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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外聘科研人员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5-18
 

    本办法适用于被确定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的外聘科研人员公寓(以下简称“基地公寓”)管理。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科研体制改革,在高校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调动重点研究基地外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为加强对基地公寓的统一管理,保障基地公寓条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地公寓房源由学校提供,不收取房租、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入网及月使用费等其他日常费用。

    第三条 基地公寓由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基地办公室”)和资产与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共同管理,学校基地办公室负责审批,资产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 基地公寓使用资格:重点研究基地正式聘任(驻所研究证明、聘任合同在学校基地办公室备案)的校外研究人员均可申请使用基地公寓。

    第五条 基地公寓管理费用及设备使用费用由外聘科研人员所在重点研究基地承担。

    第六条 基地公寓使用具体规定及办事程序:

    1、各重点研究基地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向学校基地办公室报送当2至7月及当年8月至次年1月的基地公寓使用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外聘科研人员学校不负责解决住宿。

    2、各基地原则上应在外聘科研人员正式驻所前7天,向学校基地办公室确认并领取基地公寓入住通知书。

    3、各基地经办人员持基地公寓入住通知书到资产处房产管理科领取基地公寓使用协议及基地公寓管理使用费校内转帐单。基地公寓管理使用费暂定为每月1000元,不足半月按半个月计,由各基地在入住时一次交清。该项费用主要用于室内设备的折旧与更新、房间及用具清洁以及水、电、气、市内电话费等。

    4、计划内外聘科研人员正式驻所时,相关基地经办人员持本单位已签字盖章的基地公寓使用协议书、基地公寓管理使用费转帐单,陪同外聘科研人员到资产处房产科办理入住手续。进住基地公寓的外聘科研人员需交纳1000元住房押金。

    5、办理完入住手续后,由资产处房产科派专人陪同专家前往进住房间,介绍室内设施及使用注意事项,并将房间钥匙转交给专家。

    6、外聘科研人员驻所期满,按时退还公寓,公寓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无失,1000元住房押金退还研究人员。不能按时退还公寓,每超时一天,扣研究人员住房押金100元,并由所在基地交纳公寓占用罚金200元/天。

    7、公寓内设备、设施因错误使用造成损失,由驻所专家照价赔偿;上网费、信息费等由驻所研究人员所在基地按实际发生额交纳。

    8、外聘科研人员使用基地公寓时间不能超过驻所研究证明标明的驻所研究时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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