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文章利用相关蒙、汉、满、日等文字的档案、文献资料,对清代呼伦贝尔地方旗兵制度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兵役制度的性质等问题做了探讨。认为,有清一代,呼伦贝尔地方的兵丁制度,以旗兵制度为主。作为根植于满洲八旗兵制的一种,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制度与黑龙江将军衙门辖治下的其他各城驻防八旗兵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所区别,且亦不同于外藩蒙古的札萨克旗兵制。
关键词 清代 呼伦贝尔地方 旗兵制度
兵丁是清代蒙古社会旗苏木组织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有关清代蒙旗苏木组织及其相关问题,早就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以札萨克旗组织为中心加以探讨的成果居多,而总管旗的苏木组织相关研究仍有待深入。本文试就清代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制度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同时将其与札萨克旗及驻防八旗苏木组织兵丁问题做一比较。
清朝统治者在蒙古地区原有社会组织基础上实施以旗即苏木为中心的统治制度。苏木组织是清代蒙古社会地方军事、行政基本单位,是仿照满洲八旗的牛录制度编设的。满语的牛录( niru) ,原意为狩猎用的箭,蒙古语称作苏木,汉译为佐领。田山茂在《清代蒙古社会制度》一书中称,原来满洲人的牛录是出师行猎时,由族党、屯寨参加的兵丁编组的一种军人团体组织,后来成为由一百五十人组成的军事、行政单位。① 可见,旗制以满洲人的出师行猎组织形式即牛录(苏木)为根源,而牛录以兵丁为基础。
一、清代呼伦贝尔地方政治体制概况
清代的呼伦贝尔地方,大体上指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大兴安岭以西地区,是呼伦贝尔八旗官兵的驻防游牧之地。直至清末改行民治之前,清朝对此地实施军府制统治,由副都统衙门管辖,并统于黑龙江将军衙门节制、监督。
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朝与沙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了以外兴安岭、格尔毕齐河、额尔古纳河一线为中俄东段边界。由此,呼伦贝尔地方成为北疆边防重地。其西南、西面与喀尔喀车臣汗部接界,南面是喀尔喀蒙古、哲里木盟所属蒙旗,东面与布特哈接壤,可谓“呼伦贝尔一地,不独关系黑龙江省安危,而亦东三省一线命脉所繋之枢纽也”。2
清朝政府为了巩固边防,于雍正十年(1732) 、十二年(1734)分别从布特哈、阿尔泰和喀尔喀车臣汗部移来丁员,编设索伦左、右两翼八旗,额鲁特一翼一旗及新巴尔虎左、右两翼八旗驻防。呼伦贝尔所属五十牛录兵丁向来星居野处、游牧为生,该处设有索伦总管二员、巴尔虎总管二员、额鲁特总管一员,各管各部落,凡有事件,归副都统衔总管综理。3正因为如此,在档案、文献资料中留存有“呼伦贝尔八旗地方”、4“五翼内外八旗”、5“呼伦贝尔五翼蒙旗”、6呼伦贝尔“索伦、巴尔虎、额鲁特五翼”7等各种称谓。笔者在查阅清末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的基础上,曾以呼伦贝尔索伦、巴尔虎、额鲁特五翼总管旗为中心,对其社会历史问题进行过探讨。8
起初,呼伦贝尔地方在雍正年间迁兵驻防、编旗设佐、分定“五翼内外八旗”时,设统领管理,嗣改为副都统衔总管,光绪七年(1881)设副都统实缺。9其中,乾隆八年(1743) ,改设副都统衔总管一员,归黑龙江将军管辖。10光绪二十年(1894) ,将托河一路两佐鄂伦春划归呼伦贝尔城,交副都统管辖,新增设协领之缺。11
从清代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清末理藩部汉文档案以及清末民初的其他文献资料记载来看,清代呼伦贝尔地方各部族大体上分别隶属于呼伦贝尔索伦、巴尔虎、额鲁特五翼总管旗和托河路鄂伦春二佐一旗管辖。驻防呼伦贝尔地方各部族的经济生活分别是:蒙古族陈巴尔虎部、新巴尔虎部、额鲁特等各部和索伦族主要从事游牧经济,鄂伦春族以狩猎为生,达斡尔人“向来习惯住房并以务农为生”。12
清末,在新政影响下,各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均发生了诸多变化。呼伦贝尔地区也响应形势,实施新政,经过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至三十四年(1908)的旗官与民官制度并行的过渡时代之后,于宣统元年(1909)实行民治。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准,裁撤呼伦贝尔副都统,改设兵备道加参领衔,兼辖旗务。于道所在驻地添设呼伦直隶厅、胪滨府、室韦厅。13随着武昌起义的爆发,清朝统治即将崩溃,蒙古地区亦发生动乱,甚至在沙俄的策动下,外蒙古、呼伦贝尔相继宣布“独立”。宣统三年(1911)呼伦贝尔取消民官,仍由副都统衙门统辖呼伦贝尔地方。可见,呼伦贝尔地方的民官体制,与实行已久的八旗体制相比,属于实施时间较晚,裁撤又迅速一类。因此,可以说,清代呼伦贝尔地方的政治体制基本上属于八旗体制。
呼伦贝尔八旗驻防建制,与黑龙江将军衙门辖治下的其他各城驻防八旗既有相同之处,同时也有所区别,且亦不同于外藩蒙古的札萨克旗。呼伦贝尔地方属于内属八旗,亦称总管旗。总管旗与札萨克旗相比,自主权小,直属清廷派驻的将军、都统、大臣统辖。各旗不置札萨克,不会盟,由总管以下至佐领等官进行管理。
二、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制度及其特征
1.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规制
因为内属旗之一的呼伦贝尔地区体制有别于内、外札萨克旗制,故平民阶级称谓上又有所不同,如阿勒巴图、箭丁、随丁等称谓在资料中见不到,而常见的名称有领催、前锋、披甲、余丁等。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呼伦贝尔地方的平民阶级中各种差役主要承担者是兵丁。呼伦贝尔地区兵丁有旗兵和余丁之别,其中旗兵,包括领催、前锋、披甲者,其身份均为兵;属于余丁者,其身份不是旗兵,而是“旗丁”。
(1)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
领催:满语称作拨什库( boÍokū)或博硕库,也写作拨什户;蒙古语称作呼格克奇(kügegˇci) ,汉译为领催。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一书解释说:拨什库(领催)“他的身份是普通旗民,不是官吏。受佐领及昆都之命,征收阿勒巴和调查户籍,以及从事其他有关司法、警察事务,由札萨克从苏木兵丁中挑选适当的人任命,一般每一苏木六名”。14田氏著作中的解释是以札萨克旗组织为主进行阐述的。那么,属于总管旗的呼伦贝尔地方领催的情况又是什么样的呢?据相关史料,呼伦贝尔地方领催的职责,与札萨克旗领催情况基本一致,但亦有区别。呼伦贝尔地方领催的身份不是官吏,而是兵,由苏木章京即佐领从本苏木披甲内挑选任命,主要从事文书相关事宜。《黑龙江志稿》载,领催是“佐领下会计书写之兵也,例以识满汉字者充补,凡马甲所在,率若辈长之”。15呼伦贝尔地方领催与披甲一样承担兵役、站役、劳役等差役,但领催者,每名月支饷银二两,比披甲多一两,且多从事与文案登录相关的事务,在马甲中“率若辈长之”。《巴尔虎镶黄旗志》一书亦称,本苏木骁骑校不在任时,领催可以代办事务,并有资格升任骁骑校官职。16呼伦贝尔总管旗和札萨克旗的领催定额,均照满洲八旗领催例,一般为六名,但后来亦有裁减增改。如呼伦贝尔索伦、巴尔虎游牧各旗每佐六名领催定额,至咸丰九年(1859)裁减二名,改为四名。17另外,又有每苏木领催二名、四名的情况。如呼伦贝尔额鲁特一翼一旗二佐,起初每佐四名,至咸丰九年( 1859)增改为六名。18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奏裁旗兵时,又变为四名。托河路鄂伦春镶蓝一旗二佐,每佐设领催数额由原来的二名增变为四名。19呼伦贝尔八旗领催缺由披甲充补。
前锋:满语称作噶布什先( gabsihiyan) ,也写作噶布先,蒙古语称作嘎布什盖(γabsiγai) ,汉译为前锋。其身份是兵,由苏木章京从本苏木披甲内选任。前锋差役与领催同,但其主要职责,从“前锋”词意就能大体了解,是指兵中先锋勇捷者。《黑龙江志稿》载,前锋“例服白,比甲有顶则服白马褂,将军、副都统有事出入,佩櫜鞬负旗帜为先导,遇决囚亦冲刽子役,盖兵中号勇捷者”。20其定额为:呼伦贝尔地方雍正十年(1732)设额鲁特前锋26员,光绪七年(1881)设索伦、巴尔虎前锋16员,共计42员。每名每月饷银2两,与领催相同,年饷银计24两。呼伦贝尔八旗前锋缺由披甲充补。
披甲:满语称作乌克申( uksin) ,蒙古语称作呼雅嘎( quyaγ) ,汉译为马甲,俗称披甲。旗制以苏木为根基,而编苏木以壮丁为基准,壮丁有披甲和闲散丁之别。呼伦贝尔八旗披甲作为旗兵,与札萨克旗下构成苏木的箭丁或兵丁一样,承担着诸多义务。其差役负担繁杂又苦重。《黑龙江志稿》载:“其役至杂至苦,稍习书算者多事诸司或为亲随,以取顶戴,所余以筋力任奔走之,劳人愈寡,役愈繁,故俗于马甲有破披甲、穷披甲之目。”21例如担负卡伦、驿站义务时,披甲携带其家眷一同前往,出征时自备马匹等。其定额,札萨克旗每苏木照“每三丁共一马甲”例,一般为马甲50名。呼伦贝尔索伦八旗和新巴尔虎八旗每苏木披甲起初为54名,后又有裁减增改。也就是说,每苏木披甲定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充披甲者才有资格升任官职,是任官首阶梯,当然,世袭官职除外。22呼伦贝尔地方披甲支半饷,每名每月饷银1两,年饷银共计12两。披甲缺由余丁即西丹充补。
(2)呼伦贝尔地方的余丁
余丁,满语称作西丹( sidan) ,蒙古语称作乌斯布尔、23苏拉乌斯布尔、24乌斯布尔彻里克, 25在八旗驻防地方亦称为旗丁, 26汉译为余丁。余丁者,是指及服兵役之成丁年龄,但未被选入当兵者,即“旗下未入伍者之称也”。27呼伦贝尔八旗披甲缺由余丁充补。充当余丁者不享受兵饷。“出征听调,始准给饷,额缺以次补,兵则从挑选。”28呼伦贝尔地方余丁中亦有承担兵役等差役者,余丁若被征调服兵役,多充步兵,《黑龙江志稿》载:“遇有征伐不得与,多充库图勒,因人自奋以取功名,如海兰察即由此起家,库图勒转为库特勒,译言控马奴也,实译言伙夫。”29
2. 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制度特征
(1)旗兵及其数额变迁
如前所述,苏木组织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兵丁。通常说清代蒙古地区中,“兵丁合一,丁即是兵”。30对这一句话,需要正确的理解。从旗兵来源于旗丁的角度来说,可以直接按字面意义理解,但同时不应忽视的是兵与丁亦有区别。在八旗兵制方面,起初无定额,可谓“八旗子弟人尽为兵”,随着人口增加,八旗兵始有定额,于是旗兵与旗丁之别更加明显。《黑龙江志稿》载:“当初定旗制,凡编旗籍者皆为兵。其后,生齿日繁,兵有定额,于是食饷者始称旗兵,及岁而未食饷者皆称旗丁,其户籍称旗籍,皆隶佐领。”31可见,八旗兵丁或八旗所属苏木兵丁,由食饷银之额设旗兵和及兵役岁而未食饷银之旗丁构成。
据清代资料《呼伦贝尔史料》载:呼伦贝尔新巴尔虎八旗编设苏木组织情况为:照索伦兵制,每苏木设领催6名,披甲54名,设佐领1人、骁骑校1人。32显然,属于内属八旗的呼伦贝尔索伦左、右两翼八旗和新巴尔虎左、右两翼八旗的苏木编制是每苏木以领催6名、披甲54名,即以额兵60名为基准。呼伦贝尔五翼总管旗之另一组成部分额鲁特一翼一旗二苏木在雍正十年(1732)的情况是,每苏木设领催4名、前锋13名、披甲33名。33也就是说,额鲁特二苏木共计兵100名,每苏木以额兵50 名为准设立的。《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载,雍正十年(1732)额鲁特一翼一旗二苏木,各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护军校一人。34可见,总管旗所属苏木编制,与札萨克旗下苏木组织以兵和闲散丁数目之和为基准的情况有所不同。呼伦贝尔索伦、巴尔虎、额鲁特五翼总管旗所属苏木组织以旗兵数目为依准而编设的,未把闲散丁数加一起,只是以额兵60名或50名为基准,而且每苏木此种兵额数目后来又有裁减增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产生此种每苏木兵额多寡不一的情况,源于满洲八旗牛录的兵额“或多或少不必拘定”例。《黑龙江志稿》载,每佐领“兵额则顺治元年定,满洲、蒙古每佐领下设领催六人,汉军佐领下四人,康熙四十年议准,满洲、蒙古每佐领下裁领催一人”,“崇德六年谕,每佐领下三人中许一人充马甲,其中或多或少不必拘定,总以三人取一为率”。35由此可见,当初清廷照满洲八旗的牛录制度,在蒙古等地区编设苏木组织时的指导方针为每苏木下兵额或多或少不固定,而重要的是必须以“每三丁共一马甲”为基准。清廷的这种政策方针,在编设苏木的各个地区得到了落实。
清末外蒙古喀尔喀四部八十六旗兵数情况:土谢图汗部二十旗3428人;三音诺颜部二十二旗2150人,附额鲁特二旗123人;车臣汗部二十三旗2560人;札萨克图汗部十八旗1388人,附辉特部一旗61人。36共计兵数: 9710人。
光绪二年(1876)四月二十日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中载呼伦贝尔兵丁:“原额:领催二百四名,前锋二十六名,披甲二千二百六十六名;现存:查原额领催、前锋,并无挪移增汰,均各如数存营;查原额披甲二千二百六十六名,咸丰九年间添设二百名,现在共计披甲二千四百六十六名。”37
光绪六年(1880)十二月十五日黑龙江将军衙门满文档案“黑龙江将军为造送兵丁、器匠数目册事咨兵部文”中详细记载了呼伦贝尔索伦、巴尔虎、额鲁特五翼总管旗自雍正十年(1732)至光绪六年(1880)期间的兵丁数额变迁情况:雍正十年(1732)本设额兵3100名,内索伦、陈巴尔虎领催200名、披甲2800名,厄鲁特领催8名、前锋26名、披甲66名。十二年(1734) ,增设兵丁2400名,内新巴尔虎领催160名、披甲2240名。乾隆七年(1742) ,裁汰兵丁1560名,内索伦、陈巴尔虎领催104名、披甲1456名。八年(1743) ,裁汰兵丁1940名,内索伦、陈巴尔虎披甲480名,新巴尔虎领催64名、披甲1366名,厄鲁特披甲20名。三十六年(1771) ,增设兵丁500名,内索伦、陈巴尔虎披甲240名,新巴尔虎披甲240名,厄鲁特披甲20名。五十五年(1790) ,裁汰兵丁48名,内索伦、陈巴尔虎披甲24名,新巴尔虎披甲24名。是年,增设新厄鲁特领催4名、披甲40名。咸丰九年(1859) ,增设兵丁200名,内索伦、陈巴尔虎披甲96名,新巴尔虎披甲96名,厄鲁特披甲8名。兹实有兵丁2696名,内索伦、陈巴尔虎领催96名、披甲1176名,新巴尔虎领催96名、披甲1176名,厄鲁特领催12名、前锋26名、披甲114名。38
据《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光绪七年(1881)增设索伦、巴尔虎前锋16员。39光绪二十年(1894)托河路鄂伦春镶蓝一旗两佐归呼伦贝尔城管辖,计“佐领、骁骑校各二员,领催四名,甲兵一百一十七名”。40光绪三十三年( 1907)呼伦贝尔五翼总管旗及鄂伦春两佐额设兵数为2837名,内包括前锋42名,领催212名,制兵2583名。41清末,随着八旗兵雄风衰竭,承平日久,“暮气日深,轮戍习操,有名无实”。42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奏裁旗兵,呼伦贝尔计留领催208名,前锋18名,马甲624名。43
可见,有清一代,作为蒙旗苏木组织基础的兵丁数额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正如《呼伦贝尔志略》所称,呼伦贝尔历来之兵备,“由无而增,由增而减,复由减而增”。44清末,内外蒙古地区均存在苏木兵丁数额减少、四处逃散的现象。内蒙古苏木兵丁,清末以前,逐渐趋向减少。45喀尔喀车臣汗部札萨克贝子普尔布扎布于光绪十一年(1885)颁给所属旗遵行之文告称:将该旗所属台吉、阿拉特之内,先前已逃散者,设法收集之外,尽量赡养现有贫穷众台吉、阿拉特,不致游荡和逃散46。1911年,“科布多边区⋯⋯个别旗完全破产,它的居民四处逃散。例如,土谢图汗部策林札萨克旗内就有这种情况”。47
(2)旗兵种类及其名称
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属于黑龙江将军衙门辖治下的“八部落”驻防八旗兵,亦属于制兵之一种。将军衙门辖治下的齐齐哈尔、墨尔根、呼兰等各城驻防八旗兵之名,直呼为前锋、披甲、水师水手等。呼伦贝尔地方则以各部落兵为定名,例如称作索伦、巴尔虎前锋、披甲,新巴尔虎前锋、披甲,额鲁特前锋、披甲,索伦、陈巴尔虎领催等。史载:“黑龙江八部之兵,惟呼伦贝尔一城,仍依旧部落分编为名,余则统称制兵,若额缺补遗,则各以类从,不相侵越。”48另外,呼伦贝尔地方的额设旗兵,在品类上包括领催、前锋、披甲,而不设匠役兵、养育等兵额。《黑龙江志稿》载:“黑龙江将军凡八围之旗下壮丁,皆有兵役,其正式兵额品类有五:曰领催、曰前锋、曰披甲、曰匠役、曰养育。”49
蒙古札萨克旗下箭丁,蒙古语称苏木之阿拉特( sumun - u arad ) 、苏木之壮丁( sumun - uer - e) 、苏木之呼雅嘎( sumun - u quyaγ) 、阿勒巴图( albatu)等。日本学者田山茂指出:组成苏木的壮丁,称为箭丁或兵丁。50对这里所称的箭丁或兵丁,在同书的另一处又解释说:箭丁是构成苏木的壮丁,有现役马甲与预备闲散之别,他们还是负担旗的经济义务的生产者,其中有才能的人可任什长,还可以升到管旗章京以下各级官职。51显然,蒙古札萨克旗下苏木组织的箭丁,由马甲兵和闲散丁构成。两者的比例一般为“每三丁共一马甲”。52《大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十六年题准:蒙古每百五十丁编为佐领,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六名,马甲五十名。”53也就是说,清代蒙古札萨克旗下苏木组织编制大体为:每苏木一般由150名壮丁构成,佐领、骁骑校各设1人,额设领催6名,马甲(骁骑)为50名,其余为闲散丁。因此,可以理解为札萨克旗下苏木组织以兵和闲散丁数目之和为基准。
(3)旗兵之验缺、器械、操练行围各类
有关清代蒙旗兵丁察验制度、统辖权力、军律、军功、马匹器械、戍防等方面,在清朝法制史料中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内札萨克各旗披甲,每年由盟长阅看。外札萨克喀尔喀四部之兵,统于定边左副将军,每岁由副将军参赞察验军容器械。“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整理军器,至期会之处,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残毁恶劣,即将本旗该管札萨克罚俸六月。台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残毁恶劣,罚牲畜五。其盔尾甲背无名牌,军器自马绊以上无名牌者,罚牲畜三⋯⋯”54呼伦贝尔八旗兵具体验缺方法应当参照黑龙江将军衙门所属各城驻防八旗兵验缺例施行。《黑龙江志稿》载八旗兵验缺之制:“旗下报出缺于兵司,兵司调应补者集教场,人具木牌一牌,书旗分年岁各履历,然后将军、副都统按牌观马步射,择技艺精劳绩著与夫食指太众者补之,有因衰老请退者缺,即以其子弟补,此将军观明验缺法也。”55
清代呼伦贝尔八旗官兵器械自备或官给各项情况如下:官员盔甲、弓、镞、刀、箭等例由自
备。56而兵用器械,“弓、箭、刀、矛、枪、炮、药、弹、旗纛、锣鼓、海螺、帐房等项,则掌之有司以时发放”。57即八旗兵器械不属于自备项,而属于清政府发给的“官物”。札萨克旗下苏木壮丁则不仅服兵役,出征时还要自备马匹、军器和口粮。
黑龙江将军衙门辖治下黑龙江、墨尔根、呼伦贝尔等各城驻防官兵旧制春秋操练,冬季行围。《黑龙江志稿》记载了江省旗兵操练、校阅、行围定例及其变迁大略。如道光十六年(1836) ,改春操秋猎。咸丰三年(1853)改间二年围猎一次,五年( 1855)停止围猎。同治元年(1862)恢复秋猎。总之,“行围巨典不论秋冬,例于霜降冰合之期,将军诹吉,会副都统以下官,出临旷野,历数百里不等,大集各城官兵,布场校猎,三数日后,获禽以归,遵旨分别赏罚有差”。58咸丰年间军兴以后,部拨行围所需资装银岁岁短解,“官兵无力自垫,时或停止,自光绪元年大行围后,遂不复举行”。59
(4)旗兵饷银及其支放
清代黑龙江将军衙门统辖下各驻防八旗兵饷银分“全饷”和“半饷”两种。《黑龙江述略》载,“全饷”指月支饷银二两者,齐齐哈尔、呼兰、墨尔根、黑龙江四城同之;“半饷”指月支饷银一两者,呼伦贝尔、布特哈、兴安三城相同。60可见,呼伦贝尔八旗兵享受半饷。其中,领催和前锋饷银相同,每名年饷银24两;披甲每名年饷银12两。61日本学者柳泽明亦指出,蒙古札萨克旗兵丁无饷银,而正规的驻防八旗兵饷为全饷,属于“准八旗组织”的呼伦贝尔八旗兵则享受半额饷银。62
官兵俸饷均照统一定制折扣发放。如“以银计者,每两折实库银七钱四分,以钱计者,每两折实京钱二串五百,著为定制”。63《黑龙江志稿》又载:“本省旗饷定章,原额八折,复扣六分,再按例价每银一两折江钱二串五百文发放。”64兵饷例于“二八月朔支领”。65黑龙江将军衙门辖治下的八旗官兵俸饷,直至咸丰三年(1853)之前,“悉由户部关领”。66咸丰三年户部奏请“东三省额饷由户部于岁前十月奏拨,各省协济解至盛京户部,分起关领”。67于是,自咸丰年间军兴以后,官兵俸饷“无年不欠,无省不欠。民生日蹙,国计日匮”。68
(5)编审兵丁年龄
蒙古札萨克旗编审壮丁年龄,在《大清会典事例》中载:“原定,蒙古壮丁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69而八旗编审壮丁年龄方面,一般认为自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丁皆有兵役。但亦有“四十五岁免役”的说法。70《理藩院则例》规定:“八旗壮丁三年编审一次⋯⋯凡壮丁以年至十六岁为准。及岁者核实入册⋯⋯”71属于八旗建制的呼伦贝尔地方的兵丁编审年龄,应遵照八旗编审壮丁年龄例。据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在呼伦贝尔地方,年十六岁以上,包括十六岁的男丁,方始进入成丁年龄。72
(6)兵丁差役负担
在清代蒙古社会,无论是札萨克旗组织,还是总管旗组织下,属于被统治阶级的广大的蒙古平民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兵丁,他们是各种阿勒巴(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又是生产者,“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柳泽明的研究表明,札萨克旗、驻防八旗以及属于“准八旗组织”的呼伦贝尔八旗壮丁对清朝政府承担兵役义务。其中,属于呼伦贝尔八旗之新巴尔虎八旗所属苏木壮丁,虽然制度上规定为担负兵役,但实际上未承担;札萨克旗和呼伦贝尔八旗兵丁平时都从事生产,但对清廷不承担交纳貂贡等赋税义务;正规的驻防八旗兵丁则从事部分的生产,而且对清廷同样不承担纳貂贡等赋税。73由此可以看出各类旗制所属兵丁的各种形态特征。
(7)库贮恩赏银、库贮借银方面
《理藩院则例》卷29“军政”条详细记载了有关蒙古军队的法律规定。如阵亡官兵的优恤方面定为:“凡四等台吉、塔布囊以上统兵阵亡者,照都统阵亡例给与优恤银两。其余官兵阵亡、伤残、病故,应恤赏银两者,均照内地例办理。”74清代八旗官兵遇吉凶事件照例获得恩赏银或可以借支。《黑龙江志稿》载,乾隆三十五年(1770)呼伦贝尔地方额设库贮借银四千两。借支银用于“官兵役遣及婚丧事”,并且要求“按二年四季扣俸饷归款”。75《呼伦贝尔总统事略》又载:于嘉庆十六年(1811)奉旨将呼伦贝尔牛马税银六千两变为滋息银两,以供当地兵丁使用。自咸丰三年(1853)起连年征调,此项银借给阵亡官兵家属者甚多。其中,未能扣回银子已达895两5钱。此等借款,光绪元年(1875)正月二十四日奉恩旨赦免。76“备缓急之用”的库贮各项银,自咸丰军兴后,各省库款均经挪拨,储备无多,改行省后全废。77
三、结 语
综上所述,清代呼伦贝尔地方,在政治体制上属于内属八旗制,亦称总管旗。设副都统、总管等官管辖,并统于黑龙江将军衙门节制,因此亦属于东北驻防八旗体系。有清一代,呼伦贝尔地方的兵丁制度,以旗兵制度为主。作为根植于满洲八旗兵制的一种,呼伦贝尔地方的旗兵制度与黑龙江将军衙门辖治下的其他各城驻防八旗兵制既有相同之处,同时也有所区别,且亦不同于外藩蒙古的札萨克旗兵制。正如日本学者柳泽明所言,清代呼伦贝尔八旗,其特征介于正规的驻防八旗和非边民组织的札萨克旗之间,即属于“准八旗组织”。即使是准八旗组织之间,其制度和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些许差别。如呼伦贝尔八旗兵饷为半额,不承担清廷的貂皮贡等赋税,但负担兵役义务,平时又从事游牧、狩猎。78
清朝统治者针对编入旗佐组织的黑龙江将军衙门统辖下各部落的历史由来、生存自然环境、经营产业等方面的不同,采取了灵活的因地制宜的统治政策。如前所述,在各类旗制组织下旗兵制度内产生的些许差别,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从相关史料记载亦得到证实。据《黑龙江志稿》载,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等城所属官兵是“编于城者”,即“城郭民”,其官兵生活“全恃饷给”,故享受全饷。东、西布特哈所属官兵是“编于山者”,即“打牲人”。呼伦贝尔所属官兵是“编于野者”,即“游牧部落”。打牲人和游牧部落“皆足自谋生活”,于是不仅兵丁支半饷,且官员亦有支半饷者。79柳泽明先生也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看法:清廷“设立各种形式的八旗组织的真正原因,大概是依据其设立的对象,即诸民族集团生活形态各自存在着的微妙的差别”。80
虽然不能否认在清后期内忧外患的时局下,“旗兵堕驰”趋势促使革新兵制,以整顿军务、加强边防,清末呼伦贝尔地方亦实行练军、巡防队等募兵制,但总体上来说,呼伦贝尔地方的兵制以旗兵制度为主,而且就兵役制度的性质来说,应属于世兵制。《中国古代军制史》一书认为,我国古代交替实行过的四种基本兵役制度,即族兵制、征兵制、世兵制、募兵制。“所谓世兵制(或称军户制) ,是指国家强制部分国民固定服兵役,脱离民籍,另立军籍,成为兵役世家。在军者终身为兵,并且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同时还要屯田积粮,以供军资。”81
注释:
① 参见[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14页。
2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1《边务·呼伦贝尔篇》,《中国边疆丛书》本,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
3参见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黑龙江将军定安等为请呼伦贝尔改设副都统事咨兵部户部文”(光绪六年十二月初九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79页。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理藩部全宗档案:“呼伦贝尔副都统为预备立宪查报所属各旗疆理、垦牧等大概情形,附送图说暨黑龙江巡抚转报文件”,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案卷号为162。
6、7、9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1《边务·呼伦贝尔篇》。
8参见拙文:《清末呼伦贝尔五翼总管旗历史问题研究———以光绪三十一年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为主》,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年。
10参见(清)达朗古特·古柏礼整理、花赛·都嘎尔扎布译:《呼伦贝尔史料》(蒙古文) ,达·古柏礼著、胡·都嘎尔扎布等整理注释:《诸蒙古始祖记》(蒙古文) ,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
11参见(清)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编,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呼伦贝尔盟历史研究会1986年,第35—36页。
12(清)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编,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第32页。
13参见程廷恒修、张家璠纂:《呼伦贝尔志略》第二册,“官制”,内蒙古图书馆藏抄本1962年,第85—86页。
14[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108页。
15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中国边疆丛书》本,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
16参见花赛·都嘎尔扎布:《巴尔虎镶黄旗志》(蒙古文) ,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17参见(清)达郎古特·古柏礼:《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蒙古文) ,达·古柏礼著、胡·都嘎尔扎布等整理注释:《诸蒙古始祖记》(蒙古文) ,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125页。
18参见(清)达郎古特·古柏礼:《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蒙古文) ,第125页。
19、20、21、26、27、29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22参见花赛·都嘎尔扎布著:《巴尔虎镶黄旗志》(蒙古文) ,第22—23页。
23参见(清)达郎古特·古柏礼:《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第149页。
24参见(清)达郎古特·古柏礼:《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第151页; (清)达朗古特·古柏礼整理,花赛·都嘎尔扎布译:《呼伦贝尔史料》(蒙古文) ,第157页。
25参见(清)达郎古特·古柏礼:《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第150—151页。
28(清)徐宗亮:《黑龙江述略》卷5《兵防》,载于(清)徐宗亮等撰,李兴盛,张杰点校:《黑龙江述略》(外六种)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0乌云毕力格、成崇德、张永江:《蒙古民族通史》(第四卷)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31、35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32参见(清)达朗古特·古柏礼整理,花赛·都嘎尔扎布译:《呼伦贝尔史料》(蒙古文) ,第159页。
33参见(清)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编,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第38页。
34参见(清)达郎古特·古柏礼:《呼伦贝尔三部源流记》(蒙古文) ,第113页。
36参见[日]陆军参谋本部编:《蒙古地志》(日文) ,株式会社国书刊行会1976年复制本,第130—131页。
37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黑龙江将军为详报兵丁事咨兵部文”(光绪二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 ,第90页。
38参见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黑龙江将军为造送兵丁、器匠数目册事咨兵部文”(满文) ,光绪六年(1880)十二月十五日,《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元年—七年) ,第384—385页。
39参见(清)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编,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第38页。
40、43 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41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理藩部全宗档案:“呼伦贝尔副都统为预备立宪查报所属各旗疆理、垦牧等大概情形,附送图说暨黑龙江巡抚转报文件”,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案卷号为162。
42程廷恒修、张家璠纂:《呼伦贝尔志略》第四册,“军备”,第159页。
44程廷恒修、张家璠纂:《呼伦贝尔志略》第四册,“军备”,第160页。
45参见[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124页。
46见[蒙] Ш·那楚克多尔济作序注释:《饬令所属旗分内遵行而所定之文告稿》(蒙古文) ,乌兰巴托1960年版,第65页。
47联科学院、蒙古人民共和国科学委员会编:《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91—192页。
48(清)徐宗亮:《黑龙江述略》卷5《兵防》。
49、55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50参见[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105页。
51参见[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第138页。
52《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户丁》, (清)会典馆编、赵云田点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
53《大清会典事例》卷976《理藩院·设官》。
54《大清会典事例》卷981《理藩院·兵制》。
56参见(清)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编,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第39页。
57程廷恒修、张家璠纂:《呼伦贝尔志略》第四册,“军备”,第159页。
58参见乌云毕力格、成崇德、张永江:《蒙古民族通史》(第四卷) ,第335页
59、60、65、66、67、68、70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61参见(清)徐宗亮:《黑龙江述略》卷5《兵防》。
62参见(清)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编,边长顺、徐占江译:《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册报志稿》,第25—26页。
63参见[日]柳泽明著、陶玉坤译:《清代黑龙江地区八旗制的施行和民族的再编》,《蒙古学信息》1999年第1期。
64(清)徐宗亮:《黑龙江述略》卷5《兵防》。
69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18《财赋志·税捐》。
71《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户丁》。
72《理藩部则例》卷9《比丁》。上海大学法学院等点校:《钦定理藩部则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73参见内蒙古档案馆所藏呼伦贝尔副都统衙门档案(满文) : 501—1—7。又参见拙文:《满文档案“新巴尔虎右翼宣统二年户口册”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74参见[日]柳泽明著、陶玉坤译:《清代黑龙江地区八旗制的施行和民族的再编》,《蒙古学信息》1999年第1期。
75《理藩部则例》卷29《军政》。
76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77参见金峰译:《呼伦贝尔总统事略》(蒙古文) ,金峰搜集整理:《蒙古文献史料九种》,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历史学会1983年编印,第65页。
78参见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79参见[日]柳泽明著、陶玉坤译:《清代黑龙江地区八旗制的施行和民族的再编》,《蒙古学信息》1999年第1期。
80参见万福麟修、张伯英纂:《黑龙江志稿》卷26《武备志·兵制》。
81[日]柳泽明著、陶玉坤译:《清代黑龙江地区八旗制的施行和民族的再编》,《蒙古学信息》1999年第1期。
82刘展:《中国古代军制史》,第20页。转引自戴逸、张世明:《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军事卷) ,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转引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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