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2013年第2期
【内容提要】 在清朝,享有国家俸米者除贵族、官僚外,便是八旗旗人。但八旗俸米“常令充赢”,在城市化过程中,旗人往往需要以多余的俸米兑换生活必需的银两。于是,一些买卖俸米的商人应运而生,旗人与商人之间因俸米形成了经济关系,这种关系随着旗人向商人预支银两、寅吃卯粮,逐渐演变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八旗乃清朝之根本,统治者采取各种措施对贫困旗人进行救助,但以八旗不农不工不商的限定,在保障国家兵制与国力的同时,也使旗人陷入身份的制约,而追求享乐的社会风气无疑是加速旗人特别是下层旗人贫困化的催化剂。
Banner people had the right to earn polished rice as
payment besides royal bureaucracy. During the course of urbanization banner
people were often in need of excess polished rice to exchange life necessities.
The businessmen aiming at the rice came into being.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took shape between Bannerman and businessmen for the polished rice as payment,and the relationship gradually evolved into the relation
of creditor and debtor with advancing payment from the businessmen. The ruler
took various measures to help impoverished banner people. As suffering from the
limitation and ensuring the national military as well as power,the banner people were lost in the plight of identity and
constraint. Moreover,the pursuit of pleasure in society
undoubtedly became a catalyst to accelerate pauperization of Banner people
especially lower Banner people.
【关 键 词】俸米/商人/旗人polished rice as payment/merchant/Banner people
在我国古代社会,俸米是由国家以实物形式发给统治阶级的俸禄。清朝享有俸米者除贵族、官僚外,便是被编入八旗的满蒙汉军,他们被统称为“旗人”。这些俸米是通过运河以漕粮的方式被运送到京城后再发放到个人手中的,而京城不仅是贵族、官僚集中的城市,更是八旗旗人的聚居之地。本文将对运到京城的漕粮在变成旗人俸米之后的流通过程进行考察,探讨旗人俸米如何从旗人手中到了商人手中、如何从其生活必需的食物变成经济流通中的媒介、它在旗人生计中产生过怎样的作用、对旗人社会又产生了哪些影响以及国家采取的措施等等。
一、旗人、俸米、商人:三者之间的经济链
清朝视八旗为国基,自入关后,以优厚的俸禄作为八旗不农不工不商的保证,八旗自王公贵族至披甲兵丁例有俸米。诸如八旗兵饷,“京师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骁骑、铜匠、弓匠月给银三两,皆岁支米四十八斛,步军领催月给饷银二两,步军一两五钱,铁匠一两至四两,皆岁支米二十四斛,炮手月给银二两,岁支米三十六斛”。[1]在清朝每年运往京城的四百万石漕粮中[2],八旗俸米的支给当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而对于个人而言,清廷规定的俸米额度也是丰腴的。所谓“我朝自开国以来,额设八旗甲兵,按月支给银米两项,原使各兵丁关支银两可以制备衣甲,给领米石足以养赡身家,立法至为周备”。[3]
为了保证旗人的支领方便,俸米的发放之地分为两处,一处在通州的中仓、西仓,另一处在京城的十一个粮仓。分仓的原则是按照官员的品级及爵位,贵族及高级官员在通州支领,下级官员及甲兵等在京城支取。这是考虑并照顾到普通旗人的支取成本问题,使之得以免除脚费的花销,就近支领。
在时间上原定一年发放两次,“办理春季俸米自二月起,秋季俸米自八月起,旗员限二个月,汉员限四十日,按限放完”。[4]“上三旗包衣应放米石各随本旗放米月份开放,由户部按照城内禄米、南新、旧太、海运、北新、富新、兴平等七仓分派二旗,城外太平、万安、裕丰、储济等四仓分派一旗,挨定仓口次序,于每月初一日预定三仓挨陈定厥座,令该三旗分往关支,一旗甲米统在一仓承领。”[5]对于如何支领也有规定:“各旗应领甲米令本旗都统、副都统先期核明所属各佐领管领下应领米数人数,造册咨送户部札仓,转行仓场,俟开仓之日,令每月所放三旗之都统,将该旗应领米石无论满洲、蒙古、汉军、包衣共分作十五起陆续关支,每起约领十余个佐领,管领之米仍每起更番派拨,贤能章京一员、领催四名,并应食米兵丁内挑派三四名,令其跟同赴仓领米,限一月内放完,限外不完,将监放之都统及查仓御史并该仓监督均予议处。”同时实施“米票”制度,就是以佐领为单位,每一佐领发一米票,具体是由“该旗都统出给本旗总领交押旗参领等先赴该仓换票,该仓于该旗总领到时,即按照各佐领官员数目每员各换给米票一张,仍交该参领等领回,发交各该佐领散给应领俸米官员,令其遵照定限自行赴仓关支,不得擅交铺户领卖”。[6]
不难看出,清朝从俸米的额度到发放程序与方法,都是以对旗人最优为准则。但正是这优裕的制度给旗人带来了潜在的隐患,这就是八旗俸米例有盈余。康熙时,“八旗兵丁每人所得四十斛之米,人口多者适足养赡,人口少者食之不尽必至售卖”。[7]大体上,“每放米之时,仓内所出官兵留食者约三四分,官局收买者约二三分,余俱在外流通。民间借以接济。京师辇谷之下商民云集,每年所出仓粟不敷食用,尚赖各项杂粮添补”。所以,虽“行户囤积居奇实为民害,但官兵关领俸甲米石转为售卖,亦势所不免”。[8]
正是在八旗俸米“常令充赢”的情况下,旗人为满足城市生活不断增加的日用开销,往往将家中的多余米粮卖掉,以兑换银两。于是,一些买卖俸米的商人便应运而生。
这些经营米业的商人店铺称为“米铺”,又称“老米碓坊”。之所以有如此称谓,是因为这种禄米是自南方经漕运而来,存在仓内,陈陈相因,所谓“北京仓所贮之米,年深日久,其色红暗,称为老米”。[9](P245)最先发放的都是年深的老米。“厫座次序以所储之米新陈为定,每月应放三色米石”。“万安东西两仓开放米石,先尽年份最陈之米发放,如次仓陈米足敷开放,不许再开彼仓,致滋弊窦。如一仓陈米不敷,必须在彼仓找放,仍照挨陈之例办理,不得越次支放。”[10]又因发放的老米须加工后方能食用,于是就出现了承揽老米加工的“老米碓坊”和经营米业买卖的米商、米铺,又称“铺户”。
最初经营米业的多为山西人,在郭松义对山西商人的研究中,就提到了不少的米商。他说:“档案记录的八家粮铺和三家碾房便是证明。像祁县人郝良立等四人合伙所开粮店,至少在乾隆前期业已存在,当时郝还与同县人郭大另外开了一家粮店……有名叫德胜成的碾房开设于乾隆年间,另一家天复昌碾房则开于道光年间,老板都是祁县人;再有石大所开碾房则为徐沟人。道光二十四年(1844),太原会馆立‘粮行公立碑’,应是晋商参与北京粮食贸易的又一明证。”[11](P3-10)但是,随着山东人的插足,山西人便失去了对粮食业的掌控,以致山东帮排挤掉山西帮,在粮食业中占了优势。时人李光庭记载曰:“碓房多山东登州人。”[12](P107)
据官方统计,乾隆初期,“内外城碓房不下千余所”。[13](P189)乾隆五十二年(1787)五月,乾隆帝因京城内外米价昂贵,为禁止商人囤积,下令步军统领衙门会同五城官员等严查各铺户,“此次查封米麦共六万余石,铺户共有数百家”。[14]另有数据显示,嘉庆十五年(1810),在“西直门内自新街口起至西直门,共有米铺三十二座。各铺共存之米自千余石至数百石数十石不等。西直门外共有米铺二十座,各铺共存之米自百余石至数十石不等,其余俱系陆续开设之铺”。[15](P185)而以东市地近通州漕运码头,官仓多,故铺户亦多。至清末,几乎所有的老米碓房、米铺商人都集中在崇文门内的米市大街,米商皆于每日清晨聚此交易。外城除阜成门、右安门外皆有粮食市,前三门更是各粮业商号的交易之所。这种状况直至光绪庚子前一直没有改变。[16](P100)
上述记载说明,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乾嘉时期,米业不仅已经成为京城实力可观的一个行业,且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乾隆末年,仅一次查封的米铺就达数百家,到嘉庆朝,米铺所贮之米可以是“自千余石至数百石数十石不等”,而且仍有“陆续开设之铺”。那么,米铺及老米碓房的发展历程又是怎样的呢?
米的买卖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商人,主要在于米铺及老米碓坊等并非仅仅是一般平民的购米店铺,而是因为他们主要是做旗人俸米的生意。这在前面已经提到。接下来要强调的是,商人看到了市场供需中存在着巨大的利润。据记载:“每年开仓放米之时,铺户贾人纷纷囤积,俟价昂时粜卖。”[17]“向来八旗甲米,俱按四季支放。放完后,去下届放米尚远,铺户乘机囤积,米价渐昂。”[18]也就是说,商人利用旗人俸米尚有盈余时以贱价买入,囤积之后待高价卖出。而旗人在进入城市之后,由于城市生活对货币的需求以及享乐和奢侈的诱惑,“往往耽于口腹,饷银一经入手,不为度日之计,辄先市酒肉以供醉饱,不旋踵而赀用业已告竭,又支领官米,随即贱价售与铺家。祇顾目前得钱使用,不肯稍为储蓄,而家中食米,转零星用贵价向铺户籴买,此皆失算之甚者”。[19]
清政府虽然严禁八旗官兵将领得的禄米出售给铺户,但却不得不“听其自行售卖”。究其原因,除了普通旗人需要利用所支禄米去换取生活必需品外,对于八旗富户而言,禄米的转卖可以调剂粮食品种。由于“京师贵人家以紫色米为尚,无肯食白粳者”,所以旗人宁可将新入仓的米“贱价售之米肆,而别籴肆米以给用”。[20](P68)说到底,旗人出卖俸米主要是受城市生活的经济需求所支配,旗人、俸米、商人三者之间结成的是一条城市社会的经济链。而内外城的米铺及碓房却靠俸米发展起来,他们虽然是俸米的寄生物,但旗人靠米商兑换银钱,米商又是旗人依赖的对象。这种情况早在康熙朝就已经出现。
据嘉庆帝称,曾阅康熙实录,获悉自“康熙年间,因八旗兵丁多有将所得甲米私自卖给奸民,囤积贩卖,及至该兵丁等食米不足,则又仍向铺户用贵价购买,奸民等因得抬价居奇,大妨八旗生计”。[21]嘉庆帝看到的这一记载应该是实录中的康熙四十九年正月,康熙帝谕曰:“今见八旗忽于生计,习为奢侈。”“八旗官兵以所支之米不运至家,惟图微利,一时即行变卖。及至此银费去,米价又贵,势必请将八月之米于六七月间给发,且求将来年之米于今年豫支矣。”“自是以后,务将所支之米力加节省,必用至支米之时,庶不堕富商囤米术中。”寻大臣等覆奏,“嗣后八旗支米之时,请拨人监管,务令到家,不使鬻卖,至兵丁先期典卖米石亦应禁止,从之”。[22]
这条记载表明,早在清军入关不久即康熙年间,米商即与旗人之间围绕着俸米形成了这种特殊的关系。米商赚钱的基本伎俩就是先以贱价买回八旗官兵的饷米,再趁其下季饷米尚未发放、旗人无米下锅之时以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如果仅从商人的赢利方式角度思考的话,似也无可厚非,因为虽有巧取但不存在豪夺,且对双方而言都有利。所以,康熙年间发生的这种情况在雍正朝已处于政府的半准许状态。
雍正元年(1723)五月,给事中巴图奏请将商人买米、兵丁卖米之处概行禁止。经八旗都统等会议,认为“铺户贾人虽买米积贮,而米仍在京师,且居民俱仰给于仓米,若概不准卖,恐价值反致昂贵,所清应毋庸议。嗣后遇青黄不接之时,米价腾贵,请限定价值,以杜掯勒。至兵丁米石实有赢余者,听其粜卖,傥不计足食,尽行出粜,令该管官责惩示警”。[23]这表明,清廷准许俸米买卖还有借商人买米囤积以调剂市价的用意。也就是说,对于经营米业甚至是倒卖俸米的铺户,清廷是许可的,这应该属于旗人与商人的正常买卖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旗人与商人之间还会建立起朋友关系。如松筠日记有曰:道光九年(1829)冬月十二日,“东面米铺赵掌柜探望,告曰,方自山东原籍返回”。两天后冬月十四日,松筠“至集成居米店探望赵大哥(赵掌柜),久坐返家”。[24](P33)
可以说,俸米的收购卖出将旗人与商人系于同一经济链条上,商人的财力及资本通过这一链条渗透到旗人社会,对旗人的生计产生了影响。尽管最初他们对旗人的经济渗透力是有限的,而且商人的财富及资本的积累要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制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经济链条将他们之间联系得越来越紧,并导致了部分旗人的贫困化。
二、旗人与商人:债务与债权关系
旗人与商人之间因俸米所形成的经济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最初的经济互助,因旗人向商人预支银两、寅吃卯粮,逐渐演变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而这种情况自乾隆朝就已普遍存在。
乾隆四年(1739)八月,清廷为禁止旗丁之余米落入铺户手中,乾隆帝令直隶总督孙嘉淦“速行市买粮艘余米,以裕仓储”,即采取“官买旗丁余米”的措施。但孙嘉淦奏称,“旗丁余米利于卖与民间”,“粮船北上时,多有向熟识铺户豫支银两,约于回空交米者,亦当听其自便。是以官买米石,不能多得”。[25]也就是说,在漕米进京之前,已有八旗兵丁先预先支取铺户商人的银两,许以漕船回空之余米抵完铺户垫付,与商人形成较为固定的以赊贷为形式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而对普通旗人而言,赊买食物、布匹的现象在嘉庆年间越来越多。有御史蒋云宽“请禁市侩盘剥八旗兵丁一折”,嘉庆帝批复曰:“旗人赊买食物布匹,事所恒有,及关领钱粮之时,安能禁铺户人等不向索取。”[26]
如此看来,当时旗人与铺户之间的这种赊贷关系很是普遍,旗人先以赊欠受制于还债之约,继而以债台高筑被铺户索取。满人松筠在日记中有这样的记载:道光九年七月,“早,丰昌号来人,告以前满九爷为葬伊父母,请余向丰昌号借一百千文,至今未还。余难以推脱,只得陪小气”。[27](P163-164)此种旗人欠债不还或无力偿还的现象到了晚清更是司空见惯了。光绪时人夏仁虎记载了一则故事,形象地讲述了旗人与商人之间的债务与债权关系。
他说:“昔居内城,邻人某满世爵也,起居阔绰如府第制。一日,余家人偶至街头老米铺,俄一少年至,视之,即邻家之所谓某大爷者。见铺掌执礼若子侄,而铺掌叱之俨然尊长,始以骂,继以诘,少年侧立谨受。俟威霁始嗫嚅言:‘今日又有不得已之酬应,仍乞老叔拯之。’铺掌骂曰:‘吾安有钱填若无底壑?’少年曰:‘秋俸不将至乎?’铺掌冷笑说:‘秋俸乎?汝家一侯二佐,领世职俸,养育孤寡,钱粮算尽尚不酬所贳也?’少年窘欲泣,铺掌徐捡松江票四两掷予之曰:‘姑持去,知汝需演探母也。’市井恶棍指逛窑也。少年感谢持去。家人归述之……然则碓房握满人财权说诚可信。”[28](P98)这是一个有关旗人吃喝嫖赌以败家业不得不向米商借贷的故事。类似的记载也出现在现代作家老舍的书中。老舍记述其幼年时的经历说:“在太平天国、英法联军、甲午海战等等风波之后,不但高鼻子的洋人越来越狂妄,看不起皇帝与旗兵,连油盐店的山东人和钱铺的山西人也对旗籍主顾们越来越不客气了,他们竟敢瞪着包子大的眼睛挖苦、笑骂吃了东西不还钱的旗人,而且威胁从此不再记账,连块冻豆腐都须现钱交易。”[29](P318)
然而,旗人生计的窘迫并非完全是商人所为,由于俸米在买卖过程中有利可图,官僚、衙役以及上层旗人都加入到攫取利益的人群中。乾隆初年,和亲王弘昼奏仓场事宜时称,通州米局铺户多有贿嘱仓役撞斛多量等弊。[30]除了在度量衡上作弊外,最常见的则有“并票之弊”、“回漕之弊”等等,而这些弊症都必须通过**结方能完成。
所谓“并票之弊”,是指旗人直接将米票擅自卖给商人。按照户部则例,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并内务府官员应领俸米,需要该旗都统授权本旗总领及押旗参领等先赴粮仓换票,该粮仓于该旗总领到时,按照各官员数目每人换给米票一张,领回后散发给应领俸米官员,令其遵照定限自行赴仓支领。如果旗员并不持票领米而是将米票卖与铺户或擅交铺户领卖,就属于“并票”。[31](P174)“回漕之弊”则是指商人一旦在通州购得米票,往往会趁机将北上之漕米囤积起来,然后再沿运河水次南下售出。这些弊症往往多发生于通州粮仓,即“通州铺户买得官员米票,市侩奸胥,藉此勾连渔利,关支囤积,一俟重运将次抵通,正可潜赴水次售卖,是回漕之弊。”[32]换言之,通州粮仓相比京仓更便于铺户及相关人员串通作弊。以故,清廷申明“城内之米勿许出城,城外之米勿许出境”的禁令,并将此定例出示晓谕。[33]
但因利益所驱,在嘉庆十四年(1809)竟发生了数位王爷、贝勒、贝子私自卖米卖票的事情。这些王公贵戚为“节省车价,祇图容易,将所领俸米即在通州卖去,甚至将米票在彼卖给奸民,以致米不入城,都市腾贵,而奸民乘机盗弄,冒领重支,囤积回漕”。对此,清廷规定,嗣后王爷贝勒、贝子等俸米,均责令运米入城,不得在城外售卖。如违,必当永革俸米。[34]
此外,觊觎俸米利益,与旗人形成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还有钱铺商人,而且他们对旗人施放的是高利借贷。
在雍正二年(1724)三月,副都统觉罗佛抡的一份奏折中讲了三类当铺放债损害旗人的事例,俱发生在康熙年间。其一为“小押”、“小当”。“目今看得,有一名小当者,又名小押,处处开设,任意收取利息。其月息一两银可自四分至一钱,一千钱可自四十钱至一百钱。非但如此,凡人之典当物件,已过六个月,即不准赎”。其二为放债长短钱者。“佐领领催伙同放债人,根据各佐领兵丁钱粮在此一月内所余情形,与放债人商量,在领取钱粮之前借贷,若借贷一两银钱,其利息可坐扣一百钱至二三百钱。领取钱粮之日,领催到部领回钱粮,而钱粮不到兵丁之手,即给予借贷人”。其三,贱价买、高价卖。“开仓前,不肖之徒(铺户)伙同领催巧买兵丁米石。若一石米以时价折算应为一两四五钱,但伊等兵丁领买米石之前,(铺户)只以五六钱银买下一石米,若以七八钱银买下一石米,则曰价昂贵。自闭仓后,卖米人(旗人)无米时,即以一两七八钱银或以二两银买米而食之。若无银买米时,又求领催,不论利息多贵,亦必借贷。”以上几种手段,“皆暗中损害穷人以及愚昧兵丁”,“以致穷困潦倒者亦为颇多”。[35](P739-740)为此,清廷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正月,制定过一份有关借贷的章程,对借贷双方进行制约。但是,后来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份章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雍正元年(1723)八月,据镶红蒙古旗都统杨度奏称:“或有兵丁遇有父母亡故等喜忧之事,向有钱人借贷,借七曰十,借二十曰三十,必立字据准以兵丁三季米为息,方才借给。名为放银,实则暗中典押兵丁口米。倘不肖之人皆效仿而行,致使兵力日渐衰弱。”[36](P313)杨度的奏言引起了雍正帝的高度重视,随后便由兵部尚书逊柱、大学士兼兵部尚书事务白潢等召集各旗都统、副都统50余人集议,议定“嗣后以口米借贷银两之事永行禁止。倘仍有暗中借贷者,一旦查出或为旁人举告,则将借贷双方及其保人,并该参领、佐领、骁骑校、小领催一并交该部惩处,借出之银概不偿还”。并制定章程规定:“凡收典兵丁口米之人,食米四年,米还原主,不还借银;食米三年,米还原主,银还四分之一;食米二年,米还原主,银还四分之一(疑为银还四分之二——作者注);食米一年以内,米还原主,银还四分之三。此之偿银,皆视米主所得缓缓偿还。”[37](P301-302)这份章程是在康熙四十九年章程基础上修订的,其条例有利于旗人借贷方。
虽然如此,但这种以放银为名典押旗人俸米的行径历时已久,只因旗人迫于生计禁而不止,故虽有雍正元年的严禁,但其效果仍不容乐观。到了嘉庆年间,竟有“山东民人在八旗各衙门左近托开店铺,潜身放债,名曰典钱粮”。[38](P11)
据嘉庆年间御史西琅阿奏,所谓“典钱粮”的具体做法就是:“以一月之期,取倍蓰之利。每月届兵丁等支领钱粮,该民人即在该衙门首拦去扣算,该兵丁于本月养赡不敷,势不能不将次月钱粮,逐月递典,致被层层盘剥,受亏无穷,似此设计取利,较施放转子、印子等钱尤为刁恶,于八旗兵丁生计大有关系。”[39]“典钱粮”又名“转子”、“印子”等,是铺户在向八旗兵丁施放“转子”、“印子”等钱时,以扣取八旗兵丁钱粮为前提,所以例禁甚严。
尽管如此,借贷双方依然行之如故。据记载:“世族俸银米悉抵押于老米碓房,侵渔逼勒久,遂握有全部之财权。因债权故,碓房掌柜之乡亲故旧稍识之无者,率荐入债家为教读,遂握有满族之教权。于是,旗籍人家无一不破产,并其子弟之知识亦无一不破产矣。”[40](P98)由清末人撰写、民国初年刊行的《燕市积弊》一书中也有类似的分析:“北京老米碓坊都是山东人所开,相沿已久,原不奉官。据理而断,当初必是不准车骡装载,每逢送米总是用人扛,无论多阔的碓坊也不敢使骡马,假如硬改改样,这就许犯私。山东人赋性朴实,原不会奸巧滑坏,惟独这行偏有许多的毛病。内城叫做碓坊,又称为‘山东百什户’①(当初只准串米不准卖,故名‘碓坊’),名为卖米,其实把旗人收拾的可怜,只要一使他的钱,一辈子也逃不出他的手。”[41](P31)
不过,如果说是商人们预设之“罟”导致了旗人的贫困甚或是满人的衰败的话,还是有嫌失之公平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人凭借其经济力量可以对有世爵的满人大呼小叫,已形象地揭示出商人作为债权人与沦为债务人的旗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地位的转变。
三、国家救助无果:旗人生计艰难
八旗乃清朝国力之根本,统治者无不以旗人生计为国家之首要问题,自入关伊始便关注旗人的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对贫困旗人进行救助。
一是顺康时期国家向贫困旗人发放帑银。顺治年间,“上发帑银四万两赏给八旗贫子”。[42]康熙帝自平定三藩后,“动支公帑数百万,代清积逋”,“凡随围出征,虽给行月钱粮,官驼马匹,犹恐用度不继,设立八旗官库以济官兵”。康熙四十二年(1703),又发帑金655万贷给八旗兵丁。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将贷出而尚未扣完的395.66万通行豁免[43],豁免之贷款达60%以上,这落实到每户旗人,也可谓获益甚丰。但遗憾的是,这些费用并未使旗人摆脱生计的困境,享受奢侈的城市生活已经成了旗人的习惯,而最令统治者感到头疼的还是俸米不断地从旗人手中流向市场。
二是以新的名目增加旗人的俸米,这主要发生在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八月,雍正帝谕总理事务王大臣,令其参照外省副都统等酌给亲丁坐粮的办法,讨论京城八旗“将如何酌给伊等坐粮之处”。“寻议,京城满洲都统亲丁八名,蒙古、汉军都统、领侍卫内大臣六名,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步军统领五名,满洲副都统三名,蒙古、汉军副都统二名,步军总尉一名,每月给银三两,每岁给米一十二石,每石折银一两。”[44]十一月,又有内阁侍读学士三希保奏请给八旗穷困秀才粮米,拟实施“养育学生”之策,即于“八旗举人、秀才之内,凡为护军披甲者俱令停差,照食粮米,以为读书”。但仍有部分贫困无家业又无粮米之举人、秀才,入护军披甲不成,读书亦不成,所以,三希保疏请将这部分人照停护军披甲举人、秀才之例,给其粮米。[45](P515)
三是创设雍乾时期的“八旗米局”。八旗米局是政府干预俸米买卖的最直接举措。所谓“八旗米局原因铺户乘贱收买、居奇抬价有妨民食起见”。[46]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细谷良夫就曾对八旗米局撰文研究,他指出,这是清政府为对抗米商、保障八旗俸饷经济所采取的措施。[47](P181-208)但本文认为,与其说是清政府为对抗米商,毋宁说是想取代米商,由八旗自行解决其银米兑换等问题。
从政府的角度看,导致旗人贫困的关键是米商对旗人的俸米买贱卖贵。“八旗官弁食余米必粜卖,商人囤米特为渔利垄断,奸民彼此齐行,兵民兼受其累。”[48]“官员兵丁私卖米票,交铺户代领,及已满花户把持仓务,均干例禁。”[49]所以,清政府从国家的角度实施干预。
雍正六年(1728)二月,正式设立八旗米局以取代铺户为旗人解决兑换钱粮的问题,兼及平抑粮价。对此,雍正帝在谕旨中是这样表述的:“闻兵丁等于京通二仓支领米石时,每因脚价之费卖米充用,致有不计其米之接续,辄以贱价粜及,至缺乏又以贵价籴,此甚无益于兵丁者也。现今旗下俱有官房,或按八旗设立八局,或按满洲蒙古汉军分设立二十四旗,将兵丁欲卖之米以时价买贮,及其欲买则以平价卖给,如此似于兵丁大有裨益,著管理王大臣等公同详议。”[50]寻议定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按旗设立米局二十四处,各领户部银五千两,委官二员、领催四名办理。通州于近仓之处分左右二翼设立米局二处,各领户部银八千两,委官四员、领催八名办理。[51]乾隆元年(1637)二月,又定除满洲、蒙古、汉军、各旗设立米局二十四外,内务府三旗亦各立一局,共二十七处。乾隆三年(1738)三月议准,每局各给银二千五百两作本,收买米石,并给米二千石平粜。[52]
八旗米局设立后,初期还是起到一定的引领市场米业、平抑米价的作用。雍正十一年(1733),广东总督额弥达奏称:“皇上降旨设立米局以来,历年米价皆未昂贵,总由米局价平,故囤户不能射利。”[53](P975)但官设米局很快便被铺户商人所利用:“八旗米局开仓时,铺户乘贱收买,居奇抬价。”乾隆帝认为这是管理不善所致:“现设二十四(米)局,不能尽得妥协之人经理其事,以致办理多有未善,或任听奸民赴局私买,囤积渔利,转滋弊窦。应将现在米局酌量裁并。”虽然八旗大臣遵照谕旨进行了讨论,认为“从前办理不善,原因在每局分隶一旗,经管多员,责成未专所致”,提出官米局坐落地方、需米多少,不必拘定原额,其八旗总理大臣请旨简用等办法。但是,以“京师地广民繁,官局米需多贮,一局地窄,收贮无几,且籴米人众拥挤,恐奸商混杂私贩”。[54]从论及的问题仍可以看出他们对官设米局之作用存有疑虑。也正是由于八旗米局的作用有限,所以至乾隆十七年(1757)二月,八旗米局在经历了二十五个春秋之后便宣告停止。
四是调整俸米发放时间。由于俸米不断流入市场并对京城米价产生影响,早在康熙时就引起统治者的关注了。五十五年(1716),康熙帝因京畿地方雨水不足,庄稼干旱,担心米价抬高后影响到八旗俸米的发放。他说:“八旗官兵粮米定例于八月内支放,今若候至八月,米价必愈加腾贵,著于五月初十日起即行支放,至京城米石若仍行减粜,甚为有益,著再发米三万石交与原派卖米官员减价粜卖。”[55]
至乾隆时,针对商人囤积米石,乾隆皇帝实施了预借或提前发放八旗官米的措施。乾隆十七年(1757)二月,著将王公满汉大臣官员俸米,除本年二月应行支领外,并秋季及明年一年俸米预先借给,认为王公大臣等家有余粮,不与闾阎争购,米价亦必渐次平减。“至所有豫领米石,务宜撙节食用,不得任铺户乘机兴贩出境及囤积居奇,并应严禁烧锅糜费。”[56]寻又行八旗甲米按月轮放之制。“查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并上三旗包衣应领米数较下五旗为多,请将镶黄、正黄二旗于正月、四月、七月、十月支放;正白、正红、镶白三旗于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支放;镶红、正蓝、镶蓝三旗于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支放。”[57]
五是在保护八旗利益的同时,对商人铺户予以限制。如规定,京师五城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定例每种不得过八十石,傥逾数囤积,即照违制律治罪。嘉庆六年(1801)冬,因“潜访得京城内外各处米局,所存米石自数百石至千余石不等,恐不无囤积居奇情事。若照定数祇准存贮八十石,违例罹法者必多”。[58]所以,又规定“五城铺户所存米麦杂粮,每种例不得过一百六十石”[59]等等。
但是,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旗人与商人之间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已经无法改变,商人的经济力量渗透于俸米发放过程的各个关节。最重要的是,清朝在以俸饷确保旗人的衣食无忧的同时,也使旗人养成了“不善谋生,惟恃钱粮度日,不知节俭,妄事奢靡”[60]的习惯,以至于旗人无法抗拒进入城市之后的种种诱惑。所以,在康熙时期,下层旗人的贫困化已经显露出来。
据记载,康熙初年,旗人便在城市化过程中逐渐丢掉了在关外的朴实之风,所谓“满洲习于嬉戏,凡嫁娶丧祭过于糜费,不可胜言。蒙古惑于喇嘛,罄其家赀不知顾惜……近见以佐领争讼者甚多,但知希图荣贵,而爱养所属之道,全然不知”。“赌博虽禁,犹然未止”,以至于“满洲贫而负债者甚多”。[61]康熙一朝,虽“不惜数百万帑金遍行赏赐”,然八旗人等非但不借此务立生计,清偿夙逋,反而“惟知纵酒酣饮,鲜衣肥马,过于费用,则不数日间仍如未沛恩泽时”。[62]至康熙末年,“见今八旗,得见旧日风景者已无其人,而能记忆祖父之遗训者亦少,以致风俗日奢,人心不古”。[63]
雍正帝刚一登基,便有谕旨斥责旗人奢靡:“比见八旗官员兵丁内嗜饮沉湎,以致容貌改常,轻生破产,肆行妄为者甚众。”[64]雍正皇帝所言并非危言耸听,官员中也多有疏奏,称八旗兵丁奢靡。雍正元年(1723)三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尹达里在奏折中说,刚刚领到饷银的“八旗兵丁不守本分,三五人成群结伙入城外饭馆酒肆食饮,一次耗费银子二三两,每月养家之银一次即挥霍于尽,不顾妻子饥寒者甚众”。[65](P47)四月,吏科掌印给事中崔致远在给雍正帝的折子中,明确地谈到他在京城看到的“京城官民穷蹙日甚”的现象。他说:“臣向年初入京师之时,窃见城市之间甲第连云,裘马耀日,人物之都立,百货之翔集,游之风华,街区之喧阓,何其盛也。数年以来,渐见凋零,人民犹是风景萧然,近因岁欠穷乏益甚。在旗员之穷穷于无钱,汉官之穷更穷于无米。”以至于有“鬻仆典衣变色黑米,日恐不继,此官之穷也”。[66](P253)至雍正五年(1727),满洲中竟然“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卖房产者,即如每饭必欲食肉,将一月所得钱粮不过多食肉数次即罄尽矣。又将每季米石不思存贮备用违背禁令以贱价尽行粜卖,沽酒食肉恣用无余,以致合家匮乏,冻馁交迫,尚自夸张谓,我从前曾食美物服鲜衣,并不悔悟所以困穷者,乃以美食鲜衣之故也”。[67]
八旗的贫困化如同瘟疫一般蔓延迅速,就连八旗高级官员中如“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副都统内,颇有家计艰窘之人”。是年八月,福建巡抚黄国材也在折奏中谈到这一点,认为其起因在于奢靡之风所致,而旗人所以奢侈乃效仿汉人所为。他说:“八旗之人初入关时,凡披甲每月不过给钱粮三两,然而家家温饱,绝无愁穷叹苦之声。虽日下人口渐次繁多,而皇恩高厚,又已添设甲兵,给予马粮,又加增月支钱粮种种。豢养之恩愈深,八旗之穷愈甚,揆阙所由,皆因百姓风俗奢侈,旗人渐染效尤所致。”[68](P825-826)为此,他请旨禁奢侈并厘定京城官民服制。
在清朝,一方面是统治者不断想方设法,以解决八旗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是旗人的奢侈挥霍,仰仗国家给俸给米,且不时救济,而不事家计安排,致生计窘迫加剧。以雍正朝之严厉整饬,十余年后仍未奏效。雍正十二年(1734),“乃近闻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习,(多有)以夸多斗靡相尚者”。[69]可以看出,在雍正年间,旗人因追逐奢靡享乐而典卖钱粮,旗人生计的诸多问题已经凸显无遗了。
乾嘉以后,旗人生计更是每况愈下。八旗“用度所以不足者,固由生齿日繁,物价昂贵,亦由平日不知撙节。若能将衣食二者随时加意省啬,即可免于匮乏”。然事与愿违,嘉庆帝曾感叹道:“我满洲淳朴旧风,衣服率多布素。近则狃于习俗,兵丁等竞尚鲜华,多用缎,以穿著不及他人为耻。试思旗人原以学习清语骑射为本,伊等技艺生疏何以不知愧耻,惟于衣饰欲图体面耶!”[70]
奢侈的导向就是腐化。嘉庆年间,京城赌博成风,旗人开设赌局者不乏其人,参赌致倾家荡产者也不乏其人。由于官员监管不力,成屡禁不止之势。嘉庆帝斥责大学士兼任步军统领禄康说:“专司缉捕,凡京城内有犯禁不法为匪滋事之人,皆当严拏净绝,方使奸宄敛迹。辇毂肃清,乃平日一味宽厚,不加整顿,致涉懈弛。前月御史韩鼎晋奏内城赌风甚炽,系诸大臣之轿夫开局等语。”[71]这种社会风气无疑是加速下层旗人贫困化的催化剂。
而对于大多数旗人而言,平时的无所事事,早已养成了游手好闲、奢华无度的习气。松筠的日记再现了旗人周而复始的生活状况。道光九年(1829)正月十三日,“早起,用餐毕,出,至石碑胡同寻常祥圃,同行出德胜门,至德盛园,听景和春戏班唱戏,听名角池才官《蜈蚣岭》,晚别去,入城,各自返家”。四月十八日,“餐毕出,至巡捕厅胡同富大爷家拜访,久坐同出,至宫门口火神庙伊岳父家看房。出,富大爷请余至全珍馆饮酒,食饺包子”。五月二十九日,“早餐毕,常祥圃来学堂,同出阜成门,至茂林居茶馆旁林深阴凉处,铺苇席而坐,竟日饮茶、喝酒、食饽饽。本日,余分文未带,皆由祥圃付账。晚入城,各自返家”。道光十年(1830)五月初六日,“早,德惟一阿哥来,同行出正阳门,至天庆楼等候祥圃阿哥,祥圃来食水饺,于中和园听景春和班唱戏,晚入宣武门雇车至四牌楼下,于至诚斋饮茶、食面,定于明日再会”。[72](P81、109、120、216)这几天不过是旗人生活的一个缩影,但却可以说明,旗人大部分的活动空间都在饭馆、茶馆、戏园等宴饮娱乐之地,所做的也尽是吃喝玩乐之事,长此以往,已成积重难返之势。
综上所述,八旗的不农不工不商从属于首崇满洲制度,清朝统治者在为八旗及兵员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使旗人等陷入身份的制约,在“旗俸”成为旗人赖以生存的唯一经济来源时,必然要面对城市化带来的诸多无解难题。因此,旗人食俸制度在确保旗人的经济特权的同时,也将入关后的八旗子弟缔造成养尊处优、无所事事的社会庸人。这是导致八旗衰落的最重要原因。
注释:
①山东百什户,即山东拨什库者。拨什库为满语,即隶属于八旗佐领以下的低级小官。由于开设米碓坊的尽为山东人,且他们的高利贷生意是拿到旗人中的拨什库等抵押的俸票和米票而付给银两,所以被称作“山东百什户”。参见待余生:《燕市积弊》卷1,32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
【参考文献】
[1]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2]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43,国用考五,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3]《清仁宗实录》卷250,嘉庆十六年十一月丁酉,台北,华文书局,1969。
[4][5][6][10]《钦定户部则例》卷15,仓庾一,同治四年本。
[7]《清圣祖实录》卷241,台北,华文书局,1969。
[8]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37,市籴六,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9]石继昌:《春明旧事》,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
[11]郭松义:《清代北京的山西商人——根据136宗个人样本所作的分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1)。
[12]李光庭:《乡言解颐》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2。
[13]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
[14]《清高宗实录》卷1280,乾隆五十二年五月辛已;壬申;戊寅。
[15][31]《金吾事例》,故宫珍本丛刊,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
[16]齐如山著、鲍瞰埠辑:《故都三百六十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
[17][23]《清世宗实录》卷7,雍正元年五月丙戌。
[18]《清高宗实录》卷409,乾隆十七年二月戊申。
[19]《清仁宗实录》卷100,嘉庆七年七月癸未。
[20]震钧:《天咫偶闻》卷3,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21][34]《清仁宗实录》卷214,嘉庆十四年六月乙卯。
[22]《清圣祖实录》卷241,康熙四十九年正月庚寅。
[24][27][72]松筠:《闲窗梦录译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
[25]《清高宗实录》卷99,乾隆四年八月甲午。
[26]《清仁宗实录》卷362,嘉庆二十四年九月戊寅。
[28][40]夏仁虎:《旧京琐记》,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
[29]舒济、舒乙:《老舍小说全集》,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
[30]《清高宗实录》卷87,乾隆四年二月甲辰。
[32]《清仁宗实录》卷165,嘉庆十一年八月癸未。
[33]《清仁宗实录》卷170,嘉庆十一年十一月丁巳。
[35][36][37][45][6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合肥,黄山书社,1998。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161,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本,1976。
[39]《清仁宗实录》卷225,嘉庆十五年二月壬辰。
[41]待余生:《燕市积弊》卷1,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
[42]《清世祖实录》卷111,顺治十四年八月丁酉。
[43]《清圣祖实录》卷227,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癸酉;卷275,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甲戌。
[44]《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丁卯。
[46]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37,市籴六,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47]细谷良夫:《八旗米局考:关于清朝中期的八旗经济》,载《集刊东洋学》,1974(31)。
[48]《清高宗实录》卷64,乾隆三年三月壬戌。
[49]《清仁宗实录》卷331,嘉庆二十二年六月甲戌。
[50]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35,市籴四,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51]《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甲午。
[52]《清高宗实录》卷226,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53]额弥达:《请官开米局疏》,载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40,北京,中华书局,1992。
[54]《清高宗实录》卷397,乾隆十六年八月癸亥。
[55]《清圣祖实录》卷268,康熙五十五年四月壬戌。
[56]《清高宗实录》卷408,乾隆十七年二月辛丑。
[57]《清高宗实录》卷409,乾隆十七年二月戊申。
[58]《清仁宗实录》卷91,嘉庆六年十一月壬寅。
[59]《清仁宗实录》卷270,嘉庆十八年六月壬寅。
[60][67]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39,国用一,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61]《清圣祖实录》卷44,康熙十二年十二月辛丑。
[62]《清圣祖实录》卷212,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己亥。
[63]《清圣祖实录》卷275,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乙亥。
[64]《清世宗实录》卷2,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壬戌。
[66][6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69]《清世宗实录》卷143,雍正十二年五月壬辰。
[70]《清仁宗实录》卷100,嘉庆七年七月癸未。
[71]《清仁宗实录》卷244,嘉庆十六年六月癸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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