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中期县级城市的重建
何一民 马天卓
[摘 要]清王朝是通过战争建立起来的新政权,对城市的破坏十分严重,而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县级城市所遭到的破坏甚巨。清朝为城市重建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但由于县级城市数量多和财力、人力不足,县级城市的重建历时一个半世纪才完成。在县级城市重建过程中,朝廷、地方官府和民间力量形成互动,进行了有效的资源整合,为清朝政权的巩固和“康雍乾盛世”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清代;县级城市;城市建设
与中国历史上绝大多数以战争获取政权的王朝一样,清王朝在政权建立初期,面临社会、经济等重建工程,由于城市因战争和天灾等原因往往遭到巨大的破坏,不少重要城市异常残破,甚至被摧毁,因而清王朝不得不进行长时间、大范围、大工程量的城市重建工程,逐步恢复和发展原有的城市体系。历经顺、康、雍、乾四朝百余年,涉及全国十八行省,最终清代城市重建工程使明清易代时期高度残破的城市得到根本性改变,得以再次走上农业文明发展的轨道。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清代前期城市重建的专题研究,主要集中于都城、省会等高等建制的城市,而对于行政建制低、数量最多、分布最广、工程量最大的县级城市重建却缺乏研究,本文在对相关各省通志和府县志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 明清易代时期县级城市的残破
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朝代更迭与城市毁损及重建之间,几乎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除了在个别朝代是通过政变或“受禅”来实现王朝更替之外,大部分朝代更替都是通过战争来实现的。特别是宋以后,元、明、清三朝都是以战争的方式来实现王朝更替,而每一次王朝更替战争,城市作为不同域的政治中心,必然成为战争双方攻击的主要目标,“屠城”、“毁城”之举层出不穷。另外,周期性的自然灾害高发也是导致易代之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天灾除了导致战争进一步扩大外,其直接造成的城市破坏也远过于和平时期。因而新王朝建立后,通过城市重建来确立政治统治和发展经济,奠定新一轮统治秩序的物质基础,成为首要任务之一。
明清易代战争,可谓是中国历史上历时最长、最残酷、破坏最巨的战争之一。清王朝与明王朝、农民军和“三藩”等地方势力等各种新旧政治势力之间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较过去的易代战争更为残酷,仅清军制造的大规模屠城事件就不下数十起;战争持续时间特别长,反复拉锯战波及范围广泛,遭到严重破坏的城市数量也就更多。明清之际,除了历史上罕见的寒冷和旱灾外,河流决口和地震等天灾对城市造成直接破坏也频繁发生,加剧了城市的残破态势,也使得清初城市重建的物质基础起点更加低下。
相比都城和省府城而言,县级城市一般不是战争双方争夺的主要目标,但兵锋所指,仍然有四川盆地、河南中部平原、福建广东沿海地区包括县城在内的城市大范围被破坏甚至毁灭。此外,苏南、浙北、山东运河流域、鄂西北、湘北、赣北、晋北、陕南、滇东等地区也是城市破坏集中的区域。现根据相关的记载对这些地区县城残破情况作如下概括:
四川盆地是明清易代时期遭受破坏最为严重的地区,清初战争结束后,四川大部分城市城基无存,人口全无,城垣轮廓尚存的县级城市,在成都府属的25座县城仅存10座,重庆府属的19座县城仅存7座,全省破坏最为惨重的夔州府属12座县城仅存4座,保宁府属9座县城有3座全毁,战争结束较早的顺庆府属9座县城有5座全毁,此外破坏最轻的川西南地区的嘉定直隶州属6座县城也有3座全毁,叙州府属10座县城亦有5座全毁。四川省会成都府城遭到最彻底的破坏,全城付之一炬。府级城市中城池主体轮廓尚存者只有保宁、叙州二府和嘉定、眉州二直隶州。①
河南中部平原也是明清易代浩劫最深重的地区之一,在战争和黄河水患的双重打击下,大部分城市被残毁殆尽,特别是平原地区的开封、归德、卫辉、河南四府和豫陕边界的南阳府,豫鄂边界的直隶光州所属县城无一不是残破不堪,其它僻居于山区的县城,城垣得以保全的只有汤阴、林县、孟县、济源、登封、桐柏、上蔡、鲁山八县,而省会开封府在明军和李自成农民军交战时,先已被黄河决堤冲毁,其他府级城市也无一不是残破异常。②
广东、福建沿海地区,在清初先是成为郑成功部和清军反复拉锯战地区,城市遭到的破坏非常严重。其后清王朝又实行海禁,禁区内的城市被焚毁,人口被迁移。禁区边缘的城市在战争中多有残破,受海禁影响更趋衰落,并在“三藩之乱”时期再次遭到战争破坏。至清王朝统一台湾时,福建漳州、泉州和广东潮州三府所属沿海各县城市基本被摧毁,三府海禁区以外的内陆县城,以及其它各府沿海县城也普遍残毁甚重,内陆县城相比海禁地区的城市破坏较轻,除广东清远、龙川、恩平和临高四县城的官衙、祀典内祠庙和学校连遭破坏外,漳、泉、潮三府以外的大多数城市能够旋毁旋建。③
除了上述省区的城市是成片被毁灭破坏外,其它省区的城市被破坏度呈现以省会和府城为中心向外扩散———距省会和府城越近的城市破坏也就越严重,越远的城市所遭到的破坏相对较轻。
如江西城市破坏最严重的是省会南昌府和赣南中心城市赣州府城,距两府城较近的城市破坏也较大,而距两府城较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县城,所遭受的破坏则普遍较轻。④陕南地区破坏最严重的城市主要是汉中府和兴安直隶州,其次为盆地和交通要道的县城,而远离汉中府城的山区县城则基本未受到大的破坏。⑤位于交通要道上的部分重要县城,也多成为战争破坏的重点,如山东淄川、新城二县城于顺治四年被兵燹所毁,山东范县在清初被焚屠一空。苏南地区的两个政治中心城市江宁、苏州以及常州府、太仓直隶州等所受战争破坏相对较小,而遭受破坏最严重的则是交通便捷的江阴、嘉定、昆山等县城,⑥这些县城所遭受的破坏超过省会和府城,这在其他省区很少见。此外,湖南的水陆交通枢纽湘潭县城也破坏甚巨,两次被屠城。⑦
明清易代时期,部分重要县城的城市肌理被全毁,这对于社会经济的恢复与重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于县城的政治、经济地位较低,因而清统治者对县城重建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对省会和府城的重建,因而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相当部分县城都处于残破状态。清代所修县志中除有大量“圮”、“颓”、“废”、“坏”、“倾”、“毁”之类的概括性描述外,也有县城长期不得修葺,废墟堆积甚久,逐步变为茂草、树林,甚至成为虎狼巢穴的具体描述。作为战争重灾区的四川,巴州、梓潼等县在康熙初年仍是“城郭丘墟”,顺庆府城和所属各县城“萧条景象更难言绘”,广元“城郭为墟”、“荒残凋敝”。盐亭县城“在深箐中”、“如地狱变相”,中江县城“人户才三十余家”,汉州城“城堞室庐,鞠为茂草”,双流县城“颓墉废堑、虎迹纵横”,新都县城内仅有“中衢茅屋数十家,余皆茂草,虎迹遍街巷”,江津县城“虎狼之穴,翻屋登梯”,广安县城“荆棘遍地,虎狼遍野”,合州“城郭丘墟”,“易锦绣为荒凉”,蓬州城直到康熙二十年夏仍然是“空城寂寥,草木愈丰,豺虎异类,与民分域而居”。遂宁城在康熙年间也是“满城荆棘,麋鹿游其中”。康熙年间,荣昌知县上任,“方入城,蒿草满地,不见一人,日未暮,群虎拦至”。康熙初年富顺知县“坐衙署如坐深山”。名山县官民“于断垣荒草中诛茅结屋”。《清圣祖实录》记载:富顺县虎豹“昼夜群游城郭之内”,綦江“群虎白日出游,下城楼窥残破人户”,射洪县城内“十室九空”,西充县城内“十室九空”。可以说,在三藩之乱前后,四川大部分“州邑皆荒残,无复烟火”。⑧
其它各省地方志关于县城残破的记载也不少。如山东昌邑县城于顺治七年被潍河“漫毁”,其后数年都是一片废墟,十余年后才有人居。山西太谷县东半城在清初姜瓖反清战争中被炮毁,其城长期处于废墟状态,直到康熙初年始逐步恢复。浙江上虞县于顺治三年被毁,成为“废城”,直到康熙八年始重建。广东恩平县城于顺治十一年被毁,康熙十五年始有人居。湖北当阳县于顺治二年“毁为平址”,十二年始重建。江西宜都县于顺治四年被毁,侨治白洋渡,康熙元年还旧址,十三年复迁,三十六年复还。郧西县于顺治初兵毁,顺治四年筑南门瓮城为堡,以梓潼宫作官廨,康熙三十一年始还旧址重建。陕西同官、永寿、白河、紫阳等县城都在战争中被毁,一度被迫迁至山寨,县城长期无人居住。甘肃西和县因明末战乱官民皆居山上的“上城”,山下的“下城”至到康熙四十三年始有人居。广西思恩县城于顺治间兵毁,官民长期迁居于山寨,康熙五年始迁回旧址重建。迁江县城于明末兵毁,康熙二十一年始“招徕居民”,“渐复其旧”。柳城县于明末“荒废”,顺治十四年知县张冕至,邑人建草堂,次第版筑。云南昆阳州于明末为“沙酋”及“流寇”屠毁,清初旧城址不可复见。镇南州城亦被“沙贼”焚毁,康熙中始有人居。⑨
综观明末清初政权易代时期,县城破坏的整体状况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县级城市的破坏具有普遍性,由于战争持续的时间长,加上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县级城市都遭到破坏。二是县城的数量多,分布广,因而被破坏的程度是有很大区别的,部分县城因反复成为战争的主要目标,遭到屠城、毁城,故破坏十分严重;但也有相当部分县城受损较轻甚至没有受损,部分县城受战争波及,但没有受到反复冲击,虽然一次性战争对城市物质空间破坏和人口减少的影响可能十分严重,但如果及时得到修复,其发展不会中断。三是受到破坏较严重的县城,如果得不到修复,甚至还反复遭到战争、灾害的破坏,就会使城市的残破状态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在清朝统治未得到稳固,经济未得到复苏,国家财力未得到提高之前,县城相比省会和府,在城市重建等方面难以得到各方面有力支持,因而在等待重建的过程中,各因素不断叠加,将使其破坏程度不断加重,等到开始重建时,相当部分县城的残破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从而增加了重建的难度。
二 清代前中期县级城市重建的制度与规则
清代沿袭明代城市制度,规定每个城市都必须修建城垣、官衙、营房、较场、仓储、监狱、考棚、官方祀典祠庙等公共建筑物。按照历代旧例,这些公共建筑物由官方主持修建,并吸纳民间财力、人力、物力参与。为了规范相关的建设,清廷也沿旧例制定比较明细的规定。此外,一些地方督抚、府县官和民间绅士也都针对本地情况自行制定了部分细则。尽管朝廷所颁布统一法令会因省情、府县情不同有所偏差时,这些地方和民间所制定的规则则会对其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进行调适。
清朝建立后,对建制城市的城池、官衙等建筑的重建和规模,经费来源及开支、建筑指标、保养年限、负责官员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1.关于建城和衙署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大清会典》载:省府县等各级官员治所,“皆卫以城。城治方圆随其地势,城墙中筑坚土而为土中,外镶砌以砖,上为雉堞,城门外圈以月城。惟僻壤之厅州县城直土坚处所,间或筑土为城,又倚山之城,又有削壁令陡以作城者”。⑩“各省文武官均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大门之外为辕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大者规制具备,官小者以次而减,佐贰官复视正印官为减,布政使司、监运使司、粮道、盐道,署侧皆设库。按察使司及府、厅、州、县署侧皆设库狱。教官署皆依于明伦堂。各州及直隶州皆设考棚,武官之大者,于衙署之外,别设教场、演武厅”。“凡兴工皆按其规制而估报。兴建城垣、衙署、祠庙、仓廒、营汛等工,皆由督抚将军大臣等酌定规制,奏准后饬委勘估,造册具题覆定兴工,其逾保固限,应行修理者,亦由地方官估计申报,分别奏咨,覆准葺治,营房则由总兵副将,会地方官亲勘估报。竣事则覆而销焉。题案则题销,咨案则咨销,皆造册送部覆算。各定其用款”。11
2.关于奖罚制度。清初,清廷将城垣修葺之责付诸府州县等官员,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奖罚制度。由于百废待兴,官府财政匮乏,城市重建费用主要由地方官员向地方“劝捐”而得,因而对于组织捐输、主持修城有功的官员按情况进行记功,按功升迁,捐输较多且积极参与修城的绅商也得到奖叙,授予顶戴、虚衔。修葺者有奖,顺治十一年、雍正五年,两次谕令对修葺城垣规模较大、成绩突出的地方官由督抚保奏后奖励;倾圮者有罚,康熙六年规定定罚俸六月。雍正七年,又定前后任官员交替时,实施城池修理交接制度。乾隆三十年,清廷认为官府财力已经充足,谕令停止“劝捐”,取消有关奖励。但嘉庆十八年清廷又恢复了这些制度。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朝廷财政日益窘迫,有关奖励进一步升级。12
3.关于城垣、衙署修建保证质量的规定。乾隆三十三年,定修城各项质量标准,保固期限为三十年,未满期限出现质量问题,由修城官员赔补。乾隆四十年,议准:“全行建修之衙署保固四十年”。乾隆五十九年,定每年十月呈报城池情况至户部。嘉庆十年,降城池保固期为二十年。十一年,实施派兵对城池分段负责维修制度。13
4.关于经费的规定。顺治八年,工部题准:“凡有钱粮衙门或遇损坏,由部委官估计定工料数目,转行该衙门动支杂项银自行修理,原无钱粮衙门由部议估兴工”。雍正二年,工部议准“督抚提镇及有属员之官莅任,不准属官科累兵民修理”。雍正九年,规定修葺城池用费千金以上者“由额设存公项下动用”,工程浩大者由户部存案,待歉年以工待赈。乾隆三十年,上谕:“直省官署年久坍塌必须修理者,其借由之款由各官岁入养廉分年扣还”。三十一年,由部议准:“道府州县借修衙署分别养廉多少按年摊还”。三十八年,奏准:“各省学院衙门照府道例借项修理”。四十一年,议准:“道府州县丞倅官衙,除正任及题署咨署人员照例准借款兴修,其暂行委署人员概不准借此例”。是年,议准:绿营武职衙署亦“照文员之例子借银修理”。四十八年,议准:“副将以下衙署准仍旧动支空缺留半养廉银修理”。五十年,议限制武职官署动项修理,“直省惟云南督抚学政司道衙署以地理不同必须随时修理,议准按年奏请支销,则乾隆元年例也”。又以“各省州县吏胥承办钱粮刑名之六房多有倾圮,吏胥栖身无所,往往挟卷牍收藏于家,隐匿抽换之弊不可枚举”,特谕各督抚通行所属州县,“验明六房屋宇,或有未备者各于旧基如式建造,其修造之费该督抚藩司于本省公用银内确估给发”。14嘉庆十三年,定用费先报督抚动用库平,多余之费由官员赔补。十八年,定修砖石城费用由地方官员自理,需动公项者由督抚“专折奏明”,并规定城池情况上报改报于军机处。15
乾隆年间,部分省区针对朝廷拨帑不足、民间劝捐困难等情况,设立了城垣建设专项资金。如乾隆年间朝廷议准云南省会设置修城专项资金,并加以推广。16其后,山东、陕西等省也相继援例设立相关资金。这对一些在民间无力筹集足够资金,向朝廷请帑又屡屡列为“缓工”的县城重建所发挥的作用是比较突出的。如山东西部各县和陕西南部各县的城垣重建,这一款项所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在陕西,不仅陕南大多数城市得到重建,陕北新置各县也因此重修了卫所城,关中的耀州等个别州县因经费等原因直到乾隆中期仍未能重建城垣,此一时期因专项经费的设立则得到重建。
地方专项经费一般是通过州县向督抚申请,得到批准后,由省拨款,通常与各地的自行“劝捐”一同使用,17不同于朝廷按“请帑”之数全额给予,或列入“缓修”不给任何资助的极端做法,因而对有关县城的城池重建修葺能够启动工程起了重要作用。至于县域内官绅所设专项修城经费,普遍都只做日常维修城池之用。如四川省岳池县官绅议定本县专设“城工捐项余银”,“于乾隆三十五年、四十六年、四十八年买南门外永镇桥田,三契岁收市斗租谷四十三石四斗,以作随时修补城垣等项之用”。18
5.关于城市重建具体负责人员和责任关系的规定。清廷按照明代旧制,确立了官方建城的基本原则,规定知府、知州、同知、通判、知县等地方主管官员主持城垣重建,工房书吏负责具体工程设计、估价并参与实施,最后由督抚、道员亲自或派员验收的基本规则,并参照明代经验,制定了绅商等民间力量辅助修城的制度。一方面官方掌握城池修建的主导权,另一方面也大量吸纳民间力量参与,推动城市重建的进程。虽然民间力量为城市建设的辅助因素,其参与度随着政府自身能力的强弱而变动,而事实上民间的参与一直是城市重建的重要力量,即使在乾隆“盛世”时期,规定停止民间捐输,但部分地方的城市重建或修葺仍然需要民间捐助,因为县级城的修建不易得到朝廷的快速拨款,故民间力量的参与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城池的修建工程量和耗资都异常巨大,朝廷所拨资金往往不够,另外朝廷对请帑修城都要在考察之后再决定其“急”、“缓”。一般而言,省会、府城请帑基本都能得到批准,但数量甚多的县城若无重要的政治、军事地位,一旦被列为“缓修”,就会不予拨帑。尽管乾隆朝确定所有城池一律由朝廷拨帑修筑,停止对民间劝捐筹集,也不再对集资修城的官绅进行奖励,但仍有相当的县城还是要对绅商“劝捐”。嘉道以降,随着清廷的财政危机突显,绅商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甚至有部分绅商取代了工房的功能。晚清,更有部分城市开始出现商绅成为城市建设实际主持者的现象。
对清王朝“根本之地”的东北地区,清廷也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即由盛京工部组织“旗丁”以军事化形式,进行各种城市公共设施建设。19行省—府—县体制以外的其它军府、藩部和土司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公共建筑,按照惯例,应由当地的少数民族官员自行负责。这些省府县体制以外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标准,按照平级的府州县规制进行。军府和藩部地区所设府县的公共建筑,除东北有法令明确规定由盛京工部主持外,其余地区则按规定与内地十八省府县相同,但事实上却常常由军队完成修建,直到清末才在部分地区发生变化。南方民族地区在改流后所出现的第一轮城市建设也多由清朝官方独立完成,直到清中叶以后才逐渐有民间力量参与其中。
清代前中期,清廷通过吸收前代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并随着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有关于城市重建和修葺的法令规定,而各地官绅也能按照本地情况自行制定一些地方性规则,从而加快了城市重建和修葺的进程。
三 清代前中期县级城市重建概况
清王朝虽然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王朝,但不同于蒙古人所建立的元王朝,后者除都城外,其它各地方的城市都不准重建,甚至部分城市还加以平毁。清王朝从入主京师开始就十分重视城市的作用,并要求各地官员履任后立即重建城市。北方地区从顺治初年起就开始启动大规模的城市重建;而南方较长时期处于战乱之中,多数地方政权还不稳固,即使出现短暂的小范围的和平状态,也不足以为城市重建提供必要的条件。部分地区的战争呈现为拉锯状态,故一些县不止一次地遭到战争毁损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如福建、广东沿海各县城池被破坏多大在两次以上,福建永福县在康熙初年连续三次被洪水冲毁;湖北松滋县、宜都县、兴山县,广西河池州等城,也是两次被毁。广西养利州遭兵毁后重建,旋复毁于水灾。云南富民县城池先在明清易代和三藩之乱中两次兵毁,康熙三十一年重修后旋复被水毁。20这些县城尽管在康熙年间进行了重建,但到乾隆朝不得不进行二次重建。21
大乱之后,全国人口剧减,经济萧条,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清廷不得不对部分州县进行合并,被裁撤的县城只有在人口和经济状态稍许恢复之后,朝廷才会向其派出县丞、巡检等职;也只有在官员到任后,才能主导城市重建。如果没有官员驻扎,就只能靠民间力量重建。清初,四川省人口大量减少,先后裁撤了19个县级行政建制,但其后大部分县在康雍两朝陆续得到复置,而各县复置后,其城市重建一般都是以重建县衙为开端,逐步推进城池和其它城市官方和公共物质空间的重建。至于未被恢复的各县,除武隆县因僻处深山避开了易代时期的浩劫,清初改驻巡检后继续维修和扩建原有城市,其余未恢复建制的各县,都未能重建城池。安居县废县后,其城垣基址在清前中期无人修葺,任其残破,最后全部化为农田。22易代大乱之后县级行政的裁撤成为原有县城不能重建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
凡是保留在地方行政等体系内的县级城市,一般都能或先或后地得到重建。但如何重建城市,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原址重建还是迁址重建,成为不少县城重建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清初,部分县城因战争破坏,或河流改道,或地质灾害,在原地已无重建可能,需要迁址重建,但清廷要求各地原则上仍在原址重建,特别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城市不实行迁移。因此,除少数县城迁址重建外,多数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重建,从顺治朝到乾隆朝,发生过迁址的县城数量仅33个,23 占清代县城总数不到4%。
二是衙署的建设需要优先进行。
因为衙署的存在与否是一个政权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官员居住之所。因而各地都将衙署重建作优先安排。衙署的修建相比城池而言工程量要小得多,即便如此,在清初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的衙署重建也需要分步骤进行,往往先建茅屋,再改瓦房,或按照大堂、二堂、三堂(后寝)、书吏六房的次序进行重建,个别县衙署的修建持续十数年,经过数次修建才能逐步达到相关规定。
地方志关于县(州)城衙署重建的记载甚多,下面仅举数例为证。
湖北孝感县署清初官吏皆结庐以居,顺治八年始重建瓦房,十六年完工。黄梅县署于崇祯十五年重建草庐,顺治十一年改建瓦房。应城县署于康熙八年重建,十五年完工。谷城县署于顺治五年建草庐,康熙中重建瓦房。均州州署于康熙八年才买民地重建。竹山知县于顺治初移驻栖乡寨,康熙四年移驻交龙观,后再移红岩寨,后官兵始驻县,“乃披荆斩棘,植茅茨居之”,三十年始移建回旧址建瓦房。竹溪县于康熙七年始设官兵防守建茅屋,十三年兵毁,十九年复建,四十一年火灾后,始重建厅堂、六曹,并覆以瓦。郧西县于顺治四年筑南门瓮城为堡,以梓潼宫作官廨,康熙三十一年还旧址重建,四十六年“寇”扰,复移瓮城,乾隆二十一年复还旧址。石首县署于顺治初在江北沙埠建草舍,后入城就居,康熙二十二年复在旧址修建瓦房,乾隆五十六年始完毕。松滋县署于康熙六年开始重建,至二十三年完工。归州州署于康熙四年重修,六十年完工。长阳县署于康熙三年重建,知县樊维翰单骑至县,披荆斩棘,结草为庐,后陆续改建瓦屋,三十六年完工。兴山县署于康熙三年始建茅屋,乾隆十三年瓦房完工;建始县署明末兵燹后结草为庐,康熙二十六年始易以瓦,至四十二年才完工。24
江西贵溪县署于顺治六年重建,八年完工,康熙十四年复毁,十六年重建,三十三年完工。25福建同安县署于康熙元年重建大堂,十八年复毁,后建茅屋,三十一年重建完毕,四十一年“易茅为瓦”。德化县署于顺治六年开始重建,康熙二十六年完工。大田县署于顺治十五年重建,康熙三十四年完工。26
广西罗城县署于明末兵毁,顺治十五年建草堂三楹,康熙十八年改瓦房并扩建。柳城县署于顺治十四年建草堂,“次第版筑”,康熙二十一年完工。宾州署于明末兵毁,顺治十四年上林知县就居民房,知州吕承亮建茅屋,康熙十二年重建衙署,三十三年雨圮,三十四年重建瓦房。27另外,陕西甘泉县署于明末兵毁,顺治十一年知县余明彝在原址建茅屋,十三年始构瓦堂。28
清初县级衙署的重建大多经历了较长时间,经过数次修建才完成。湖北郧西、石首二县署从第一轮兴工到全面完工阶段性重建持续时间长达百年以上另外经过数十年建设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从中可以看出,在清初社会经济残破的背景下,清王朝为了突出政权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重,建官衙;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县级城市重建的艰难性和长期性。
三是城垣为城市最重要的重建工程,不仅费时,而且费力,难度最大。
城垣是城市的重要标志,城垣的坚固完美或残破不堪,往往成为一个政权或城市兴衰和重要标志,因而清王朝十分重视对城垣的重建。都城和省会被列为优先,顺康年间,除都城外大多数省会城市的城垣都得到不同程度的重建。县城的重建有轻重缓急之分,除了作为天子足下的直隶有部分县城因区位优势而优先得到重建外,清廷基本上没有主动拨帑重建其它省区的县城。29县城重建往往分为多个阶段,一般按城门、城垣、城壕、各种附属设施的顺序陆续进行重建。城门是城市与外部进行交通的节点,同时也是加强统治和治理的关键区域,因而城门重建成为各县城的优先选择。
有时督抚也会主动拨帑,并亲自主持,或派遣属员、知府等督理相关县城的重建,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具有突出的政治军事战略意义的州县。清廷收复台湾后,解除海禁,闽粤沿海地区被焚毁的府县城的城垣、官衙、仓储和主要官方祭祀建筑城池、官衙等,都在督抚主持下进行了全面重建,至雍正朝基本完成。
进入乾隆“盛世”之后,朝廷开始积极拨帑支持城市城垣重建,但重点仍是省会和府级城市,除对部分重点县城给予支持外,对于一般的县城则往往无力照顾,多将之列入“缓修”。典型例子如四川筠连县,于康熙八年重修后,又于三藩之乱中被毁,此后一直列入“缓修”,直到清末也始终未能再修。30
四是县城重建除了经费等因素外,有关勘测、设计与施工活动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勘测和设计的技术性较强,而县官、书吏和绅士多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故多将之修回原有的基本状态,或对局部地方进行扩建和完善,如对城池增修城楼、月城、雉堞、炮台、角楼、敌台,新开城壕等。
五是在县级城市重建过程中,知县等官员作为重建活动的主持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知县决定县城是否重建,再由书吏、绅士等人考察需要重建的对象,设计并制定重建方案,包括估定经费总额。知县率先象征性捐俸,各官吏起而响应,然后再向绅商平民劝捐或摊派,同时向朝廷或督抚请帑以筹集经费。知县负责向书吏士绅分派任务和管理财物,还需对工程进行监督,完工后再行验收。如系请帑修城,则朝廷或督抚派人勘察,在确认工程重要并认可拨帑时,也多派府级官员参与修城监管工作,完工后再派人勘察验收。在城市重建的各个环节中,知县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各级县城的重建工作大都由知县主持,部分知县还身体力行,主持勘测、设计全过程。如乾隆二十三年四川高县知县李鸿楷到任后,“周阅颓垣,不禁凄然于心,随以部颁尺量之,周围得五十尺有奇,尚有南北面倚山巅,竟荒没于荆棘丛薄之中,而为绳尺所不能到者居十二……西门、大小南门全毁,而东门更危若倒悬”。遂于次年九月“捐资集工拆修东门卷洞,建楼于其上,题其额曰迎晖,西门、南门亦依次补葺,俱设板门,东城一带有缺悉以土补筑。计费共一百八十金。窃意修葺全城,此日必不可缓,而需费不资,独力难支”,最后“业已闻之上宪,委员勘丈”,“俟报可,乾隆二十九年,再遵新尺丈量全城,实五百七十六丈八尺五寸,次第修筑完固”。31
清代前中期县级城市重建,朝廷、督抚、知府、知县和地方士绅、民众等各种力量都参与其中,形成互动和合力,虽然官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来自民间的各种推力也不可忽视,如果没有民间力量的支持,县级城市大规模的重建几乎是不可能的。参见下表。
(表略)
以上两表未包括省会和府城和附郭县,由于两表的资料来源不同,在统计数字上存在一些差异。一是按照各省《通志》所成之表,各省县城重建时间普遍明显早于《一统志》。可能是对于重建记载的标准有异。二是民国《山东通志》所记的县城重建时间明显有误,按其所记,有多达34座县城在清代从未进行过重建,《一统志》所记更为符合事实。
对照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清代前中期县城重建一般趋势:顺治朝百废待兴之际,除还处于战乱状态的西南地区外,各省县城已普遍开始重建;康熙朝是县城重建总数最多的阶段;雍正朝时间很短,但县城重建仍有相当数量;乾隆朝则基本全面完成县城重建的全部工程;个别未完之工则在嘉庆至清末陆续完成。北方各省县城重建的时间主要在顺治朝,南方则主要在康熙朝,个别残破过甚或经费缺乏的省份(如四川、贵州、甘肃等),则出现了康熙、乾隆两次重建高潮。
顺康时期完成最为艰巨的工程,雍乾时期则主要进行扫尾工程,同时对首次重建较简略的部分县城进行二次重建。只有四川省是一个特例,全省主要城市直到乾隆朝才真正进入了工程量最大、最艰难,同时工程实施也最紧张的阶段。因为四川在明末清初经历战争的时间最长,破坏也最为惨重,人口几乎死亡流失殆尽,虽然省会成都和部分府城及少量县城在战后即开始重修官衙,但是相当部分县城都是在三藩之乱平后才开始重建,最晚的安岳县衙署到康熙三十一年才重修。另有十余个县因裁撤后复置,其县衙署则于雍正后期始重建。大多数县城的城垣重建延至乾隆朝才开始。
乾隆拨帑重建四川县城城垣有39座,约为四川县城总数的1/3强,还有一些县城则被朝廷列入“缓修”,主要依靠地方官民捐款修葺。嘉庆朝白莲教起事和咸同大乱期间,四川部分州县的地方官绅迫于新的战争压力才首次对城市重建,最晚的是兴文县,直到光绪二十七年才第一次对城垣进行重建。至于各种官方祭祀场所的修建则缓速不一,部分偏远山区的县城对此不甚重视,如汶川县学宫至嘉庆六年才陆续修建完毕。32
清代早中期城市重建有着区域的差异性、不平衡性,主要有五大因素起着推动作用:(1)朝廷越重视,则越易开工和完成。中原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清廷对于该地区的社会、经济恢复和城市重建高度重视,从顺治初起就极鼓励河南官绅重建城市,推动该省城市重建迅速进入高潮期。33此外,皇帝“巡”、“狩”活动密集的地区,城市重建也进行得很快。康熙三十九年,康熙帝出巡京郊房山、密云二县,见城垣破损甚重,特意谕令拨帑重修。四十一年,康熙帝再次出巡至二县时,又亲自查看了上一年完成的城垣重建工程的质量,34由此推动直隶相关县城的重建。康熙帝南巡和亲征准噶尔,也推动了运河沿岸和长城沿线城市的重建。
(2)城市的战略地位越重要,越易开工。如山东遭受破坏最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运河、黄河沿岸,漕运对于京师至关重要,而河工关系甚大,故清廷将运河、黄河沿岸的城市重建放在突出位置,除个别城市如德州城池重建因为工程浩大至乾隆十年才完工外,其他各城市都较早完成了全面重建。而山东两河沿岸以外的城市,重建启动的时间就相当晚,尤其是沿海地区和鲁西山区城市的重建,基本上是在雍乾时期进行。35陕西省的城市重建基本上也是按地区的重要性来安排,其顺序为先建关中,次及陕北,最后陕南。36滇黔桂三省城市遭到的破坏较大,同时这些地区也是民族杂居地区,原本就较贫困,故而城市重建较为迟缓,至康熙后期,三省大部分县城都未能完成重建,直到雍正朝实行改土归流,清廷才对这些地区城市重建的重要性有了新认识,从而加大了重建的支持力度,各省督抚也先后拨帑推进城市重建和新建,除个别偏远地区次要县城外,至乾隆初年三省区的县城基本完成重建。
(3)战争结束越早开工越早。和平环境对于城市重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因而北方城市重建在整体上早于南方城市,而西南地区因战争历时最长,故而城市重建最晚完成。
(4)城市残破程度也对城市重建有直接影响。各省官府一般优先考虑损毁严重的城市重建。受损较轻之城重建所需费用较少,容易修葺,故也属优先考虑的范围,残损程度为中等者开工最晚。这种现象足以解释受破坏极重的河南重建启动和重建高潮也最早,直隶“近畿”却有相当部分县城重建较晚。
(5)地方财力越充裕,则重建越早,越易开工和完成。从顺治初到乾隆三十年,城市重建的经费主要来自“劝捐”,地方经济的发达程度与城市重建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江南各省虽然经历的战争时期较长,但城市重建的高潮则较早到来;闽粤两省虽然战争结束较晚,但地方经济较发达,官员多以“拨帑”为引导,推行“劝捐”,依靠官与绅民合作,达到城市快速重建的目的。37
与历代城市重建相比,清代县城重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多,分布广,几乎涉及内地十八行省各县城。二是工程量繁重,施工情况复杂,但城市建设的基本模式和思想,仍停留在农业文明层次,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普遍只在恢复原来城市形制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局部的增改。三是与明代和明以前历朝历代相比,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普遍修筑砖石城墙。明朝以前,除京城和府州城等重要城市外,县城较少筑有砖石城墙。明代为一重要转折点,以砖石为材料重建修筑城垣的城市增多,但县级城市仍然多为土城墙。清代城市重建十分重视以砖石筑城,不仅省会和重要的府城以砖石筑城,而且大多数县城都采用内土胎外甃砖石的方式修筑城垣。特别是南方降雨量大、洪水频繁发生的县城,多以砖石筑城,这提高了城垣的寿命。清中后期,南方各省土城已经罕见,甚至有部分城市不用土胎,直接以砖石建城。北方不少地区缺乏优质砖石资源,且降雨量较小,故除京师附近的各县均建砖石城外,其它各地的县级城市筑砖城的较少,只在重要部位以砖石砌筑,如在土城上修建砖雉堞,或以砖石甃城门、墙角等,以增强城垣的军事防御功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清易代战争中遭到破坏最严重的四川省各县城垣重建时,几乎全部都是一次性建成砖石城,仅有少数县城例外。38
四 结语
清代前期县级城市重建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历经顺、康、雍、乾四朝一个半世纪才基本上完成。清初的1192个县城,39除个别因残毁严重被裁撤,此后一直未能恢复之外,绝大多数县城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重建。通过城市重建,中国数千年的城市文明得以延续,同时城市在重建过程中进一步得发展和提升,原有的城市有机体系也得以全面恢复和建立。
从中国城市发展的历史来看,清代前期的县城重建,仍然延续了农业时代城市重建的一般规则,即以恢复原状并稍作改进为准则,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才进行新建。清朝强调恢复旧制,除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考量外,还与清朝重视统治正统性和合法性有关。清代的城市形态、空间布局和建设规划已达到农业时代的顶峰,这种局面的改变只有工业文明初曙来临后才会出现。
作为中国农业时代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城市重建,无疑有着成功的一面,从决策、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的全过程,以及城市重建过程中人力、财力、物力、智力等资源的整合,从朝廷、督抚和府县级官员到地方士绅、平民等多种力量的互动,都有很多经验可以总结。清代城市的重建过程实际上也是一次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过程,正是由于各种力量的参与,从而为清朝政权的巩固和“康雍乾盛世”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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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清)田文镜等修,孙灏等纂:《河南通志》卷9《城池》,雍正十三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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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清)曾国藩等修,赵之谦等纂:《江西通志》卷65-78,光绪七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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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67、869、887。
1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66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67、887。
1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666-66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67、869、870、887。
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66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867、887。
1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665-667。
17(清)杨士骧等修,孙葆田等纂; (民国)张英麟等校:《山东通志》卷19《疆域志·城池》,光绪三十二年稿,民国四年铅印本; (民国)杨虎城等修,吴廷锡等纂:《续陕西通志稿》卷8《建置·城池》,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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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清)孙尔准等修,陈寿祺等纂:《福建通志》卷17《城池》,道光七年刻本; (清)阮元等修,陈昌齐等纂:《广东通志》卷125-128,道光二年刻本; (民国)张仲炘修,杨承禧等纂:《湖北通志》卷25,民国十年刻本; (清)吉庆等修,谢启昆等纂:《广西通志》卷127,嘉庆六年刻本; (清)王文韶等修,罗元黼等纂:《续云南通志稿》卷24《地理志·城池上》,光绪二十四年刻本。
21(清)常明等修,杨芳灿,谭光祜等纂:《四川通志》卷25《舆地》24,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清)阮元等修,陈昌齐等纂:《广东通志》卷132,道光二年刻本。
22(清)常明等修,杨芳灿,谭光祜等纂:《四川通志》卷24-26,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清)王梦庚等修,寇宗等纂:《重庆府志》,《舆地志·城池》,道光二十三年刻本; (清)恩成修,刘德铨纂:《夔州府志》卷4《城池》、卷5《公署》,道光七年刻本。
23许鹏:《清代政区治所迁徙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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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清)田文镜等修,孙灏等纂:《河南通志》卷9《城池》,雍正十三年刻本。
30(民国)祝世德纂修:《筠连县志》卷1《舆地志·城池》,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
31 (清)敖立榜等修,曾毓佐等纂:《高县志》卷10《城池》,第1-3页。
32(清)常明等修,杨芳灿,谭光祜等纂:《四川通志》卷24-36,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民国)李仲阳等修,何鸿亮纂:《兴文县志》卷10《城池》,民国三十二年铅印本。
33(清)田文镜等修,孙灏等纂:《河南通志》卷9、40,雍正十三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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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清)杨士骧等修,孙葆田等纂:《山东通志》卷19、38,光绪三十二年稿,民国四年铅印本
36(清)查良阿等修,沈青崖等纂:《陕西通志》卷14-16,雍正十三年刻本。
37 (清)孙尔准等修,陈寿祺等纂:《福建通志》卷17-28,道光九年刻本; (清)阮元等修,陈昌齐等纂:《广东通志》卷125-136、145-152,道光二年刻本。
38(清)常明等修,杨芳灿,谭光祜等纂:《四川通志》卷24《城池》,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39清代几部《会典》、《文献通考》记录多有疏漏,参见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年版。
原载《史林》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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