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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粥厂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8-26

王林

   煮粥赈济灾民或贫民是中国传统的救济方式之一,在灾后赈济和日常救济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清代粥厂的开设极为普遍,制度和措施颇为健全;同时其利弊也体现得非常充分。

一、粥厂类型和施救对象

   就开设时机而言,清代的粥厂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日常救济中的粥厂,二是灾后赈济中的粥厂。日常救济中的粥厂一般设在京城、省会或州县城内,是清代赈济城市贫民及各地来城的流民、饥民的重要机构。按照清代隆冬煮粥成例,京师五城,每年农历十月初一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城设厂,煮粥赈济。直省省会地方,照京师五城例冬月煮赈。各州县亦在城内设粥厂,丰年煮赈一个月,歉岁加展一个月。这类设在城内的粥厂,若遇灾年,一般会增加数量和延长时间。

   灾后赈济中的粥厂有三种情况,即分别在例赈之前、之后和例赈中间设立粥厂。按照清代的赈济制度,一个地方受灾后,督抚一面向朝廷报告灾情,一面命令下属动用谷仓,将乏食之民,不论成灾分数,均先行正赈一个月;然后在45日内,按查明成灾分数,分别极贫、次贫,再加赈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正赈(有时亦称普赈、急赈或先赈)、加赈(有时亦称大赈)均被视为例赈。这是清代赈济的主体,一般需动用官仓库银。但一个地方受灾后,从报灾、勘灾、审户到发放赈粮、赈银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期间如果极贫的灾民得不到及时赈济,就有可能饿死或流向外地,于是就有了例赈之前设立的粥厂,专门救济那些垂死之饥民,防止灾民变成流民。

   例赈之后设立的粥厂也相当普遍。清代隆冬煮粥成规:“直省省会地方,照京师五城例冬月煮赈。其或夏秋被灾较重,例赈之外,准于近城处所煮粥兼赈。”(《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9—30页)这里提到的“例赈之外”,显然是说在例赈之后,如果灾情较重,当地可以在距城较近的地方开设粥厂赈济。

   在例赈中间设立粥厂,是因为普赈和加赈之间往往相隔时间较长,此时灾民需粥厂接济才能活命。

   还有一种设粥厂的情况是,一个地方受灾较轻,例不成灾,由当地地方官联合当地绅商富户捐输开办粥厂,救济当地贫民。这种粥厂的特点是,由当地官员和绅商富户捐资设厂,只救济当地灾民和贫民,设厂时间一般比较短。

   粥厂救济的对象大体有三种人:即城市贫民、大荒之年垂死之民和离井别乡的流民,后两种人更是粥厂施救的主要对象。这是因为,大荒之年的垂死之民因太过贫穷,等不及灾后的例赈,或者例赈仍无法生存,甚至连做饭的炊具和薪柴都没有,必须依靠粥厂的救济才能活命。

   流民急需粥厂赈济原因有二:一是正常的例赈必须先勘灾、审户,确定灾民身份及贫穷程度,然后依据极贫、次贫、稍贫等级给赈。而灾民离开原籍,流落他乡,很难列入正常的例赈。所以在灾后例赈之前开设粥厂就是为了防止灾民流落外地,户口难稽,无法赈济。二是流民流向外地,既增加救济困难,也影响灾后恢复生产,特别是流向城市的灾民,如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很有可能聚集滋事,引发民变。乾隆八年(1743)直隶受灾后,清廷之所以在京城周围8州县开设11处粥厂救济流民,就是为了防止流民进入京城。

二、粥厂的管理和经费

   粥厂虽是救济灾民的善举,但要办好也并非易事。粥厂一开,几千人甚至上万人云集,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践踏和滋事,结果救民不成反变成害民。因此,粥厂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粥厂的成败。

   清代粥厂的开设和管理大体有以下程序:

1.报批。清代的粥厂,除慈善团体固定的粥厂和个人零星的粥厂不计外,一般在灾后开设的大规模粥厂或同时需要开设多处粥厂,都要向朝廷或上级提出申请。申报的内容包括:设厂缘由、施救对象、粮食经费来源、开厂时间、稽查和弹压事项等等,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设立。

2.择地建厂。粥厂最怕拥挤,所以,粥厂的选址应宽广,搭盖要结实,因里设厂,以粥就民。离灾民越近越好,粥厂越多越好。一般在十里之内,就近村落寺观之处,各设一厂。从清代粥赈的实践来看,凡是成功的粥厂都遵循了上述原则。

3.发筹和领粥。审户是发赈的前提,凡是符合赈济条件的灾民都要凭审户时发的赈票来领赈。粥厂所发的赈票比例赈票简单,有时甚至不发赈票,但大部分粥厂还是要发粥票或木筹,作为领粥的凭证。从清代有关粥厂文献及粥厂的实践来看,发木(竹)筹领粥更为普遍。

4.稽查和弹压。粥厂若稽查不严,很容易舞弊。清代最常用的稽查方法就是由粥厂董事或地方官亲自品尝。粥厂由于是众多饥民聚集处所,若秩序维持不当,很容易出事。因此,每一粥厂都需要若干弹压人员。

5.安置或遣散。如果是当地饥民在当地领粥,食粥后即可回家,无须安置;如果是无家可归的流民,他们食粥后尚须安置或遣散。

   开设粥厂的粮食经费大体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官府调拨,二是地方官捐廉,三是绅商富户捐输,四是动用当地的常平仓和社仓。

   从清代的粥厂实践来看,粥厂所需米谷银两主要由地方官绅捐廉、捐输而来。在大灾之年,官府有时也会设立粥厂,或拨付米谷银两资助粥厂,但地方官绅捐廉、捐输仍占主要部分。

三、粥厂利弊及在救荒中的地位

   粥厂之利有三:一是最救急。粥厂是直接将煮好的米粥送到饥民口中,在所有的救死方法中没有比这更快的了。

   二是事易集。一般的例赈往往需要经过报灾、勘灾、审户、发票、领赈等诸多环节,程序繁杂、弊窦丛生,常令人感叹救荒无善法。而粥厂的开设则简单得多,有时甚至不需审户、发票,就可以见人施粥。

   三是费易办。赈灾是一项耗资巨大的支出,在国力强大时,政府尚可应付,国力稍有不足,赈济就会面临财政困难,而粥厂最能调动地方官捐廉和绅商富户捐输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救荒。

   粥厂之弊有以下几点:

   一是奔波跋涉之苦。粥厂以多设近民为宜,可免饥民为一餐来回奔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粥厂数量有限,饥民奔波跋涉在所难免,这也是粥厂最为人诟病之处。

   二是拥挤践踏之苦。粥赈时若组织管理不周,则会出现安全事故。如乾隆二十年(1755)江苏如皋大水,第二年正月四门外设粥厂,“有离厂十里外者,皆至厂领粥,先男后女。其路远至厂不得粥者,给米二合,然拥挤颠沛,践踏死者甚多”。(《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51—652页)

   三是火灾及冻病之苦。有些粥厂不光煮粥,还为饥民提供住宿,这本是好事,但若管理不当,往往会发生火灾或出现冻病死亡。光绪三年(1877)农历腊月初四日晨,天津大悲庵附近的保生所粥厂发生大火。当时粥厂用篾席搭成,为防寒湿,地上铺柴草一二尺厚,内住妇幼三千余人。由于粥厂只有一个大门,失火时又被紧锁,因此造成巨大伤亡。当时传说烧死二千余人,后来经过清查,除烧毁尸骨无存及四肢散失外,所有尚具人形的妇女幼孩共收得尸体1019具。同年四月,天津各粥厂相继解散,可统计一冬各粥厂内外的死亡者、养病房的死亡者、路毙者、粥厂大火烧死者共上万人。

   就整个清代救荒的实践来看,粥厂虽然不是救荒的主体,只占辅助地位,但其在救荒中却是不可或缺的赈济方式,既继承又发展了中国历代救济饥民的传统,也体现了中国人乐善好施的品德。在某些灾后赈济中,粥厂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赈济方式,以弥补例赈之不足。


作者简介

   王林,男,1966年生,河南正阳县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历史学博士。现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从事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和教学,著有《西学与变法——〈万国公报〉研究》等。

(转引自中华文史网,《清史镜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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