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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学社章程
来源:清风学社 作者: 清风学社 点击数:待添加 更新时间:2010-10-23

清风学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清风学社(Qingfeng Acade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社团性质:本社团为学生学术组织,经社团登记,自愿结成。

第三条 社团宗旨:活跃学术氛围、增进师生交流、彰显清史所学术精神、创设海内外清史研究窗口。

第四条 本社团是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社团成员,接受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宣传部和共青团、清史研究所等部门指导。

第二章 社团活动

第五条 社团活动内容:

(一)每月举办一至两次清风沙龙,延请校内外专家做学术报告,或邀请校内外教师、研究生主持读书会;每年开展一至两次野外教学考察活动;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室内教学参观活动;

(二)建设知识性、学术性的清风学社网站,使之成为发布史学动态、清史研究所新闻、学社活动信息的窗口,成为展示清史研究所师生学术作品的特色资源库,成为清史研究所师生进行自由交流的学术平台;

(三)编辑一份高质量的刊物——《清风》,立足本校、面向全国,积极扩大稿件来源,充分保证稿件知识产权,严格把握稿件质量;

(四)承办清史研究所青年学者论坛,两年一届,力争办成具有全国影响的学术盛会;

(五)定期举办一些体育比赛和趣味比赛,以增进学社成员间的交流,并与校内外其他社团举行联谊活动。

第三章 社员

第六条 社员入社条件与程序:

(一)清史研究所学生自动具备准会员资格,认可并接受本社团章程,经自愿申请,学社理事大会讨论,批准入社。

(二)非清史研究所学生,认可并接受本社团章程,经一名社员以上人员介绍,学社理事大会讨论,批准入社。

第七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社活动;

(三)获得学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社章程,执行学社决议;

() 维护学社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第九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社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社员三次无故缺席学社活动,视为自动脱社,经学社理事大会讨论,予以除名。社员主动退社应书面通知学社,学社在网站公布名单及理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社最高权力机构为学社社员大会,全体社员参加。学社社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社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社常务理事会为学社权力执行机构,由学社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学社社长、副社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社社员大会负责。在学社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学社的日常活动。学社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学社社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学社普通理事的增补与聘任;

(三)领导学社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社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在学社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学社重大决议的商定。学社理事大会须有十名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到会理事对决议负责。学社理事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学社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社组织机构实行年任制,每届任期一年。

(一)每年四月至五月选举新的社长、副社长及新的学社理事。

(二)每年九月份举行迎新活动,招收新社员,发展新的学社理事。

(三)学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学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学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学社理事须为学社活动积极参与者,任期一年。社员毕业后,仍可留在学社,但原则上不再担任理事。

第十四条 学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热爱学术,积极为学社服务;

(四)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学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布置日常工作,组织筹备各项事宜;

(二)检查学社社员大会、理事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全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学社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协助社长处理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各部门日常工作;

(二)制定、实施年度部门工作计划;

(三)协调组织全社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若学社理事会不积极履行职责,或使学社名誉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经学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联名,可以向学社上级指导部门提出罢免动议。上级指导部门受理后,学社理事会需在两周内进行述职,若述职不合格,上级指导部门可以罢免学社理事会,并提前举行新一届理事会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财务章程

第十九条 学社经费来源:

(一)清史研究所提供大部分活动经费

(二)社会、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社实行严格的核销制度,实报实销。活动开支由学社常务理事会审核,经学社理事大会讨论,陈明费用缘由,备齐发票,呈报清史研究所领导批准、签字。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由各部门分别议定开支预算,全社筹划议定总预算。每学期期末向所有社员公开财务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执行中国人民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社员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社换届或更换学社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学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学社章程修改程序:由学院团委、学社理事大会或5名以上本社社员联名提出,并交经学社社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社修改的章程,须在学社社员大会通过后一周内,报团委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学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学社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学社终止动议须经学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呈报上级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学社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组织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资产清算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学社经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528学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社常务理事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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