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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重点研究基地机构管理细则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5-18
 

    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基地”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  重点研究基地领导体制

(一)校长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协议,明确有关责、权、利关系,基地主任对校长负责。

(二)校长委托校重点研究基地办公室定期考核基地主任并对基地的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三)学校设立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和主管科研副校长分别任主任、副主任,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基地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重点研究基地办公室,由科研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重点研究基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校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向教育部社政司定期报告重点研究基地的工作。

(四)校长委托科研处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

(五)相关学院(系)负责安排基地的教学任务,落实学校向基地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构

(一)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二)基地应有不少于7名专职科研人员,1名行政人员和1名资料管理人员。

(三)基地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四)基地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基地设置独立,与学院(系)平行,在与校内有关学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同时,不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学院(系)负责人(正职)原则上不得兼任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正职)。

(六)基地采取教育部和我校共建、以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三、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一)基地主任依据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校内招聘,条件成熟后面向国内外招聘,聘期3年。招聘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制定。

(二)基地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学院(系)的其它职务。

(三)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情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聘任基地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并依据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及发放奖酬金。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在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3、定期主持召开基地主任办公会议,处理本基地的重要事务。基地主任办公室会议原则上由基地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基地各研究室主任或全体专职人员参加。

    5、基地主任因故暂时不能主持本基地日常工作时,应委托一名基地副主任代为主持。

    6、在基地建设、相应学科建设、课程开发、教师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向校长提出建议。

    7、基地主任行使上述职责必须遵循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相应程序。

(四)基地主任政治待遇等同于学院(系)正职领导。

(五)基地主任实行告假制度,离校15天以上须向主管校领导请假,6个月以上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

(六)基地主任离任时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  重点研究基地内部人事管理

(一)基地副主任的聘任与职权

    1、基地可以设基地副主任,由基地主任本着公开招聘的原则聘任,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2、基地副主任的职责与权利:

    (1)按照合同的规定,协助基地主任做好本基地的管理工作;

    (2)在基地主任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3)在基地主任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受基地主任委托代理主持本基地工作,处理基地主任授权范围内的重大事务。

(二)基地研究室主任的聘任与职权

    1、基地下设的各研究室主任由基地主任本着公开招聘的原则聘任,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2、基地研究室主任的职责与权利:

    (1)主持本室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负责本室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

    (2)在基地主任授权下,主持起草本研究方向发展规划;

    (3)在基地主任授权下,主持设计本研究方向年度重点科研项目;

    (4)在基地主任授权下,负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KRI Project I,以下简称KRIP I)、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专门研究课题KRI Project II,以下简称KRIP II)以及其他重大科研项目中与本研究方向有关的项目的申报工作;

    (5)负责管理本室专兼职人员,考核其工作业绩,并向基地主任报告,建议基地主任给予相应奖惩;

    (6)定期向基地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汇报本室的科研工作情况,向基地主任和基地主任办公会议提交本室工作的书面报告。

(三)基地专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和职权

    1、基地专职研究人员由基地主任本着公开招聘的原则,根据课题设置情况聘任,并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2、基地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在基地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基地专职研究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

    (2)按基地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基地提供的科研经费;

    (3)在基地研究期间,有权使用基地提供的办公室、电话、电脑、网络、图书资料等办公设备和研究资源;

    (4)就基地的科研规划、管理制度、日常工作等提出建议;

    (5)提名基地学术委员、兼职研究人员、兼职教授、访问学者人选。

(四)基地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和职权

    1、基地根据课题设置需要招聘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由基地主任聘任,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2、基地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在基地研究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3、基地兼职研究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

    (2)按基地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基地提供的科研经费;

    (3)在基地研究期内,有权使用基地提供的办公室、电话、电脑、网络、图书资料等办公设备和研究资源。

(五)基地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职权

    1、基地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一名,由基地主任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2、基地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1)负责处理本基地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并及时向基地领导汇报;

    (2)负责搜集和整理本基地成员对基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地领导汇报;

    (3)负责基地研究人员科研办公条件的保障工作;

    (4)跟踪国内外同类学术机构管理制度的发展变革,对基地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

(六)基地专职图书资料管理员的聘任和职权

    1、基地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图书资料管理员一名,由基地主任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基地主任签订聘任合同。

    2、基地专职图书资料管理员的职责与权利:

    (1)定期向基地研究人员发送附有最新书目的图书购置意愿表,征求本基地研究人员的意见,汇总后报请基地主任和基地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并根据基地主任和基地主任办公会议的批示,尽快完成相应图书资料的购置、编目、收藏和管理工作;

    (2)为本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提供图书资料服务,保证基地研究课题所需图书资料的合理使用;

    (3)与校图书馆及其它图书资料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为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利用其它机构的图书资料提供最大便利,为课题组成员提供文献检索服务,并参与本基地学术信息的开发工作,特别是数据采集工作,

    (4)通过因特网跟踪国内外有关学术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向基地研究人员提供最新学术信息;

    (5)做好本基地学术信息的网络发布工作和基地网页的日常维护工作。

(七)基地人员考核与奖惩

    1、基地主任的工作由校长根据基地主任的业绩予以相应的奖惩。学校对基地主任的解聘须报教育部社政司协商。

    2、基地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图书资料管理员的奖惩,由基地主任根据有关人员的直接领导人或基地主任指定 的考核小组的意见,依照有关合同和本基地奖惩办法决定。

    3、基地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图书资料管理员的解聘,由基地主任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全权决定,若拟解聘KRIP序列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须征得基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5、基地成员的业绩考评按各项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6、基地成员对本人或他人考评业绩以及相应奖惩持异议的,可以提请基地主任办公会议复议;对基地主任办公会议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以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仲裁。校学术委员的仲裁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细则解释权归科研处。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大学重点研究基地机构管理细则(试行)》(2002年3月5日)同时废止。

                                        

                                                   学校办公室

                                                200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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