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被确定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科研体制改革,在高校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本着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的统一管理,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来源
1、学校一次性拨给的启动经费
2、学校拨给的办公经费
3、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
4、研究基地承担的横向项目收费
5、按学校政策留归研究基地使用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支出权限
1、基地负责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经费承担全部责任。
2、基地负责人授权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科研经费,凭课题负责人签章报销。项目经费下达时,基地预留10%的项目经费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课题组。
3、基地其他支出一律凭基地公章及基地负责人签章报销。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支出范围
1、学校拨给的启动经费、办公经费。用于改善和装备基地的科研办公条件和设施。
2、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经费。该经费的2/3用于科研课题经费;1/6用于学术会议经费;1/6用于研究基地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上网费用等必要的研究条件的改善,不得用于房屋装修等非学术性开支。)
3、研究基地承担的横向项目经费。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学校不提管理费)
4、教育部投入及学校配套的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经费,在确保完成研究基地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按不超出项目及会议经费总额的1/3支付劳务费,该项经费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支取。
5、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经费,以及教育部设立的重点研究基地专门研究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日)
6、重大课题负责人所在重点研究基地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科研课题经费的15%。
7、其它按学校政策留归研究基地使用的收入经费的支出,参照院系的相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由主管部门酌情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室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民大学
20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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