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甫
在我国传世的文物中, 古代的官文书——档案文件, 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其中又以清代档案文件传世的数量为最多。仅以现存于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及台北故宫博物院两个单位的原清代中央机构的档案而言, 为数就达一千数百万件之多, 其地方政府的档案尚未计算在内。在这些清代档案中, 又以奏折文书最为世人所瞩目。这是因为:第一, 奏折文书的数量很多。据粗略估计, 现在存世的清代奏折文书的原件——朱批奏折, 约有七十二万三千余件, 另有上百万件奏折文书的抄件——录副奏折。第二: 奏折文书的内容很重要。因奏折大都是清代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员直接向皇帝奏报重要公务时所使用, 而且在这些奏折上, 一般都有皇帝的亲笔批示, 这就使之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行政和法律效用, 而且就其史料价值而言, 在清代种类繁多的官文书中, 亦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举凡清代自康熙中期以后直至清末的二百余年间的内政、外交、军事、文化等一切机密要务, 奏折内都有详细的记载。其内容之丰富、系统和可靠, 是其他文献资料所难以与之相比的。它们不仅是许多清代历史文献所载内容的最初来源之一, 而且奏折文书的许多内容还是其他文献资料所未载载而不详的。所以, 清代奏折文书是研究清代历史的最原始的史料和最直接的历史凭证之一, 如今清史研究人员对它们的查阅利用率也是最高的。正因如此, 人们在研究和利用奏折的内容的同时, 对奏折文书本身的历史也很自然地引起了注意, 产生了要研究它的兴趣。多少年来, 国内外的许多历史学家和古文书学家, 曾写过不少有关清代奏折及其制度的论著。因为任何一项公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都与当时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密切有关, 而且直接服务于当时的政治。所以研究一个时期的公文制度, 固然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该项公文的内容和考定其价值, 但同时也可因此而更加深入地认识产生这些公文的时代面貌。人们之所以对奏折制度的研究很有兴趣, 其原因亦在于此。然而至今由于资料的缺乏, 对于清代奏折及有关奏折制度的许多问题, 仍然有待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考查。
本文不拟对清代奏折制度作全面的探考和阐述, 只想对其中的若干问题, 如奏折的起源、奏折的递送及奏折的缴回等诸方面的问题, 作简略的探考。
一
奏折也称折子、奏帖或折奏, 原存于清宫的一些殿堂之内, 所以也可以说它是宫廷文物。它始用于清代, 为清代所独有, 这在史学、文物和档案学界都无异议, 然而要是涉及奏折具体始行于清代何朝何年的问题, 则意见就有所分政。有的认为奏折文书发端于顺治朝, 推行于康熙朝, 至雍正朝而大盛(1) 。因为清《世祖实录》内载有:顺治“ 十三年谕:向来科道及在京满汉各官奏折俱先送内院, 今后悉照部例, 径诣宫门陈奏” 之言(2) 。有的认为它始用于雍正年间, 因为清代礼亲王昭梿曾说:“ 自明太祖立通政司, 凡内外章奏, 皆须于其司挂号后始能达入九重, 故权相多以其私人专主其任。宪皇帝夙知其弊, 乃命内外诸臣, 凡有紧密事务, 改用折奏, 专命奏事人员若干以通喉舌, 无不立达御前。”(3) 清末地方大员刘坤一、张之洞也说: “ 我朝雍正年间, 谕令臣工将要事改为奏折, 简易速览, 远胜题本。” (4)但是, 多数历史学及档案学者则认为清代的奏折, 是始用于康熙时期。这是因为, 到目前为止, 尚未发现任何一件康熙朝以前的奏折文书实物。文献记载方面, 除前引《世祖实录》所载顺治十三年六月的谕令外, 别无其他记载可以佐证, 因此多数学者都认为那条谕令中所指的“ 奏折” , 实际上是奏本之误(5) 。至于其所以会将“ 奏本” 误作“ 奏折” 的原因, 有人认为很可能是 “ 误于史馆儒臣之手” 。笔者亦认为顺治十三年上谕内所指之“ 奏折” , 可能系“ 奏本” 之误, 并且认为其有误的原因很可能是顺治帝那道上谕原为满文, 后在康熙朝修顺治实录时, 由满文译汉文时误将其中“ 奏本”译成了“ 奏折”。因为在满文中, 奏本、奏折、题本等等均为同一个词, 在译成汉文时往往容易混淆。正如前些年故宫明清档案部编译出版的《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一书中, 其第一件《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复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折》 , 其实并非奏折, 乃是奏本之误, 这同样是在翻译时发生的错误。七十年代台北故宫影印出版的 《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八册内, 其目录中也有将满文奏本误译作奏折之处。至于所谓奏折始于雍正时之说, 则早已为大批康熙时期的奏折实物所纠正了。
但是, 关于奏折究竟是产生于康熙朝哪一年的问题, 人们又有不同的意见。《清史稿》中记为“ 康熙五十一年正月壬子, 命内外大臣具折陈事, 折奏自此始” (6) 。台湾省出版的《清代奏折制度》一书的作者庄吉发则说“ 所谓‘折子’ ,原指清单而言” 。他并引《圣祖实录》的记载, 以证明奏折是始用于康熙二十五年: “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初三日, 圣祖谕大学士等云, 各省晴雨, 不必缮写黄册特本具奏, 可乘奏事之便, 写细字折子, 附于疏内以闻” (7) 。更多的人则主张始行于康熙三十年代, 因为到目前为止, 已经公布的清代奏折文书, 都是康熙三十年代以后的, 其中最早的一件是康熙三十二年六月苏州织造李煦的请安折。
笔者在一九八一年, 曾于《历史档案》杂志第二期上发表过一篇小文章, 其要旨亦是主张清代奏折文书是起源于康熙三十年代。惟最近在整理编辑《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及《康熙起居注》二书时, 发现其中的一些内容, 对研究清代奏折制度的起源, 似有重要的价值, 对奏折起源于康熙三十年代之说, 看来有重新考虑的必要。首先是, 以康熙三十二年六月苏州织造李煦的请安折是现在存世最早的一件奏折的说法已经不能成立。因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康熙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伊桑阿的《奏谢温谕赐问平安折》,这就将清代奏折制度产生的时间由康熙三十年代初提早到康熙二十年代末。其次是, 在《康熙起居注》内, 关于奏折始行的时间, 还有更早一些的记载。如在康熙二十年十月初二日,有这样一条记载:“ 早, 上御乾清门, 听部院各衙门宫员面奏政事。大学士、学士等会同户部并仓场, 为遭运冻阻, 具折请旨。上顾阁臣曰:‘ 嘈粮当照限运解, 该督抚等不行速运,但求宽限, 皆图有便于己, 不肯实为国家。户部亦不详为筹画于事有益与否, 惟草率照督抚所请, 准其宽限。今舡只迟误, 以致冻阻。此折著户部领去, 具本来奏。尔等将此情节票上, 著严行议奏, 。” 。在这条记载中, 明明白白地提到了用折子奏事, 而且康熙帝把“ 折”和“ 本” 区分得十分清楚, 说明在康熙二十年已有奏折文书的存在, 无可怀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康熙二十年的这条有关奏折的记载, 并不是偶然的一条孤证, 为在此以后的《起居注》内, 继续出现了有关奏折的记载, 而且愈来愈多。如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戊辰, 有“ 辰时, 上御乾清门, 听部院各衙门官员面奏政事。兵部官员进奏议政王、大臣会议张家等口外一年两次行猎讲武折子。上曰:‘ 一次行猎, 每佐领派护军三名、骁骑七名甚多……’ 。尚书杭爱等奏曰:‘议政王、大臣曾议及此, 但既为讲武, 不便太少, 在外分作两班行猎, 亦不为多……’ 。上曰‘一年两次行猎, 专为讲武, 与行兵无异, 校猎纪律自当严明……其行猎纪律当作何严明, 预令通晓, 着议政王、大臣再议具奏’ 。谕毕, 兵部官员出。”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庚申又有:“……又为外省事件迟延时日, 九卿、詹事、科道等会议九款, 缮写折子进奏” 。
康熙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壬戌, 有:“ 辰时, 御乾清门听政, ……吏部题补户部侍郎李仙根、工部侍郎金世鉴降调员缺, 开列内阁学士吴兴祖等并所察贵州巡抚杨雍建降级折子。上日:‘尔等之意若何?’ 明珠等奏曰:‘臣等众意云贵州用兵之际, 杨雍建无有迟误粮响之处, 凡事颇多效力’……” 。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丁未, 有:“ 辰时, 御乾清门听政, ……大学士明珠等又将开列庶吉士姓名折子奏曰……” 。
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己丑, 有:“ 辰时, 上御乾清门听政。兵部将八旗各佐领下壮丁一百名外, 其余壮丁查出, 每二名内议令一名披甲折子呈览” 。
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有:“……又兵部题, 镶黄旗汉军副都统马思文病故员缺,开列侍郎沙海等。上曰:‘现在开列内无可补者, 将一等侍卫、提督、总兵开写折子来奏’……” 。
康熙二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壬戌, 有:“ 早, 上御行宫, 大学士明珠, 学士禅布、额尔黑图觉罗舜拜以折本请旨:总河靳辅题称, 高家堰之外再筑重堤, 停其丁溪等处工程。上命问巡抚于成龙。于成龙折子内称, 挑下河有益于民, 若照靳辅之疏修理, 则民反受其害等语……” 。
这样的记载, 从康熙二十年到二十七年的《康熙起居注》内, 共有四十二条, 以上所引八条为其中的一部份。康熙二十八年以后, 有关折子方面的记载更多, 因为实物已经确切无疑地证实了康熙二十八年已有奏折的存在, 所以本文无须再去引证康熙二十八年及其以后的史料了。清代《起居注》始自康熙九年, 它是当时人记当时事, 而且具有档案史料的性质。康熙帝就曾把《起居注册》称之为“ 起居记注档” (8) , 像《清实录》等官修史书上所记载的史料, 有不少都是取源于《起居注》。因此《起居注》的记载应该是可信的。在《康熙起居注》内, 从康熙九年到十九年所记的内容中, 都没有见到有关奏折或折子方面的记载, 但从康熙二十年以后, 有关折子的记载就连续不断。由此似乎可以推定, 清代奏折文书的出现,是在康熙二十年。也可能有人会以台北故宫编辑出版的《宫中档康熙朝奏折》内公布的两件康熙十六年的所谓“ 奏折” 为例(9) , 来否定笔者的上述意见。笔者也曾研究过这两件杭州天目狮子禅寺住持和尚的所谓“ 谢恩折” , 认为它们从内容到程式都应是奏本而不是奏折, 这连台北故宫参加编辑该书的人员中也有持此看法的(10) 。因此, 不能把它们作为奏折去加以研究, 也就不会影响对奏折文书产生时间的推断。
二
关于奏折始行的时间, 据《康熙起居注》的记载, 虽可推定为康熙二十年十月, 但此时的折子, 与康熙二十八年以后的奏折文书还是有所不同的, 尤其是与康熙三十二年以后的密折相比, 从内容、运转过程到处理程序, 都有很大的不同。以康熙二十年十月初二日《起居注》的那条记载为例, 这是一件请示性质的折子, 是由大臣们在御门听政时当面呈给康熙帝阅览的。康熙帝当即指示处理办法, 并令内阁票拟后交户部领去另具奏本或题本请旨。这说明当时确实有折子的存在, 不可能是日讲起居注官一时疏忽而将奏本与奏折相混淆。
但另一方面, 从这条记载中看, 这件折子与题奏本章又有不少相同之处, 而与康熙二十八年大学士伊桑阿的谢恩折是由康熙帝亲笔朱批这一点不同, 与康熙三十二年以后密折一概由具奏者派人直接送达皇宫、由皇帝亲自拆阅批示后仍发交原差带回、不让任何第三者参与其事也不同。因此, 似乎给人这样一个印象, 奏折文书在最早开始使用之时, 并不像后来的密折那样是机密文书, 而是与当时国家正式文书—题本和奏本一样, 是一种公开性的奏报文书, 但奏折亦即是折子所奏报的内容与本章略有不同。以《康熙起居注》所载为例, 康熙二十年至康熙二十七年的四十二条有关折子的记载中, 它们的内容大致是内阁大学士等开列应升官员名单折子九条;内阁开列庶吉士姓名折子一条;内阁大学士等开列引见官员名单折子二条;内阁大学士等开写河工减水坝折子二条;内阁大学士以考选科道名次请旨事折子一条内阁大学士会同工部议请酌量修掘京城道路折子一条内阁大学士拟赐琉球国救书及赏查数目折子一条;内阁大学士等会议地坛配位折子一条;内阁大学士等奏报遭运冻阻事折子一条;九卿遵旨议复事件折子三条;九卿奏明河工事折子一条;吏部开列应升官员名单折子八条;兵部开列披甲名单折子一条;兵部奏明行猎纪律折子一条;兵部开列应升副都统名单折子一条;兵部奏验明伤情给发赏银折子一条;户部开列直隶等五省地丁银粮数目折子一条;宗人府开写请补右宗正员缺折子一条;翰林院请补起居注官员缺折子一条;詹事府请设东宫讲官折子一条;太常寺查明历代典礼折子一条;靳辅奏陈河工事宜折子一条;于成龙奏陈河工事宜折子一条。
综合以上统计可以得知, 在这四十二条有关折子的记载中, 属于名单及清单性质的折子共三十八条, 属于奏陈事宜的奏事折子共四条。可见奏折在最初是作为题奏本章的补充手段, 主要是用以向皇帝提供各类名单或数字, 并且它的处理程序与题奏本章也基本相同。但是, 笔者作这样的分析, 并不意味着将折子与清单视为等同, 甚至是同意“ 所谓‘折子’原指清单而言” 及“ 具折奏闻的原始意义, 即指缮写清单附人本内以闻, 臣工为求简便而将清单缮人本中正文内, 不另附清单, 使用日久, 遂称为‘奏折’(11) ” 的观点。因为上引《康熙起居注》所载各条及统计数字已经证明, 折子的内容虽然大都是一些数字和人名, 与清单相类似, 但这并不是折子的惟一用途, 在此同时, 也有一些奏陈事宜性质的奏事折子的存在。
《康熙起居注》内所载的第一件折子就是一件奏事折而不是清单性质。所以折子与黄册不同, 黄册作为题本的附件, 也是题本的补充手段, 为题本的内容补充统计数据, 确实是清单性质。奏折也是补充题奏本章的不足, 但它是独立的文书, 是临时向皇帝奏陈事件的, 不是题奏本章的附件。因而, 最早的折子, 尽管与题本和奏本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它们之间也有少相同之处, 与后来的密折和成为定制以后的奏折反倒有很多的不同, 但是初期的奏折毕竟不是题奏本章, 从《康熙起居注》的记载中可以发现, 折子与题奏本章除有相同之处外,也有许多重要的不同之处, 这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 题奏本章必须经过通政使司进呈给皇帝,而折子是在御门听政时由具奏衙门或官员个人当面呈递给皇帝的, 而且大都是康熙帝本人谕令他们具折子奏事的多;第二, 用折子奏事的人, 都是在京衙门的官员或正在京中的地方大员, 未见有外省地方官员具折奏事的记载;第三, 奏折并不是正式文书, 折中所奏事宜,要另行具本才能履行批准手续。如前引康熙二十年的那条记载, 康熙帝最后令户部将折领去, 另行“ 具本来奏”; 又如康熙二十六年靳辅奏陈河工事宜折, 内阁学士奏曰:“ 此折子应缮写本章进呈御览” 。康熙帝“ 颔之” (12) 等均是。
可能正因为最初的折子与题奏本章有上述三点不同, 才由此而发展为日后的密折及奏折制度。因为奏折文书一开始就可以不经过通政使司而直接进呈给皇帝, 又因为当时用折子奏事的人都是在京衙门或在京官员, 而地方官员只能用题本和奏本经通政使司奏报事务, 康熙帝本人为了能直接了解地方情形, 才在康熙三十年代初, 令他的那些派驻于外地的亲信家奴、亦即那些曾在内廷行走的官员如曹寅、李煦之流, 用早就产生了的折子文书向他报告一些雨水粮价等地方情形。因为这些地方官不可能参加御门听政的常朝会议, 也就不可能像京官那样向他当面呈递这些折子, 而这些折子又照例不必经过通政使司转递, 因此就允许他们将折子派亲信家人直送皇宫, 由内廷奏事处呈送康熙帝亲自拆阅。这大约就是折子的使用开始由京官而发展到少数派驻地方的内廷官员也可使用的原因。不久, 由于地方官员呈送的折子不必通过第三者之手而只有皇帝一人知其内容, 便于作为机密文书奏报机密之事, 康熙帝就逐渐谕令那些经他批淮可以用折子奏事的亲信奴才, 通过折子报告所在地方的官场隐私、民间舆情以及一切能够打听到的消息, 康熙帝本人也时常在这些折子上亲笔批示一些不宜公诸于众的私房话。这样就使这些折子逐渐变成机密文书, 也称“ 密折” 。正如康熙帝本人所指出的:“ 朕令大臣皆奏密折, 最有关系, 此即明目达聪之意也。其所奏之或公或私, 朕无不洞悉。凡一切奏折, 皆朕亲批, 诸王文武大臣等知有密折, 莫测其所言何事, 自然各加警惧修省矣。” (13)
起先能用密折奏事的人很少, 以后为了扩大地方情报来源及加强地方官员的互相监视, 康熙帝又逐步谕令给予一些督抚提镇等地方官员以密折奏事之权。有些地方官为了取宠于康熙帝, 也都纷纷要求允许他们以密折奏事。到康熙五十一年, 康熙帝又谕令在京部院大臣及科道官员, 除在御门听政时继续公开以折子奏事外, 也可以私下用密折奏事。到雍正帝即位之初, 又准许地方布、按两司及州县微员也可具折奏事。这样, 康熙二十年前后出现的公开的奏折文书, 逐渐地发展成为康熙三十年代以后到雍正时期的密折制度。乾隆初年, 以密折奏事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并且从雍正中叶以后, 折子就有了抄录副本的制度。到乾隆十三年以后, 清廷正式取消奏本的使用, 奏折文书遂与题本一样, 成为国家的正式官文书, 并且逐渐有了统一的规定和程式, 形成了奏折制度, 直至清朝灭亡才被废止。所以, 笔者认为, 奏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是经过了一个从公开——密折——公开的过程, 这从现在存世最早的李煦和曹寅等人的奏折实物中, 也可看出一些端倪。
李煦在康熙三十二年六月所具的奏折, 只是一般的请安折, 康熙帝的朱批也是一般性的。到同年七月, 李煦奏报雨水粮价, 康熙帝开始在折上批有:“ ……秋收之后, 还写奏帖奏来。凡有奏帖, 万不可与人知道。(14)” 以后的李煦奏折还是一般性内容。到康熙四十年三月才有与曹寅会奏的“ 议得杭州织造乌林达莫尔森可去东洋折” , 此为机密之事, 康熙帝朱批:“ 知道了。千万不要露出行迹方好。” (15) 自此以后, 李煦奏折内就不断有些机密之事上奏, 康熙帝也不断有一些亲如家人父子之情的批语。现存的江宁织造曹寅的奏折是从康熙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开始的, 但也是到康熙四十年以后才在折内密报一些地方隐情或康熙帝交办的机密事宜, 康熙帝也是在此以后才不断有一些不便公开的朱批。如康熙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折内有朱批:“ 朕体甚安, 尔不必来。明春朕欲南方走走, 未定。倘有疑难之事, 可以密折请旨。凡奏折不可令人写, 但有风声, 关系匪浅。小心, 小心, 小心, 小心”等。(16)上述材料都说明现在人们所说的康熙时代的密折, 并非一开始就是奏报机密事宜的,而是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以上就是笔者对奏折渊源的看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有人认为“ 清代奏折制度就是由满洲请安折的传统发展出来的新制度” , 理由是“ 满洲八旗属人对旗主或皇帝有用折请安的习惯” 。(17)笔者认为, 奏折与请安折的关系确实是十分密切的, 因为请安折本身就是奏折的一种。从现在存世的康熙朝奏折实物的内容来看, 许多奏事折子都是因具折请安之便, 赉送进呈的。说明请安折的产生时间可能要比奏事密折略早。康熙帝的一些亲信奴才最早所取得的折奏权, 实际上就是向皇帝具折请安之权。以后他们往往因请安之便, 在请安折上报告一些雨雪粮价之类的事情。再往后康熙帝就让他们在上折请安的同时, 另附折子奏报一些机密情报, 即康熙帝在康熙五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的上谕中所说:“ 常令各该将军、总督、巡按、提督、总兵官, 因请安折内附陈密奏” 之意(18) , 从而逐渐发展为密折制度。李煦与曹寅密折的发展过程即是实证。然而并不能就可据此说明奏折制度是从请安折发展出来的。本文前面已经说明, 早在密折制度出现之前的康熙二十年, 就已有公开的奏折文书, 而现存的最早的请安折却是康熙三十二年的产物。八旗满洲人是有请安的习惯, 但并没有材料可以证明他们一开始就使用奏折来请安。所以, 由请安折发展出整个奏折制度的说法, 只是一种推论, 目前尚没有什么有力的根据。事情可能恰恰相反, 因为有了折子的产生和使用, 才导致派驻外省的内府奴才, 在得到康熙帝恩堆的情况下, 使用折子来请安, 并由此而伴生出密折制度。因此不能说奏折制度是由请安折发展出来的。
三
前已叙及, 康熙二十年代出现的折子, 到康熙三十年代以后, 发展到密折阶段, 当时被康熙帝恩准可以具折奏事的官员, 主要是一些亲信家奴及个别提镇武员。最初, 即使像巡抚那样的封疆大吏, 未奉特旨, 也不得具密折奏事。例如江苏巡抚宋荦在康熙四十二年四月以前, 有所密奏, 只能通过品秩比他低得多的李煦转奏。康熙四十二年四月, 康熙帝在李煦的密折上批道“ 尔即传于宋荦, 不用写本谢恩。以后有奏之事, 密折交与尔奏。” (19) 但自康熙四十年代中后期起, 有资格具密折奏事的人员范围逐渐扩大, 直到所有京内大臣及地方督抚提镇大员均可具密折奏事。关于京内大臣可以具密折奏事的起始时间, 一般都是引康熙五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上谕(20) 为依据, 其实早在此时以前, 京内大臣即已开始具折奏事了。如康熙五十年五月丙申初八日, 康熙帝谕大学士等曰:“ 将朕手书谕旨发往京城, 令会集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官详晰传谕, 伊等有应陈奏之事, 各自亲书奏折, 即当九卿前交明具奏” (21) 。如果说这些奏折是“ 当九卿前交明具奏” , 亦即是在御门朝会时当面呈进给皇帝, 因而还是像《康熙起居注》内所载康熙二十年代时的折子, 而不像是密折的话, 那么,在康熙五十年内, 还有一些事例说明当时京中大臣已经可以用密折奏事。即康熙五十年五月初九日的“ 扈从大学士等折奏……。奏入, 留中”; 五月初十日的“ 在京文武大臣折奏……。奏入, 留中。” 及五月“ 辛丑(十三日), 在京大学士等奏报得雨日期, 上将前留中二折朱批发出, 曰:‘雨泽既报霑足, 这所奏知道了’(22)。” “ 留中” 及“ 朱批” 都是发展到密折阶段的奏折与题奏本章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都无可怀疑地证明, 至迟在康熙五十年, 在京大臣就已取得了具密折奏事的资格。至于康熙五十一年正月康熙帝要在京大臣像地方将军、督抚、提镇那样, “ 于请安折内将应奏之事各罄所见, 开列陈奏” 的上谕, 只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重申和强调而已。
至于地方将军、督抚、提镇等官员, 究竟于何时被康熙帝普遍授予具密折奏事的资格,对这个问题一般都认为是早于京内大臣, 这看来没有疑问。但其确切时间, 迄今尚未发现有明确的记载。有人估计是在康熙五十年(23), 有人估计是“ 自康熙四十年至五十一年之间” (24),但都未能提出有力的依据。笔者则认为, 清代地方文武大员普遍取得具密折奏事资格的时间, 最早不会早于康熙四十八年九月以前, 最晚不会迟于康熙四十九年。因为根据现在的奏折实物记载, 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贵州巡抚刘荫枢曾请求准许以密折奏事, 康熙帝朱批“ 有当请旨者, 密折奏来。” (25) 可见这时尚未普遍允许地方督抚具有当然的密折奏事之权, 只是个别请求而个别批准。而在另一件浙江巡抚黄秉中的请安折上, 却有康熙帝的如下批示:“ 知道了。凡督抚许上折子, 原为蜜(密)知地方情形, 四季民生、雨旸如何, 米价贵贱, 盗案多少等事, 尔并不奏这等关系民生的事, 请安何用甚属不合” (26)。此件虽未载明具奏日期, 但根据黄秉中任浙抚的年月, 当可不难推算出其大致的日期。按黄秉中是在康熙四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被任命为浙江巡抚的, 至康熙四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调任闽抚。其在浙抚任上所具奏折, 既有康熙帝“ 凡督抚许上折子” 的朱批, 则此时地方督抚大员已普遍具有以密折奏事之权当属无疑。其确切时间很可能是在康熙四十九年之内。
由于地方督抚、提镇大员都已有了具密折奏事之权, 人数多了, 奏折当然也就多了, 这就有个奏折的递送问题。在奏折文书产生之初, 因为都是在京部院衙门及其大臣们所使用,不存在远途递送的问题。后来成为派驻外省亲信奴才及少数督抚、提镇官员向康熙帝密报地方情形的密折, 其往还递送, 都是由具折人派自己的家人专送至京。到康熙帝允许地方督抚、提镇大员普遍可以具折奏事之后, 为了减轻具奏官员的个人负担和及时接到他们的奏报, 清廷遂又决定各地具奏折的官员可以派弃兵和家人骑驿马递送奏折(有人愿意仍旧自费派家人专送的也不限), 并月从此成为定制, 直至清代灭亡。这种派公差驰驿递送奏折的制度究竟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过去人们一般都认为是从雍正朝以后才有的, 也有人认为是到乾隆朝奏折成为国家正式官文书时才开始的。最近笔者从《康熙起居注》内, 发见了有关记载, 知道了其确切的时间是在康熙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兹录其原文如下:“ 康熙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戊申……上又曰:‘ 外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凡有奏折,皆用家人雇骡马赍发, 甚为过费, 清贫督抚、提督、总兵官等力不能堪, 且事亦至迟误。嗣后凡奏折, 或差伊属下千总官等, 或遣可用兵丁一人, 各遣家人一名相随驰驿前来。一次但用马二匹, 则驿地可免骚扰, 亦不致误事。’……”(27) 另外, 现存康熙朝奏折实物中, 也保存了不少地方督抚、提镇大员在接到上述谕旨后表示钦遵执行的文件。如直隶总督赵弘燮在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十七日上折说“ 窃臣准兵部咨开, 内阁口传上谕: ‘各省督抚提镇等凡请安奏折俱差伊等家人雇骡捧赍前来, 屡致迟滞。若有紧急之事, 必致迟误。嗣后伊等标下或千把总微员或亲信好兵派出一人, 兼伊等家人一名, 令其驰驿前来……’ 。钦此钦遵。等因到臣。随转行钦遵外。……臣自蒙圣恩调抚畿内十有二载, 所有上折需用马匹, 俱系臣自行捐备发给沿途州县, 以供进折, 并不敢骑驿马。今奉谕旨, 臣嗣后如遇紧要之事, 即差弁兵同家人驰驿赍送。若系平常进折, 保定至京甚近, 不致迟滞, 臣仍照常差家人骑自备之马赍送。” (28) 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云南开化总兵阎光伟, 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肃州总兵路振声等也都上折表示钦遵上谕, 嗣后进折即派弁兵并一名家人驰驿赍送(29) 。以上各条记载, 内容基本相同, 互相印证, 则清代外省官员奏折可以派弁兵骑驿马递送之制的开始时间, 由此可定。
奏折的递送, 无论是派家人自雇骡马递送, 或是派弁兵驰驿递送, 其奏折本身均需有包封装置, 以便于保护和保密。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奏折实物可以知道, 在康熙朝,像苏州织造李煦的数百件奏折, 其原包封均是用宣纸和黄粉纸多层封裹, 别无其他保护装置。而在其后的奏折, 则按规定是用木制折匣或用贴有印花的夹板作为保护装置。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在雍正朝以后开始使用的。折匣是由皇帝赐发并备有小锁, 宫中及具折官员本人各有钥匙一把, 以便保密。清人吴振棫在《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三内也说在雍正朝:“ 外臣文员至道府同知有赏折匣者……武员至镇协往往赏折匣许奏事, 并颁锁匙, 与今折匣异。用尽许更请, 所以广耳目也” 。但折匣之颁, 究竟始于雍正何年, 以及当时之折匣与后来之木制折匣究竟是否一式等等, 人们一直不甚清楚。不久前笔者偶然于《雍正起居注》内见到如下记载:雍正二年十一月初九日“ 又奉上谕:‘凡督抚大吏, 任封疆之寄, 其所陈奏之事, 皆有关于国计民生, 故于本章之外, 准用奏折。以本章所不能尽者, 则奏折可以详陈, 而朕谕旨所不能尽者, 亦皆于奏折中详悉批示, 以定行止。此皆国家机密紧要之事, 关系甚重, 不得预先轻泄于人, 是以朕将内制皮匣发予诸臣, 令其封锁奏达。盖取坚固慎密, 他人不敢私开也。’ ” 这条上谕原文较长, 其中心内容是严斥私启密封折匣之人的。限于篇幅, 未加全引。惟从以上所引, 即可了解清代奏折制度中始用折匣的具体时间, 还能从中获知最初的折匣并非现存的木匣, 而是内造的皮匣。其上备有锁匙之说, 也确有其事。
清代的奏折, 属于机密文书, 其递转程序, 均是直送宫门(景运门), 由奏事处进呈皇帝本人拆阅批示。在康熙时, 批示后仍发交原差带回具奏者本人。雍正朝设立军机处后, 奏折经皇帝批示后, 除留中者外, 均发交军机处抄录副本存档, 再将原折交原差或通过兵部捷报处退回原具奏人。此后这一程序即成为定制, 直至清末。既然如此, 这些奏折文书, 后来又怎么会集中保存于皇宫之中呢?这就涉及清代关于缴回朱批奏折的制度。根据这项制度规定,凡经皇帝用朱笔批示过的奏折, 在发回具奏人遵照执行后, 必须于当年年底之前, 集中缴回皇宫保存, 违者要受处分, 甚至要受严厉的惩处。这是因为奏折经过朱批之后, 上面有了皇帝的亲笔批示, 有些内容十分机密。尤其是康熙、雍正时期的密折, 其中有的是属于告密或私下通信性质的情报材料, 皇帝的朱批及具奏人所奏报的内容都比较随便, 有的甚至是主奴之间一时的真情流露, 写下了一些不宜于让公众知道的私房话。正因为如此, 皇帝既担心这些亲笔批示的奏折流散在外日后会成为某种政治把柄, 也不愿那些掌握这些奏折的人以此显耀于人, 或有所藉口。因此规定了朱批奏折必须缴回皇宫的制度。
至于缴回朱批奏折制度究竟始于何朝何年, 史学界通常都认为在康熙时期并无缴回朱批折的规定, 而是在雍正即位后才有此规定的, 并且都将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即位不久的雍正帝胤禛所下的一道上谕作为依据。其内容如下:“ 军前将军, 各省督抚、将军、提镇, 所有皇父朱批旨意, 俱著敬谨查收进呈。或抄写、存留、隐匿、焚弃, 日后败露, 断不宥恕, 定行从重治罪。京师除在内阿哥、舅舅隆科多、大学士马齐外, 满汉大臣官员, 凡一切事件, 有皇父朱批旨意, 亦俱著敬谨查收进呈” (30) 。这道上谕除规定收缴康熙帝所批的奏折外, 还规定凡雍正帝本人所批奏折, 今后也须缴回, 即所谓“ 嗣后朕亲批密旨, 下次具奏事件内, 务须进呈, 亦不可抄写存留。” 此上谕内还同时申明了所以要缴回朱批奏折的原因是:“ 目今若不查收, 日后倘有不肖之徒, 指称皇父之旨, 捏造行事, 并无证据, 于皇父盛治大有关系” 。
如果仅仅根据上述这道上谕内容, 将清代收缴朱批奏折制度的始行时间确定在雍正即位之初, 似乎是没有什么疑问的。然而, 笔者却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编的《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内, 见到一件康熙五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江南提督赵珀的奏折, 竟对这一似乎已没有什么疑问的始行时间, 提出了一点可以值得怀疑的依据。兹将赵珀奏折的有关部分摘录于下:“ 再有奏请者, 主子教训御批之笔, 理应恭缴。但奴才伏睹圣谟远大, 天汉宸章,窃思传为子孙世宝。除现奉主子手书恭缴外, 嗣后御批可否赏给, 准免恭缴?叩求主子恩示遵行。为此具折差家人郭弘拖罗赍捧谨具奏闻。” 康熙帝在此折尾朱批:“ 若不关蜜(密)事无妨。”
此赵珀的奏折说得十分明白, 康熙帝的“ 御批之笔, 理应恭缴” , 而康熙帝则批不关密事无妨。所谓“ 御批之笔” , 除皇帝在奏折上的朱批之外, 似乎不可能是别的什么文件。因为根据清代制度, 臣工的题奏本章是不由皇帝亲笔朱批的, 而且题奏本章也勿须退还原具题或具奏之人, 它是在经内阁批红并交六科发抄之后即存贮在内阁大库之内。有时皇帝在下达给臣工的谕旨统称“ 上谕” 上, 经有关机构指康熙时的内阁和南书房及雍正时的军机处起草后送请阅定时, 偶而也亲自用朱笔稍作改动;在特殊情况下, 皇帝也亲自书写谕旨, 称为“ 朱谕” , 但这些朱改的上谕或亲书的朱谕, 都不会称作“ 御批” 而应恭称为“ 谕旨” 。所以由赵珀这件奏折的内容可以推知, 早在康熙时期, 至少是在康熙晚年, 朱批奏折就有“ 理应恭缴” 的规定, 并不是在雍正即位之后才创行的。不过康熙时虽有收缴的规定,可能在执行中并不很严格, 因此也有人并未缴回。如康熙帝的亲信奴才——苏州织造李煦所保存的数百件朱批奏折, 在康熙时并未上缴, 而是在雍正元年查抄李煦家产时被搜出后才缴回皇宫的。但雍正帝即位后所发布的缴回朱批奏折的上谕, 则十分严厉, 若有违反, 均严加惩处, 甚至有的大员因未查参隐匿朱批之人, 就被处以斩监候的重刑。如雍正六年十二月,“ 原任镶红旗满洲都统·伯四格, 将苏努隐匿圣祖朱批折子不行查参, 接任都统马尔萨自署马群总管时, 亦并不查参, 显系庇党徇私, 均应拟斩监候, 秋后处决一疏。奉谕旨:‘ 四格依拟应斩, 着监候, 秋后处决。从前查缴奏折时, 马尔萨在口外署理马群总管事务, 与伊无干, 着免其治罪’ 。” (32) 这一处理虽与当时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有关, 但惩处的藉口,毕竟是为了隐瞒不遵旨缴回朱批奏折这件事, 可见雍正时推行缴回朱批奏折之制的雷厉风行之势。
总之, 尽管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清代奏折制度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 有关文献记载也不少见, 而且大量的奏折实物仍然存在于世, 但是对于奏折制度本身, 至今仍有不少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定和研究。本文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固是如此, 本文所未涉及的问题尚有不少。例如, 有关奏折文书的格式, 乾隆以后就有统一的规定, 在此之前的康、雍时期, 虽无严格规定, 但大体是仿照奏本, 有一个大致的格式, 其书写是用墨笔, 折面上书“ 奏” 、“ 奏折”或“ 折奏” 之类, 其首尾均署有具奏者之职衔、姓名等等。然而近年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内, 发现有六件乾隆四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巡抚李世杰等人奏报越南事宜的奏折, 全都是用朱墨书写。另外在该馆所藏宫中杂档中, 还发现有一件在开头写作“ 臣某人跪奏” 字样的奏折, 亦属前所未闻、未见者。该折原文如下:“ 臣某人跪奏, 为恳恩赏假事。窃臣于本月某日进内值班, 散值回寓, 即觉左半身麻木酸痛, 步履艰难。惟有恳祈皇上赏假一个月, 安心调治, 俟病稍愈, 即行销假当差。为此谨奏请旨。” 此件未具年月日期, 从行文用语来看, 似是乾隆以后之奏折。其具奏人既然在内廷值班, 当是天子近臣, 不是皇室宗支, 就是御前大臣, 或者是内府官员。
这种用朱墨写折, 或对皇帝称臣某人而不署名, 属于特殊折例, 究竟出于何种原因, 它在清代奏折制度内的含义又如何等, 都还有待于学者专家们继续研究和揭示。
(1)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香港三联书店1981年版
(2)清《世祖实录》第一十二卷。
(3) 《骕亭杂录》卷十“ 折子”。
(4)光绪朝《东华录》卷一六九,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癸丑上谕。
(5)庄吉发《俘代奏折制度研究》台北版第26页: 鞠德源《清代题奏文书制度》, 载《清史论丛》第三辑;季士家《清代题奏制度沿革考释》, 载《历史档案》1984年第3期。
(6)《清史稿· 圣祖本纪》。
(7)清《圣祖实录》卷一二五第三页;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三。
(8)康熙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汉文《起居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9)《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一辑。
(10)庄吉发《清代奏折制度研究》第26页。
(11)庄吉发《清代奏折制度研究》第29及32页。
(12)《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六年正月十八日。
(13)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第五至六页。
(14)故宫明清部编《李煦奏折》第2页。
(15) 故宫明清部编《李煦奏折》第15页。
(16)故宫明清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23页。
(17)(24)吴秀良《清初奏折制度的发展》。
(18)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第五页。
(19)故宫明清部编《李煦奏折》第22页。
(20)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第五页。
(21)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六。
(22) 以上所引各条均见《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六。
(23)鞠德源《清代题奏文书制度》, 载翻青史论丛》第三辑。
(25)(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二册。
(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起居注》。
(28)(29)台湾故宫编《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六册。
(30)《上谕内阁》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又见吴什奏折, 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五日。
(31)《新发现的查抄李煦家产折单》, 载《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第38页。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雍正起居注册》雍正六年十二月下。
(转自《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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