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社政[2003]6号)和《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教社政司函[2003]171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管理,做好重大项目成果的出版工作,促进重大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述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出版: 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3、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立项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年度重大项目;
二、基本要求 1、重大项目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涉及有关宗教问题、民族问题、国际问题与港澳台等问题的表述,务必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2、重大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三、出版程序 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由教育部社政司统一组织鉴定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重大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向所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向教育部社政司正式提出鉴定申请。 2、教育部组织专家鉴定组对项目进行鉴定。有关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已由北京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转至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详见《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及结项工作受理单位变更的函》(该文件可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下载)。 3、教育部社政司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颁发成果鉴定书。评审合格后安排出版。 四、其他事项 1、所有重大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必须在经过教育部社政司组织的专家鉴定后方可正式出版。 2、上述重大项目中“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由教育部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 3、其余三类项目,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自行联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政司制定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详见附件)出版。 4、重大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发表出版时,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资助”字样。 5、所有重大项目成果出版后,应将3套成果寄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成果书库存档。
联络方式: 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 电话(传真):010-58581195、82086178 E-mail:pingjzx@hep.com.cn。 联系人:李建平、梁芸、张鸿鹏。
附: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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