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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满蒙联姻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24

赵云田

   清代的满蒙联姻,指的是满洲贵族和居住在内外蒙古、青海等地区的蒙古王公之间长时间、多层次、大规模的通婚活动。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清朝统治者从蒙古王公家族中选择后妃,使很多蒙古族女子离开草原,走进清朝宫廷和王府;二是清朝统治者从蒙古王公中选择额驸(额驸是清代对满洲贵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专称),从而使满洲贵族包括皇室之女离开宫廷,步入草原。

一、满蒙联姻的三个历史时期

  清代的满蒙联姻大体上可分三个历史时期,即入关前的太祖、太宗时期,入关后从顺治朝到乾隆朝中后期,乾隆朝中后期到清末。这三个阶段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主要政治任务不同,在联姻的目的、做法及效果上也不尽相同。

  第一阶段,太祖努尔哈赤和太宗皇太极时期。这一时期清政权尚在关外,最大的政治任务是积蓄力量,进据中原,夺取明朝政权。为此,就必须处理好同蒙古的关系,才能解除后顾之忧和道梗之患。特别是怎样利用蒙古这一马上民族,使其成为进逼中原的借助力量,更是满洲贵族朝夕所虑。

  满洲贵族和蒙古王公最初的通婚活动始于努尔哈赤。内蒙古喀尔喀部的恩格得力台吉最早归顺努尔哈赤,成为满洲贵族的第一个额驸。在恩格得力联系下,明万历四十年(1612)春正月,科尔沁贝勒明安将次女许配给努尔哈赤为妻。四十三年(1615)春正月,科尔沁部空戈落贝勒也送女与努尔哈赤为妃。这期间,努尔哈赤的四个儿子也先后娶了蒙古族女子为妻。努尔哈赤则先后把满洲贵族的六个公主嫁给了归顺的蒙古王公。皇太极掌握后金政权后,重申努尔哈赤“重以婚姻”的政策,重点加强与内蒙古科尔沁部的联姻,使由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录勋清吏司上”)的活动变得更加牢固。皇太极有三位后妃就来自科尔沁部,他的兄弟子侄也娶了五位科尔沁部蒙古女子。另一方面,这一阶段满洲贵族之女下嫁到科尔沁部的也比较多,其中皇太极的亲生女就有两位。皇太极还特别注意选择对蒙古各部有影响的人物做额驸,比如他将次女嫁给林丹汗的儿子额哲。对于蒙古其他部落,皇太极则将联姻与各部对后金的归附结合起来考虑。比如敖汉部、喀喇沁部、苏尼特部归顺较早,皇太极便把皇室女和满洲大臣女嫁给这些部的王公。

  第二阶段,从顺治朝初年到乾隆朝中后期。这一时期,满洲贵族在蒙古王公和汉族地主阶级的支持下,已经进据中原,逐渐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封建统治秩序。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封建大一统的局面,并把这种局面延续下去。在清朝最高统治者看来,西北蒙古藩部地区对统治中原内地很重要,怎样处理好与蒙古各部的关系,对巩固清朝在全国的封建统治有着重要作用。另外,清朝统治者也念及内蒙古各部王公“从龙入关”的历史功绩,为了进一步联络蒙古王公的感情,稳定蒙古各部的封建统治秩序,满洲贵族不仅继续从内蒙古各部选择额驸,而且逐渐扩及到外蒙古和青海蒙古。

  第三时期,从乾隆朝中后期到清末。清政府经过康雍乾三朝对西北地区用兵,以及各方面采取一定措施之后,在蒙古地区的统治已比较稳定,蒙古王公的作用较以前降低,满蒙联姻也随之减弱。嘉庆朝,只有嘉庆六年(1801)嘉庆帝三女庄敬和硕公主、四女庄静固伦公主嫁到内蒙古科尔沁部、土默特部。从道光朝初年起,满洲贵族决定,以后选择额驸只限于内蒙古科尔沁、巴林、喀喇沁、奈曼、翁牛特、土默特、敖汉等七部十三旗的范围,外蒙古、青海蒙古和内蒙古的其他部,都被排除在外。

二、满蒙联姻的主要特点

  清代满蒙联姻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清初最盛,中期以后,逐世递减。这从清朝皇帝娶蒙古王公女为后妃的情况可以看出。

  据史籍统计,清代蒙古族后妃,努尔哈赤二人,均出自内蒙古科尔沁部;皇太极七人,分别出自内蒙古科尔沁部、阿巴亥部、扎鲁特部、察哈尔部;顺治帝六人,出自内蒙古科尔沁部、浩齐特部、阿巴亥部;康熙帝二人,乾隆帝一人,均出自内蒙古科尔沁部。自乾隆朝以后,道光帝一人,同治帝二人,均为八旗蒙古之女,没有一个来自外藩蒙古。

  二是满蒙联姻虽日益减弱,但贯彻清朝始终。比如道光朝以后备指额驸(将内蒙13旗中可以入选额驸的王公上报宗人府,由皇帝从中指定额驸)的规定,标志了满蒙联姻关系的缩小,却没有取消满蒙联姻,因为“北不断亲”终究是清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嘉庆帝曾说:“我朝开国以来,蒙古隶我臣仆,重以婚姻,联为一体。”(《清仁宗实录》卷88,嘉庆六年十月丙午)满洲贵族选定内蒙古七部十三旗为备指额驸的范围,是因为这七部都属于内蒙古东四盟,从地理位置上看,它们处于内蒙古的南半部,已行成一个半弧形,和盛京(今沈阳)、直隶界紧紧相邻;从归附清朝的时间上说,这七部也都是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投归的,和清政权一直保持密切关系;从满蒙联姻的程度上讲,这七部也比其他部更深广。乾隆帝曾在科尔沁境内赋诗“塞牧虽称远,姻盟向最亲”(《蒙古游牧记》卷1),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

  三是满蒙联姻有各种制度做保证。努尔哈赤时期只是要求满洲贵族女不得凌侮其夫。顺治五年(1648),清政府规定了蒙古额驸的随丁数额;十年(1653),又规定了额驸朝觐骑从数额。康熙元年(1662),规定额驸后代可以预先授予品级;六十一年(1722),规定额驸骑从和给俸的数额。雍正元年(1723),规定了下嫁公主留京居住的时间。乾隆十七年(1752),对不同爵级额驸后代的待遇做了规定。道光朝以后,对备指额驸的选择标准、拣选引见、恭候钦指等更是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这一切,无疑加深了蒙古额驸对满洲贵族的感情,从而使他们更好地为清政府效力。

三、满蒙联姻的历史作用

  恩格斯曾说:对于最有权势的王公,“娶妻乃是一种政治行为,乃是一种藉新的联姻以增进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朝廷的利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这使我们透过满蒙联姻温情脉脉的现象,看到了问题的本质,即满蒙联姻是清统治者为了维护其边疆稳定而实施的政治手段。

  清代的满蒙联姻,在清朝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重要影响。它不仅巩固了满洲贵族和蒙古王公在政治上的联盟,进一步稳定了清朝封建统治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满蒙两个民族的融合,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和边远地区蒙古王公之间的联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赵云田,1943年生,北京人,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研究员。著有《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等专著。

(转引自《清史镜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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