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地成果公开发表的要求汇总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二十三)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部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二十四)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关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的通知》【教社政司函[2005]73号,2005年4月16日】规定
1、所有重大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必须在经过教育部社政司组织的专家鉴定后方可正式出版。
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2003年9月3日)的规定,在申请基地项目结项时,须提交未出版的被鉴定最终成果;在该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出版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可提交同样数量的正式出版物。
2、上述重大项目中“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由教育部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
3、其余三类项目,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自行联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政司制定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出版。
注:其余三类项目指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项目和本办法颁布前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五年规划项目和年度重大项目。 5、所有重大项目成果出版后,应将3套成果寄高校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成果书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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