,则皆遣官。大祀致斋三日,中祀致斋二日,小祀致斋一日外,外省大祀仪文器数俱准中祀。祭服大祀、中祀用朝服,小祀用礼服。见《清史稿》卷82《礼二》;乾隆《茂名县志》卷3《经制志》。

③民国《宁晋县志》卷2《建置志》.

④民国《青城县志》卷2《祀典志》。

⑤《清史稿》卷84《礼三》。

⑥光绪《光绪临朐县志》卷5《建置》。

⑦民国《安阳县志》卷11《典祀志》。

⑧乾隆《震泽县志》卷6《营建二》。

⑨民国《儋县志》卷7《经政》。

⑩光绪《阜城县治》卷7《典礼》。

11咸丰《固安县志》卷4《学校》。

12其中“登”中盛“太羹”(牛肉切片煮熟,临祭用开水沃之,不用盐酱) ,”中盛“和羹”(猪、羊肉,盐酱造汁) ,“笾”中盛“形盐、薨鱼、枣、粟、榛、菱、芡、鹿脯、白饼、黑饼”,“豆”中盛“韭菹、菁、芹菹、笋菹、醯醢、鹿醢、兔醢、脾析、豚拍”,“簠”中盛“黍粟”,“簋”中盛“稻粮”。见光绪《茂名县志》卷3《经制志》。

13详参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54《光禄寺》;黄冕堂:《清史治要》,济南:齐鲁书社1990年版,416 - 459页。

14《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三辑《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6页。

15光绪《阜城县治》卷7《典礼》。

16《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三辑《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4页。

17《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三辑《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台北:台湾大通书局印行1984,214页。

18民国《威县志》卷19《金石志》

19民国《威县志》卷19《金石志》。

20民国《东明县续志》卷1《建置》。

21民国《房山县志》卷7《艺文》。

22光绪《奉化县志》卷12《艺文》。

23民国《东明县续志》卷1《建置》。

24光绪《井陉县志》卷36《艺文》。

25光绪年间,高明县的存留为1650(存留包括官俸役食、祭祀、科举、驿站、孤贫口粮等,此处不含驿站经费,下同) ,藤县为1278,定兴县为1483两。见光绪《高明县志》卷6《赋役志》、光绪《藤县志》卷9《田赋志》、光绪《定兴县志》卷3《赋税》。

26《皖政辑要》卷49《礼科·祀典二》。

27乾隆《宝坻县志》卷5《赋役》。

28咸丰《深泽县志》卷3《建置志》。

29民国《昌黎县志》卷4《行政志》。

30民国《昌黎县志》卷4《行政志》。

31乾隆《大清会典》卷71《工部》。

32光绪《永年县志》卷37《艺文》。

33民国《威县志》卷19《金石志》。

34光绪《永年县志》卷37《艺文》。

35民国《威县志》卷19《金石志》。

36民国《盐山新志》卷9《法制略》。

37民国《盐山新志》卷9《法制略。

38民国《安次县志》卷2《赋役志》。

39乾隆《宝坻县志》卷4《祀典》。

40民国《磁县县志》卷6《祠祀》。

41光绪《枣强县志补正》卷1《坛庙》。

42《广东财政说明书》卷13《典礼费》。

43咸丰五年,各直省州县存留有减成之例,但祭祀经费不在此列。

44《浙江财政说明书》上编《岁入门》,第十一款《杂款》。

45《甘肃清理财政说明书》次编下《减平》。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 28 - 4 - 273, 1911年。

47《皇朝经世文编》卷9,桂芳:《御制致变之源说恭跋》。

48黄冕堂:《清史治要》,济南:齐鲁书社1990,424

49黄冕堂:《清史治要》,济南:齐鲁书社1990,440页。

50《浙江财政说明书》下编《岁出门》,第五款《典礼费》。

51郑秦:《清代县制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第4,11 - 19页。

52《皇朝经世文编》卷24,侯方域:《额吏胥》。

53同治《灵寿县志》卷4《田赋志》。

54刘小萌:《胥吏》,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143;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95 - 102页。

55江财政说明书》下编《岁出门》,第五款《典礼费》。

(转引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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