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是清代对治理江河等水利工程的总称。就社会经济形态而言,清朝是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耕社会,因此抵御水患,兴修水利,直接关系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而成为封建国家以至全社会最重要的事务之一。清朝的历代统治者均非常重视河工。康熙皇帝将治河作为与平“三藩”同等重要的国务大事。他在康熙三十年(1691)的一道上谕中讲:“朕听政以来,以三藩、河务、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至今尚存。”①乾隆皇帝曾告诫大臣们:“河工关系民命。”②在国家财力雄厚的康雍乾时期,清朝政府大兴水利,治理江河,成效卓著。清初黄河水患严重,康熙十六年(1677),清政府任命原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对黄河河道大加修治。当年即堵塞历年未堵合之决口16处,整修徐州附近河堤1,000余里,挑挖清江浦至海口,洪泽湖至清口之淤河。至康熙二十年(1681),将历年近百处决口全部堵塞。二十三年(1684),开挖中运河。二十七年(1688),中运河成,终将黄河与运河分开,减轻下游河道压力。雍正、乾隆年间,继续修筑堤坝,疏浚河道,并实行了岁修制度。
在淮河水系的治理方面,清政府重点加强了对洪泽湖及其相关河道的治理。除不断维修和增筑高家堰之外,又进行了清口附近泄水洪闸、堤坝的改建、扩建工程,修建了武家墩等6座减水坝,增强洪溢排泄能力。在长江,则着力修治河患最多的荆江河段,加高堤坝,增建两岸支流河堤千余里。海河水系的永定河,清代以前被人们称作无定河,汛期洪水凶猛,泛滥无常。康熙、乾隆时期,大力整治,修筑闸坝数十座,清除淤沙,开挖新河道,水患大大减轻。
河工的兴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一项国家行为,它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财政状况决定着河工的规模,河工与财政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事实也正是如此。在清朝财政中,河工经费占有很大的比重。筹措河工所需费用,是政府财政的重要内容。那么,清朝的财政状况如何,又是怎样解决河工所需呢。
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的国家财政收入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常项收入,也即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具有固定项目和数额规定的各种赋税。从清初以后到道光朝,常项收入每年一般保持在3,000万到4,000万两白银之间,多的时候曾超过4,300万两。其二,非常项收入,也即临时性收入,主要包括特殊时期的赋税加派、捐输、报效等。从数量上看,前者是主体;后者数量不固定,变动性较大。据研究,从康熙朝中叶到嘉庆朝,清政府每年平均需要约900万到1,000万两白银的非常项收入,以弥补常项财政收入的不足。③
清政府的财政支出也由两个部分组成,常例支出与例外支出。常例支出是指有固定项目、固定数额,可以预先计划的财政支出,类似于今天财政学所讲的“预算支出”。例外支出,即临时性支出,项目不固定,数额也不固定,事先不可预见或计划的财政支出,相当于今天的“预算外支出”。
常例支出,按照清政府的划分,共计有15大类,所谓“凡岁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寝供应之款。二曰交进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仪宪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场之款。七曰饷乾之款。八曰驿站之款。九曰廪膳之款。十曰赏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缮之款。十有二曰采办之款。十有三曰织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杂支之款。”⑤它们包括了国家行政管理、军费开支、公共建设、教育费用、社会救助以及对外交往等费用。魏源在其《圣武记》一书中,记录了乾隆朝常例支出的基本情况:
岁出之数,则满、汉兵八十余万,实支饷、米、草、豆银一千七百三万七千一百两有奇。王公百官俸九十三万八千七百两。文职养廉三百四十七万三千两,武职养廉八十余万两。满、汉兵赏恤银三十余万两。八旗添设养育兵额缺银四十二万二千余两。各省学校廪粮、学租银十四万两。驿站钱粮银二百万两。漕船五千六百八十八号,十年更造一次,每船开销料银二百八两,每十年约需银百二十万两。赎回旗丁屯卫田,官佃收租津贴疲丁,岁不下数十百万。赎回旗人旧圈田,归官收租,于岁终分赏旗兵一月钱粮,约需三十八万两。河工岁修银,东河八十余万,南河三百余万。宗室俸米无定额。京官各衙门公费饭食银十四万三千有奇。外藩王公俸银十二万八千两。内务府、工部、太常寺、光禄寺、理藩院祭祀、宾客等备用银五十六万两,采办颜料、木、铜、布等银十二万一千十四两,织造银十四万五十余两,宝泉、宝源局料银十万七千六百七十两。在京各衙门胥役工食银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两。京师官牧马、牛、羊、象刍秣银八万三千五百六十两。宫殿苑囿内监二千四百余人,所食钱粮五两至一两有差。此岁出之大数。⑥
根据魏源的记载,清政府当时的常例支出大体维持在每年3,200万两白银的水平上。其中,八旗、绿营的兵饷等支出是第一大项,达到1,810余万两,占政府常例支出总数的56 7%;王公百官的俸银、养廉银等是第二大项支出,全年为550余万两白银,占常例支出总数的17 4%。两项加起来,基本占去预算总支出的3/4。河工费用为380余万两,在常例支出中的比例仅有12%。
事实上,河工用款数量非常巨大,动辄数十万、数百万两白银。乾隆四十三年(1778)闰六月,黄河在河南仪封十六堡地方决口,宽70余丈,洪水由睢州、宁陵、永城直达亳州境内之涡河入淮。清政府急拨两淮盐课银50万两、江西漕粮30万石赈济灾民。当年八月,上游洪水又至,十六堡决口塞而复决,堤坝崩塌220余丈。其后,河堤屡堵屡决,清政府为此不断拨款。乾隆四十四年(1779),乾隆帝谕:“前因豫省黄河漫口,节次拨给部饷及两淮盐课银三百六十万两以备工赈之用。现在不敷,著户部再拨银二百万两,迅速解往。”⑦此次堵口,历时两年,乾隆四十五年(1780)二月工程始竣,实际用银500余万两。⑧
乾隆四十六年(1781)五月,黄河决于睢宁魏家庄,洪水直注洪泽湖。七月,仪封再决。两处决口至第二年仍未能堵塞。乾隆四十七年(1782),清政府从阿桂请,在兰阳县三堡大坝外,开挖引河170余里,将溃堤洪水在商丘七堡地方归入黄河。引河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二月工成。三月,漫口堵塞。这期间,清政府多次拨款,总数至600万两白银。⑨
嘉庆朝以后,清政府财力下降,在整体上讲,河工用度已远不如前。但就个案情况来看,其数额仍相当惊人。参见下表。
清嘉庆朝以后部分河工用款情况统计表
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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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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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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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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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年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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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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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年例岁修、抢修及另案、专案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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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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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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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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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黄河下游云梯关外大堤、开挖引水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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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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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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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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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筑河南开封府仪封黄河决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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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宗成皇帝圣训》卷一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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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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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两,另截漕55万石,拨奉天粟米15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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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80余州县水灾,赈济及堵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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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宗成皇帝圣训》卷四二;《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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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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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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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南河王营减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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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宗成皇帝圣训》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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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六年、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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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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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堰盱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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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宗成皇帝圣训》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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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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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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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祥符黄河漫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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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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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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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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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筑江苏桃县黄河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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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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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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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万两,后又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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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府中牟县黄河决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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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二五,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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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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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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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另案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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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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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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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8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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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另案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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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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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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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1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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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另案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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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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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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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5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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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另案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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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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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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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9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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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另案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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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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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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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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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另案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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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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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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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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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丰北厅黄河漫口初堵复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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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文宗显皇帝圣训》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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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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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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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筑山东菏泽石庄户黄河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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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政典类纂》卷一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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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二年至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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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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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河工之造船、挑淤、筑堤、培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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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上谕档,《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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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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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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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筑黄河河南郑州漫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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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上谕档,《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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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所反映的只是清嘉庆朝至光绪朝,政府部分河工用银情况的统计。用银最少者100余万两,多者上千万两。它们除“嘉庆十一年至十五年”中之“年例岁修、抢修”河工工程费用而外,绝大部分在政府财政常例支出中没有反映。
在清朝的财政体制中,河工用款被划分为两个部分,分别归入不同的支出类别。其一是“河工岁修银”,它具有可计划性,支出科目固定,因此属常例支出项目,魏源在《圣武记》中记载的河工费用即属此项;其二是“另案”工程和“大工”用银,为临时性河工支出,不确定性很大,被归入政府财政的例外支出范畴内。
“河工岁修”是指清代每年对河道的例行维护和治理,它包括岁修和抢修两方面内容。光绪《大清会典》载:“凡旧有埽工处所,或系迎溜顶冲,或因年久旧埽腐坏,每岁酌加镶,曰岁修。”“河流间有迁徙,及大汛经临,迎溜生险,多备料物,昼夜巡防抢护,曰抢修。”⑩清政府对岁修、抢修经费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格、运输价格、挖掘土方的价格等,均有明确的部颁标准,户部据此进行工程款的报销。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岁修、抢修经费的数量是固定的,不同的河道或河段,其数额各不相同:
直隶永定河岁修银40,000两,
浚船银20,000两;
南运河岁修银15,000两;
北运河岁修银19,000两;
东明县黄河岁修银73,000两,
大砖银20,000两;
江南徒阳运河每岁疏浚银8,000-9,000两;
河南省黄河防汛岁拨银600,000两,其中以480,000两归7厅办公,120,000两为河防局办料;
卫河每岁疏浚银8,000余两;山东运河加培5寸堤工,每岁需银7,538两;
山东黄河防汛岁拨银600,000两,
岁修徭夫工食银12,861两;泉河修砌银1,000余两。
在岁修、抢修以外的河工,均被视为“另案”工程和“大工”。所谓“另案”工程是指“凡新生埽工,接添埽段,不在岁修、抢修常例者。”“大工”则为“其堵筑漫口,启闭闸坝,事非恒有者。” 上文“清嘉庆朝以后部分河工用款情况统计”表中所列之治河工程,基本属于此类。由是可见,这些“另案”工程或“大工”的用银数量远远超过岁修、抢修工程,有的是其数倍,甚至十数倍、数十倍。这部分河工经费在政府正常的财政收入中不敷支用时,则一般通过赋税摊派、捐输、报效等方式,以政府非常项财政收入的形式予以补充。
从乾隆朝开始,河工开销逐渐增大,特别是岁修、抢修工程,原有经费定额不敷使用,地方政府及河务官员不断申请增加拨款。清统治者愈来愈明显地感到,河工经费膨胀对政府财政的压力。
造成河工经费不足的直接原因是各地物料人工价格的不断增长。康熙朝中期以后,清代社会的物价出现了持续上涨的趋势。“米贵”的问题最先引起朝野的关注,而与粮食价格持续上扬相伴随的是土地价格变化。乾隆朝的湖南巡抚杨锡绂曾讲:“向日每亩一、二两者,今七、八两;向日七、八两者,今二十余两。” 粮价、田价又带动其它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凡布帛丝棉之属,靡不加昂” 。两江总督尹继善形容其状:“年来百物腾涌”,“无不价增” 。在此基础上,河工所需物料和人工价格也始终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之中。治河工程购买材料,清政府均制定有详细具体的价格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长期不变的部颁价格,与不断上扬的实际物价之间的差距,越积越大。嘉庆十一年(1806),河道总督戴均元奏称:现南河工程购办物料,“料价每斤四厘五毫,或五厘五毫不等。臣伏查部定例价,柴料每斤不过九毫,今至多数倍”。筑堤用土之价格相差更为悬殊,“所积土方,隔湖运土,每方需价一千七、八百文;由坝头挑运上埽,脚费亦属不少。核照例价,每方八分,几多至数十倍”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由此造成工程实际开支与部定例价之间的巨大差额。如嘉庆十年(1805),“堵闭义坝,用银三十二万余两,照例应销者仅六万余两,”部定价格只占实际费用的19%。
面对不断增长的价格与固定不变的部颁标准的矛盾,河务官员每年都要奏请提高物料购买标准,或按照实际价格报销工程用款。对此,清政府的态度是消极的。一方面拒绝全面改动原定标准,同时又迫于现实情况,不得不做局部调整,并适量批准河工实用经费的超额部分。乾隆四十四年(1779),特准“豫省岁修、抢修秸料麻斤,于例价之外,分别加增。秸,每斤加银一厘四毫;麻,每斤加银二分二厘。” 嘉庆七年(1802),又增加永定河岁修、抢修工程经费,其“南北两岸堤工,每年加增岁修银一万两,抢修银一万二千两” 。不过这种提高价格标准和经费额度的做法并不多见,即便批准河工超额用款,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非常严格。嘉庆十二年(1807),嘉庆皇帝在训斥永定河工奏请增拨物料银时,明确阐述了这样的原则:“各省工程料物,部中遵照定例核销,一切例外加增之款,在所必驳。如果工程紧要,料价实昂,则部驳上时,朕仍格外施恩,量加允准。若外省所奏情形不确,迹涉冒滥,即部臣不加核驳,又岂能妄邀允准。”
由于河工用款经常遭到部驳而无法报销,河务官员不得不采取其它办法,以解决经费问题。最常见的做法是虚报工程规模以及用工、用料数量,夸大数字,以增加账面支出数额,减小实际用款与部定报销数额之间的差距。河道总督及户部、工部等衙门对此一般均予默许,而成为当时公开的秘密:
河工应用夫土木石等项,向来因价值加增,承办厅员详请加价,该河督即照时价批准。复恐不能按例报销,遂任承办之员虚估工段,宽报丈尺,以符部价。是该河督明知所报不实,据册咨部,部中亦即照所开工段核销,竟系相率为伪。
在严格而僵化的报销制度与物价不断增长的客观事实面前,政府的相关部门别无它法,只能承认现实,通过表面维持部定价格而实际给予增加的办法,来解决日益增长的河工经费问题。
面对上述情况,清政府担心长此以往将导致吏治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嘉庆朝中期遂开始正视调整河工工价、料价的事情。嘉庆十一年(1806),令各地河务官员“将河工例价应报若干,现在因何不敷,应加至几倍方能办理之处,据实结报”。嘉庆十二年(1807),工部将各地申请河工加价的奏报汇总,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增价建议,其中“所开料物十一款,内除铁器、杂料、煤炭等项一款,仍照例价并无增添外,其余各款均比照定价增添半倍、一倍以至数倍不等”。对此,嘉庆帝决定以两倍为限,提高部定河工例价:
著将较旧价多半倍、一倍、倍半以及两倍者,均照所议办理;其有较旧价加至两倍增以外,至三倍、四倍半有零者,著减至加增两倍为止,于两倍以外,不得再有浮多。此次定价之后,工员承办料物,自更无掣肘之虞,不得再有藉口。若仍前虚估宽报,复有弊混,一经查出,必当重治其罪,不能稍为宽恕矣。
应该说这是清初以后,清政府对长期不变的河工经费定额的一次大规模调整,其幅度之高,竟达旧定部价的200%。这次调整,承认了物价增长的事实,将原来地方政府与中央相关部门的暗中增价操作,改而为制度允许的公开的价格调整。从上述关于增加河工部定例价的谕旨中可以看出,嘉庆皇帝对此次定价充满了希望,以为两倍的增长幅度,将可满足河工的支出需求,从而改变虚报工程规模及其经费的现象。
但事实上,情况远非预期的那样。重定部价后,各地河工仍有不少工程超出经费规定,且有不断蔓延和加速膨胀的趋势,清政府不得不为此进行个案处理。嘉庆十六年(1811),直隶温榆河上游培筑河堤工程,请将工料银“加给半价”拨给,被工部驳回。嘉庆帝以温榆河直接关系京师安全,特准其“本年修筑加培堤坝等工,并十四、十五两年已办工程,俱准其加给半价,核实造报请销”。同年,山东、河南也以“沿河滩地被淹,秸束歉收”,修河工料价格上涨为由,奏准增加购买秸秆等物料之价银,“每斤增银五毫,每垛五万斤,增银二十五两”。嘉庆十七年(1812),清政府以“帮价银”的形式,再增山东、河南黄河各工物料银。其“采办岁料,每垛除例价银四十五两外,再加价二十五两,共例帮价银七十两”。其增幅高达56%。与此同时,山东、河南两省每年麻的购办价格也予提高,且增幅更大。“采办岁麻,每斤除例价银一分四厘四毫外,再加帮价银一分四厘四毫,共例帮价银二分八厘八毫。”嘉庆十八年(1813),又以“下河南厅祥符上汛黑一工,两面均有积水坑塘,土方例价不敷,每方暂加价至八分四厘及一钱三分四厘不等”。道光二十一年(1841),河南黄河岁修工程,因物料价格增昂,清政府在已有的“例价银”、“帮价银”之外,又以物料“津贴银”的名目,提高该工程购办物料定价,“所有本工下南一厅,每斤酌加银五毫;距工最近之中河、兰仪、卫粮、祥河、下北五厅,每斤酌加银四毫;次近之上南、仪睢、黄沁三厅,每斤酌加银三毫;距工最远之睢宁、商虞、曹考、归河四厅,每斤酌加银二毫。计各厅应办壬寅年岁料五十垛,共加价银八万二千五百两” 。
河工经费的不断增长,给清政府财政造成的压力不容低估。嘉庆皇帝深切地感到这种压力的沉重和可怕,在他看来,每年的河工经费比用之于镇压白莲教的军饷更难筹措:“南河工程近年来请拨帑银不下千万,比较军营支用尤为紧迫,实不可解。况军务有平定之日,河工无宁晏之期。水大则恐漫溢,水小又虑淤浅。用无限之金钱,而河工仍未能一日晏然。” 道光皇帝也屡屡述及类似的忧虑。道光十二年(1832),南河总督张井奏请拨大汛工需银150万两,道光帝谕之:河工用款,“河督奏请,朕无不敕部筹拨。惟现当经费短绌之时,若不随时节省,年复一年,伊于胡底。倘将来无款可筹,即按年奏请,朕亦不准如数动拨” 。
嘉道时期,由于连年的战乱和社会的动荡,以及不断发生的灾荒,各地拖欠赋税的情况非常严重,导致政府财政每况愈下。以道光朝中后期为例。道光十一年(1831),“直隶等十五省未完地丁等银八百三十五万余两,未完缓征地丁等银九百三十九万余两,共欠正课银一千七百七十余两” 。这些拖欠未交的赋税,差不多相当于清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40%。其后情况更加严重,积欠的数量越来越大。道光十九年(1839),各地“欠解银数,除盐务悬引未完及帑利等款,准其分别展缓外,其余拖欠有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 。在8年时间里,全国拖欠的赋税数额竟又增加了66%。至道光二十七年(1847),“各省未完地丁正耗,自普免道光二十年前逋赋之后,至今又积欠正征、缓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万余两之多” 。
进入咸丰朝,清政府的财政税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就数量而言,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清廷之户部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曾呈上过一份题为“查明咸丰三年前后出入各款情形”的奏折,对出现于咸丰年间的财政收入变化情况做了说明:
咸丰以前入款,则地丁、盐课、关税,一年约四千万。出款则照例支给,如廉俸、饷乾等项,随时动用。如无赈抚工需等项,一年约三千数百万,出入相抵,尚有余存。而另案河工,另拨军需之数不与焉。咸丰三年以后,入款,则常收之外,新增厘金、洋税,一年共有七千万。出款,则常支外,新增营局饷需,一年共有七千数百万。
据此,在咸丰三年(1853)以后,清政府财政收入出现大幅增长,从原来的4,000万两白银,增加为7,000万两左右,增长了70%多。缘何有如此巨幅之增加,户部认为是“厘金”和“洋税”使然,也就是国内贸易以及国外贸易税收增加所致。
实际情况确是如此。咸丰三年(1853),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战争中,为筹集清军江北大营军饷,江苏首先开始对过往商品征收“值百抽一”的所谓“厘金”。各地迅即效仿,很快遍及全国。另外,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更多的中国城市被迫对外开放,大批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清政府海关的外贸税收激增。“厘金”、“洋税”两项税收,每年大都在1,000万两白银以上。参见40页光绪年间的统计表。
从下表可见,清政府在光绪十一年(1885)到光绪二十年(1894)的20年间,“厘金”税收每年基本保持在1千4百万两到1千6百万两之间;海关外贸税收,除光绪二十年(1894)因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海关税收骤减,仅有1千万两外,其余年份大都在1千3百万两到1千9百万两。两项税收之和,多数年份都超过了3千万两白银。其中光绪十三年(1887),竟高达3千6百万两以上,几乎与咸丰朝以前某些年份清政府全国赋税收入总量相等。
光绪十一年(1885)至二十年(1894)“厘金”“洋税”税收数量统计
年代 |
“厘金”数量(白银,两) |
“洋税”数量(白银,两) |
光绪十一年(1885) |
14249947 |
13527580 |
光绪十二年(1886) |
15693385 |
14366306 |
光绪十三年(1887) |
16747201 |
19319099 |
光绪十四年(1888) |
15564778 |
17754216 |
光绪十五年(1889) |
14930465 |
16767282 |
光绪十六年(1890) |
15324508 |
16710373 |
光绪十七年(1891) |
16326821 |
18206777 |
光绪十八年(1892) |
15315643 |
17622859 |
光绪十九年(1893) |
14277304 |
16801179 |
光绪二十年(1894) |
14216015 |
10674032 |
正是由于有了“厘金”与“洋税”两项税收,光绪十一年(1885)到光绪二十年(1894)清政府财政收入,除光绪十一年(1885)不足8,000万两白银外,其余年份都在8,000万两以上。最多者为光绪十七年(1891),接近9,000万两白银,具体数字为89,684,858两。此后,清政府财政收入仍不断增加,光绪二十九年(1903)突破1亿两,达到104,920,000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又突破了2亿两,达到234,800,000两。清朝的最后几年,政府的财政收入,一般都保持在2亿两白银之上。
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增加,并没有改变河工经费紧张的状况。由于战乱频繁,吏治腐败等种种原因,晚清的水利情况异常糟糕。正常的河工工程实际趋于废弛,河堤不决,河工不兴。原有的定期维修维护的相关制度与措施,逐渐成为一纸空文,各地不再认真执行。以致已有的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这种状况在河湖密布、水脉丰富的江南地区显得尤为突出。江苏宝山县,大小河道不下数十支,水利异常重要,治河定有成规。“向例境内河港,或五年一浚,或六、七年一浚。今邑之河,有十余年不浚者矣,有数十年不浚者矣,有如线如绠而涝不能泄者矣,有如潢如污而旱不能溉者矣,有河底俱成町畦而种棉稻者矣,有河面俱盖屋庐而成廛市者矣。旱涝不足以蓄泄而田畴荒,商贾必待乎挑运而物价贵。” 在江浙海塘工程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据同治《上海县志》所载,该县浦东之北,历年建有土塘,“以御咸潮,农田攸系。从前设立塘长,以时修筑。今则久未增修,塘身残缺殆尽,仅就海塘浜,泥培护” 。江浙海塘是捍御海潮侵袭的重要屏障,“浙江之嘉兴、湖州,江苏之苏州、松江各属,处处毗连,全在塘身坚固,藉资抵御,旧建石塘四千六百余丈,自经兵燹,大半坍坏” 。中国经济最繁荣富庶的地区,因此时常遭受风暴海潮之灾。
咸丰五年(1855),黄河在河南铜瓦厢改道以后,其下游在山东并入大清河入海。新形成的黄河入海通道十分的不稳定,经常漫溢泛滥,急需修筑两岸大堤等水利设施,治理河道。但当时清政府正忙于同太平军的战事,“军务烦兴,未遑修治”。战事结束后,治河工程虽“间有兴作,皆因经费支绌,未按成法”。如建筑的黄河两岸大堤,堤身仅高一丈,无法束约汛期的汹涌河水。因此仅山东河段,进入光绪朝后的“二十年来,已决三十一次” 。
经费的匮乏也严重地制约着河工工程的正常进行。由于晚清社会水灾频繁发生,治水工程量大,应该增加拨款,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不但没有增加河款,即便原有的经费也难于足额拨给。如永定河,其岁修经费定额为白银94,000余两,“自咸丰年间,军事日棘,部款难筹,或拨四分之一,或拨四分之二。至曾国藩所请,拨至四分之三,李鸿章所请,始能足复全额,而河工之废弛已深” 。
作为防灾减灾的重要举措,清代河工水利建设的发展变化过程,始终与当时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相一致。在社会稳定、国力强盛、吏治较好的时期,政府有能力,并且不断地兴举大工,挖河引水,筑堤造坝,治理水患。而在社会动荡,连年战乱,经费匮乏的年代,水利失修,洪灾不断,河工每况日下。李鸿章做直隶总督时,曾就清代直隶水利状况做过总结性回顾:
我朝康熙雍乾年间,屡蒙圣祖仁皇帝、高宗纯皇帝巡行规画,特授机宜,迭命贤王重臣董理其事。先后历时数十年,官民用费千百万,浚筑兼施,节宣备至,始克奏功……乾隆以后,未兴大役。道咸以后,军需繁巨,更兼顾不遑。即例定岁修之费,亦层叠折减。于是河务废弛日甚。凡永定、大清、滹沱、北运、南运五大河,又附丽五大河之六十余支河,原有闸坝堤埝,无一不坏;减河引河,无一不塞。其正河身淤垫愈高,永定河在雍乾时已渐高仰,今视河底竟高于堤外民田数丈。昔人譬之于墙上筑夹墙行水,非一日已。而节宣西南路诸水之南泊、北泊,节宣西北路诸水之西淀、东淀,又早被浊流填淤,或竟成民地。其河淀下游,则仅恃天津三岔口一线海河迤出口,平时不能畅消,秋令海潮顶托倒灌,自胸膈肠腹以至尾闾,节节皆病。是以每遇积潦盛涨,横冲四溢,连成一片。顺、保、津、河各属,水患日重。
直隶的情况,实际也正是全国的缩影,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代河工水利发展演变的轨迹。
在这里人们也许要问,晚清政府财政增长的收入哪里去了,为什么不用于河工。晚清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其财政支出也在不断增加。除河工、赈灾等需求大幅增长而外,军费的开支迅速膨胀。进入19世纪后,中国社会大规模战争不断,其规模较大的战争,如封建统治者镇压农民的战事,白莲教起义,太平天国革命,义和团运动等;抵抗外国侵略的战争,如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日甲午战争,抗击八国联军等。清政府为此而支出的战争经费,数额巨大,少则白银数百万两,多则上千万两,甚至数亿两。请看下面示例:
乾隆末嘉庆初镇压湘、黔苗民起义,仅湖南省用银即达1,090万两;
嘉庆间镇压白莲教起义,用银2亿两;
道光朝第一次回疆之役,用银1,100余万两;
道光朝第二次回疆之役,用银730万两;
鸦片战争,用银“一千数百万两”;
镇压太平天国,清政府用银28,000余万两,钞760余万两,钱818万贯;
镇压捻军起义,用银10,790余万两,钞700万两,钱900万贯;
光绪初左宗棠新疆之役,用银4,820余万两;
中法战争,清政府用银3,000余万两;
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用银5,000-6,000万两。
上述战争经费,均为清政府财政预算以外之支出,即非正常财政支出。为适应战争需要,清朝军队不断扩充,人员增加,装备增加,军饷开支也由此迅速增长。在清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军饷支出占了极大的比例。如在光绪初年新疆之役结束后的较长时间里,新疆、甘肃仍然驻扎着大批军队,其军饷“各军每岁共需银一千一百八十余万两,遇闰加银九十余万两,”“通盘计算,甘肃、新疆岁饷耗近岁财赋所入之六分之一” 。仅这部分西北地区军饷的支出,就相当于清政府全年财政收入的1/6。
除战争经费而外,对外赔款也是一项新增的晚清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在与外国侵略者的战争中,清政府大都以失败而告终,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割地赔款,其赔款数额巨大。参见42页表。
从下表可以看到,随着中国民族危机的加深,对外赔款数额迅猛增长,仅甲午战争赔款与庚子赔款两项,其金额即高达近7亿两白银,几乎相当于清政府10年的财政收入。清政府每年不得不拿出大量白银偿付赔款,《辛丑条约》签订后,“新旧赔款,综计每岁所出不下四千数百万,合通国地丁之力,方足勉敷应付” 。
由此可见,清政府扩大的财政收入很难满足迅速增加的支出需求,以致晚清财政在大部分时间里,基本处于捉襟见肘,收支不平衡的困难境地。
晚清政府主要对外赔款统计
赔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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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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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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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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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鸦片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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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二年(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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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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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万银元,合库平银147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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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鸦片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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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年(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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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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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167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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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事件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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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七年(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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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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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万卢布,合库平银6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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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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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一年(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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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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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2315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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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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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七年(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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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俄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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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46600余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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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事件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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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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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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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银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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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初年,清政府财政处于崩溃的边缘。据当时的户部奏称,“国家经费有常,自道光二十年以后,即已日形短绌,近复军兴三载,糜饷已至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余两”。连年战争及巨额赔款的消耗,至咸丰三年(1853)时,“部库仅存银二十二万七千余两” 。清初战乱以后,户部存银从未有过如此之少。咸丰三年(1853)之后,由于“厘金”及海关税收的增加,清政府财政状况略有好转。甲午战争的失败以及《马关条约》的签订,清政府再度陷入严重超支的困境。据载,清廷“岁入之款,自同治以来,已增至八千余万,岁出之款,亦适相抵。迨甲午以后,每年陡增息债偿款两千余万。部臣多方罗握,每年仍亏短一千数百万两” 。此后,清政府财政经济每况愈下,拆东墙补西墙,赤字亏空数额越积越大。光绪二十七年(1901),海关税务总司赫德在调查中国偿付庚子赔款能力时,对清廷的财政状况做了如下的描述:
从户部残存的案卷中搜集到的最近财政收支报告中记载,岁入总数约为八千八百万两,而岁出据说要一亿零一百万两。岁入的四分之一以上用于偿付现有的欠债,而所需费用和岁入之间的亏空或差额,仍旧是一笔没有专款抵偿的欠债。
地方财政同样极其困难。自军兴以后,中央政府无力支应迅速上升的各种庞大开销,遂将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向地方政府转嫁。财政权力部分下放,各省可就地筹饷,自筹自支。同时不断地派拨财政任务,令地方政府分担中央财政支出。如对于不断增加的巨额战争赔款,清政府经常采取摊派的办法,命各省按照派拨数额,筹集经费,限期还款。在庚子赔款的偿付中,清政府即“派江苏省二百五十万两,四川省二百二十万两,广东省二百万两,浙江省一百四十万两,江西省一百四十万两,湖北省一百二十万两,安徽省一百万两,山东省九十万两,河南省九十万两,山西省九十万两,福建省八十万两,直隶省八十万两,湖南省七十万两,陕西省六十万两,新疆省四十万两,甘肃省三十万两,广西省三十万两,云南省三十万两,贵州省二十万两,计共一千八百八十万两” 。
各地支出款项的大幅增加,导致地方财政的入不敷出。为此各地不得不以各种名目,向民间私征加派。清代实行了很久的协饷制度,也因此而逐渐瓦解。经济较发达地区,难以再持续地向边疆地区以及经济落后省份,以财政拨款的形式提供军饷。云南地处边陲,所需军饷“本省既无可自筹之法,不得不藉外省捐输协饷”。但到同治四年(1865),浙江、江西、广东、湖南、四川、山西等地“积欠滇饷合计在六百万两以上” 。贵州也是军饷受协大省,各地欠饷严重,“自咸丰三年起,至同治四年止,各省欠解兵饷银八百八十九万三千七百三十两;咸丰四年起,至咸丰九年止,各省欠解军饷银四十三万四千两” 。不仅如此,各地由于财政的匮乏,地方政府应该上缴中央财政的税款,也时常迟解或拖欠不解。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时,各地拖延未缴部者,“共有一千九百四十一款,共银一千七十四万八千三百七十余两,钱一千一百三十余串” 。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严催严解,但并未能改变这种局面,甚至愈演愈烈。咸丰元年(1851),户部奏报:“江宁、江苏、安徽各藩司,延未造报之款,自道光三年起,至今年八月止,竟至一千五十九款,银数至九百二十六万余两之多。”
在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清政府将其财力首先应用于与巩固封建统治,挽救清王朝具有直接关系的方面。光绪朝财政支出“之大费有三,曰军饷,曰洋务,曰息债。息债岁约需二千余万,洋务约需二千余万,军饷约需三千余万。此三项已七千余万矣。此外国用常经,京饷旗兵饷需,及内务府经费,又各直省地方经费,亦几三千万” 。而治理河道,兴修水利的社会需求,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位置。这方面的经费,经常项目的额度被不断地压缩和削减,临时性支出则非到迫不得已时不予拨款。咸丰朝由于军费的猛增,清廷曾有“停河工、事军务”的做法。 而在光绪朝,虽然黄河的泛滥更甚于前,但其“用款不及道光之什一” 。
来源: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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